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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文教学;聆听艺术;交流;表达
[中图分类号]G6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5)12-0058-02[作者简介]陈星,江苏省南京民办实验学校教师。
聆听不是简单地用耳朵去听,它是一门艺术。聆听不仅仅是要靠耳朵听说话者的言论,还要全身心地去感受说话者的语音、语调、表情等。在教学活动中,说话者和聆听者的活动不仅只是说和听的过程,更是交流互动的过程。
一、备学生――“百啭千声君须听”
备课一定要备学生,但在实际的备课活动中,很多教师并没有像备教材那样去精心备学生。教师喜欢的文章学生不一定喜欢,因此,如果不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不仔细倾听学生,那么不管教师的教学多么饱含激情、声情并茂,学生也不会融入其中。如果接手一个新班级,教师则可通过与班主任及其他科任教师交流或与学生直接对话等方式去了解学生,也可以直接参与学生的活动,体验学生的经历,倾听他们的心声。
只有真正倾听学生心声的教师,才会从学生现有水平出发确定教学目标,才会从学生的兴趣出发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才会从学生的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出发调整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也才会从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际出发进行分层次的教学。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在教学设计时,如果在自己的眼前没有出现那些机灵的、思路敏捷的米沙和那些头脑迟钝的、理解能力很差的柯里亚的形象,那么这种备课只不过是进行抽象的理论推敲而已。”
二、巧生成――“忽闻水上有异声”
杜威曾打过一个精辟的比方:教学关系有些类似买卖关系,市场上是“买”多少决定“卖”多少,教学中是学生“学”多少决定教师“教”多少。如果我们不善于聆听学生,我们便不会知道学生“买”走了多少东西,也就不知道我们该“卖”什么东西、“卖”多少东西。在传统教学中,教师习惯于高度控制学生,把课堂上的一切都预测到位,如果“节外生枝”,就会视其为异类,拼命排除。这样一来,课堂上的提问本是想检测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孰料学生却被不知不觉地引向了教师期望的答案。
笔者曾经在听课的时候目睹过执教教师的“循循善诱”,当有学生的回答出乎意料时,便不予置评,或一言带过,或继续“诱导”学生说出“标准答案”。在我们高强度的控制下,许多学生实际上并未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这就需要我们反思:我们在平时的教学中,是不是忽略了很多有价值和意义的回答呢?
叶澜教授说:“课堂应是向未来方向挺进的旅程,随时都可能发现意外的通道和美丽的园景,而不是一切都必须遵循固定线路而没有激情的行程。”在倾听学生的发言中,我们要不断捕捉、判断各种信息,巧妙运用自己的智慧,结合自己对文本的解读,促进课堂教学的生成。在看似简凡的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思维充满着张力,课堂实则常常变幻不定、瞬息万变,一个鲜活的“意外”,说不定就能成为教学活动中的闪亮点。
“倾听―捕捉―生成”的智慧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教师长期的锻炼。我们要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空间,琢磨他们的所思所想,关注他们的思考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学生的聆听。
三、重交流――“心有灵犀一点通”
(一)生与生的交流
在我们的课堂上,教师往往过分追求热闹,总想让学生多发言,而忽视了对学生倾听能力的培养。倾听有时候比发言更重要,只会说不会倾听的学生不可能学得好。我们总能发现这样一些情况:一位学生站起来回答问题,坐着的同学反应不一,有注意力开始分散,松了口气,心存“幸好没有让我回答”想法的侥幸者,有不认同回答者的观点而急于反驳的蠢蠢欲动者,当然也有一部分认真聆听并做记录的倾听者。毫无疑问,前两种类型的学生,其学习效率是会大打折扣的。
学生间的交流应追求一种中性态度,应平等、自由、公正地交流和学习,互相尊重彼此的人格、观点,认真倾听他人的意见和想法。说话者在表达自己的想法时,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聆听者也不要带有偏见,预先作出判断和取舍。这样,各种想法相互碰撞,有激荡也有交融,课堂既“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也“其乐融融,风和日丽”。
(二)师与生的交流
教师在与学生对话时,需要做学生的忠实听众,调动所有的感官去聆听学生的声音。首先要看着发言的学生,听他们把观点讲完,不要随意打断他们,哪怕是错误的发言。其次要用点头、微笑、鼓掌等表情动作鼓励学生,给予学生充分的肯定。有时教师正是缺少了静静的聆听、真诚的注视、友善的微笑,导致与学生的距离拉远了。
教师应沉下心来,营造安静的思考氛围。当我们带着愉悦的心情聆听每位学生的观点想法时,才会实现真正的教学相长。课堂中很多时候需要安静,安静地思考,安静地倾听,安静地与文本进行跨越时空的对话……
