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思考[J].财会通讯・综合,2012(6).

[2] 王大勇、魏锡政、吴永立: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2).

[3] 王红梅:民办高校财务会制度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财会,2009(11).

[4]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NPO)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是美国广泛采用的概念,与其类似的词汇有“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征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在我国,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治理局改为民间组织治理局,“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中国官方用语开始被正式使用。所谓非营利组织或非牟利机构(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为组织所有者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担任起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落差的任务。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社会性团体,即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各种学会、协会、志愿者团体等。第二类是经济性团体,即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活动的会员制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各种职业团体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在各个领域里开展各种资助活动或资金运作活动的非会员制组织,如项目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第四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如各种民办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站、职业培训介绍中心、研究所、文体馆等。第五类组织,包括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专家称之为“未登记或转登记团体”,其中包括一部分没有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既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又发挥着作用。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

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资产1 425.4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25.6亿元,比上年减少2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3%;接收社会捐赠470.8亿元。这其中,全国共有基金会3 029个,比上年增加415个,增长15.9%,其中:公募基金会1 316个,非公募基金会1 686个,涉外基金会8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19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199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05.7亿元。从1988-2012年,全国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增长了100多倍。1988年,我国仅登记社会团体4 446个,在十年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过20余万家;而截至2012年年底,这一数字超过了49万。更多的是大量因无法民政注册但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草根组织”和在华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据研究者调研估计,后者总数应在300万家之上。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资金匮乏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缺乏。尽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对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观念、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据了解,对非营利组织而言,资金来源除了零散的个人资助外,主要是企业和基金会。基金会层面的现状是,十几家比较大的公益基金会垄断了主要的善款,但是他们的钱又不给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组织的生存非常困难。能够资助民间组织的就只剩下企业和一些非公募基金会了,而非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也来源于企业。中国的企业捐款普遍重硬件、轻软件,见物不见人,不愿为服务项目捐赠款项、支付必要的项目管理成本,这种观念也是阻碍基金会资助民间组织的主因之一。

(二)能力不足

从宏观来看,非营利组织对社会以及政府的影响能力非常薄弱。从微观角度来看,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非营利组织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缺乏迎接新挑战的观念和知识。一是资源缺乏、能力不足、专业化程度偏低。有些非营利组织缺乏自身学习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指导,调动社会资源能力不足,服务社会功能较弱。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有些非营利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三是存在违规行为。有些非营利组织不按照章程和条例办事,长期不开展活动、多年不参加年检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提高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非常重要。

(三)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为功能结构不合理和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众多非营利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成立,政会不分明显,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淹没在政府的管理功能之中,从事着“第二政府”的工作职责。而直接参与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少、比例小。服务对象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当前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数量还较少。

(四)法制缺陷

我国非营利组织绝大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远远迟于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普遍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我国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民间组织的发展。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属国务院规章,规定较原则,且缺乏税收、财务、人事、内部的管理等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管理上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的弊端,且民间组织种类繁多,缺乏分类指导的法规、政策,管理粗放。

四、解决困境的对策

(一)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

非营利组织在很多方面能够更好、更直接地代表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满足各类利益群体的需求。要进一步改变政府统包统揽的管理功能,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将大量的具体的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服务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非营利组织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非营利组织转移,如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资格认证前置审查、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等职能,这样,社会中介才会有地位、有职能、有实力、有发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同时,推行政府电子公务,加强地方政府与社区的联系沟通,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促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培育非营利组织发展

维护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非营利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非营利织运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完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政府必须在有高度公信力的同时,也要求市场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契约,对那些正在日益崛起,并且今后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的期待和维护,既是现实层面的一种考量,也是价值层面的一种目标。

(三)政府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

尽快制定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可以沿袭目前分类管理,分别制定专单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这些立法在非营利组织设立上应采取准则主义,以便利各类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提供便利,而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重心将转移到非营利组织治理上。健全扶持政策,在资金、税收、项目等方面向非营利组织倾斜。经验表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绩效水平与政府的支持程度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对于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应对其所取得的业务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享受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应享有与同类公办机构的同等待遇,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非营利组织加强和提高自身素质

