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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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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

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范文第1篇

一、社区教育的含义

早期社区教育的发展在我国的理解大都处于感性的认识阶段,主要是围绕着社区教育的属性从社区教育属于教育范畴、社区发展范畴和组织管理范畴入手,研究者从研究的视角、理论背景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进行剖析,没有统一的认识。直到2000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教育作出如下定义:“社区教育是在一定区域内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的旨在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这一表述,揭示了社区教育的本质内涵,与我国教育部职成司对社区教育的论述基本一致,是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提法。

因此,社区教育应该定义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通过提供适应该区域内多元化的教育形式,为社区内全体居民提供教育服务,旨在提高社区居民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教育活动。

二、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地理环境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的发展普遍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直到21世纪初期,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的各项职能和各项事业才得以发展和逐步完善。但是,目前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的发展还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规划性和可持续性。

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是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及社区工作者对城镇社区教育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方面是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处于起步阶段和政府对社区教育的发展及重要性没有深刻理会,各项政策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民族地区城镇社区在发展建设中,只重视社区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忽略了社区教育发展。二是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法规政策缺乏。就是由于法律的缺乏和滞后,社区教育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了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处于混乱无序、发展缓慢的状态。三是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表现形式和途径比较单一。当前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开展途径和教育方式还都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为主。四是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资源开发利用不够充分。一方面是社区教育机构与国家教育资源没有充分结合;另一方面是城镇社区教育内容与居民需求没有统一,城镇社区教育往往就是教育论教育,走形式主义。五是民族地区城镇社区的网络设施不健全和网络信息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既没有建立专门的网站也没有专门的信息渠道。六是民族地区镇社区教育经费来源单一、投入不足。城镇社区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是依靠政府拨款,来源单一。

三、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治理新途径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政府管理,明确社区教育的战略地位。1、政府在社区教育建设中,要转变职能,要从“主导一切”的管理者向“推动一切”引导者转变,实行主导、引导、协调相结合的策略。要避免在社区教育建设过程中由于政府主导一切,造成的政府管理失位和缺位现象。2、要建立协调机制。由于社区内居民成员比较复杂,涉及到民族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居民各个方面切身利益,所以,要组建一个有各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协调小组,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是构建和完善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的政策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国家和政府为实现一定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与社会规范。为了保障民族地区社区教育科学有效持续发展,为了尽早实现民族地区终身教育目标,尽早实现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宏远目标,民族地区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社区教育在社会发展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三是构建适合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的多元化社区教育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教育形式。1、要建立多元化的社区教育服务体系。民族地区城镇社区教育为了构建多元化的社区教育服务体系,不仅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还要吸收社会资源。不仅要有政府的引导,还要谋求社会组织、企业、学校的支持。要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就是要建立社会、社区、政府和学校“四位一体”的社区教育模式。2、要建立丰富多样的社区教育形式。多元化的社区教育服务体系的建立,才能为社区教育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民族地区城镇社区居民的需求是多元的,社区教育的表达方式就要丰富化和多样化。

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社区治理 居民参与 利益 经济人 市民社会

一、利益的相关概念

居民作为参与社区治理的统一命名群体,实质上还是一个个单一的个体,而作为个体,必然会基于所采取行动带给自身的利弊决定此项行为的实施与否。即就是说,当居民个体发现参与社区治理这个行为能带给自己更多的益处,其参与积极性和效能大幅度提升,反之,则大幅度下降。在这项行动中“利益”成为最重要,最关键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文以“利益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居民驱动力”这一观点为前提,展开居民参与社区治理问题中居民参与的动力问题的研究。

(一)利益的界定

推动个人或组织做出某种行为最基本的动力或者动机就是利益。这里指的“利益”包含着非常复杂的内容,并不简单地指个人的经济利益。本文倾向于以下对利益的界定:即利益是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具体来说:(1)利益同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需求性。当主体的需求相契合于满足需求的客体时,利益就发挥了最大的作用,行为动机也由此产生,相应的行动也会随之开展;(2)利益的表现形式不仅有我们所熟知的物质利益,也有不以实体状态存在的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相结合,能够最大限度的激发参与者的行为需求;(3)利益具有交换性。利益的本质,即资源和条件本身都可以在特定的环境下用于交换,而条件和资源相比,其作为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更应受到人们的关注;(4)利益具有普遍性,合理性。社会中,一切活动的开展或多或少都掺杂着利益因素,现实生活中,只要是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都有利益要求。同样,利益的合理性表现在利益能够满足人和组织生存发展的需要。以上对利益的概念界定,必然可以为我们分析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提供一个有力的解释框架。

