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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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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问题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景观绿化;设计原则;生态性

一、城市绿地景观的概念和作用分析

1、城市绿地景观的概念。城市景观绿地主要是指以栽植树木花草和配置一定的设置来改善城市的环境和塑造城市形象,基本由绿色植物所覆盖的具有较强装饰性和观赏性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景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和公园、滨水景观绿地、街旁游园绿地和步行商业街绿地。

2 城市景观绿地的作用。城市景观绿地有助于提高居民城市生活的质量。城市景观绿地有助于提高城市自然生态质量。城市景观绿地也是城市景观系统中的一部分,分布性较广。城市景观绿地的增设增加了城市绿地空间,同时有助于保护自然环境和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城市景观绿地有助于增加城市的经济效益。城市景观绿地的建设带动了周围的城市土地的开发,增加了城市商业的机会。城市景观绿地规划有助于城市防灾。城市景观绿地点小而多,有助于完善城市的绿地系统,缓解自然灾害。

二、城市绿地景观规划设计的现状分析

1、城市景观绿地结构单一,层次性不够。很多的绿地建设只是通过单纯的种植花草树木来完成景观建设,造成景观的生态性和观赏性很差,往往是达不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作用。而且景观绿地的层次性不高,绿地景观建设不仅要面向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人,同时也不能为了突出个别城市景观而忽视更加有益于人们生活的街头小块绿地等。

2、城市绿地景观缺乏生态性、自然性的规划设计。自然美的事物才具有真实的感彩,也更能够使人的感情产生共鸣。但是在现代的城市景观绿化规划设计中,人造的景观往往占多数,缺乏人性化的考虑,很难与周围的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形成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使身在其中的人们有情感的触发。

3、城市景观绿地缺乏生态经济效益。景观绿地规划设计要贯穿于整个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但是往往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被严重破坏后,才认识到景观系统的重要性,这时人们就会希望通过绿化建设来弥补这种自然的缺陷。这种事后补救的办法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需要很长时间来恢复场地的生态活力,而且也消耗了时间和精力。同时绿地景观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近几年来流行的“草坪热”,不仅造成事后管理的难度,而且草坪的持续时间短,可能要经常更换,也增加了经济负担。

4、城市景观绿地与历史文脉脱节。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有助于塑造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的历史发展和文化特色。但是在现代的城市建设发展中,为了盲目的适应现代化的发展,一些具有历史特色的景观被摧毁,传统的文脉、自然的景观给野蛮的手法打乱。这些代表中国历史文化进程的宝物在机器的轰鸣下被掩埋。

三、城市绿地景观规划设计的原则分析

1、注重历史延续,开创特色未来。城市景观绿地规划设应该体现城市的历史沉淀和发展变化。城市建设大多是在城市原有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历史不能被否定。重要的历史建筑和文物古迹,要科学的有意识的发掘、利用和保护,使得历代所经营创造的城市空间和景观得到延续,同时应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创造出既符合地方特色又具有时代进步感的城市空间。所以在进行景观绿地规划设计时,注意保存城市的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的珍品,使其能够反映一定的文化内涵。在景观绿地规划中可以放置一些具有当地文化特色和历史沉淀感的小景来营造场地的历史氛围,可以是一片斑驳的墙面,一块当地的老石或是一棵枯树。

2、体现人文精神,注重视觉感受。城市是满足人们居住工作和生活的空间,任何城市景观绿地规划设计应该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容纳人们的各种活动,使城市建设与人产生情感上的沟通,为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体现人文精神。人们都希望看到美好的事物,所以景观的视觉和谐也非常重要,所以城市景观绿地规划设计必须尽量使城市景观在各个方面的不同方向和不同视角下都能给人带来愉悦的感受。

