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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健经营,有效维护出资人知情权和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业绩成果的正确反映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估计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稳妥、有序、完整地顺利实施。
二、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执行新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有序进行,各企业要按照2009年全部实施完成的总体时间安排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全部所属子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规范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内部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办法的统一和与对外信息披露的衔接。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完成人员培训和2008年底资产清查、会计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子企业户数清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实施方案制订和有关事项报备工作,集团及子企业原则上必须整体统一执行。
(三)从现在起所有新设立企业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因正在进行资产调整、改制重组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执行的企业,必须加快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于2009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三、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工作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1、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及其配套制度。各企业要将学习和掌握新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手段,在学习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财务、会计、审计人员,也需要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参与;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还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研究执行中有可能带来的客观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全面开展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做好全部所属子企业的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十分重要,必须通过对所属子企业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的全面彻底清理,为规范界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奠定基础,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3、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2009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特别是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和各类借款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严格划分资产范围,如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准确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奠定基础。
4、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和内部经营管理要求,及时优化和改造业务流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特别是要及时补充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
(二)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1、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在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各企业要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得降低执行标准,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2、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企业要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比较表,统一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原会计科目要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企业要按照新旧会计科目的变化情况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实现数据整体转换,方便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三)建立健全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统一规范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1、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选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2、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报表。
3、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
1、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经营特点,合理划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类别,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
2、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可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确认扣除。
(五)及时做好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资产质量核实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工作。
1、从2009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审计以及相关账务调整工作,将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子企业纳入编报范围,子企业未同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对子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格式调整,保持报表编制的一致性。
2、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核实资产质量,为经营业绩考核等提供依据。在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企业应当综合分析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地判断资产的真实价值、潜在增值能力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对已经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3、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通过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计提及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非正常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市国资委可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确认扣除。
(六)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政策要求。
1、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职工薪酬支付情况,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各项报酬和福利的计提与发放,按照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规范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确认预计负债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满足相关批准手续、年龄、支出期限等条件。
3、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通知精神,对持有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完整的追溯调整。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建造期间、建成以后的相关资产、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及减值测试。
四、按时上报执行新会计准则备案资料和专项审计报告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2009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必须将有关事项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市国资委备案:
1、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包括执行的时间、范围、户数清理、各项基础工作、董事会的审议决定和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上报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之前。
2、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其情况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3、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口径编报《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2),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二)企业编报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可结合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时一并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单列内容,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1、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2、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详细情况的审核意见;
