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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校园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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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校园保护法

未成年校园保护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成长;管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G35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08-0159-02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孩子,绕过前面的石子。”这是蹒跚学步时的父母的指点;“当心路上的汽车啊!”这是父母在上学时身后的叮咛。在人生的旅途上,平安走过一身!这是所有人梦寐以求的期盼。但是,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未成年人对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管理是一个迫在眉急的事。

1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根据我国国情,独生子女增多,父母溺爱子女过度,造成许多未成年人思想偏激。有的家长“重才不重德”,很多人都忽略了对孩子精神世界的培养引导和锻炼,在生活中心理素质差,

自私心理成在于大部分未成年人心中,当遇到事情不能正确处理,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然而,恰恰未成年人思想的思想一旦不到位,很容易走向极端。譬如:模仿游戏上的打打杀杀,模仿网络上成年游戏。这些一旦腐蚀了他们的心灵,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事。具体从家长做起:首先家庭必须有一个健康的环境,即使夫妻之间有什么不和谐,孩子一旦在身边也的停止争吵,少让孩子尽早“心理成熟”。其次,有交谈艺术以朋友的身份多陪孩子谈谈心,了解孩子内心世界。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尽早想出解决办法。最后,多陪孩子做一些健康上进的游戏和公益劳动,培养孩子健康上进的精神。

1 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制度管理,落实责任到位

学校不仅是‘教书’的地方,更是‘育人’的场所。许多学校已经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安全制度,但是是否落到实出就是一个未知数!许多安全预安可能是型同虚设。(1)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样得从心理健康抓起。首先,学校必须每学期请司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让学生对法律有所了解。其次,学校应该有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和班主任及任科教师进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铺垫。最后,教师要做到育人在前,教书在后。做到教良心书,育健康人。(2)义务教育学校应该只配备一个分管教学领导,其他的都尽可能配备成安全领导和政教中层领导,学习的全提是先跟进思想,思想到位其他的自然到位。其次,让教师的‘一岗双责’发挥到极致,让学生在校期间时时事事有人看、有人管。(3)领导和班主任要有安全预见性,完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规范校内公共设施管理,严格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安全保障。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文明和文化建设,优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园文化环境。

2 加大校园硬件和资金投入,堵注外来流动安全隐患,确保未成年人在校安全

进几年不法份子把苗头对准学校里的未成年人。当然我们也不能坐以待毙。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譬如:围栏防盗报警系统、校园访客机等等,这些有强大的阻挡和威慑作用至少可以让失去人性的不法份子望而生畏。另外,精简中层领导,聘请保安人员,做到校门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关卡。进出校门做好登记手续,

3 加大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落实到人头

3.1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父母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就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面向未成年人,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面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动他们在各自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面向城乡基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未保法宣传律师社区行”等活动,加强社区等城乡基层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2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围绕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相关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修订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和政策。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3.3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要求的工作模式。

3.4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对下级职能部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自纠自查。调动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性,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解决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

3.5 积极为未成年人服务。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动员全社会参与,有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实际帮助。做好重点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孤残、流浪、留守、贫困等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强化服务手段,提高监护能力,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医疗和精神关爱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虐待、忽视以及网络成瘾、心理偏差、体质不良等突出问题,培养健康文明的家庭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大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建设,发展健康向上的青少年传媒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社会力量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主要的场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那些雇佣童工、赚黑心钱的网吧的加大处理力度。

总之,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学校的责任,而是全社会都需要共同努力,加倍呵护才能完成的事,如果大家都用一点爱关心、爱护他们,我想我们的祖国会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未成年校园保护法范文第2篇

为推动法治__城市建设,__市妇联以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为宗旨,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儿童权益为根本,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扎实开展工作,着力创新家庭教育工作品牌,建立完善关爱留守儿童服务体系,推动实施《__市儿童发展规划》,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儿童、支持儿童的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我市妇联系统推动未成年人工作调研情况如下:

(一)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家长与社会应尽的责任。完善家长及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体系,强化家长的法定监护责任,明确父母的监护主体责任,细化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监护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年幼的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的监管和照顾;若双亲都外出打工,应该将子女带走,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确因经济等实际困难无法带在身边而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定期联系监护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关心留守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对拒不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的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健全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工作者服务队伍建设。明确对社会专职社工的认定和管理,推广专业社工、志愿者、义工的关爱队伍建设,保证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经费。对参加社会工作的义工、社工和志愿者给予在招录公务员、工作(学业)考核、社会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励,确保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长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及时成立未成年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切实提升广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促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提升,真正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进一步加强家庭、社会保护。强化家庭教育。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引导父母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切实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怀、关爱,通过各种形式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的缺失。注重社会保护。深入开展网吧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黑网吧”和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非法经营行为。继续加大社区、校园及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整治力度,严格督促各商业网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烟酒警示标志,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科教活动场所建设投入,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科教活动场所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服务。加大图书馆、文化馆、“农家书屋”等公益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切实增强展览陈列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进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长;充分利用传统节日和各种纪念日,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场、社区、家庭、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陶冶未成年人情操。

未成年校园保护法范文第3篇

甲:“六五”普法进入实施关键时期。

乙:对,关键时期。

甲:经过二十三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连小朋友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乙:对,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现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又提出了“法律六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乙:对,“法律六进”活动。

甲:(看乙)你怎么老对、对、对?