教师应关注个体,平等地对待学生。当因别人的回答冗长繁琐而打断他时,当别人的回答言不达意而露出厌倦的神色时,当别人的回答缺少真知灼见而讽刺挖苦、令他难堪时,我们已经在有意无意间伤害了他人的自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是生命与生命的平等;课堂也需要互相尊重,这是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尊重。当学生发现教师认真聆听了他的心声时,他就会乐于和教师建立信任、友好的关系。
四、炼语言――“宝剑锋从磨砺出”
与聆听相对的是语言表达,我们在期望别人“聆听”的同时,要改进自己的语言表达。在教学活动中,知识的传递、师生情感的交流都需要依靠语言这个载体,因此,师生都应该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
(一)锤炼教师的语言
教师的语言要力求准确、精练,要能在适当的时机用恰当的词语,论述要简明扼要,分析要鞭辟入里,描绘要画龙点睛。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语言艺术水平。叶圣陶说过,“咱们要随时吸取先前不曾了解,不会使用的字词,扩大使用的词汇,扩大了再扩大,永远没有止境。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张口结舌,捉襟见肘”。
教师的语言不仅需要准确、精练,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种感人的力量。这就要求教师的言语表达要诚恳、富有激励性。“言为心声”,语言的情感来自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无限热爱,对学生的赤诚之心。
教师语言也要与作者语言风格相一致。比如文章语言朴实无华,那么教师在上课时也要尽量用朴实的语言与学生交流。这样,教师用语言感染学生,引导学生与作者对话、与文本对话,自然就会出现“于我心有戚戚焉”的共鸣。
教师课堂语言是一面透光镜,从中能折射出教师点拨学生的智慧与才能。苏联教育家赞科夫在《和教师的谈话》中说过:“如果班级里能够创造一种推心置腹地交谈思想的气氛,孩子们就能把自己的各种印象和感受、怀疑和问题带到课堂上来,展示无拘无束的谈话。而且教师以高度的机智引导并参加到谈话里去,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可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如有一次上课时,一个学生说他从《给亡妇》中读出了朱自清对妻子的抱怨。这是一个出乎意料的解读,发言的学生是我们班成绩稍差的学生。笔者急中生智,追问道:“作者在抱怨什么呢?”结果这位学生给出了完美的回答:“这是朱自清对亡妇的赞美,这是一个温柔善良、吃苦耐劳、忍让宽厚、贤惠无私、具有中国传统美德的妇女形象。”
(二)训练学生的语言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在课程目标里特别增加了一点:“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运用口头语言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这对学生的口语表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平时的教学中要创设师生交流的情境。教师要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就需要运用艺术性的提问创设合适的情境,提问要问在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的点上,要问在学生的情感触发点上。第二,教师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说的能力,可在课堂教学中给予学生3分钟的脱稿演讲时间,学生可进行课堂总结,可发表自己对某事的看法,可进行仿句训练……
庄子在《人间世》中说:“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用心听”是聆听的最高境界,它要求我们全身心地投入,走进彼此心灵的幽深之处,感悟彼此内在生命的震颤。如果我们在课堂上真正做到了这种深层面上的聆听,那么课堂教学必然会呈现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S].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摘 要:现在,人们对地方民间工艺美术越来越重视,虽然很多部门或学校愿意承担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发扬,各大院校也愿意加入到保护传承民间工艺的队列中,但是在资源整合、师资培养、课程体系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仍存在很多难题。目前,急需研究出系统完善的方法,让民间工艺美术得到更好的传承。
关键词 :地方民间工艺美术 中职学校 传承
地方民间工艺美术经过多年的历史沿革,体现了中国民众代代流传的审美思想和生活习惯。随着经济发展及文明的进步,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对民间工艺美术进行保护传承的重要性,许多学校也都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参加到民间工艺美术传承的队列中。但是在资源整合、师资培养、课程体系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研究,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仍存在很多难题。
