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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是一对矛盾。物质性是指其外显的形态特征,精神性则是其文化内涵。物质性是外在形式,精神性是实质内容,形式表现内容。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不仅要对其物质实体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质背后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和科技信息。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即矛盾双方不仅具有相异性和区别性,同时矛盾双方又是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物质与精神是一对矛盾,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文化遗产的物质性与精神性也是一对矛盾,它们既对立又统一,物质性和精神性不仅相互区别,各自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而且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 “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
在探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及其演变过程。“文化遗产”是从“遗产”一词演变而来的。遗产是个古老的词汇,指的是先辈留下的财产,即个体从家族那里继承的私人财产。这种意义上的遗产,只是一种私有的物质财富,物质性和私有性是其主要性质。进入19世纪中期以来,遗产的内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开始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财物视作遗产。这样,原来仅限于家庭范围的“遗产”一词,被扩大到国家范围内,私有性转化为公共性,于是,产生了另一层意义上的遗产,也就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一种公共财富,是文化传承和文明延续的纽带,是需要人们世代传承共同珍爱的精神财富。冯骥才认为,“早先遗产只是一种个人的与继承权相关的概念,是物质的概念,而文化遗产是精神的概念,是一种公共的遗产,是一个民族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域共有的精神的财富。”[1]“把文化遗产当作精神财富继承,是人类了不起的一个进步”。[2]“文化遗产”概念产生以后,人们在关注其物质性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其精神性。新的遗产观被人们广泛接受,人们在遗产观上形成共识,于是,掀开了人类历史上遗产保护的新篇章。
二、 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
文化遗产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注:本文提及的“文化遗产”仅指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通过物质载体向受众展现其精神内涵,物质性和精神性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两种性质。
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文化遗产是活着的历史的记忆。一般认为,文化遗产都是物质的、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无论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还是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它们无一例外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构成的,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也就不复存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指其外显的形态特征,包括材料、形状、大小、色彩、结构、艺术特点和实用功能等,是文化遗产的物化形式。各种各样的形状,千姿百态的造型,五彩缤纷的色彩,都是文化遗产物质性的体现。文化遗产的精神性则是蕴藏在物质形态之下的文化内涵,即它所反映出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社会生活、民俗风情等多方面的内容,包括其制作技巧,历史背景,以及在当前环境下的状况、价值以及对现代生活的影响等等。
如果说物质性是文化遗产存在的外壳,精神性则是其内核。物质性是外显形式,精神性是实质内容,形式表现内容,内容寓于形式之中,二者互相依存,辩证统一。物质性是静态的,而精神性是动态的,动态的精神蕴于静态的物质之中。精神性通过物质性来表现,离开物质性,精神性无从体现,如果将物质性看作皮,那么精神性则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话可以说明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依存关系。
如何准确看待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王以培先生认为:“文物在文,不在物;物是文的载体,文是物的灵魂。如果我们失去了记忆,忘记了文物背后的文化与文明,那么,即使身穿金缕衣,手捧和氏璧,照样一贫如洗;相反,倘若我们将逝去的往昔与经历的岁月铭记在心,让后世了解我们这个时代,正如我们了解祖先和远古岁月,那么,我们还担心失去什么呢?”[3]作为先人文明印迹的文化遗产,其珍贵性自不待言,人们在欣赏它们时,首先注意到的是其可视的、具象的部分,而忽略了其内在的具有生命力的内涵。事实上,这些内在的精神性因素,不仅凝聚着古人的智慧,更是其价值所在。文化遗产之所以是文化遗产,就在于它是携带了诸多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如果物质性是其“硬件”,精神性则是其“软件”,如果物质性是“躯体”,精神性则是“灵魂”,二者无法分割,缺一不可。因此,对文化遗产进行研究,不仅要对其物质实体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揭示物质背后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科技信息,了解其中奥妙,发掘其中有价值的成分,做到古为今用、批判继承、推陈出新,使之为当前的现实服务。