乙:(对着甲)因为你说的对,我肯定说对。

甲:对什么地方?

乙:你说普法进入实施关键时期、二十二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连小朋友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提出了“法律六进”,对不对?

甲:对。

乙:那不就得了,你还说什么。

甲:(对乙)说什么,说你没头脑,(指乙脑袋)没思想,没见解,没……

乙:(对甲发火)没、没、我没头脑,没思想,没见解。

甲:(反对乙火)你是没头脑,没见解。我说是、你就对,你没看当今形势,我们虽然普及了法律,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了法制教育,但这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乙:对,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甲:我国有近四亿未成年人,他们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乙:对,他们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甲:他们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需要全社会呵护和关爱,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

乙:对,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开阔视野,是一个增长知识的机遇。

甲:但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各种途径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能低估。

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新思想、新观念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

甲:但是,有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乙:对,这些问题引起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甲:我区召开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各项活动。

乙: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了专项调查,召开了座谈会。

甲:司法局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还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编写成七字歌、三句半进行广泛宣传。

乙:宣传部、文明办狠抓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明创建工作。

甲:教育局对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课教师,做到了教材、师资、计划、课时“四落实”。

乙:团委还在相关部门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

甲: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和社会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乙:全国上下、全区上下已行动起来了,为了明天的太阳。

甲:对,为了明天的太阳,我们还必须看到许多薄弱环节。

乙:学校教育管理、引导问题,校园周边环境,交通饮食摊点卫生等问题。

甲:互联网、黄赌毒问题。

乙:思想导向问题。

甲:这是阵地问题。

乙:这是原则问题。

甲:(忧心样)打麻将赌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青少年学生学习成绩。

乙:(同感)家长赌管不了孩子,

老师赌教育不好学生。

甲:未成年人上网,浏览不良网络信息,后果不堪设想。

乙:不良网络信息害处大,网吧应该加强管理。

甲:还有体罚学生、语言刺激孩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等等,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乙:这些现象已引起全社会关注,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

甲:总书记总书记早已指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用行动关心他们、爱护他们。

甲:现在林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中心都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乙:宣传、司法、教育、文体、科技、广播电视肩负重任,已牢牢把握住了文化宣传舆论导向阵地。

甲:“法律进校园”又为青少年学生法治思想打下了牢固的法治基础。

乙: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必须占领这个阵地。

甲: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乙: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使思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做好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

甲:宣传部、文明办要积极营造绿色网吧引导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

乙:文化行政部门要重点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的网吧。

甲: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贯彻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要发挥作用。

乙: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受到漠视,他们需要特殊保护,需要社会和法律的援助。

甲:为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早己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乙:担负起未成年人保护重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事业。

甲:少年兴国家兴,少年强国家强,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

乙: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如发现青少年有违法倾向或有虐待、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使用童工等权益受到侵犯,司法行政部门将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甲:对,如发现对青少年有害、暴力事件以及以上事项的,司法行政部门还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

乙:联系方式。

未成年校园保护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 司法保护 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传统观念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能脱离父母独立生活的青少年。实际上,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未成年人,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一般使用“少年”一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与我国一致,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词。

法学范畴中,对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其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未成年人”就是它的广义概念,即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狭义上的未成年人,则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危险年龄”段。在我国,狭义的未成年人概念主要出现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同时,在防控犯罪的对策方面,对未成年人实行区别对待。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明确区别开来,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也要求尽量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和减轻,这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怀和宽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与其他犯罪有不同的鲜明特点。[2] 74具体表现在: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

2、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3、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4、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某些省市已高达7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带有“黑帮”、“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共同犯罪,其中,校园黑帮在未成年人黑帮中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大、中学校出现了诸如“虎头帮”、“神鹰会”、“青龙帮”等黑帮。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可归纳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3] 313

(一)主观原因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总的来说,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模拟,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一方面他们心理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有的青少年是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时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以至违法犯罪。

(二)客观原因

1、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2、家庭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学校德育的软弱无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负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孩子面前发牢骚说一些前途无望的话;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响;三是父母离开的影响,父母离异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四是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四、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还不成熟,他们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而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通过社会认可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则受情绪的影响,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报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严重问题。专家们在调查中发现,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造成的。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二)我国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因此,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已经初具体系,但由于法律数量少,规定粗糙,在内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4] 176

2、权益保护不完整不全面。我国法律虽已初步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系,但这个体系并不完善;法律虽然为未成年人规定了广泛的权利,但是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因此导致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定。

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执行力度不够。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核心《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未能真正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实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与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有关。