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公益活动有利益的驱动,更重要的是伦理和道德等精神上的动力,从物质上说,公益是以付出和奉献为基础,从精神上来说,如果把付出和奉献当作自身的需要,则是高境界的人生价值观,非营利组织要在社会责任和公民行为上起到模范楷模作用。非营利织自身要有强烈的规范和发展意识,要制定规范的团体章程,健全和强化以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的组织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财务制度、完善人事制度、鼓励志愿者服务,加强独立自治运作等能力建设。注重对非营利组织领军人物、领军组织的培育与塑造,提高发展的示范性。调整和改善从业人员结构,提高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M].贾西津,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张秀兰,徐月宾.中国发展型社会政策论纲[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3]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与实践[C]//顾昕.中国社会政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田凯.机会与约束:中国福利制度转型中非营利部门发展的条件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3,(2).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财务困境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6―0075―05

根据社会结构理论,现代社会的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型,它们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中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但在目前条件下,中国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发育不完善、会员较少、自创性收入缺乏,而国家的财政补贴又有限,导致活动经费匮乏,财务紧张,时常面临着来自财务方面的许多困扰。与此同时,协会还面临财务管理不善的问题。因此,如何获取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和财务支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成为非营利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非营利组织及其财务特征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目前,并非一个具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术语,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侧重。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1993)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独立组织,表现为各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

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经济活动划分为5大类: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家庭。非营利组织与其他4类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劳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如果一个组织的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收入,就是营利部门,而一个组织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资助则是政府部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归纳为:(1)大部分资源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2)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取利润或利润同等物而提品或劳务;(3)没有明确界定的所有者权益及其出售、转让或赎回以及凭借所有权在组织清算、解散时分享一定份额的剩余资财。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大致可概括为以下方面:(1)从资金来源看,非营利组织的一般财务支持手段即资金来源方式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个性化服务、企业捐赠以及投资等等。这与企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通过销售产品和服务从顾客那里获取的收入。(2)不存在利润指标。在企业财务中,利润指标能为衡量企业绩效提供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业的分权管理成为可能,也便于在不同组织之间进行比较。然而,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在其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这使得管理的系统性受到损害: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许多决策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3)责权利不是十分明确。对企业而言,内部管理通常可划分为许多责任中心,对每一责任中心都明确其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对其职责履行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其相应的利益。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由于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因而对于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4)所有权形式特殊。对于企业而言,股东投资创办企业,股东便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企业资财的权益。非营利组织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其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照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资财的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因而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

二、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困境

世界上各国家和地区的非营利组织曾不同程度地面临资金缺乏、财务管理低效等问题。

(一)自创收入能力匮乏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一般主要包括会员的会费,服务收入以及政府的资助、社会捐助等。其收入来源区分为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这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经营收入是指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投资收入是其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实现其社会使命的具体项目之前,通过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并且处于发展初期,运行机制不完善、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业务拓展的能力发展严重受限,行业协会的能力发展不足。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作为管理者是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而相对于企业和政府组织而言,非营利组织人员的福利待遇一般比较低,对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也相应降低。加之,体制掣肘、资金缺乏和人才缺失直接导致协会组织的能力发展不足,组织的自创收入能力较差,进而导致组织财务困境的加剧。

(二)外部资金募集困难

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水平较低,资金筹措能力较差,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但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目前情况而言,非营利组织自创收入不高,而非自创收入也很不乐观。政府拨款有限,而社会捐赠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会员才能够捐资给非营利组织。同时,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人,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会费。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也使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财务管理水平落后

财务管理水平落后是非营利组织财务困境的

重要表现,同时又是导致资金缺乏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制度不尽完善,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或者虽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这导致非营利组织的会员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度降低,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筹集的进行。

三、非营利组织走出财务困境的对策

从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从而增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支持,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议题。

