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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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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无限防卫 犯罪 人身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无限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针对侵害人人身所采取的即使是造成暴力犯罪人伤亡的防卫行为,也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法律支持和保障这种权利。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权利有着共同的特性,但由于无限防卫权由其所肩负的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使命以及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的追求,这样就赋予了他不同于正当防卫的共性特征的特殊属性。它可以通过以下几条体现:

(一)防卫强度的无限性。

防卫权的行驶有一定的限度,有一定的行驶条件,防卫强度上具有无限性的只有无限防卫权。防卫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制止侵害人,也可以用不造成其他伤亡的方法,总结来说,无限防卫权制止暴力侵害的手段都可称之。只要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在一定限度内做出的防卫称为无限防卫,如麻醉等手段,在特定情境下,防卫人造成侵害人损失或者伤害,如持刀防卫砍伤侵害人,这种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上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法益保护具有单一性。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司法界还未达成有效统一的认识。立法机关到现在还没有予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它的设立在于阻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暴力犯罪,加强人们在法律底线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意识,有效的打击犯罪。无限防卫权的行驶必须排除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在不涉及财产利益的情况下,严重危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犯罪而又不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等人身安全的情形是相当少的,无论何时的刑事立法中,都不能对此具体化。

(三)防卫行为指向的特定性。

无限防卫权的使用是用于反抗生命受到侵害时行使的一种权利,防卫人要直接对抗侵害者。这种对抗行为的指向就是不法暴力侵害者人身,方法就是通过损害他的人身健康迫使侵害者停止犯罪或者剥夺其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从法律上思考,那么损害财产安全不属于无限防卫之中,刑法法律中有明确的法条规定:“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表明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各种关系。而且如果允许用损害财产的方法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则实际等于允许对侵害人财产进行任何处置。公民行使无限防卫权与承担刑事责任永远有冲突,这一种存在很普遍,因为立法中有很多不完善,而这种立法规定会误导防卫人选择用损害权益较轻,他们会使用损害财产的方法去去终止犯罪,但是这种手段往往不能终止犯罪,甚至有可能使侵害变得更加严重。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经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造成身体上的侵害,构成对生命的威胁,防卫人在面临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仓促考虑、选择、取用能够对施暴者的心理产生足够威慑力的贵重财物是不符合实际的,往往容易失去最佳防卫时机。以财产损害还有效制止侵害,这样不属于无限防卫的界定。

二、无限防卫权的立法价值

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采取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侵害的进一步发生,这样合法权益难免受到损害。无限防卫权与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同,行使正当防卫权,公民要承受很大的责任和风险。79年《刑法典》对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权利,防卫行为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限度内进行,就能免于刑事责任。所谓的必要限度是什么?正当防卫权在什么时候能行驶?法条上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因此会产生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刑事立法理解有误差。司法部门对正当防卫的审定标准很严格,对防卫人从严要求,97年《刑法》不仅在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防卫过当的界线和刑事责任原则,而且在同条第3款特别强调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规定。

三、结束语

看待任何事物都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事物是相对的有利的一方面,同时也会有弊的一方面,单方面的利和弊肯定是不存在的,就像无限防卫的立法化一样。因此,在肯定无限防卫权立法化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同时,又客观清醒地看到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所存在的立法用语不够明确,立法条件不够成熟,可以导致人们对无限防卫权产生偏颇的理解,这样就避免了法制的不完整性的产生,通过这个契机,我们提出和修改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建议,这样才能使之日趋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百姓大众。

(作者: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现工作于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础部社科教研室,讲师)

参考文献:

[1]司钦山、丁葛云.试论无限防卫权.1997年第5期.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无限防卫;防卫意图;防卫不适时

