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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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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合同

借钱合同范文第1篇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双方原签定的买卖合同经过结算,是否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只审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审理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是凭据欠条起诉的,其知道自己销售钢材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其在起诉中只会要求法院确认现时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强调其他问题与本案无关。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法官只能审查欠条所证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主动审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法院应支持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形不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关键要看原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其它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部门、行业或经济组织,则应经其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上经营单位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或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另外,对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应当区分是部分超出还是全部超出,如果是全部超出,其为此订立的合同就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如果是部分超出,其为此订立的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一旦无效,自然就无法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应驳回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虽然超越了经营范围,但合同标的物钢材并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商品范围,故法院应当先认定买卖合同为有效,然后再对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本案中,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其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了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并且实际进行了履行,其行为确实违背了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此外,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这些法律都规定了如果超出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0)第101号《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中关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更是直接确认了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如果这样适用法律,法院当然应认定某商业经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判定驳回某商业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于1999年颁布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合同法》,该法对以上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予以了回避,而将这个问题留由其后公布的司法解释去解决。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与之前法律规范截然相反的规定是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的。作为法律,它应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及《公司法》时,整个社会尚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当时各种法律规范中计划的成分还非常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如果仍然墨守成规,将法人等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限定在某个狭小的范围之内,将非常不利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打破常规,制定司法解释,承认了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依然有效。这实际上反映了我国现时代经济发展的方向,打破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当然,司法解释在确认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借钱合同范文第2篇

2012年底,跑路一个多月的厦门市捷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老板、“国内第一大手机充值商”叶彦荣落网,他是全国第一个由台湾遣返的经济犯罪类犯罪嫌疑人。4年时间里,从成功商人变成犯罪嫌疑人,他铤而走险的财富之旅,充满破坏性,陪他的还有他的妻子何娣,涉案金额达9.212亿元。

一度成为舆论焦点的原因,是他带着妻女躲到台湾的“小三”家中,最终被两岸执法部门协同抓获,从台北松山机场出发的飞机落地厦门,叶和何被遣返回厦门,连夜被带入厦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初审结束后,两人被正式刑拘。

32岁的叶彦荣身份是厦门市捷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CEO,太太何娣34岁,捷通达公司董事长。叶彦荣与何娣两人大学时期就已相识,认识4年后,也就是7年前结婚,女儿也已7岁。

捷通达“突然死亡”

2012年11月2日,曾是全国最大手机充值商的厦门捷通达“突然死亡”,商遍寻不到公司的董事长何娣及其老公叶彦荣之后报警。经审查,厦门公安经侦支队将此案立为“集资诈骗案”进行侦查,并上网追逃叶和何。

2012年11月2日有商向警方报案称受骗,11月9日警方立案,统计发现有8名商被骗,损失达到9.212亿元。2012年12月14日经过两岸执法部门的合作,台湾移民部门将叶彦荣夫妻抓获,12月17日晚上9点,叶一家被遣返回厦。

2012年11月8日,有人发微薄:某日去某律师事务所帮律师取证,看到其中一位受害者控告捷通达的控告书,此受害者被骗4千多万元人民币……更有人发微博说,叶彦荣逃之夭夭后,小股东成了围攻对象,配图里,某小股东家遭遇围攻数天,“卷款的背后有多少受害者,小股东也是受害者,绝不能让跑路者逍遥法外”。

2012年11月1日上午10点左右,捷通达员工突然收到一封内部电子邮件,邮件说公司经营调整,给员工们放一天半假。但没过几分钟,这封邮件又被屏蔽了。由此引起公司员工大乱,部分员工开始哄抢公司财产,公司老总下落不明,人间蒸发。捷通达在厦门岛内数十家社区店暂停营业,400客服热线无人接听,公司网站也无法打开……当天一员工接受媒体采访时候说:“昨天上午出门去洗个车,洗完车回到公司后彻底蒙了,公司竟然倒闭了。”

“之前,公司的一切运营情况都很正常,前不久还去交了员工宿舍到年底的房租。”另有员工说,2011年8月份,捷通达刚刚搬入位于厦门软件园二期原东南融通的大厦,一口气租下这栋办公楼的5楼到9楼,租用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公司还花了200多万元装修办公楼。有媒体引用员工的话说,“员工休息室还有桌球和乒乓球桌,老板的办公室更装修得和总统套房一样,还可以打高尔夫球。”然而,仅仅过了一年多,捷通达和这栋办公楼曾经的主人像东南融通一样,轰然倒下,“提前登船”!

