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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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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文第1篇

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目的 了解深圳市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现状,以便进一步加强该市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公共卫生安全。方法 对该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重点使用单位开展消毒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结论 该市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重点使用单位对消毒产品的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管理知识需要不断更新。

[关键字]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查;监测

[中图分类号] R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654(2015)02(c)-0015-02

Analysis of Shenzhen City Sanitation and Disinfection Products, Quality Inspection and the Results

LAI Xingru

Shenzhen City Health Supervision Bureau, Guangdong 518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disinfection products quality in Shenzhen, make further effort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isinfection products quality, and pay more protection to the public health rights and security. Methods A random sampling inspection of disinfection products on manufacturers、enterprises and the key users. Conclusion The general situation about the quality of sanitation and disinfection products is good, but the management consciousness of the disinfection products in manufacturers、enterprises and the key users should be improved, and the knowledge of management also need to be constantly updated.

[Key words] Disinfection products; Health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Monitoring

[作者简介]赖星如(1977-),女,四川人,本科,主治医师,从事传染病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2014年6~10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毒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卫管〔2014〕30号)和《2014年深圳市消毒产品及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督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对全市共225家次企事业单位开展了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及监测工作。

1 对象与方法

1.1 检查对象

该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经营企业和消毒产品重点使用单位。其中监督检查63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检生产企业7家、连锁药店配送中心10家、小型超市23家、医院126家,共抽检消毒产品429份。

1.2 检查内容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持证、产品安全评价报告的建立以及产品命名、标签说明书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企业生产的消毒剂和卫生用品开展抽检工作;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的索证和产品命名及标签说明书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连锁药店配送中心销售的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及小型超市销售的卫生用品开展抽检工作;对医疗机构采购消毒产品的索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使用的消毒剂和卫生用品开展抽检工作。

1.3 评价依据

所有监督检查及结果的判定均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所有采样及检测方法均按照2002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测结果依据2002版《消毒技术规范》进行判定及评价。所有检查文书及监测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做出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消毒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监测

随着非“三新”消毒产品行政审批的取消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权限的下放,本地企业申办卫生许可更加便利,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我市共许可审批13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均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要求,根据企业申请的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对其生产场所的生产车间布局、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等进行现场审核,严把准入关,做好了源头管控。

根据《关于移交广州、深圳两地消毒产品企业名单的函》的名单,我局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对全市63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厂区环境布局、生产区卫生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配置情况、物料和仓储条件、卫生质量管理及人员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了监管档案的建立和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同时,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督促非“三新”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建立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目前,所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均建立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大部份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卫生许可批件尚在有效期内,个别许可批件过期的企业已建立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共对7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检。抽检消毒剂4份、一次性卫生用品6份,其中涉及两家生产企业共2份消毒剂的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与其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2.2 消毒产品经营环节监督监测

对33家经营企业共133份消毒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包括10家连锁药店配送中心和23家小型超市。所有企业均对采购的消毒产品索取了有效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绝大多数消毒剂、消毒器械提供有效期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个别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所有抗(抑)菌制剂提供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绝大多数经营企业索取的相关产品证照复印件均未加盖原件持有者印章。所有抽检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共抽检消毒剂19份,一次性卫生用品114份,其中涉及三家配送中心共2份消毒剂和1份抗抑菌制剂的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与其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2.3 医疗机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监督监测

对全市126家医院使用的共286份消毒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各医院对采购的消毒产品索取了有效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绝大多数消毒剂、消毒器械提供有效期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个别消毒剂、消毒器械提供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绝大多数医院索取的相关产品证照复印件均加盖原件持有者印章。所有抽检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均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该次共抽检消毒剂236份,卫生用品50份,其中涉及11家医院共11份消毒剂的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与其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2.4 处罚情况

卫生监督部门已要求医院停止使用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消毒产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相关材料。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不合格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同时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

3 存在问题

今年,国家取消了非三新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卫生行政审批,采取由生产企业自行建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形式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规范。为了顺应国家对消毒产品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消毒产品的抽检必将成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这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本次专项而言,监督抽检工作存在着以下问题。

