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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
第三条 回收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回收单位,其回收并拆解销售的报废汽车,可比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本省的为《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凡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可依票面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 回收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第六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废旧物资仓库台账、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帐、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具备准确计量设备。
第七条 回收单位应根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八条?持有《认定证书》的回收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
第九条?回收单位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按下列规定索取或开具合法的发票:
(一)废旧物资出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出售方为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由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回收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
(五)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
(六)回收单位不得非法买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借开、代开、虚开收购发票。
(七)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第十一条 回收单位应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版面、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扩大版面、增加使用数量,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回收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开具废旧物资发票时,不得超范围开具,开具的内容及项目应与所经营废旧物资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二条 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利废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办理利用废旧物资基本情况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简要说明;
(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情况说明;
(三)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说明;
(四)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说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利废企业应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利废企业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回收单位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单独核算应税、免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六条 回收单位收购、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附件二),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下列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一)新认定的回收单位;
(二)新成立的利废企业;
(三)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回收单位;
(四)废旧物资年抵扣税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利废企业;
(五)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
(六)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货物的利废企业;
(七)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利废企业;
(八)有关联关系的回收单位、利废企业。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评估。评估时可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
(一)纳税申报情况;
(二)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
(三)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
(四)废旧物资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
(五)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
(六)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
(七)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产出口货物业务情况;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回收单位、利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发票违章等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回收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得领购《浙江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关键词:报废汽车,回收,利用
一、报废汽车的影响
1.报废汽车零部件回流到社会的危害
报废汽车重新回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论文大全。由于报废车辆本身已不符合道路行驶条件,被再次改装后进入路面行驶,其车本身性能下降,安全系数大大降低。报废车重新流入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非法拼装”, 虽然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但目前报废汽车被非法回收,拆解拼装重新上路使用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造成大量交通事故。