“小三”的豹纹平底鞋

据台湾媒体报道,2012年7月份,叶彦荣在澳门赌场被一名年轻貌美、气质出众的金姓女子所迷倒,后者是该赌场在台湾甄选出来的公关人员,叶彦荣对她展开疯狂追逐,最后金某成了他的“小三”。

事实上,就连叶彦荣的落网,也和金某有关系。台湾移民部门在调查叶彦荣的踪迹时,发现他入境时曾与一名女子接头,该女子穿着一双“豹纹平底鞋”,根据这一线索,移民部门循线查到了金某,正是她接应叶彦荣全家逃亡来台。

在叶彦荣一家三口被抓时,移民部门发现他们和金某住在一起,四人同居一栋别墅,都是由金某每天出去买菜带饭回来,落网时还从叶彦荣行李中搜出港币67万元。在台湾媒体报道出这一细节后,网友们戏称“破案靠小三”的戏码总是持续上演。

“落跑剧本”特别狗血,叶彦荣夫妇先是改名字,改装出行,持着名为“陈自安、陈盈桢”的化名证件,甚至连7岁女儿都有陈姓化名,三人以自由行身份从澳门进入台湾。在滞留台湾超过15天后,被台湾移民部门盯上。台湾移民部门在发现三人逾期滞留台湾后,联系三人入台证上的紧急联系人,却发现无法联系上,事态异常。移民部门将情况告知大陆有关方面……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到情况通报后,根据信息比对发现,“陈自安、陈盈桢”就是经侦支队正在通缉的叶何夫妇。

“陈自安”化名,多少透露出叶彦荣跑路前的心情,那是何等仓惶、不安,他很清楚自己的逃路是穷途末路。最后,在国家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和台湾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台湾移民部门将叶彦荣及妻子抓获,并于2012年12月17日下午在台北松山机场将两人移交给厦门警方带回。

台湾“移民署”官员在接触这对夫妻时,发现何娣是相当负责的太太,不仅将女儿照顾得无微不至,丈夫欠下一屁股债落跑期间,她也独自面对逐渐崩溃的公司。“小三”金女家住台湾新北市,她为了爱,虽知道叶彦荣已结婚,且有一名女儿,仍痴心帮助。2012年10月,她带叶彦荣到台湾了解逃亡环境,两人犹如亡命天涯的爱侣,短短3天2夜,就砸3.6万元新台币入住六星级饭店。10月31日,叶彦荣带妻女赴台,为爱义无反顾的金女现身机场接机,甚至连同叶的妻女也一并照料。其间,生活上全部事宜都由她处理。

到台湾后,他便烧毁入台证,一开始居住在台中一豪宅,之后又每月花费近3万元新台币,租下台中另一处豪宅,饮食均叫外卖,鲜少出门。跟着丈夫叶彦荣一起逃亡到台湾的何娣,到了台湾发现接应人是个外表亮丽的年轻女子,心里起疑后质问丈夫,果然证实接应人就是“小三”,气愤之余,却又因“小三”是在台湾的唯一依靠,无法正面交锋,但也不曾给过金女好脸色看。何娣为此在台终日郁郁寡欢,由于每天被关在租屋处,滞台期间也与叶彦荣产生多次冲突……

“财务总监”职位长期空缺

叶彦荣大学就读计算机相关专业,对网络科技的判断精准,以敏锐商业嗅觉,很快上路,几年间坐上全国手机充值老大位置。2008年6月成立厦门捷通达网络公司,叶彦荣夫妇实际控股的达到99%。

