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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

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范文第1篇

社会实践报告范文300字1:这个寒假,对于我来说,是意义非凡的。这是我上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寒假,理所当然要回家和父母亲人过年。不过班里的好多同学都跟着学校里的带队老师去了外地打工。于是我想:回到家跟父母商量商量,准备出来找一份工作。妈妈听了我这个想法以后就对我说: “ 反正在哪儿干都是干。那还不如在咱的物流里干呢! ” 我一想,觉得也是,就答应了。

一开始我以为物流就是把 a 地的东西、货物运到 b 地去,谁知道到了单位才知道复杂着呢。早上要先通知货主货已到位,请过来取。然后趁着货主赶过来的时间里,要把每一票货的总钱数算清楚,有的有代收货款,有的没有代收货款,只有运费,所以一定要看清楚了。妈妈还特地交待我多算几遍,别算错了。我信誓旦旦的说: “ 妈你放心吧,我又不是小学生了,加法也会算错。 ” 算到一票的时候两次算的不一样,我还想:不会真的算错了吧?让我赶紧又算了两遍,唉,还真的算错了,幸好又改过来了,才没有继续错下去。

货主到了以后,就要帮着货主找到他要取的货。有一次为了找货,把货全都翻了一遍才找到。每一票货都有票号,每一票的票号都不一样,一票货多可几件到几十件不等,所以一定要把件数找够。每送走一位货主,我心里就会涌出一股满足感。就这样一直干到年底老爸才接到放假通知,一放假我们一家人就想 “ 一睡不起 ” ,因为实在太累了,每天都是起早贪黑的。

通过假期的社会实践经历我最深切的感受就是:不论什么事只有亲身的体验,才会有真实的感受,才能对这件事有比较实在的、深刻的认识。还有一点就是父母天天干这实在是太辛苦了,一年到头一个假期都没有。我们现在的生活、学习条件实在是来之不易,我一定要好好学习,让老爸老妈以后过上更好的生活!

社会实践报告范文300字2:就在今天下午,我们开展了学雷锋做好事的活动,同学们都积极参加,有的同学带来了笤帚,有的同学带来了抹布。

一到下午同学们,便穿着整齐的校服,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去打扫卫生。

到了那里,同学们便立刻劳动起来,同学们有的扫地,有的拾废纸,还有的同学在擦墙。我也拿了一把扫帚开始扫地,在赵家良的配合下,大堆大堆的垃圾被我们打扫干净。在活动中,要问谁干的最好。那肯定是我们班的杨泽。你看他,拿着抹布在已经很久没有擦的墙上擦来擦去。别的同学都已经停下来休息了,可他仍居在那里劳动着。这几天,天格外热,他已是满头大汗。可它还在擦,擦完了这边擦那边。在全班同学的辛勤劳动下。强终于亮了起来。在一旁劳动的我本以为他干完了自己的任务就休息了。可他没有。他又开始帮着我们扫地。由于没有扫帚,他就只好用手捡拾纸片。他捡拾纸片非常认真,他捡拾的地方干净的都发现不了一片纸片。

这次学雷锋做好事真是件有意义的活动啊!

社会实践报告范文300字3:不知不觉,为期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已结束了,通过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领悟了很多东西,而这些都将使我毕生受用。

人这一生中,学校不多是永久的学校。真正永久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作为一个21世纪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积极地往了解社会,并投身社会的良好情势;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华的好机会;是提升我们修身,建立服务社会的思想与意识。

同时,社会实践也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感情,拉近我与社会的间隔,也让自己在实践中开辟了视野,增长了才华,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这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才能得到体现。我们这一代的大学生,在将来的就业中将面临着剧烈的市场竞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更增加了我们的压力,我们必须时刻进步警惕,而且也要积极地投身于实践当中,这样才有益于个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为未来的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范文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样死亡赔偿金也按此标准进行计算(以下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统称为伤残赔偿)”。可见我国伤残赔偿金计算依据除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公平的依据:户籍性质“城镇与农村”。

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要想获得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需要提供的证据:

1、暂住证

外地受害人在经常居住地 城镇办理过暂住证,能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但北京个别法庭需要证明连续居住满五年。

2、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外地受害人能有派出所出具地证明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北京个别法庭需要证明连续居住满五年。