(一)规范支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协会的收入是指其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管理应当按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进行管理。非自创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与政府合作、寻找企业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工作。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应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当然,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效益而运作,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协会从事合法的经营来支持其非营利性的活动,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利润或收入不可分配给其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2)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实现其非营利宗旨。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认真研究投资项目的收益及其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不提高风险的条件下使收益最高,或者在一定的收益条件下使风险降至最低。

协会的财务支出是指其为组织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其社会效益而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非营利组织的支出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和行政支出。这里的支出与企业的投资不同,企业投资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投资的管理必须从经济效益出发。而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因此,协会的支出应当按支出的用途分为项目及活动支出和行政支出并分别进行管理。项目及活动支出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效益。行政支出的管理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尽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

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要求其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合理的支出结构应当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及活动支出的基础上保证必要的行政支出。为此,必须科学地规范和组织财务管理活动。

科学地规范财务管理活动,能够降低筹资和管理的成本。非营利组织如果要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就必须尽可能多地筹集实现组织目标需要的资金,这就需要拥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认真研究、制定针对协会弱点的内部机制改善方案,改革财务制度,把握协会的非营利性,如聘请资深的财务人员做好预决算工作;研究划分经营性收入与会费、资助等非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并合理运用;进行财务公开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审计,增加协会运作的透明度。非营利组织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动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必须建立非营利组织独立的财务和审计制度。

(二)增强财务支持,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

1.明确行业的使命,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以使命为先”翻。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宗旨是为其会员提供服务,通过内外协调,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从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以西蒙为代表的组织均衡理论强调,组织参与者的贡献与其获得的激励对组织获取生存、发展所需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每个参与者和参与者团体都从组织那里得到回报作为对组织做出贡献的奖励依据。参与者只有当他的回报等于或大于组织要求他做出的贡献(根据他的价值及他可做的选择来衡量)时,才会继续参与该组织。曼库・奥尔森(1980)论证了作为一种利益集团的非营利组织形成的障碍和条件: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的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否则,他们不会采取行动以增进他们的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因此,非营利组织产生和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于能否给成员提供一定的激励(即选择性激励),使其形成较高的预期净收益,也惟有如此才能提高会员缴纳会费的积极性和额外捐献的程度。

2.加强资源的整合、开发与运用,增强自创收入能力。扩大自创收人并加强管理,应当是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要突破资源有限不足的困境,必须先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使用与整合,以增强公共服务方案规划与执行的利基。协会的资源主要来自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社群当中的个人的捐款者、赞助者。有效地管理资源、开发资源、整合运用资源是协会组织突破财务困境的有效路径选择。具体措施有:(1)提升服务品质。随着社会的进步,提升公共服务品质也势在必行,只有口碑、有保证的公共服务与产品,才能获取社会大众的认同与青睐。也惟有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士、团体、企业捐助更多的经费、资源、人力、物力与财力。(2)提供全面。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要走出当地的社区,走向更广的全国地区、甚至应跨进国际性的社群,配合全球性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策略联盟,回应国际性的公共议题,争取更多的资源,办理各项公共服务事业。(3)开创新的服务。在快速变迁的多元化社会当中,不断地创新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方案规划,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通过不断地创新服务,吸收更多的资源与经费,拓展更多的业务,赢得更多的资源。(4)争取政府的委托专案。在不影响协会组织公共服务推行的独立性、公共性的原则之下,亦可争取政府的委托专案,以获取更多的资源。(5)开拓企业的资源。国内许多经营有成的企业也很有心投入公共服务事业,以满足企业人士除了利润以外的需求。企业界拥有相当多的社会资源,其影响力亦是不可忽视的。(6)加强宣传工作。在信息日益发达的社会,通过舆论和信息引起社会大众对协会组织公共服务事业的注意,争取社会大众的支持,以汇集各地的资源,推动更多的公益活动的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体制,增强自治和自我发展能力