1无限防卫的概念

一般而言,无限防卫有绝对意义上的无限防卫与相对意义上的无限防卫两种。所谓绝对意义上的无限防卫即绝对无限防卫,它是指无任何条件限制的正当防卫,具体表现为:于广度上,该种防卫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不法侵害,即防卫范围的无限制;在深度上,该种防卫没有限度的限制,它允许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可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来对付不法侵害者,对其造成的任何结果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即不为过当。而相对意义的无限防卫则是指一定条件限制而没有限度约束的正当防卫。它允许防卫人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对付不法侵害而不负刑事责任。鉴此,剖析我国新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仅仅是在防卫限度方面不受限制而已,并非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即无限防卫权的行使,除了防卫限度无限制外,必须遵循防卫的起因、时机、对象、主观等要件。因此,我国新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是一种相对的无限防卫。本文也基于此来阐发和论述无限防卫的。

2无限防卫的构成要件

2.1主观要件

无限防卫的主观要件,即无限防卫之防卫意图,是指无限防卫之防卫人认识到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严重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护人身安全的心理状态。无限防卫之防卫意图对于认定某行为是否为无限防卫具有重要的意义。无限防卫之防卫意图包含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来两方面的因素。

(1)防卫认识。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时,对暴力犯罪的基本事实因素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突如其来的非法暴力侵害,受愤怒或紧张的情绪影响,防卫人认识外界的视野会大大缩小,理解事物本质的能力会大大削弱;另外,在紧急的情况下,防卫人也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认识和认真的判断。所以要求于防卫人过多或过细,既不妥当,也不现实。但是,认识能力的削弱,并不等于认识能力的全无。事实上,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基本事实因素还是能够认识的。

(2)防卫目的。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而决意采取防卫手段,制止严重的非法暴力侵害,以保护人身安全免受不法暴力侵害的心理愿望。从其始合法权益得到满足的时空距离而言,防卫目的可分为以下两个层次:①直接目的。它是指防卫人针对非法暴力侵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侵害,以使该暴力侵害被迫停止或归于失败。此乃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直接目的,抑或是防卫的初级目的。②根本目的。即通过制止不法暴力侵害,保护人身权的安全。它是防卫人实施防卫所希望达到的根本目的和最终愿望。

2.2客观要件

(1)无限防卫的起因要件。暴力犯罪是无限防卫的起因要件,没有暴力犯罪也就无从言及无限防卫。然而,暴力犯罪的外延是很宽广的。事实上,并非对一切暴力犯罪都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它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起因要件质的规定性——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侵害行为的性质而言,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此为无限防卫区别普通防卫的特征之一。从犯罪的手段而言,无限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犯罪行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侵犯合法权益的极端的攻击。从暴力犯罪所侵害的权益性质而言,无限防卫权必须在发生了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时候才能实施,对于仅仅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侵害,只要这种侵害没有危及到人身安全,则不允许进行无限防卫,而只能进行一般防卫。

起因要件量的规定性——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侵害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暴力程度而言,无限防卫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涵盖面而言,无限防卫只能针对特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是采用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形式规定的。然而,无论是采取列举式,还是采取列举加概括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外乎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①关于“杀人”犯罪。杀人犯罪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以激烈的暴力手段来实施的。然而,在有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用非暴力的手段来达到杀人的目的。

②关于“故意伤害”犯罪。和杀人犯罪一样,故意伤害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来实施的,但也有采用非暴力手段实施的。并且,故意伤害又有轻伤害、重伤害及伤害致死之别。因此,并非对一切故意伤害犯罪均有无限防卫权,只有对行为人采取激烈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③关于“抢劫”犯罪。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其采取的犯罪方法通常表现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只有当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时,方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当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或其他强制手段抢走公私财时,则不可能直接严重危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因而防卫人不能对其行使无限防卫权。

④关于“”犯罪。行为人出于奸的目的,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其犯罪行为才会严重危及妇女的人身安全,当行为人采用胁迫手段或其他强制手段妇女时,如利用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师生关系等妇女,利用妇女患病之机、昏睡之机、醉酒之机或冒称妇女丈夫而妇女时,行为人通常没有使用暴力,因而其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故对这种类型的犯罪的不法侵害者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