(二)社区治理中的社区利益

具体到城市社区治理来看的话,利益也和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首先,我们要承认社区利益的客观存在性。在公共管理的动态发展过程中,众多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愈来愈显示出复杂化趋势,社区治理也不例外。如何化解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实现作为社会利益核心的公共利益与具有组织分享性的共同利益以及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间和谐发展,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社区来说,其本质上就是某种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这里的利益主要指的是社区利益。社区利益在主体上包括社区成员(居民)的个人利益,社区组织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个人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元,也是社区利益的基本构成要素,居民作为参与主体,更多的关注的是参与的实效性,即居民在参与目的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居民是否参与取决于对参与的预期收益和成本的估量,取决于对自己实现目标的力量和可能性评估,而“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因此,如何提升整个社区公共利益的维护,就应当着眼于微观角度上居民个人利益的有效维护。

二、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动力不足的微观探讨

本文把利益作为居民参与最重要的驱动力的出发点是人性。所谓“人性”是指人的本质属性,它包含人具有动物本能的自然属性和人受社会影响的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决定着人的行为动机。而人的行为动机是建立在人的认知基础上的,人通过认知建立一个标准,以此标准做出行为动机的选择和判断,即判断标准是动机的核心,行为选择是动机的结果表现,整个过程就是动机产生的过程。不同学科中对人的行为分析总是要对人性的假设作为基本前提,因此,人性假设是学科中人的行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同样,如果不从人性入手,就很难明确社区中居民的心态和动机所在。本文试图将“经济人”假设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相结合,以期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问题。

(一) 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作为一个公认的科学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一个假设。指不抱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他动机,只按经济原则进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具体来说,“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人的行为目的是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人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

在现实的社区生活中,对多数居民而言,是否参与取决于参与的实际功效,而非参与的民主理念。在涉及到居民个体或群体利益相关的项目时,居民的参与热情和实效行动则会大幅度提升。如,社区的整个绿化和卫生状况,社区健身器材的购买,停车位的安排等,相关涉益居民都会有倾向性的投入与其关联性最大的项目,而这个过程是自发的不是政府或者其他主体有意识的进行强行推动的。因此,具体到居民参与中来,在居民最基本的经济利益在社区中未获得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其能够自觉,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我们不得不承认,除了部分特例之外,这是符合人的本性要求的。但同样,我们也必须承认,当居民较低层次的物质利益获得满足的情况下,还有被尊重,归属,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利益得以被需求,不可否认,精神利益带来的行为效力的持久性是远高于物质利益的,这就需要引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予以分析。

(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1943年出版的《人类激励理论》一书中,初次提出需求层次理论,1954年又在《激励与个性》一书中,对该理论做出进一步阐述,该理论的基本内容是:(1)需要的多层次。马斯洛于1943年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这五个层次。(2)人最迫切的需要是激励行为的主导动机。这种某一时期最迫切需要的强烈程度取决于其相对重要性。(3)激励是动态的。当低层次的需要逐渐满足,高层次的需求则会慢慢影响行为判断的标准。(4)各基本需要的心理强度是按由高到低逐级上升的,但这种秩序不是完全固定的。(5)人都潜藏有各种需要,只不过在不同的时期所展现的强烈程度不同而已。如图1所示,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图1

居民本质上是“经济人”,兼有实现尊重,归属感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求。首先,低层次的社区需求,指低层次的生存和安全需要。在城市社区内,生存需求指居民对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和生活便利等需求;安全需要,即指居民可以保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其次,中间层次的社区需求。即交往需求,也就是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的建立,与其他居民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彼此信任的需求。最后,高层次的社区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需要。在社区内,尊重需要指的是相互关心和尊重对方权利,社区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自我实现需要指的是能够体现人格魅力,展现组织能力,获取社区声望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低层次的社区需求基本上关联密切物质利益,集中体现在经济,社会参与中,中高层次的社区需求则是与精神利益关联密切,集中体现在政治参与中。

