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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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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1号),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包括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在内的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促进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年5月18日,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69号),明确将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等六类商业欺诈行为纳入专项整治工作。*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9号),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零售商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及顺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制定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零售商的诚信兴商意识,使企业通过不正当促销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促销行为更加规范,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促销活动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基本得到治理;建立公平、规范的促销环境,维护零售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分工

(一)制定有关规定,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商务部要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零售商在促销安全、促销宣传、促销价格、促销商品质量保证等方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及《办法》,引导零售商依法开展促销活动。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区存在的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整治的不规范促销行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治安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三)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零售商与其进行交易,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将促销时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作为检点。同时要积极推进零售商价格诚信建设,引导零售商树立诚信兴商意识,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

(四)整治零售商虚假促销宣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制零售商的欺诈性促销宣传行为,禁止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或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对零售商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活动的,依法查处。

(五)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销售假冒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购买的促销商品因质量等正当原因要求退换货,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以及零售商将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过期或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无生产日期的物品作为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整治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要严厉查处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组织领导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建立全国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对口司(局)级领导组成。部际协调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行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并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需要,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部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处级干部组成。办公室根据部际协调工作会议的决议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汇总各地情况向部际协调小组报告。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全国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二组(设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部署,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保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实效。零售商促销活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不规范促销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要见成效。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地要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协调管理、监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规范商家促销,保障百姓权益”为主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办法》及有关规定,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报道大案要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营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鼓励社会公众对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举报。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保密。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对举报人保密。

(四)加强信息沟通,对不规范促销行为进行公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打击欺诈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零售商违反有关规定开展不规范促销活动的,负责查处的部门要依据《办法》将查处情况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依职权查处的情况及有关部门通报的查处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情况予以汇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商务部网站和全国性报刊向社会公告,公告信息包括:零售商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关依法查处的事项、处罚内容。受到处罚的零售商具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予公告: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抓紧制定《办法》,争取10月底前联合。

各地根据本方案精神成立协调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并在9月30日前将协调小组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报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办法》颁布后,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贯彻《办法》。省级协调小组要结合前期调查摸底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确定下一步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将摸查情况、宣传贯彻《办法》情况、下一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报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

各地根据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中及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及时向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沟通、认真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为下一步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奠定基础。

促销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今天,在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促销手段越来越相似、品牌间隔越来越不清晰的情况下,您的促销活动凭什么从众多的促销活动包围中跳出来呢?

只有创新。创新作为整个社会的需要,正在快速渗入各个行业、各个阶层,就连农民兄弟讨薪也从过去的爬楼、爬塔转变为今天的敲锣打鼓,促销亦然。

反思篇

春节是中国人非常重视的节日,是全家团团圆圆、热热闹闹的日子。爆竹、春联、红包作为春节的符号,也渐渐的渗入了春节促销。春节促销已经开始呈现出下列特色:

与春节相关的各种符号,像红包、春联、生肖等极富春节色彩的物品,被作为赠品大量运用;吉祥、喜庆的祝福语被用作促销主题得到了广泛运用,如“吉多福满新春至、贺岁礼佳情意浓”、“福旺财旺运气旺”等。

而与春节相关的品牌举行联合促销,正在逐步成为一种新的形式,如首信手机联合“徐福记”举办的“从年头甜到年末”的促销活动。

此外,注重利用春节特点,展开各式各样的促销或推广手段开始被得到重视,如利用春节市场客流量大的特点,推出会员、积分消费制来收集顾客资料,建立与消费者的关系,为下一步的数据库营销建立基础。至于充满深厚春节色彩的促销海报或宣传画册则更不用说了,背景图案为大红的中国结或“福”已经非常常见。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品牌开始关注如何在春节里实现精确的诉求促销信息、接触诉求对象的传播目标,如LG在春节期间推出的“LG新年好礼,送给天下有情人”的促销推广活动。商场则通过举办各类“节”、“会”、“展销”等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值得强调的是,网上营销为延伸春节市场提供了宽广的平台,网上消费、送礼正在成为一种风气。

然而,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发现春节市场的实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促销策划盲目性强,未能充分结合春节市场的特点进行促销组合,更有甚者,是直接在国庆节的促销方案修改而成,明显的对春节市场有缺乏理性思考和系统规划,降价和卖赠泛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礼品市场活跃,但我们的家电厂商却未能结合春节礼品市场活跃的特点,推出富有春节特点的礼盒包装,以取悦消费者;

3.没有建立春节数据分析系统,从数据中发现不同区域、不同城市之间,春节市场有什么区别?哪些产品适销春节市场?为什么?

