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第1篇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东盟已连续多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市场。统计显示,2015年1月,广西对东盟进出口155.1亿元,增长18.4%,占同期广西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9%,其中出口137.1亿元,增长51.1%,占同期广西出口总值的八成。

随着区内产业配套能力逐渐增强,物流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广西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大。广西迎来了推动与东盟贸易合作升级的发展机遇。合浦位于广西南陲,濒临北部湾,处于我国与东盟市场的中心位置,是我国汉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之一。合浦之所以可以成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是因为在西汉时合浦已能造楼船,在北部湾(又称交趾洋)有海上通道之便,它和陆路丝绸之路的开辟时期不相上下,都在公元前二世纪汉武帝时代。县内铁山、沙田、营盘等港口,可直达全国沿海各城市和东南亚各国,其地理位置对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二、广西合浦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

(一)合浦的海上丝绸之路记载

1903年法国汉学家沙畹在其《西突厥史料》中提到:“丝路有陆、海二道,北道出康居,南道为通印度诸港之海道”。此后法国学者让・菲利奥扎首次使用了“海上丝绸之路”这一名称,由此有“海上丝绸之路”之称谓。而关于“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事实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秦汉时期。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秦始皇统一岭南后海上贸易得到了较快发展,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汉武帝灭南越国后海路贸易规模扩大,海上丝绸之路得到发展。“自日南障塞、徐闻、合浦船行可五月,有都元国;又船行可四月,有邑卢没国……”

由此可知早在两汉时期,古代中国的使者就以船只为交通工具从广东徐闻及广西合浦出发,满载大量的中国丝绸、黄金、陶器等物品运往东南亚各国及印度洋海域开展贸易,并将沿途各国的水晶、玛瑙、玻璃、香料等奇珍异宝来回中国。如今合浦汉墓群出土的大量舶来品就是中外贸易交流的历史见证,同时也反映出汉代时期合浦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景象。

(二)合浦的物质文化和自然遗产

1.汉墓群。汉代的厚葬之风给合浦留下了一个规模巨大的汉墓群,自70年代以来,已发掘400余座,出土文物上万件。1996年,合浦汉墓群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十一五”期间我国100处大遗址之一。汉墓群的出土文物,对于研究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文艺、南北方交流、以及与东南亚各国友好往来等,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实物资料。

2.文昌塔。合浦文昌塔位于合浦县城南约3公里处,当地人也称文昌塔为文笔锋、番塔。此塔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距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是广西南部宝塔之冠。据说,塔名是取自汉族民间和道教尊奉的掌管士人功名禄位之神――文昌帝君,祭拜文昌塔能够保佑多出文人才子。文昌塔是一座八角七层楼阁式、全塔由底向上呈锥状逐层收缩的砖塔,其独特的建筑构造对研究古代文化艺术和建筑力学都有较大的价值

3.大士阁。大士阁因曾供奉观音大士而得名,位于合浦县城东南85公里的山口镇永安村内。该阁始建于明初,是中国近海最古老的建筑之一。1988年,大士阁因其精湛的建筑技艺和悠久的历史,被列为中国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大士阁在建筑手法上保留了宋、元时期的遗风,全阁梁柱均由榫卯连接,无一钉一铁,但却是一个优美稳固的统一体。据志书记载,明清时期合浦地区曾多次遭受风暴或地震等自然灾害,附近的民房建筑都受到严重损坏,但大士阁仍然屹立至今。此外,大士阁具有很高的建筑艺术价值,栩栩如生的神话人物、麟龙鹤凤等雕塑或图案分布在大士阁的各个角落,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是研究南方古建筑的重要实物资料。