Doner and Schneidery(2000)进一步指出,非营利组织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它具备的制度能力,即诱导会员提供资源,遵守协会旨在实现集体目标所制定的规则和决策。在影响制度能力的因素中,除了奥尔森所说的有价值的选择性激励之外,还有成员作用密集程度、有效地协调会员的内部程序和协会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在前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任一个因素上有较强的优势,其运行就会越有效。非营利组织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整体人员素质,改革民主管理机制。在会费能够拉

开差距后,不应视会费的多寡或者有无提供资助而照顾或者歧视某些企业,特别应重视行业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利益。

(四)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拓展收入来源。扩大自创收入,增强财务支持力度

从内容上看,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或者会员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以美国为例,美国协会的经费收入主要以会费为主,会费在协会经费中的比例各协会不尽相同,比例较高的如全美制造业协会在90%以上。除会费以外,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广告、会议、咨询(包括政府部门向协会咨询行业有关情况、信息等)、培训、展览会、保险服务、个性化服务等。上述的具体措施都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扩大自创收人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五)尽量争取外部援助

外部援助是非营利组织资金的重要来源。要争取外邵援助,非营利组织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重视与政府进行合作。政府不但可提供经费及其他资源,还可以给非营利组织以认同并给予道义方面的支持,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在经济上获得更多的外部援助。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对42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的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平均收入来源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领域政府的资助尤其显著。这说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2)提高服务品质。非营利组织代表一定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其意愿和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通过这种影响力,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从而有利于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支持。

(六)非营利组织应重视多种投资方式的应用

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经营活动,非营利组织有各自的经济业务活动、服务宗旨和活动范围,非营利组织筹资方式的应用对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中国目前会费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更具现实意义。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以及专家等人股,参与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从企业的利润获取收益;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通过基金、股票等现代资本形式获得收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一定要遵循稳健、安全原则,注重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

(七)落实有关公益捐赠减免税方面的法规政策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如何理解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民非单位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其宗旨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并非为了营利。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并不排斥其根据自身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是服务的成本价格,是维持并扩大其服务必不可少的资金。对非营利性的正确理解还应包括能够理解民非单位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区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根本不在是否营利,而在营利如何分配。民非单位的盈余资金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注销后财产不得私分。

我们目前登记的所有民非单位都制定了与《暂行条例》规定相一致的章程,并在章程中突出强调“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单位终止后资产处理程序”,也即明确界定了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但大多民非单位的章程只留于形式,并未真正理解其中“非营利性”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民非单位只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却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一些民非单位打着非营利组织的旗号,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帐目不透明,财务支出不合理;在成员中分配资金,私分或挪用固定资产;从事宗旨以外的活动等等。这些民非单位假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举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将引起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经济的增长,甚至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我们目前对民非单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年度检查和平时的行政监督。《暂行条例》中规定,年检的内容包括①遵纪守法情况;②照章(程)办事情况;③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④财务管理情况;⑤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也包括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财务制度;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等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保证民非单位“非营利性”的性质上,用法律从宏观的角度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还缺乏明显针对非营利性的有效制度和具体标准,具体工作很难于操作。这一问题已成为规范我国民非单位发展过程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民非单位的管理领域急需建立起科学性与可行性兼顾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

在国外,很多民非单位比较发达的国家相应的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营利性评估机制,包括健全的评估制度和详细的评估标准。这里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探讨一下我们在建立非营利性评估机制中的几个要点。

(一)建立中国非营利性评估制度的几点想法

1、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但政府对民非单位的监督与评估决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强化。即使象美国这样政府“很斜的国家,仍要依靠国税局这样的强势部门来落实对民非单位的监督职能。在我国,民政部门是政府对民非单位登记管理的执行机关。但目前民政部门还是个相对弱势部门,要树立政府对民非单位评估的权威性,必须赋予民政部门更大的职权,加强民政执法力度。但在评估的内容和方式上必须变革,使得既不会管死守法的民非单位,又能较好的促进其整体向前发展。

