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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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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回收管理办法

家电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我国称之为城市矿产,是从金属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出发,

把城市比喻为一座可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的矿藏。

当废弃的电视机、冰箱、手机以“垃圾”的形态堆积在我们周围时,你可能想象不到这将成为一座储有优良资源的“矿山”。

城市矿山的概念最早由日本人提出,我国称之为城市矿产,是从金属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出发,把城市比喻为一座可以进行二次资源开发的矿藏。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启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以后,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之一。这个示范基地目前运行情况怎样?是否实现了在城市矿产中掘金的目标呢?

由于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特殊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必须由指定企业进行处理。位于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内的亿能公司就是这样一家指定企业。在这条专门处理电视机和手机的生产线上,废旧电视从起端进入,经过分离拆除,到终点时就已经脱胎换骨,成为了可二次利用的资源。

采访中宁夏亿能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文告诉记者,由于电视机的危险废弃物主要组成均在CRT显像管里,所以按照国家的处理规范必须把CRT显像管彻底分离,把里边的危险废弃物全部提取出来,并把里边的纯铁、铅玻璃、平玻璃以及荧光粉取出来,最后达到完全资源化的利用。

对电冰箱的处理同样如此。当一台废旧电冰箱在生产线上经过分解、压制、碾碎等工序“旅行”到终点时,冰箱中所含的铁、铜、塑料等物质已经被分门别类地收集起来了。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来说,亿能公司分解废旧电子产品的做法是与国际接轨的。资料显示,在工业化加快发展的今天,我国对矿产资源需求巨大。2009年钢消费量从2000年的1.4亿吨增加到5.3亿吨,国内矿产严重不足,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石油超过50%,铁矿石接近70%。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产生大量废弃资源。专家估计,2009年我国报废的电视机、冰箱、空调等家电产品接近9000万台,手机2亿多部。单以手机为例,1亿部手机中可提取3吨黄金,比天然金矿的含金量高得多。城市矿产就像一座沉睡的富矿,在等待人们去掘金。2010年,国家发改委确定的首批7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启动建设,2011年9月第二批15个园区又被确定下来,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位列其中。“尽管机遇难得,但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也有很多困惑。”宁夏亿能公司负责人说。亿能公司设计生产能力是每年拆解100万台废旧家电,目前已经形成了50万台的生产能力。可是让他们忧虑的是,自从企业开始生产以后,就一直处于吃不饱的状态。副总经理王文告诉记者:“现在的生产状况就是断断续续,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能够正常生产,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停工待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1年1~10月,亿能公司仅处理了不到7万台旧家电,平均每月只有几千台。这样一家既符合产业政策、有资质又具备先进生产线的企业为什么会处于如此状况呢?其原因是原料严重不足,也就是说,回收到企业的旧家电数量与企业原料需求相差甚远。

根据企业所做的调查,目前民间储存的电子废弃物主要分布在居民家中和企事业单位。每个月的淘汰量有6万~7万台,其中只有几千台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被回收到亿能公司,其他电子废弃物不是被非法渠道回收,就是在单位和家庭中“沉睡”。该公司董事长吴进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根据我们调查,有很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包括部队都存着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可是目前由于自治区内的配套政策跟不上去,所以他们无所适从,还没有真正顺利地把手中的电子废弃物及时地交售到有资质的企业,利用环保的方式资源化。”

原料不足的问题同样困扰着园区内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汽车拆解、废钢废铜回收等企业都存在不能满负荷运转的状况。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本该由指定企业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和电子垃圾流入其他渠道,不仅是对资源的浪费,也将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采访时,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某金属回收企业负责人指着加工好的金属颗粒对记者说:“过去金属回收都是粗放经营,而现在则是精细化经营, 粗放式经营过去就是‘叫收一堆, 卖一堆’,没有进行分类拆解,而精细化就使资源利用最大化,粗放经营在拆解过程中还会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对资源也有很大的浪费,现在我们采取的机械化的手段工厂化加工,在生产过程中既不产生二次污染,又把废钢利用做到最大化,让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

从国家层面来说,已经颁布了《“十二五”国家废物资源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和《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鼓励发展再生工业,但从自治区层面来说,配套的相关政策还没有出台。而再生资源利用这样一个阳光产业目前更需要政策的保障。

