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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政府;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管理; 初步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进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打造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制企业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筹措所需的资金,为地方经济,特别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侧重于为城市地铁、城市道路、自来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并向地方政府承担建设与管理职责的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延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存在巨大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中存在的债务负担问题,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
据分析,2010年底,仅铁道部的建设债务总额就高达1.8万亿元;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约占融资平台债务的50%。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置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的。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马海涛等(2010)撰文提出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的一些思路。周亮(2010)以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负债过度,缺失监管体系等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适当拓宽政府融资方式、在融资平台运作中引入民间资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等,一起达到降低地方财政风险以及银行风险的目的。安国俊(2010)以融资平台风险会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传递为切入点,提出需要给出政府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衡量指标,提出需要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并针对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已达到最终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目的。
国外对于地方政府负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深入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相关理论提出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哈那・布里克斯从政府或有负债的角度,对政府负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论述政府或有债务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在其发表的《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并对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美国学者艾伦・希克从政府预算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世界银行的马俊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控相关国际经验进行较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原理与方法以及一系列对财政风险实施监控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政府担保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政风险,提出了财政担保度量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不足:一是大多数的文献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形成的历史原因、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财政风险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但最大的局限性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问题而展开的,解决措施都是针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避财政风险提出的。二是文献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也缺乏对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证。而据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中,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了半壁江山,仅陕西省2010年底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就超过了2 0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债务负担更需要通过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上文献体现的观点和思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务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仍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债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研究。
三、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
国发[2010]19号后,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政策导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基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对今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与融资管理已基本上失去了借鉴意义。而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与经营管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融资与经营管理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基于新研究的视角,按照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承担地方政府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融资重要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问题,规范其经营管理与融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初衷源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后,由于地方政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如果说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来研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问题的话,该文后研究的侧重点,则应当放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目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促使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等诸方面。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为例,研究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型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后,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目的仍是为地方建设筹措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信贷资金为主体的债务资金;不同之处是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而是靠自身的收益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国务院的规范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发起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制企业。