一、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在中职学校传承的现实意义
1.满足人才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据相关部门统计,温岭市草编帽工艺企业等一些民间工艺企业已发展到585家,规模企业46家,全市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达30000余人,但仍存在大量人才缺口。企业普遍存在招工难的问题,技术人员的短缺更为严重。近年来,相关企业都在不断创新,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急需对口的专业毕业生来缓解其人才紧缺的现状。这都需要尽快培养出一大批具有高素质的民间工艺美术设计人员和制作人员。而中职学生就是地方企业发展建设的未来主力军,所以有必要促进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在中职学校的传承,满足人才需求和温岭的经济发展,以此来保障地方民间工艺美术行业的持续发展。
2.拓宽传承渠道,发扬民间工艺美术
温岭有许多民间工艺美术(如:蓝印花布、海洋剪纸、纸扎、龙灯、木雕、贝壳画、草编等)都是民众千百年来的智慧结晶。温岭民间工艺美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种类繁多,是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民族文化的宝贵财富。
然而,随着温岭经济的发展,民众的生活文化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许多民间工艺美术的生存空间遭到破坏,于是各种工艺美术正面临着消失、遗忘的困境。同时,几乎所有的年轻人都不愿传承民间工艺美术,而老一辈的传承者都已年逾花甲或离开人世。在这些众多的民间艺术中,只有海洋剪纸等少数得到了较好的传承和保护,其他很多项目都因无人传承而濒临消失。温岭民间工艺美术的生存状况堪忧,正如著名作家冯骥才所言:“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
所以,将地方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引入中职学校,向学生展现温岭本土艺术,不仅能让学生了解各种各样的温岭地方民间工艺美术,还能让学生在学习创作中不断创新,让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扬。
二、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在中职学校传承的现状
1.没有合理的定位
在民间工艺美术进校园热潮的推动下,各个中职学校都展示出了极大的热情。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等因素,没有对课程目标定位、教学模式定位等进行充分的研究,更没有结合专业特色及学生学习特点和学习规律去实施传承。在传承过程中没有进行合理的定位,导致传承目标不明确,效率低下,因而也就不能有计划地实施传承,达不到有效传承发扬民间工艺美术和为相关企业输送人才的最终目标。
2.缺乏资源整合,课程体系不完善
据了解,许多中职学校传承民间工艺美术项目的并没有统一的教材或开发自己的校本课程,课程体系极不完善,或者只是开发了极个别项目的校本课程,而且质量不高。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民间工艺美术传承的全面性。
3.师资队伍建设不完备
地方民间工艺美术要在中职学校进行有效传承,就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师资队伍。然而,受到民间艺人逐渐消失、师资紧缺等现实的制约,师资不能得到及时培训,导致师资队伍薄弱。没有好的师资,自然也就无法使民间工艺美术得到有效的传承。
4.课堂模式陈旧,传承方式单一
由于受到人力物力等因素的限制,各学校多以课堂教学为主要传承方式,形式单一枯燥,缺乏趣味性。这与中职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传承效果不高。
三、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在中职传承的建议
1.明确课堂教学定位,有目标有计划地传承
课堂教学是民间工艺美术传承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民间工艺美术传承的主阵地。为了有效开展地方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让课堂成为高效的课堂,就要做到明确传承定位。有了明确的定位,有利于为传承教学指明方向;明确教师实施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教师合理地制定传承目标和传承计划,并能以此为核心,逐步展开传承工作;有了明确的定位,有利于为学生学习提供指路灯,全面提升学生素质,不断提高学生学习质量。
明确课堂教学的定位,要做到根据社会需求和结合中职学生实际,寻找合适的课程目标定位、强调教学的重点,合理搭配教学模式。以此为基础,教师才能带领学生向着一个又一个的目标前进。使学生一步一个脚印地习得知识能力和技能以及社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传承效率。
2.整合资源,开发校本课程
温岭的地方民间工艺美术资源基本都零散地分布在民间各个角落,没有一个系统的归纳整合。而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在中职的传承必须要依托一定的教学资源才能有效开展,所以教师要积极搜集资料,根据中职学生的学情全面开展校本课程的开发,完善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民间工艺美术传承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知识。
