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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1-02
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切经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文化遗产凝聚了人类共同的智慧,沉淀了人类文明世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是沟通历史与现实的文化基础。本文通过对三个代表性国家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分类与分级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整理,希望有助于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交流中做到知彼知己,同时,也希望对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有所参考与借鉴。
一、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无形文化遗产实行保护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于同年8月29日开始实施,在总则的第二条为文化财所下的定义中,其内容包括了五个方面: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其中“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因为无形文化财所具有的“无形性”特征给指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人们在指定无形文化财时也常常将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表演艺术家或工艺美术家们一并指定。但他们本身并不叫“无形文化财”。另外,在保护有形民俗文化财的同时也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生产生活习俗、信仰、节日和民俗艺术等无形的民俗财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对被指定的无形文化财进行保存和实施记录整理,以及对传承者进行培养等经费的支出,要由公费负担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还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即所谓的“人间国宝”制度。对拥有这些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的个人或团体(技能保持者)也同时给予认定,即认定为前述的所谓“人间国宝”。关于认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文化厅在咨询文化财专门调查会成员的基础上筛选出认定名单,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文化厅长官负责监督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保存并公开,使他们实现艺术价值。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分为三种形式:对具有高度技能的个人进行认定,称为“个项认定”;对两人以上成为一体共同表现的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综合认定”;对技艺表现上缺少个人特征,且属多人共同表现从而形成一体感的整体技能保持者进行认定,称为“保持者团体认定”。这些“人间国宝”每年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者,但须向政府报告该款项的用途。同时,文化厅还对技能保持者(人间国宝)所属团体,或技能保持团体培养后继传承的事业,也进行资金补贴。
《文化财保护法》尽管只是一部日本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对后来整个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也证明,这部法律对日本乃之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今天教科文组织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借鉴于这部法律。日本的保护实践也表明,政府的重视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够比较好地保存传统文化的秘诀之一。
二、法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法律法规上还体现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法国的“文化遗产日”规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文化遗产日”的前几天,法国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机构都会向公众推荐参观名录,全国的参观点达一万多个。“文化遗产日”那天,人们扶老携幼,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了法国民众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
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地开展了起来。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同年欧洲其他数十个国家陆续举办这项活动,有了第一个“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文化遗产日”成为全欧洲的活动。现在,40多个欧洲国家每年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可见,法国设立的“文化遗产日”不仅对法国,而且对整个欧洲社会乃至世界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三、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意大利具有较为完备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它除了在1889年制定《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关于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保护的法律。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保护制度之主要特点体现在: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无限期。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民间文化的,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把收来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了“把人和房子一起保护”的理念。规定历史文化中心区90%的原住居民必须留下来,保护生活在那里的居民的原有生活状态,实现“同样的人住同样的地方”。像建于公元一世纪的阿雷纳露天剧场这样的历史文化遗迹至今保存完好,每年在这里举办歌剧节,意大利的音乐文化,吸引着五六十万游客。意大利乡村“生态博物馆”旅游的兴旺,也是本国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亮点。生态博物馆就是把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如传统的磨坊、酿酒坊、打铁作坊、甚至过去烧炭的土窑等,和浓郁的乡村节庆、传统歌舞、服饰等传统文化习俗、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体化地、整体互动地保护起来,展示给外来的旅人,吸引了大批的国内外游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又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中国文化遗产 文化生态 保护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汶川地震,成都,历史文化遗产,恢复和重建
中图分类号:G12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m1)05-0050-05
地震作为一种突发性灾难,是所有自然灾害中破坏力最强、影响最大的灾难。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8.0级大地震不仅对四川各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四川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民族的重要职责,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震后,在政府有序的组织下,社会各界积极投入灾后重建,积极投入恢复、保护和重建我们的文化瑰宝,以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地处汶川地震灾区,其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也比较严重。对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展开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汶川大地震对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成都是一座拥有近5000年文明史和3000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早在3200年前就是古蜀国的都邑,三国时为蜀汉国都,五代十国时为前蜀、后蜀都城,素有“天府之国”之称,遗留下来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和厚重,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是历史的见证,对我们当前的文化和社会发展有着极高借鉴意义和文化教育意义。成都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明蜀王陵、武侯祠、杜甫草堂、都江堰、永陵、辛亥秋保路史事纪念碑、刘氏庄园、升庵桂湖、邛窑遗址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以及大量有特色的传统建筑物。成都还有邛崃历史文化名城、崇州历史文化名城、新都历史文化名城、黄龙溪历史文化名镇、城厢历史文化名镇、洛带历史文化名镇、安仁历史文化名镇、新繁历史文化名镇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其他的历史文化遗产形式还有蜀绣、蜀锦、川剧、茶艺等。