(三)边际效用下分析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动力问题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为微观经济学得一种分析方法,用于分析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数量所带来效用增减变化的影响。也即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在其他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每一个消费单位中获得的效用增量是递减的(图2)。

图2 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居民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其自身利益需求是多样的,现今有较多的社区指采取较为单一的需求点所延伸出的政策方法一成不变的实施,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则可分析出居民的参与热情和行动积极性会由刚开始的效用最大化到逐渐失效,也即政策的实效性只能维持一段时间而不能持久的发生效应。居民个体对某种需要对象的占有量持续不断增加时,这种需要对象带给居民的满足感在一开始时是逐渐上升的,但单一的一昧只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居民的需求点在达到饱和后便会下跌甚至会产生负效用,就像一个人口渴时,喝水能带给他满足感,但一昧的喝水,喝水的人反会呕吐,这也就能较为合理的解释为什么有些社区治理政策在刚开始时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一段时间后会逐渐失效甚至带来负面效果。此规律要求社区治理宏观政策的制定一定要遵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阶段性调整,且要着眼于居民需求多样性的点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实施方法,关注居民的多元性需求利益。

总之,促使居民做出行为的动机是多方面的,居民最基本的物质利益需要,是使个人决定是否参与社区治理的最直接动力,也是最基本动力,当个人物质利益在社区或其他领域中得到基本满足,失去最强动力以后,其他较高层次的需求就会浮出水面,特别是精神利益,如追求尊重和自我实现等就会取而代之,由间接动力转变为促使居民参与的直接动力。

三、微观层面建构居民参与的动力机制

一般对社区居民来说,其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参与是居民个人的事情,因而要从居民参与行为本身来寻找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建构居民参与的动力机制。

(一)居民利益由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化

基于个体利益追求基础之上的公民参与行为在多方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中逐渐达成对公共利益的认同,这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居民本质是“经济人”,因此利益是其从参与的最重要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治理与其利益尤其是物质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出参与社区治理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者假性参等现象。因此,如何将居民与社区利益更加有效的关联,使二者呈现正相关关系,是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

1、社区政治功能的强化

(1)扩大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具体体现在社区选举和民主瓶以上,通过社区内的政治活动,满足居民在单位外政治参与的需要。各地一重要的实践就是开展社区直选活动,让居民的政治参与权利真正落在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2)强化社区党建工作。现金社会,城市居民与社区的关系愈渐密切,其“单位人”属性逐渐弱化,“社区人”属性逐渐增强,因此更需要提升社区党建工作的地位,现阶段,社区党员的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体制已经无法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建立以社区为主的党建工作势在必行。

2、社区福利保障功能的强化

就我国目前市场,社区发育不足的现状来说,我国只能实行市场偏重型社区福利保障模式,即一方面强调居民的自我投资,使社区服务商业化,同时实现社区服务价格的社区补偿;另一方面强调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的无偿服务和安置。降低职工与单位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外的其他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中得到体现和保障。

(二)“市民社区”的建构

1、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社会资本形式可分为政府创造的社会资本和民间创造的社会资本,而后者包括共同价值观、规范、非正式沟通网络及社团型成员资格等方面。这个分类方法告诉我们,社会资本的投资需要从公民个人、公民社团、国家三个层面努力。具体到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上,通过培育社会资本来实现居民高层次需求的社区化。而个人层面涉及到社区社会资本的构建,正好和我们所探讨的居民参与是重合的。因为,扩展居民参与是社区社会资本投资的最直接方式。

非政府组织以居民的彼此需要为联系纽带,以信息沟通为切入口,以双方的满足为社区认同的感情基础,能有效突破居民间存在的陌生感和生疏感,缩短心理距离,增进相互了解,催生彼此感情,最终形成社区联系。