3、尊重自然环境,实现和谐共存。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了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们在城市景观绿地规划设计中应该尊重自然资源,强化城市的自然景观特征,以自然景观的柔性特征软化城市的钢筋混凝土营造的硬体空间,使人为景观与自然景观和谐共处,为人居环境注入生命活力,创造特色环保城市。同时通过合理的景观绿地规划设计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交流,形成安全的距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维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4、协调统一与变化,开创多元化发展。人类社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也就要求城市景观绿地规划设计的内容应该丰富多彩,应该让不同的社会团体收益,各得其所,真正实现城市景观的多样性。但是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发掘城市个性和地方特色,突出城市与其他不同区域的城市的差异个性,而且与周围城市也有所区别。

四、城市绿地景观规划设计的方法分析

1、景观绿地植物配置。在植物的配置选择上,要根据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来进行选择,例如是观赏性绿地,可以选择一些尽观赏性强的植物,尽量采用自然式的布局,充分发挥植物的自然姿态。同时也要考虑到景色的四季变化,可分区段配置之物。合理搭配植物,在平面上做到植物种植疏密合理,根据植物的树冠大小决定树的间距,在竖向上则做到高低层次、错落有致,也可以结合场地的地形和建筑组成有韵律、有节奏的空间,营造不同的场景氛围。在植物的配置上最重要的是选择适合当地的植物,符合植物生长的要求。

2、景观绿地种植设计。根据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采用不同的种植形式。例如在游园小路两边一般采用不对称种植,而在主要道路两边则采用规则式种植。在植物的种植设计上尽量使植物以自然方式生长,充分利用常绿树和落叶树、乔木与灌木、速生树与慢生树之间的搭配,丰富视觉效果和空间变化;在道路两边应充分考虑遮阴效果的制造,同时宜选用树形优美、疏密有致、高低合适的树种。在每一个区段应设置一个突出的季节植物景观,形成景观中心。除了种植成本之外,植物栽种以后的养护费用也应该充分考虑。

3、景观绿地设施设计。城市景观绿地中的设施是为了提供人们休息、娱乐或者装饰照明使用的小型设施,应该遵循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设施的设计和布置。可用自然石块做成凳、桌,又可以在绿地内设置一些地灯、雕塑等,既方便使用,又与自然景观完美结合。但是在规划设计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场地的安全性的考虑,如亲水平台、桥、假山,这些地方都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应该设置栏杆、障碍等保护人们的安全。城市景观绿地规划设计是城市景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自然演化过程中一种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工作。一个城市要树立自己独特有魅力的形象,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足够的经济实力、文化背景、还需要有合理的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做到城市景观绿地规划的自然生态性发展,实现城市绿色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 经济管理 问题 对策 发展

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对于企业而言,其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的目的就是盈利,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代经济环境下,企业想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趋势,对企业自身的各个方面进行合理的协调,保证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就变得尤为重要。缺少科学合理的经济管理,企业的经济运行就得不到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实现。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需采取系统规范的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在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中,要善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施行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为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企业经济管理的内涵

企业的经济管理指的是一种对企业的资源及其价值进行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相关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与控制,其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的经济管理职能都逐渐从以生产为主的管理转向以经营为主的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经济管理任务就不只是按照企业自身的特点与生产经营的规律进行相关产品价格的制定、对相关的成本或费用进行控制,还要把企业看成是社会经济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根据市场的客观规律及相关需求,对整个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

二、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的情况看来,企业的经济管理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控制审核方面

就企业的控制审核而言,不少企业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受旧管理思想的束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先进的管理手段及相应的理念都层出不穷,这对企业的管理是一个很大的帮助,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却并非如此,传统的管理模式在企业的经济管理中仍占据着一定的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经济管理的现代化进程,使得企业的经济难以得到高效的运转。

(二)人员管理方面

企业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人员问题主要就是人员的更换及相应的人员素质。在企业日常的财务经济管理中,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对相应的工作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次,对于相应的工作人员,没有合理的开展培训教育,使得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得不到有效的提高,使企业整体人员的素质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另外,不少企业都没有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缺少相应的奖惩,这不但不利于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而且还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具有很大的阻碍。

