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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工程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条件及注意事项各不相同,运用不当则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进度。那么,什么是总价合同,什么是单价合同呢?
1.1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其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都要做出估计,并已包含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之中。
1.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不变,结算工程总价由合同中的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不同的形式。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表为基础,以工程单价表为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纯单价合同是指发包单位只向投标人给出发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而不对工程量做任何规定,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报价即可。
2 工程总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2.1 工程总价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和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是在合资项目中,业主比较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2 影响分析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3 工程单价合同对双方的影响分析
3.1 工程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最大特点是“量价分离”,但也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变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分险,一般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业主暂定量,最终工程结算为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而承包商承担“单价”的分险,承包商所报单价即为工程结算单价,需要承担例如通货膨胀、政府政策调整等风险,并且若分部分项工程量发生变化时,也只能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而可变单价合同则由业主承担“工程量”和“工程单价”的双重分险,工程价款较难控制,一般业主不愿意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一般在工程风险较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不愿承担这种风险时采用可变单价合同。
4 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4.1 固定总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按固定总价形式招标、签约,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没法进行下去。
(2)设计修改和变更,要求承包商无条件执行,但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
(3)固定总价合同中好多都有“国家和地方法规更改,价格不予调整”的条款,这对承包商的影响较大,涉及到贷款利率、汇率、税率、保险费率、运费以及人工费等等的调整。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就是当时的各项法规,而法规变更必然影响到工程费用,这是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这样承包商无形中就承担了不可预见的风险。
4.2 固定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固定单价合同往往被很多建设单位理解为单价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绝对不变,各项风险即使超出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但这会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或使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后果。
4.3 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如果工期不长,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的工程,如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制作、玻璃幕墙等种类单一、范围明确的工程;工民建中的措施项目,则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
4.4 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象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程:( 1 ) 设计深度不够,无法进行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2) 预计设计修改和变更较多的工程,也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3) 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例如,广州大学城项目的安装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它所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中的纯单价合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纸还没有设计出来,因此由施工方自行报一些通用材料的下浮点,即按某时期信息价的下浮点,安装费按施工方投标报价每平方米单价包干。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指挥部采用了材料招标等一系列的控制措施,使材料价格得到了很好控制,每一种材料的价格都有定价或投标报价,结算时只要计算建筑面积(用以计算安装费)及工程量即可。其中一期结算时,无缝钢管涨价超过了风险范围,所以按合同约定给无缝钢管调整了材料价差,这也说明了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并不是绝对不变的。
4.5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使投标人能复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在招标时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给投标者提供合理的复核时间。在开标前,招投标双方对清单工程量不能确认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对量差的调整办法。
(2)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的计算,应结合工期、价格变化、工程特点等因素确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此点对总价合同也同样适用。
(3)施工过程中若遇见政策性调整、材料品种变化、建设标准改变、洽商变更、漏项增补等,不应列入风险范围内。此点同样也适用于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因各有其特点,适用于不同的范围。所以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承包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都应清楚使用哪个合同为好,避免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致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工程;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应用
引言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公路工程建设时,除了合同所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变更后可以相应调整单价外,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无论变更与否均实行按固定总价包干。
1 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的基本做法
1.1 合同有关规定 就公路工程而言,特殊防护加固工程、挡土墙、红线范围以外的改路、改河、改渠、管线改移等工程、桥梁结构、桥梁桩基础、涵洞、通道或渡槽、隧道工程、供、配电工程、收费、监控、通信三大系统工程以及照明和消防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都适合采用单价形式进行招标和结算,即构成单价项目,发生变更后允许相应增加或减少单价,从而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
除此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构成包干项目。
1.2 合同配套措施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风险金”项目,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和实力,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勘察工程现场,并充分预测工程实施成本及潜在风险后自行报价。此外还规定,对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范围时,除了对单价项目调价外,还应按施工图在合同工期内对包干项目程给予调价。
1.3 单价项目和包干项目划分的影响因素 在选择和界定单价项目与包干项目范围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投标人无法预测其变化,或即使能预测其变化却难以预测其变化规模的因素;
(2)大型结构物的增设或取消、隧道围岩地质出现异常情况等一旦发生变更对造价影响较大,承包商在竞争性投标报价中又难以充分考虑的项目;
(3)挡土墙、边坡特殊防护等以目前的勘察设计普遍水平仍然无法保证达到包干深度的工程项目;
(4)附属设施的预留、预埋及暂定工程量项目等由招标人(业主)自行预测和把握今后随方案改动而作变更的项目;
(5)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过大等投标人无法掌控的情况。
2 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遇到的问题
2.1 有些承包商对新的合同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更多地归给了承包商,把施工生产要素价格变化的风险更多地归给了业主。一些承包商管理不善,重视不够,风险应对的能力较差,特别当出现包干项目变更增加造价较多的情况时,一些项目部在生产要素投入上缺乏自,其上级单位的支持和扶助如不能及时到位,现场组织会比较困难。
2.2 有些承包商将包干后的成本风险失误,导致内部管理不畅 承包商将包干后的成本风险转嫁到下属作业队身上,由于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队伍的实力参差不齐,分包和劳务管理行为还有待规范,大部分作业队无法承担也不愿意承担包干的风险,因此在施工到了一定阶段后,承包商内部合同争议和经济纠纷明显增多,甚至出现作业队拖欠农民工工资,停工要挟项目部追加合同工程款的情况,对工程进度影响较大。
2.3 部分工程变更内业资料的完善不够及时 由于包干项目变更后合同价款没有变化,承包商对这些变更的资料手续大都不够重视,个别严重的合同段还影响到计量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各方管理工作难度。
3 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应用成效
3.1 变更及变更引起的调价问题及合同争议明显减少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后,对大量包干项目来说,由于工程变更不涉及实际支付价款的变化,因而变更办理的重点主要是方案论证和施工图设计,对方案经济方面比较的要求较为粗旷,不容易出现争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变更处理效率,有关人员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其他管理事务上。