2.报废汽车对环境的污染
汽车是多种物质材料的集合体,如钢、铁、铝、橡胶、塑料、玻璃、涂料和各种有色金属等。如汽车使用的橡胶、塑料等,汽车报废后会被大量遗弃或烧毁,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金属污染是报废汽车的另一类污染物质,汽车除大量使用钢、铁、铝外,还使用贡、水银、镉、铅等重金属,这些重金属,若这些含重金属或重金属化合物的材料处理不当,会对土地、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二、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现状
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后能循环利用的主要限于废金属,其他材料回收利用率不高,橡胶、塑料、玻璃等大多作为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的总体利用率不高。
由于目前对报废汽车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材料回收利用率还没有详细规定,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再使用率,废液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因此导致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此外,我国还面临报废汽车非法延长使用期和使用非法拼装车的严重问题。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将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但其市场现实环境可执行性差。
我国废旧车辆拆解回收现状可归纳为: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手段原始落后,效率低。材料耗损率高,废钢铁回收率低;缺乏针对塑料、橡胶、有色金属等分类回收技术,许多材料不能回收利用。管理混乱,国有主渠道受到严重冲击,有大量报废车、拼装车及报废总成重新流入社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建立科学高效的回收再利用监督管理体系,在管理政策及方法上未能相互衔接,没有形成封闭的再利用产业链;回收政策难以促进汽车用户支持。
目前回收政策强调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归回收处理部门的义务,但在经济上对用户的补贴不足,导致用户不愿将报废车辆交回正规回收部门处理;汽车生产者没有承担报废汽车产品回收再利用的义务,在产品设计、材料选用方面很少考虑回收利用的问题,也没有利用技术和网络优势与回收拆解企业共同推动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与再利用工作,而汽车经销商由于政策所限,不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职能。
2.对报废汽车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专门的处理,特别是拆解过程中“三废”的直接排放,给环境造成了危害。从资源和环境的角度来看,旧车回收存在着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拆车技术和设备落后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对资源的浪费。论文大全。目前我国报废汽车上以材料回收的零部件存在回收利用率低、回收种类少的问题,例如车架的分割采用氧气切割,这种方法能耗高,金属烧损量大。目前,汽车上拆下的废旧塑料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我国已日趋严重,塑料零部件由于回收技术水平低,使得回收成本过高,所以很少回收,而座椅、仪表板基座等只能当作废料填埋。
3.部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六大总成――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方向机、车架”获利,并用报废汽车零部件非法拼装整车和销售质量低劣的汽车产品,坑害消费者,危害交通安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存在法制化不健全、多头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等问题;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汽车产品信息管理系统,报废汽车、拼装车、再使用零部件质量等方面执法不到位,致使大量报废汽车被非法渠道回收。一些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六大总成”拼装汽车、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旧件翻新等情况。
三、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与利用的建议
我国目前对于废旧车辆回收技术的研究较少。旧车的回收主要侧重于流通领域。没有统一的拆车厂设计、拆车技术等方面的规范,也没有关于旧车回收的研究中心。对于报废旧车上的零部件的回收使用,没有检测手段。随着汽车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缩短,汽车更新速度将加快,汽车更新将进一步加大,汽车回收的效益将更大。车辆回收与再制造的产业化,对于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推动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障交通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提高综合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完善报废汽车回收与利用的政策,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的研究中心
对非法组装的车辆和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惩罚,杜绝旧件流入社会。通过正规的拆车厂分解报废汽车,对废旧零部件进行规范的处理,建立专门的废旧车辆拆解与回收试验研究中心,研究废旧汽车的快速拆解技术,各种零部件和油液的有效回收技术,便于汽车拆解与回收的设计技术等,以降低拆解成本,提高旧车回收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研究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回收与再利用再制造技术,使报废的零部件能得到最大的利用,对资源起到最大的利用。
对于报废汽车处理行业的进入,应该向整个社会敞开,制定相应的审批标准和管理规范,达到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对报废汽车进行有效的处理,比如查看下列设施和设备:废旧汽车专用仓储(堆放、转运)设施;高效拆卸工具、拆车设备;专门的拆车车间及流水线;废旧总成及零件翻新重用生产线;废钢铁回收生产线;铝合金、锌、铜回收工艺及装备;废旧塑料、废旧橡胶、废玻璃等非金属材料回收的回收设备;废油液回收生产线等等。