(三)生产过程方面

由于市场的多变性,使得企业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潜在的不可控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例如相关财务管理软件或重大生产设备等的突发故障,在平常的管理中,不少企业都缺少对潜在威胁的应对策略,企业一旦出现临时的突发性状况就会乱了阵脚,进而对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对企业的发展的极为不利的。

三、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经济管理理念的创新

对于企业经济管理理念落后这一问题,相关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要跟上时代的步伐,积极借鉴新的管理方法,并根据自身企业特点,进行相关管理的开展。企业的领导要对相关经济管理的重要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要注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经济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

(二)加强人员管理

就人员管理方面,企业应该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实际的情况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机制。在具体的经济管理中,相关部门应对相应的岗位进行合理的设置,对人员进行合理的分配,最大限度保证人员能力的发挥;此外,企业还应根据实际的情况对相关岗位的人员开展一定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及相应的工作能力,保证经济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明确管理目标,完善经济制度

企业的经济活动贯穿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任何一个环节的活动开展都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在具体的活动中,企业首先应该明确经济管理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并将相应的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人员的头上,最大限度保证经济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此外,对于生产活动中潜在的威胁,企业也应该做出充分的准备,在保证经济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可能的突发状况做出合理的预测,并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使得突发状况发生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映,把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企业经济管理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对现代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取得优势,就必需要重视企业经济的管理。在日常的经济管理过程中,要求要善于结合市场发展的趋势,找出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采取科学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进而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付亮.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热点问题及解决方案[J].市场论坛,2013.

[2]胡波.论现在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

[3]余春耕.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第3篇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乔红霞在担任甘肃两家公司经理期间,先后以公司名义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和协议书,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区销售家电产品。

双方纠纷开始于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因乔红霞公司拖欠货款不还,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起诉,要求乔红霞偿还货款及利息。之后,由于管辖问题,市南区法院将此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另一边,2000年3月,乔红霞又将澳柯玛公司告上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后者返还多付货款及扣率、返利款。乔红霞向法院出示了多份双方购销合同和协议书,2001年5月,兰州中院以此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乔红霞方1500多万元。之后,澳柯玛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当年11月,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1月,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账户划走930多万元还给乔红霞方,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和协议书,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青岛市中院在审理澳柯玛诉乔红霞公司这一经济纠纷案的过程中,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到青岛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侦查之后,2003年10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乔红霞提起了公诉,称乔红霞采用添加的手段变造了3份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书,此外,还伪造了另一份补充协议书与一份返利协议书,而乔红霞正是以这些合同与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赢得了甘肃两院的经济纠纷案并获得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乔红霞的刑事责任。

11月4日,乔红霞被逮捕。而青岛市公安局也在“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39万多元及美元30万元。11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中,乔红霞是否“添加变造、伪造7份合同、协议书”理所当然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但是对照甘肃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与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却不难发现,甘肃两院所依据的合同和协议书却并不完全是青岛市检察院指控的这7份。而另一个庭上辩论的焦点是:如果乔红霞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书情况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乔红霞民事胜诉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事实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精神的。”乔红霞的辩护律师、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说,“本案纯粹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不是刑事诈骗犯罪。”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和执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强行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值得注意的是,乔红霞于2002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青岛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的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曾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就“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答复》中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青岛市检察院有关人士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乔红霞之前见到过这一答复,但由于这一答复只是由高检的法律政策研究室作出,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记者为此电话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称,既然该答复是针对地方检察院有关请示而作出,有关方面应当照办。对于青岛市检察院未按《答复》中的指示办案,该人士称:“我们以前没遇到过类似情况”。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曾分别就一些地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越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下达过相关通知。1989年公安部曾针对“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的情况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第4篇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关于经济纠纷问题范文第5篇