宁夏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某金属回收企业负责人说:“我们非常希望有配套的政策去支撑这项工作,比如说国家已经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但在宁夏和银川市都没有贯彻条例的细则或者是一个办法来规范回收体系,如果规范了回收行业,支持我们把回收体系建设好,那么这个行业就会步入一个有序规范的发展道路,对资源的利用,对社会的贡献就会更大。”

家电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国家电网总经理刘振亚把电动汽车当前推广的关键总结为两点:第一是电池问题,需要靠科技进步,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结合;第二是电动汽车运营系统,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他看来,以更换电池为主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模式是非常理想的一种状态,因为这种模式可以“使卖汽车的不用收电池钱,买汽车的不用付电池钱”,消费者可以省下钱来在国家电网的充电站更换电池。为此,国家电网为了服务更加到位和人性化,还会在在电池中加入芯片,可以监控电池位置、剩余电量、剩余里程,甚至可以通知司机下一个换电池的电站位置。这与普天的通过GPS定位让引消费者可以快速便捷地找到就近的充电站有异曲同工之处。此外,国家电网在未来还有意回收旧电池,在变电站用作储能设备。这也是目前几大营运商所普遍采取的处理淘汰下来的电池的主要手法。

这一模式给人的憧憬是,一旦采取换电池的模式,国家对于电动车的补贴可以直接给电池运营企业(这让整车制造商存在可能无法享受政府对电动汽车专项财政补贴的担忧),用于电池的补贴部分,随之而来将产生为数众多的电池运营企业,将电池环节市场化。第一电动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庞义成曾预言,如果换电模式得以推行,1~2年以内,将有大量售价10万元以下的纯电动车上市并销售。众泰汽车董事长吴建中是少数推崇这种模式的整车厂负责人之一,在他眼里国家电网的这种换电模式让电动汽车去掉了电池成本,电池由电网等运营商提供,“一方面使得电动车具有了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避免让消费者承担电池保养等成本。”

不过,庞义成的预言并没有实现,说明国家电网的换电模式在推广过程中出了问题。其实,国家电网主张的这种模式极易让其通过这样上下游一体化垄断的形式,控制电动汽车的能源供给,不论是整车制造商还是电池生产商都有沦为为其打工境地的可能。因此,整车制造商方面,除了不具备电池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如众泰汽车等会坚定地成为国家电网的拥趸,其余诸如一汽、东风和上汽其等主流企业走的基本都是充电模式。

事实上,对国家电网迄今打击最大的是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对换电模式只是简单带过,仅仅谈到“要因地制宜建设慢速充电桩和公共快速充换电设施,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也就是说,国家层面希望换电模式可以在公共交通领域尝试,在私人电动汽车消费领域更倾向于充电模式。受此影响,国家电网在去年被迫削减了充换电设施建设计划。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国家电网所倡导的换电模式被否。国家发改委工业司车船处处长李刚就曾批评:“国网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以更开放的态度,配合车企发展电动汽车。”而目前国网在换电模式的一意孤行,不仅不利于其稳固自己在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市场的地位,更有可能制约电动汽车的发展。

有媒体称,2011年年底,国家电网向杭州政府提出申请,希望将换电电价定在5元/度,以尽可能缩短投资回报周期,但遭到了拒绝。因为一辆换电出租车的每度电价在0.5元左右,提高十倍将失去电动汽车所标榜的经济性。国家电网原本认为自己的优势在于可利用夜间较低的低谷电价,将电池都集中到晚上充电,但算上其他所有投入,一度电所实际承载的成本却大大超出了它的预期。

第一电动研究院院长张瑞丰算了一笔账:就投资规模而言,一个中型充电站建设成本在4300万元左右。一座充电站公有4台快充设备,16台慢充设备。一般电动车在充电站,快充需要2小时,慢充需要8小时。充电桩建设成本在10万元左右,如果按照每度电加价0.5元,一个充电桩完成一次充电需要8小时,而电动车行驶200公里耗电约是36度,每天满负荷运行12小时的话,其大约4年就可以回收10万元的投资成本。而相比之下,换电站的投资规模要更出一大截。以一座可以为100辆公交车提供换电服务的公交换电站为例,它需要工作人员30-50人,供换电车每天换一次电。这样一座大型换电站,其投入需要1亿元左右,运营成本是每年700万元,每度电成本在4元左右。这样看来,国家电网希望将换电电价定在5元/度的要求似乎并不过分,但相比充电模式按普通家庭用电的收费标准,4元左右的换电电价成本显然没有任何竞争力,甚至有人担忧是否会送走“油老虎”却迎来了“电老虎”。此外,由于国内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标准和规格都不统一,要想满足所有车辆对电池的需求,那么换电站所要准备的电池种类和数量很可能都要加倍,这种成本的增加无疑也是一大负担。