4.未能就春节市场消费者的构成状况进行分析;

5.没有建立相应的团购客户或重点客户管理办法;

6.在市场传播方面,还是普遍缺乏精准性,如如何借机推广新品?如何借助春节促销吸引媒体关注等;不能阻击频繁的降价、买赠促销对品牌的损害等。

创新篇

一、促销内容创新

促销内容,是促销活动的主体部分。内容新颖了,促销也就有了新意。从品牌上来看,国际品牌的促销活动多以引导目标消费者、诱导潜在消费者为主。他们往往是在兼顾稳定价格、主导品牌的同时,通过秀产品、秀形象的内容来吸引消费者,间或借机推出几款老机型作降价处理或提供种类不多的赠品来加强促销效果。如诺基亚在香港举行的5210手机促销推广活动,现场巨型造型的攀岩墙别出心裁、引人注目,有效的与该款产品主导的休闲、户外运动的个性结合了起来,从而为5210赢得了极大的关注。国内品牌的促销内容创新主要是围绕具体的促销手段来进行的,追求力度大、范围广的促销效果,如万和推出的“一元利”消毒柜;司迈特赠价格不菲的水龙头、洗衣机、浴霸等。

与其它知名品牌进行高质量的联合促销,也是促销内容创新的一种办法,关键就在于促销策划人对于市场的判断以及消费者分析的是否精到、准确。如飞利浦与PASSAT强强联手,在国内23个城市举行“千万赢家,畅行天下”的春节促销活动,除了最为诱人的大奖―――PASSAT领驭新车外,还在全国23个城市设立了精彩活动现场、创新性的运用了“我的持久主张”的网络BBS以及“圈地赢家”网上挖宝游戏等。不仅有效的传承了品牌形象,而且也利用了大众PASSAT车主的形象来体现飞利浦手机的尊贵身份。

除此以外,促销内容创新也可集合为促销资源组合创新、促销对象创新或创造新浪费潮流等。

二、促销理念创新

促销理念的创新,是促销创新的最高境界。如深掘产品特性、分析产品面向的目标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甚至于重新进行产品定位。如脑白金送金砖的活动,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促销理念创新。据专家分析说,这个活动至少发挥了五个作用:更新产品感觉、提升品牌价格、控制活动成本、提供宣传由头、简化了过程环节。仅仅一句“脑白金里有金砖”,既满足了消费者的社会心理需求,又通过广告传播催热了潜在的购买欲望。基于产品的理念创新有小家电品牌龙的专供春节市场的礼盒包装,它捆绑了煮蛋器、电水煲等时尚小家电,非常适合作为礼品馈赠给亲朋好友。北京新世界首创的“60小时不打烊”也是促销理念创新的成功例子,三天零售额突破1亿元,吸引了近100万人光临, 不可谓不成功。总之,理念上的创新不只是要对市场进行系统细致的分析,也要拓展思维、想人所不及、人所不能的ID,找到创新点。

三、促销主题创新

一个朗朗上口的促销主题有助于帮助促销活动从众多的促销包围中跳出来,获得足够关注。尤其是在促销活动投入力度不大,无法获取媒介宣传的时候,若能给促销活动冠一个有意义的名字,告诉消费者你要干什么,帮助他们了解你的真实目的,给他一个购买理由,同时也可以创造媒体关注点,利于媒介统一宣传。如飞利浦十一期间展开的“飞利浦二十周年庆”主题促销活动,就是要告诉消费者,我飞利浦今天开展“二十周年庆”,是要将利润返还给您。

另外,台湾智得广告提出的创意“五因子”论:创益、创异、创议、创艺、创忆,我认为都是进行促销主题创意的好方法。创益是指展示产品或促销提供给消费者的“利益点”;创异是体现与竞争者不同的地方,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产品或服务;创艺就是要艺术化的表现。