汶川大地震给成都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成都市区距离震中汶川县仅92公里,在地震中,成都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包括杜甫草堂、武侯祠、伏龙观、都江堰、王建墓等多处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震带来的灾难大大增加了成都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虽然有部分损坏可以通过后期人工的修复和重建恢复原貌,许多破坏已经难以在原样基础上进行修复,文化的遗迹被彻底摧毁,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除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成都受损明显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08处。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恢复和重建是思考的新问题,这些思考和工作给成都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思路和新的任务,也带来了新的压力。面对大地震给成都地区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来的严重破坏,我们所要做的不仅仅是重建,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其恢复和重建、保护的新思路,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挑战和问题,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推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充分发挥民族文化的作用。
二、汶川地震后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与重建现状分析
历史文化遗产是个大范畴的概念,其中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震后,与恢复和重建工作相配合,学界和科研单位也迅速展开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与保护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诸多问题仍然存在。
(一)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与重建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具有实际形态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古遗址、石刻、壁画、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它具有实体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结合成都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名城、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区、文物建筑等。目前对这些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政府主导、相关文化部门落实展开恢复和重建工作。在政府资金保证,相关部门积极落实的情况下,积极探寻多种保护模式,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恢复技术、文物保护以及民族文化重建过程中的方法和注意问题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突破。
但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资金的保证,机制的建立、参与主体的行为、管理模式的设定都需要更进一步的改善,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在进行恢复和重建时既要考虑到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内涵,也要考虑到实物的形态,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在社会中的现实意义。而这其中不仅要注意文化的精神力量,还要注意到操作层面的技术可行性。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政府、社会和民众之间寻找一种合理的模式,保证资金的充足投入,寻找科学合理的恢复和重建方法,在传承文明的基础之上引导历史文化遗产与当前社会生活实际相结合,形成积极有效的恢复、重建、保护机制,促进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的进程中增强自身的生命力,在实际工作中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性发展。总之,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界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与重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各种实践、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各社会群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民间文化的具体体现形式,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其传承主要是靠民间的口耳相传,其生存空间相对狭小,保护难度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处在濒危状态。
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据统计,成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概有300项左右。成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多种形式。
面对汶川大地震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受到的灾难性打击,成都采取了一些列措施,从发展成都文化、建设文化成都的高度出发,以实践为基本的评判尺度,加强资金投入,给予人才、科技、信息的支撑,引导民间力量积极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救护、重建工作。同时,还注重社会宣传,举办有利于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2011年5月继2009年第二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成功举办后,又举办了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但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
同,其恢复和重建仍处于较低水平。其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组织力量比较薄弱,民众的参与度不高,对传承人的扶持帮助力度太小,恢复和重建过程中高科技利用程度不高。
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体系有待健全,要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体系,利用多种技术和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恢复和重建,做好宣传工作,让普通民众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建立有效的保护机构、机制,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传承人给予有力的帮助和得力的保护。
综合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近年来的关注度大大提高,但其保护难度也比较大,需要更为全面和细致的保护。因此,成都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汶川大地震后虽积极开展,但仍面临着和其他地区同样的保护难题,恢复和重建任务更重。
三、对重塑民族文化的思考
民族文化是指中华民族在历史中形成的具有明显特色的传统文化,而历史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具体表现。在汶川大地震后对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中,如何重塑民族文化的问题也凸显了出来。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表现,对其重建是重塑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民族文化的重塑也具有十分贴切的借鉴意义。
(一)在动态中重建民族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的适应性
历史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推动着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汶川地震只是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偶然事件,震后对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也只是民族文化重塑的一个侧面。而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有更多的因素影响着民族文化的重塑。当前的社会呈现着多元化的发展局势,各种文化在开放包容的世界环境中相互交流和吸收。民族文化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推进,其重建正接受着全球化浪潮的洗礼。民族文化重建是有意识的动态的文化再生产过程。
