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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循环利用;延伸生产者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1-0033-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1.005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享受方便、快捷现代生活的同时,也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负面因素而苦恼,其中就包括越来越多的城市废弃物所带来的威胁。城市废弃物的增多不仅对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影响,更严重的是,如果未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回收和合理处置,它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巨大的威胁。为确保废弃物得以正确管理、回收和安全处置,作为废弃物生产大国之一的英国将源自侵权责任法领域的“注意义务”原理引入环保法领域,并将注意义务规则作为废弃物管理的法定条款确定在该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以下简称1990《环保法》)中,成为用注意义务规范废弃物处置的先行者。英国1990《环保法》规定:凡是进口,制造,运输,保管,处理或处置“被控制”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的当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废弃物的注意义务。此后,该项注意义务规则又在1991年《环境保护注意义务实施条例》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uty of Care) Regulations 1991,以下简称1991《实施条例》)、1996年《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的行为守则》(The Duty of Care: A Code of Practice,以下简称1996《行为守则》)以及2009年《协商修订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行为守则立法指引》 (Consultation on the Revised Waste Duty of Care Code of Practice: Statutory Guidance,以下简称2009《立法指引》)中得以丰富和更新。
1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历史沿革
虽然英国废弃物管理注意义务规则确立于1990年的《环保法》,但该规则的相关思想已在之前的相关立法中得以体现。伴随着英国环保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长期的废弃物处理实践,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相同。
1.1 “废弃物安全管理”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英国长期坚持“末端控制”为特征的废弃物管理策略,即:在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环节,应当注重尽量做到“无害化”,以降低废弃物对生态环境以及对人们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以该理念为指导,英国先后颁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环保法》、1991年《可控废弃物管理规定》、1994年《废弃物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多项立法。其中,1990年《环保法》率先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将注意义务的内容确定下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确立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于:一是禁止任何人在未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违反许可条件,或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形下实施储存、处理或回收利用“被控制的”废弃物的行为;二是防止废弃物的外溢并采取适当的途径予以隔离;三是确保一旦发生废弃物的转移,受让人只能是经法律授权的或具有法定运输资格的主体;四是废弃物转移应签发附有废弃物明细的书面清单,以确保任何接收废弃物的一方不会行使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确保1990《环保法》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能得以实施,英国出台了1991《实施条例》,规定所有负有注意义务的主体都需对废弃物的接受和交付进行记录,以符合环保署的管理要求。此后,英国又颁布了1996《行为守则》,以法律指引的形式明确了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各义务主体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从上述法律文本的内容看,有关注意义务规则包括的范围有所扩展,同时也开始对持有人在回收和循环利用费用中的注意义务加以规定,但就这一阶段的立法理念而言,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主要体现于对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其对废弃物循环利用环节并未进行过多的涉及。
1.2 “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下的注意义务规则
伴随着国内废弃物管理理念的发展以及欧盟框架下“循环型社会”理念的提出,废弃物逐步被视为一种“错置的资源”,废弃物的资源化、可持续管理日益被强调。在此背景下,英国废弃物管理和处置的理念逐步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国陆续颁布了《废弃物减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等法律,注意义务规则的内容在立法中不断得以调整和丰富。英国在对待废弃物处置的态度上,已逐渐从单纯地强调“无害化”向“减量化、再利用”的方向转变。2005年,英国和威尔士在《家庭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定》中,首次在家庭废弃物处理领域确认了“废弃物循环利用”理念。它规定,家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基于家庭财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环利用,家庭废弃物应授予经法律许可的人来处理,如果因随意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产生者,家庭将被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1]。