3.2 促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的公路工程项目,业主要选派专人组成班子,重点对现场勘察工作进行跟踪,力图使这些方面的勘察更加细致和深入;要按照业主针对以往工程设计缺憾提出的补充要求和提示,额外增加了部分工作内容,特别是对部分软基进行逐处挖探摸查,对部分地质复杂地段增加地质钻孔,对地形变化较大路段进行断面加密测量,对图纸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多次校核等。
3.3 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现场组织与管理 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对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条款予以了高度重视,主要体现在现场技术力量有所加强、更加注重现场组织管理的效率、更加重视成本管理以及优化设计积极性有所提高等方面。在实行单价合同时曾经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如有些承包商不注意保护和及时支护隧道软弱围岩,个别承包商甚至通过制造塌方险情,以谋求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来获取额外利润等现象在四平―松原高速公路工程现场已经基本杜绝。
3.4 减少变更及变更调价等问题的人为因素防范腐败 采用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显著减少了该环节的人为因素,由于合同活口少,执行起来透明度大为提高,许多问题连协商的余地都没有,“找关系”、“托人情”、“走后门”的法子就更行不通了,对利益的追求只有通过在管理上找效益来实现。实行单价和包干混合式合同管理模式,只是力图从某项制度的源头上防范腐败的一种尝试,其最终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张泽江,刘剑.总价包干施工总承包合同计量支付方式的探讨[J].山西建筑,2008,(09).
[2]曹巍.论推行施工图招标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的现实意义[J].建筑经济,2003,(01).
[3]唐小富.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管理[J].公路与汽运,2004,(06)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合同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由企业自主报价”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和投标底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正不断得到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认识和赞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招投标阶段工程合同价格的影响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1)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实际造价)
首先,确定合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
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作出判断。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单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2)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
在原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法调整。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另外,工程一般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获取最大的利益,会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追求额外的费用。因此,双方对合同管理的意思大大加强,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更加周密。
(3)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首先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合理确定中标价
相对于传统的定额+统一基价取费计价模式招投标,做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注重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a)编制依据: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业主意图、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气象的具体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
b)项目划分: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又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c)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尤其是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应准确表述,便于投标人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照。配套表格应设计合理、实用直观、具有操作性。即要使投标操作起来不繁琐,又要利于评标操作方便快捷。
(2)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
虽然标底在评标时只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参考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参考依据。因此,正确计算标底对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底价格水平的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比较计算,尽量将工程标底控制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
(3)重视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
在开标后,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通过询标,可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欺骗性、过分偏激性以及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先决条件。评标时,首先对每份投标根据招标文件中“履约、工期、报价”等的具体要求,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计算出各项投标的评标价,然后根据评标价,评价、分析各项投标,进一步评选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中标候选人。
(4)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报价人选择投标报价策略的更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必需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所以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它部分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5)签合同注意事项
关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搭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特别注意对于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应当根据评标阶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审定。并且应表明,其中哪些将按完成的工程量测算付款,哪些须按总价付款。
(6)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重视以下主要条款:
a)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程序性条款贯穿于合同行为始终。包括信息往来程序、计量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索赔处理程序、价款支付程序、争议处理程序等。编写时注意明确步骤,约定时间期限。
b)有关工程计量条款。注重计算方法的约定:(一般按净值计量)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计量方法一般按工程部位和工程特性确定,以便于核定工程量、便于计算工程价款为原则。
c)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
A:约定合同中未标明价格的,或无单独标价的计价方法。或计价公式、或计价原则。
B: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
C: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
总之,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d)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如现在常发生的停电)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e)索赔条款: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议解决方式等。
f)有关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任何施工合同都应有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各建设项目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而事实上当今许多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往往写成“见通用条款第几条第几款”,这样就完全失去了专用条款的意义,也就不能体现该工程的特征,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为了根除隐患便于合同管理,必须量化、细化、深化合同的专用条款。
(7)招标准备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组织工作。如: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等等,做好 这些工作也有利于招标人获得合理报价,对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也很重要。总之,在招投标过程中,要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上。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合同收入;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及特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或生产的飞机、轮船等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建造周期长,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产品的需求方(即发包人)通常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造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建造合同。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特征:①工程量清单计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等。②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一般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 ③工程量清单反映是按工程实体尺寸的净量计算,不考虑具体施工方法和加工余量,工程量由发包人或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规范性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建造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对于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准则中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局限性分析