3、居委会证明

外地受害人没有办理过暂住证,也无法出具派出所居住证明,但所在地的居委会能出具证明该人在其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

4、营业执照

若受害人是从事商业活动并有着相应连续经营了一年以上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

5、社会保险对帐单

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外地农业户口受害人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时,若能出具在所在地连续交纳满一年社会保险证明时,也会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6、商品房所有权证

受害人在城镇内购买了商品房的,法院在判决时会按所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7、无土地证明及工作证明

受害人是当地农民,因为城镇化,其土地被征收已无土地,其生活来源不依赖土地收入的,其能提供无土地证明及工作证明的。

8、同案死亡中按高标准计算

同一案件中死亡多人的 ,能证明其中一人为城镇居民的。

可见司法实践中居住地土地性质的重要性,但无论是户籍还是居住地,最终在我国伤残赔偿中体现的还是城镇和农村两类标准,其标准的合法性及不公正性及不入流性体现:

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性质和居住地的土地性质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且将这种户籍所在地的性质作为计算受害人伤残赔偿金标准,而且两种标准计算结果相差巨大:以2014年北京所在地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进行比较,同样是十级伤残,城镇的受害人可获得80642元,而农业户口受害人则只能获得36674元赔偿,其差额超出一倍还多,若说这还不算有太大差距,那以死亡为例,城镇的受害人可获得806420元,而农业户口受害人则只能获得366740元 赔偿,其差距就凸显出来了。这种差别待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规定。这种不公平是,城里人比农村人富有,所以城里人在与农村人受到同样的伤害时就应当得到高出农村人的赔偿。

同时,这种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与我国的户籍改制是背道而驰 ,在我国一些地区户籍性质上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而是统一称为家庭户或居民。法律界或国家已意识道,再将我国公民区为农业居民或非农业居民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农村城镇化如火如荼 发展,到2012年底,依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我国城镇化率达52.57%,这意味着我国超出一半的人口户籍为城镇户口,2013年国家统计局 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可见我国将近有10亿人常住城镇或城镇周边,这还没有计算外出读书的农村学生。另外,农村城镇化的同时,相应的土地就进行农业现代化改造,农民将自己土地租赁给他人,再以打工者的身份为他人打工挣钱,其身份已不在是一个普通农民。故笔者认为以当前的社会现状还以户籍性质或居住地土地性质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已严重脱离我国的实际发展。

另外,我国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与国际社会严重脱节。如德国,法官无权根据过错 轻微、严重或不存在过错,双方贫穷或富裕程度、社会公平的理念,或者类似的依据,通过自由裁量来减少或增加赔偿金 。荷兰受害人和行为人 经济地位与赔偿金 多少是无关 。我国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划分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恰恰考虑的就是这种经济地位。国际上在计算赔偿时考量 内容是:受害人赚钱的能力丧失程度或收入损失。

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什么?伤残赔偿是对未来损失的一种赔偿,通过金钱,以损害金或补位金的形式,尽可能全额补偿过去和将来的损失 。而未来的损失是一种抽象的损失,所谓抽象损失就是指根据已得到证明的事实推定出的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蒙受 损失 。

对这种未来的难以确切计算的损失应当如何去计算,法国最高法院指出: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地重新确立因为损害而被破坏的平衡,并使受害者回到损害发生时的处境 。”笔者认为,这种损害发生时的处境,就是指受害人此时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再以此时收入情况去计算未来的经济收入损失。故笔者认为这种处境不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而是其所从事的是何种职业,其职业收入是怎么样的。因为这种损害,其不能从事职业活动或不能从事原来职业所造成实际损失和将来经济收入的减损。

那么,如何尽可能公正地计算受害人未来 损失,笔者认为受害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收入证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证明。计算时间长度,笔者认为应以退休年龄作为计算时间 终点,而不是一刀切式 20年。比如,一名受害者今年40岁,现在退休年龄为65岁,其收入是3500元,其伤残等级为十级,那么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就3500元/月×12月×(65-40)年×10%,以此类推。对于没有有效证据能证明其收入 ,若有职业 ,可以该职业的行业收入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其未来损失。若没有职业可以参考其最近一次从事的职业行业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若是刚毕业尚未工作以其所学专业可能要从事的职业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情况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标准。未成年人,那么可以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其未来收入 损失。

当然,笔者 建议需要我国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信息的透明化,包括收入信息的透明化,这样既不给受害人弄虚作假的可能,又能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 u.Magnus ,Damages under German Law,in u. Magnus(ed),supra note1,p.91

[2] Mark H, Wissink and Willem H.van Boom,Damages under Dutch Law,in U.Magnus(ed),supra note 1,p.145.