地方民间工艺美术资源丰富多元,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能用于课堂教学,需要根据本校的特点灵活运用,对其进行筛选、编写。筛选课程资源要遵循适应传承目标定位、尊重学生的个性、兴趣差异、适合本校工艺美术专业建设的实际的原则,通过删减或添加,合理编排。从而更好地适应学校及学生的具体情况,充分满足学生知识体系的构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发挥学生在民间工艺美术传承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性。
3.“请进来走出去”,增强师资力量
为了改变师资薄弱的现象,“请进来,走出去”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通过引进、外聘、培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打造一支有内涵、有干劲、有钻研精神的民间工艺美术教师团队。
“请进来”,是指通过将民间艺人请到学校来,对教师进行民间工艺美术的培训和现场指导。“走出去”,是指根据民间工艺美术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开拓校外学习的途径,努力探索各种渠道,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教师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教师民间工艺美术的理论水平和工艺制作技能。我们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去寻找隐藏在身边的老艺人,如笔者学校的蓝印花布项目,就是通过网络搜索,找到各地的专家、艺人和企业,而后拜师学艺,为蓝印花布的师资培养拓宽了道路。
4.丰富传承方式,激发学生兴趣
基于中职学生学习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不仅要在课堂教学形式上下足工夫,更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出课堂到社会上、生活中获取知识。这样既可以体现艺术源于生活的规律,又避免了学生知识面局限的现象,帮助学生摆脱课堂的束缚,从而提高学生知识的自我建构能力和技能操作的能力,以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
(1)教学做合一,理实结合。地方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必须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因为地方民间工艺美术教学培养的是有实践动手能力的技能型人才,这样才能同时完成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建构和技能知识的建构。而且,传承地方民间工艺美术,不仅要采用一贯运用的‘教学做’合一的培养模式,更要想方设法灵活运用一些先进的教学手段如: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等,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民间工艺美术传承中来。
(2)巧用师徒制,传统现代相融合。在古代,民间工艺美术的传承,一般采取师徒制形式,我们可以巧妙地将师徒制运用到教学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比如到企业聘请民间工艺美术大师,成立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室,将师傅带徒弟的模式融入到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学校陈根土帽饰工作室就在草编工艺传承中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3)追踪寻源,将课堂搬到教室以外。学校可以带领学生参观相关的民俗节日庆典、博物馆、展览,以拓宽学生视野。也可以不定期带领学生到当地民间工艺美术的发源地去参观考察,追踪寻源,深入了解当地的民风民情,感受地方特色民族文化的熏陶,欣赏优秀的民间工艺美术作品,激发创造灵感。
(4)举办民俗活动,营造学习氛围。在民间工艺美术逐渐淡出人们视线的今天,通过民俗节等活动,在学校里营造学习民间工艺美术的氛围,能够强烈激发中职学生对于民间工艺美术的热爱之情。例如:端午节的荷包制作比赛,小人节(温岭石塘镇的本土儿童节,家长常以面泥纸扎等为材料,制作彩亭彩轿,为儿童祈祷。)面塑纸扎展示,或蓝印花布服饰展等等。所以在校内举办一些民俗活动,不失为营造浓厚学习氛围的好方法。
总而言之,地方民间工艺美术在中职学校传承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改善,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欧新黔.中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与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王海霞.民间工艺美术[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3]刘畅.刍议职业教育与传承民间手工艺[J].职教通讯. 2013(17).