5、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够。无论何种法律,都需要具有相当素养的人去正确适用和执行。如果执法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是很难以有效地实施。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公检法部门甚至全社会的人员进一步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6、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仍不够理想。应补充关于自我保护的规定,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强调未成年人在保护自己权利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相应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制度

1、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社会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是我国非监禁刑完善和发展,更是我国法制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我国目前状况,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势在必行。

2、建立暂缓制度。暂缓制度,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或犹豫,作为便宜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尚无明文规定。[5] 423从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规则并增设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暂缓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检察制度,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建立对未成年犯附条件的消除刑事污点制度。未成年人判刑后,其刑事污点将伴随其终身,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升学、就业的压力。

(二)检察流程中的教育与帮教

1、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尽可能地适用不

办理未成件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2、对未成年人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贯彻保护性刑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适用的强制措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循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性刑罚思想和教育挽救方针,对失足未成年人从审查批捕、审查时起就实施司法保护,尽量避免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实施“帮教感化”、“积极挽救”,积极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

(三)审判流程中的教育与帮教

1、庭前组织工作贯彻“教育为主、帮教感化”理念

首先,审判人员的组成要从未成年人的心身特点出发。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上的依赖性、人格上的缺陷性、行为上的盲目性,需要温情、感化、引导。因而,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配置上应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确定女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其次,要加强庭审前的走访了解,找准未成年被告人的突破口再次,要加强提审中的教育。走访审前,通过阅卷和走访所了解的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

2、庭审过程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其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开庭前,法官可以和公诉人、辩护人就庭上如何开展教育交换意见,以求庭审的教育取得实效;保证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与诉讼和未请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义务的法律援助;庭审教育注重联动,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全方位地开展庭审教育。

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这是进行法庭教育的基础。

3、审后延续“帮教感化、巩固效果”理念

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在宣判后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未成年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此时,审判人员应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思想。

一方面,要加强与少年犯管教所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后续工作。积极参与对判处实刑的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教育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努力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

另一方面,要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对适用缓刑回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我们更应注重回访考察,敦促其循规蹈矩、悔过自新、勿重蹈覆辙,尽量减少重新犯罪率。在缓刑考验期内,承办法官要加强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每季度安排一定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家庭,和民警、家长、老师及当事人交流,了解缓刑少年犯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改造情况并记录在案,建立缓刑少年犯档案,确保其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参考文献:

[1]范文舟.《试论宪法与程序》[M].法学杂志.2006.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3]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未成年校园保护法范文第5篇

当前媒体报道的各类校园暴力事件情节恶劣,令人震惊。一些施暴者为了炫耀或其他原因,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违法者的嚣张令我们深思,校园暴力伤害为什么频繁发生?

首先,法制不健全,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成本低是首要原因。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部分条款滞后、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较差等缺陷。对校园暴力的制约过于落后,打击偏轻,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缺乏快速有效的举报和救助途径,缺少有效的预防、发现、报告和处置的一整套制度。缺少可操作的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条款,对于伤害未成年人的许多行为,没有明确定罪,导致绝大部分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的调查,1-5月媒体报道的事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涉事者负刑事责任。

其次,在社会发生飞速变化的背景下,崇尚权力、武力,崇拜金钱的一些观念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影响。网络、影视、书籍中的暴力手段被包装和美化,很多学生欣赏暴力并沉溺于暴力游戏,模仿影视作品中的帮派行为,在校园内为非作歹。甚至有一些施暴者看到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视频后产生了炫耀和攀比心理,导致校园暴力升级。

第三,学校教育过度重视智育,在管理中对校园暴力缺乏足够重视。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很多学校忽视德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价值取向容易产生偏差。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使得学生压力较大,一些学业上存在困难的学生容易在压力下产生对校园和同学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更易出现攻击性。也有一些学校管理混乱,校风校纪涣散,学生容易染上吸烟喝酒、打架斗殴的恶习;一些学校将校园暴力看作学生之间的普通摩擦,重视不足,从而导致其愈演愈烈。

为此,我们建议:加强法制建设、净化社会风气和改进学校教育三管齐下,有效遏制校园暴力伤害事件发生。

第一,增强法律中关于校园暴力伤害的条文的可操作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美国校园暴力猖獗,各州通过修法对参与校园暴力的青少年加强了刑事惩罚,特别是为打击群体犯罪,所有参与者都要“连坐”判罪。即使涉及校园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满18周岁,如果后果严重并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按成人犯罪定案、量刑,从而有效遏制了校园暴力。建议参考这一做法,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校园安全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化,把遏制校园暴力纳入校园安全范畴;对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依法判处严刑,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要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该类行为时有统一标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加大校园法制宣传,加强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编织未成年人免遭校园暴力侵害的安全防护网。

第二,净化社会风气,加强对社会正能量的宣传和报道。全面实行影视作品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严禁在面向未成年人的作品和游戏中出现暴力情节。对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的报道要实施严格审查制度,严禁过分曝光暴力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