“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致力于开发和运营面向企业、消费者的B2C、C2C、C2B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无线增值服务和无线应用服务,开展全方位、综合性的电子商务运营和网络营销。”

“捷通达推出的一站式网络服务平台,将手机充值、公共事业费缴交等便民服务与机票酒店预订、捷通商城等项目有机结合在一起;采取开放式的市场战略,广泛与ICP、移动设备生产商、商务行业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倡导、支持和引导创建时尚、健康的无线文化;将打造为一个以会员服务为中心的社区化服务平台,以及在3G大潮中以先进的理念构造用户・商家的商业增值平台……”

据说,淘宝网上60%的业务,都是捷通达揽下来的。市民每充值100元,叶彦荣就能赚1元到1.5元,利润很可观。公司成立不久,夫妻俩身家就已上亿。因为快速获利,叶彦荣的心理也微妙地膨胀起来,除了在厦门拥有18间直营店外,更拥有全国1400家连锁店,原本计划要展店达2千家。

一位捷通达高管事发后透露,“原本公司是希望这种新模式能够运作成功,从而让企业实现上市。”但这些直营店并没有带来可观的收入,1400家直营店除了少数几家外,大部分都处于亏损状态。“一家门店每个月成本在1万元左右,加上不菲的管理费用,这就是一个无底洞。”

在叶彦荣的产业中,网上充值业务“快充”和“捷易充”才是他的聚宝盆。“公司先后与移动、电信、财付通、支付宝和淘宝达成了合作意向,占据了手机充值业务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最多的时候一天的充值金额超过了6000万元,普通充值的利率在1.5%左右,而快充业务的利润比较低。

叶彦荣的如意算盘是,将网上充值业务的利润填补到社区直营店中,前期先烧钱,等到社区直营店能盈利之后再准备上市,“前两年,曾经有风投想要进来,但叶彦荣没有答应,他觉得自己不差钱,根本不需要风投。”

据了解,近两年来,公司的经营情况一直比较混乱,这么大的一个公司,“财务总监”这个重要职位居然长期空缺。曾经有几任财务总监,但都没干多久就辞职不干了。

数名高管都不清楚公司经营情况、财政状况,而且在社区直营店陷入泥潭的时候,也很少见到叶彦荣。“在公司一年多了,见到叶彦荣的次数真是屈指可数。他完全就是撒手不管。”一名高管说。与叶彦荣不同,他的妻子何娣倒是基本上每天都会来公司。“她就是看看会计做的账,签签字,不过在公司突然倒闭的时候,她已经有一个星期没有来公司了。”一名高管质疑说,“而在此之前,公司的网上充值系统突然停止了运作,当时大家都认为是月底系统在更新升级的缘故,但是现在看来,他们是有预谋的。”

非常新颖的集资诈骗招数

有媒体说,叶彦荣“一边忽悠商注资,一边制作假网站迷惑”,警方认为这是一起“非常新颖、很有欺骗性”的集资诈骗招数。

先让商在捷通卡的网站上注册一个账户,然后往里面注入资金,要求商通过这个账户平台来从事手机充值业务,类似于“支付宝”模式。商通过这平台操作的每笔业务,都可以获得多达10%的回扣,利润月结,每次合作期满后商可以从账户内全额提现。其实就是伪造一个可以由商自由控制资金动向的平台。

在合作初期,叶彦荣夫妻确实依约及时返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润,但商们完全不知情,其实捷通达公司根本就没有所谓的“慢充”业务,进入账户内的钱都被叶彦荣控制起来,这就是集资的过程。

2012年10月16日过后,叶某荣突然违约,未按时支付相应的利润,10月29日无法在捷通达账户中的余额提现,叶、何两人不断找借口推脱,并于10月底逃匿,导致客户无法提现。

此外,叶彦荣还在2012年6月份开发出了“升级版”的集资模式,打着“手机慢充转快充”的旗号,通过平台提供5天及10天周期的操作模式,承诺将支付6%左右的合作利润,诱使客户先在前期投入小额资金,并按时返还本金、支付利润。随后以业务量增大为由,要求客户不要提现,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并要求客户直接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以便操作。