(2)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是非公益性融资任务或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行清理。(3)融资平台公司是偿还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是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后,在法律形式上地方政府不再是融资平台公司的上级部门,而成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地方政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也没有义务用财政性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替融资平台公司还债的责任。目前有关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债务风险的角度进行的;本课题则需要主要针对国发[2010]19号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特殊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除了补偿各项经营管理支出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利润,但一般不得分配利润。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应当属于用于偿还债务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完成预期任务后,可转为一般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
4.与一般公司制企业不同,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只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基础性资产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但不拥有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利。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在完成规定任务转变为一般公司制企业之前需要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则意味着这些资产在使用中的折旧额也应当构成偿还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衡量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不应当是参照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而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明确。
这意味着,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路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与其他有关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为目标进行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类似研究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基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新的视角以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来研究在新形势下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理论、政策与方法。
本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一些初步观点,并不打算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进一步讨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措施。如果以上观点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在进一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得以充实,就可为进一步研究完善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设措施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海涛,秦强.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45-49.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规模 金融风险
近年来,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急剧膨胀。诚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城市基础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文件,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加强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探讨地方融资平台及其带来的金融风险对经济良性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合肥也不例外。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定位与发展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含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所占比重逐步提高。但是当时改革分了财权,未分事权;于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财权层层上收、重心上移,事权层层下放、重心下移的局面,导致地方政府财力紧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断增长。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破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开始建立了一系列的专业投融资公司,承接信贷资金和信托资金,进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时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规模并不大。
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中央政府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纷纷组建投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据央行数据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从2008年的3800多家发展到2009年的8000多家到2010年的9800多家,地方政府的负债已激增达14万亿元,负债规模急剧扩大。
二、合肥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现状
合肥市辖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区和肥东、肥西、长丰3县,并赋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试验区市级管理权限。每个开发区和县区都至少有一个融资平台,合肥市本级也有一个融资平台,资产总额和融资规模居各县区融资平台之首。据统计,合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总额约500亿元。这大约是地方经济规摸的五分之一(2010年合肥市GDP为2702亿),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约2倍左右(2010年合肥地方财政收入259亿元),与地方财政总收入大体相当(2010年合肥市财政总收入476.2亿元),基本与全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达到当地财政收入2-4倍的水平近似。合肥市融资平台负债规模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合肥市为快速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了前进的步伐。现在,城市面积比十年前扩大一倍多,人口也增加了100万。合肥市自2006年整合融资平台,开始大建设以来,经济发面取得了飞快发展,发展成果从《2006-2010年合肥市主要经济指标概况》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三、存在的现象与问题
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以及融资平台融资规模的迅速扩大,无论从客观还是从主观上等方面来看融资平台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债务结构不合理