本文通过对一起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普通的经济纠纷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审理的过程进行评析,以期对存在同样情形的公司经营者,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案例描述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盛某、李某与当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资700万元创办琪*针织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开始投产,接受福建厂家的订单,该公司除自己加工外,还与50多家个体加工户签订加工合同,将订单发给加工户加工,约定交货两个月后结算加工费。与福建厂家的结算只能由盛某办理,其他人办理不了。盛某从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厂家结算的货款1766969元,盛某付给李某996325元,付给王某200000元。三人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填补公司购买设备的欠款、装修款及发放员工工资。

公司与各加工户的合同结算日期在8月份后陆续到期,公司暂无力支付加工费。盛某与王某因管理发生纠纷,被股东王某纠集当地人员殴打,李某被加工户追债。盛某、李某于8月底离开公司,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将呆在乡下的盛某、李某抓获,并认定50多户加工户被骗加工费1161629元。

检察院审查认定了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并认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后,及时向市检察院提出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后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县检察院。

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到,该案最初是因为众多加工户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经县委开会决定由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主办检察官明确答复律师,案件必须。而三人中的王某是当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没有“另案处理”。

检察院于2013年8月中对盛某、李某提起公诉,认定两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是认为三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费后又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县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无罪要点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本案中公司经营虽有不规范的问题,却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问题。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厂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厂外50多家个体加工客户进行加工。琪*针织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户在后,而且与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比较顺利,并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问题。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确定他们有“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过委托加工户来骗取加工费”的主观意图。

二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费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琪*针织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费款是盛某同福建厂家结算,再由盛某付款给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厂家结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无个人侵吞的情况。

公诉人认为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收到福建加工费后,不支付加工户的合同款,而是用于工厂设备、工人工资等,是骗取加工户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客观归罪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012年8月份前琪*针织有限公司收取福建厂家货款时,与加工户的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未到。公司支付工厂设备与工人工资等,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与加工户约定两个月结算加工费,这在一般的加工生产经营中,均是常见的。

三是股东离开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盛某因被当地人股东王某殴打,无奈离开工厂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还是出具委托书,让李某去福建结算其他货款。因为只有盛某能与福建厂家结算货款,如果想侵占货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结算货款后逃走。两被告人事后亦没有提取工厂货款逃跑的情况,公司与两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为。

辩护律师人认为,两被告人股东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视,多次与律师交换意见。由于羁押时间过长,在律师多次交涉后,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被羁押长达11个月的当事人获得了自由,11月25日检察院撤回,11月26日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不再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验教训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带来灭顶之灾。尽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却屡禁不绝。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近来有抬头趋势,2012年以来,本律师办理有三件合同诈骗罪案件,均是普通经济纠纷,幸好在侦查及审查阶段辩护成功,没有进入法院审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经济纠纷,由于当地维稳需要,由当地党政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强行当做刑事案件来侦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压力。本案律师介入后,虽然各被告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公司再也无法经营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费,也无法全部支付给加工户,且办案人员也因这起错案受到处分。这起公安机关违法插手普通经济纠纷的案件,导致了办案机关、公司、加工户三输的结局。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不规范或违法的情形,或许更多的人只看到公司因欠款被人告上法庭,以及因违法经营被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一般处罚的情形,却绝难想象到公司老板和主管有可能被抓捕、坐牢。

相对的,民事责任只是因为普通的违约行为,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行政责任也主要是针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相对较轻的违规行为设置的,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经营者忽略的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落后的法治环境、陈旧的法律观念,使得公司经营者欠缺法律意识;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规范,又常常令企业经营者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而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家经营不规范,企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导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触犯刑律的风险。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企业经营者如果还停留在过去那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展的要求了。

在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一样,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自从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将法律风险这一概念引入国内之后,引起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法规政策相续出台,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实践也因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对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在该指引中法律风险正式被列为企业面临的五大风险之一。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驱动下,中国移动集团、国家电网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管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2012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公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为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国家标准版通用指南。这一指南的公布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推广。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中去。

更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法律顾问业务的巨大区别,以至于没有意识到它的真正作用。传统的法律顾问是一种简单提供法律咨询及合规审查的外部式法律服务,这种服务模式远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法对企业运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