[3] Ibd. p. 160, para.5。

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范文第3篇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本次的活动工作让我真正明白了邓小平同志的这句话,虽说自己有着十几年的学习知识,有着非一般的算术能力,有一口超强能力的口才,但是到了经营场合,自己的脑子立刻变成了一张空空的白纸。这才感觉到自己所拥有的只是空谈理论而已,自己还是一个不成熟的人。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社会实践活动一直被视为高校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学是一个小型社会,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的财富性。在社会实践中可以学到书本上没有的东西,让我开阔了视野,了解了社会,深入了生活,使我回味无穷。

我在宁晋商厦做的是一名皮鞋销售员,在商厦中一个比较大的店铺里,在工作中每天都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不管买方年龄性别都要学会去了解他们的爱好,这样才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有的时候客户不满意会随口说几句不好听的话,这也是锻炼自己忍耐心的最好机会,让自己变得更加心胸开阔。黑白相间的工作必然会导致身体的不适,这让我懂得了他们生意人得艰辛,让我懂得了什么是知识改变命运,更加激励了我学习的劲头。通过这个暑期社会实践我一共总结了五点: 一,实务工作与书本中的最大不同点是,实务中的一些原始数据需要经过自己的判断和计算得到,书中基本上的都以条件的形式给出。实物中原始数据得到的难易程度关系到工作的复杂程度。比如说平时销售的数据单子还有销售总额都要自己去算,还要自己总结自己的销售经验以做到最好程度的销售数额。

二,以前依照书本,未能接触到现实的实务,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对会计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为我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系统的学习并较好的掌握了本单位的会计实务工作,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均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三,我觉得学习工作以后,不仅学历重要,个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能力也显得的非常重要。任何工作做的时间久了都是会做的,在实际工作中动手能力更重要,因此,我认为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实习的真正目的。

四,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商场内部的关系,处理好商场内部同事的关系,这样在遇到难题时,同事往往主动详细的提供帮助,处理好与业务同事的关系,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以保证进行有的放矢,及时得到需要的信息,处理好商场业务部门同事的关系,往往能提高销售效率。

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范文第4篇

简短社会实践报告一: 这个寒假,对于我来说,是意义非凡的。这是我上大学以来的第一个寒假,理所当然要回家和父母亲人过年。不过班里的好多同学都跟着学校里的带队老师去了外地打工。于是我想:回到家跟父母商量商量,准备出来找一份工作。妈妈听了我这个想法以后就对我说: 反正在哪儿干都是干。那还不如在咱的物流里干呢! 我一想,觉得也是,就答应了。

一开始我以为物流就是把 a 地的东西、货物运到 b 地去,谁知道到了单位才知道复杂着呢。早上要先通知货主货已到位,请过来取。然后趁着货主赶过来的时间里,要把每一票货的总钱数算清楚,有的有代收货款,有的没有代收货款,只有运费,所以一定要看清楚了。妈妈还特地交待我多算几遍,别算错了。我信誓旦旦的说: 妈你放心吧,我又不是小学生了,加法也会算错。 算到一票的时候两次算的不一样,我还想:不会真的算错了吧?让我赶紧又算了两遍,唉,还真的算错了,幸好又改过来了,才没有继续错下去。

货主到了以后,就要帮着货主找到他要取的货。有一次为了找货,把货全都翻了一遍才找到。每一票货都有票号,每一票的票号都不一样,一票货多可几件到几十件不等,所以一定要把件数找够。每送走一位货主,我心里就会涌出一股满足感。就这样一直干到年底老爸才接到放假通知,一放假我们一家人就想 一睡不起 ,因为实在太累了,每天都是起早贪黑的。

通过假期的社会实践经历我最深切的感受就是:不论什么事只有亲身的体验,才会有真实的感受,才能对这件事有比较实在的、深刻的认识。还有一点就是父母天天干这实在是太辛苦了,一年到头一个假期都没有。我们现在的生活、学习条件实在是来之不易,我一定要好好学习,让老爸老妈以后过上更好的生活!