2、我们的民非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双重管理,在管理范围上是无一遗漏,在管理内容上更是面面俱到,表面上看这种管理方式非常完善,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美国国税局每年通过抽查和重点审计的办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不妨效仿一下,将我们以往的全面监察,改为随机抽查和对重点的单位重点审查。这样一来可以令民非单位防不胜防,二来可以从精力上保证重点对象重点检查。同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经劝告仍不悔改者必须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3、建立民非单位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借助公众的力量来对民非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即以一定的方式强行规定民非单位公开财务信息,所有公民只要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从任意一家民非单位得到年度报告和财务信息。外国的实践经验证明这种方式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公民参与其中,效果非常好。比方说有A、B两家诊所,A是营利性的,B是非营利性的(可以享受税收等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B诊所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势必造成A诊所的不平衡,从而产生了监督的动力。再如,同是两家民非单位,一家遵纪守法,一家违法乱纪,这也必将调动起同行互相监督的积极性。再放眼全社会,民非单位提供的是社会服务,其服务受全社会公民的关注,从而形成了以全社会公民为监督主体的强大监督力量。

4、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民非单位的非营利性。美国对非营利性评估制度的一条有效经验是充分发挥媒体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尤其是互联网的作用尤为突出。而在中国,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多是报喜不报忧。这也许是政府扶持民非单位发展的结果,但长此下去,显然不利于民非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国非营利性评估标准的几点想法

1、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民非单位的产权并不属于其负责人,而应属于社会大众,因此需要用机制来确保民非单位的执行管理人员不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将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即由执行者实施决策者的决议。建立由独立的自愿人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减少直接或间接受薪的董(理)事,通常不超过有投票权的董(理)事的五分之一,从而保证决议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2、资金的使用和运作。根据国际惯例,民非单位每年至少有50%--60%的经费支出要用于项目开支。以民办教育机构为例,它每年用于教育事业上的开支最少要达到全年总支出的50%,否则则有营利性之嫌。当然维持一个单位的正常运作,行政性开支又是不可避免的,这里关键是强调一个比例,这一比例应在50%左右。不过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民非单位的行政性支出比例也应有所不同,例如规模大的民非单位用于行政开支的比例应较规模小的低一些。

3、经营收入的比例。如果一个单位的大部分收入来自市场销售的收入,它就是营利组织;如果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则是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收入应来自于其提供服务的成本。但并不能彻底否定民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有利于其发展,关键看营利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的标准,这一比例不应超过50%。另外,一定要从制度上保证营利收入用途上的透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要通过一定程序都可以得到其营利收入的使用情况。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草根组织;发展困境;非政府组织

1.绪论

非政府组织,是指依法建立的、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系统,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参与、自我组织、自主管理为基础,以社会公益活动或者互益活动为主旨的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一类组织。“草根非政府组织”是非政府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社会基层自发形成的、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组织,包括挂靠在相应主管单位之下、到民政部注册成为合法组织以及注册为企业的非政府组织和未注册的非政府组织三类。有研究人员的调查显示,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大约10倍于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虽然草根非政府组织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普遍规模小、力量薄弱,要承担起政府转移的服务提供职能,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2.草根非政府组织现状

2.1 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可划分为“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形式合法性”是指合乎法律,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认可,“实质合法性”是指社会成员的认可,是一种自下而上或平行的认可。

2.1.1 形式合法性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非政府组织登记需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草根非政府组织在公关方面力量薄弱,使得其无法登记注册,而且业务主管单位通常不愿意给草根组织挂名。双重管理使得非政府组织在获得合法身份之前,必须首先成为某一政府业务部门或者获得授权管理部门的控制对象,加大了非政府组织合法化的难度。非竞争性的规定限制了基层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空间,催生了更多制度外的草根非政府组织。

此外,除第一类草根非政府组织,后两类都属于“形式不合法”,按照法律应当取缔。政府是否会依法取缔“非法”草根非政府组织不得而知,政府在其中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对草根组织稳定性构成威胁。

2.1.2 实质合法性问题

草根组织基于公众结社需求产生,存在一定的“实质合法性”,但是,形式上的不合法易导致公众对草根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对“实质上的合法性”构成威胁,对于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后两类草根非政府组织,“实质合法性”问题尤为严重。而草根非政府组织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能否有效承担职能受民众怀疑,加重了合法性危机。