为何这两种集资模式之前都没被戳穿?原来,早在2012年7月份,叶彦荣就做好了预防手段,他亲自到商的电脑上安装了所谓的“捷通达企业财付通数字证书”,并制作了一个虚假的“财付通”网页(),在该页面上显示虚假的资金交易内容,因为该网页与真实的财付通官网界面完全相同(),让被害人误以为其登录的就是财付通企业页面,并更加相信资金交易内容有实际发生。

也曾唱着“真心英雄”

捷通达“3周年庆”的晚会上,叶彦龙还唱了一首“真心英雄”,声音不错,他说,“明天开始我们都是英雄”。当时的官方宣传材料说――

捷通达成立三周年以来,在广大用户和合作伙伴的关怀和支持下,搭建了一个电子商务与社区便民店相结合的综合性消费服务平台,并成为社区化电子商务的领军企业,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三年来,公司在迅速的发展中不断成长与壮大,并相继在北京、太原、石家庄、重庆、福州、泉州等地成立分支机构,设立1400多家社区便民店,总投资超过两亿元。大胆创新,勇于实践,开创“家庭秘书”和“电子商务落地”模式,设立众多社区实体店,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生活服务,着力打造社区家庭一体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捷通达打造了标准化线下社区店便民、惠民连锁服务平台,通过电商落地服务模式把线上商业优势资源引入社区终端市场,形成独有的核心竞争力,最终把819社区店打造成社区家庭服务连锁第一品牌!预计到2012年底,业务将覆盖20座城市,便民直营店将超过2000家!

为什么起点不错的公司,后面会沦为“骗局”,有分析说,是因为摊子太大而失控而崩盘;而另外一种说法是,叶彦荣经常去澳门赌博等输钱,家底被掏空;还有人说,是因为资金链断裂,叶彦龙想在澳门赌场赌一把……有传闻,他曾向地下钱庄借钱,最终导致利息达7亿元人民币,还不出利息,赴澳门躲债,还带大笔资金,希望靠豪赌翻身……然后认识了担任澳门威尼斯人酒店公关的金姓女子,金女负责代客订房等业务,而后两人迅速进出爱的火花……

熟悉叶彦荣的都承认,他生性豪爽,花钱大方,对朋友讲义气,口才也不错,“即使项目怎么都赚不到钱,他都会说得很好听,等你的钱进了他口袋,你还以为他在帮你赚钱。”

一位员工接受采访时很是感慨地说:“他们夫妻给我留下的印象都还不错,年轻有为,员工生日还会送蛋糕之类的。特别是何董事长,没什么架子,平时很温顺,给人小鸟依人的感觉。不过,叶总似乎很忙,每天都在世界各地飞,听说他经常去澳门赌博。”

各种分析:“新蛮荒”的错觉

有评论说,捷通达的昙花一现,是商业模式和商业道德的双重失败。

也有人说,捷通达的模式其实挺新颖和有想象力的,但是仍然有致命缺陷:这种O2O明显线下很重,大规模扩张,竟然都没规范的财务体系预警;老板太自负,胆子很大,视野、胸怀欠大,这就危险了;据说前两年拒绝某知名VC进入,公司成了夫妻店,高管都是老板的“皇亲国舅”,公司财务管理得不到有效规范和把控。

借钱合同范文第3篇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问题。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以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关于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不一样,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的一种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346 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互负返还其已受领的给付义务。在我国,学者们主要有下列观点:(1)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3)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

笔者认为,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客观上能够恢复原状这个事实出发。只要有利于非违约方利益的且能够恢复原状的就应赋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效力。

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

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7 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两块,无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对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单纯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这类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已履行,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该条款,辨别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人们也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出发。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加以确定。

根据履行情况,下列情况下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时守约方已作出了履行时。一般来说,当守约方已作出履行时,违约方的违约表现为不履行或不相应履行,这样如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将使守约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对其显然是有利的。