3.1 检测部门缺乏相应资质

由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生产场地及产品的许可以前都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产品的检测工作也由省级以上疾控部门承担。据统计,区级疾控部门中有多家单位没有取得消毒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等检测项目的资质认证,导致本次专项中部分辖区的样品无法检测或者检测后不能出具合法报告。除市级疾控外,即便是取得了资质认证的检测部门也仅能开展消毒剂部份项目的检测工作,使得抽检消毒剂的主要成分种类相对单一,仅包括氯、碘、二氧化氯、乙醇、戊二醛、醋酸氯已定等,不利于了解市面上广泛销售的其他有效成分消毒剂(如:过氧化氢、葡萄糖酸氯己定、邻苯二甲醛、季铵盐、柠檬酸、过氧乙酸、正丙醇、氯化苄铵松、三氯羟基二苯醚)的卫生质量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由于全市所有疾控部门对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检测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开展消毒器械的抽检工作。

3.2 复检程序不明晰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要求,复检申请人可选择原检验机构或承担此次抽检工作的其他检验机构复检,但该规定没有对复检手续做出具体要求。根据本市疾病部门的内部要求,复检手续繁复且没有相关的文件依据,导致工作流程不畅通,无法得到复检申请人的认同,不利于行政管理。

3.3 消毒产品索证困难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消毒产品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经销企业索取的证件复印件上没有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经销企业总公司称因下属经销单位众多,无法做到要求生产企业对所有证件复印件都加盖公章,只能对盖有公章的复印件进行复印,留存于总公司保管,当各下属经销单位需要时再予以复印。该做法方便了企业的管理,却不符合消毒产品管理的规定,不利于消毒产品的溯源。

4 对策及建议

针对检测部门资质及抽检程序的问题,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测部门实际能力统筹安排抽检工作,加强疾控部门之间的协作工作,避免样品无法送检或不能出具合法报告的情况。为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强监督抽检效能,呼吁疾控部门广泛开展消毒产品检测项目,提高检测能力,简化复检程序,并对相关程序及文件予以公示。

消毒产品种类繁多,索证项目复杂,监督部门必须就索证的要求对各企业开展宣传教育,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不断更新索证管理的知识,强化企业对消毒产品索证的管理意识,增强了企业自律性。针对经营企业索证困难的问题,我市目前正在探索使用电子扫描件的方法对所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进行索证,这样既方便各级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又能规范索证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取消非“三新”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的许可。但与此同时也为我们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为此我局将通过继续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严把准入关;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现场监督及抽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来切实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毒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8号)[Z].2013-9-10.

[2]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Z].2002-7-1.

[3]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Z].2009-6-9

[4]段亚波,孙守红,孟德山.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数据统计与现况[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0,27(5):599.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文第2篇

一、目标任务

(一)目标:

1.学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的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意识与责任意识得到加强;

2.消除饮食卫生安全隐患;

3.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动态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管理机制健全。

(二)任务:

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健全学校卫生动态监管档案;

2.检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大中专学校食堂承包经营准入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对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3.检查学校是否有未经许可擅自加工并向学生销售食品的行为;

4.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小卖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情况;

5.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检查食品采购索证、贮存、加工、餐饮具洗消等各个环节卫生情况;

7.检查学校食堂食谱日报批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当日食谱中是否有严禁加工的易引起中毒的食物,如豆角、青鱼、野蘑菇、酸菜、黄花菜和发芽土豆等;

8.检查自备供水、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及达标情况;

9.检查学校桶装饮用水索证及检测报告情况;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市卫生和教育部门全面动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第二阶段:20****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卫生和教育部门开展第一轮检查,要求全面、深入、细致,书写现场检查表(此表已经复印并发至各基层学校)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三)第三阶段:2009年1月5日至1月15日。对学校开展第二轮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区、各学校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四)2009年1月16日至1月23日。进行全面总结,对领导不重视、管理制度不健全、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春节前,市教育局将全市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三、保证措施

(一)调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单位要对此次专项检查调度重视,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合力配合卫生部门精心组织,迅速行动。要立即召开班子和各层面的专门会议,认真研究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自查自纠,加强整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实施地毯式拉网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并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和责任人,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规范管理。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文第4篇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民办学校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的通知》(苏教办体艺精神,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于10月中旬组成3个检查组对部分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病工作进行了抽查。现将此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对象是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检查组采取学校汇报、交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表格调查以及实地察看等形式,着重对高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共抽查了15所高校,其中,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5所,民办高校10所;在宁高校5所,外地高校10所。调查数据显示,15所高校均成立了学校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学校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安全定期检查、应急处理、责任追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13所高校逐级签定了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13所高校建立了学校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检查督查机制,11所高校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14所高校开展各种健康教育活动。15所高校共有食堂56家,其中,自办3家,集体承包18家,个人承包32家,其他形式3家。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堂共31家,其中学校自办和集体承包的有20家,个人承包的有11家。一年来,所抽查的15所高校均未发生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事故,无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事件。