2.可建议汽车制造厂参与回收与利用自己的报废汽车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可回收性技术开发、易拆解性技术开发、环保材料替代技术等直接参与,可以从源头上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水平。政府的作用主要应强调在政策上予以规范,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市场,而在具体的报废汽车执行上应由企业来执行,整个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市场也应由企业来主导,汽车行业能够主动承担起引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义务,组织并发动了整个汽车产业链和回收利用行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工作,确保了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行业的良性循环,也只有市场化运作,整个市场才可能健康、公平、长久运行。
同时各大汽车制造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回收自己的旧车,一部分可满足使用要求的旧零部件经检测合格或经翻新可使用的直接作为配件利用,不可重用的零部件以材料形式回收。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延长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杜绝了报废车的拼装,又回收了资源。
3.明确汽车在设计中可回收利用率目标和时间表
只有通过法规将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强行规定下来,使企业在汽车设计过程中就体现出可回收利用的设计思路,并严格按时达到目标,才能保证所有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过程中承担同样的回收利用率设计责任,避免不同汽车回收利用率出现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在产品竞争上的不公平。
4.对报废汽车处理过程进行规范
报废汽车及其零部件在拆解、粉碎、再利用等环节存在着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比如,铅、铬、水银等扩散,废油液直接渗入土壤,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因此,应对报废汽车的处理过程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的规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论文大全。
由于报废汽车中超过80%的质量可以被回收利用(以金属为主),具有回收价值,美国的报废汽车回收以市场化为主,也证明走市场化道路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可以对报废汽车回收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样不仅有利于回收过程的透明化,而且可以利用经济杠杆促进报废汽车回收处理。
通过市场化化处理,报废汽车绝大部分质量将会得到有效的再利用,剩余的15%左右质量(主要)是树脂、橡胶等)只能作为废物处理。这些物质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我国报废汽车处理的成败。如果不能对这些物质进行恰当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对于这些不能回收的废弃物,必须用法律规定严格的处理回收程序,确保不会被随意丢弃。
5.开发新材料和新工艺,使车辆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环利用
开发新材料新工艺,使材料的使用减少污染,能低炭环保,能再生,使车辆中用到的零部件能最有效的循环利用。尤其是一些污染大难分解,在汽车上使用较多的非金属材料,例如多研究热塑性塑料在汽车上的使用和回收再利用方法;开发优质、高效、节能、无污染的报废轮胎的再生新工艺,橡胶件的回收再利用,如生产胶粉、再生胶、建筑材料和热能利用等等;玻璃的新工艺,提高玻璃的回收利用率。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速度趋于加快,轿车的报废更新量将会逐年增加。因此,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努力扩大报废汽车的回收。提高回收率和可用零配件的利用率。报废汽车的回收与利用的研究是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都体现回收和利用的概念,从车辆的设计开始,就注重产品的回收性,使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能、废液等做到全部回收,到报废时再拆解回收,实现再利用的综合技术。通过汽车回收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将有力地推动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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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is developong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also itposes a serious car scrapping problems. China is moving from "the world's largest parking lot" into "the world's largest automotive garbage dump". This paper briefly discusse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logistics system of reverse recovery of scrap cars.
关键词: 报废汽车;物流;体系
Key words: scrap cars;logistics;system
中图分类号:F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021-02
0引言
近年来,中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至2009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万辆,预计汽车销量在未来15年中将保持13%至15%的年增长率。汽车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汽车报废问题,中国正从“世界最大停车场”变成“世界最大汽车垃圾场”。废旧汽车的堆放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占用、空气和水域污染,而且浪费了很多可用资源,严重阻碍了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合理的报废汽车逆向回收物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报废汽车逆向回收物流现状