从债务形式上看,合肥市地方政府债务的借贷主体主要为银行,信贷资金比重高,债券形式的债务余额不足,直接融资形式利用不足,合肥市最大的融资平台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2010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10年底,该集团公司银行融资占负债比例50%,其余为债券融资和其他融资,债券结构尚属于合理水平,但各县区融资平台因缺少合肥市本级财政优势和其他方面的优势,银行融资在整个融资中的比例远远高于50%,有的甚至100%为银行融资。
2.债务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部分融资平台因担心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不计成本,盲目扩大举债规模,造成一方面大量账面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另一方面,大额支付贷款利息。2010年末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高达28亿元之多,占债务余额15%左右,高额的沉淀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成本。据调研,合肥市融资平台普遍存在资金沉淀现象。
3.债务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损害地方政府预算完整性
由于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禁止地方政府直接举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用于建设的大量债务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游离于预算之外,地方政府预算不能反映财政的实际收入活动和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作用,预算约束软化,大量财政收支也脱离了现有预算监督体系。融资平台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及开发园区的第二财政,但却缺少财政预算约束和监督。
4.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地方财政承受的压力巨大
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合肥市计划实施综合交通、环境综合整治。园林绿化、水电气热、保障性住房等类676项大建设项目,计划总投入资金达613.26亿元。如此大的建设规模,财政本身的能量非常有限,资金缺口大多依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融资方式筹集。2010年合肥市地方财政收入259.4亿元,按照20%增长率算,2011年合肥市地方财政收入为311.28亿元,投入资金约是地方财政收入的2倍。据测算,以2010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基础,合肥市地方政府偿还利息金额超过30多亿,在考虑偿还到期贷款本金,财政压力很大。部分县区的财政基建预算支出只能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只能借新还旧,资金链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出现大幅波动,地方财政收入必然大幅下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债务偿还问题上将产生很大的利益冲突。
5.制度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需进一步细化
我国对金融平台尚没有出台明确法律规定,各部门对金融平台的定义模糊,无法明确界定债务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的管理和偿还责任,地方政府更是缺少对融资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游戏规则。面对庞大的债务余额,也没有权威部门给出明确的分类。
6.融资平台众多,职能交叉重复
合肥市管辖下的七个行政区和三个开发区至少都有一个融资平台,某些县区甚至存在多个融资主体,这样算起来,合肥市目前至少有十个融资平台。多头融资,融资平台之间职能交叉,融资平台相互独立,甚至相互竞争,造成融资管理成本高,也不利于集中管理。
7.税收收入增长较慢,偿债资金严重依赖土地收入
2010年合肥全年实现财政收入476亿元,同比增长39.28%,土地出让金收入198.99%亿元,同比增长29.21%,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42%。政府偿还债务能力与土地市场收入高度相关,还债能力极易受到政府土地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影响。一旦地价下行,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就会很大。
四、合肥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进的若干思路
针对合肥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状和特点,如何引导和规范势在必行,以下提出若干改进思路,以供商讨。
1.建立地方债务总量控制机制
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的有关控制和管理,做到“量入为出”,避免债务膨胀趋势恶化。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财政报告制度,增强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掌握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结构。
2.整合重组现有融资平台,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
为推进融资平台由行政附属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需要对现行混合型平台进行区分,进行资产剥离和重组,逐步形成专门承建公益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的三类平台。无论是公益性的融资平台还是经营性的融资平台,都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切实保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效率,建立长效的融资机制。
3.升级债务管理,推进“隐形负债”向“显性负债”转变
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对于全面把握平台的债务总量、期限和结构,消除信息不对称、规范平台运作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要构建平台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地方债务率、地方偿债率等为重点指标对平台债务规模、结构、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次,要对平台融资规模实施显性约束,防止过度负债。
4.拓宽融资渠道,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
要改变平台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和金融机构贷款的现状,促进“土地财政+融资平台+打捆贷款”向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转变。要不断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广开融资渠道,缓解单一间接融资的压力。
5.严格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着力规范自身以及下属城市投融资公司的投资行为,明确细化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对于债务融资支持的项目要建立严格的监控机制,明确资金按时准确拨付,建立严格的项目管理责任制,严密监控项目质量和进度,完善竣工验收程序。此外,通过地方人大、社会公众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地方债务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
6.建立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
为缓解财政偿债压力,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债务偿还保障机制,建立专门的偿债准备金和偿债基金,根据地方综合财力制定完备的还本付息计划,确保隐性负债的显性覆盖,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城建项目偿债基金为保障的债务偿还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偿债准备金数额为还本付息总额的100%至120%,也可以是债券发行价值的10%。
7.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监测和预防债务风险
市级在融资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管理体制应推广到县区,把县区融资纳入到市本级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家对地方投融资平台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革目前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如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管理、建立偿债模型、建立多级偿债预警体系,建立偿债责任制等。
