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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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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

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首先,从目标要求看,教育部颁发的《培智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实施方案》中对培智学校课程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引领着学校课程的发展。

其次,从学生需求来看,九十年代以后,学校的生源由原来的轻度障碍逐渐过渡到以中重度障碍为主,学生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程度的实际需求对我们的课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再次,从家庭期望看,家长的期望也从学科知识的学习逐渐转移到家庭和社区生活适应能力的培养上,能够独立生活是越来越多家长的迫切需求,家长的教育期望也成为学校课程建设的助推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体系仍使用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教材。目前,随着教育对象残疾程度的改变,学校类型发生的改变,很多特殊教育学校走向单一培智学校。以培智课程为例,国家原来制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只适用于轻度的智力落后的学生。而现在的培智学校的学生组成以中重度为主,原有的课程设置及标准已不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特殊教育的课程改革被摆到重要的位置,因各种理念和政策层面的原因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培智课程如何改,怎样改,走向何处,应是我们特殊教育工作者重点思考的问题。

新型课程体系的构建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特殊教育有着独特的教学方式,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学校,特别是课程设置和评价标准,必须站在学生残疾程度、学习需求、学生发展和学校自身的特点角度,来思考和重新定位。为什么要进行新一轮的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核心是什么?如何进行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是谁?课程改革的受益者是谁?课程改革最终要构建什么样的体系?

培智课程改革核心是以学生为本,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课程设置标准和使用的教材,要符合学生残疾类型的特点和可行性,具有灵活和弹性空间。无论何种理论,课程改革的核心和主导思想应是统一的,都是为学生发展和成长着想,而不是建立在不切实际和假大空理想上。

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理想,更需要人性和理性,它是温馨和谐科学协调的。要体现国情,还原特殊教育本色,建设一个生态课程体系,要具有中国特色的课程体系与标准。不管到何时,特殊教育学校应该有自己的课程标准,不管何种类型残疾,都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教材或教学资料。

在构建新型的特殊教育课程体系时,要体现国家课程标准的层次性、阶段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兼顾现实和长远的需要。国家层面在制定标准时,要考虑课程的多样性和适应性,多征求专家、学者、特教学校领导和一线教师对课程标准理解与建议。建议培智学校要根据学生残疾程度,应设置轻度、中度、重度三个课程弹性标准进而设置不同的课程计划,编写不同的教材和教学资料。这样的课程标准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实现方向性、科学性、纲领性,做到统一和灵活相结合,这样便于教师有选择有创造性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在培智课程构建时,不同的类型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体现。目标的设置科学,不要脱离实际,建立渐进式目标体系。轻度残疾学生课程设置以国家课程为主,有教材,教师能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有机整合选择性课程的内容;中度残疾学生的课程设置要要层次性,以部分一般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为主,重点在选择性课程下工夫,适当开发校本教材;重度的残疾学生课程制定,要设置不同发展性的学习、康复、生活等目标,建议各地可根据残疾程度,选择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教学资料和符合学生需求的校本教材。国家也可以整合全国各地培智学校编写的康复训练校本教材,编写指导性的学习与康复训练的教学资料,供各地参考。

课程实施落实要从两条途径统筹进行。一是学校课程要重点干预,课程包括一般课程、特需课程和技能课程。要将个别教育计划与单元主题教学融合实施。主要包括:学材准备、学生能力分析、教育训练目标、教学目标计划、教学活动设计和教学效果测量几个主要内容。力求通过个别教育计划的编制,找出智障儿童的优势与需要补偿的地方,并根据评量结果确定学生的需求,制定可以满足学生需求的策略、教学目标。二是家庭辅助干预,课程主要包括适应课程和展能课程,家长的理念与水平直接决定着教育训练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学期初由班主任牵头,任课教师和家长共同制定学期课程计划和每月末评估上月目标、制定下月计划。学期末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家长共同总结本学期教学,编制下学期计划。

大力支持全国各特殊教育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只要各校具备一定研究能力,本着科学的态度,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有利于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发展,都应大力推进。因为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教师的专业能力得到提高,能体现教师的价值,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至于学校选择何种校本教材,要减少行政干预,把选择权交给教师和学生。因为教师最了解学生的实际和学习需求。

特殊教育计划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1.我国特殊青少年的职业教育

国内对于特殊青少年的职业教育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所指的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指的是狭义的特殊青少年,即聋、盲等感官、智力、肢体残疾等青少年在校期间接受的职业教育,包括劳动技术教育、普通职业教育和专门职业教育。

2.不同类型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研究文献综评

对于特殊青少年的职业教育研究,主要集中于视障、听障和智障青少年,对其他特殊青少年(如:学习障碍、自闭症、情绪行为障碍青少年)的职业教育研究少。

许多研究者在研究时将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界定为三类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例如:由赵树铎主持的教育部重点研究课题:“三类残疾青少年劳动技术与职业教育问题研究”、“三类残疾青少年劳动技术教育与就业状况的典型调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九五”期间教育部重点科研项目:“三类残疾青少年劳动技术教育与职业教育问题研究”。