1.1 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物流现状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5000万辆汽车报废,各国相继建立了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废旧汽车回收管理体系。在日美等发达国家,早在60-70年代就意识到废旧汽车带来的危害,从废旧汽车回收的经济性与环保性,回收技术、回收政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废旧汽车的回收率已经达到75%左右。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采用机械化操作,共有12000多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20000家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和200家拆后报废汽车粉碎企业,废旧汽车回收在美国已成为一项年获利达数十亿美元的新行业;欧盟2007年要求投入市场的新款汽车的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为95%,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证;日本2005年颁布实施的《汽车回收利用法》规定,日本消费者要在购买新车时缴纳回收再利用费,并要求在用车辆在法律实施后3年内缴纳回收再利用费。我国的废旧汽车报废更新管理工作于80年代初走上正规管理,经过近20年的发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日趋完善。2006年颁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中提出2017年左右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的目标,但从我国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效果看,还有很大差距。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报废汽车逆向回收物流体系是当务之急。
1.2 我国废旧汽车回收中存在的问题
1.2.1 缺乏有效的报废汽车逆向物流信息系统,回收水平低 虽然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对不同车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汽车售后缺乏信息平台,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09年报告:每年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早已超过200万辆,然而只有50多万辆按照正常程序进入报废汽车回收中心,其余报废汽车继续行驶,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1.2.2 回收网络渠道不健全2001年,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明令禁止民间回收汽车,但是在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掩饰下,仍有各级地方部门和不同行业的拆车企业和农村乡镇企业、个体和私人小企业在非法从事废旧汽车回收工作。汽车报废回收渠道混乱,非法回收,私自拆解组装现象严重,从而导致正规的拆解企业拆解能力严重闲置。而经正规渠道报废旧车报废手续麻烦,旧车回收价格也比非法市场低,更加促使非法市场的恶性膨胀。
1.2.3 汽车回收技术落后从源头来说,汽车制造企业普遍缺少绿色设计理念,汽车零部件的再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低。汽车报废处理目前基本停留在物资回收的基础上,仍沿用手工作业的老方法,采用粗放式的拆解方法,机械化程度低,专用设备少,基本不具备拆解过程的污染控制手段及设备,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拆解过程的污染。
1.2.4 相关政策法规滞后或落实不到位如在日本、欧盟等国取得良好效果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在我国相关法律还处于空白;报废汽车非法回收网点普遍存在;消费者报废更新手续繁杂,时间长,补贴少,影响消费者回收积极性。
2废旧汽车逆向回收体系
2.1 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构架本文针对报废汽车回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废旧汽车逆向回收体系。该体系中建立废旧汽车回收物流信息平台,实现了废旧汽车回收各环节信息共享;规范了废旧汽车逆向回收渠道,建立以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第三方为主体多渠道回收网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提高回收效率,从而解决回收渠道不规范以及回收技术落后的问题。
2.2 具体措施
2.2.1 建立可追溯废旧汽车逆向物流回收信息平台政府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报废汽车回收物流信息平台。一方面,政府可以对报废汽车回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汽车生产者、销售商可以信息的源头上把握顾客的需求,针对性进行改进。
2.2.2 建立完善报废汽车逆向回收网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渠道建设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让汽车生产企业成为报废汽车回收再利用的参与者,可以采用制造商为主体的回收网络,汽车制造商可委托销售商、第三方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服务。
2.2.3 促进回收技术的发展首先从源头解决汽车回收率低的技术问题,在产品设计阶段,将充分考虑产品结构的可拆装性、可维修性、可回收性、可重复利用性、组件的兼容性以及产品的持续适用性,从而增强产品的可回收性,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向发达国家的汽车生产商学习先进经验,减少在制造生产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及材料浪费等。
2.2.4 出台并强化相关政策落实力度从发达国家逆向物流发展的经验来看,发展逆向物流需要法律规章的保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对废旧汽车回收进行规范,同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如通过立法延伸生产者责任,对汽车生产企业回收率的目标值、使用材料要求等加以明确;严格查处非法报废汽车渠道;简化消费者报废汽车的相关手续,提高补贴等措施。
【关键词】废弃药品;药品回收体制;回收物流;物流管理
一、废弃药品回收物流概述
我国逆向物流起步较晚,尤其医药行业回收物流的应用更为落后,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及较完备的运输管理系统,既造成了消费者及厂商退货困难,也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药品的回收主要是指对家庭过期药的回收,由于消费者对废旧药品对健康及对环境的危害认识不深,以及企业对回收废旧药品积极性不高,导致出现废弃药品回收不规范的现象。
二、国外的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国外常用的回收方法“谁出售,谁回收”,且早已成为惯例,商品生产者须在生产销售前考虑到回收处理的方式和成本,药品也不例外。在英国,随便乱扔药品会被记大过,过期药品一定要放进一个标有“过期药品”的垃圾袋中。德国药店是处理过期药的主要部门,并统一焚烧过期药。法国则在1992年4月就颁布法令要求制药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的废旧包装。不难看出,药品的回收处理是生产厂家不容推卸的职责。
三、我国废弃药品回收模式
1.企业回收