四、赠品资源创新

前面已经说过,春节促销的一个重点是赠品。因此,强调通过赠品获取消费者的注意,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也是可行的,但一定要注意结合其它促销手段来加强赠品创新的效果。如某MP3品牌,在春节期间举行的促销活动,运用特价、买赠、抽奖等手段,借助与众不同的赠品,――电钢琴、音箱等,赢得了广泛的关注。格兰仕送钻石名表的促销活动也非常成功,至少引发了媒体的免费宣传。

(责编 赵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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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认真做好*年中秋节、国庆节市场供应与服务工作,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让全市人民欢度佳节,现就“两节”市场供应与食品安全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市场供应与食品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地做好*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需求

各商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商品库存和供货渠道,保持合理的库存,并积极把开拓市场与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结合起来,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同时,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节假日商品促销、展销等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节日消费需求。如果发生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等市场异常波动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

三、严格市场准入,确保食品安全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工作制度,尤其是对蔬菜、肉类、豆制品、粮油、水产品等农副产品,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合同、索证索票和商品信息登记台帐等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对质量不合格、卫生不达标的商品杜绝上柜销售,确保人民群众购买放心食品。各县、区商务局和市畜禽屠宰管理所要加强肉类市场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居民消费安全。

四、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安全管理

各商贸服务企业要结合中秋、国庆市场供应,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经营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保持公共场所空气卫生清洁,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和安全检查防范制度,努力为消费者营造卫生、安全、健康的节日消费环境。大中型商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节日期间促销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四、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市场监管

各企业要加强对消费品市场的监测,要按照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对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特别是粮油、食盐、蔬菜、肉类、食糖、蛋品等重要商品供求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市流通主管部门。为确保节日市场供求平稳,市商务局也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确保节日期间市场繁荣、秩序稳定。

促销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品牌联营 百货店

我国股权激励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才开始借鉴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但是由于股票来源、会计制度以及税法等方面的限制,2004年之前,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行仍然处于摸索试探阶段。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20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试行办法》的施行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因此近年来股权激励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根据WIND数据库的数据,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中批发和零售行业共有4家上市公司对于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其中三家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一家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得到了股东大会的通过。本文将通过对于品牌联营经营模式的百货店特点进行研究,分析股权激励在品牌联营百货店中的应用。

品牌联营模式特点

我国百货商店产生于20世纪初,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逐渐形成一种较为成熟的业态形式。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百货店的发展承受了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在经历过十多年的辉煌和困难后,百货行业总结了自身经营管理上的不足,清醒地看到了传统经营模式下百货店规模增长和效益增长脱节、定位趋同和促销方式雷同、缺乏创新性等问题。

为了解决百货店存在的这些问题,品牌联营成为我国百货行业近年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所谓“品牌联营”模式是指以招商的方式引入知名品牌,由各品牌商分别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店方负责商店整体的全面营运管理,除收取与面积、位置有关的场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固定费用外,最主要的特征是实行保底抽成的结算办法。这一模式运作方式的特点是以招商方式引进品牌商进店销售,商店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一形象,统一促销,统一收银,利润返点,保底抽成。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百货店的主要经营模式已从自营模式转变为品牌联营模式。根据经营模式占据销售总额的比例确认各个业种、品牌豪华百货店的主营模式,吴小丁、袁宁和徐红竹对国内主要城市三十家豪华百货店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主要城市的这三十家豪华百货店中,采取品牌联营经营模式的约占80%。

品牌联营与运营模式为集中采购、进销分离;交易方式为订单制、定牌制、经销制、制与传统意义上的百货自营模式不同。实行品牌联营的百货店与百货自营模式在日常经营与利润来源、市场定位、招商与品牌管理以及整体促销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品牌联营模式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自营模式的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租赁模式管理上的弊端,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杨雪军通过分析品牌梯队管理在银泰百货的实践,表明管理创新在百货商场管理中有重要意义,而且叶巍岭认为零售管理的科学性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面对各种新型业态的竞争,品牌联营百货店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潜能,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品牌激励在品牌联营模式中的应用

品牌联营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激励的竞争环境使股权激励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与应用。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分析股权激励在该运营模式方面的应用。