还有一些学者,其研究命题是残疾人职业教育,但在实际论述中主要指的是视障、听障和智障青少年的职业教育。例如:刘全礼的《试论我国残疾青少年的职业教育》及余敦清的《试论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无论他们使用的是“残疾青少年”还是“残疾人”,在实际的研究和论述中,实际上都指的是视障、智障和听障青少年的职业教育。

研究者对三类(听障、视障和智障)特殊青少年的职业教育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但是无论是国家课题还是地区课题,研究都仅局限于三类主要的特殊青少年,并没有涉及其他类型特殊青少年的职业教育。

3.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相关课程研究文献综评

对于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的相关课程方面,国内的研究较多,主要的研究集中于探索不同的课程模式和研究具体的课程设置。

在这两个主要的方面中,根据职业教育模式的不同,我国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的课程分为“准备式课程模式”和“支持式课程模式”。根据职业教育阶段的不同,分为“劳动技术课程”、“普通职业教育课程”及“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

许家成指出,“准备式”课程设置模式受“准备式”职业教育模式的影响,需要采用分科课程设置。准备式职业教育课程采用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支持性”课程设置和“支持性职业教育模式”是密不可分的,要采用综合性开放课程。支持式职业教育课程的表达过程相对复杂。在职业陶冶课程阶段,它可以采用“课程纲要—教学目标—评量—个别教育计划”的方式。在职业训练阶段,可以采用“环境分析—教学目标—评量—个别教育计划”的方式来表达职业训练课程[2]。

夏峰等认为:“支持式课程的基本课程结构分为通用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岗位体验课程、人与社会课程,此外还有灵活的、具有高整合度的单元主题课程。”[3]

根据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的不同阶段,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课程的设置分为“劳动技术课程”、“普通职业教育课程”及“专门的职业教育课程”。

赵树铎在《盲、聋、启智学校劳动技术与职业教育问题研究方案》中指出,这三类特殊青少年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划分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合理地安排实施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简单生产劳动、社会适应与职业技术教育这六方面的内容,是特教学校劳动与技术教育课程的基础[4]。

从他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职业教育的内容随年级的升高而变化。他还提出开设普通职业教育课,主张我国盲、聋、弱智青少年、青少年,通过普通职业教育的过渡,达到人格全面发展,提高其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率[5]。

赵树铎将“普通职业教育”称为“一般职业教育”或“职业和技术教育的入门教育”,它是指“在普通中小学中,为使学生了解劳动世界,帮助学生选择合适职业和使学生具有初步的职业素养而进行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教育”[6]。

罗美洁在研究中提出了基础职业教育课程的概念,这一概念和赵树铎的普通职业技术教育相似[7]。

综观已有研究,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1)国内对于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课程方面做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基础;(2)但是目前的研究只关注了三类主要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在今后,研究的范围还应扩大;(3)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教育等各方面发展不平衡,因此,对于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应该充分考虑地区因素,大力开发校本课程和人本课程,真正促进特殊青少年的发展。

4.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模式研究文献综评

关于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模式方面的研究,我国主要有准备式职业教育模式和支持式职业教育模式。

许家成对这两种主要的模式做了具体的研究。他指出:“准备式职业教育是指在学校教育阶段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知识、技能,培养职业个性(工作人格和工作能力),毕业以后,残疾人根据所学,在社会帮助或照顾下,寻求和维持就业机会(庇护性就业)。这是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采取的主要方式。”[8]“支持式职业教育是指根据市场需求,首先开拓就业机会,再根据工作条件和残疾人自身特点的匹配程度,为残疾人提供密集性训练,现场辅导和跟踪支持,其最核心的观念就是在竞争性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9]

刘全礼曾提出了五种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模式:庇护性训练模式、工作—学习方案模式、职业训练中心模式、在职训练模式及合作训练模式。[10]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国内的研究者基本上持“准备式”和“支持式”这两种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模式的观点,在实际的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中,也大多采用这两种职业教育模式。

5.特殊青少年职业教育立法研究文献综评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开始关注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问题,综合已有的研究发现,对于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立法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对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相关法律内容的研究,我国残疾人教育立法的缺陷与建构的研究。

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关于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已初具规模、初成体系。但是这些法案只有宏观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无违反后的相关惩戒条款,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这不利于法律的施行。

刘全礼曾把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方面的问题总结为三个方面:法律不全、无良法可依和执法不严。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于特殊教育对象的术语使用混乱。[11]

在《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的缺陷与建构》一文中,阮李全和刘敏总结了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的缺陷: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结构不协调;残疾人职业教育立法缺失其特有原则和制度;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立法技术落后。根据这些问题,他们提出了残疾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建构的具体对策。[12]

综合上述研究,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1)对于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立法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研究,但研究并不多;(2)研究中术语使用仍然混乱,有的使用“特殊青少年”,有的使用 “残疾人”,这表明,有关概念还需进一步明确;(3)我国没有独立的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法案,有关的规定都是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法》等法律中提取出来的,这表明我国需要构建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