企业回收模式主要是依靠大企业带头,如白云山药业和广药集团是国内最早设立免费更换机制的医药企业,自2005年3月白云山和广药集团最早在广州推出免费更换自有品牌过期药品的服务,之后相继在上海、湖北、山东、海南等地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活动,但基本都在大城市,农村地区基本没有。虽然废弃药品回收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回收的主体却不同,有的是药厂、有的是零售药店,没有统一的规定。
2.不法商贩回收
现在许多医院、诊所及小区都贴满了很多高价回收过期药品的小广告,不少市民贪图小利,将家里的过期药品卖给这些不法商贩或非法医疗机构,这些药品经过重新包装之后,流入农村或基层的药店和医疗机构。有统计显示,目前农村市场三分之二的过期药都是从城市家庭小药箱流出来的。农村成了家庭过期药的集散地。这些废旧药品有些是违禁药品,质量很难保证,有些已经失效,对患者的身体造成延误病情、甚至危及生命的不良影响。也有人借公费医疗之便卖药赚钱,从而就形成了我国废旧药品市场的恶性循环。
四、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存在的问题
1.废弃药品回收体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对于废弃药品回收物的体系建立是由政府强行执行还是企业自主回收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废弃药品回收机构。因为废弃药品回收药品企业需要投入较大的成本,尤其对于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由于不能对药品进行循环再利用,企业所投入的成本更大。因此很多药品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逆向物流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2.废弃药品回收物流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很多企业都致力于药品正向物流系统的建立,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对逆向物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大部分药品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回收物流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和运营管理系统尚不完善,造成退货和回收困难及混乱的局面。从源头到末端的物流没有衔接起来,企业整个药品逆向物流系统不能得以有效的运行,亦难达到挖掘新的利润源、增强客户满意度及提升企业形象等目的。
3.药品回收物流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药品的回收物流管理法规并不完善。2007年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回收物流中的药品召回流程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但是只限于企业药品召回。对于家庭废弃药的处置,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中,提到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品。近来浙江台州、绍兴、北京市西城区卫生部分别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但未对相关单位责权利、居民责任、回收渠道等执行细节做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家庭废弃药品成了我国药品管理中的“真空地带”。
五、废弃药品回收物流发展建议
(一)借助先进科技建立物流信息网络
物流信息不论是正向物流还是逆向物流及时准确物流信息都是至关重要的,而逆向物流的不确定性、不及时性,无疑对这个信息系统要求是比较高的。在我国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一个及时完善的物流信息系统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虽然发展的比较晚但是有强有力的科技做后盾,完全可以从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做好废弃药品回收管理。
(二)国家政策有力的支持和刺激
政府应承担起引导(下转第57页)(上接第54页)和监督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体系并进行宣传。此外还可由政府牵头建设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息网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也会越来越多的感受到来自世界各地的压力。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势必会越来越注重物流特别是逆向物流所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逆向物流势必成为企业的重要利润源,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收益。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及生产过程管理
进一步加强药品研究、生产过程管理,从药品的研究来看,为了能有效地降低逆向性物流,产品研究应该充分考虑逆向物流的需求,使其便于将来的回收、再利用、自然分解。
(四)加强企业和消费者对药品回收物流的认知
目前,有很多药品企业及其消费者对逆向物流的认识不足,因此,加强其回收物流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以各种舆论工具为推动力量,如电视、报纸、广播、广告、小品等媒体形式,通过向社会宣传药品回收物流的必要性和作用等。使企业意识到建立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系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壮大,也让消费者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六、结语
本文研究的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管理,不仅强调对废弃药品的回收,关键是减少回收物流活动中的资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和对回收后的资源的充分利用。管理好废弃药品回收物流,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社会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回收物流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对废弃药品回收物流的过程的管理,要做好药品行业的回收物流管理,还需要不断的去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2]李严锋.现代物流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4.
[3]肖纯,左雪莲.我国药品逆向物流发展的障碍及对策[J].物流技术,2006(10).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陈潇.吴志利.节约型药品逆向物流[J].医药报导,2006.25(05).
[6]stock JR.Reverse logistics[M].Oak Brook lL: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1992.