4.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合浦汉代文化博物馆前身为合浦县博物馆,是广西唯一以汉文化展示为主的遗址类博物馆,是岭南地区最有特色的遗址博物馆。博物馆藏品的种类丰富,其中以合浦汉墓出土的各类文物为主,馆藏文物多达5200余件。博物馆藏品历史悠久,文物年代跨度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起至当代,而反映了汉代合浦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的汉墓出土的带酒铜提梁壶、玉带钩、紫水晶长串穿珠等珍稀文物闻名于世。博物馆主要有三个展区组成,分别是:秦汉青铜・古郡遗风、古风陶韵・南越增辉及碧海丝路・璀璨明珠。由于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及地位,2012年获批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

(三)合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合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非常丰富,除了广为人知的民间传说《珠还合浦》及角雕技艺外,还有《文昌塔的传说》、民间小戏剧种《廉州山歌剧》、合浦县廉州镇区《赛龙舟》、李家拳及南蛇过垌、合浦公馆木鱼等,本文简要介绍其中两种

1.合浦简称“珠乡”,民间传说《珠还合浦》已列入广西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自汉代以来,合浦就因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成为上等珍珠的最佳产地,所产珍珠被称为“南珠”,历代作为贡品进贡皇上。合浦是“南珠”的发祥地,也孕育了鲜活独特、带有北部湾地域文化特色的南珠文化。《珠还合浦》则是北海市众多民间故事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品。据《后汉书・孟尝传》所载:“尝到官,革易前弊,去珠复还……”说的是东汉孟尝改革弊政,开放珠宝贸易,使“合浦珠还”美谈流传不衰,它对研究合浦的历史,特别是南珠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合浦角雕技艺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角雕技艺是指以牛、羊、鹿、犀牛的角、蹄为原材料雕刻成工艺品的传统手工艺,也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合浦角雕始于明代,以牛角为主刻画简单的图案,在民间习俗中被视为辟邪饰品。到了清代,合浦角雕技艺的艺术化进一步发展,通过充分利用牛角透明晶莹的特点使各种图案极为生动。合浦角雕具有工艺价值、实用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多重价值,是非常值得购买的旅游纪念品。但这项手工技艺的传承情况却堪忧,由于时间、技术等工作条件的限制,从事角雕生产这一行业的人屈指可数,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保护好这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广西合浦的旅游价值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文化产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属性;功能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9-0172-07

文化产品内涵深刻、外延丰富,包含有诸多的产品类型。电影、电视、流行音乐、动漫、快餐等都是文化产品中最基本的文化形态,是大众最喜闻乐见的文化载体。文化产品以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形式直接进入社会成员的文化消费领域,通过影视、新闻、文学作品等可感可悟可体验的审美把握,以不断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道德、价值选择和审美观念,从而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着力点和支点。

更重要的是,文化产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承载着对大众的教化职能以及体现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它埋藏着当代人的焦虑,充满着当代人的梦想,表达着当代人的人文关怀,是当下思想的时尚表达,是社会主流意识的鲜明体现。这里“撇开关于意识形态的经院式分析,直接从当今社会的实际出发,可以发现,社会的发展已经进步到了一切关于思想文化的有效传播和意识形态建设。都只有通过和借助与文化产业这一载体的规模手段才能实现的时代”。而文化产业最核心的部分则是文化产品。换句话或许可以这样说:“社会的发展已经进步到了一切关于思想文化的有效传播和意识形态建设,都只有通过和借助与文化产品这一载体才能实现的时代”。文化产品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切,就在于文化产品承载着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使命,具有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属性和功能。

一、文化产品具有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特殊属性

“文化产品,具体来说,就是文化生产的成果,是用一定的物质载体承载着特定的精神内容的产品形式。它具有精神产品的性质,又具有物质产品的特点。”作为物质产品,文化产品要考虑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要注重产品的物质材料的选择,重视商业化、流行性因素,追求经济效果;作为精神产品,文化产品要有创新性内容,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具有能够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指导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并通过信息、宣传、教育、文娱等功能,担负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因而。文化产品具有物质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和精神产品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属性双重属性,而这些属性又可以归结为文化产品的内部属性。因为除此之外,文化产品作为精神的产物、意识形态的传播者还兼具外部属性。即文化产品的属性主要有内部和外部两种属性,其中内部属性包含商品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外部属性包含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种属性(如下图1)。