二、受检查高校的主要做法

大部分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按照通知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规章制度,加大管理督查力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在南京师范大学的指导和管理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重视和加强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自身管理,认真落实预防艾滋病“六个一”活动,各项工作档案齐全,成效显著,受到检查组的一致好评。江海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分工负责,主动查摆问题,增强卫生意识,狠抓各项制度的执行,今年,改建卫生所400平方米,增配卫生专业人员2名,新建食堂15000平方米。钟山职业技术学院近年来加大整改力度,狠抓食品“采购、储存、制作和销售”环节的卫生管理,不断增加资金投入,暑假中又投入10万元主动为6个经营户添置了冷藏设备,食堂和餐厅的卫生条件和设施得到显著改善,并已规划建设新的学生食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面

检查组分析认为,所抽查的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方面不平衡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高校领导认识上存在偏差,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学校食堂承包出去,责任就在承包经营者,与学校无关。也有一些高校连自查材料都没有,对检查显示出漠不关心的态度。

二是关键点控制不力。有两所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法制意识淡薄,食堂无卫生许可证,违法经营。还有一所高校内设超市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也无健康体检证。某民办高职院食堂熟菜摆放在荤菜粗加工间里,隐患极大。有的高校食堂配餐间消毒未能很好落实,有的食堂的冷藏箱生熟混放,半成品和成品混放,生熟盛器标志不明,分开不明显等。在受检查学校的56家食堂中,仅有31家食堂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是管理不到位。有两所民办高职院未逐级签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有3所高校未能很好地落实索证制度,还有3所高校卫生环境较差,苍蝇密度高,无防鼠设施。个别高校食堂承包者发生变更,不能督促食堂经营者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

四是食堂功能布局先天不足。食堂布局不合理成为此次检查的普遍现象,有多所高校存在此类问题。有的高校食堂的备餐间或操作间的明沟有异味。

五是设施相对陈旧不足。有些高校食堂设施相对陈旧,仓库面积不足,多所高校食堂无专门水产品加工间等。

六是操作不规范。个别高校食堂洗消后的餐具存放在备餐间内,餐饮具洗涤间蒸气消毒柜中存放食品,操作间盛饭桶着地摆放,洗涤剂和食品混放。多所高校食堂留样不合要求。

七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某民办高职院的个别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卫生知识匮乏;个别学校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二)卫生防病工作方面

总体上,高校卫生防疫工作体系不如食品卫生安全组织网络那样相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人员配备、行政干预及措施落实等方面也显得不足。从检查组了解到的情况看,不少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卫生防病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卫生防疫工作水平比较低,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理能力相对较弱。一些高校无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等自查工作的相关资料。少数民办高职院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卫生防病工作没有或缺乏专门人员负责。不少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较为混乱。少数高校的医疗卫生工作由当地医院托管,机构资质手续不全,医务室面积不够,缺乏常用的急救物品及器材,无法保证学生的预防保健工作,存在较大的隐患。检查组认为,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亟待加强。

四、有关工作意见

(一)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把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独立学院的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安全作为今后学校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管理督查力度。

(二)民办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以及设立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是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病工作的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病工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坚决纠正学校食堂、公共卫生“一包了之”和不管不问的错误认识。

(三)民办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要设立或指定公共卫生工作职能部门,加强卫生保健机构建设,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防病工作责任制,形成并完善日常管理监督机制。

(四)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防止新建食堂功能布局不合要求,对现有不合卫生要求的状况进行整改。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范文第5篇

本文主要分析了2016年度日本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主要内容,作为我国政府食品主管部门管理出口食品的依据、企业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参考。

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内容

1.监控指导计划的依据和适用期限。日本进口食品监控计划的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每年3月底在厚生劳动省网址上公布该计划。通常日本根据上一年度的监控检查中期报告的内容,进口申请件数、进口重量、检查件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件数、各国食品卫生信息及进口动向或管理水平调整监控计划。

2.实施监控检查的基本思路。为确保食品安全,2016年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条,监控范围从出口国家的生产阶段到进口后日本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并推进或实施安全对策。