[4]李朝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河南民间工艺美术为例[J].文艺理论与批评.2012(4).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广泛的内涵,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因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如口头文学、传统工艺、风俗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都是我们的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是集体族群的独特标志,是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财,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经济和人文价值。正是民间的存在,才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才为热爱、创新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体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现代信息电子的冲击,有的甚至没能继续传承下来。所以,必须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民间文学艺术生存发展的环境,使得民间文学艺术得以长期传承。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存在着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人文学等多种观点,之所以确定它的权利归属,是为了使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得到更好的保障,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更好地创造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从而实现其应有的艺术价值。
一、该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民间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化艺术都是民间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发展和传播大多涉及多个个体,他们在其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承担着创造、表演、传承、记录等职责,都为民间文学艺术做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这就需要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过程中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规定确定到个人头上。但是在确认权利归属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难以确定到个人,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给予保护,但是要把握好保护程度,因此,必须确保公平,确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以此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多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重要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和财富,确认其权利归属必须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为前提,促进它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继续发扬光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分析
理论界始终未停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存在国家主体论、集体主体论和个体主体论三种观点。个体主体说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早期理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也处于启蒙状态。个体主体论认为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对其保存和促进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将主体难以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归传承人所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狭隘认识,这是因为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是集体协作而产生的,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传承人的变化,也就是传承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甚至存在多个传承人,且每一个传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围内经过认真挑选产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学者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争论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国家主体论。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广泛的拥有性特点,而且一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都是在共有领域使用,因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应为国家。这样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争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又可以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让每位国民共同享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方式实质上并未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近年来,集体主体论逐渐兴起。这一理论提出的观点是,对于主体难于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它的集体族群作为它的所有者。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贡献。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应为集体群族,而非某个个体传承人,也非国家,这种观点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保存和传承发展。那么集体群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管理组织-社团组织,承担本群族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职责,促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长足发展和进步。社团组织作为诸多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代表,便于组成社团组织联合体,共同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用;社团组织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它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诉讼维权,确保其被合法利用。
三、结语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模式化表达权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蕴,各民族迥异的生活环境、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审美情趣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蕴育、流传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奇葩,承载着道德教育、审美观念传播、民族信仰传递等功能。对之予以法律保护,是认同和尊重群体民族风格及民族文化的体现,既能增强群体之优秀文化主体意识,保持文化多样性;又能满足群体之精神需求,增强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构建和谐社会之基石。
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内涵界定的多样性和术语使用的多样化,使得对这一领域之研究,尚未达成实质性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此类事物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传统文化表达”,此表述已为各国所认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给出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的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取向的个人)创制并维系的产品。
UNESC01989年《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给出的定义为:“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人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化、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笔者借鉴上述定义将其内涵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群体(或反映该群体传统艺术取向的个人)所创作并维系,构成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反映该民族或区域群体历史渊源、风俗习惯、、民族风格、文化传统等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艺术性表达形式。包括:一是言语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诗歌、神话及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民间说唱音乐及器乐;三是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戏曲、宗教仪式及杂技艺术;四是有形表达形式,即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诸如民间剪纸、绘画、雕刻、蜡染、刺绣等。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对象不包括有形表达。笔者认为有形表达依附有形载体的特性不妨碍其成为受保护对象。有形表达保护的剪纸等“体裁”和前三类保护民间故事等“体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有物质化的形式要求。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载体上,但可就相同主题,以人的动作、言语或艺术品为载体,传达的模式化信息。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
