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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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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体系;三亚崖城

Abstract:The authors try to set up a hierarchical framework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al town, which contains five levels-“administrative area of town, historic town area, conservation area,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together with historic building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framework, which has certain value for setting up a standard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towns, meets the need of comprehensive conservation of all kinds of the heritages in historic towns.

Key words:historical town;conservation plan;conservation framework;Yacheng Town of Sanya

中图分类号:TU0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6-68(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起,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陆续评选并公布了四批共14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0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文化名镇名村已达529个,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契机。但同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严重滞后 。虽然2008年4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名镇、名村所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责任与义务,并规范了保护规划中的部分核心问题,但由于缺少明确的编制办法标准,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至今仍只能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文物保护相关规范进行。

无论是《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还是相关规划研究中,名镇名村保护往往同时提出,似乎二者在保护方法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但事实上,对于历史文化名镇,由于其在城镇规模、功能复杂性、城镇化发展对保护的压力、遗产分布的广泛性和片段化倾向等方面与历史文化名村有着显著区别 ,决定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相较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将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如何科学合理的探寻其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更成为当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课题。而科学的建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使之既能满足当前遗产保护先进理念指导下对名镇范围内各类遗产全面保护的要求、又能使名镇保护规划与镇其它规划实现良好对接,更是成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2009年,笔者参与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办法》编研工作,并结合三亚崖城等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研究,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的建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

1对现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层次的分析

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脱胎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之后经过多年的探索,其编制方法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建立的极为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现行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1重古镇区,轻整个镇域

历史文化名镇既有按行政边界划分出的镇域范围,又有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老镇区。还有围绕历史镇区周边,并逐渐在之后的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历史文化村落或历史地段。从这方面来讲,名镇与名村不同,名村一般规模小,遗产集聚度高,多在老村,保护范围的划定也集中在老村范围,但名镇就很有可能会有分布于古镇区以内以及古镇区之外的保护范围存在。现行保护规划多重点关注古镇区(即历史文化资源较为集中的中心区),而对整个镇域层面的若干保护要素――如镇域范围的山水格局、文化景致、传统聚落等,则缺乏详尽的保护措施。如2006年完成的《上海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以及2005年完成的《湖南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等。

1.2重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轻历史建筑

众所周知,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核心内容即是通过保护区划的划定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实现对历史文化名镇核心遗产的保护,因此大部分的保护规划对于保护区层面的保护控制及管理措施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文物保护单位,名镇保护规划也多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予以落实。而对于历史建筑这个层面,则重视程度不够,尤其对于历史建筑的档案建立及保护措施的确定,在保护规划中极少提到。很多保护规划甚至没有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如:《多伦县多伦诺尔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及《云南剑川县沙溪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等。

关于这点,仇保兴副部长曾指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首先要摸清家底,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历史街巷的基本信息,把这些内容在整个村镇空间层次上都列为保护的内容,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同保护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整治措施。”①

1.3重物质空间,轻文化空间

多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足够的重视,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化空间的保护则缺乏具体详实的调查研究,尤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及传承的文化空间重视程度不够。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使我国的传统文化生存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巨大的压力,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承载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或是已经不存在,或是沦为其它功能。

以《广西昭平县黄姚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为例,在保护规划中对古镇有较高价值的宗祠文化、诗联文化、牌匾文化及抗战文化都做了归纳,并希望能继承和发扬下去,但是对于这些传统文化的文化空间却没有加以详细地分析,更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如何结合、如何加以保护的措施。

2建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分层次保护体系的思路

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保护体系,必须从名镇保护规划的属性和主要目标入手。

2008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确定了与城市规划体系一致的镇规划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则明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专家审议稿)》中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属性定义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是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可与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单独编制时,保护规划应遵循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原则,如与总体规划发生冲突,应对总体规划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因此,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在规划范围上理应与镇总规保持一致,即镇域行政区划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要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在镇域范围内主要应做好遗产普查、价值评估、山水环境、文化景观、历史聚落保护等宏观保护控制工作。

我国有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上行政级别很高,曾作为州府等地区行政、经济、文化中心存在,其历史价值与遗存丰富程度很可能与有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类似。另外一个与名城类似的特点是,今天很多名镇的建设现状是依托原有老镇区发展新镇区、形成新老镇区并存的状态,当然其遗产集中地和其价值的集中体现往往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老镇区。因此在保护方法上,我们不能像名村保护那样,直接进入类似“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的“核心保护区与建控地带形成的保护范围”层次,而应该借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历史城区”的概念,将历史文化名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镇区和老镇区――定义为“历史镇区”。历史镇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历史格局、功能结构、传统风貌、历史街巷、历史水系、社会构成等方面,其突出特征是整体性与完整性,因此,保护规划在该层次上需要通过控制人口、疏解功能、保护风貌、严控高度、改善设施等规划措施对其进行整体保护与控制。

