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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建工程 消防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P4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414-01
现在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带来了勃勃生机,无论是大、中、小城市,还是乡镇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处处可见,一个个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展示着城市、乡村的美好蓝图,同时给消防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近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上海“11.5”建筑工地火灾、悦方商场建筑工地火灾和华远集团建筑工地火灾。建筑工地火灾多由工人违规焊接、乱丢烟头、施工材料防火性能差等原因造成。日常监督发现很多建筑工地虽然配有灭火设施,但由于缺乏水源等问题基本成了摆设。继“清剿火患”战役之后,丹江口市消防大队重点深入施工建筑工地,排查火灾隐患。下面就丹江口大队近期对施工工地实监督检查的结果谈几点心得。
一、当前建筑工地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
一是建筑工地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如各种木料、油漆、油料、沥青、架板、各种装饰材料、复合管材、焊接用的氢气瓶、氧气瓶、乙炔以及生活取暖用的燃料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建筑工地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二是使火灾发生具备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引火源。在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建筑工地做饭、冬季取暖、进行电气焊切割、防水烤沥青、明火焰大量存在,加之图方便,临时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在建筑工地司空见惯,由此产生的线路短路、超负荷现象一旦遇到合适环境就会形成火灾。
三是建筑工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建筑工地的人员来自农村,年龄大小不一,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缺乏消防知识,安全意识差,不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单一,顾此失彼现象严重,这都是导致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四是许多建筑工地由于场地限制,人员住宿、建材存放以及食堂集中在一起,无明显分隔,甚至一些工地存在“三合一”现象,加之管理跟不上,人员素质跟不上,从员工到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这就给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二、在建工程易引发火灾的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2、电焊违章操作。在在建工程,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专门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在建工程平面管理混乱,各种可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三、做好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这些问题,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就必须加强管理,平时要多下功夫,做好日常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才能尽可能的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
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要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因施工单位大多数员工是农民工凑合起来的,有时是临时召集来的,进出流动性大,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当地公安消防及安监、劳动部门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禁止吸烟,一旦发现有吸烟者,必须从严处理。并且在建的建筑物房间不准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单位除对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外,施工负责人应不定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分隔距离,尤其是对生石灰用量大,而其火灾危险性又很容易被忽视,应设立单独库房分类存放。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为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对策
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是一个被人们容易遗忘的角落,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燃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局面。2010年5月3日22时33分,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第十九局在建隧道工程民工工棚(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6人重伤、8人轻伤。11月15日14时许,上海静安区一幢高层住宅楼发生大火,导致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这些火灾均充分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问题,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令人担忧。
1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分析
1.1 建筑工地建筑物耐火等级低
施工单位为节约资金,往往搭建一些简易建筑用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场所,建筑构件往往为木材、竹子、铁皮、石棉瓦、油毡等易燃可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速度快,毒烟毒气扩散快,容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1.2 简易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被占用
由于受场地面积的限制,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这些临时性易燃建筑大多毗连布置,连成一片,紧挨施工现场,有的施工单位干脆搭建一个大的临时建筑,集吃、住、用等功能为一体,造成了建筑物之间无防火间距或是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内可燃易燃物品过多,火灾负荷大的局面。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味追求建筑工地的有效利用率,将大量钢筋、木材、水泥、沙子、石料等建筑原材料堆放在在施工工地,占用消防车通道,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不便。
1.3 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
在施工现场内,到处可见尼龙网、聚氨酯泡沫、油毡、木料、刨花、锯屑、碎木片、草袋等易燃可燃材料。有的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竹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护物。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
1.4 临时的电气线路布线过多、过乱,用电负荷大
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电线穿过墙壁或其他可燃物时,未套上磁管或PVC阻燃套管加以隔离保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加之,电源管理不善,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用电过载或者电线短路,从而引起火灾事故。
1.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差
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未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演练,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混乱。施工单位许多工地电焊、电工等特种工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少人是无证上岗,施工时操作不规范,用火用电现场不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上海“11.15”火灾事故就暴露出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事故现场使用大量易燃材料;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1.6 火源、电源管理不善
一部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了方便,往往就在建筑工棚内烧火做饭,甚至烧木材取暖,使用大功率的电磁炉、热水器、电炉等电器用具和设备,并有酗酒和随意乱扔烟头等习惯,一旦疏忽大意,极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
1.7 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由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2 加强和改进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2.1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完好有效。
2.2 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消防部门要与建设、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将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作为规划、施工许可证下发等前置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要联合建设、安监、劳动部门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2.3 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束后,在抓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同时,要大胆履职,强化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施工工人是否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4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
建筑工地电气设备虽多为临时性的,也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和修理,经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严禁将电线敷设在可燃物上,检查中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维护。建筑工棚内应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电磁炉、热水器、电炉等电器用具和设备。1.5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减少易燃可燃建筑构件的使用