(一)内部属性

1.商品性。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产物,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商品性,就是具有一般商品所具有的属性。“文化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专门的交换品生产出来的”,即文化产品首先是一种产品,它具有一般产品具有的商品属性和经济效能。

首先,文化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作为人类文化活动的物化成果,文化产品一经生产出来,就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既可以直接运用于人的物质生产和生活领域,也直接作用于人的精神文化领域。其次,文化产品具有价值。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一般商品的生产是一样的。都在生产的过程中凝结了人类劳动,耗费了人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文化产品的价值也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制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文化产品价值的含量。再次,文化产品具有交换价值。文化产品生产出来后,如果不进入交换领域。文化产品的价值也不能得到体现,只有进入市场、进入流通领域,文化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才得以实现。第四,文化产品除具有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外,文化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还受价值规律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要受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的限制和影响。文化产品只要一进入市场就要受市场价值规律的制约和影响。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主要偏向于文化产品的实体或形式部分。不仅如此,文化产品作为一种产品,和一般产品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文化产品的“文化”方面,即文化产品以自己的文化属性和文化构成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精神属性或日意识形态属性。

2,意识形态性。文化产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反映社会经济基础、体现社会主体意志,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所以,“文化商品和服务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他们不像咖啡壶、汽车或银行卡那样只是具有一种实用功能,在本质上还是价值观的携带者。”美国学者约瑟夫·奈很早就认识到文化产品在实现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独特影响,他说:“流行文化中当然不无琐屑与凑热闹的成份,但一个占据着流行文化传播通道的国家有更多的机会传达自己的声音并影响他国的选择则是千真万确的。”

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可以从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和传播等过程中体现出来。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问题;保护对策

引言

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决定了我国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出现了来自丰富、灿烂的文化,历经五千年的历史迁延,我国文明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了一项十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我们每位炎黄子孙而言,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本研究在分析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目的在于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1.当前时期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分析

1.1 文化创新的需要。人类社会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创新。首先,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精华,其次,掌握本国文化中的精髓。历史文化遗产对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具有保障意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单单是认识历史的需求,还是文学、艺术、技术等领域创新的实际需求。

1.2 保证社会秩序的需要。对于任何国家来说,只有增强社会群体的凝聚力,才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而社会群体凝聚力的形成离不开对文化的认同感。现代社会开展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对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完好无损的保护,而且还必须充分掌握了解传统优良文化在传承中华道德文明、提高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自信心方面具有优势作用。

1.3 认识历史的需要。历史文化遗产和物质类文化遗产相同,都有着巨大的历史认识价值,两者不一样的地方是,物质类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一种物化的固态的手段将自身潜在的历史认识价值全面体现出来,历史文化遗产则是采用活态传承的手段突出自身的v史认识价值。由此可见,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传统文化,均存在显著的历史认识价值,对人类都有启迪意义。

2.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当前时期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总结之,主要包括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城市建设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的损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2.1 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非为某一个特定的部门或者个人的职责与义务,而是需要全民参与到其中。然而,目前很多人认为,大家均共同拥有着历史文化遗产,每个人均有责任,也有义务,自己就无需非常积极。此外,还有一种观念就是,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过去,如今需要考虑的是现代人的基本需要。有专家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均存在着此种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等方面的问题,某些历史文物保护部门也未将自己的职责切切实实地履行下去。

2.2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如今,我国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来保护文化遗产,在21世纪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完善,完善之后与我国现阶段文物工作实际情况更加的符合,在较大程度上明确了文物保护管理要求,操作性得到了强化。同时,遗产保护也在其他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如《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

2.3 城市建设在较大程度上破坏到文化遗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对城市规划进行编制时,需要对城市生态环境有效的保护和改善,避免对其造成破坏,将城市绿化工作给深入开展下去,促使文化历史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但是调查研究发现,如今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还没有加入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将城市建设放在更重要的位置,文化遗产遭到了忽略。