《条例》中还明确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对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等极为严厉的条款。这显示出立法者坚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最集中存留地的决心。因此,保护规划应科学、合理的划定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它们应当涵盖历史文化名镇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最集中的地区,在该区片内,保护规划应以风貌严格保护为基本原则,详细确定每处建筑的分类保护与整治措施、建筑高度、风貌等的控制要求。

对名镇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及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单体保护要素,保护规划应对二者进行详细调查、价值评估,并确定保护措施。尤其是对于之前关注不够的历史建筑,应加强历史建筑档案的建档工作,作为保护规划重要的基础资料之一。

以上四个层次从“宏观―中观―微观”建立了历史文化名镇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成为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保护规划理应将其纳入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 ,由于传统文化表现方式主要属文化部门分管,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侧重于文化空间的保护、还原与利用。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笔者结合三亚市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案例,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分层次保护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和细致的研究。

3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层次与内容

崖城镇是海南省著名的历史文化古镇,位于三亚市西部。全镇总面积约349.79平方公里,近10万人口,是汉、黎等民族聚居的地方。崖城镇拥有两千年建制史,曾为八朝州郡治所,1954年三亚建市前是县政府所在地,历史上曾长时间作为海南南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崖城自然、文化资源丰富,镇域内拥有南山、大小洞天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崖城学宫、崖州故城、官沟及广济桥、迎旺塔、天涯海角石刻、小洞天石刻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盛德堂、何秉礼故居等1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7年5月31日,崖城镇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授予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称号。崖城镇成为海南省首批唯一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率先填补了海南省此项空白。

面临着“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和三亚创建“国际性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重要契机,作为三亚城市发源地和文化遗产最重要聚集地的崖城必将承担起发扬传统文化、提升文化旅游的重要职能,原有崖城镇总规已与这一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8月,笔者所在的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始同时承担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由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属于镇总规的专项规划,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崖城镇总规一致,为崖城镇域范围,面积约349.79平方公里。重点工作范围――即划定历史镇区、保护范围的研究范围――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约68平方公里。本次保护规划建立的分层次保护体系如下:

3.1镇域层面

该层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崖城镇域文化遗产的普查,确定镇域范围内保护要素,构建镇域文化遗产网络,明确镇域山、河、港、城、村、文物古迹、地下文物埋藏点、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措施。在对镇域遗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历史镇区范围(图1)。

3.2历史镇区层面

历史镇区,即通常意义上的崖城老镇区,是古崖州历史最为重要的环境及空间载体,也是崖州古城的所在位置。由于崖城主要现存历史文化遗存以清代、民国时期为主,而此时崖州古城的发展已越过城墙内范围,在宁远河北呈现连绵发展态势,因此,本次规划将宁远河北、以崖州古城为中心的连绵发展区划定为历史镇区。

在该层面,保护规划对崖州古城轮廓、山水格局、街巷格局、人文景致、河湖水系、高度控制等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对人口、用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防灾等提出规划措施,确保历史镇区在严格保护其文化遗产和价值特色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图2)。

3.3保护范围与风貌保护区层面

由于崖城历史镇区周边还拥有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水南村,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和传统建筑风貌保存较好的保平村,以及展现崖城地区的骑楼特色及入海口风光的保港历史地段,它们同属于本次总规修编中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其中也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因此,本次保护规划在该范围内进行建筑质量、年代、高度、风貌普查,并以此为依据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

崖城历史镇区划定的保护区包含:两片核心保护范围(含镇海门外核心保护范围,日坊核心保护范围)、三片风貌保护区(崖州古城风貌保护区、官塘村风貌保护区、起晨坊风貌保护区)及一片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镇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南古村核心保护范围(水南三村核心保护范围)及两片建设控制地带;保平古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环境协调区;保港两片核心保护范围(含保港北区核心保护范围、保港南区核心保护范围)及一片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规划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类别,提出保护与整治措施,并对不同区划内建设行为提出规划管控措施、明确管理权限,为下一步编制保护范围内指导实施的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3.4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层面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要包括对崖城镇域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科学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崖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一方面加强对作为中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港口大港的地下文物埋藏点的保护,另一方面结合保护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对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规划还按照《条例》要求,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崖城镇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建议政府适时予以公布。对历史镇区、水南村、保平村和保港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针对每处历史建筑提出具体保护措施。

3.5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

保护规划对崖城镇域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普查,并进行详细的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规划以文化空间为纽带,将传统文化表现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结合起来,恢复必要的文化空间、将传统活动还原到举行活动的特定场所,让老字号返回到传统街巷中,实现“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图3)。

4结语

通过崖城的规划研究实践,我们尝试构建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分层次的保护体系。它涵盖镇域、历史镇区、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不同层次,每个层次针对的保护对象与保护措施侧重点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体系。这套体系明显不同于历史文化名村,而更类似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在宏观上实现了在规划范围、内容上与镇总规的衔接,在中观、微观层面为下一个层次的名镇历史镇区、保护范围的详细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详细规划与修缮设计提供了指导和良好的对接可能性,并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在物质空间上,希望能够对于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编制方法的研究与规范起到借鉴参考的作用。

注释

①仇保兴在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仪式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研讨会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参考文献

[1] 赵勇,高朝暄,李国庆,王广河.历史文化名镇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研究――以河北省蔚县代王城历史文化名镇为例[J]. 南方建筑,2009(4).