8.限制融资平台的投资行为,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
限制融资平台的投资行为,可以将有限的资金留在本地,为本地区的建设服务;可以限制投资冲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应制定融资平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平台的对外投资严格管理,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总之,衡量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地方城市化建设和应对危机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合理控制和规避平台业已累积形成的巨大的融资规模和潜在风险,应当着手对其实行改革,方向是规范化、市场化和透明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方债务;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防控
一、引语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仅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而且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有关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风险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也再一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历史发展
从历史上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扩张与财政政策的扩张联系紧密。宏观政策所导致的地方政府债务扩张以两次金融危机为标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应对通货紧缩,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1998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较上年增长48.2%;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央推出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2009年地方政府债务月较上年增长61.9%。
无论从融资平台数量还是负债金额来看,2008年之后的地方政府债务扩张较快,这种快速的扩张,一方面保持了宏观经济增长的弹性和稳定性,但另一方面,债务扩张也使得中国经济增长背负的债务负担越发沉重。地方政府无法主动进行阳光化举债,因此绕道融资平台公司的模式,导致政企责任无法厘清,融资风险难以控制,同时留下大量权利寻租空间,滋生诸多腐败问题。从现实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面临诸多的问题和与挑战。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内涵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表现形式主要以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政府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资产,以便从资产和现金流上达到融资标准,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融资目的,并把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项目。
地方融资平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和股权融资等其他方式。根据2013年底的审计结果数据显示,以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三大类为代表的融资渠道合计占地方政府总债务的74.84%。其中,银行贷款占地方政府总债务的比重为56.56%。根据银监会网站援引的尚福林主席的讲话,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9.7万亿元。
四、地方融资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1.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增大和宏观政策的转变,地方融资平台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相关政府报告认为按当前发展速度,2020年后我国政府的总体债务规模可能超过目前居发达国家之首的日本。相比日本,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更大。其一,日本政府债务主要为中央政府债务;其二,日本政府债务大多形成于高速增长期之后,我国政府债务在高速增长期尚未结束时就已形成,一旦经济增速放缓,风险暴露的冲击更大。此外,我国地方政府负债对应的资产变现能力弱,流动性风险不容忽视。
2.当前地方融资平台还款仍然严重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在房地产周期下行时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
土地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抵押品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较高。然而,2014年以来土地市场走冷,1-5月份全国40个大中城市土地出让总价同比增长15.1%,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70.8个百分点;其中二线城市仅同比增长0.06%,三线城市同比下降20.09%。土地出让收入下降将影响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并波及金融市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地方融资平台各类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了管理难度,存在内控合规和项目管理风险
由于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都是在原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整合而来,普遍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各个部门权、责关系不清晰。并且,由于之前一直考虑财政会为融资平台债务最后“兜底”,融资平台的还款意识和风险意识非常淡泊,风险控制手段也相当缺乏,不少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五、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管理的对策建议
1.逐步剥离地产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引导地方政府公开市场化发行地方债券
根据《意见》,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2.市场化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建立地方债务市场的硬性约束
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大都以土地、公共产品收入等作为抵押,融资成本高昂。如果构建以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的地方政府公共资本融资模式,推进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试点,将促进地方债务的显性化和透明化,将会大幅降低融资成本,这对于化解地方融资平台流动性风险可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中长期来看,地方债务市场发展必须建立硬性约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实现市场化的商业运作。
3.积极拓宽交易对手,多样化融资渠道化解资金压力
第一,积极与央企对接,拉动经济增长:央企投资项目一般体量较大,拉动经济增长效果显著。第二,积极与险资合作,创新合作模式:保险资金的基础设施债券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支持计划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设计,以及险资天然的长期性、安全性能很好地与政府融资需求匹配。第三,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深化体制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及营运。
4.全面建设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的技术及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债务危机管理委员会,着手应对突发性风险;设立风险处置基金,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确立危机救助原则;判断风险性质程度,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具体比如,“存款保险模式”:针对已超过警戒线但尚未发生债务危机的地方政府,强调责任自负的基础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前干预,制定重建规划。