3、依据新会计准则进行的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整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7号),做好我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工作,推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和《**省“十一五”节能专项规划》确定的节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内容,分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工业节水项目。按照《**省“十一五”工业节水规划》确定的节水示范工程和节水型工艺、技术内容,分高用水行业(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和应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包括废水重复利用和中水回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洗涤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雨水、污水、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其他利用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项目;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
(二)项目选择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密围绕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国、全省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节水目标的完成。
4.项目承担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选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申报的项目。
7.优先选择**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8.**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此次不再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须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2.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为规范审计报告格式,今年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须统一填报“申报**年节能和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见附表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须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发明专利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要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并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4个(义乌市按省辖市标准),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关键词: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 核心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9(c)-0125-0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优惠政策是针对所得税的减免,由25%减按15%征收,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主要是对企业综合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经费以及高新收入上的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仅要求企业要有自己的研发,而且研发通过转化之后还要形成自己的高新产品或服务,只有这些问题都符合了,才能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下面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做一简单介绍。
1 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后,给予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1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要做到坚持创新,而对高新技术产业来说,制定的政策能够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企业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企业向着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是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调动企业创新热情的基础保障。
1.2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表示企业负责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能够积极的开拓市场,保证经营管理的高效性,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对象,能够深度挖掘潜在经济效益。
1.3 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1.4 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在该领域中,高新技术产业拥有的高端技术开发及技术创新能力均处于较高水平,促进企业向海外市场的开拓,企业市场价值也作为投标的关键参考标准之一。
1.5 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同其他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获取资金扶持、优惠政策的机会更大,是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其雄厚的实力为吸引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奠定基础,加快企业向产业经营融合的速度。
2 申请程序
既然高新技术企业有这么多的好处,那么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呢?根据([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申请认定程序为。
2.1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2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2)企业内部员工分布状况,其中技术研发人员所占的比例;(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4)企业研发技术或产品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5)研发活动介绍资料及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记录表;(6)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 申请步骤
3.1 首先要认真研究条件,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一个经营年限中所获取的总收益中,大于60%的利润均由高新技术服务或产品获得;(2)企业所经营的高新技术服务及产品包含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3)企业属于除港、澳、台地区外的中国境内企业,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采取并购、受赠或者自主研发、独占许可(大于五年)的途径对企业的服务及生产的产品享有资助知识产权;(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收益额中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满足规定标注,且企业运用科学技术,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开发,对技术进行改革,开展一系列的研究活动来实现服务或产品的创新性改变,从而不断获取新的技术知识。
以条件点,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决的方式。
3.2 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材料
(1)资质较深的中介审核通过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附件);(3)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证实,且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具体规定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技术服务或产品的收入收纳盒证明,并上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投资于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或产品的额度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网上申请资料;(5)含有高薪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的大于五年的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以及知识产权证书在内的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6)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
3.3 准备备查材料
各省市检查形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收到材料专家审查后会要求现场考察或抽企业答辩,各项材料应准备好电子版备查,并做好索引。
最后有一点要特别留意,申请书中最重要的是PS表和RD表,专家会根据RD表判定你企业是否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研发投入是否合理,该项研发是否属于领域;根据PS表判定你公司的产品是否是高新技术产品(不符合被删除了几个会影响你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达60%),根据知识产权表、成果转化表、PS表、RD表又综合判断你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和主营产品是否是对应关系。
4 结语
由于材料比较繁杂,应尽量提早准备;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必须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必须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必须是申请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等。
参考文献
[1] 邹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关键词 破产审计 审计风险点 破产审计报告
一、破产审计的概念及目标
破产审计指人民法院依照破产申请人申请,在履行相关程序,作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后,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前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目标为审查债权(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证据是否充分。
二、破产审计相关利益方
(一)人民法院
属于委托和受托关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进度,凡遇债务人重大事项和异常交易无法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汇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破产管理人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破产管理人关系,必须依靠破产管理人提供审计资料和必要的条件。共同从事债权、债务审核确认、资产盘点清查等工作,对出现的审计难点,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联系、沟通。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必须密切与资产评估事务所关系,与管理人、资产评估事务所三方协同完成资产盘点清查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利用资产评估结果。
(四)债务人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对债务人及其环境进行了解。了解债务人历史沿革和股权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审计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关联方关系等。