从外部效应来看,其将居民各自分散的力量得以整合,与其他较为强势的如政府等主体进行有效的博弈,方便了居民利益表达和利益集合,提升了居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有效促使居民参与。

从内部效应上来说,当个人从属于有多元目标和多样化的“横向”组织时,他们的态度将因为组织内的互动和互交压力而变得温和,也更容易培养居民的集体参与感和意识,进而形成有社区特色的社区文化,反作用力推动于居民参与。

2、社区认同感的构建

物质利益的满足其助推力的时效性是有限的。精神利益的驱动相对是长久性的。那么,如何建立有效的社区认同感则是我们的研究所在。

一方面,社区参与的重要动力源于持久有效的社区动员和民众教育,使居民转变观念,产生内在的主动参与意识和理解支持社区建设的现代化行为。另一方面,社区掌握了居民的能力和潜力,做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时就能有的放矢,社区活动对居民有吸引力,居民自然就会产生同类认同,愿意参与。

具体来说,社区认同力的构建需要以下五个方面社区文化的构建:(1)充分发挥民间团体文化、文化精英等在文化建构中的有效作用,关注弱势群体文化需求,激发居民参与社区文化的“内生力”;(2)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打造沉淀性强且独特的社区文化,彰显社区的独特魅力;(3)充分发挥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构建“以人为本”的社区文化评价机制;(4)切实举办各种吸引力、实效性强的文化体育活动,让每个居民都能切实参与并从参与中获取一定参与实效,达到双赢;(5)协调好社区主流文化和亚文化质之间的关系,既尊重亚文化,有切实抑制并改造其负面成分。

总之,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其使社区具有内在向心力,在这种向心力凝聚成行为规范的同时,构建社区特有的文化、生活方式,增强社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并结合社区政治功能加以改造,同时增强社区福利功能。其次,有效发展非政府组织,构建“居民、社区组织、政府”三点一面的结合性攻略,形成“自信、互惠、民众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市民社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居民参与不足的对策所在。

参考文献:

[1]杨敏.公民参与、群众参与和社区参与[J].社会,2005(5).

[2]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李炜.论社区归属感的培育[J].东岳论坛,2002(2).

[4]卢汉龙.中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11).

[5]魏娜.我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5).

[6]潘鸿雁.社区治理新模式:共治与自治互动[J].学习时报,2013(6).

[7]任晓春.论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的主体间关系[J].中州学刊,2012(2).

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学生社区 教育管理 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10-0049-01

1 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教育管理的意义

随着高职教育的兴起,急需新型的能适应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教育的管理模式。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教育管理就是能适应高职院校的校园社区文化的建设,加强高职院校校园社区文化建设是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提升高职院校办学水平和层次、建设和谐校园的有效办法。

高职学生教育管理从以院系、班级为主的传统模式逐渐向以学生生活区为主的学生社区转变,学生社区成为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已成为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与战略选择。

2 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教育管理的现状

高职院校现都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学生住宿要求,同时配备了食堂、超市、银行等设施。这种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学生公寓区通常称之为学生社区。学生社区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学生公寓,又不同于城市市民的生活小区。而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是指以高职学生为主体特征所构成的社会群体区域,在这一社区群体区域内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社区为空间、以校园精神为核心、以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为内容的一种由全体学生共同创造和享受的群众文化。它包括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习惯、人际交往、精神风貌、室内环境布置等方面;它凝聚着全体学生的价值取向、知识结构、审美情趣,体现着学校的人文精神。

高职院校公寓已成为学生学习、休息和交流的主要场所,学生社区建设与管理已被各高职院校所重视。但如何在有限的空间下,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区的教育功能,开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团结,有效抵制“”对学校的“分化”和“渗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高职院校学生社区教育管理的措施

高职院校社区学生教育管理就是要更好的开展学生社区文化,就是指高职院校的社区在高职教育理念的导向下,在特定的高职教育活动中所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社区文化,如:学生社区的安全稳定、网络设备的畅通使用、学习交流中心、娱乐活动中心等。高职院校社区学生教育管理具体包括:

社区精神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加强党团、社团文化建设,每一栋学生公寓应设置党团活动室、学生学习交流中心、学生娱乐活动中心。社区制度文化建设:辅导员的作用、思想实践教育、重视开展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社区行为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教育;民汉学生混住有助于加强民汉学生交流,提高民族学生的汉语表达能力;以评选每月“卫生五星级寝室”和“文明寝室”为抓手,提高学生们的社区行为文化建设;学生能够礼貌待人,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行为文明,开展系列社区文化,例如:学生社区文化节的开展,以各寝室为单位建立寝室文化、继而建立公寓文化、再建立各个分院的学生社区文化,最后形成校园文化。社区物质文化建设:宿舍管理、餐饮服务、水电管理。

第一,建立社区党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文化教育。

以党团组织、“党、团课”教育为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公然的规范形式,而以学生社区文化活动为主要载体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欠规范”的活动形式。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在继承以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需要在这种“欠规范”的活动形式中开辟新途径、展示新思想、创造新经验。

在现有学院、年级、班学生党团组织体系的基础上,以寝室为单位建立学生党团组织;以一幢或几幢公寓为单位建立学生临时党团支部。学生社区党团组织应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开展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员、团员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开展一些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时势论坛和各种小型研讨会,相互交流经验体会,开展热门话题的辩论赛。

第二,营造学术文化氛围,拓展专业技能知识学习。

在学生社区成立各种学术沙龙,并提供一定数量的活动室,通过沙龙这一非正式的组织引导学生经常开展各种学术讨论、创作发明、技能训练等交流会,在轻松愉快中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创办学生社区内部期刊,设立社区论坛,发表同学们的作品,并开展技能大赛,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开展科学知识竞赛和各种创作大赛,激发学生的各种潜能。

第三,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休闲娱乐文化内涵。

如:创建“学生社区文化建设委员会”、“社区文明建设委员会”等,组织社区篮球比赛、足球比赛、书画比赛、文艺晚会、寝室设计大赛等等;在学生社区设立书报厅,由学生自己管理,学生免费借阅报刊杂志;把校园网铺设到学生社区,在学校主页上增加网络电视、电影频道,在一定时间播放精彩电视、电影、新闻等有益身心健康的节目;举办学生社区文化艺术节等。

同社会文化和校园文化一样,高职学生社区文化也可以分成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层面:物质文化主要是指社区功能、各种设施及美化等;精神文化是学生社区文化的深层文化,它包括各种规章制度、育人理念以及社区的信息交流、社区的活动设置等。它既是一种团体意识,又是一种精神氛围,反映了新时期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特色趋势。

参考文献:

[1]张孝永.构建高校和谐学生社区的模式探索[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2).

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市民 社区教育 管理机制创新

新市民是指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大规模地转移到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谋求更好地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主动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郊区被动转移的“失地农民”两类。苏南是江苏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新市民最为集中的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江苏新市民有1800多万人,主要集中在苏南。新市民社区教育问题是苏南在“十二五”期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探讨新市民社区教育管理机制的创新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国外社区教育管理机制启示

从20世纪80年代起,新市民社区教育已经走过了将近30年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其虽然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在新市民社区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二是新市民社区教育的组织与管理难度大;三是新市民社区教育的基础薄弱,经费不足;四是新市民社区教育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社区教育管理机制的运作经验。

社区教育的管理模式。从世界各国社区教育的发展情况来看,其管理模式可以归纳为以北欧、美国为代表“自治型”;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等三种类型。自治型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调动社区内各类组织、各阶层人员参与社区教育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社区自身的力量,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和居民的教育需求”①;混合型管理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中间形态,兼具政府主导型和自治型两种模式的优势;政府主导型模式的优势在于:“社区教育的规划、资金的筹措、活动的开展、工作人员的安排等都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社区教育各项活动的开展具有权威性,在经费和资源方面能得到保障,有利于社区教育的总体规划和顺利实施”。②

社区教育的实施组织。各国社区教育的发展水平与其实施组织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社区教育实施组织要属北欧的民众中学、美国的社区学院、日本的公民馆,以及新加坡的社区中心。美国是世界上社区教育发展较早、较为成熟国家之一,并且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区教育网络。在这个网络中,美国的社区学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美国社区教育的特色所在,其特色主要包括:一是具有明显的社区性。强调社区学院在社区经济、文化发展中的作用;二是开放性程度高。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等条件的限制,向社区内所有成员开放;三是职能多样性。形成了融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等于一体的综合型高等教育机构;四是社区学院所开设的课程具有多科性和综合性。