其次,合同解除时合同的双方已履行完毕时。因为如果在双方都已履行完毕时,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法律规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三,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已作出不适当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当履行对守约方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只有赋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当履行重返违约方,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 。

就合同性质而论,下列合同解除时不具有溯及力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第一,解除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第二,解除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可能恢复原状。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第三,解除为了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将会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为的各种行为失效,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法路关系丧失基础,易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测损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该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时是公然善意、有偿和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假使恢复原状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维护交易安全。因此,该情况下,不应具有溯及力。

借钱合同范文第4篇

Wen Zhanwu

(Yangl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Yangling 712100,China)

摘要:在低压供配电系统中,电气装置绝缘降低老化、因过电压击穿、外力损伤等原因,都可能使设备金属底座、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框架等正常情况不带电的部分带电,为了防止设备意外带电引起电气设各损坏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通常采取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的措施进行保护。

Abstract:In the electrical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ulation to reduce aging, voltage breakdown, external injury and other causes all possibly cause the uncharged equipments be in charged, such as, metal foundation, metal outer covering of the equipment, the metal frame and so on. In order to avoid the damage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caused by charged equipment and casualty accident, we usually adopt the measure of protecting grounding and meeting zero.

关键词:接地 接零 中性点

Key words: grounding;meeting zero;neutrality point

中图分类号:TM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6-0041-02

1保护接地

一般情况下,电气设备的外壳工作时是不带电的,但是在绝缘损坏时,电气设备外壳、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就可能带电。为了防止人意外触及电气设备外壳或电气设备的构架时对人体造成伤害和设备的损坏。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与接地装置连接起来,这就保护接地。

1.1 保护接地的工作原理对电源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而言,当电气绝缘值符合要求时,电气设备金属外壳不接地,电气设备外壳也不会带电,当人接触到设备外壳或是构架时,是不会触电的。但是由于绝缘老化、过压击穿、外力等原因造成绝缘损伤时,那么当设备带电部分碰壳时,设备外壳就存在着电压,期数值近似于相电压。因为电源中性点未接地,所以设备的线电压保持不变,电气设备仍然能够工作,人们很难觉察到设备带电故障。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外壳时,接地电流经过人体流入地中, 这个电流数值远远大于人体所能承受的安全电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

如果采用保护接地后,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接地电流同时沿着接地体和人体两条途径流如地中,根据并联电路分流的原理,电阻值越大,流过的电流就越小,保护接地电阻一般为4Ω,人体电阻小一般为600~2000Ω,接地电阻远比人体电阻小,因此绝大部分电流从接地体上流过,人体流过很小的电流,这样就可以避免或减轻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1.2 保护接地电阻大小的选择从保护的角度来讲,保护接地电阻值越小保护效果越好,但是从工程量和投资的角度来看,保护接地电阻选择不宜过小,否则工程量和投资会加大;但也不宜过大,如果保护接地电阻选择偏大,分流作用就不显著,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接地电阻值须综合考虑。对于小电流接地系统而言,1kv以上设备单独接地时,R0≤250/Ik≤10Ω;1kv以上设备与低压设备共用接地,R0≤120/Ik≤10Ω;在1kv以下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当并列运行总容量或单台容量达到100KVA以上的变压器,与此相连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当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电阻可放宽到不大于10Ω。

1.3 保护接地的适用范围保护接地有自己的应用有一定的范围,保护接地适用于电源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或者是经阻抗接地的系统。为了防止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而引起事故,对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配电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用户,也要采用保护接地方式进行保护。在采用保护接地的系统中,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但因绝缘损坏或其它原因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壳,除另有规定外,都应接地。例如电机、手携式或移动用电器具、变压器等金属底座与外壳;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电力设备传动装置;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以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电力配线钢管;交、直流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等等都要可靠接地。

1.4 保护接地不足之处保护接地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接线形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系统中,电气设备发生碰壳故障时,形成阻抗值很小的单相接地短路,短路电流流经相线、保护接地、电源中性点接地装置。如果接地短路电流不能使熔断器在短时间内熔断,或者不能使自动开关在有限的时间内跳闸,那么漏电设备金属外壳上就会长时间带电,这是很危险的。

