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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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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范文第1篇

[关键字]: 强化 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基建项目蓬勃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日益增多,商品房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当然也说明了工程质量确实有诸多问题,有待改进。

据统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① 房屋裂缝;

② 渗漏;

③ 抹灰层脱落;

④ 房间内几何尺寸和门窗几何尺寸。

下面,就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用户的一些疑点和对今后投诉工作的管理做一些思考和分析。

1商品房要经过怎样的验收程序后方能交付给用户

地产商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是否合理合法。这是遇到的用户问的频次较高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些开发商掩饰自身的违规交房行为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是不严谨、不准确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从以上看出,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的商品房进行工程验收,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不是房地产商自己对自己验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

那么,既然是房地产商组织相关责任方进行验收,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如何监管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实施监督。”首先,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前,监督人员会对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监督人员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对工程实体质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责任方整改。

近年来,有很多用户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工程还没有进行竣工备案,开发商就交房了,这样是不是不合法?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很有必要讨论一下。刚才提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那么,什么程度才是验收合格呢,对此,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使得在此方面有很多的理解和争议。在郑州市,按照常规的做法,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后,验收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落实完毕,各方达成了综合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上签章,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报送至监督部门并经监督部门接受后,工程才可交付使用。有个别开发商,给用户看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和给监督部门报送的所签署的时间不一致,甚至还没有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意见就已经签署了,用户若发现有这样的作假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2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如何对待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

不少用户提出这样的疑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为什么还有质量问题?对于这样的质疑,笔者认为开发单位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用户作出解释:工程评定为合格,并不表示工程就不能存在质量问题,国家的验收规范规定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不能评定为合格,而一般质量缺陷点不超过总检查数量的20%时,可以验收通过。并且质量问题也不是固定在一个时期出现的,竣工验收时可能没有出现,但在使用中出现了。所以,对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国家实施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保修义务。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应向开发商或物业反映,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遇到用户反映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首先应该察看并进行初步判断,是否是质量问题,若是质量问题,应进一步判断是一般质量问题还是严重质量问题,若是严重质量问题,经处理后工程应该重新验收,若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应及时进行维修。有时候,处理问题的方式会对事态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很多小的纠纷都是由处理问题的态度而引发成为影响恶劣的事件的。在处理质量投诉时,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不管是多么外行,都不能去嘲笑人家,而是应该耐心的进行讲解和解释,尽量去打消用户的疑惑甚至是恐慌。

3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质量投诉问题

投诉率居高不下,笔者认为,是有很多的原因造成的,这不仅仅是郑州市的问题,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也反映了我国的一些保障制度的社会评价制度还是不健全的,如何解决,笔者谈一下个人看法:

1)应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房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像其他的商品,可以做到全面机械加工,而房屋是用人工建起来的,偏差较大,精确度达不到机械加工的精度,这也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用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保修,那在保修期以外呢?房子属于贵重的商品,一套房子的价格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如果质量保险体制建立起来,那无论什么时候出现质量问题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目前,这种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日臻完善。

2)要建立开发企业的信用体制,对于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要媒体曝光,使用户可以擦亮眼睛,不去选择那些开发商开发的房子。目前来说,政府对开发单位的诚信体制建立还不完善,对不诚信的开发单位还缺乏有效的制约,只有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联动起来,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3)要全面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对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制度。该制度是指在工程主体分部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每一户分别进行的逐户逐间的专门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填写分户验收合格证书的行为。这种制度可有效的约束参建方的行为,弥补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的抽点验收可能钻的空子。

参考文献:

[1] 段春娇.浅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06)

[2] 张晚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研究[J].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09)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范文第2篇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质量监督;责任主体;管理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建筑产品具有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特性,即群体性,固定性、复合性和复杂性。建筑工程一般由一组不同功能的建筑物组成,若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抗震要求,由此产生的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加之现代建筑产品都是由多种材料构成的复合体,建筑材料的不确定性以及所处自然状况的小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数较低,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事业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监督的快车道。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正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但在转变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能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未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各类人员无正上岗或者工作证不符、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又或者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切合实际等等,严重的影响了工程质量。

1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1)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2)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

(3)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施工材料存在短缺现象。

(4)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

(5)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

(6)一些供电、供水、消防等“行业垄断”单位,工作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和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

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户监督。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准备工作

(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后持有关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对文件、资料真实完整的工程才给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内容包括重点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检查的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督内容三个方面。监督计划应由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职责,将监督工作进行到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3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甲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不应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化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设计标准、设计变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3.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在施工过程中,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单位应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对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认真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3.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主要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后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试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认真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3.5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准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单位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必须符合规范,并认真负责出具检测报告。

4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巡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检测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抽查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进行检查,以保证有效、及时和完整。

(2)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主要抽查地基处理、地基基础防水、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的质量情况。

