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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艺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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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艺规程

化工工艺规程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交通系统工程、给水系统工程、排水系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燃气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防灾系统工程和其他特殊管线工程。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市政建设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五条对于规划未覆盖或规划调整区域,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两套以上技术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是否举行专家评审(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核发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对市政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短距离接管、延管、迁线等零星市政工程按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办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临时市政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当规划行政许可作为其他行政审批必备资料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没有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在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时,各管线工程应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再开挖进行建设,确须在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

三章市政项目选址许可

第十三条市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选址申请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该项目立项申请。

第四章市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此项许可限于要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用地许可申请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并审查同意提交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章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具备相关资料后,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相关建设许可。

第十九条市政建设单位须委托由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放线,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项目方可施工。

第六章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测量(市政隐蔽工程在工程覆土前须进行竣工测量),取得竣工测量资料后,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测量成果和相关资料,提出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竣工测量单位须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竣工测绘单位应采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平面坐标系和国家85高程系。竣工测量成果必须符合《*市*区UPGIS数据入库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查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技术标准。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在建的单位用地、居住小区等项目内市政项目与地上建筑一同验收,不再单独办理市政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最终审计,不予出具审计报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进行项目结算,且工程不能移交。

第七章零星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对于短距离(100米内)延管、建筑项目给水、燃气、排水接管、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等零星工程,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盖有“*市*区规划管理局市政工程规划专用章”审批签字的施工总平面图。项目竣工后须进行竣工测量,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获得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施工总平面图后,方可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出施工申请。

第八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技术标准,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入库,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现时性。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竣工测量内容和数据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化工工艺规程范文第2篇

1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原则;

2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4重点突出,分类施保、救助原则;

5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

(五)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救助资金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

(一)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以上三类人员住院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二次的个人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2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限最多救助二次,年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

4城镇分类施保对象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

年内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40%比例救助。年内住院二次的自理费用从第二次住院开始按30%比例救助,年住院封顶线为8000元。

(二)日常救助

实行定额救助,救助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长期患慢性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人员。

救助方法:每年发放一次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救助标准100300元,年内每人只能发放1次。救助对象使用救助卡(券)同时应支付所购药品20%自付费用。

本条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三)临时救助

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居民一般不予救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因住院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年封顶线的40%

(四)慈善救助

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救助,民政部门每年要在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住院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共享后,救助对象可凭社会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的政策。

(二)日常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统一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券)

(三)二次和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转诊、急诊、急救办理程序

确需转诊治疗的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市民政局登记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救助。

对因急诊、急救并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一周内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审核救助。

(五)慈善救助程序

按《省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民发〔〕15有关规定办理。

(六)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费用

1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6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市民政局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的筹集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4社会捐赠资金。

5其它资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过5%基金结余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市财政局要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储存、管理、支付等业务要全部划入该专户。市民政局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办理二次和临时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发放。

2住院救助和日常救助资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月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市民政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3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住院救助资金、二次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财政局复核后将资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市民政局基金支出专户,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市民政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优惠项目和幅度,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名称在媒体公布。市卫生局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协助市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疗费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对单病种治疗要在最高限价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对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凭身份证明、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和购药,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肌肉注射手续费。住院治疗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费、护理费各减免20%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半年开展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组织领导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并成立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诊疗服务标准等,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民政局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衔接;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化工工艺规程范文第3篇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化工工艺规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措施

城市规划影响着城市的建设与未来发展,城市布局的合理性是衡量城市规划质量的前提,这也影响着城市街道的美观性,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据,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加快城市的发展进程,也可以体现城市发展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其既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可以满足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目标,城市规划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本文对二者的关系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1.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概述

1.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预测与指导,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布局更加合理,而且还需要对城市的建设工程进行调整与安排。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期限,是在规定时间内对城市发展的规划,而且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合理,会阻碍城市的发展。另外,不合理的城市规划会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摆放以及效用发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从而降低社会服务的质量。

1.2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的内容比较广泛,而且形式多种多样,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比较特殊,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可以提高社会的服务质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公共利益可以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城市规划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2.1城市规划是以提高公共利益为目标

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而且可以增加公共的利益,使社会氛围更加和谐。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城市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可以提高城市的居民的生活质量,使人们的生活以及出行等日常活动更加方便。优质的城市规划方案可以带动城市的发展,环境城市的交通压力,而且还能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城市中工业的发展以及资源的过度开发会带来一定的环境问题,而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发展建设更加健康,可以做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使城市中的空气更加清新,这也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2.2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作用