一是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防止火势蔓延;二是加强现场道路管理,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有足够的消防通道通行;三是易燃、可燃建筑构建、装修装饰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或存放,并远离火源和人员住宿区;四是建筑施工工地应配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手台机动泵、砂池、火钩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手册。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关键词:消防;建筑消防;问题;对策。
一、消防的内涵
“消防”是指预防和扑灭火灾。“消防”一词最早是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建筑消防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相对淡薄
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施工单位把注意力都放在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上,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而且缺乏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将消防设施施工工作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去做,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无法贯彻落实好已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消防给水管网存在的弊端
消防施工中很多消防给水管网试压不按照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一些工程的消防给水管道使用塑料给水管道来充当,或者将塑料给水管道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使用。由于塑料管道的强度在受热的状态下容易降低,所以火灾发生会导致管道的损坏,并由此产生泄漏,则导致消防流量和水压的供应变得不足。将无法将消防用水进行输送,从而致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扑灭。
(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存在严重问题
很多室内消火栓安装及压力不符合规定要求。首先有些在砖墙内设置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缺乏过梁设置,因此箱体在荷载的作用下容易变形,以致箱门开启失灵。其次消火栓箱底预留孔位置经常被用气焊割孔随意更改,导致栓口出水方向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不能垂直,或者与周围距离不够宽敞,空间狭小,致使消防水带未能与消火栓安装在一起,甚至造成水带上有弯折出现,从而使出水量受到严重影响。最后有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大、结构功能复杂,虽然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得到了满足,但很多次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却被忽视。
(四) 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相对不高
大多数施工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首要位置,对于建筑工程施工缺乏足够的重视,除了基础、结构等大方面得到保证以外,随意降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标准。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方面的人才相对比较缺乏,缺乏良好的政治和技术素质,不能很好地熟悉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这些施工人员无法运用科学的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对消防设施监测,所以对此类工程只停留在表面上进行施工,专业技术推敲和科学、统一的检测试验方法相对缺乏。
(五)消防管理工作相对比较薄弱
任何消防设施应该经常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以使火灾发生的时候能及时的地得到控制和扑灭。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管理单位对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和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等消防设施的专门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工作根本就没有做到位,从而致使建筑消防设施一直处于闲置的状态。
三、建议性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资格认证与监督
首先要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格认证管理,通过认证可以有效地限制那些无场所、无技术、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消防设施施工资格,对于无证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于具备资格的单位要明确他们的责任与义务。此外,对消防工程施工现场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加强培训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使他们熟练掌握国家的规范标准,杜绝施工过程中问题的出现,更好地防范火灾隐患,从而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二)检查好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工作
要对建筑消防施工现场加强检查与管理,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权利和义务,建筑施工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消防施工规定和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以高额罚款,从而维护消防法律的严肃性。消防监督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汇报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情况,而且要督促单位抓紧整改,从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作用的发挥。
(三)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消防设施在通过检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使每一位领导和维护管理人员都要专职负责,明确个人责任与义务,使消防设施得到很好的维护管理,从而使其能正常投入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消防维护知识,对消防系统的性能、操作方法及一般故障的处理等知识要熟练掌握,工作责任心要强,而且他们必须接受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之后再上岗。
(四)对施工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应该对消防施工从业人员及时开展消防法规、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等业务培训。建筑工地要大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同时还要对安全防护加大投入,从而使施工从业人员从思想意识真正重视消防安全防护工作。此外,要使施工作业不断规范,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随意动火与用电现象的出现。所以,必须全力加大对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与工程监理人员消防安全素质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化年”的总体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活动,进一步夯实城乡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90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是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继续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加大消防执法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是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安监、监察、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把关,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
三是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落实公共消火栓的维护资金和养护责任,确保完整好用。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年底前补建到位;凡旧城拆迁改造或新城区开发,要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进一步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基地建设,区应急救援大队车辆器材装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继续大力发展壮大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新建、翻建城市消防站按标准配齐合同制消防员。
四是要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系统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一次考评。要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生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的,都要倒查责任,追根寻源,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不追究不放过。
(二)全面改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一是继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年内,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开展以“六化”(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实行消防安全等级与企业信誉等级认证、保险费率挂钩联动。
二是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结合正在开展的“四防一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和“两节”、“两会”、建党90周年庆祝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工地特别是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等火灾高发易发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消防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逐一进行消防安全大排查;各村(居)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鼓励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形成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层层排查的基础上,筛选出存有较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三)着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