文化遗产是作为物质被制造或建造起来的,在被生产建造之初,使用价值是其主要价值,在演变成为文化遗产之后,它的性质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先的使用价值被大大降低或纯粹废弃,相反,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凸显出来,成为时代的象征,文明的见证,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成为人们参观和研究的对象,引以为自豪的资本。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的层面上,而应该提高到文化的精神的层面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表面看内在,真正把握文化遗产的精神实质和文化内涵。我们在鉴赏、研究、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时,必须确立既见“物质”又见“精神”的眼光,不仅要从物的角度着眼,还要深入揭示其中蕴涵的精神和文化内涵。“假如我们像仓库保管员似地一味关心文物之存亡,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激情和创造力,假如我们不顾文物的‘健康’,歪曲文物的精神,说明我们至少是缺乏理智。”[4]
我们现在保护文化遗产,其实质是通过保护其物质性达到保护其精神性的目的。保护其物质性是手段,保护其精神性才是目的,通过对物质形态的保护达到保留其精神内涵的结果。“这些物化形态和文化遗存之所以值得保护,则是因为它们背后有‘活’的精神、‘活’的文化。物质性载体是它们存在的手段,精神性价值是它们值得保护的依据。精神性、人文性与物质性、材料性的合一,才使‘遗产’成为真正的‘文化遗产’。‘遗产’是人的‘遗产’,也是有生命的‘遗产’。通过它们,人们可以体验‘活’的意义、‘活’的历史,可以体验生命的延续、时间的绽开。”[5]既然文化遗产的精神性是其实质所在,因此我们对它的保护就应该以保留其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性保护的层面上,这样的保护是不科学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由于精神性是由物质性来体现的,因此,在保护时,为了不使其精神性受损,应尽量保证其物质性不受伤害,这也是文化遗产要保持其原真性的理论根源所在。
关于文物之“文”与“物”,叶秀山先生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文物为文化之“物”,人文之“物”。……“物”本来就是物,为什么还要饰以“文”?我们看到的那些品类繁多的陶器、瓷器,虽有不少精美的花饰,但相当一部分还都是实用的生活用品,像壶、罐、盘等等,此时“物”前之“文”,当不指那器皿本身上的花纹装饰。那么它们“文”在哪里?为什么现在人们不在“用”它们了,反倒由普通的“物”,转化成为“文物”?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不可以设想和“后现代”派相反的一种思路,即不是把一切的“文献”作“文物”看,而是将一切的“文物”都作“文献”看,即随着时光之流逝,此类“物品”之“实质”性、“物质”以及由之而来的“装饰”隐去,而其精神性、文化则显现出来,故而“物”成了“文物”。……“文物”作为“文物”之存在,而不仅仅作为“(历史)实物”之存在,是此种“时间”性、“生命”性事物存在之“明证”。作为“过去”的“目击者”,“注视”着“现在”和“未来”,保持着自身的“发言权”,“今人”要“知(道)”“过去”,要“设计”“未来”,必须“倾听”这些“目击证人”之“诉述”,和它们“对话”“讨论”。……“人”会说话,“物”不会说话,但“文物”却会“说话”。文物展现一种“意义”,这种“意义”不是“实物”本身所能涵盖得了的。我们看到的一方古砚、一领衣冠、一个陶壶,都不是说一下“这是xx”之所能穷尽的。这些“文物”不只是“告诉”我们它们的名字和用途,它们向我们说的是很多很多的“话”,可能还不断地在“说”,它们有“说”不完的“话”,不断在“倾诉”。我们眼前的“文物”无不一一向我们“打招呼”,“邀请”我们与它们交谈,以便“相知”。[6]
叶秀山先生的这段话很好地诠释了文物之“文”与“物”,也就是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从解释学的角度看,一件文化遗产就是一个文本,这个文本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作为物而存在的,是一个符号系统。另一方面,它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个意义才是它真正要表达的东西。我们研究它,便是与它对话、交流,理解其物质形式所表达的思想、文化、观念等等。物质形式是理解文本意义不可缺少的中介,但不是真正的或本质的理解对象。只停留在文本的“物质”层面,而忽略了文本的“精神”层面的理解,实质上是理解本质的失落。理解文化遗产不应该是一个单纯的主体对客体的单向涉入,而应该是今人与古人的一个对话过程,这个对话过程的中介是以物质实体形式存在的文化遗产。如果能以这样的视角看待文化遗产,对它的认识和理解才是全面的、积极的;如果能以这样的视角对待文化遗产,对它的保护和利用才是合理的、科学的。
三、 物质性与精神性:认识与实践
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情感、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它并非生来就是文化遗产,而是作为普通的物品被生产出来的,由于不可避免地负载了大量的时代文化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为文化遗产。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是与生俱来的,精神性则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增加的。在人类历史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其物质性必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甚至会变得非常脆弱,亟待保护,如果不加以保护,物质形态一旦消失,将会使其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消失殆尽,这对后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其巨大而且永远无法弥补的。正因为如此,文化遗产才显得更加弥足珍贵,保护的任务更加迫在眉睫。