5.规范融资平台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债务风险意识,建立投融资责任制度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机制应进行两方面的制度重构:首先,应将地方政府的出资人角色与经营者角色相分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行使投资者权,同时,融资平台公司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其次,应建立“内外并济”的监督机制。在公司内部监事会的建设中,地方政府可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士担任监事。在公司外部,国资委应有权就融资平台公司的运作、投资方向进行监管;同时,国家审计机构也可依法对其财务活动进行严格审计。
六、地方融资平台未来之路
上文提到,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地方融资平台或许使命将近。近期,国家发改委频频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主要融资方式的企业债券进行整顿,发改委审批地方融资平台发债将更加严苛,从抵押资产到负债率以及申报间隔时间、资金募集使用等都有更加严苛的规定。发改委做出上述指导符合市场预期,主要针对城投债及城投或平台公司,是这些发行主体逐渐退出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号。
首先,地方融资平台债在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集聚的风险值得关注;其二,地方融资平台债发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利益寻租和腐败事件频繁发生,地方融资平台债和地方融资平台整顿正在进行;其三,地方融资平台债逐渐被“市政债”所取代是大势所趋,而且地方融资平台债火爆发行的背景是配合当时4万亿的财政刺激政策,其历史使命基本结束。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转制自2014年6月份就已经拉开大幕,也许未来几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就成为历史产物。
无论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地方举债的阳光化,是未来地方债务融资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张平.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运行现状及其治理之道[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3)
[2] 曹大伟.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分析与思考[J].商业研究,2011(4)
[3] 唐洋军.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国外模式与中国之道[J].金融与经济,2011(3)
【关键词】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贷款风险 治理政策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1998年)。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一方面是城市现代化快速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城镇化开始起步。为缓解市政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与政府财力相对不足的矛盾,部分区域的地方政府开始开办了一些“市政公司”、“城司”或“交通公司”等经济实体,承担起为市政建设投融资功能,成为了最初意义上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发展阶段(1999年—2009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为了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进一步扩大,多数二线城市甚至部分县级政府都开始设立类似交通公司、城司、国资经营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之类的平台公司,借助地方政府信用,间接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典型的做法就是利用“银政合作”框架下的“打捆贷款”,将分散的建设项目,由单一借款人统一整合,统一履行借款和还款的责任。
(3)整治阶段(2010年—至今)。随着次贷危机快速探底,全球经济陷入持续低迷,中国政府为救市而进行的巨量投入引发的问题也开始暴露,政府融资平台短期集中大量借款导致财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始凸现,引起了中央政府与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监管部门开始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组织清理,清理整治政府融资平台成为银行业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2、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状
(1)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状况。2012年底,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总规模达到11万亿元,增速为11%。2012年底中国银行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9.2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贷款余额的13.8%,同时,2012—2014年三年内有35%的平台贷款将要集中到期,地方政府平台仍处于偿债高峰期。
(2)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首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总负债的90%来自银行借贷,其中,来自工行、中行、建行的贷款余额约占三成,其他商业银行约占15%~18%,国家开发银行占六成左右。其次,城投债自2005年启动以来发行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城投类债券累计已达6367.9亿元,较上年增加3805.9亿元,同比增长148%。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的主要投向。地方融资平台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高,主要包括城市路桥、轨道交通、城区开发、土地储备、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卫生、新农村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这些项目大多是无收益项目或低收益项目,致使整体盈利率低下。
(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来源。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来源包括项目和企业经营活动、资产转让(含土地转让)、投资收益等所产生的资金,以及根据其他约定所获得的资金,如政府回购、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性亏损补贴、划拨经营性资产等;主要通过自有资产、项目收益权、回购协议项目下收益、收费权、资产转让收益等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分析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基本可控
(1)从债务规模看。至2012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
(2)从债务结构看。我国政府性债务以内债为主,2012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债权人主要以国内机构和个人为主,而且地方政府性债务是通过多年累积而形成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自身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偿债能力不断提高,偿债条件不断改善,逾期违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3)从偿债能力看。除财政收入外,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的固定资产、土地、自然资源等可变现资产比较多,可通过变现资产增强偿债能力。此外,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创造了增长空间,有利于其偿债条件不断改善。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1)治理结构不健全,平台贷款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基本上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人事管理、具体业务都受到地方政府实际控制。在实际融资过程中,项目往往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另外,多数融资平台没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随意改变贷款投向、以其他项目贷款作为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因为项目规划不当造成信贷资金闲置等损失浪费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问题时有发生。