(五)职工、税务、银行等债权人
应当取得申报破产时职工名册,核实入职年月,了解欠薪、社会保障费和职工补偿金,以便充分预估职工内债;应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各项欠税款项;应取得银行等债权人资料,和管理人共同审核、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确定债务人外债。
三、整体评估的主要风险点和化解方法
(一)审计期间的确定
委托审计时,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审计期间一般不作要求,由注册会计师自主确定。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五种特别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为重点审计期间。
但大多数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前一年,均已停业,不再有相关交易发生。如果只审计一年,往往不能取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充分证据,无法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主要原因和相关经济责任。所以,审计期间的确定构成了破产审计一项审计风险。这里建议将审计期间确定为三年加一期,也就是资产负债情况立足于法院破产裁定受理日,损益审计除本年外,再向前追踪三年,必要时,再予以追溯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核算的规范性
债务人面临破产,通常伴随内部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不完整、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和负债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导致审计证据不易取得。建议采取下列策略,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一,如存在会计报表、会计账册和凭证、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缺失的,应评估资料缺失所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注册会计师要善于利用现有资源展开工作,认清破产审计是一种高风险审计。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及其环境,多向治理层、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了解债务人面临破产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背景。其次,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出可能出现重大错报风险的主要领域和项目。再次,制定详尽审计计划,加大实质性程序检查力度,用详查代替抽查。遇有无法实施审计程序、无法查清的重大疑点和交易事项,应与管理层、治理层充分沟通,必要时向管理人、法院汇报。如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取得审计证据的,应当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问题实质和无法查清的理由。
四、实质性程序审计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审计基准日的确定和基准日报表的形成
审计基准日一般为人民法院破产受理裁定日,债务人应当编制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资产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一,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核对账面现金余额与出纳保管的现金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函证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
第二,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一是应收款项,应重点关注账龄是否超过二年和关联方往来,查清应收款项形成原因,采用发函询证和检查等手段,并结合管理人债权催收情况,确定可回收金额。同时应关注有无近一年内主动放弃债权的情形。二是预付账款,应询问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已收货未开票情形,可采用发函和检查手段,加以确认。
第三,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可与资产评估师、管理人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一是存货,注册会计师可先将财务数量金额账与仓库数量账进行核对,对出现的差异应分析原因。并索取相关发货单或入账单。盘点前,应先将不属于债务人资产分开,如已开票未提货、客户寄存等,然后逐一仓库按一定顺序全面盘点,粘贴盘点单并连续编号,对明显过时、毁损、过期的,应加以备注。按相同规格、名称汇总,形成盘点清册,再与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注册会计师应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进行会计处理。关注是否存在存放外地的存货,对出现严重盘亏的,应予汇报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若资产评估后,存货账面价值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存货减值准备,以确定存货实有价值。二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首先排除不属于债务人的相关资产,如: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借入固定资产,关注是否有借出的固定资产。然后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资产评估师和管理人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对出现严重账实不符的,应予汇报管理人和法院,予以追究。应关注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额计提,如未正常提取的,应予补提;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值调整入账。调整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如果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未完工工程,如账面价高于评估值的,应予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于无形资产出现减值的,应予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是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抵押情况,有无近一年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存在未登记、未领证情形;重点关注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近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
第四,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由于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原企业保留下来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直接费用化。
第五,长期股权投资。应索取被投资企业投资协议、章程及财务报表,考察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三)负债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银行借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应重点查证有无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近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
第一,银行借款。可通过发放银行询证函并根据银行债权申报表予以确认所欠本金和利息。
第二,预收账款。应注意检查相关合同,结合存货盘点情况,弄清是否存在已交货未结转收入情形。如需结转收入,应注意补交相应税费。
第三,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由于会计核算不规范,一般不发函询证,以免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应结合债权申报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人一道将获取的债权申报信息与账面数核对、确认。对于尚在申报期的债权而企业暂未申报的,应暂保留账面数,对于无需支付款项,予以转出。应重点注意关联方债权申报情况。
第四,应交税费。该部分应以税务部门申报数并结合审计情况予以确认。
第五,预计负债的确认。对于因败诉、因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预计负债,应与管理人一起重点审查相关文件后确认。
第六,员工工资、养老保险和离职补偿金。充分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弄清所欠工资、社会保险总额,并依《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职工离职补偿金。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审计。
第一,应结合往来账款的审计,识别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二,理清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形成原因及其合理、合规性。
第三,结合多年利润表审计,查核是否存在利润分配,确定未分配利润真实性。
(五)期间利润表审计
利用审计期间收入、成本逐月纵向比较分析情况,结合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等检查,重点查明有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行为,如有关联方交易,要关注其交易是否在商业上有必要,价格是否公允;结合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审计,查明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隐瞒收入的情形;结合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等科目的检查、发出存货计价测试等,查明是否存在少计费用和成本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审计,检查折旧计提是否正常;通过期末存货减值测试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是否存在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形。
广泛征询财务、采购、销售和行政等部门,理清破产受理日止的应付、未付费用。逐月分解期间费用变化情况,重点检查大额异常费用支付的合理、合法性。
五、破产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企业破产审计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审计指引,因此破产审计报告并不像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专门的报告格式。下面介绍一种常见的审计报告格式(详式报告)。
(一)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可为“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二)引言段
说明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xx公司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表和xx期间利润表进行了审计。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等。
(三)债务人概况及破产受理情况
第一,披露债务人注册登记情况,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经营情况和历史沿革。
第二,法院破产受理情况。
第三,破产受理日资产负债情况。
第四,审计资料接手情况等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主要说明受审计资料不完整、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限制,注册会计师未能审查清楚的问题、未决诉讼及财产抵押等事项,针对问题和事项性质,必要时,提请管理人和法院另案追究和审理。
(五)保留意见
除上述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审计后债务人资产总计为xxx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总计xxx元,其中:实收资本xxx元,未分配利润xxx元。