所有国内绝大多数的整车制造商近两年推出的纯电动轿车车型中,基本均为充电式的,而没有按照国家电网的游戏规则来。

杭州原本设定的理想模式是:利用物流、服务业、物联网等资源建立服务网络,以标准电池组通过各级服务网络快速更换、分层转运与配送,并以适量的交流充电桩作为补充,通过快换、慢充、快充等不同能源供应方式,适应各类不同用户的需要。

家电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矿产;法制建设;循环经济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波尔丁提出了“循环经济”概念,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人口、资源与环境现状成为社会重要问题,循环意识逐步渗入到社会发展中的各方面。在此过程中政府、企业、居民成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三大主流力量,其中政府作为管理者,通过政策制定与监督执行起到了引导、规范与监督的作用。相比于世界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目前城市矿产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德国是世界上循环经济最早实行的国家,也是城市矿产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其在有限的资源限制下达到了最高的利用率。建立健全城市矿产法律体系,对于我国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城市矿产立法及政策发展状况

循环经济立法有别于传统的环境法,它遵循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的行为原则。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提出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其中有关城市矿产的政策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初级阶段:依附于循环经济立法

从2006年5月17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起,我国城市矿产的回收经营开始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时期。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践行科学发展观提供了政策引导。以上两部法律构成了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在初级阶段出台的政策数量并不多,多数法律针对于广义的循环经济范畴,并未对城市矿产的发展作出指导性建议。它们为我国循环经济规定了框架,也为城市矿产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发展阶段:脱离循环经济立法概念

为了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加强循环经济的思想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国家进一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建设3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将城市矿产发展提高到战略性发展的高度。2011年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提出了专门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这也是我国首次将电子废弃物再利用列入法律体系,从此我国开始了追赶发达国家立法进程的道路,在回收体系建设、回收处理基金的推行等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同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回收体系的建设工作,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这一阶段持续的时间很短,但就在这两年中城市矿产脱离了原有的循环经济立法,逐步从原来的附属地位演变为单独的体系。

3.循环经济体系建立完善阶段:体系完善及效力深化

2012年《“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建成50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矿产的回收活动。同年颁布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着力点置于高科技循环产业,提出循环经济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为加强科研力度,达到科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在2013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我国首部国家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专项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构建循环型服务业体系、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以上三部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矿产的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城市矿产回收处理的政策引导已经扩大到体系建设及技术支持层面。相比于前一阶段框架式的指导,这更有利于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合以上三个阶段来看,我国城市矿产相关政策的出台历经了“依附”、“独立”及“深化”的步骤,最终达到目前的发展状况。在政策上予以重视,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资金、技术支持,这是我国政府在推动城市矿产发展的主要倾向。根据我国“十二五”规划,未来十年间我国城市矿产回收体系将迎来更多的机遇,未来政策的实施将落实到城市矿产发展的具体方面。

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状况

在城市矿产政策推行方面,德国与日本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其运行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启示。相比而言,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更具有西方国家的特点;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代表,在人口、资源紧迫程度等方面与我国所面临的状况更相近。综合两者的特点,不仅能够比较东西方的发展差异,也能为我国城市矿产的政策推进提出全方位的建议。

(一)德国政策推行情况

德国城市矿产政策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欧盟总体规划及国内政策制定,后者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领域进行管理与调节。

1.欧盟影响

作为国家的联合体,欧盟的作用强于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需在欧盟订立的条款之下进行本国立法的修订,同其他非欧盟国家有显著差异。欧盟涉及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包括欧盟基本立法和辅助立法,效力均高于德国法律法规的效力,当德国法律条款与欧盟相关的法律条款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盟法。其中基本法包括《单一欧洲法》与《欧洲共同体条约》,这两部法律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了单独的列示,提供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宪法性渊源。涉及循环经济的辅助法有很多,如《欧盟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律》、《报废机动车指令》、《欧盟回收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垃圾指令》等一系列规范性条例与指令。辅助法中的条例对德国具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各循环经济指令不直接适用于德国,德国根据指令性文件进行相应的立法。德国立法结构与欧盟立法的关系如图1所示。