在我国,从唐代开始,一直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千多年间,“文物”一词基本上等同于“古物”、“古玩”、“古董”或“骨董”,那时,人们更重视的是物的层面,主要看重的是其经济价值和观赏价值,没有从文化的角度来认识。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现代考古学进入中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一词,人们开始在文化的层面上认识文物,探讨其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文物开始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发挥作用,它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文化遗产”一词渐渐被人们广泛使用,较“文物”而言,“文化遗产”是一种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为准确的说法,它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意义也更加普遍、更加深刻。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概念的演变也反映出人们对文化遗产精神性的重视程度愈来愈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世界的普遍重视是近些年的事,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获得通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得这一概念深入人心。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的实践结果的凝固,表现为死的“物质”,它的传承主要是对“物”的世代保存和保管。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的实践过程的当下演变,表现为活的“精神”,它的传承主要是对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有精神性的成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包含着物质的成分,它的展示和传播都离不开物质。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是因为其中蕴含了特定民族独特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这一点与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同的。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应给予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性以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在当前文博界,只见“物质”不见“精神”的现象还比较多见。只见“物质”不见“精神”会导致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把文化遗产当作普通物品来对待,全然看不到它的历史文化内涵,这种认识的直接后果是由于看不到文化遗产的价值而忽略了对它的保护,进而导致文化遗产的毁损甚至消失。另一种是把文化遗产当作商品来对待,过分看重其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他价值,把文化遗产当作摇钱树,作为换取经济利益的资本,经济利益的驱使必然导致重开发轻保护的严重后果,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而造成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无论是哪种认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极其不利的,都是应该及时纠正并坚决摒弃的。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的重要在于文化的重要,而不是遗产的重要,在于文的重要而不是物的重要。对这一点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就不会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途中迷失方向,就不会再有有悖于我们文化责任的行为发生。对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精神性进行辨析,既是认识的需要,也是实践的需要。科学的实践需要正确的理论作指导,错误的认识必然导致实践的失败。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们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的道路上走了很多弯路,为了民族命脉的延续,传统文化的传承,为了对得起我们的祖先,对得起我们的后代,我们一定要珍爱宝贵的文化遗产,尤其要珍视负载其上的文化内涵,使之为当前的文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冯骥才文化遗产思想学术论集[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42-43.
[2]冯骥才.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使命——当代著名作家冯骥才在东南大学的讲演[N].新华日报,2007-08-22.
[3]王以培.文物在文,不在物[J].南风窗,2004,(4).