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明确具体的作者,是在借鉴素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基础上创作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启发创作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质,进行艺术再创作形成的改编作品。这类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质进行创造性加工,又没有失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艺术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创作手法,进行旋律改编形成的作品《乌苏里船歌》。三是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模式为内核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在借用民间文学艺术主题、传统表达风格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体裁(如剪纸、刺绣等)的基础上,融入作者的丰富阅历、审美情趣创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纸体裁,根据“蛇”这一母题的基本造型和图文样式,创作的蛇年生肖邮票。
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沿袭共同传统文化的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达,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创作主体的群体性。群体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风俗习惯、价值追求,沿袭共同传统文化的人群集合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无论是群体无意识的创作,还是个人创作、反映群体价值取向、为群体认同吸收并发展的创作,都是群体的智慧结晶,其创作、流传和保存,都鲜明地打上了群体智慧的烙印。
二是创作活动的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具有永动性,促之发展的是群体固有的特质。创作是群体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体独特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民族信仰传递的天然工具。因此创作活动延续不断。群体的特质促使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流传过程中保持“内核”的稳定性。“内核”的稳定性保障创作的传承性。
三是流传地域的相对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流传深受流传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对于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某一群体的传统文化不被其它群体认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而带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绝对的,群体文化被其它群体认同后,就会产生跨地域的流传,甚至在国家之间产生共鸣。比如,梁祝传说从区域性传说演化成全国性的文化遗产,如今流传到国外。
四是保护期限的无限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伴随着群体的日常生产生活,是群体传统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现,由此决定群体根据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变化,相应地改造加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是一个只有“始”,而没有“终”的流动过程,因此应无期限地保护。
五是保护内容的模式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达,核心是具有传统艺术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众多群体特质汇集在一起作为模式体现。模式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灵魂,体现为相似母题的组合或相似的表达形式,是群体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的反映。言语表达体现为“口头程式理论”,即个体依据程式化的主题、程式化的典型场景和程式化的句法来结构作品。个体以模式为轮廓,据其生活阅历、丰富的想象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创作场景构建生动形象的作品。民间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长沙民间舞蹈《狮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龙舞》的“跑圆场”等。此外,有形表达依附的造型艺术品也传递着模式化信息。如杨柳青胖娃娃年画主题中,手持莲花、怀抱鲤鱼、圆头圆脑,体态丰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头顶及水纹、红色的鲤鱼及莲花,翠绿的荷叶等模式化的着色手法。
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来源群体重视的是精神权利、文化认同感的满足。尽管群体也关注经济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认可,并得到持续发展。王鹤云女士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文化特性权”,包括文化归属权、公布权、文化尊严权、使用权、传授权、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七类。笔者认为权利内容包括标示来源权、公开权、文化尊严权、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传授权。
标示来源权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播时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创作群体身份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来源地的权利。其中须注意:标示方式的恰当性(即不能破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完整性和原始风貌)和来源地、来源群体的真实性。
公开权即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向群体之外的公众公开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作的延续性决定其不属于公有领域。发达国家主张归入公有领域是其无偿窃取、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托词。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体范围内流传。公开权针对仅仅在群体范围内流传和虽超出群体范围、但尚未超出我国领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和内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维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生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通常是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有时脱离背景的使用都会侵害群体的文化尊严权,毋宁说歪曲、滥用。非原生境使用产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体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严权通过保障公众领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特质、民间传统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众认同、积极弘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专有使用权是群体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享有的固有权利。群体作为创作者、传播者和保持者,作为私权主体,固然享有专有使用、拒绝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此处规定专有使用权,是为了与群体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须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形相区分。
许可使用权,即允许群体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复制、展览、表演、摄制、改编和翻译。以艺术创作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权利主体的其它权利,都是允许自由使用的。
传授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将其掌握的技艺向谁传授、通过什么方式传授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与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法规、群体习惯相冲突。传授权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涉及的技艺。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民族风格的体现,是国家传统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因此应对权利主体设定禁止权的权利限制,即不享有转让权和放弃权。此外,还需借鉴《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构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用著作权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行法依据在于《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也未曾见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不甚明了。以至于面对《著作权法》第6条我们甚至无法断定著作权法想要设立特殊著作权权利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纳入其保护体系内,还是想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来保护。另外一点,著作权法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那么保护对象就被限定在符合著作权要求的作品形式的民间文学艺术。如此一来,不构成作品的一部分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就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之外了。显然,这样不完全的保护方式对于日益重要和体系化的民间文学艺术而言是不够的。