社区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从世界范围看,社区教育的经费来源是多渠道的,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慈善组织及私人捐赠、教育项目服务收入等。美国的社区学院2003-2004 学年与 2004-2005 学年四年制公立大学和两年制社区学院州政府拨款、地方政府拨款以及学员的学杂费三部分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分别为 28.5%、18.7%和 16.1%;29.6%、16%和 16.7%;日本在1997 年和 2002 年社会教育经费的来源中,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比例分别为1.86%、17.88%、80.28%和2.30%、16.98%、80.7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各国社区教育经费中,尽管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不同,但主要还是来自各级政府。社区教育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通过经费支持来保证其健康发展。

苏南新市民社区教育管理机制创新的路径

强化各级政府在新市民社区教育中的责任。新市民具有工作劳累、收入低、闲暇时间少、流动性大、主动受教育意识不强等特点,相对于其他教育而言,新市民社区教育面临投入多、运作复杂、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因此,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承担起新市民社区教育的责任,因为政府在新市民社区教育中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政府可以通过一个非政府组织来提供新市民的教育服务,并通过制订新的政策规章,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市民教育服务多边合作供给的具体实现方式、条件以及特许优惠等。

因此,苏南新市民社区教育管理机制的创新需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具体做法是: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行业部门、有关社会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形成党政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推动新市民社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新市民社区教育管理的运行机制。江苏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指出,要“建立以江苏开放大学为龙头、以社区大学和社区学院为骨干、以社区教育中心和居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体系,满足各类居民学习提高和修身益智需求。”因此,要保障新市民社区教育健康、持久地发展,建设各种各样能实现教育发展目标的实体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以常州市为例,2009年5月,常州市政府决定依托常州电大,整合其他教育培训资源,成立常州社区大学,构建常州社区大学(市)、社区培训学院(区、辖市)、社区教育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学习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四级社区教育网络。这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进行:一是网络在线教育。建立了“常州终身教育在线”网站,现有15000门包含各类教育的百科全书式的网络视频课程资源,市民可以通过免费注册形式进行在线学习,通过学习还可以积累学分逐步升级转换得到相应的奖励;二是电视台视频学习。融合常州区域内的社区教育名师,现已自建了市民喜闻乐见的具有常州人文特色的200门课程,这些课程已通过常州电视台科教频道向广大市民播出;三是深入社区进行面授。根据社区居民学习需要,由社区大学选派一批名师深入社区与居民进行面对面的学习与交流。

建立健全新市民社区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鉴于新市民的收入水平,让他们自己独立承担教育培训费用是不可能的。对社区企业而言,他们所追求的是最直接的经济效益,加之担心新市民在接受培训好后就跳槽,所以企业也不太热心新市民的教育。因此,应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学习者共同分担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市民社区教育投入机制。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办学或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按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并确保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结合当今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笔者认为,2004年《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国家和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区按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提取社区教育经费显然已经和苏南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展要求不再适应,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省、市两级财政为主的社区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新市民社区教育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新市民社区教育的评价机制。建立由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新市民社区教育质量标准,形成政府、办学机构、社会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社区教育办学机构资质认证标准、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和培养质量标准以及评价办法。以提高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导向,建立完善各级各类社区学历教育质量标准,将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评价纳入到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当中去。

构建新市民终身学习的激励机制。建立新市民学分积累、转换与认证制度。实行新市民终身学习卡制度,对新市民终身学习情况进行记录。以常州市为例,2009年,为鼓励新市民参加学习培训,常州市通过“常州终身教育在线”网站,开展了包括课程选择、在线学习、学员管理、学时记载、学分统计等“一站式”学习服务。在全市范围探索建立“市民终身学习卡”,使其具有学习情况记录、学习消费、学习奖励、学习统计等功能,并将其与“市民卡”相整合。