3.历史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对策

历史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个性十分鲜明,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个性化需求,所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3.1 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只有政府科学合理地引导,才能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文化产业革命背景下,文化已经不再像过去只是抽象、间接地为社会物质实践服务,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成为社会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的科学引导已刻不容缓。任何文化活动要想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品牌的影响力巨大,所以政府挖掘文化资源过程中,应将重心放在市场需求量大且内涵丰富多彩的品牌文化产品上,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政府应主动参与和规划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活动,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通过文化发展带动经济水平提升的目的。

3.2 通过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优化整合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特色产业园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成立各类非遗开发项目。推行历史文化遗产产业集群发展,有助于将各类资源整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以提高市场吸引力。此外,积极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建立独具风格的专项开发项目,推动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3.3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大众文化这一趋势的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因具有地域差异、特色风情等特点顽强的生存下来,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吸引、活力等优势,所以为了保证历史文化遗产的良好传承与保护,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力度。现阶段,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传承人制度、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制度等,实践效果理想,促进群众审美情感的形成,激发了其创造思维。我国从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人才数量不足,随着《历史文化遗产法》的落实,国家提出了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政策,从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源信息角度出发,构建了专门的保护档案室以及传承人数据库等,为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要求传承人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性保护与传承,从而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昌盛。

3.4 在传承中加强创新。历史文化遗产的持续性发展与群众生活是紧密相连的,除了强调其要不断传承外,还必须注重创新。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群众的审美也会随之有所变化,将时代精神及内容贯穿于历史文化遗产中,其才能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得到稳定发展。当前,如何在传承基础上进行创新,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良好的保护,并为和谐文化的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在历史文化遗产基础上继续前进,使我们全面了解过去的历史,激发创新意识,提高群众凝聚力。

4.结论

综上所述,以《历史文化遗产法》及其关联法规为基础构建的传承人制度、历史文化遗产档案制度在保护传承、作品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历史文化遗产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让历史文化遗产始终活跃于人类活动中,加快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进程。在时代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要大力开展城市现代化建设,但是文化遗产依然需要科学保护,将我国悠久的文化文明给继承发扬下去。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规范化保护,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谭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08(10).

[2]徐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策研究[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13).

[3]王莹.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4).

[4]但娟.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及其法律规制[D].西南大学,2010年.

[5]李明.山东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D].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第4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软实力;多元投入体系

Abstract: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enhancing Beijing’s culture soft power. The key problem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in Beijing is capital deficient. It’s very urgent to establish a diversified capital input system of government leading and driving social capital in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Beijing’s practical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four typical patterns of social capital investment, an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different pattern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culture soft power;diversified input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3-26(5)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提升名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非常艰巨,风貌保护、房屋修缮、人口疏解、环境整治等资金需求量巨大,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投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改造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还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税收减免、资金补助、贷款优惠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中来[1]。这些国内外典型模式可以为北京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融资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1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动力机制分析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的体现,也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一种兼具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多重价值的资源。这种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带动了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社会资本也因此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三大动力:

1.1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产生经济价值的市场动力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往往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既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高要求,同时也使得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吸引了各类社会资本的投资。社会资本对历史文化遗产投资主要产生三个方面的经济回报:一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带来的直接经济回报。社会资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修缮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开发为旅游景点或者引入文化休闲、创意设计、特色商业、商务会所等多种业态来获取经济收益,而且在这种经济收益中附加了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往往要高于一般性建筑物载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二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促进社会资本品牌价值的提升。利用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有些文化遗产的直接保护性利用的投入与经济回报难以实现平衡,但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可以拓展到社会投资主体的其他业务领域,促进企业其他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品牌价值提高。三是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可以获得一定的直接收益。

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历史文化名城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各类型慈善基金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法国有大约350多家基金会服务于文化遗产领域,仅文化遗产基金会一家投入就相当于政府投入的一半[2]。