⑤关于“绑架”犯罪。绑架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采取暴力手段绑架的,自然适用无限防卫,然而,对于行为人以欺诈的手段将他人带走,然后将其加以扣押的绑架犯罪,或者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犯罪等,由于行为人在实施欺诈的过程中,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过程中,没有使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因而对采取这些手段实施绑架的行为人不能实施无限防卫。

(2)无限防卫的时机要件。无限防卫的时机要件,是指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时间。无限防卫的实施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才能实施。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之时。因此,认识无限防卫的时间,关键是确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之不法暴力侵害的开始与结束。

①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开始。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开始之前,无限防卫的起因要件尚不具备,从而不发生无限防卫的问题。这或许是因为这种非法暴力侵害尚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许是因为虽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及”的量的程度。因此,对于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普通防卫,对于预备行为,则不可实施无限防卫,当然,也不能实施普通防卫。②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终止。正确确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终止,可以明确地界定无限防卫的终止时间。对于非法暴力侵害的终止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以非法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人身安全的严重危险性是否排除为准。这一观点符合立法精神,与设立无限防卫的立法目的想吻合。它把握了无限防卫的本质,即排除非法暴力侵害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危险性。根据排除危险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危险的终止,即是无限防卫的防卫时机的消失。

(3)无限防卫不适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是实施无限防卫的时机要件。因此,凡是缺失无限防卫时机要件而实施的所谓的无限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无限防卫不适时。它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无限防卫之防卫意图,即主观上不具有制止非法暴力侵害、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而是具有故意犯罪的目的。第二,行为人攻击的对象是将要实施不法暴力侵害的人或者是曾实施非法暴力侵害的人。第三,“防卫”行为是在不法暴力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的,因而此“防卫”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3无限防卫的对象要件

无限防卫的对象要件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进行反击的问题。由于非法暴力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非法暴力侵害就是要制止非法暴力侵害人的行为能力,因而,无限防卫的对象必须是非法暴力侵害者本人。对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无限防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异议。可否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否实施无限防卫在理论界争议却比较大。笔者认为,对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不能实施无限防卫,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他们实施的任何行为,在刑法上是无意义的。不符合无限防卫的起因条件。当然,如果防卫人不知道暴力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时,对其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如果防卫人明知实施严重不法侵害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无限防卫,而且,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应尽可能的避免。但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或者迫不得已时还是可以实施普通防卫的。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第3篇

关键词:酒店管理;实习安全;问题;措施

随着高校酒店管理专业的扩招,走进酒店实习的学生也越来越多,酒店工作环境复杂,学生的安全虽然是社会、国家以及酒店关注的热点,但还是存在多种安全问题,例如,在人身财产方面存在财物丢失、人身受到伤害等问题;在工作中容易受伤和与其他人员发生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学生的实习,因此,学校,酒店以及学生个人都要制定各种措施来防止安全问题的产生。

一、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实习期间遇到的安全问题及问题分析

(一)、人身财产方面。

1、个人财物丢失。由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的安全系数较高,很少考虑过个人财产安全问题,出校实习期间没有充分的考虑安全问题,导致忽略了对自己财产的保护,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财产物品放在宿舍,而又没有有效的安保措施,导致不法人员进入宿舍盗窃其财物;第二,学生初进社会,容易相信别人,对骗局缺乏甄别能力,致使钱财被不法分子骗取或诈取。因此,个人财产丢失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2、人身受到伤害。由于学生的人身安全意识淡薄和社会阅历较少,一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将会给学生带来严重的伤害。在情感方面,实习时期学生基本都已成年且都处于青春期,对爱情的向往和追求具有迫切的心里,但由于实习期间摆脱了学校和家庭的约束和监管,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发生,失戀以后精神受到打击,不仅影响实习效果,甚至是对未来感到失望,影响其以后的生活。对于身体安全方面,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学生血气方刚,受不了委屈,与社会人员产生摩擦,以至于发生肢体冲突而受到身体伤害,也势必会影响其实习。

