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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是激励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内在要求,也是营造创新环境、培育创新人才的基础工程。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了“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要求,体现了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性。据我市第五次公民科学素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3年我市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为8.62%,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但与北京、天津等地相比仍存在差距,且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在重点人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不平衡现象,公众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仍然不高。为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科普事业发展,明确政府及有关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发挥科普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我市科普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科学素质的提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正式项目。2014年8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组织实施、社会责任、保障措施、附则。
(一)关于科普的定义及活动。科普能有效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减少等活动对社会管理带来的危害。条例明确科普不仅包含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还包含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技术的推广,将科普界定为“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为了推进科普活动的开展,条例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周。”同时规定,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社科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且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二)关于科普的组织实施。在科普的组织实施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
科协作为社会团体,承担了我市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具体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其工作职责,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并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同时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科协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和专门机构开展专题科普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了教育、人力社保、农业、林水、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科联在科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关于科普的社会责任。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科普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条例设专章对基层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群众团体、教育及科研机构、科技场馆、传播媒体、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履行的社会科普责任进行规定。为了提高社会主体履行科普责任的自觉性,形成社会各界积极组织和参与科普活动的良好氛围,条例还设定了定期评估制度,规定由科协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其履行科普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此外,条例对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参与科普活动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