[7]王秦之.新编现代物流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管理难题 对策
一、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管理难题
(一)交通安全问题
1.交通事故数量激增。随电动自行车数量同时增加的是交通事故。2015年,无锡市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49人,占全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1.01%;厦门在2016年1月~7月期间,岛内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04起。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多数车主不清楚交通法规。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针对本市的电动自行车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宣传不到位,多数市民并不知道这一办法的存在,自然也谈不上遵守了。第二,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数量多。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大多数是拼装车、改装车,这类车的安全性不够高,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第三,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处在人工执法阶段,缺乏高科技手段辅助执法。因此,执法效率低,不能很好地减少交通事故。
2.交通秩序受到影响。目前,我国的道路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两个车道上的车辆都已趋向饱和状态,而部分城市由于道路规划的历史问题,有些道路较窄甚至没有非机动车道。这样更加重了道路的负担,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而在红绿灯路口和交叉路口,电动自行车占道、闯红灯现象屡见不鲜,对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干扰,有时甚至还会造成交通拥堵。
(二)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刑事案件不断上升
各个城市对电动自行车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有的城市电动自行车需要登记上牌才能在道路上行驶,有些城市则不需要任何的证件就可以上路行驶。而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在某种程度上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1.电动自行车的偷盗案件时有发生。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并没有太明显的可识别的身份标识,在失窃之后,也比较难找回,即使有关部门找回了也因为没有身份标识无法证明拥有者是谁,所以让犯罪分子更容易销赃脱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大大增加了偷盗现象发生的概率,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2.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飞车抢劫”的新作案工具。近年来,在“禁摩令”以后,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摩托车的替代品,其噪声小、机动性高这一特性是优点同时也是缺点。这一特性改善了摩托车噪声大,容易使受害者有所防备的问题,而且在实施作案后,犯罪分子可以迅速逃离现场。并且,电动自行车的无证上路无疑增加了罪犯分子的有恃无恐和警察的办案难度。
(三)废旧电池的处理难题
和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参差不齐一样,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质量也有好有坏。目前,市面上主要的电池是铅酸电池,使用寿命大概是1~2年,这意味着每年产生的废旧电池数量巨大,并且@类电池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1.废旧电池的回收管理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要求销售商家负责回收废旧电池,但现在的回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品牌知名度较大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会选择把电池回收至厂家,由厂家进行处理,但也有一些厂家没有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系统,并且没有资质和能力进行处理,很容易造成潜在的环境污染。
2.处理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厂家为了节省成本,没有任何专业设备,铅回收率低,铅蒸汽、铅尘污染严重。由于工艺水平落后,熔炼加工过程中排放出的有毒气体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几十倍。[1]
二、国内的几种典型管理方式
总结国内各城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完全禁止
这类城市出台管理办法,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通行,主要分布在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东莞市。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广州市主要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交、地铁和2010年开通的广州公共自行车服务。一直以来,广州市都未曾允许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和上路。2006年11月,广州市公开宣布“禁电”,而禁止电动自行车的理由是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伤亡比例太高。同时,为了减少因禁止电动自行车带来的问题,广州市积极鼓励发展公共自行车,以未来在城市中心城区实现“自行车+轨道交通”的模式为目标。
(二)限制引导
限制引导这种模式被我国大多数城市采用,主要手段是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并且设置机非隔离行驶。这种模式实行得较好的城市主要集中在电动自行车行业发达的江浙一带,但福州市经历了由“禁电”到“限电”的过程,在此便以福州市为例。福州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2003年,为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电动自行车并不是交通管理的重点,仅仅处在缓慢发展的时期。第二阶段是2003~2010年,为混乱阶段。为了整治日益增多的电动自行车,控制交通安全事故的发展,福州市下达了“禁售令”,然而电动自行车行业奋起反抗,以“禁售令”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胜诉。从此,福州市电动自行车数量激增,管理陷入混乱。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今,为管理阶段。面对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2010年4月16日,福州市出台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分配,对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实现逐步淘汰违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并于2015年9月修改了《管理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更明确的划分以及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路行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放任不管
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西部城市和中小城市之中。由于历史道路的规划问题或管理者不够重视,使得这些城市并未正视电动自行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将电动自行车完全划分在自行车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不管理。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城市道路规划早在唐朝已形成了较完整的规划。但现在看来,市内道路设置混乱,并没有设置机非隔离,仅仅是有辅路供公交车通行,城市道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杂,导致交通混乱,极易产生摩擦。