(2)过量举债,平台贷款面临期限不匹配性的违约风险。一方面,融资平台对外融资多以银行的中长期商业贷款方式进行,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缺乏持续融资的顺畅通道。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发展冲动与融资平台对资金量的盲目追求,导致部分平台超额融资。一旦还款来源得不到保障,融资平台资金链就可能断裂,从而将财政危机引入金融体系。
(3)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平台贷款风险评估困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被纳入预算外管理,游离于公共监督体系之外,使得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银行针对具体融资平台法人或项目放贷,难以了解辖区融资平台总体融资情况和偿还安排,而政府融资项目往往与多家银行分别签订协议,银行间没有共同的信息平台,只能凭借不完整资料进行评价,难以监测资金流向。
(4)政府承诺缺乏法律保障,平台风险缓释不充分。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一般要求融资平台借款有政府财政担保,承诺将还本付息支出作为预算支出,但政府举债仍是制度外融资,没有相关法律和制度予以保障。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地方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函、担保函不具备担保效力。同时,政府进行投融资操作往往缺乏中长期规划,财政监督不到位,财政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不健全,进一步加大了贷款潜在的风险性。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治理策略
1、短期策略: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平台债务不违约
(1)妥善处理存量平台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当务之急在于扎实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将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确保项目手续齐全、合规合法,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满足监管要求,抵押担保足值合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担保,不得接受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2)强化平台贷款监管。在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的同时,监管部门要继续强化对新增平台贷款的管控,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新增平台贷款风险:一是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二是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三是健全和完善平台客户的名单制管理,严格平台客户准入管理,严控新增授信。
2、中期策略:统筹规划,健全完善平台融资体制
(1)规范平台公司的管理。一是对现有平台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对运营状况较好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将经营性资源、国有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方式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对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职能。二是对新设平台公司实施严格准入。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2)拓宽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应合理预测可支配财政收入,大力发展多元化的平台公司融资市场,改变平台公司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的局面。地方政府可充分利用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市场和日益丰富的融资产品,鼓励平台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结构,寻求直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产业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手段,合理发展BOT等项目融资方式,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平台项目,降低银行系统风险的积聚。
3、长期策略:标本兼治,构建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
(1)发行债券,改变地方政府融资模式。从长期来看,我们应在考虑财政支付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达到政府债券逐步替代银行贷款。有现金流的公司,按商业原则,由银行提供贷款,甚至直接上市融资,变成普通商业机构;对公益性无现金流的公司,应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偿还其存量贷款,解决其新增资金需求,银行逐步从完全意义的平台公司融资业务合作中退出。
(2)明确责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大地方债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力度。今后,需要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力度,有效制止地方政府随意融资。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债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置完善的评估指标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及时对地方财政的运行情况及债务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三是构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中央政府选择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评级公司,从地方财政状况、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治理三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信用进行评级,确保地方信用状况的公开透明。
(3)深化改革,建立合理的财税体制。一是适时重检和改革分税制,改变地方财政积弱状况。适时启动新一轮分税制改革,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做到合理分账,并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做强、做大地方的支柱财源。二是改革“土地财政”的增量收益方式。应借鉴国际经验,从两个方面改革土地财政的收益方式:一方面,改土地批租制为年租制,把一次性收取70年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改为按年度分期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年租制,把土地出让金分为存量土地资源(绝对地租)和增量土地资源(级差地租)两部分,按年度征收;另一方面,征收土地财产税,包括土地使用税、物业税、房产税三个税种,特别是要尽快开征物业税,将由土地增值所形成的那部分级差地租并入物业税征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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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莫兰琼: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2(8).
关键词:地方融资平台 风险 对策
一、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表现和本质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包括: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地方政府收不抵支;举债权利与偿债责任时空分离,形成债务内在扩张机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乏力,债务规模难以合理控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本金来源主要依靠划拨土地、股权、国债、规划收人等,企业注册资本金比例很小,实收资本中现金和可变现资产也不多,融资渠道主要是向银行贷款。为此,给银行带来还贷风险。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2009年到2011年间,投向公共设施管理业的信贷资金占比始终维持在50%以上的较高水平。考虑到公共设施管理业具有建设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如何保证商业银行贷款按期归还便成为问题。