简短社会实践报告二: 不知不觉,为期一个多月的社会实践已结束了,通过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领悟了很多东西,而这些都将使我毕生受用。

人这一生中,学校不多是永久的学校。真正永久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作为一个21世纪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走出校门,走向社会,积极地往了解社会,并投身社会的良好情势;是促使大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向工农群众学习,培养锻炼才华的好机会;是提升我们修身,建立服务社会的思想与意识。

同时,社会实践也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民的感情,拉近我与社会的间隔,也让自己在实践中开辟了视野,增长了才华,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这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才能得到体现。我们这一代的大学生,在将来的就业中将面临着剧烈的市场竞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更增加了我们的压力,我们必须时刻进步警惕,而且也要积极地投身于实践当中,这样才有益于个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跟上时展的脚步,为未来的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实践中,我也深入地了解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做到全面、细致,以致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错误,经过这次实践以后,我将认真做好总结 ,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时刻提示自己,不再出现类似的题目。这次暑期社会实践,使我的综合素质得到了进步,思想更加成熟,希看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得到更好、更全面的锻炼。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将摆正心态,正确定位,奋发学习,努力进步本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对我们的要求,做一个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

简短社会实践报告三: 五天的社会实践活动结束了,我的感触特别的深。

我们在那学的课程有:电灯实验、多米诺骨牌、有轨列车、相依为命、剪纸、包饺子等等这些活动的特点是:都要团结合作。就像如有轨列车,就是让许多人团结才能让这辆车平稳的开动着。还有多米诺骨牌,老师发给我们680块骨牌让我们每一个小组摆出一个漂亮的图案,而且要顺利的推倒骨牌。还有相依为命,就是两个人的配合默契。

从这些活动中我觉得团结的力量很强大,但是我只去了四天最后一天的包饺子活动我就没有参加。但是在这四天里我还是很高兴!

简短社会实践报告四: 就在今天下午,我们开展了学雷锋做好事的活动,同学们都积极参加,有的同学带来了笤帚,有的同学带来了抹布。

一到下午同学们,便穿着整齐的校服,戴着鲜艳的红领巾去打扫卫生。

未来劳动实践的打算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304-03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界定

当前,在校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自主利用的时间较多,因而许多学生会选择参加社会实践做“兼职”,目的已经不再简单地停留在赚钱,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接触社会来锻炼自己的能力与提前适应职场环境。大学生校外“兼职”与勤工助学、实习存在着本质区别。根据198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勤工助学是指“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学、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活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活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1995年颁布《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与大学生“兼职”的区别明显在于是否有学校参与。实习,是高等教育教学环节之一,属于高校教学计划内容。实习有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也有自行联系选择的,都属于大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一种延续。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付出有偿劳动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与实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利用的时间是课余时间还是学籍时间;二是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还是为了提高实践能力等非物质原因。在原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排除在外,并没有提及在校大学生。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的法律关系类型的分析

1.大学生兼职归入劳务关系的情形

学理上,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依约定,由劳动者向雇主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雇主依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如果“兼职”大学生与用工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按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有偿劳动进而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视为劳务关系。在大学生兼职的选择中,主要属于劳务关系的有家教辅导、钟点工、笔译等。这类工作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将该类行为归由私法类的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调整毫无争议。

2.“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明确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性质,有利于强化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大学学生兼职的社会用工模式的科学发展,有利于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本文认为,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现在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家政服务等多种灵活用工形式的出现,在学术界形成了以下理论: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以具备“从属关系”为主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为辅的标准综合认定。

德国法考察大学生兼职具不具有从属性通常在下面几个方面认定:(1)假如在工作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方面,受雇者在几个或所有方面需听从雇佣者的指示,则满足“从属关系”;(2)雇员在完成任务时一般要独立完;(3)雇员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应由雇主提供单也有例外;(4)雇佣关系持续的长短不是问题,仅存一天的劳动关系完全可能存在。从“兼职”大学生的工作特点和与用工单位间的关系分析,他们在工作时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接受其监督管理,在指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工作,更不存在自己支出劳动资料或雇佣他人的情形,以此看来,“兼职”大学生具备“从属性”特征。