完工进度难以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是作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一个必备条件。在实务中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最常用的方法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由于财务部门缺少项目的实际进度信息,很难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同时由于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可能包括材料、人工费等上涨因素、工程浪费等非正常支出,加上会计人员缺少必要的工程造价知识,难以对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所以用该方法计算出的完工进度很难与实际的合同完工进度一致,以此计算出的建造合同收入也很难具有准确性。
【例】甲路桥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0000元的隧道施工合同,合同预计总成本4000000元,合同规定的工期为8个月,工程于2011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1日实际完工50%。由于控制爆破失误,造成隧道开挖及混凝土工程量大幅增加,由甲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并不认可。2011年12月31日经会计核算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2600000元。按会计准则确认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2600000÷4000000×100%=65%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5000000×65%-0=3250000元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4000000×65%-0=2600000元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5000000-40000000)×65%-0=650000元
而实际的完工进度为50%,当期实际应确认的合同毛利为:
确认的合同毛利=5000000×50%-2600000=-100000元
可见,由于甲公司对完成该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未能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导致对合同完工进度计算不准确,当期合同收入和毛利的确认出现较大偏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和计量方法探讨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合同单价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时须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并计算出投标总报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为暂估工程量,最后应根据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合同执行时,清单单价一般不调整,除非在合同中约定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一定比例才允许调整。
合同完工数量的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期要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不仅是实际已完成项目的工程量,而且该工程量必须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当期已完成但未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不能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完成该项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保留在“工程施工”的借方,期末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支。
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双方一般按月结算。期末时,承包商根据监理方或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相乘,汇总后计算出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费用确认和计量
承包商投标时必须对每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单价分析,报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规费及税金等。确认了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后,根据单价分析表中税金、利润和公司管理费的比例分别计算出相应的金额,计算出累计发生的合同总费用,再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费用。
关键词 地勘单位 合同管理
随着国有地勘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入,矿业市场进入了多元化发展的阶段。地勘单位要使市场经营顺利有效地实施,就必须与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有效的经济合同。而地勘单位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合同管理应成为地勘单位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一、地勘单位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由于地勘工作的特殊性和地勘工作体制改革滞后等,地勘经济发展相对迟缓,地勘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整体起步较晚。当前,地勘经济正处于良好的发展势头,地勘单位每年形成的合同数少则有几十个,多则达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合同额也从万元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合同的改选期限既有几个月的,也有几年的。年复一年,累积的合同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和完全履行,既关系到经济成果是否能够变现,也关系到地勘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问题。地勘单位目前在合同管理中都制订了较为明确的制度和相应的审批流程,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合同提交、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然而,随着地勘市场经济的拓展和深入,经济合同管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近年来沉淀了一定数量的历史数据,这些数据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给地勘单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二、目前地勘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地勘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知识
一些地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有的单位没有明确的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二)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这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三)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四)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许多单位在经济交往中,也注意签订相关的合同,但却不使用已成文的格式合同文本,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地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
(五)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为保证合同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一些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合同履行管理不到位,最终,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
三、加强地勘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意识
地勘单位必须从思想上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将企业的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切实按合同要求办事。领导对合同及合同管理工作要常抓不懈,经常举办学习班、讲座,办理各种宣传栏等,提高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把按合同程序办事、认真执行合同要求,变成全员的自觉行为。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地勘单位应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基础工作,形成完整的制度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般要求建立合同管理办法、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台账、文本、档案、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三)重视合同审查管理
地勘单位进入市场经济的时间短,地勘市场竞争激烈,在签订合同时忽略了对合同主体的仔细审查,造成部分合同未终结就无法与合同当事人联系或企业破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有的更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口头说了就开始开展生产(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但保障性不强),工作完结后当事方又不要我们艰苦工作所做出的成果资料了,吃了哑巴亏还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在合同签订前慎重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是必不可少的。了解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偿债能力、信誉状况等,才能确保合同的完整终结。
(四)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其合同法律意识。
(五)重视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因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合同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监督实施有效的管理。
(六)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四、结语
随着国有地勘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企业化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地勘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已成为地勘单位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地勘单位合同管理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地勘单位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对地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作者单位为福建省197地质大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