1.3政府政策引导的激励机制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税收政策是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推动力。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规定公司或个人向文化遗产保护慈善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以进行税收减免,等等。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我国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但与国外相比,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引入社会资本的主要瓶颈

近年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北京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上看,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

2.1改造成本与投资回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旧城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受人口密度大、居民搬迁补偿期望值较高等因素影响,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成本相对较高,人口疏解、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等资金需求量巨大。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旧城提出整体保护的要求,建筑高度、容积率都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内严禁大拆大建,只能实行保护性更新,其保护更新所得收益很难弥补前期的巨额投入,同时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利益补偿机制,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2房屋产权复杂,改造协调难度大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北京旧城范围内房屋产权复杂,涉及到系统产(军产、宗教产、教育产等)、直管公房、代管产、代经产、售后公房、私产、混合产权等多种产权,甚至同一院落房屋由众多产权单位、众多使用单位构成,整体腾退改造难度大。据统计,北京现有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只有40%左右对外开放,大部分被机关团体和居民占用;大部分四合院落都属于多元产权主体。地方政府协调各种产权主体利益都面临很大难度,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则更为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

2.3社会资本参与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

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文保单位保护的途径比较有限,现有政策法规大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文保单位的保护,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影响了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虽然北京市已经尝试通过转让市区级文保单位使用权筹措保护资金,但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可依。另一方面,四合院产权关系复杂,但四合院产权交易制度尚不完善,使得产权交易困难,导致社会资本介入院落保护利用的通道不畅。

3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典型模式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文化发展乃至城市发展中地位与作用的日益提升,国内外各类型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都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产权售让、文化单位自治、契约模式等一些较好的模式与路径[3]。本研究结合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探索若干适宜社会资本进入的发展模式,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参考借鉴。

3.1企业主导的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有机更新的积极性,国内外许多地区通过建立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制度,对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开发企业在其他区域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企业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同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4]。如上海太平桥旧区改造过程中,为保护“新天地”传统风貌,采取容积率外推方式,将“新天地”地段的容积率损失转移到周边写字楼和住宅地块,“新天地”成功转型成为集传统风貌与文化休闲、现代商务于一体的高品质区域,并带动了周边写字楼、住宅价格的全面上涨,弥补了“新天地”地块的亏损,实现了项目的整体盈利[5]。

在该模式下,通过容积率转移,在容积率移入区实现较高经济回报弥补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低经济回报甚至是亏损,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使得企业有机会获得某些具有较高价值地块的优先开发权,从而实现企业更大收益。该模式实施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转移容积率核定标准和转让规则。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的地价均不同,容积率在移出区和移入区的价值衡量标准不同,需要设定好兑换标准与规则后方能进行顺利转移。美国使用“开发信用”进行兑换,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稀缺度和难易度,确定开发单位的开发信用,越是控制难度小的地区,每个开发信用单位所包含的面积就越多。如严格限制开发的保护区域每16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湿地每32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农用地每81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台湾则以每年地方城市的土地公告现值为基准,设定价值转化公式的方式进行。二是根据移入区综合承载力设定转让上限。过量容积率转移容易造成移入区环境恶化、城市管理失控。台湾1999年颁布的《古迹土地容积率转移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区位的移入区所应承受移转的容积率上限,一般不超过该土地基准容积的30%,在城市更新区和特殊地段,可放宽至50%[6]。三是建立移出区与移入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由于涉及中心区与郊区、中心区内部不同地块之间的利益调整,容易出现相互掣肘。通常对于移出区的补偿利益应大于所有权人就地直接开发的所得利润,对于移入区的开发利益应大于正常开发所得利润,即实现开发企业、容积率移出区、移入区三方共赢。