良好的城市的规划不但可以增加城市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增加城市的社会效益,有利于物质与精神的全面提升。科学的城市规划,可以使城市的交通更加便利,可以使社会的秩序更加安定,交通行业的发展会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也使人们的出行更加方便。城市公共利益的提升也带动了城市居民经济收入的提升,对提高城市居民的物质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还能满足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所以,城市规划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良好的城市规划可以美化城市的形象,还能体现城市的历史,使城市蕴含丰富的文化底蕴。而且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对精神文明的影响是比较深邃的,具有长远的意义。

3.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3.1政府宏观调控不足

城市规划是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权力的体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是体现城市规划最大公共利益的最有利的措施。政府的宏观调控力不不够,可能导致规划在某种程度山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而更加有力于个体的私人的利益。可能导致大众群体对利益的诉诸遭到拒绝,甚至导致规划项目难以进行,需要重新设计规划,既造成了经济损失,又造成了公民的利益损失。

3.2城市规划方向较狭隘

一个城市的规划布局的决定权大多不在群众的手中,而是在少数的决策人手中。规划师对于城市的布局更加听名于这些少数的决策人,导致城市的规划方向出现狭隘的选择范围,不能够满足大众的集体利益需求。规划师对于大众和自身的利益需求有时完全无从选择,只能够听从决策者的话语,然而有些决策者很有可能缺乏相应专业知识,会导致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受损。

4.提高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措施

4.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政府的宏观调控对于城市规划有着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加强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决策力度,有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城市,进而保证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首先要从政府内部做起,严格抵制将土地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不正当行为出现在政府部门当中。政府要考虑到大众的利益,坚决不能为了个体的私欲而影响群众的公共利益,影响城市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要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的政府能够维护大众的利益,尽量减少重个体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不会出现权力当道的现象。权力当道不仅仅有损政府的形象,还会影响群众的公共利益。

4.2扩大规划群众性,提升公共利益

合理的城市规划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也就是说合理的城市规划最终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就是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整体的提高。扩大规划的群众参与性,有利于掌握群众的利益需求,有助于规划师对规划做好相应的定位,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同时,扩大公众参与,也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容易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达成社会共识,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冲突。夸大城市规划的群众参与度,首先要保证群众能够依法参与规划,因此要设立相应的法律形式。其次要确保群众的参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要整合群众的意见要求,要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最大限度的满足群众的要求。

5.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越来越快,城市的建设也越来越现代化,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且提升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也对城市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对城市未来发展的影响很多,不光是物质方面,在精神文明方面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城市规划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文化底蕴,而且对城市的居民是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包含的内容很多,其中还包括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促进城市交通以及人们出行的畅通,可以美化城市的环境,保护城市的生态资源等等。所以,做好城市的规划对城市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宋健.小议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理论探讨,2009:112.

化工工艺规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验收竣工;测量工艺

1. 测量控制的工作内容

1.1 几何(变形)测量控制

建筑工程结构在验收竣工后必然产生变形,并且这种变形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使建筑工程实际验收竣工的位置(包括立面标高和平面位置)偏离预期,从而使得建筑工程难以顺利合龙,或者竣工线形与目标线形不符合,所以对建筑工程进行实时测量控制,使其结构在验收竣工中的实际位置状态与预期状态之间的误差在容许范围内和竣工线形状态符合设计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建筑工程基础的沉降测量控制,一般要按照沉降变形等级为三级的要求来建立沉降变形测量网。

建筑工程几何测量控制误差限制:

一、建筑工程梁体变形测量控制验收的标准是:测量控制上拱的偏差值不超过10mm,下挠的偏差值不超过20mm,梁体截面高度的偏差值不超过5mm。

二、建筑工程基础沉降误差限值:

(1)墩台均匀沉降量:对于有砟竣工面建筑工程的墩台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 30mm;对于无砟竣工面建筑工程的墩台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 20mm。

(2)静定结构相邻墩台沉降差:对于有砟竣工面建筑工程相邻墩台沉降的差值不应超过15mm;对于无砟竣工面建筑工程相邻墩台沉降的差值不应超过 5mm。

1.2 应力测量控制

建筑工程结构在验收竣工过程中和竣工状态的受力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是测量控制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通常通过在测量控制截面埋设传感器进行跟踪测量来了解建筑工程的实际应力状态,通过比较若出现实际应力状态和理论应力状态的差别超过限值,就要进行原因查找和调控,使之在允许范围变化。预应力连续梁竣工测量控制的应力测量控制与相应的线性测量控制比较,它更加的被动甚至可以说在实际操作中只要设计方案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是无法逆转的。通常情况下都将连续梁竣工的应力测量控制作为一个测量的指标而非测量控制指标。但是应力的测量试十分必要的,它将直接反应建筑工程的验收竣工质量,也是建筑工程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的安全指标的重要反映。