3、学生思想受到冲击。学生实习的酒店一般为高档酒店,不仅酒店地理位置优越且装修高档、奢侈及豪华,而且餐饮、住宿价格也是昂贵的,与学生的日常生活水平有着天壤之别,严重冲击着学生内心的“勤俭朴素”的价值观,使学生内心对产生极度的羡慕或者嫉妒,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学生的优良作风,然而,学生以后的酒店工作难以满足这样高档次的生活,以至于对学习的专业和实习感到失望,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学生价值观。因此,这些情况对学生的思想产生较大的冲击,以至于学生实习前和实习后的思想普遍的受到了影响和改变,导致难以把心思放在学业上。

(二)、在岗位实习时遇到的问题

1、工作中容易受伤。酒店的工作不仅繁琐复杂,而且每项工作都要做的到位,但是学生初进社会,出现缺乏工作经验、操作不够熟练、动作慢等问题,在情急之下容易产生内心紧张、手忙脚乱等现象,导致出现自己滑到、烫伤等问题,甚至是碰伤客户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学生的实习积极性。

2、工作期间发生冲突。由于部分学生存在自我意识过于强烈、服务意识较差以及不愿受到管理约束等主观性问题,导致对分配的任务不满,出现抵制情绪,或者争执不下产生冲突,造成人身伤害,例如,2016年5月上海一酒店两名实习人员打架事件。此外,对酒店客户的多次服务或者故意刁难不能有效的解决,一旦产生矛盾冲突,对自己人身安全产生较大的威胁。工作期间发生冲突的事件虽然不多,但也要积极的预防。

二、改善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实习期间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学校方面

1、学校要选择合法酒店。在学生实习前学校要选择各项要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酒店,并到各酒店内进行深入的考察,确保酒店的实习环境和现场安全环境都能够达到标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学生实习安全系数。

2、实习前加强安全教育。实习前加强安全教育可以让学生了解更多的安全问题,做到防范于未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在加强安全教育时不能只给学生讲解安全意识的理论知识,而是要收集近几年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各种安全事件,结合理论知识认真、深入的给学生做讲解,才能真正的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其次,对学生的思想进行安全教育,巩固学生的价直观、人生观、世界观,让学生在复杂的环境下避免优良的思想受到冲击。

3、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在实习期间定期招学生回校进行安全教育,或者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让学生的安全意识时刻铭记在心。另外,学生实习期间,学校负责人要到各实习酒店进行安全巡查并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学生提高安全意识。

(二)、酒店方面

1、对实习生上岗前加强培训。酒店要制定完善的上岗制度,按照制度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主要对学生的酒店管理意识、服务意识以及工作能力等进行加强培训,让学生各项能力、意识达到上岗要求了在上岗实习,避免学生在工作中出现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的情况发生。

2、酒店要制定安保措施。酒店管理人员要提高对实习学生的重视,注重学生的安全,由于学生初次工作,对工作中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认识不到位,在积极给学生讲解各类安全事务时,还要制定各种安保措施,防止学生在酒店实习时出现各类安全问题,避免学生在酒店内与各类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发生。

(三)、学生个人方面

学生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防御能力,首先,学生不仅要严格遵守学校和酒店的管理制度和认真学习有关安全问题的知识,并做到学以致用,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其次,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人为善,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摩擦和矛盾,避免各种冲突事件的发生;第三,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三观”且不动摇,保持积极健康的思想,才能有效的抵御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不良思想。

参考文献 

[1]王飞,周雪. 高职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问题研究[J]. 职业技术,2017,16(10):18-21. 

[2]曹仪玲. 高职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的安全问题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4,26(23):135-136. 

