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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领导重视程度还不够
近些年来,随着消防安全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医院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到位。有的人认为医院的消防工作与医务工作相比较要处于次要的位置,或是虽然认为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也很重要,但是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存有侥幸和满足的心理,认为自己的医院以前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以后也不会在自己医院里发生。也有的人认为消防安全是上级医疗主管消防安全部门的事,自己医院只要负责好医疗工作的服务和拓展,消防安全只要能应付好上级消防安全检查就可以了,不会去主动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更不会在这方面进行过多的投资和教育。
2、用电量不断增大,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增大
近些年电子产业发展特别快,电气设备也越来越多,用电负荷也随之不断加大。医院里大量使用的电脑、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以及各种各样的医疗设备等,再加上各种空调、电视、监控设备,用电负荷迅速增大。一些老的医院还存在电气设计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线路老化、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这些状况随时都有可能因短路引发火灾事故。一些医院在装修上也很讲究,但对装饰材料的防火效果考虑的比较少,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留下了很大的火灾隐患。这些隐患一旦引起火灾,对医院来说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3、医院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硬件”与“软件”配备不符
最近几年,随着医院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国家对消防建审制度的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医院对消防安全的投入也越来越多。过去防火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的短板在不断的消失。就陕西省来说,所有新的医疗网点的建立,全部要通过消防的审批和验收,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基本消除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医院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却大大的落后于硬件设施的配备。集中表现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绝大部分医务人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特别缺乏等,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短板会使消防器材硬件的配备失去自己的作用。
二、医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及措施
1、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巡查工作
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防护单位,一定要落实好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做好每天的防火巡查工作,谁检查谁负责,把每日的防火巡查当做消除医院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有对医院消防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每天下病区、宿舍等点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各种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杂物要及时的进行检查和清理,并做好登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且上报院领导,要把各种火灾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重点部位,重点管理
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手术室、高压氧舱、药房、制剂室、病理室等部位是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容易发生火灾的集中场所,要重点进行管理,要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和巡查。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其自身特点,病房、药库、手术室等区域的检查管理工作要根据各自特点开展。
(1)病房。病房通道内要保持通道畅通,不得有杂物堵塞,以防发生火灾事故的时候,方便疏散和抢救病人。要做好病房氧气瓶的防火工作,要经常检查氧气钢瓶,氧气瓶禁油、避热、防止撞击,如果发现油污应立即擦除,防止油污接触氧气而发生燃烧。在病区,病人和家属使用的做饭炉灶,应设置在专门的地方,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病房内使用的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病房里不能私自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电冰箱等,防止线路负荷过重使保险丝熔断,造成病房照明设备和急救设备因断电给正在抢救中的病人造成危险。
(2)高压氧舱。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器设备的开关应装在舱外,操作时要先开电源再加压,结束后,要先减压再关闭电源,防止出现电火花。高压氧舱的所有设备、管道一定要做好防接地保护,要防止雷电和消除静电。所有进入高压氧舱的人都要禁止携带任何火种及可燃易燃物。
(3)药库、药房。这是存放药品的地方,这些药品大都是易燃可燃物质,有些还是易燃、易爆物质,火灾的危险性很大。因此,一定要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都要符合消防部门对防火要求。同时,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区域,应该单独分开隔离存放。中草药的药库应定期进行通风和晾晒,要注意防潮,小心发热自燃。
(4)手术室。手术室内要有利于通风,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要禁止使用明火,麻醉剂、消毒剂等要做到随领随用,不得在手术室内存放。手术室内非防爆型的开关、插头,应在施行麻醉前合上、插好,在手术完毕、乙醚蒸气蒸发干净后,才可以切断或拔去插头。
3、做好防火宣传,强化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培训
医院消防工作做的如何,很大程度上和医院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有关,医院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越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人也就越多,发生火灾的可能就会越小,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员和财产的损失程度。这就要求医院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特别重视消防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临床各科室的医务人员、新分配来的医护人员、保洁人员要重点进行培训,要进行检查和考核,让大家更多的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尽可能的降低火灾的发生或在火灾发生后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小的程度。
4、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医院自防自救能力
关键词: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现状;措施
提高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是推动医疗卫生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的重要保障。消防安全直接关系着医院患者和医疗技术人员的安危,如果不注重消防安全,发生安全火灾事故,就会危及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动乱,因此必须做好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保障,制定针对性解决措施和管理制度,从而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
一、加强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医疗卫生意识的提升,加上环境不断恶化和居民不良饮食习惯的影响,大中型医院每日就医看病人数始终保持高增长势头,医院门诊巡诊看病人数多、住院部床位也非常紧张,大中型医院的良好口碑和先进的医疗卫生管理条件吸引越来越多的患者向这里倾斜来这里看病,远远超过了医院本身基础设施建设的承载量标准,作为公众就医部门,必须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后勤保障维稳消防安全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医疗卫生管理机构长远发展。一是,加强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能够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地。后勤保障部门职责较多,医院的水、点、汽以及各种设备维修、各种设施改造和工程建设等工作都包含在内,因此做好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管理,能够全面提升医院的后勤保障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制度。二是,加强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为推动医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可以看到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在医院日常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后勤维保工作消防水平提升,为医院患者和医疗工作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稳定、和谐的医患环境,从而保障医院平稳运行和安全发展。
二、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消防管理,大中型医院是重要的社会消防力量,必须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针对性提高医院自身整体消防水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安全保卫部门的事情,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其中后勤保障管理部门的角色也非常重要。大中型医院本身建设年代比较久远,设施老化严重,消防安全设施配套跟不上等,导致出现各种消防安全问题。具体存在的安全问题有:1.动火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医院是一个特殊的机构,如果发现消防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医院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很多医院的消防安全制度中对动火施工做出明确规定,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手续、办理完成各种证件之后才能进行施工,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防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未办证就先施工的情况。2.施工现场管理不达标。大中型医院由于建设年代久远,为了适应现代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就必须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增加病房建筑等,后勤维保部门作为后勤保障工作的总指挥,就必须加大施工现场监管,实际上后勤保障部门内容职责繁多,一定程度上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对医疗卫生垃圾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情况监督考核力度不强,所以可能引发消防安全事故。另外医院在扩建过程中往往会改变医院建筑原有的建筑结构,所以在进行打孔或者管道安装过程中如果破坏了原有的防火层,就有可能导致引发消防事故。3.医院现有的装修材料及住院物资配备存在安全隐患。很多医院进行装修时使用木质材料、高分子材料,在进行住院物资配备时多选用纤维制品,这些如果监督使用不规范,就可能引发易燃易爆物体发生爆炸,进而增加消防安全隐患。4.用电管理不规范等。