[4]蔡达峰等.历史研究与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转自人大复印资料网.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切经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是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基础。本文通过对三个代表性国家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分类与分级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整理,希望有助于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时,也希望对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有所参考与借鉴。
一、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在总则的第二条为文化财所下的定义中,其内容包括了五个方面: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其中“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另外,在保护有形民俗文化财的同时也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生产生活习俗、信仰、节日和民俗艺术等无形的民俗财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对被指定的无形文化财进行保存和实施记录整理,以及对传承者进行培养等经费的支出,要由公费负担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谓的“人间国宝”制度。对拥有这些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的个人或团体(技能保持者)也同时给予认定,即认定为前述的所谓“人间国宝”。关于认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文化厅长官负责监督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并公开,使他们实现艺术价值。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分为三种形式: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项认定”;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者团体认定”。这些“人间国宝”每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但须向政府报告该款项的用途。同时,文化厅还对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所属团体,或技能保持团体培养后继传承的事业,也进行资金补贴。
《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也证明,这部法律对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今天教科文组织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借鉴于这部法律。日本的保护实践也表明,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够比较好地保存传统文化的秘诀之一。
二、法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法律法规上还体现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国的“文化遗产日”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文化遗产日”的前几天,法国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机构都会向公众推荐参观名录,全国的参观点达一万多个。“文化遗产日”那天,人们扶老携幼,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了法国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
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地开展了起来。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同年欧洲其他数十个国家陆续举办这项活动,有了第一个“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文化遗产日”成为全欧洲的活动。现在,4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可见,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整个欧洲社会乃至世界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意大利具有较为完备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保护制度之主要特点体现在: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无限期。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民间文化的,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把收来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理念。规定历史文化中心区90%的原住居民必须留下来,保护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状态,实现“同样的人住同样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纪的阿雷纳露天剧场这样的历史文化遗迹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这里举办歌剧节,意大利的音乐文化,吸引着五六十万游客。意大利乡村“生态博物馆”旅游的兴旺,也是本国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亮点。生态博物馆就是把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如传统的磨坊、酿酒坊、打铁作坊、甚至过去烧炭的土窑等,和浓郁的乡村节庆、传统歌舞、服饰等传统文化习俗、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体化地、整体互动地保护起来,展示给外来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国内外游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又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2005年10月在中国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开发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利于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还有些地方为了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方兴未艾。