支持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认为其合理性在于:首先,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客体具有相似性。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关注的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从广义上来讲都是人们的文化创造,并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文字、图形、行动等一定的表达形式展现出来。也就是说,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和著作权作品之间具有极大的同构性,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来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这样可为我们节约大量的制度转换成本〔6〕167。
其次,就保护的内容来讲,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目的从WIPO处于2006年10月起草完成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所列举的看来,在于: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各群体的实际需求;制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或传统文化的滥用;赋予各群体权利;支持习惯做法和群体合作;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激励群体创新与创造;促进思想与艺术自有、研究与文化的公平交流;有助于文化多样性;促进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预防无效的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及其相互信任〔7〕1。通过总结,我们不难发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着眼点在于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保护。这一特点在结构上与著作权的一体两权的保护相同,在目的的实质上因为客体的近似也极为相似,如发表权对应是否公开的自主选择、署名权对应指明来源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应不被丑化、任意篡改、歪曲使用、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一系列的财产权利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利用,有限度公开和使用。WIPO也认为,“版权保护(可或防止他人复制、改编、向公众广播等财产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似乎能够很好地满足本土居民和传统群体的许多要求和目标。版权制度下,针对使用传统文化表达,规定了版税的取得或损害赔偿的补偿方式,也符合了特定的要求和目标。”〔8〕35最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可以免去主体为申请保护而承担的复杂的程式与手续,从而提高保护的效率。从实践上来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取版权保护,因此,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协调〔6〕167。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虽然相对于上文分析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等有一些优点,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著作权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完善的保护。采用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特别权利保护模式
特别的权利保护模式是指将民间文学艺术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不再将民间文学艺术生硬的纳入作品的范畴。这种保护方式以1982年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为典范,同时也在多国得到实践。著作权法的创立就是为了满足现代工业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创作作品和出版等问题,服务于资产阶级思想方面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来没有想要解决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问题〔6〕167。著作权法创立的思想基础在于“劳动价值论”、“自由意志理论”等,发展到后来才引入公共利益平衡之类的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更是刚刚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项并不是为此创设的制度如何去完整包容它要保护的对象。
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的更优性主要在于: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具有永续性的特点,而传统著作权客体保护在利益平衡的要求下是绝对有限的。有学者认为回顾版权法及其历史,版权法本身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无限期保护的版权不是一个不可以突破的障碍。但是,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在法律拟制上具有时间上的有限性,其原因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了文化的更好的持续性发展,著作权人不可能获得永久性的权利,一项作品最后必将归于公共领域。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而言,其本身就处于公共领域中,对它的保护更多意义上是寻求对它的尊重,维持其存在和发扬,而不是给予它封闭性的垄断的权利。并且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传统文化,在传承中会有所发展和变化,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持续性。这是著作权保护所不能做到的。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群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多为一个区域的族群,是以区域来划分的,并且包含着这个区域已经逝去的那些人们。不仅具有群体性,而且有绝对的不确定性。一项或者一系列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都是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不断积累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产生这一质变的度很难把握,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出完成该质变的人。即使找出来也不能忽略完成量的积累的人,更而况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之后还有长久的发展完善过程。故而,这是一个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并存的权利主体。与著作权确定的主体形式有冲突。虽然可以建立人制度,但是这终究是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否认在权利主体上的现存冲突。而且人制度本身就面临着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怎么解决与行政的关系,是纳入行政体系还是行政指导;人如何反映群体的权利要求,保护群体的合法权益;当涉及现实利益时,如何分配利益等等。如若引入人制度,将会使著作权法更为混乱,不若在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中进行构建。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大于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必须以作品形式出现,不能完全涵盖民间文学艺术。正如上文所列,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多被分为四个方面:口头的表达、音乐的表达、行动的表达、有实体的表达。这其中有很多不能纳入作品的范畴,如传统仪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不具有作品的性质。当这些不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不能被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时候,采用著作权法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必然会有缺漏。
第四,对作品的著作权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宗旨,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相比于更注重于维系和传承。
诚然,特别权利的保护方式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一是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假如每出现一个新的保护对象就设立一种新的保护制度,势必是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越来越复杂。二是建立一种新制度的立法成本较高。三是专门制度的执法成本也高,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新法律的不熟悉。四是专门制度保护的国际化困难较大,很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9〕51。但是笔者依然认为,这些困难并不是决定性的,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智力成果快速扩张,知识产权体系在全局上是一个在不断扩大的体系。因此,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和独特性而言,为了使对其的保护更加完善,适合于单独成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再者,1982年示范法便已经提出了特殊知识产权的理念,同时也在多国开始了立法实践。同时,其余国家或是在著作权中如异类般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或简单的参照一些国际公约来保护,或利用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来规制,都没有一个系统的体系。通过分析,这两种保护模式的主体、客体、价值、保护方法、对象特征上都有较大差异,此特出著作权不如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平行的新型知识产权更能合适的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