(六)审计后资产负债表注释
由于破产审计主要关注审计后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因此建议仅对审计后资产负债表进行注释。
破产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审计前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审计调整汇总表和审计前后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清单等。
(作者单位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
参考文献
[1] 邓青.破产审计风险及控制[J].三峡大学学报,2006(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倾斜较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减按15%征收。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减免税额较多,受到了各企业的广泛关注,鱼龙混杂的高新技术企业便充斥于市场,致使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愈发严格,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税收优惠发展历史和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过国家机关认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为鼓励企业发展先进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较多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超3%税负返还等。这些税收优惠的享受对企业有诸多要求,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工作也主要依靠地方,各地政策之间差别较大。例如有的地方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内注册办公;有的地方要求企业必须以高新技术产品而非服务为主营业务等。这些均导致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效果不突出,国家科技进步不明显。
2007年至2009年,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税率重新进行了规定。
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我国也出现了财政收入不足、税源紧张的现象,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许多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有了15%的减免税率。国税总局、审计署为此多次派出审计组,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开展专项审计,已有许多企业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0年,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审核更加严格,专项审计更加频繁,审核也从财会、税务等方面延伸到了专利、业务、研发等方面,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难度增加。
从有关规定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若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主要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二,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第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四,企业为获得除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的要求。具体来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 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6%;在5 000万元至20 000万元之间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在20 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五,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第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即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指标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结果需达到70分以上。此外,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类及对每项列支的内容、归集方法等也有明确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能够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均为优质企业,能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大部分硬件条件,仅在某些个别方面或操作层面上存在不足,而这也是审计署和税务局开展专项审计的审点。当前实施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缺乏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成果记录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具有将技术实力和科研水平转化为产品和收入的能力,形成开发、生产、销售一条龙的产业模式。其中,专项审计最重视其中的开发环节。但是,目前许多公司在这方面的组织实施较弱,片面的关心收入而忽视了科研,科研项目较少且科研过程缺乏人事考勤、研究开发过程等记录,科研成果应用较少,导致公司在审核时缺乏足够的基础材料。
同时,部分公司虽然开展了科研项目,但研究开发活动与未来收入不直接相关,且未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记录;研究开发活动不产生成果;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不健全,未在财务账册中单独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内容核算不准确,部分研发费用在成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中列支等。而科研项目立项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往往是高新技术企业审查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二)缺乏核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与收入的关联性
有关规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核心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核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独占许可权利,要求具有排他性。目前,部分企业核心知识产品较少;部分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不具备排他性,常与其他企业共享。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不具备创新能力,容易被裁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
此外,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科技部印发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属于该领域范围内,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要求与高新技术产品、著作权、专利权相对应。目前,许多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仅为了申请而申请,与企业的收入关联和对企业收入贡献不大,因此企业的成长性也不大。这不符合政府部门当初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初衷,也较容易被裁定为不符合资质要求。
(三)忽视细节考核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应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复核,并规定了详细的复核内容。有的企业对于一些细节内容不重视,容易出现被否定的情况。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一年需至少在企业从事开发研究工作183天以上,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方面容易被企业忽视,而一旦出现低于70分的情况便无法通过资质复核。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措施和方法
(一)申请认定和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企业需向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针对研发费和上年度的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的材料清单,加盖公司公章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相关证书),与RD表一致的立项报告,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财务制度,与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设施、设备清单(附购买设施和设备的发票及合同),最近三年的研发人员绩效考核文件,附带社保、劳动合同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公司科技人员花名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资料(清单、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等),公司的资质,获奖证明材料等。取得四部委联合的证书后,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此后,每年需进行复核以维持该资格,可向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复核通过后即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组织和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工作
企业需在统一安排下,拟定研究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也是进行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必要程序之一。立项通过后,企业应组织研究开发部门开展研究工作,记录研究开发过程。由人资部门负责记录开发人员的考勤、报酬支付等,包括参与人员的名单、工作时间和内容,工资和奖金标准,社保缴纳情况等。策划部门负责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整体进度,确保按照预计进度实施开发项目,如果出现项目延期则需履行报备手续。研究开发项目部门负责实施开发,记录开发过程和结论,包括使用的设备软件名称和时间、开发的关键技术和成果等。针对项目需委托给大学、科研机构的情况,应负责控制项目实施效果并形成记录。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研究开发的财务资源,支付研究开发费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核算,尤其应注意在财务账册中按项目单独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对于企业使用的财务核算系统比较特殊而无法在其中按项目归集的情况,应在财务账册中按科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并另建立备查账簿按项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成果利用和推广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成果应予以推广和利用。一方面,应组织办理专利、著作权、高新产品证书的申报,争取取得尽量多的核心知识产权,并使得核心知识产权对今后的收入取得产生重大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工作,将研究开发成果形成产业,取得营业收入,实现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