实施新市民社区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沟通与衔接的制度。健全就业准入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严格实行技能技术岗位由劳动者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定期更新与新市民社区教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将新市民接受社区教育的状况作为各类证书定期注册的重要条件,把参与社区教育的学习经历和成果与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实行带薪社区教育假制度。定期表彰为社区教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作者为常州大学副教授;本文为2011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苏南新市民社区教育管理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JY015)

社区教育与社区治理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剥夺政治权利;社区服务刑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有学者所言:“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惩罚进程中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因为被誉为“近代刑罚之花”而受到普遍青睐的自由刑,通过历史的证明,并未达到有效威慑潜在犯罪者、发挥一般预防的作用,也未能实现使罪犯重返社会的理想,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监狱却往往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生产累犯的工厂。正所谓以矫正、改善罪犯为目的的监禁却导致了罪犯恶习进一步加深的结果,自由刑陷入了诸如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判决刑期与判决目标的矛盾、监狱目标与监狱经济的矛盾等难以自拔的困境。于是,西方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创新和改革,尝试着用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处遇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处遇模式。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论证,2002年8月从上海市的三个街道开始试点,历经几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6月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5个省(区、市)的123个市(州)、517个县(区、市)、4189个街道(乡镇)展开。(根据2003年7月10t3两院两部联合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社区矫正被界定为,“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中明确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通过这么多年的试点实践,是否能够达到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特殊预防目的?在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纳人社区矫正的范围又给我们带来了怎样的困惑?

二、困惑:剥夺政治权利纳入社区矫正的现实之难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除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以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唯一的资格刑,也有的称为名誉刑,其属于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公安部于1995年2月21日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宣布,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之日起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主刑同时执行、同时结束;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在主刑执行期间,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居住地等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被执行人的政治权利。

作为资格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命运多舛,备受冷落。尽管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刑法中仍有剥夺权利的资格刑的规定,但刑法理论界对其存废长期聚讼纷纭,难有定论。主张保留剥夺权利刑罚的理由是:(1)剥夺权利刑具有从政治上对犯罪进行否定评价的明显效果。(2)剥夺权利刑有利于维护公职机关的信誉和纯洁公职人员队伍。(3)剥夺权利作为附加刑,有利于巩固犯人的改造成果和预防其再犯罪的功能。主张废除剥夺权利刑的理由是:(1)剥夺权利作为附加刑,对已改造好的罪犯造成刑罚的过剩。(2)剥夺权利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3)剥夺权利对犯罪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其惩罚性不够。其实,以上的说法站在各自的角度上都有些道理,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国家对犯罪人在政治上的否定,与其他刑种相比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并非是为了体现其惩罚的性质,而是一种“政治宣告”,比如判处死刑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同时,这种剥夺无形的、非物质的政治权利,其惩罚的性质远不如剥夺有形的生命、自由和财物所造成的痛苦,故剥夺政治权利之惩罚性不足也是其致命的弱点。在此,我们无意于讨论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刑罚的存废问题,而是在实然的层面看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于社区矫正中的一些现实问题。

笔者在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交谈中,他们普遍反映现有的社区矫正五类对象中,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是最难管理的。若是判决后就在社区中服刑的,他们并没有产生如某些学者所预设的那样,对他们的宽缓从而使他们产生感激之情,于是就会真心诚意地自我改造,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中的管理工作。同样,监禁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监禁刑执行完毕后进入剥夺政治权利阶段时,被执行人往往不把剥夺政治权利当做惩罚,甚至有的矫正对象会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的刑罚已经执行完了,不需要别人再去烦他。故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来参加学习、写思想汇报以及从事一些公益劳动等,他们会认为这是强加给他们的多余的负担。产生以上这些现象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探究。首先,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所须遵守的相关纪律规定,主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不得……”而没有要求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对社会履行补偿义务的规定,从而导致被执行人产生只要自己没有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其他的皆与己无关的思想。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往往对自己的生活影响不大,即使被剥夺也不会具有制约性,产生惩罚的感受也不强。总体而言,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是产生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难以监管的根源。