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欧洲议会于2007年2月13日通过了一项废弃物减量框架指令法案,明确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目标,即在2012年之前,垃圾产生量要实现零增长,从2020年后开始减少产生量。该法案同时要求,欧盟27个成员国需在这项指令法案生效后的一年半内,制订相应的本国法令来执行这个框架指令,以促进与实现欧盟各成员国的垃圾减量化[2]。受此影响,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英国出台了2009《立法指引》,对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进行了扩大解释和补充。2011年始,英国又在《英国和威尔士2011废弃物管理规定》(The Waste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1)以及《威尔士和苏格兰关于2011废弃物零排放管理的咨询意见》(Regulations to Deliver Zero Waste: A Consultation on the Proposed Zero Waste (Scotland) Regulations 2011)中规定了废弃物持有人在废弃物减量化、循环利用中的注意义务,明确为了实现废弃物零排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即在废弃物处理前,应优先保障可回收利用废弃物的源头分离,尽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障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至此,英国改变了废弃物管理的传统模式,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开始沿着以综合治理、循环利用为主导的线路发展和延伸,废弃物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水平逐渐提高。
2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基本框架
在民法领域,废弃物引起的损害多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然而,仅环境侵权责任无法对行为人因废弃物未尽到适当的处置或管理义务所造成的废弃物危机、外部性等环境损害问题予以处理。为此,英国将注意义务规则引入环保法领域以弥补环境侵权责任仅对受害人赔偿的不足。该规则要求,在废弃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废弃物的最初生产者或是后续维持者或保有者,都应当尽到“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采取一切妥善的措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和管理,以避免和防治自己控制范围内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损害;若有违反,则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具体言之,废弃物处置中的注意义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2.1 注意义务的基本意涵
关于注意义务的涵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3]在普通法法系中,注意义务通常被作为一种认定过失的判断标准而存在,而在英国,注意义务则最早被表述为一种“理性人的标准”于1837年的Vaughan V.Menlove中得以确立。[4]1932年,英国在DonoghueV.Stevenson案之后正式形成了过失的概念并确立了“注意义务”原则,该案中,法官Lord Atkin明确指出:“过失是一种被告违反其对原告所应给予的注意的义务。”[5]而作为认定“过失侵权”的一项基本规则,注意义务的核心要义是指:“行为人具有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而不使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义务。”[6]根据英国传统侵权法中对注意义务的一般界定以及1990年《环保法》第34条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可以将英国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界定为:任何与处理“被控制的”废弃物有关的当事人所具有的,必须谨慎地作为或不作为以确保废弃物能够得到安全地管理、合理地回收和循环利用而不对给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他人人体健康的法定义务。
2.2 注意义务的主体范畴
根据英国1990年《环保法》第34条以及英国1994年《废物管理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The Waste Management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94),注意义务涉及废弃物产生至最终处置各个环节,而相应的适用主体既包括废弃物收集、贮存、回收、运输、处置各环节的实施者,也包括废弃物经营管理的经纪人。具体而言,注意义务的适用主体包括:①废弃物生产者,包括产生废弃物、进口废弃物以及运输废弃物的当事人;②废弃物管理者,包括保管废弃物、回收利用或处置废弃物的当事人;③废弃物管理经纪人,是指其他当事人进行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主体,废弃物处理经纪人本身并不参与废弃物管理或并不实质占有废弃物但却能够全面控制废弃物的处理活动。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主还应为雇员提供适当的设备、训练和监督以确保他们履行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并对雇员的行为和疏忽负责。
2.3 注意义务的客体范畴
根据废弃物能否被相关主体控制,英国环境部将废弃物划分成“被控制的”废弃物(controlled waste)和“非控制的”废弃物(noncontrolled waste)两类[7]。之所以对废弃物进行如此归类,是因为废弃物不能仅依“安全”和“危险”标准来进行简单划分,就任何一种废弃物而言,在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之前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威胁。因此对废弃物的管理除了应考虑废弃物的构成,还应考虑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危害的可能性。
根据1990《环保法》第75条以及1992年的《控制废弃物条例》的规定,废弃物处理中的注意义务客体最初仅限于“被控制的”废弃物,包括家庭、商业和工业废弃物三种类型。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废弃物类型增多,“被控制的”开始拓展至危险废弃物、部分农业废弃物以及建筑物及其拆除废弃物等。例如,自1995年开始,废金属就成为“被控制的”废弃物之一而被纳入注意义务的管辖范畴。无疑,将废弃物进行“被控制”与“非控制”的划分,既明确了当事人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注意义务的边界,也充分考虑了废弃物本身具有的特性,因而颇具实践意义。
