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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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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超食品安全工作总结

商超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2020年上半年,我股室克服人员知识层面等各方面不足的实际,扎实抓好全县粮食统计、粮食安全、市场监管等各项工作,基本按时完成了本股室对应上级部门及局领导等交办的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逐步完善了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建立了“建平县粮食统计、安全、通知”微信群,统一规范了各企业统计人员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使粮食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进行统计报表步入正轨。

二、认真地完成了社会粮油统计工作

粮食流通行业统计及分析工作(月报)、粮食价格监测报表(周报)、粮油收购及价格日常报表(五日报)、玉米市场化收购资金日常报表、粮食加工行业统计及分析工作(月)、粮食加工行业经济报表(季)等各类报表都能够基本认真完成。

三、认真及时完成社会粮油平衡调查、统计及上报工作。

全县114户城乡居民粮油固定调查点信息采集、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能够保质保量及时完成上报。

四、认真、及时完成了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及投资统计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报送。

五、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杂粮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及上报。

六、及时完成粮食企业安全保障调控(粮食物流设施项目)资料整理及上报。

七、及时完成粮食企业“十四五”规划及上报工作。

八、对全县政策性临储粮、地方储备粮、应急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等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和监管,没出现任何问题。

九、强化“两个安全”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1.粮食安全生产

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一规定两手则内容进行作业,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工作,加强企业出入库生产、用电、用火等管理规范、化学药剂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必须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自查及上级部门安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都能认真整改,总结报告及整改情况都及时上报。我县粮食企业上半年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2.库存粮食数量质量

企业仓储设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粮食库存账实相符、帐帐相符。辖区内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通过了上级部门政策性粮食大清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回头看”验收,并及时上报《关于开展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回头看”的工作报告》。

十、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圆满完成(可研报告已批复)。

十一、不折不扣的完成本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其他各类临时性报表、报告都能按时完成及上报;本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也积极、认真按时完成。编制完成《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建政办发【2020】3号);编制完成《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成品粮油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建政办发【2020】2号);疫情期间联合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三家共同行文编制完成《关于开展建平杂粮进商超活动的通知》(建发改发【2020】7号);编制完成《建平县发改局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上报;根据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按时编制完成《做好保障粮食安全工作》,并及时上报等等。

虽然本股室承担的工作较繁琐,各类电子软件较多(以后逐年还在不断增加),我们克服人员知识层面等各方面不足的实际,各项工作都能在限定时间内认真、及时地完成。 

商超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进入安全事故的易发和多发期,我们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周密部署,扎实工作,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扭转全县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年安全生产工作平稳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办发电〔2007〕73号)要求,按照《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现将做好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安全工作大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责任

目前我县安全形势相当严峻,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任务重,意义深远,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安全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鼓足干劲,增强信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严格监管,扎扎实实把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逐渐扭转我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狠抓安全生产检查责任的落实。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安排部署,认真督促落实。企业业主的责任主体地位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安排好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通过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进一步分解细化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量化考核。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努力构建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制定工作措施,加强对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到心中有数,措施有力,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元旦和春节期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文广、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自防自救技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要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培训,强化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大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入实际,扎实开展好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检查内容

1、安监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吸取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对所有煤矿“一通三防”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排查,严防超通风能力生产,完善通风系统。要提高瓦斯管理等级,对高瓦斯矿井强制要求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范措施。加大对煤矿防治水的监管、监督力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隐患而盲目生产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强化顶板管理工作,要认真吸取我县煤矿顶板事故多发的教训,落实顶板管理规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全面落实煤矿采、掘、机、运、通等各方面规定。要按照地区和县的要求,落实煤矿现场管理规定,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要加强验收检查工作,严把煤矿复查验收准入关,坚持验收标准,严格验收纪律,完善验收程序。

2、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站点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运输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大对驾驶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及管理力度,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加大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及超员超载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的保畅服务工作。农机部门要规范管理,严禁农用车和货运三轮车客货混装和载人赶场等行为发生。

3、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点等易发生火灾场所的检查和监管,防止节日期间歌舞厅、网吧和举办大型活动地点火灾事故,要特别重视农村50户以上大村寨消防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及时整治,确保不发生火灾。

4、安监部门要组织人员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进行清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停产停销,加大对土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的检查和取缔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纳雍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动工作方案》(纳府办通〔2007〕13号)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严防因非法经营和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安全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安全。

5、国土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煤窑的排查力度,要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反弹立即会同乡镇政府炸封关闭,严防过节期间盗采行为的出现。同时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处理工作,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各乡镇要对已关闭的矿井、报废矿井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要以铁的措施,铁的手段,铁的纪律继续抓好非法采煤窝点的炸封取缔工作,做到标本兼治;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用煤困难。

6、乡企部门要加大对非煤矿山的规范管理和深入整治,工作措施要有力,人员摆布要到位;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督查巡查力度,防止非法生产行为;要特别重视水东乡等地开采钼矿、铅锌矿、重晶石等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7、其他各部门按照层级管理规定和“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和风景名胜区专项安全检查,加强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专项安全检查;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含中小水电工程)专项安全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点专项检查,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及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做好各种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商、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检查,防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施、设备,氢气球施放专项安全检查;电力部门负责电力安全专项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专项安全检查。

(二)检查要求

1、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2、检查、督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受检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单位备案。

3、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落实,重大隐患实行“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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