患者在住院期间往往不按照医院要求规定,违规使用各种违禁电器,如果违禁电器质量不达标或者电器使用不当,超过使用负荷等,就会引发火灾,对于后前保障部门而言必须加强用电管理规范,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提高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后勤维保工作是医院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就必须结合医院实际,针对可能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点逐一排查,制定针对性解决对策,具体方法有:1.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监督力度。后勤保障部门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后勤保障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施工管理外单位的检查监督力度,在对施工单位资格检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要求检查营业执照、资质、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各种作业证、资格证、上岗证等,从而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另外要对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及项目建成后整体情况进行安全等级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管理规范等,从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2.健全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后勤保障部门要加强动火管理,这就必须对医院建筑施工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工程改造部门等加强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虽然医院的消防主管部门负有全院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但是由于他们职责比较单一,必须和后勤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全面配合,掌握医院整体消防设施建设情况等,这就要求医院后勤保障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管理规程、流程,确保将每一个消防安全点位考虑在内,并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在方案设计时期加强消防监管,明确提出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另一方面在工程招标和施工阶段,要加强施工企业消防安全动火许可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设施配套情况等,另外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后前保障管理部门也要参与其中,配合消防管理部门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消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对耐火等级等进行考核时甚至可以运用材料破坏性试验检查手段,后勤维保部门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施工单位的防火设计方案进行逐一审查,发现竣工验收不达标行为必须坚决提出并严令整改,直到符合规范要求。3.后勤维保部门要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宣传,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或者培训课程,既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和病区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也要加强全院各部门的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因为消防安全人人头上有指标,人人都要讲消防安全,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正确用电、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办法,明确消防责任落实和具体职责内容,从而保证消防安全到全员。4.加强医院消防信息化管理。医院消防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部门,因此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后勤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消防信息化管理水平,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打造医院消防信息化管理平台,将每日监督检查情况、消防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情况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从而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动态监督到位,进一步降低消防安全隐患发生的概率。总之大中型医院后勤维保工作消防安全至关重要,必须从制度建设与监督、宣传培训、流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查漏补缺和全面贯彻执行,才能为医院营造更加有序安定健康的就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红兰.医院后勤维保管理现状及对策[J].当代医学,2013,(26):26-27.
[2]牛少军,解学洲.浅析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09):139-143.
[3]冯小山.大型综合性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综述)[J].现代医院,2011,(05):1-4.
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弥勒昆立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 目标
杜绝医疗失误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 达10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合格率达100%。
杜绝重大设备事故,氧气库房、配电室及水、电、气 等重要设备、设施 绝对正常运行。
杜绝中毒、感染事故的发生,尘毒合格率100%,毒麻药品、放射源、消 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合格率达100%。
做好新入院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90%以上。
财务部门、机房、病房、集体宿舍等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管理、实 施达100%。
科室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发生。
二、 责任
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并作好培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 项整治活动。
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 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
科室: 弥勒昆立医院有限公司
责任人(签字): 单位责任人(签字):
20XX年1月20日
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
1、严格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科内工作规程,执行院内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严格自查及接受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要强化科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履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及一票否决制度。
4、严格毒麻药品及危险化学品(试剂)等的管理与使用。
5、严格医用氧气、高压消毒设备、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使用及处理规程。
6、严格医疗护理工作等操作规程,杜绝医患纠纷及医疗事故。
7、严格防火、防盗、防触电等管理规定,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8、严格执行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如发生安全事故,按损失情况和责任情况分别给予5-20%的罚款,扣发当年安全奖金,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10、严格安全生产月报制度,每月28日前报自查情况。
11、每季度组织安全大检查一次,年终对各科室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生产无差错、无事故的科室给予奖励,由于工作人员违章、违规发生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一)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弥勒昆立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目标
1、杜绝医疗失误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2、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10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合格率达100%。
3、杜绝重大设备事故,氧气库房、配电室及水、电、气等重要设备、设施绝对正常运行。
4、杜绝中毒、感染事故的发生,尘毒合格率100%,毒麻药品、放射源、消毒隔离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合格率达100%。
5、做好新入院人员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率达90%以上。
6、财务部门、机房、病房、集体宿舍等要害部位安全防范、管理、实施达100%。
7、科室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发生。
二、责任
1、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2、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组织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 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3、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4、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5、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6、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7、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8、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科室:弥勒昆立医院有限公司责任人(签字):单位责任人(签字):20XX年1月20日
医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范本(二)
为全面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院履行职责,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医院为公众聚集场所,各科室的主任为本科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及宣传月活动。
3、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有记录、记载。
4、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5、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和记录,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6、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7、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8、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暑假安全责任书)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9、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
单位领导:(签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 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 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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