2保护接零

2.1 保护接零的工作原理及应用范围既然服保护接地不能适应中性点系统,那么应当采用保护接零。把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底座等金属导体与发电机或变压器接地中线(零线)连接起来,这就是保护接零。当采用保护接零后,设备绝缘损坏发生碰壳时,短路电流就流经相线―零线回路,形成单相金属性短路。因为接地中性线阻抗基本不变,而且比接地电阻小得多,所以产生较大的短路电流,此短路电流足以使线路上的自动空气开关或熔断器在很短的时限内断开,把故障设备从电网中切除掉以停电。另外,即使在故障未切除前,人体触到故障设备外壳或者底座,由于人体电阻远大于接零回路中的电阻,短路电流几乎全部通过保护零线,这样流过人体的电流接近于零,保证了人身安全。

保护接零适用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三相四线制系统。在该系统中,凡由于绝缘损坏或其它原因而可能呈现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底座构架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零。应接零和不必接零的设备或部位与保护接地相同。凡是由单独配电变压器供电的用户,应采用保护接零方式。

2.2 重复接地为了防止接地中性线的断开而使保护接零的失去作用,只在电源处接地是不够安全的,为此,零线还需要在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进行接地;在电缆或架空线路引入或建筑物处,也要进行接地;或在屋内将零线与配电屏、控制屏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这种接地叫做重复接地。

采取重复接地后,重复接地和电源中性点工作接地构成零线的并联支路,从而使相线―零线回路的阻抗减小,短路电流增大,使自动开关或熔断器很快断开。由于短路电流的增大,变压器低压绕组相线上的电压相应增加,从而使零线上的压降减小,设备外壳对地电压进一步减小,触电危险程度大为减小。

在无重复接地的情况下,当零线断线时,在断线处后面任一电气设备发生碰壳短路时,会使断线处后而所有接零设备外壳对地电压均接近于相电压,失去了保护接零的作用好意义。

另外,即使没有发生相线碰壳,在断线点之后的负载中,如果出现三相负载不平衡时(一相或两相断开),中性线电压升高,也会使设备外壳出现危险地对地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相反,采用了零线的重复接地,若零线断线,断线点之后的电气设备相当于进行了保护接地,其危险性相对减小。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接零系统中,必须采取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2.3 采用保护接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2.3.1 严防零线断线,接零系统中,当零线断开时,接零设备外壳就会呈现危险的对地电压。采取重复接地后,设备外壳对地电压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是危险的,所以一定要保证零线的连接必须牢靠,零线上不允许单独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零线的截面应符合规程要求。为了严防零线断开,若采用自动开关,只有当过流脱扣器动作后能同时切断相线时,才允许在零线上装设过流脱扣器。

2.3.2 在同一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电网中,不允许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混合使用,必须把系统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都与零线连接起来,构成一个零线网络,才能确保人身安全。

2.3.3 坚决杜绝电源中性点接地线断开,在保护接零系统中,若电源中性点接地线断开,当系统中任何一处发生接地或设备碰壳时,都会使所有接零设备外壳出现接近相电压的对地电压,这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在日常运行中,要认真做好设备巡视检查工作,发现中性点接地线断开或接触不良时,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危害扩大。

2.3.4 保护接零系统零线应装设足够的重复接地。

2.3.5 为了保证保护接零的有效性,从接零点到实际接地点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不超过允许长度。

参考文献:

[1]吴靓,谢珍贵.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设备[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借钱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中国《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明确规定在中国合同法的总则中,是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它在《合同法》的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将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有其合理性:①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经把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③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④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⑤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中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才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形态

综合中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中国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3.1 预期违约

亦称先期违约,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以上两种类型均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3.2 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3 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4 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部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债权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①部分履行行为;②履行方式不适当;③履行地点不适当;④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这些也属于不适当履行范围。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有5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点:①存在违约行为;②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③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还规定,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构成要点:①违约行为;②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5 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以下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5.1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法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第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过程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5.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