因此,民族文化的重建必须在动态中进行,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试,与当前发展、创新的时代潮流相结合。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必须在动态中进行不断的创新,在文化竞争和互动中确立优势地位,正视传统民族文化和现代民族文化,国内民族文化和国外民族文化的冲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坚守和弘扬自己的优秀民族文化的同时,积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文化,提高民族文化发展的适应性,增强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只有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文化,不断开拓创新,民族文化才能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才能为中国和世界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民族文化只有在动态中进,行科学的重建,才能永葆活力。鉴于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我们可以发现,民族文化的重塑必须与当前的新形势相结合,不断地更新,与时代的发展相同步,才能在历史文化的道路上走得更久,才能真正发挥民族文化的作用。只有在动态中进行重建,民族文化才能找准其发展空间和发展方向。当前的民族文化重建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将民族文化与城市文化建设、社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
(二)改善民族文化发展环境,促进民族文化的健康重塑
汶川地震后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虽然迅速展开,但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其中环境因素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在民族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改善发展环境,促进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
民族文化发展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自然环境来看,汶川地震以沉重的代价警告我们在文化发展和保护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自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民族文化的起源和发展都与自然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广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自然环境多有其独特的特点,自然环境相对来说比较脆弱。成都地区在我国的西南部,地质活动比较频繁,所以在民族文化发展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的影响,事先做好应对措施,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存和维护。同时还要考虑自然环境对人们生存发展环境的影响,保护好民族文化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在注重自然环境的同时,民族文化作为具有人文特性的文化,还必须积极改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等。文化是一项关乎公益的事情,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的法律制定和相关政策制定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民族文化的重建有着重大影响,政府法律政策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加大对民族文化重建的投入力度和关注度,保证财政投入和建立保障制度,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的发展规律;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为民族文化的重建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同时,民族文化的重建还必须有良好的经济环境支持,文化的精神力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物质性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民族文化的作用,要为民族文化的重建创造良好、纯洁的经济环境,拒绝将文化“铜臭”化。民族文化的重建也要考虑到其所存在的文化环境,民族文化的发展和重建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里才能重视文化的作用,民族文化才能得到合理的重塑。
总之,我们必须不断改善民族文化的发展环境,为民族文化的重塑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促进民族文化的健康重塑。
(三)民族文化建设要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增强民族文化的生命力
民族文化是民族发展的精神支柱,但民族文化的发展与重塑都必须建立在民族发展的社会实际情况之上,将民族文化重塑的任务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力求根植于实践却高于实践的效果,将民族文化的力量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如此民族文化才能在现代社会中获得强劲的生命力。
从汶川地震后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重建来看,保护和重建必须结合民众的生活,从民众的诉求出发去考虑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的支持;同时,要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将其与旅游业等其他社会模块结合,促进双赢,促进民族文化与社会资源的整合;还要探寻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的新思路,寻找文化产业的社会化经营模式和路径;将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民族文化的重塑与当前的民族社会建设结合起来。2009年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在积极探索文化产业市场化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表率,并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总之,要走出一条民族文化重塑与社会实际交互发展的新道路,让民族文化的重塑取材于社会实际,从而又反过来促进社会实际的发展,让民族文化在社会实际中找到顽强的生命力,促进对其“输血”向“造血”的转变。
(四)多方参与,构建重塑民族文化的有效模式
无论是成都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恢复和重建,还是民族文化的重塑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文化建设是一项关乎公众利益的事情,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还需要民间力量的参与,才能保证民族文化的繁荣。民族文化的重建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引导民间团体、组织以及民众的广泛参与,利用市场机制将民间资本用以促进民族文化重建,同时还要注重民族文化重建的学术研究,促进官、民、学三者的有机结合,让民族文化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学术研究的理论指导,通过民间力量积极执行,行成重塑民族文化的有效模式。我国各民族的群众在自己的民族文化中成长,民族文化与其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应积极引导普通民众参与到民族文化重塑过程中来,既可以给民族文化注入现实的活力,也可以推进民族文化重塑的进程。当前在成都文化建设方面已经有三态结合的理念,三态即文态,形态和业态。文态,指的是文化遗产的文脉精神;形态,是指文化遗产的建筑、器物等实物体现景观;业态,则是指根据现代消费需求创造性布局、开拓消费业态。三态合一的过程,不仅使成都的文物遗产在保护与产业再造中,最大限度避免同质化竞争,也令其独特的文化价值,进一步被认同、提升、传承。因此,组织社会多方力量参与民族文化重塑任务可以形成积极有效的模式,提高民族文化塑造的速度和效率。
(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重民族文化
城市有它的过去、也有现在与将来。在“拆”与“建”中,城市管理者对城市的过去和未来的规划不当,往往造成了对过去遗留的宝贵文化遗产的破坏。
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聊城市、河北省邯郸市、湖北省随州市、安徽省寿县、河南省浚县、湖南省岳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云南省大理市因保护工作不力,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
如何拆?如何建?理念的不同,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效果就不同。而在拆与建中,历史和发展的博弈,文化和利益的博弈都在考验着城市管理者。
拆与建中的破坏
据了解,我国目前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119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有的曾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有的是某些历史大事件的发生地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