3.关于中日食品安全合作。计划中继续提及推进中日食品安全合作。按照计划说法:“根据2010年5月中日两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长签署的中日推进食品安全倡议的备忘录,为提高中日食品安全性及合作水平,举行部长级会议,为促进中日两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制定行动计划,赴当地考察并举行(事务级)专家层面磋商”。

4.计划中首次提到收集环太平洋国家食品信息。根据TPP协定,日本将收集环太平洋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口食品及食品卫生管理信息。这显现出日本欲开展与环太平洋国家食品贸易的动向。

5.监控指导计划的推进和监控套路。通过仔细阅读计划原文,发现计划是从政策宣传、制度执行、政策措施整改、技术合作和完善体系、两国间政策磋商等层面加以推进。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通过检疫所对各类食品有计划实施监控检查,确认食品是否符合标准或规格,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要进行公布。引导生产业者进行自主检查。按照第26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依法实施“命令检查”。当食品的违规率超过比例时(5%),有可能实施“停止进口”或“禁止进口”措施。

日本对违规食品建立召回制度,由都、道、府县所属保健所负责实施。对于问题食品要求相关方调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赴当地考察确认。同时赴现地考查食品监管体系、推动技术合作、促进相关国家的食品监管措施适用输日食品需求。对于食品安全合作和出现的问题,通过“举行政府间磋商”加以解决。如此监控套路清晰可见。

日本依法对食品实施的三类检查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依据《食品卫生法》28条、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2016年依然延续了这一方法。

在制定监控检查等的频度时,日本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统计学方法,以可检出的具有一定可信度的违规件数为基础,考虑各种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概率、违反重量、违反件数、违反内容以及对健康的影响程度等,确定监控检查件数和检查项目。日本也会根据对出口国家管理制度的调查结果、食品安全问题及召回问题食品的情况,调整监控检查项目和件数。

日本检疫所会根据上述2016年度监控检查计划实施进口食品监控检查。监控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监控检查抽查率一般为10%左右,费用由国家承担。

行政检查是指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通常针对初次出口日本的食品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食品进行行政检查。

日本厚生劳动省可以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对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对确定为命令检查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100%),费用转为企业负担。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推动出口国家的安全对策

通常日本通过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食品管理规定、命令检查对象产品、强化监控检查产品以及该监控计划涉及的监控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提供英文版。2016年也沿袭了这一做法。

如果有法规和标准的修改,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向外国驻日使馆提供信息,在出口国家举办说明会,或委托国际协力机构举办食品安全管理研修会等方式,请出口国食品管理机构管理者或生产者熟知上述的日本食品安全政策。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高的食品,如接受命令检查的食品,日本要求出口国政府查明原因,调整管理措施,再次防控对策,并通过举行双方政府间磋商,强化生产阶段的监控和出口前的检查。

对于对日食品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发生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较多的国家,也为了确保进口牛肉安全,为了确认出口国生产阶段安全对策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日本会派出专家赴当地考察。

指导进口业者自主管理

该计划明确要求,按照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8条规定,食品相关业者须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为确保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供给链的各个阶段实施自主检查安全管理,努力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管理技术,确保原材料安全,实施自主检查。这些工作具体由检疫所面向进口业者监督实施。具体则通过面见指导,举办讲习会、说明会,甚至驻厂指导。

一是进口业者必须熟知进口食品手续、检验检疫制度、规格标准、递交相关卫生证明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涉及的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进口前要进行注意事项的指导。三是事先指导进口时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时如何应对。四是指导进口业者如何实施自主检查。五是进口食品要作记录并妥善保存。六是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进口业者以及通关和保管业者的食品安全业务水平。

日本对违规食品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在口岸发现违法案例时,检疫所会作废弃或退货处理,通报违反内容、重量、批次、进口业者、生产商等内容。二、食品在国内流通时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案例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会同都、道、府、县保健所实施召回。三、指导进口业者防控对策,调查违法原因并报告;重新进口时要求报告改进结果,是否采取改进措施,必要时进口业者需赴当地调查确认出口国家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并进行报告。四、多次被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或者该食品的违规概率超过5%时,可能被列入停止或禁止出口对象。五、被举报进行虚假申报或者有不正当进口行为时,日方将及时通报。六、将在厚生劳动省网址公布违法《食品卫生法》的案例,包括进口业者名称、产品名称、违反原因、措施状况、批次和重量等。

向国民提供信息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