至于现实中的困惑的一面,也仍然需要从剥夺政治权利缺乏惩罚性谈起。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不足问题早已引起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关注。所以,我国在社区矫正试点的过程中,就有意识地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如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所谓公益劳动,就是要求矫正对象在一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无偿的劳动。其中当然也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这样增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一些作为的义务,从而增强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性,其出发点是无可置疑的。同时,为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还要求他们定期到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报到或者汇报思想。但是,这些规定又导致法律依据出现瑕疵。因为这样其实是变相地限制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而这些又并非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内容。并且司法部并非是适格的立法主体,这无形中等于增加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的刑事义务,于是在现实中使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产生较大的抵触情绪,这样也就难以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效果。再者,依据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非在那些在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而执行的苦役。因此,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也有违国际公约的精神。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北京、上海等地随后不得不在相关的文件中又进行了某些修正,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但是,这样又会带来新的问题,那就是地方上的文件变更了比自己层次高的规定,有损于高层次规定的严肃性。

为了消解剥夺政治权利纳入社区矫正而带来的现实中的困惑,解决的途径可以有三条。一是将剥夺政治权利完全从社区矫正的范围中予以去除。但是,由于地方公安机关超负荷运转,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而职责又不断扩大,很难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控。加上社会结构的大变革,人财物的大流动,各单位、各部门的独立性相对增大,因此,对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监督和控制的难度逐渐加大。而目前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将剥夺政治权利纳入社区矫正,不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介入,而且“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予以弥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的问题,从而达到加强对他们监督管理的目的,其正面的效益是不言自明的。另外的途径是通过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分别或同时适用。

三、出路:社区服务刑的增设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在国外又称为社会服务、社区劳役和公益劳动,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数无偿劳动的非监禁措施。一般认为,现代的社区服务刑起源于英国。英国最早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了“社区服务”的刑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服务这种非监禁措施的国家。该条例规定,法院判处社区服务的最长期限是240小时,最短为40小时,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对于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可处以罚金,或撤回该命令并施以任何原来可施加于该罪行的惩罚。社区服务在英国取得成功以后,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荷兰、新加坡、阿塞拜疆、格鲁吉亚、芬兰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纷纷采用该项措施来处理一些犯罪人。截至目前,社区服务已经成为世界上使用较广泛的非监禁措施之一。

社区服务刑虽然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的一种非监禁措施,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法律传统上的差异,他们所采用的模式也并不完全相同。考察国外的立法例,社区服务实施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直接把社区服务作为独立的刑种纳入刑罚体系,如英国、葡萄牙、芬兰等国;二是将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来替代其他刑罚,如美国、墨西哥、荷兰等国;三是把社区服务作为刑罚的执行方法;四是把社区服务作为审查起诉考察的手段。在我国,社区服务刑还没有“登堂人室”,但是这种思想早已产生,并于21世纪之初并非合法地在现实中得以呈现。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在中国内地率先实施社会服务制度。长安区检察院向因盗窃而受到刑事追究的17岁的犯罪嫌疑人黎明(化名)发出了我国第一道“社会服务令”,随后,黎明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在该区一居委会从事了100小时的补偿性无偿社会服务。检察机关根据该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当然,这里的“社会服务令”并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更不是一个刑种,而只是检控中的一项措施。这个新事物虽然是“师出无名”,但是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叩响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大门,为我国迎接社区服务刑的到来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实践经验。

那么,我国若增设社区服务刑将采取何种模式较妥当呢?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和现状,将社区服务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较适宜。首先,将社区服务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由法院来适用,即可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执行机关无权增加被执行人刑事义务的矛盾,又可避免违背国际公约的精神。其次,附加刑应用起来较灵活,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还可以两种附加刑同时适用,从而扩大了社区服务刑的适用面。

据此,我国目前将剥夺政治权利纳入社区矫正所产生的困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化解。一种方式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判处社区服务刑,进入社区矫正。这样上文所提的矫正对象公益劳动的法律依据、惩罚性不足等问题都迎刃而解。但是,这样会产生架空剥夺政治权利之嫌,更加淡化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功能,从而使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性价值丧失。故这条路径并不是最好的方式。另一种方式就是根据犯罪人的罪行等情况,在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社区服务刑,也可以不判处社区服务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