然而,因保护不力,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早在2011年1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就展开了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展保护工作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这些被破坏的历史遗迹或被肆意拆除,或被盲目拆除后复制新古迹,甚至再造古迹。
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座历史文化名城中不乏被评为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云南大理,大理有着5000多年延续不断的历史,其中有500多年是云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是这座久经风雨的文化古城,未经受住现代化建设的浪潮,多处珍贵的文化古迹被破坏甚至拆除。
近年来,大理地产开发增速,在引进高端酒店,圈山占水的建设中破坏了古迹原貌。据大理州政府网站显示:大理三月街度假村建设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占地300余亩,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是集五星级高端度假酒店、休闲商业、高端养生住宅于一体的休闲养生度假村。然而如此大面积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却是南诏大理国王城——羊苴咩城遗址。
不仅如此,除大理因破坏历史文化遗产遭通报批评外,其他7座城市也存在不同的古迹保护不力现象,在“拆旧”与“仿古”的双重热潮下,很多珍贵的文化遗产永远地消失了。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湖南省岳阳市,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柳肃说,“岳阳只重视保护几座单体的文物建筑,比如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不太注意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山东聊城是“推倒重来”建古城的城市之一。4年前,聊城市启动了古城重建计划,但是却没有严格遵守原定的整体规划,致使大片的老街区被拆除,同时又大量建起仿古宅院。据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介绍,古城街巷的基本格局还在,但是里面的建筑全都变了。
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曾在全国“两会”等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很多地方在大肆拆迁、改造时都会说,自己有完整的城市规划,可这些规划并不意味着文化遗产能免遭伤害。实际上大量的名城、名镇、名村都因乱规划和乱改造变成了‘文化空巢’,没有了血肉和灵魂。”
要发展还是要文化?
对于此次被通报批评的8个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提出了整改要求,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整改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据住建部、国家文物局要求: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督促上述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将整改情况于2013年8月31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请示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
不管是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还是采取补救措施,都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间的抉择。
历史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文化价值为城市创造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过度的为了利益而开发,往往造成文化遗产的破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占尽天时地利,旅游业自然成为经济支柱,‘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成为金字招牌。”北京交通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分析说,发展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必须面面俱到,开发显然是无法避免的。可是进入旅游开发程序后,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文物保护放在首位,而是一股脑按商业规律来办事,适度开发变成了过度开发,城市的文化性、原真性、自然性和生态性被破坏。
当然,对于住建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整改要求,各市县高度重视。据悉,各市县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着手梳理名城保护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同时将按通知要求,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错误的做法,保住历史文化名城这块“金字招牌”。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罗德胤建议,对化解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尴尬,要“分区保护、分层次保护”,在完整保存和保护重要历史文化古迹的同时,可巧妙地在借景延展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和气质,同时避免历史文化古城之间的同质化建设,要保持一座城市独有的文化风貌和特色。
此外,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开展的联合检查无疑给其他历史文化名城敲响警钟。两部门还要求,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引以为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强法规建设,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实施,加大保护投入,履行管理职责,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开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待完善的保护机制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在此机制下,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法规及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然而近年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破坏几乎同步进行,相关法规与条例不能完全发挥保护机制的作用,亟待改进。
我国并不缺乏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法规,《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但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另据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尽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做了严格的规管,但惩罚措施依旧不足以保证历史文化名城文化价值的绝对“安全”。
“现阶段经济处罚虽然有效,但是单一惩罚只会让已受损的建筑或文化得到维护,而那些即将遭到破坏的建筑或文化无法得到保障,”江苏省规划设计院院长邹军认为,“应该打‘组合拳’,比如媒体进行曝光、政府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设计退出机制,最严重可以取消‘历史名城’等称号。”
“归根结底还是缺乏一个退出机制。”王衍用说,业内不少专家学者一直建言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退出机制,如保护不力可取消其称号,但此提议至今未写进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法规。
检查所见: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保护经费匮乏
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热衷于造“假古董”、“假文物”
背景:在2006年公布的第3批35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还有14处没有按照规定在2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全省2700多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还有611处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历史文化街区市政配套设施落后,房屋年久失修,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比较突出。
存在问题:近年来,有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不能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有的历史文化名城按法律必须保护的风貌格局遭到不应有的破坏;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在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修缮时,未能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热衷于造“假古董”、“假文物”,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遭到破坏。
有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只够人头费开支