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 163 m,墙高约12 m,把面积约2.25 km2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遥古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它完整地体现了17世纪一19世纪的历史面貌,为明清建筑艺术的历史博物馆。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迹,在数量和品位上均属国内罕见,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变迁、城市建筑、人类居住形式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座坚实完整的砖石城池,数百年来在军事防御和防洪挡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城内街道、古建衙门、市楼、商店、民居等还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3平遥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
平遥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古城在一瞬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完整保存平遥古城,山西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后平遥县据此编制了《平遥古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平遥古城环城地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地方性保护办法,对古城进行了全面综合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平遥县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准审批,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为改变古城内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当地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对古城内10l?余条中小街巷进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内主干街道的管线人地工程,改变了城内各种网线、电线杆如蜘蛛网密布的状况;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当地政府开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动。居民搬迁后,原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庙、城陛庙、清虚观、日升昌票号等一系列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继受到保护,得到应有的原貌恢复。为配合大规模居民搬迁,平遥县在古城外建了几个居民小区,同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使住在古城内取暖、用气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渐搬迁。
另外,当地政府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护性开发素有“古代中国华尔街”之称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朴风貌,又延续自身的商业价值。政府将其辟为步行街,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行驶。西大街被划定为古城内的一级保护区,其街面建筑严格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维护、修复、重建中也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拥有“华尔街”的地位,但却给平遥老百姓带来可观的财富,成为保护和开发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平遥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关键词: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 文化传承
1、城市文化遗产在城市之中
遗产和城市之间必然会产生紧密地相互影响,有很多城市遗产地本身就是城市的经济或政治繁荣区,所以城市文化遗产更易遭到破坏,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尤其是在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升温,许多城市出现了大规模改造的热潮,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被逐渐拆除,由一些突破城市规划控制的大体量建筑所取代,出现了一片片平庸的建筑、平庸的街区,不仅对历史文化环境造成了破坏,而且随着资源、资金、人口、产业等长期向城市的过度积聚,导致大城市病不断放大,制约城市发展的因素日益显现,带来诸多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我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问题变得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突出保护和开发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导致我们在面临这些复杂而难以解决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问题时,/是保护还是开发0经常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一些专家和学者提出文化遗产由于其特殊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的特征,应该以保护为主,开发必然会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不利因素;第二种观点主张文化遗产应以开发为主,随着风化、腐蚀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很多文化遗产最终都会衰落直至消失,因此及时开发其价值创造现实最大社会经济效益是明智之举”而且很多文化遗产就位于城市的黄金地段,具有优越的区位环境和文化环境,一旦开发必然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它带来的高额的投资回报也使很多开发商趋之若鹜”第三种观点认为,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观点认为文化遗产与现代城市格格不入,经济结构、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的发展必然使文化遗产逐渐衰败,甚至在有些方面阻碍现代人的生活,因此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应该进行彻底的改造。