3.2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

国内外一些地区通过采取产权入股、产权托管、产权租赁等方式,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遇到的权属复杂及其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7]。如苏州市西山镇明月湾村为保护10多处明清古宅,采取政府成立股份公司,政府以修缮费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入股,私人古宅按完好率、文物价值等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入股后户主搬出古宅,古宅产权不变,交由股份公司将古宅整治修复后以通票形式开放经营。为确保私人户主利益,公司前期采用固定租赁金的方式实行保底分红,赢利后实行按股分红的经营机制。广东深圳客家文化珍贵遗产大万世居的保护、开平碉楼修缮整治也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模式实现了较好的发展。

产权合作模式在国内仍处于探索阶段,一般来说,该模式适用于古建筑群的开发,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投资者可以实现古建筑群的整体性开发,从而获得规模开发效益以及整体品牌打造带来的更高附加价值;居民则可以依托资源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改善生活质量。其实施过程中需关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要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及盈利模式。历史街区或古建经过准确定位、特色化运营以及宣传营销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为产权所有者带来稳定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产权所有者参与的积极性。二是项目实施必须有一家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可以是政府性质的国有开发公司,或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社会企业,政府应在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扶持。三是建立规范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在房产评估、修缮费用分担、收益分红、退出等环节都需要建立利益引导和约束机制,保障参与方的投资收益。

3.3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

组建基金会是国际上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一种重要途径。许多西方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吸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资金,用于遗产保护和文化振兴。如日本1990年创立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由政府出资500亿日元,民间捐款120亿日元,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许多文化和艺术团体提供了资金支持。英国国家信托组织是英国最大的遗产保护慈善组织,拥有43万名志愿者,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遗产经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遗产保护[8]。国内一些城市也正在积极探索非赢利性基金会保护模式,如无锡市于2007年4月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实行政府引导、民间运作,首期募集资金超过2 480万元,通过委托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运作,主要用于资助保护文化遗产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及相关专著出版、编制公布地方保护法规、资助吴文化节系列活动等。

该模式成功运作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需要有最初的资金注入来启动该项目。国外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捐赠、集资或借贷。北京市可以利用旧城保护专项资金、部分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跟进。政府财政投入只是启动资金,而社会资本才是基金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发达国家多采取个人捐助减免所得税、注资资金会的私人机构所得税减税、资金会运作项目所得税减税等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三是组建专业化团队负责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运营。四是基金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基金的资金筹措、项目评估、投资、预决算、退出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3.4政府或国有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信托、项目融资等手段直接融资的方式是国内外大型文化遗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方法。如郑州市以信托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用于商代遗址保护,于2005年4月公开发行“商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居民可在农行网点购买该信托产品,委托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将募集的资金向项目开发公司放贷,统一用于商代遗址保护等政府投资项目。

运用该模式进行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需要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债券或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才能调动机构或居民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二是债券发行主体一般为政府投资的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企业拥有的国企背景、在城市基建领域的主导地位以及政府的财政担保,将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性,降低外来投资者的风险顾虑。三是投资项目要确保有一定的收益,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4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对策建议

4.1建立政府资金引导机制,出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扶持政策

一是参照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成功经验,尽快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由市政府拨付启动资金,专业化机构运营管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跟进,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支持。二是进一步拓展“微循环”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和原居民多方共同出资参与修缮。三是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参与遗产保护的财税政策。对直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所得税前抵扣;对捐助现金或房产到遗产保护基金会或公益组织的公司或个人,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免或抵扣;对参与保护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提供优惠贷款等方面扶持。

4.2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采取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

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借鉴上述研究的四种典型模式,结合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引导。

对于成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改造,应该积极吸引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企业以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参与保护。在该模式下,可以通过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企业优先提供市域内其他价值较高的开发地块、或者提高企业开发其他地块的容积率等方式,保障企业在其他地块的较高收益来提高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近期,可考虑在区县内部开展历史街区与非历史文化街区地块捆绑开发试点,远期应从市级层面统筹新城建设与旧城保护,进行跨区县异地补偿。