[2] 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8.

[3] 王景慧.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01年会论文集,2001.

[4] 孙继伟,徐洁.都市水乡朱家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5] 赵中枢,王川,张键,等.里耶镇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名镇[J].城市规划通讯,2004(1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范文第2篇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底数。公布第一批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唐山博物馆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市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我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

历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法律概念,我国2008年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它把历史建筑明确定义为经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一定保护价值,反映一定的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从法律意义上给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法律定义又有一些区别,它通常是指所有权归私人的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古迹。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特点介绍

(一)所有权方面,私有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归集体和个人所有。此类建筑古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所有权证明,比如,一些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的个人和集体所建造的建筑,因为最初的建设多是由私人完成,它们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登记有着明显的区别。(二)文物特征方面,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文物价值。这类历史文化建筑大多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从建筑方面来说,其在建造和工艺上有一定的审美和艺术价值,从人文方面来说,很多历史文化建筑因居住过历史人物或发生过较大的历史事件从而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不过是否就此认定为文物还需要一定程序的确定认证。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建筑的生存面临极大的挑战,比如前几年非常火的一个新闻,梁思成故居被拆,社会舆论反应很大。此类事件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工作中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的欠缺,而近几年虽然公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公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能力上稍显不足。

(二)经济开发和历史文化建筑的冲突。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建设对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也造成一定影响,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导致一系列历史文化建筑以各种理由被拆除,政府保护的弱化和商业化的过度开发导致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大量的文化建筑惨遭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也无法得到传承。(三)相关部门的管理缺乏。在众多历史文化建筑被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见到文物保护部门的身影,他们权力有限、人力物力缺乏、或者说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能看着他们在那里呼吁号召,没有什么实际保护措施。政府部门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资金投入力度不足,也导致众多的历史文化建筑得不到保护。

三、如何更好的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

由于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一定的文化、人文、和社会价值,对它进行合理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政府部门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法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宏大的工程系统,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文化、文物保护体系。建立文化保护立法政策、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的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制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才能在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工作中做的更好。同时,提高相关部门的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意识也是关键,对一些不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作为实行问责制,政府部门在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树立大局观念,城镇化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有机结合。(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单位应加大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正确引导舆论,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意识,促进开发商对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众要有主人翁意识,历史文化建筑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我们共同的保护,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动之中,同时,监督政府保护工作的实施。

四、保护方法方式的选择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做到因地制宜,它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的保护要求非常严格,外观和内在都不能有所改变。历史建筑的保护相对灵活,外部尽可能的保持其历史原貌,而建筑内可以根据合理需求进行改动,但是这种改动需要在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也很容易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

五、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历史和科学等价值,同时他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还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都显得尤为重要,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一)发挥其原来的作用。这种一般适用于保存较为完好的建筑,其作用一直没有改变沿用至今,这种利用方式是使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首选,能较为完整的保存其原始风貌。(二)作公益类用途。可以作为博物馆、纪念馆等使用,这种历史文化建筑一般保存也较为完好,且这类建筑通常本身有很高的文化、艺术、美学、教育等价值,将其最为城市文化展示的场所,对城市形象的树立有很大的帮助。(三)发展旅游业。越来越多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成为旅游热点,它既能展现自身的文化内涵,又能拉动当地经济增长。

结语

文化历史建筑具有不可再生性,也体现了它的珍贵价值,它承载了宝贵的历史信息,也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等价值。所以,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它又不同于文物的保护,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有其自身特性,应从自身特点出发,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保护和利用策略。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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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he Library of Congress. American Memory form the Library of Congress)[EB/OL]. [2011-04-15]. .

[6]张志清.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古籍建设和服务[EB/OL]. [2011-04-17]. http:///service/wjls/

pdf/09/09_14_a9.pdf.

[7]Andrew Green. Overview of networking cultural heritage initiativ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C/OL]. [2011-04-11].http:///IV/ifla71/papers/01

8e-Green.pdf.

[8]European Cultural Heritage Online (ECHO)[EB/OL]. [2011-04-16]. http://echo.mpiwg-berlin.mpg.de/home.

[9]Asia/Pacific Cultural Centre for UNESCO (ACCU). Asia-Pacific Database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B/OL].[2010-09-09].http://accu.or.jp/ich/en/.

[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2011-04-15].http:///zwgk/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11]山西日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中心成立[EB/OL].[2011-04-20].http:///20090614/n26451

4396.shtml.

[12]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EB/OL].

[2011-04-21]. http:///channel.asp?id=

3&aid=58&c=13.

[13]苑利,顾军. 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6-269.

[14]周建琳. 中国初步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EB/OL].[2011-05-02].http:///cul/news/201

0/06-14/23445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