(一)日常经营

百货店是服务集约型的业态,面对面的优质服务是精品百货店的重要特征,接待顾客是百货店服务的核心环节,95%的顾客认为零售业营业员的服务质量是决定其是否购物的重要因素,而且百货店会配备拥有相当的专业知识,熟悉产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强大采购队伍和销售队伍。而吴小丁认为在品牌联营模式下,接待顾客已经不再是工作的核心,而且由于百货店自身不再负责进、销、存业务,所以不再备有采购员和售货员,因此从业人员仅限于管理人员,他们不直接参与百货店的一线销售和待客业务,只为各品牌专柜的销售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而品牌联营模式的这一特点则存在很多问题,徐刚等以百货店选择品牌供应商进行销售为研究对象,对于不同类型商品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结果表明在品牌联营模式下,百货店人员流动性大,会造成百货店管理结构不牢固的负面影响,也会间接削弱其他员工的士气。而股权激励则是选择、挽留员工的有效方法,根据期权的设计,只有留在企业的员工才能获得期权收益,因此企业使用期权可以选择和留住那些不厌恶风险并且对于公司的未来有乐观预期、具有高度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的员工,能够有效防止品牌联营店员工的流失(或减少自愿的人员变动),提高企业价值。

(二)利润来源、市场定位以及招商与品牌管理

在传统自营模式下,百货店的利润来自于购销差价,而吴小丁、袁宁和徐红竹等人则认为品牌联营百货店利润的实现是依据与品牌商签订的倒扣保底协议,倒扣是指百货店按品牌专柜的销售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自己收益;保底是指品牌专柜必须承诺每月至少实现一个双方约定的最低销售额。由于百货店的商业行为主要集中在与厂商针对扣率和合作条件进行谈判,百货店与品牌供应商谈判分成条件是建立在对未来经营状况预期的基础上,双方都无法确认扣率将会带来的具体金额。因此,品牌联营的这种利润来源模式使导购人员的重要性在品牌联营的模式下大幅度下降,而管理谈判人员在这一模式下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

此外,吴小丁认为品牌联营百货店通常是将高档消费市场确定为目标市场,围绕这一市场定位策略,再对自身的功能进行附加定位。而杨雪军以及吴小丁、袁宁和徐红竹、吴小丁对于百货店与品牌联营模式下招商与品牌管理进行的比较发现,传统百货店通过商品采购获得商品的销售权。品牌联营则会依据自身定位来确定商品类别和商品品种,然后通过销售额预测和对存货周转率的预期制定商品采购计划,进而寻找合适的供应商以合适的价格实现采购。品牌联营模式下的定位通过招商过程中的品牌筛选来体现。因此,精品百货店的招商工作主要集中在遴选目标品牌并与供货商进行有关扣率和合作条件的谈判。

由于管理者和专家可能拥有所有者不了解的企业信息,为了使管理者能够真实反应这些信息,所有者会希望管理者的薪酬能够随着企业的业绩而变化,股票期权会促使管理者作为代表选择或者施行获利的项目,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并实现高度专业化,防止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使企业的利益与管理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保证管理者能够更好地进行商品定位、服务定位等的迁移与提升,减少企业的成本,给予企业内管理者与关键人员股权激励成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三)整体促销

传统百货店的促销活动通常由百货店独立完成;实行租赁模式的百货店其运营只是单纯的物业管理,几乎没有整体的促销活动;吴小丁、袁宁和徐红竹等人则认为品牌联营制百货店虽然不具体负责商品的进、销、存,但促销却是其业务的重要部分之一,而租赁制百货店有根本的不同,品牌联营的宣传促销活动是由所有品牌专柜参加的集体经营行为,并依据相应的标准分摊由此发生的费用。

统一的宣传促销活动将各个品牌专柜的单独力量凝聚成一股强大的促销能量,能够激发目标顾客的即时购买欲望,在提升单柜销售业绩的同时,塑造整体对外形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弥补品牌联营模式下各品牌商独立经营决策导致的百货店整体品牌形象弱化的弊端。而股权激励的使用会促使管理者加强百货店的整体促销,提高企业业绩。