三、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的对策
(一)加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为实现道路交通的有序管理,合理促进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应该加大电动自行车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做到机非隔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道路规划,这样有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行,也会使得道路更加整洁。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增加人们出行可选择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的分担率不高,使得市民在相等距离的条件下,更倾向于选择机动性较高的电动自行车,这样就会提高城市的拥堵程度。为缓解这一情况,各城市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如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在高峰时期增加发车班次以及发展地铁等。
3.吸收国外先进、优秀的成果,在实际运用中注意因地制宜。应用交通流等理论工具,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能力和车速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针对各地的情况,采取差别化的发展策略。例如,在车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合理控制非机动车数量等。
(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对于解决管理难题,我们还应该借助科技的力量,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1.继续推广“人脸识别”系统。为了遏制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的这一乱象,一些城市逐渐开始推广“人脸识别”,如上海公安局黄浦分局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黄浦公安”,在2016年4月15日曝光了12位闯红灯的行人;2015年,莆田警方将闯红灯的行人照片打印出来,悬挂在曝光台上。通过“人脸识别”抓拍闯红灯现象的这一举措除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之外,还可以从舆论角度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值得推广。
2.除了利用“人脸识别”提高管理水平之外,还可以利用其他手段。例如,为交警执法人员配备简易的电动自行车测速器,实时检测电动自行车的车速等。
(三)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电动自行车数量大,而处罚力度较轻,因此造成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违规违法行为仅靠交通执法人员的劝阻是不够的,还应该加大违法惩治力度。
1.提高违法处罚金额。我国大多数城市针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行为的罚款一般是与行人违规同价,这样的罚款力度太轻,对电动自行车车主起不到警示作用。南京市针对近来违规违法行为数量日益增多的现象,将罚款金额提高到50元一次。这样一来,既考虑到了车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在《交通法》的规定下,还可以对车主起到警示作用。
2.多种方式手段结合使用。部分城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是教育、罚款、扣留车辆三种手段,层层递进。我们还可以借助其他手段来共同进行,如实行扣分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扣分制。这类扣分记入城市的城市征信w制,将会影响车主生活中其他事项的办理。
(四)全面推行登记上牌制度和定期报废制度
电动自行车数量越来越多,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需要给予电动自行车合理的身份――登记上牌,这样便于统一管理。
1.广泛推行电动自行车户籍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逐步开始完善电动自行车上牌制度。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全市范围内的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免费登记上牌。这一举措不仅使得超标电动自行车逐步淘汰,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可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乱象。
2.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定期检查,实行报废制度。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应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及其牌照进行定期检查,根据电动自行车的技术状况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到期进行报废。
(五)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引进国外先进的回收技术
要解决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污染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可以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监管和扶持并行,政府准许有资质的电池生产商对某一地区或者某一品牌的废旧电池进行统一的回收处理。其次,电动自行车车主也应负起责任,把废旧电池统一放到政府指定的回收地点,帮助进行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
2.引进和采用新技术。首先,我们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回收技术。发达国家对废旧电池的回收过程已经实现了自动化、封闭化,有各种比较先进的降低污染的手段。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这类技术,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回收效率。其次,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新型电池的开发,降低电池成本。应该加快新型环保电池的研发,降低电池的使用成本,从源头解决电池的污染问题。
四、结语
电动自行车有价格低廉、机动性高、使用环保等多个优点,介于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集合了两者的优势,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同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政府应该正视这些问题,同时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努力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制定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电动自行车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有利于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
(作者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师伟,秋艳,徐一沣.电动自行车废弃电池污染问题浅析[J].环境科技,2009.
[2]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S]. 199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