[3]张雅静,赵玉静. 酒店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安全问题刍议[J]. 经济研究导刊,2011,(10):285-286.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无限防卫权利益均衡举证责任

一、无限防卫权概述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此规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据此,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无限防卫权并不是对权利的无限放纵。根据刑法的规定,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有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1、无限防卫的主体应当是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除此之外,从立法的目的与我国的法律文化角度分析,非受害人也可以成为无限防卫的主体。我国道德体系中所强调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传统文化价值,要求在无限防卫权中必须允许非受害人在受害人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救助,救助行为造成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防卫的对象应当是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是,如果不法侵害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非受害人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学界普遍认为,在紧急情形下要求防卫人在防卫前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不现实且不公平的。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当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行使无限防卫权,但允许行使一般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3、无限防卫所针对的犯罪行为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4、从行使权利人的主观角度分析,行使无限防卫权的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从正当防卫的理论看,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仅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因为在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因而正当防卫具有主观条件的限制。

二、关于无限防卫权的争议

无限防卫权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也体现了人在遭受危及自身安全出于本能进行反抗和反击的需求,是对人的尊重。可以鼓励和支持公民面对暴力犯罪大胆地、毫无拘束地行使防卫权利,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起到阻止潜在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的作用,有利于弘扬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但是由于无限防卫权直接对不法侵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很多学者对无限防卫权提出质疑。

“行使权利,不以权利损及他人与社会就成了权利神圣般的纯洁,而怎样保持权利的神圣,立法者不能不对拥有它的人作出某些限制。”[1]而无限防卫权的“无限”性质决定了这一权利没有收到任何限制,与权利限制理论的基本精神不符。另一方面,无限防卫权在强调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对不法侵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所倡导的“保护人权”,其中的“人权”不仅仅是指受害人的权利,也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一角度来讲,无限防卫权的权利保护倾向显然有失偏颇。因此,无限防卫权的设立不仅对受害人形成放纵,容易导致更严重的犯罪,而且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违背立法初衷。

三、无限防卫权立法完善建议

1、应当对“行凶”一词进行限制性解释。首先,根据词义解释,行凶即杀人伤人的行为,而无限防卫权条款中已经列举出了杀人行为,二者出现重复。其次,行凶行为不一定与暴力有关,并非全部都是以暴力方式行使,其词义范围过大。

2、应当明确虽以暴力方式实施杀人、抢劫、、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但不足以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也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条款。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使用暴力方法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上述犯罪。[2]“暴力”一词的含义也很广泛,且有轻度与重度之分,《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进行区分,造成无限防卫权的扩大适用。

3、增加受害者的举证责任,使受害者承担证明自己是遭受不法暴力侵害不得已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的责任。我国从法律上赋予了防卫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权利,允许防卫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可以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这实际上是放弃了对防卫者的要求,这是防卫人只享有防卫权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极端。[3]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无限防卫权仅仅赋予防卫人权利而不使其承担义务,显然违背了立法初衷,可能使其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对侵害人实施报复行为。因此设定举证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四、结语

无限防卫权是保障人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重要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不少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完善。不仅如此,应当在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做限制性解释,在防卫者与不法侵害人的利益之间做出权衡,以使利益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2]卢勤忠: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J].法学评论,1998,(4).

[3]郭建坡:《对新刑法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理性思考》《河北法学》2002年第9期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第5篇

范文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XXXX〕X号)精神和《XXXX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处XXXX-XX号文)要求,学生 因特殊情况特向学校申请在校外住宿。为明确学生本人的责任,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本人特向学校保证做到如下各方面:

一、本人因《XXXX大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在校外住宿,住宿地点: ,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

二、本人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校外住宿时保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校外住宿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学生姓名签名(指摸):

家长姓名签名(指摸):

年 月 日

范文二

为明确学生本人的责任,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本人特向学校保证做到如下各方面:

一、本人因《武汉工程学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所述原因坚持在校外住宿,住宿地点:

,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二、本人保证居住环境内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及人身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由本人自负,与学校无关。

三、在校外住宿时保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随时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学院及辅导员老师。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保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随时了解在外住宿情况,切实履行教育与监督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各项活动安排。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校外住宿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学生姓名签名(指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