2.德国国内政策推进

在欧盟立法的范围内,德国循环法律体系又分为法律、条例和指南三个层次。《德国基本法》是德国的宪法,在德国国内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州立法及市级以下的法律法规都要首先遵循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在符合欧盟立法的前提下,在国内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是德国成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的内涵之一,其政策运行机制与循环经济相仿,均受到三个层次政策的引导。由于德国法律体系建立时间较早,因而并未将城市矿产作为专有领域进行法律的制定,而是将其归入废弃物管理的类别中。1972年,德国颁布《废弃物处理法》,在废弃物处理的实践道路上开启了历史先河。20世纪80年代,德国认识到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于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90年代德国先后通过了《包装条例》与《废车限制条例》,通过对主要废弃物进行专门化管理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在主要领域的一系列实践后,1994年德国政府开始制定《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并于1996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循环经济概念,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思想高度。至此,德国废弃物处理政策体系基本成熟。

(二)日本政策推行情况

20世纪日本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口密集、能源缺乏、环境污染。日本工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始终存在,资源的极度紧缺使其被迫寻找成本较低且可持续的发展策略。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使经济与社会能持续地发展下去,日本制订了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计划。

与德国类似,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也采取了基本法统帅综合法和专项法的体系模式。政策推行的基础层面为基本法,即《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该法以广义的视角综合概述了循环型社会的建设目标并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抑制产品成为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减轻环境压力。政策的第二层面为综合法,即《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两者分别从废弃物处理体系建设及流程设计、产品设计的再生思想出发,从提高废弃物处理效率及减缓产品报废速度两方面进行规定,二者间相互促进使得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更为显著。政策的第三层面为根据各类产品性质制定的专项法,包括《容器与包装物再生利用法》、《家电资源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等,这些更为具体的法律对回收行业起到直接的管理及监督作用,是整个法律的重点部分。由于第三层次法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执行专门的规定,更贴近行业的发展情况,能够满足不同类别回收物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总体看来,基本法的立法对象最为广泛,涵盖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及国民的责任与义务;综合法在基本法与专项法之间起到良好的衔接功能,为专项法的订立明确了框架;专项法则深入落实基本法与综合法的条例,为实现其共同的目标制定了规范。这三个层面的法律相互呼应,共同构筑了日本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体系,见图2。

三、国内外政策对比分析及建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的有关法律或多或少都涉及循环经济的内容,但相比于德国、日本等国家,我国关于城市矿产的立法及政策还处于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通过比对我国与德、日相关政策的差异,可归纳出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政策层次不健全,内容不完善。目前我国出台的政策种类、层次单一,对于生产量日渐增多的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及建筑废物等未制定相关条例。我国废弃物的回收经营在2005年《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后才开始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时期,除此之外针对特定种类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少之又少。法律条文大而不细,政策依据泛而不周,可以说循环经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的空白等待填补。

第二,立法效力层次偏低,缺乏权威性。目前除了已经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外,我国对城市矿产的推动政策多数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等,在执行力度上不具有法律所拥有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法律效力相比法律而言大大降低,对于现行的城市矿产回收利用体系中的不规范现象不具有遏制的权利,在执行力度上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第三,城市矿产运用方向单一,效果不显著。我国目前出台的有关法律均针对废弃物再利用,对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物产生的技术未作出任何规定。这便忽略了社会生产的主观能动性,没有从“资源-废物-资源”的源头上进行废弃物的减排。循环经济的要义是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中减缓废弃物的产生应该而且必须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被予以重视。

第四,尚未重视民众参与过程。居民是与政府、企业并列的国民部门,在政策制定与推行中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城市矿产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居民的观念决定了电子废弃物产生的速度及能否流入正规处理渠道。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启动各阶层民众的环境教育,其中日本建立了“环境顾问等级制度”,德国则将环保内容直接或间接写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只有政府与民众两方面共同促进城市矿产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

四、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城市矿产作为循环经济分支的延伸,它的发展体现循环经济保证发展、提高效率的目的。作为世界上最为庞大的经济体,我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复杂性也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策推行的道路上也有很多方面需要借鉴。因此,从发展历史及国内外政策推行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我国城市矿产政策推行的不足与潜在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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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众所周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湖北省一直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通过大力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带动和促进了全省再生资源行业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湖北省共回收废旧通迅设备21.81万t、废家电371.55万台,其中通过家电以旧换新规范回收的废旧家电230万t、废钢铁707.13万t、废有色金属159.56万t、废纸257.1万t、废橡胶16.19万t、废塑料90.11万t,湖北省已建、在建、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共有30家,年回收及循环利用有望达到1260.22万t,循环利用产值有望达到323.11亿元,在湖北省循环经济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武汉、襄阳、荆门、宜昌等4个城市先后被商务部批准为全国第一、二、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其中襄阳、武汉两市已于2010年、2011年分别获批财政部、商务部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并分别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3400万元和4900万元。2010年,湖北兴业钢铁炉料公司、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还被财政部、商务部批准为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各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1800万元。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湖北愈发显示出强劲的中部力量。