参考文献

1.葛晖.中国百货业的复兴需依靠特色经营[J].中国经贸,2008(11)

2.叶巍岭.休闲惠顾动机解析—量表的编制及百货店惠顾行为实证研究[J].经济管理,2008(6)

促销活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

一、有关“最终解释权”

在目前现实生活中,从商场、摄影楼到食品店,在开展促销、店庆或者其他活动中,细心的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句熟悉的话语,本店对此次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这类活动尤以各种名目繁多的商场最终解释权居多,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不仅让普通消费者迷惑不解,也给法学界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合同的解释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消费者和商家都可以对合同提出自己的解释但都是单方的理解,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

二、商家设定此类条款的根据及用意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做法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有的商家是见人家这样做也跟着如法炮制,纯粹是为了“赶潮流”,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而有的是为了对付那些专门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为了避免在开展活动中发生某种意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给消费者的一种“提前告示”,同时认为,最终解释权只是商家自行采取的方法,是一种企业行为,至于受不受法律保护商家也不是很清楚。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 “优惠”、 “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

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对活动最终解释权应该做二分法

1、合理性

并不是说最终解释权就是不合法的,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况: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解释权”不是一项简单的权利,它反映着经营者的服务理念,“解释权”的重心偏向谁,事关经营者的信誉,也决定了消费者的流向,“得人心者必得市场”。解释权是权利更是义务,对顾客的任何一个不明白、任何一点不满意,商家都应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这是无条件的。对于“解释权”,一是不能光考虑自己是否吃亏,而应首先考虑顾客的利益会否因不当解释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二是要把对员工的严格要求与对客人的最终解释统一起来,不能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三是不论顾客是否知道你的解释,都要主动兑现承诺,不能因人而异,或者店大欺客。由于“最终解释权”屡遭滥用,有关人士曾建议取消这一权利。其实,最终解释权在商业行为中是不可避免的,其存在本身也并不违法,但是由商家单方设定的“解释权”通常都偏袒自家的利益,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这显然是一种短视。

2、对抗消费者权利的则为无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条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最终解释权来看,它是一个格式合同、声明或店堂告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家的声明具备了该构成要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终解释权的保留,导致了某种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纠纷,结果完全取决于最终解释,商家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消费者只能任其宰割;另一方面,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等于说商家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人,一旦出现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其公正与否可想而知。一旦这个最终解释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按照法律规定它是无效的,商家还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法律。

四、关于最终解释权适用的限制

第一,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10项条款被消费者评为“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涉及电信服务、商品房与物业、金融保险、有线电视服务等领域,其中第8项就是: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中消协转发了张家界市消委会的消费警示,指出商家没有“最终解释权”。报道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解释。目前,有关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投诉不断增加,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时,应科学理性地消费。当消费者因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三,从商务部获悉:目前国内市场各种促销十分活跃,对促进商品流通、拉动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明显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五种。这五种不规范促销行为包括: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第四,中国明文禁止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权益。9月1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促销内容。因此,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查处促销活动中使用不真实广告的行为。

五、出现此类诉讼或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筋疲力尽,最后弄的消费者自认倒霉,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消费者面对“不平等条约”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说,遇到此类纠纷,消费者可以选择如下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信用缺失问题突出、政府管理滞后的转轨时期,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尚待逐步提高,通过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尚难成为一条主要的途径。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由于消费者协会是社团性质的组织,受职能限制,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纷只能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缺乏强制力保证,因此,此方法的成功率不高。第三,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它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第四,根据与消费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目前,消费者选择仲裁途径解决消费纠纷受到一定的制约,主要是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后,才需要考虑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而请求仲裁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但此时很少有经营者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客观上,使得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讼。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的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目前,“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我国仍大量存在,侵犯了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真正因“最终解释权”条款提讼的消费者却很少,即便有个别消费者因“最终解释权”条款提讼并在诉讼占据了上风,最终也往往以此选择调解,获取赔偿。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是综合性的,就司法规制来讲,主要是由于“最终解释权”条款性质特殊,法院审判人员适用相关法律的能力较弱以及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较少。为此,建议司法机关对其审理的格式条款纠纷做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在适用法律时注意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并注意吸取国内外处理此类案件的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