运用“当事人表示合意”这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时,有两个方面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只要雇主实际使用了劳动力,并对劳动者存在一定的雇限,则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第二,所称“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并不是完全以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臆测或者以合同名称来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因为“确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具有单方性,对于劳动者而言可能相对较小,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其掌握着较大的自由度”。在实践中,劳动者确立权利义务的自由较少。因此,应结合合同关系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判断,进而对所属法律关系做出界定。

三、“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符合非全日制工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确认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肯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那么,现在就应从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其归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行为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很多相似方面,因此奠定了将大学生“兼职”行为界定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实践中一些大学生可能从事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兼职工作,而非全日制用工承认了多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此规定也有利于保护从事数份“兼职”的大学生。对比二者之后还可总结如下切合点: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的形式。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合同形式没有限制,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均可,并且不可约定试用期(2)承认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3)合同解除的限制较少,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4)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短,非全日制用的工资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5)保险要求。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则不做要求。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兼职范围以销售、餐饮等服务业为主;(2)兼职时间灵活,可根据自身课余时间进行安排;(3)劳动报酬可以按时、天、周来作为结算单位;(4)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上述总结,大学生兼职行为与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兼职大学生的保护一般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将其行为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是劳务合同对在单位打工的大学生保护力度远远不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有全面的保护,因此,应将大学生纳入劳动合同保护范围内。

四、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主体地位资格认定

确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能够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大学生能否取得劳动主体的资格,如果大学生能够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那么毫无疑问,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对于劳动主体的地位定义的比较模糊,分析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能否取得劳动主体资格是劳动关系理论确立的关键。

在对法律身份进行认定时,应当从“从属关系”这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并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标准;与此同时,根据国内法对关于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规定,来认定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者资格。

对于劳动者资格的界定问题,各国形成了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要采“从属说”,其基本观点为若劳动者所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就可以用该标准判断劳动者资格。此学说又分为人格从属性学说与经济从属性学说。前者指“除法律、团体协议、经营协定、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劳动者在雇主指示下提供劳务,劳动者被纳入用人者的生产组织之中,雇主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并可单方面决定工作的时间、地点、任务、内容、方式、种类、纪律等条件。”后者所指劳动是为他人的目的,并非为自己进行经营劳动。视“从属性劳动”为界定依据无异议,但对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侧重点适用各地区不一,但多数观点包括我国台湾学者在内则主张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标准。兼职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且须按用人单位的时间从事工作,以自己提供的有偿劳动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以此看来,大学学生的兼职行为完全符合从属性的本质特征。

从我国《劳动法》关于公民的就业资格的规定来看,我国公民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就具有成为劳动者的法律资格。原劳动部办公厅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未排除大学生,依“法无禁止即许可”之法则,大学生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公民要成为劳动者需具备劳动者资格,具体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并不因学生身份而受到限制。 “兼职“大学生要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还需具备劳动行为能力。认定自然人的劳动行为能力需判定以下四个要素:年龄、健康、智力、行为因素。

(1)年龄因素。《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全日制大学生按照6周岁入学起算,小学和中学共12年,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8周岁,存在跳级只是个例,因此,基本满足年龄要求。

(2)健康因素。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要具备所从事职业应具备的健康条件,大学生正处在青壮年时期,体制普遍较好,绝大部分符合此要求。

(3)智力因素。从精神健康、文化水平和职业资格三个方面去考察,针对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要求。

(4)行为自由因素。自然人支配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自由。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兼职大学生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在学校主要是按教学安排的时间学习,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认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至少在“行为自由”上受到一定限制。可是,全日制大学生在学习之外可自主支配的课余时间还是很多的,包括平时上课期间的课余时间、周末、节假日与寒暑假。“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的身份,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个人往往存在于不领域的身份关系之中,可以在诸多的身份体系中确定自己的位置。”“兼职”大学生相对于高校而言是学生身份,由教育法来调整;但相对于用人单位时,则具有劳动者身份,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二者并不存在矛盾。例如,从事兼职会计工作的教师,当其作为教师身份时受教师法调整,当其作为会计身份时则受会计法的调整,其间道理并无二致。

结语

现今,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的衷于积累实践经验,以便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由于“兼职”大学生的特殊身份,至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明确将其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致使其处在劳动法律规范的边缘,无法全面地保障劳动权益。只有在劳动关系中将其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才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进行维权所依据的法律还不是特别明晰,应尽快明确校外“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从而使大学生的兼职行为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