1.3 稳定测量控制

就对建筑工程安全性方面的影响来说建筑工程稳定性和建筑工程强度的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某些场合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更加显著。曾经有包括魁北克竣工等不少建筑工程都是因为在验收竣工过程中出现失稳而导致破坏,现在人们已经非常注重建筑工程结构在验收竣工过程和竣工后的稳定性,但是这只限于建筑工程竣工以后的稳定性的分析计算,由此得到稳定系数,由此来评价结构的稳定性能,而对验收竣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稳目前尚无有效的监控手段,所以对建筑工程结构在验收竣工过程中的稳定性很难得到保障。

2. 建筑工程测量控制方法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控制就是要将建筑工程验收竣工过程中和建筑工程竣工以后的应力状态和线形状态测量控制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合理偏差之内。如果把建筑工程验收竣工看作一个系统工程的实施过程,那么建筑工程在验收竣工过程中或者竣工之后的内力和线形要求就是这个系统运行所要达到的目标值。但是要使系统按照事先预定的轨迹来运行从而达到完成测量控制的目标要求,仅通过被动的事后检查是无法实现的,而是要主动的对系统的运行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测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测量控制系统运行的轨迹。基于这种思想,建筑工程测量控制在理论中引入了现代测量控制理论的相关理论,结合建筑工程测量控制的实践,从而发展起来了建筑工程验收竣工的现代测量控制理论。

事后测量控制法、预测测量控制法、自适应测量控制法、最大宽容度法都是常用到的建筑工程测量控制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具体的测量控制运用中要根据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和验收竣工特点的不同来进行选择。事后调整测量控制方法是指在验收竣工中,当已成结构状态与设计要求不符合时,即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调整,使之达到要求。这种方法仅适用于那些结构内力与线形能够调整的情况。

预测测量控制法就是在事先设定系统的每个过程的目标值,并在综合的考虑在验收竣工过程中影响建筑工程状态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每一个验收竣工阶段完成前后的状态进行预测和测量控制,从而使系统的状态沿着事先设定的轨迹运行。然而由于验收竣工过程中的各类因素的随机性,理论计算状态与实际状态很难吻合,将一部分状态的偏差值对以后验收竣工所带来的影响在接下来的工序中进行考虑,直到完成预定的测量控制目标。和事后调整测量控制法不同,这种方法还可以适用于那些事后无法通过一定措施进行状态调整的建筑工程结构。在预测测量控制法中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有卡尔曼(kalman)滤波法、灰色理论法、人工神经网络等。人工神经网络是系统工程智能测量控制的最新发展,而基于结构风险最小化的支持向量机可以说是处于人工神经网络发展的金字塔尖端的理论。

自适应测量控制法也称为参数识别修正法。它是指在测量控制开始时,测量控制系统的某些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系统部能按照设计要求得到符合实际的输出结果,但是,在系统的运行过程中,通过系统识别或参数估计,不断的修正参数使设计输出与实际输出相符,从而使实际问题得到测量控制。这种情况就类似于用传统的统计学理论(包括 BP 神经网络等)来做回归预测一样:在已知的样本值和样本标签中寻找规律得到回归方程,然后用它来做预测。可能在已知的样本范围中得到了一条拟合得很好的曲线,但是在做新的样本标签预测计算的时候会出现数值上较大偏差甚至可能是方向性偏差,这种情况在小样本预测中表现得尤其的明显,而本文的建筑工程测量控制的预测便是属于这种小样本预测的领域。这就限制了自适应测量控制的在建筑工程测量控制的应用,尤其是精度要求苛刻的建筑工程竣工中的应用。

3. 结语

本文预测测量控制的方法是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的:首先,根据理论计算设计参数或者结合工地实测的参数,对建筑工程状态进行计算,然后,事先根据测量控制容许误差值设置一个最大宽容度的值,将这个值作为是否进行参数调整的基准值,如果不超过这个值,则可以认为这种误差是小范围误差不调整设计参数进行理论值得计算,而只是运用灰色支持向量机理论对下一阶段可能出现的偏差进行预测。如果理论计算值与实际的建筑工程状态值得偏差超出了这个宽容度,就必查明,对于有明显方向性的偏差我们要进行设计参数的调整,然后重新计算理论值,在这里参数调整目标比不是像传统的自适应测量控制法那样消除偏差值,而是以消除方向性偏差为目标,对于不超过宽容度的平稳波动的误差我们可以认为是小误差不进行消除,最后将重新计算的理论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得到误差序列,以此为依据进行灰色支持向量机的预测,这样做法不仅可以已知样本内部的拟合效果也不至于出现参数调整过拟合从而带来的外推性能不足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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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B/T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S].

[3] CJJ/T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S].

[4]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 2010 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