2、城市化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同时也引发了城市结构与环境的根本性变迁,城市化水平2020将接近60%一些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历程表明,城市人口超过总人口的30%,每年城市化率将增加1%一2%这就意味着今后中国将每年有1000万至2000万的农民人口移居到城市在此情况下,由于住房!就业需求必将引发大规模的城乡建设,造成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异常明显的突现出来城市化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城市化使得更多的人进入都市,享受现代社会舒适的生活和便利的配套设施服务但是另一方面,城市化也带来了很多的城市问题,重等难题像交通堵塞、人口拥挤、竞争压力过大、耕地锐减、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而且随着城市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市改造不断加剧,产业园区建立和房地产开发等土地开发建设愈演愈烈,城市建设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出现很多急功近利的行为,在个别城市甚至出现为了开辟新的商业街将历史街区整体拆除的情况。吴良铺院士主持的城市化与城市文化报告将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危机总结为以下六条:重经济发展,轻人文精神;重精英培养,轻大众关怀;重建设规模,轻整体协调;重攀高比新,轻传统特色;重表面文章,轻制度改良;重局部功效,轻长远目标。可见,城市化对城市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影响。
3、国外很多国家都有悠久的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
早在16世纪的欧洲就已经产生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在19世纪建立了文物和遗迹保护法,并逐渐完备了其保护体系到1964年,著名的威尼斯诞生,它是欧洲100多年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总结,标志着文物保护工作终于成为一门科学,并建立其自己的基本理论;它也是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己经形成随后在1975年的欧洲建筑遗产大会上通过了阿姆斯特丹宣言,首次提出了整体保护的概念,标志着遗产保护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总体上来看,一些欧洲国家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早,历时长,迄今己形成较为完备的保护制度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进入了相对的平稳发展期。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处在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的,遗产保护的内容和内涵也因之不断扩展和丰富。
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研究,从18世纪末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在20世纪实现制度性的发展。1931年,《雅典》中明确提出“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并强调各单元之间的相互影响,即本体与“周边环境”的紧密联系;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是“周边环境”保护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别提到:对古迹的保护,还“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1976年,《内罗毕建议》明确了“周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文物整体美感的保证;1979年,《巴拉》提出了“文化意义”的新概念——应当保留适当的直观环境和其他对该地点文化意义有帮助的部分④,这使“周边环境”的理论内涵更深一步;1987年,《华盛顿》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居民生活方式,使得“周边环境”的保护从物质内涵拓展到非物质内涵。2005年,《西安宣言》阐释了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并提出保护策略。各国在共同推进“周边环境”理论发展的同时,也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的独特性,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1)法国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视本体与周边环境的同等性。在此理论基础上,将保护对象分为三个领域;①文物建筑及周围区域;②历史保护区;③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⑤。1943年,法国制定了《文物建筑周边环境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对文物建筑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并将文物建筑周围半径500m的区域划定为保护范围。提出对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等。1962年,法国颁布《马尔罗法》,提出了“保护区”的概念,将保护对象从单体扩展到历史区域。同时,法国还采取了灵活的措施来应对周边环境范围划定的局限性。例如,1993年颁布的《景观法》明确规定了“建筑、城市与风景历史遗产保护区域”,并将规划管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从而为每个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保护可以因地制宜,以适应不同情况。(2)英国英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将个体或区域与“周边环境”视为一个整体。在此基础上,保护体系主要分为登录建筑与保护区。1882年,《古迹保护条例》规定“保护建于1700年以前的历史古迹及周边环境”;1947年,《城乡规划法》建立“历史建筑的分级登陆制度”,着重登记历史建筑和一些有特点有价值的建筑及周边环境;1967年,《城市宜居法》提出“保护区”的概念:规定由地方规划部门将具有特殊建筑或历史意义的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周边环境)划定为保护区;1990年,《登录建筑和保护区会规划条例》进一步定义了“保护区”的概念——“具有特殊历史或建筑的价值,并且其内在特点和外观需要保存的地区”。由于英国将个体或者区域与“周边环境”结合起来看成一个整体,所以,“保护区”的范围十分灵活,有很多保护区甚至没有明确边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具体地段、地区的特点来定是否需要划出明确界限。在实践过程中,英国更注重外观特色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在整体一致的基础上,鼓励内部功能的更新与再利用。(3)日本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虽然在“周边环境”保护理论方面发展较晚,但率先提出非物质层面(如民俗、庆典等)的保护。早先《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颁布)和《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颁布)还只是针对本体;1966年,《古都保护法》开始确立保护古迹的周边环境;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第三次修改中提出“保存有影响的行为”,并提及“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保护;近年来,“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保护又从单体发展到单体所在的整个区域。由此可见,日本综合了本体和“周边环境”在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的统一性。