一是健全基层消防组织管理体系。上半年,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托综治办、安监站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履行消防管理职能,健全并落实消防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消防设施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年内,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要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有条件的应确定1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组织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驻地消火栓建设应达到规划要求;乡村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已通市政管网的村庄应当安装消火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三是推进消防力量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根据辖区实际,采取政府筹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伍、企业安保(消防)队伍或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社区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机动泵、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农村、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年内,所有镇(街道、开发区)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50%的农村、社区要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社区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是建立“网格化”排查隐患机制。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员,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坚决防止失控漏管。要将消防服务纳入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内容,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消防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消防业务和消防知识咨询等服务,同时受理群众火灾隐患投诉举报。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的“九小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对社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多种消防队伍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学校教书育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驻校(园)各单位,在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相应消防安全组织,科室、年级、楼宇内的楼层、班级设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校要确定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并在这些单位、部门设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在全校范围内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高等学校要组建学生义务消防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中小学校建立学生消防监督员,负责监督、反映消防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保卫部门人员为主体,各消防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岗位消防安全员为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培训,由保卫部门统一领导指挥。
第八条 高校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学生义务消防队员同时是学生宿舍各楼栋消防安全员。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服从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
况,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统筹安排,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发生火情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七)学校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层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设施、器材、供水系统的监管,保证其正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主管安全保卫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领导保卫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
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检查和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岗位消防安全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消
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进行消防巡查和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组建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
(七)制定学校的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八)负责配备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更换工作。
(九)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检查工作和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
全情况,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题。对暂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临时措施,严防发生
事
故。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和租赁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内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防火巡查制度。学校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的重点部位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防火检查制度。校内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防火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当场改正,无法当场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
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办理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定学生在宿舍用电范围。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区不准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得在师生员工居住、学习场所及周围200米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
电。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或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配置、维修器材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学校建筑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的应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
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内各消防重点部位,应结
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并报保卫部门备案。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实常规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时必须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档案详细、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申报制度。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向保卫部门申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并当场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符合国家标准化或行业标准。工程项目的消防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要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校会班会、讲座、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点岗位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
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
任何时候都应当无条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公用走道、高层建筑的通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明确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制度。学校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及重点部位灭火和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指挥人员、行动组、通讯联系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实战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责任部门、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各消防重点部位、岗位的各类档案资料,都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卫部门存档。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二)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三)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火灾情况记录。
(七)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十九条 奖惩制度。学校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做出成绩的义务消防队员要进行奖励、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