全省总动员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起步较早。2010年1月1日,《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作为武汉市地方标准正式实施,填补了湖北省在该领域的空白。

此后出台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明确,2012年武汉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到2200个,建成9~10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1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92%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2%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基本消除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

按照规划,至2015年,武汉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到2553个,建成60个分拣中转站、10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2个综合性再生资源产业园,武汉市95%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5%以上的社区及乡村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全面消除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2%以上,规模化经营水平大幅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显著提高,行业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节能减排的水平显著提高,成为全国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典型示范城市。

据了解,到今年年底,为期三年的武汉市回收体系建设将基本完成。其中,规范化回收点新增400个,累计达到2200个,新建成8~9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九成以上回收人员将纳入规范化管理,九成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九成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二次污染基本得到消除,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综观湖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热络景象,岂是武汉一家独美?

2009年,襄阳市成为全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截至去年年底,襄阳市共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480家,年回收量达到175.6万t,年回收总值约122亿元。

近年来,襄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去年襄阳市829个标准化回收网点、4个分拣中心、1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已基本建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已经投入使用,提前一年时间完成了试点城市项目建设任务。再生资源行业龙头企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11年襄阳市商贸企业前10名纳税大户中,再生资源企业占5家,为襄阳市申报国家再生资源基地起了重要作用。

今年2月,经过国家商务部的评审和公示,湖北省宜昌和荆门两市成功入围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城市里的“金山”

提起湖北的再生资源回收,就不能不提格林美。2008年成立的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创立了中国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模式,成为开采中国城市矿山资源的示范模式。武汉格林美于2010年8月9日成功中标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全面推进湖北省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已进入高成长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城市矿山资源储量日渐增长。目前,我国正处于产品技术提升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高峰期,电视等主要家电的综合报废数量年均为7000万到8000万台。汽车的报废量也逐年增加,2011年汽车报废量近300万辆,由此可见,我国城市矿山储量渐趋充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可再生资源具有较强的节能减排优势。

为此,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并把“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作为七项重点工程之一。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以销量计缴的原则,每台家电征收额在10元左右,并保留了适时调整征收标准的空间,从而对处理企业的补贴从每台十几元大幅上升至85元/台左右,这必然会驱动着我国可再生资源朝着规模化和环保化方向大发展。

家电回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营销;抄表;核算;收费;营销帐务;统计;集中管理

一、总体原则

①抄表环节所有用户的抄表工作由测控指挥中心以远程抄表的方式进行,客户服务分中心对没有抄回数据进行补抄和估抄。抄表数据由客户服务分中心负责初审后转营业及电费部进行核算。②核算环节所有用户的电量电费核算发行由营业及电费部进行,异常数据由客户服务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发行。③收费环节实行帐户的集中管理,客户服务分中心设坐收和托收收费窗口,远程完成电费收取。④各类统计报表由营业及电费部自动生成客户服务分中心和全局的各类营业报表、线损报表报送管理部门进行各项指标的考核。1.5电费集中核算中心与客户服务分中心的业务划分内业资料的完成由集中核算发行中心完成,用户现场实际工作由客户服务分中心完成,管理部门根据核算发行中心数据对客户服务分中心工作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发挥集约化管理的优势和效果。

二、抄表

①电能测控中心负责全局载波表(负控)电能采集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每月严格按照抄表例日进行召测载波表数据。数据召测成功后转给客户服务分中心进行审核,客户服务分中心抄表整理审核后提交到营业及电费部进行电费核算发行。②对采集未成功或异常的数据,由电能测控中心将异常数据传给客户服务分中心,由客户服务分中心相关人员对采集未成功的用户进行现场补漏抄,同时对于异常数据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后再提交给营业及电费部进行核算发行。③客户服务分中心需配置专门人员(1-2人)负责每日的电能采集异常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再转派给相应抄收岗位人员。④客户服务分中心对于电能测控中心提出的采集未成功数据及异常数据需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补抄并审核确认后提交营业及电费部进行核算发行。