背景:据统计,全省有15个县(市、区)每年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到10万元(其中5个县(市、区)的经费为零),45个县(市、区)每年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不到10万元,其中14个县(市、区)没有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全省至少还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没有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存在问题:全省各市、县(市、区)虽然普遍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投入总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实际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不少地方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头费开支,无法开展相关的保护维修、文物征集等工作。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存在“三缺”现象
背景:台州市全市文博专业岗位的编制数为52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名,中级文博专业职称9名,81%的人员为初级职称或从其他专业岗位借用,专业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后继乏人,存在人走艺绝的现象。全省有30个县(市、区)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足3人,很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一些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出现无人监管的状况。
存在问题:目前,基层反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度大,“三缺”(缺编制、缺人才、缺经费)现象较为普遍。我省近2/3市、县(市、区)尚未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馆、群艺馆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也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编制紧、人手少的现象。专业人才紧缺也是影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许多珍贵文物“藏在深闺人未识”
背景: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门可罗雀”,布展陈列内容简单,条件简陋,不能吸引观众。有的文物古建筑修缮后闲置不用,其应有的价值得不到发挥。
存在问题:有些地下挖掘出土的珍贵文物没有得到展示,由于没有博物馆,有的只能藏在文物库房、档案馆、银行金库等地方,可谓是“藏在深闺人未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得到及时整理开发,有的项目展示也还局限于节庆、会展活动,深度开发利用不够。一些非遗项目过度商品化包装,其真实文化内涵在消失,个别文物景点的过度利用也对文物本身造成损害。
文物保护难敌盗墓
背景:部分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不够落实,全省还有21%的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存在问题: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盗掘盗挖古墓葬、古遗址及文物走私活动时有发生;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建筑多为砖木结构的老房子,防火设施缺乏,保护维修任务艰巨;由于保护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古建筑被拆被毁现象也时有发生。
检查意见: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原则,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保证文物保护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针对我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建议省财政在以后年度,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规划编制与维修保护工作。
出台政策,引导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我省民间资本较为充裕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可借鉴推广宁波市鄞州区兴办博物馆“民办公助”、金华市鼓励社会力量“认养”历史建筑的成功经验,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省政府可研究制定相关规定,从历史文化名城(村镇)及文物保护机构门票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建立旅游收入反哺文化遗产保护的良性机制。认真落实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维修的规定。
打造文化遗产保护队伍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等方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议省政府就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出台相关措施。
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落实文化遗产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安全。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监管,加强对基层的指导与培训,提高各级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与活态保护需特别重视
要重视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市、县政府按有关法规要求抓紧制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及时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抓紧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具体的保护办法。
要重视科学保护,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推进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遵循文化遗产保护规律,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当前,要特别重视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与活态保护,进一步保护好文化遗产本体及其生存环境。
要重视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借鉴推广杭州市实行的博物馆成为学生“第二课堂”等做法,让文化遗产走进社区校园,走近普通群众,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当前,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研究,及时应对:加强对产权归属个人的历史建筑维修监管的政策研究;尽快出台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分类保护办法。研究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关系问题,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人居环境以及解决在“一户一宅”制度下,乡土建筑的保护与农民外迁需要安排土地指标的矛盾等。
题照:文化遗产保护功在当代,利泽后世。图为泰顺县古廊桥北涧桥。 蔡荣章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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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新进展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加大保护抢救力度,一批濒危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2008年,我省命名3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传承基地、20个传统节日保护基地。各地相继建立一批民俗博物馆(专题馆)展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开展各种活态展演,扩大影响。
在文物保护方面,自2006年以来,省文物局依法组织开展的考古发掘项目84项,发掘面积6万多平方米。2008年,全省实施文保单位维修项目180项,位居全国前列,共投入资金1.66亿元。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维修取得新进展。绍兴市投入20多亿元,对历史街区进行修缮,点、线、面保护相结合的“绍兴模式”在全国得到了广泛认可。
同时,各地努力发挥文化遗产的教育、科研和经济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些地方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文化遗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传统工艺技术、传统文化挖掘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近3年来,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年均举办陈列展览项目约600个,接待观众约1100万人次,较好地发挥了博物馆的公共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