当前地方政府大部分项目采用的是城投模式,即注册一个公司放很少的钱进去,然后到银行贷款。这个模式的脆弱之处在于,它是期望于土地实现预期价值支持还贷。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已经显现,土地流拍接踵而来,一旦地价下跌,风险必将依次到来。
一些融资平台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不规范,资本金到位率低等问题,盈利能力弱。2010年度有1734家出现亏损,占全国融资平台公司总数的26%。
审计署2012年1月4日2012年第1号公告显示,1319.8亿元债务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问题,相关地方通过抓紧项目前期准备、合理加快工程进度、理顺资金审批手续、及时归还等措施,整改到位1017.47亿元。还查出违规为464.75亿元债务提供担保,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抵押或质押取得债务资金731.53亿元,351亿元债务资金被投向资本市场、房地产和“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项目,以及融资平台公司虚假出资、注册资本未到位等问题。
目前,在10万亿元的地方债务中,用土地出让金还债的差不多占到了10万亿元的约1/4。如果土地卖不出去,或者土地出让金下跌,就可能会影响到2.5万亿元的偿债。
从地方债务的结构看,50%债务来自中西部地区。这些地方政府财政偿债能力较差,完全靠其自身财力还款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本质
著名学者秦池江指出:“政府融资平台本质上还是政策性融资,或者是政府干预下的融资;由此形成的债务是政府的预算超支或者是政府名义承担的债务。按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应该由中央政府控制和调整;按照金融法规的要求,银行不能向政府机构提供贷款,政府机构提供的担保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地方政府平台存在着国家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隐患,如果长此下去,既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社会建设的方向,也会干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运行”。笔者则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质是地方政府债务的变通方式,当融资平台无力偿债时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
二、防范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1 对地方政府举债应制定地方财政法,依法管理好地方财政收支和举债还债问题。
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实质是地方财政支大于收的举债问题。从美国、日本、巴西、俄罗斯等国家看,均有《地方财政法》或《财政责任法》或《地方政府财政基础法》等,以依法管理地方财政收支和财政举债还债问题。我国为了有效防范地方财政举债风险,也应借鉴国外经验,立法部门及早制定地方财政法,依法管理地方财政举债还债问题。
2 严格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和审批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以防范地方财政赤字过大,发生债务危机。
从西方国家来看,比如美国,各州的宪法或法令都要求实施平衡预算规则,其中35个州的平衡预算法令要求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赤字必须在财政年度末期予以消化,禁止结转到下一年度。还有10个州虽允许政府年末有赤字,但必须反映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并确保能够偿还。在日本,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具体的程序。《地方自治法》对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偿还方式等有详细的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经过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向省申报和大藏省统一分配发债额度的程序。为此,我国财政部应对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对地方财政预算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批。对地方财政赤字、发债程序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规模,实行统一分配发债额度和融资规模额度。对于没有可靠还债资金来源的发债或融资,一律不予批准。对省市政府举债计划,财政部汇总后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3 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有效措施。
比如巴西,地方政府每年须向联邦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每4个月须债务报告。如果地方政府在8个月内的宽限期内未能将债务规模调整到法律规定的限额内,则将进入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为此,我国也必须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以防范地方政府的债务失控和地方融资平台的失控。遏制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还可采取使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显性化的方式,以强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4 建立完备的偿债保障机制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有效措施。
在日本,地方政府能以税收收入作为其发债的担保,地方政府每年须按照债务余额的1/3提取偿债准备金。我国地方政府偿债高峰期将集中到来,而偿债能力却不足。在全国超过10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中,有超过五成最近三年到期。但由于一些债务的期限结构与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不匹配,随着偿债高峰临近,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偿债风险。为此,借鉴日本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的经验,我国地方政府也应建立完备的偿债保障机制,才能切实应对偿债高峰期的到来。
5 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必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这包括完善的分税制度、严格的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完善的债务管理机制等。只有多方位、全过程地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有效管理,才能力求实现标本兼治。
6 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要抓紧处理平台存量贷款风险。
对公共设施建设周期长、收益低、还款难的问题,必须要抓紧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存量债务。对无力按期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可以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门款项逐步还债或者变卖国有资产还债。最后,中央政府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最终“兜底人”,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偿债补助。
7 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金融机构应当提升内控水平。
要根据银监会的风险提示,及时掌握平台贷款还贷的风险隐患,推动地方政府采取优质资产置换、平台公司再融资等措施,有效落实到期债务还款来源,并按月上报到期贷款偿还情况。
8 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期限调整,商业银行应格外慎重。
商业银行应将平台贷款按期收回作为首要目标和选择,而期限调整只能是在无法按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情况下的第二位的选择。调整还款期限务必要严格标准、审慎操作,防止因滥用期限调整而衍生出更大的信用风险、政治风险。
9 为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增长,要防止地方融资平台长期贷款与银行短期存款的严重错配。
为此,金融机构要根据长期存款的增加额来确定地方融资平台长期贷款的增加额,这样才能切实防止存贷款期限错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