5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主要检查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查仪器;监督检查生产厂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出厂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上的质量: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检测数据。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施工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方可进行工验收。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必须合法、有关机构人员必须到位,应严格执行验收规范及标准,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应现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价;应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文件和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备案机关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范文第4篇

建筑和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范文一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和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范文二

由我方负责施工的xxxxxx有限公司xxxx系统工程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并保证做到:

一、项目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对所承建过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保证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标准,不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

三、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辅材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户的监督下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施工质量检查评定。做到对重要功能性分部工程质量先经自检合格,在报建设方,验收合格后再行投运;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六、强化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加大质量宣传教育力度,明确质量目标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障施工准备、施工中和系统调试运行,竣工后服务保证几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权限和方法,使质量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处于受空状态。

七、所有设备按规范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进场开箱。经业主设计、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就位。安装设备过程中须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旁监,并签字确认所有数据计入资料存档。

八、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凡是与业主、设计单位i、监理。总包单位的会议纪要、谈判纪要、技术核定。工程联系单等必须向技术工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依据、评定标准。

九、开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必须向技术工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所承担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依据、评定标准。

十、保证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

十一、本次工程免费提供三年质保,自工程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十二、在系统质保期内乙方将派技术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向甲方提供系统维护和管理文档。

十三、质保期内工程发现质量问题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由于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但提供优惠服务。

十四、在保修期外,若与上述内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维修及产品更换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支付使用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以下承诺:

1.保修责任和义务;

2.上述承诺严格履行,诚实、守信确保工程质量;

3.因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范文第5篇

关键词:擅自使用;认定;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工程的竣工验收作为施工工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来约束发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对于发包方而言将产生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争议,就会产生较多纠纷,本文正是通过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行为,以求一个认定的标准,并依据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广泛关注,以求共同探讨。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的认定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工作。而对于承建方来说,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只有在经过验收程序,且验收合格后,才意味着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以此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该说竣工验收工作无论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现实中,发包方往往由于实际情况需要,如企业生产需要或者承办重要活动等,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经竣工的工程,结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此时再向承建方提出异议,往往因责任无法分清而发生许多法律纠纷。

那么,在具体分析责任承担前,我们首先要认定:何谓“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即认定“擅自使用”的标准问题。

目前,对什么是“擅自使用”,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对如何认定“擅自使用”行为存在诸多分歧。很多情况是:在发生纠纷时,承建方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为:发包方未经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发包方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认为是“擅自使用”。其实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针对《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

认定“擅自使用”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类行为可以认定发包方在“使用”?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也有人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经验收的,应当认定为擅自使用;还有人认为:只要发包方对建设工程一经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可认定为擅自使用。而个人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如果说建筑物被实际占有或控制即为使用的话,那么假设发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仅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墙悬挂横幅,该行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擅自使用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呢?还有,是否认为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验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设:企业(发包方)建造职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验收前企业将其中部分房间暂作堆放设备的仓库,此时,发包方的这种并非按照建设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认定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说发包方对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为而又未验收的就认定为擅自使用的话,那么,发包方在短时间内、偶尔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呢?显然,上述观点都存在不够准确、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们说,“使用”一词的文义解释是指:使人或器物等为某种目的服务。可见,所谓“使用”的一般理解是为某种目的来利用物或人的使用价值。针对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针对的就是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说是用途,但这里说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个人认为不能理解为工程建造的实际、直接的用途,而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来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来避风挡雨、可用来堆放物品等,因此发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产车间等堆放产品、利用办公楼住人等,这就是使用。其当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如:发包方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的实际占用或控制。这就排除了发包方短时间或偶尔进入建筑物内的行为,以及对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实际意义的使用行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墙悬挂横幅的行为等。最后,还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数量),并不是说对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认定是对整个工程的使用,只能对使用部分作使用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只有当正确认定“擅自使用”的行为才能进一步讨论因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会安全危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承建方应对其承建的工程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维修义务,但是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它的这一行为从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民法角度讲,可视为对承建方享有权利的放弃,随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发包方对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且自使用时始,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而发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弃了要求承建方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由其承担工程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我国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了上述情况质量责任具体处理原则,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下面对法律后果作一详细分析。

最为简单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73条的规定,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单位(发包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最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责任。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为复杂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首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发包方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以竣工为支付条件的工程款给付时间的变化,进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和其他赔偿方面的问题。其次,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使用,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预见可能存在问题而因使用表示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直接的说,就是对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功能性质量问题和影响美感的观感性质量问题等,发包方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三点:

1.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建方应保证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故该部位的质量缺陷并不因发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责任。因为主体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当造成,应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这里说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应与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因发包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承建方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一律认为由发包方自行承担。我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此都可见一斑。

3.如果发包方仅仅使用了工程项目中部分,那么对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发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结束语

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作为建筑之乡的我市,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纠纷不可避免,其中对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导致的纠纷是其中较普遍的一类,无论是对发包方还是承建方都影响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关单位、行业的进一步关注,以求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