2.2 资源匮乏问题

2.2.1 资金来源

大部分草根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合法性,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只能自筹资金,而草根组织能力有限,筹资渠道单一。草根非政府组织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加之大部分草根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获取公众信任困难,导致其难以吸引公众捐款。加上公众危机意识日益强烈,草根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十分有限。此外,个人捐助申请捐款退税过程繁琐,影响民众捐款的积极性。虽然有部分草根组织有能力通过承接项目创造资金,但是大部分草根组织只能依靠外在捐助,依赖外在捐助不是长久之际。

2.2.2 政府支持

政府支持可为草根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政府对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是默许态度,只有当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并试图掌控,这时会提供各种支持。对于刚刚兴起的草根组织,政府的默许就是最大的支持,有的组织甚至得不到政府的支持。

2.2.3 人力资源与技术支持

在人员上,缺乏资金支持的草根非政府组织无法吸引专业人才,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的草根非政府组织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术。经调查,有的草根非政府组织工作者与草根组织工作特质有完全不同的情感追求,造成组织价值和目标的分离。

2.2.4 媒体支持

媒体的支持对于草根组织的发展极为重要,与媒体之间良好的关系可以帮助组织塑造良好形象、扩大宣传,增加公信力,吸引公民捐赠,增加资金来源,为组织赢得政府支持,促进草根组织对其他资源的获取。但是,我国草根组织众多且分散在各地,力量单薄,媒体通常不会对某一草根组织进行报道,只有当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影响力的时候,才会加以报道。

2.3 内部管理混乱

管理混乱是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草根非政府组织中尤为严重。

2.3.1 人力资源管理

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草根组织经常依赖临时的志愿者,而临时的志愿者缺乏必要的培训,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考核与激励。有志愿者并非出于志愿服务的目的加入组织,做事不尽心尽力,而没有经历培训的志愿者在完成组织任务上也不够专业高效,缺乏考核与激励的志愿者往往得过且过,不同付出的人员得到同等回报使得员工心理产生不公平感,影响工作积极性。而组织文化的宣传不到位,使志愿者对组织的认同度不是很高,对工作的热情难以持续,志愿者无法真正融入组织,不利于组织的发展。

2.3.2 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上,草根组织能力有限,通常缺少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正规的财务账目,缺少财务风险意识,一般只提供粗线条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少监督机制进行制约,使得非政府组织一直处于缺乏监督的真空状态,导致侵吞公益财产的案件频繁发生。

2.4 伦理危机

作为非政府组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自治性是基本特征。但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草根非政府组织受到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控,独立性受限,往往演变为政府权力的一个延伸工具。部分草根组织为维持生存,在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注册成为企业法人,变身为营利组织,有偿提供公益产品,可能演化为追求利润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中国草根非政府组织倾向于寻求国际资金,而境外资金资助方对资金使用的干涉较多,组织为求发展,往往接受其要求,自主性受到影响,可能偏离了组织本来的愿景。

一些草根组织为了生存发展可能会寻求非正式的行动策略,以换得政府的资源支持。草根组织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管理不善的情况下会催生违规筹款、挪用公益基金及捐赠物资等行为,有的草根组织甚至演变为私人牟利的工具。

3.结论

我国草根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但是面临诸多问题。首先,在法律上往往无法获得合法地位的草根组织往往也存在“实质上的不合法性”问题。此外,自下而上形成的草根组织在资金、人力、技术、政府与媒体支持等资源的获取上能力有限,同时,缺乏经验的草根组织在组织内部的管理上相对混乱。最后,草根组织往往还面临着伦理危机。(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公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庆钰.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

[2] 王智慧.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 顾建键.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4] 杜倩萍.草根非政府组织扶助弱势群体功能探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 林修果.非政府组织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6] 崔月琴,王嘉渊,袁泉.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社会组织的资源困局[J].学术研究,2015,11:43-5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