三、核算发行

①抄表数据经过客户服务分中心复核后,营业及电费部需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电量、电费计算。②营业及电费部将计算出的电费异常数据提交到客户服务分中心,由客户服务分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再由营业及电费部发行。③营业及电费部应对100千伏安及以上大中客户逐一审核其变损、线损、基本电费、力率电费等相关电费数据,对于当月有业扩变更的信息的大客户还需进一步核实变更信息后再进行核算发行。④营业及电费部每月生成客户服务分中心及全局应收电费发行表。

四、电费帐务管理

1.应收账务、报表①营业及电费部核算发行人员电费发行后,核算整理人员每日生成应收电量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末发行结束生成应收电量电费月报表。②营业及电费部应收整理每日进行解款确认,记应收明细帐,按日生成应收凭证。将凭证转给营业及电费部会计。③营业及电费部营业及电费部营业会计审核应收凭证。2.实收账务、报表①客户服务分中心坐收、托收、杂项收费员收费后生成结账单、款项交接单、收费明细。②营业及电费部实收整理根据结账单、款项交接单每日进行解款确认,记实收明细帐,按日生成实收收凭证。将凭证转给营业及电费部会计。③营业及电费部营业会计审核实收凭证。3.结账、对账、月末报表①营业及电费部出纳将银行进帐单转营业及电费部实收整理员,营业及电费部实收整理依据进帐单内容通知客户服务分中心收费员录入“SG186”系统,并粘贴凭证。将凭证转给营业及电费部会计。②营业及电费部会计月中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确定上缴数额通知营业及电费部出纳上缴财务电费。③营业及电费部出纳月中、月末与银行对帐,生成未达调节表。④月末营业及电费部会计生成电费上缴凭证,关帐。⑤营业及电费部核算管理员在全局电费发行结束后,按客户服务分中心生成总应收电费发行表。⑥营业关帐后按客户服务分中心生成电力销售总表、明细表、峰谷表、用电权表,营业户数表、报装接电表、补收退还表、行业用电表。⑦各客户服务分中心统计报表生成后汇总电业局统计报表。

五、管理职责与业务范围划分

1.营业及电费部是供电公司下设的二级机构,业务上接受营销部的管理,负责所有用户电能信息的采集、监控,对于异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转发给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同时为管理部门在数据上提供管理依据。负责统一处理电费核算、电费发行、电费明细帐务①集中管理营销帐户,负责协助财务部门进行电费资金、财务电费帐务、电费电价信息、营销电费帐务的核对和销账工作。②负责对电费核算、发行信息、电费明细帐务的处理集中统一进行操作。负责实施所有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退补等业务操作,进行银行回单核对及电费明细帐务处理。③负责生成并向营销部报送全局和客户服务分中心的营业报表。负责对售电量、销售收入、平均单价、电费回收率、电费应收帐款余额等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统一分析。④管理用户内页资料,审核客户服务分中心转来的用户内页资料的变更信息。⑤负责与代收代扣机构签订协议、交换客户电费收缴数据、对帐及统计等工作。⑥负责统一制作、发送及管理各类电费凭证及帐单票据。⑦负责编制实收报表,进行电费销帐,制作各类欠费明细报表及欠费清单。⑧负责协助财务部门实施电费资金归集与上缴等工作。⑨负责电量电费异常、差错的审核与监督处理工作。⑩负责编制并核对应收电量电费日报表、日累计报表、月报表。2.客户服务分中心,业务上接受营销部的管理,是具体工作执行层①客户服务分中心设坐收和托收收费窗口,实现大用户、机关、个体、居民用户的坐收、托收、购电。负责营业各项费用的收取。②设立服务窗口,受理用户用电变更业务,根据用户现场实际情况完成用电内页资料的变更。③负责现场计量装置的维护管理,抄表、核算、发行过程中异常数据的核对、确认,提出解决处理办法。3.营销部是营销工作的管理层,负责营业及电费部、客户服务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①根据营业及电费部提供的各客户服务分中心售电量、销售收入、平均单价、电费回收率、电费应收帐款余额等指标对客户服务分中心进行考核监督。②对营业及电费部在收费、帐务监控数据发现的问题出台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业务管理。③对营业及电费部报送的应收、实收各项报表数据进行分析、集中管控。④负责开展电费风险分析,电费专业管理情况分析,制定电费回收管理措施。

作者:刘宏 单位: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