对于产权复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其中,对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对规模较大的四合院群落等可以在积极引入大型开发企业的同时,采取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吸引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参与。对于预期收益不太明朗,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可以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方式由政府或开发公司统一修缮利用,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

对于公益类保护项目或旧城景观维护类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该模式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同时又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文物修缮工程,包括文物古建的一次性大修、长年持续性修缮等;二是博物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建的日常运营和其他社会文化公益活动。三是历史文化名城景观环境的改造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卫生维护、园林绿地建设等。

4.3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

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健全实施配套细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准入标准、旧城人口疏解、四合院房屋产权交易等相关政策创新。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城建、规划、文物和房管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专家顾问、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形成制度化的保护决策程序。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结合北京市正在推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现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机制以及重大项目区县属地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晓梅,朱海霞.中外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启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6(3):39-43.

[2]周剑虹,王建新.浅论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投入[J].未来与发展,2011(7):12-15.

[3]徐嵩龄.西欧国家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改革及中国的启示[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0(2):87-100.

[4]沈海虹.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发展权转移[J].中外建筑,2006(2):50 -51.

[5]刘夏夏.上海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借鉴“发展权转移”制度的探讨[J].上海城市规划,2011(3):79-83.

[6]叶茂中,郭烽.台湾旧城保护与更新城市设计策略初探[J].山西建筑,2006(10):21-22.

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范文第5篇

对于历史城市的保护,在上个世纪欧洲就已经开始,而中国人是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有这种意识。发展到今天,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

经过几百年,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非常成熟。在巴黎,在埃菲尔铁塔的顶端,可以把整个城市景观拍下来,这在中国的城市很难做到。在罗马,可以看到从古罗马时期一直到现在的历史发展脉络,这是我们非常羡慕的状况。

在中国,大量城市分不清。到今天,可完整地看到城市遗产的,可能只有云南丽江和山西平遥。它们在1997年分别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但其后发展也不尽如人意。丽江过度商业化,平遥的发展也没有得到改善。

北京作为首都,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大破坏,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而80年代以来对北京大量四合院和城市遗产的进一步破坏,使得北京的格局已经不存在了。现在的北京是没有任何建筑特色的城市。就像王博教授写的一本书,《北京:一座失去建筑哲学的城市》,现在在北京看到的城市文化,很难讲是传统的中国城市文化。

一方面,城市历史遗产在不停被破坏,另一方面人们又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名义造假。最有代表性的是北京的琉璃厂,把原来的拆了建新的琉璃厂,现在的琉璃厂和原来的没有任何关系,除了地点一致。这样的城市非常多,按照媒体报道,有30个城市投身古城重建热潮,把消失掉的城市遗产以保护的名义新建,这是我们非常特殊的现象――真正的历史遗产没有得到保护的同时,却以保护名义新建了很多。

除了一些在城市中的遗产,我们还会经常发现一些古代遗址,湖北周边任何一个城市都会出现考古遗址。西安的大明宫就是一个非常有名的遗址,虽然也得到了保护,但是中国的考古遗址,背后大都有一个房地产的推手。

大明宫在实施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房地产商做了大量宣传,大明宫现在是富人的后花园。如果看待历史文化遗产时,把它的价值只局限于经济、旅游或房地产开发的层面,我们永远不可能真正面对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日本仿照大明宫修建的建筑,周边没有一个高层建筑,日本比中国更缺少土地,但是为了保护遗址,就不能依靠房地产。

除了城市的形态,我们还关注物质的形态,以及人的形态,如果没有社区、人,这个城市是不存在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还是人。因为社区、居民构建了这个城市,他们是这个城市的基因,也是历史遗产的心。在我们保护历史遗产、关注物质形态的同时,对社区的关注也应加强。社区失去了,社区形成的文化便不能重建,即使建筑重现,城市的文化也不可能再现,城市精神亦不可能重新得到。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文化遗产?并不是因为旅游价值或者是经济价值,而是因为它的内在价值和对社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