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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安全宣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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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安全宣传总结

金融网络安全宣传总结范文第1篇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角度出发,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评价。基此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为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和法律及声誉风险,并且各种风险之间具有相对明显的叠加性。其中,运营风险中的流动性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中的网络洗钱风险、操作风险中的支付方式创新风险和供应商操作风险、网络技术安全风险中的病毒感染风险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的关键驱动因素。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模糊层次分析法;风险评价;风险识别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正在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影响着传统金融业,并逐步成为不能忽略的新型金融业态,其与传统金融相互竞争、渗透,推动着金融结构的变革,也促进普惠型金融的实现。我国是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2013年,我国大批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如阿里的余额宝、腾讯的基金战略、京东的供应链金融等。与此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积极采取行动,如建行的“善融商务”、工行的“大电商平台”、农业银行的“互联网金融实验室”、平安银行的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招商银行的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等。但是,喜忧参半,由于运行平台和运行结构的根本性变化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更难把控,如网络技术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充分、相关监管力度不到位等,均成为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如何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已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

Klafft(2008)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等,致使互联网金融在资金交易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要比传统金融业高[1]。Lin(2009)将电子银行客户的感知利益和电子银行客户在执行风险、时间风险、社会风险、财务风险和安全/隐私风险五个方面的感知风险进行了整合,并利用技术接受模型TAM和TPB模型构建了解释消费者使用电子银行目的和意愿的理论模型,认为电子银行客户感知到的安全/隐私风险和财务风险越高,他们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的意愿就越薄弱;电子银行客户的感知利益越高,他们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的意愿就越强烈[2]。朱凤萍(2010)从业务层面和技术层面对电子银行的风险特征进行了探讨,指出电子银行须在技术层面上建立完善的技术防范措施,包括编写防病毒爆发代码、业务数据的备份存储等,同时还须在业务层面上不断梳理和监测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3]。杨彪等(2012)探索了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机理,提出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宏观监管体系[4]。彭传金(2012)指出P2P网络信贷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法律风险[5]。王汉君(2013)探讨了由高技术性和高联动性带给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和传染风险,认为金融创新必须要与监管创新同步进行[6]。苗文龙(2015)认为互联网支付的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洗钱风险、金融风险等[7]。本文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和法律及声誉风险5个方面出发,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状态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优化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互联网金融服务涉及主体包括金融服务供应商、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等,各参与主体发展现状、业务流程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不同都将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的结果。因此,在构建互联网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应先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总结归纳出各项评价指标。本文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业务的特点,采用风险类别列举法对存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与总结,进而归纳出。

(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包括支付方式创新风险、消费者操作风险和供应商操作风险。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的操作流程,使得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所经营业务的操作流程存在较大差异,而且许多用户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这将必然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均可能存在操作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支付方式上不断创新,如以红外和蓝牙为代表的近场支付,以网银、电话银行和手机支付为代表的远程支付,无论是近场支付还是远程支付,均存在着技术和业务上的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征信风险、内部欺诈风险、外部欺诈风险、信用信息滥用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建立公开的信息数据库,各互联网金融企业未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而且也没有第三方征信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其相关信息,征信风险不容小觑。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并不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并不健全,使得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相当突出,如来自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欺诈、外部市场的欺诈以及用户信用信息滥用等。

(三)运营风险运营风险,包括关联性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种虚拟的金融服务,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依赖于电子信息所构成的虚拟世界,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各个用户的各项信息具有非对称性,如合作机构或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身份、资金去向、信用评级等,而这种信息非对称性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关联性风险和市场选择风险。另外,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是保障金融行业正常运转的首要条件,但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相应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缺乏对短期负债和资金预期外外流的有效应对对策,流动性风险极易形成。

(四)网络技术安全风险网络技术安全风险,包括技术泄密风险、病毒感染风险、系统中断风险和数据传输安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网络是其运行的平台,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技术安全风险与日俱增,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及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被截获或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用户的资金被盗,据《2015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和《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网民人均有8条个人隐私被盗,我国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的资金损失总额达805亿元。

(五)法律及声誉风险法律及声誉风险,包括法律法规缺位风险、监管缺位风险、主体资格风险、网络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当前,我国还未颁布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制并不能有效适应这一新生金融业态的需求。尽管互联网金融运行平台已经对用户采取了实名认证的管理体系,但这并不能有效杜绝网络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未得到证监会的正式认同和批准,其经营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是否合法仍存在很大的争议。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依赖于网络平台,一旦出现信用或技术等风险问题,将会通过网络迅速蔓延与传播开来,互联网会使声誉风险以更快、更大范围的传播,从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造成根本性的伤害乃至破产。

三、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