2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案例分析
2.1法国里昂旧城大剧场
里昂市政府在划定该剧场的保护范围时,将周边的里昂旧城区一并列入“受保护建筑”一列,这恰好体现了法国在重视个体与“周边环境”同等性方面的特点。在总体规划上,剧场周边的新建建筑尽量与整个街区协调,重点烘托剧场氛围和历史街区场所感(图1);此外,该剧场保护范围的划定突破了500m保护范围的限制,将大剧院与周边建筑互为背景,充分展现历史、文化、艺术的底蕴。此外,剧场定期举行演奏会、歌剧,既延续剧场的历史功能,又保持了附近居民的风俗习惯。通过在物质和非物质层面的综合措施,里昂市政府既保护了大剧场又保护了其“周边环境”,并使两者相得益彰,从而创造出富有历史回忆的场所。
2.2英国斯托克斯克罗夫特街区
当地政府从“整体性”出发,根据该区域历史形成过程中的肌理和文脉,梳理街区与“周边环境”的各层关系:首先将围绕街区的一处二级加登录建筑(GradeII*)及多处二级登录建筑(GradeII)划入保护范围,然后规定了“禁止切割文化统一性较强的区域”。例如,“整体”的界线的向南截止于前埃文郡理事会总部,因为这栋历史建筑的地理位置正好可以将保护区与市中心一级圣詹姆斯巴顿环岛隔开;“整体”向西以多芬街(DoveStreet)作为界限将其与金斯顿保护区划分开(图2)。使得本体和周边环境这个“整体”不受周围建筑或街区的干扰,其特色和场所得到完好的保护。
2.3日本川越城“一番街”历史地段
川越市政府进行了精细的空间规划,通过延续历史氛围和传统生活(图3),体现对“周边环境”非物质层面的重视。街区规划整理了街道上的电线杆和电线,尽量减少现代设施对历史厚重感的影响;同时,当地还注重保留传统的居民生活与商业形态,如:“果子屋横盯”的诸多店铺出售的糕点还保持着传统的民间风味,让人从视觉、味觉和精神上感受当地独特的传统文化。
3“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反思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周边环境”的理论与实践现状
3.1“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
(1)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⑥。(2)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⑦。由此定义,不难发现国内理论定义有以下局限性:①定义侧重于保护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仅将环境看作遗产对于外界的缓冲区;②仅强调物质层面,未明确提及非物质层面;③定义的笼统性、模糊性将造成操作的混乱性:目前“两线”的划定原则在国内各地标准不一,出现所谓“四至”——文物四周向东、西、南、北扩一定距离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再向四个方向扩一定距离为“建设控制地带”。这样的定义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破坏了本体与“周边环境”紧密的关系——物质和非物质(人文、宗教等)层面的联系,因为它们自身以及彼此都离不开每一个组成元素,在保护过程中,任意一个元素的缺失,都会严重损害遗产本体的真实性。
3.2国内相关案例反思
(1)上海思南路革命历史保护区1991年,政府划定了上海思南路革命史迹保护区的保护界线以及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的划分完全依照既有的路网进行,没有考虑“周边环境”对保护区的影响,同时也没有结合城市未来发展的规划进行。1992年,交通规划部门在保护区上空建起了50m宽的高架公路,割裂了保护区的完整性(图4)。因为未对“周边环境”和潜在影响进行的严谨分析和判断,使得保护区的革命历史场所感受到很大影响。(2)广州三元里古庙广州三元里古庙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200m2有余。古庙几经修缮,虽然得以较好的保存,但是周边环境不容乐观。三元里古庙南侧树立着一排排3~4层高的民居楼,建筑形式杂乱,建筑底层店铺也没有统一规划。古庙东北侧紧邻源中路、广源高架路,且入口正对道路,没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图5)。三元里古庙站距古庙围墙只有几米,公交车进、出站时的刹车声和启动声以及道路、高架上来来往往车辆的噪声打破了古庙本该宁静的氛围。不管从物质还是非物质层面,古庙“周边环境”的保护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4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
理论在国内的尝试——“嘉定高氏住宅”保护(1)项目信息高氏住宅为嘉定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民国时期建筑,位于嘉定老城中心。2011年政府公布的高氏住宅保护范围为:北、南、西三面向本体以外各10m,东至横沥河;建设控制地带为:北、南、西三面在保护范围处再向外扩各10m,东至横沥河(图6)。(2)“周边环境”现状西临南大街,东枕横沥河,北有法华塔,南有嘉定孔庙,所处环境历史文化氛围浓厚。目前高氏住宅南侧院落中有两栋后期加建的一层平房,院落后便是5层楼的住宅小区,使得观赏文物建筑正立面的视线严重受阻。住宅南侧庭院内杂草丛生,围墙外环境杂乱,严重破坏了建筑的整体风貌(图7)。(3)现状剖析死板的界限划定,没有抓住“周边环境”的本质内涵,加之后期的操作不规范,使得古建筑风貌无存。(4)保护实践在对高氏住宅保护范围划定上,本项目结合了国外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理论的相关经验,具体采取以下几点措施:①将住宅与周边环境看成一个整体。保留高氏住宅南侧及东侧的院落;同时,院落里的古树、青砖铺地等历史元素,均被看作高氏住宅的一部分予以保护;②将文物建筑与周围环境及建筑进行互视性控制。控制高氏住宅周边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等;③根据地块原有肌理,重新进行“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具体操作时,不切断与周边原有建筑联系,保持保护区域整体性的同时也方便保护措施的实施;④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由于高氏住宅周边已有较多的加建改建现象,因此在范围划定后,要明确周边环境中需要保护的对象:如南院落中的加建平房、南侧5层小区,虽然在保护及建设控制范围之内,但并不属于有价值的保护因子,在具体操作时,不予考虑;⑤保护“周边环境”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高氏住宅目前空置,其周边有一些空间肌理类似的住宅,在保护时,应保护周边住宅原有的生活形态,也为高氏住宅注入了新的活力。
5总结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