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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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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新亮点

民法典的新亮点范文第1篇

QQ、

微博等

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你不可不知的民法新亮点

两年的论证起草、5次审委会的集体讨论、150多场座谈会、23章552条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

这不只是法学界的大事。民事法律关系充满着我们的生活空间,其强调的基本精神恰恰也是为人处世的隐形指南,其作出的重大变化承载着时代变革中最为激动人心的部分。记者专访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潘剑锋教授,带您解读新亮点,扩展新视野。

亮点一:

关注立案难问题,体现司法为民

“立案难”是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和2015年4月1日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

“这次司法解释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能够保障当事人诉权更充分有效地行使,解决老百姓反映比较多的立案难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以及诉讼效率的价值”,潘教授分别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解析。

首先从内容上来说,立案范围涵盖非常全面,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都应该及时立案。同时也明确了界限,即哪些案件不予登记立案,包括违法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等等。

从程序上而言,对老百姓来讲更便捷了。一是符合条件的当即就要立案,二是如果状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完整,那么法院就要书面当即进行告知。三是如果法院确定不予立案,要给出明确的书面答复以方便当事人寻找其他救济途径,不能拖着不立案也不告知当事人。四是各地法院不能自立所谓的“土政策”,比如案件、拆迁案件等,如果该立案的不立案,则要追究责任。

亮点二:

关注互联网,微信等网上聊天记录可作为直接证据

本次司法解释第116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类型,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据此,微信、QQ、微博等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了。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互联网时代的回应。网络和电子产品早已充斥在每天的人际交流中,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应该纳入怎样的证据类型?显然,传统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已经不能满足时展的要求。

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就已经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了区分,电子证据成为法定的新证据类型出现。

“但《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比较原则,这次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说明。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中会运用得越来越广泛,这次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这次新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类型加以列举明确,提高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减少了举证环节的成本,是节约司法成本和方便诉讼当事人的重要体现。

但还是有人质疑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比如电子数据容易遭到病毒等。

“电子证据确实有其自身的特点,信息量比较大,比较直观、形象生动,所以对待证事实确实有积极意义。但电子证据从另一方面而言技术含量比较高,有的有一定的时间性,容易变造乃至伪造,这些需要通过有效的手段来尽可能保障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潘教授说。

对此如何解决?

潘教授认为,在纠纷之前可以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来固化电子证据,既可以向法院来申请,也可以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的形式来予以保存。另外,要依赖现代科技的手段来检测电子证据是否有变造和伪造,这需要社会技术手段、法院专门的鉴定部门来共同努力。

朋友之间以后在网上是不是就不能“开玩笑”啦?众所周知,与传统通讯方式相比,网上聊天的基调就是轻松和随意的。

“这并不影响人们在网上开玩笑或者评论发表意见,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总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发展,网络环境同样要受到重视。在网络上仍然要保持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处世原则,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关注诚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失信名单通报

失信现象如今频频发生,社会关系因失信而背负沉重的包袱,影响着每个个体的社会创造活动;法律关系也因失信而变得真假难辨,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诚信问题现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其中在诉讼过程中就表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执行难等”,潘教授说。

这些失信问题使得写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落地。

为了规制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诚信原则,同时在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处罚。

而这次的司法解释又丰富了这方面的内容,将总则中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体贯彻到每一个分则中,增加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增加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除了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等通报。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因为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最为必要的前提就是诚信。

新司法解释将这条基本原则进行重点重申,是用法律条款对社会诚信的呼唤。同时势必也会减少法院那些被称为毒瘤的诉累。

关注效率,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久拖不判”是民事诉讼中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人们对审判执行工作期待最高的方面。而此次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台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诉讼效率问题。

新司法解释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增加审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九种小额诉讼程序;修改了执行程序

“关于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是提高了效率,同时从客观上而言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潘教授说。

“现在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工作负荷较重。而一些案件从一般意义而言与国家、社会、第三人关系不是很大。针对这类情况提出一审终审,就是考虑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考虑了节约社会资源的需要。与此同时,可以让那些更需要利用司法资源的案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加以更好地解决”。

既要保证公平,又要追求效率。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人们看重的一道防线,因此高效率也是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通过程序设计来改变当前存在的问题,从而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当事人诉讼效率。

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条件进一步细化

环境类诉讼中,一人之力往往显得单薄弱小。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的“公益诉讼”概念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寻找出一幅美丽图景。

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赋予机关、社会团体诉讼权利,逆转了公民个人与环境问题斗争中单打独斗的弱势地位,成为立法创新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