2.4 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在立法之始,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的基本要求是行为人必须采取一切尽可能合理的措施来确保废弃物处置的安全,即:当行为人在持有或转移废弃物时,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确保废弃物本身的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主体能够安全地对其运输、回收或处置,以不对环境及他人造成损害。从涉及主体上看,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其实是“双向”的,既包括废弃物持有者(waste holders)的义务,也包括废弃物接收者(waste receivers)的义务。
根据英国1996《行为守则》的规定,废弃物持有者的基本义务如下:一是确认和识别“被控制的”废弃物,并对所出让的废弃物性质及内容做出详尽的说明和描述的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持有“被控制的”废弃物的主体必须做好废弃物记录,具体应包括废弃物来源于何种生产或经营场所、废弃物的物质构成和通用学名、废弃物产生的具体工序以及废弃物的物理和化学分析等信息,并且所做的记录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以确保之后的持有者能够避免对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二是确保废弃物安全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废弃物安全,包括:①安全贮存义务。对废弃物的贮存应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被盗窃,被破坏或被清除,例如对于临床废弃物而言,废弃物持有者应定期审查以确保它不扰而发生风险,而对于建筑和拆除物资及废旧金属而言,废弃物持有者有义务使得这些废弃物对于回收者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此外,安全贮存还要求对易发生“交叉污染”的废弃物采取隔离措施。②妥善包装义务。废弃物转移至他人时应进行合理包装,并打上密封标志。即使是例外情况下散材料的装载,也必须确保对装载的车辆覆盖以防治废弃物的溢出。③安全收集义务。废弃物的收集应采用坚固的容器以防止风雨侵蚀和动物侵扰,并应尽可能地减少室外搁置。特别是对于食品垃圾的收集而言,放置于室外的收集容器必须安全放置并进行密封。④无害化预处理义务。废弃物持有人及后续接收人必须确保废弃物在进行垃圾填埋之前进行过预处理,以防止对环境的危害。三是转让至适格的受让方的义务。废弃物的持有人在出让前必须确信受让方已获得废弃物管理许可证或已获得许可豁免,包括公共废弃物收集站、获得运输许可证的废弃物运输者、获得回收利用许可证的废弃物管理者以及进行过经纪人注册的废弃物处置经纪人等。对于废弃物接收人而言,其基本义务为:①获得合法授权的义务。这是废弃物接收人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因为一旦没有正当的法律授权,废弃物接收人也就丧失了接收废弃物的法律资格。②核查废弃物来源的义务。在废弃物交付之时,前手持有人将签发废弃物转移清单,因此废弃物接收人在接收废弃物之时必须核查前手持有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废弃物处理资格,并确保转移清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③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的义务。废弃物的接收人应当与前手废弃物持有者合作,一旦前手废弃物持有者需要了解后期废弃物的运输、贮存及处理信息,废弃物接收人都有提供正确、适当信息的义务。
随着废弃物管理立法理念的转折和相关法律的完善,英国废弃物处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又有了新的发展,这包括:一是应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源头分类的义务。对废弃物源头管理的科学与否关系着废弃物的最终处置是否妥当。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废弃物生产者具有对除食品垃圾以外的玻璃、金属、塑料、纺织品、纸张和硬纸板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的义务,而废弃物的其他持有者在进行转让时有向后手接收人提供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装置的义务,并应确保废弃物之间未混合存放(comingling),这样可以保障废弃物在未受污染前就进入循环利用的轨道。二是应遵循废弃物管理序列的义务。根据英国、北爱尔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关于废弃物管理的相关指引规定,在英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以及苏格兰,当废弃物持有人转移废弃物时,必须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减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处置剩余废弃物”的顺序处理废弃物,以减少浪费,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废弃物持有者不进行废弃物管理级次的申请,将无法获得废弃物处理的环境许可证,而在北爱尔兰,即使当事人已经具备废弃物处理环境许可证,也需要申请废弃物管理序列以获得新的许可证和执照。三是应遵循危险废弃物和特殊废弃物处理基本规则的义务。对于不可循环利用的危险废弃物和某些特殊废弃物而言,还应根据它们的特殊性遵循相关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处理规则:①应保证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隔离放置;②应将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储存在指定的、密封的、安全防水的装备中;③对危险废弃物或特殊废弃物的转移应签发托运清单,并将副本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2.5 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及实施机制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废弃物生产者或持有者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该项责任主要关注废弃物所造成的环境风险和负担,是对环境外部性予以“内化”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责任,一旦违反,即构成行政违法,严重时还会带来刑事处罚。为保障该项责任的实施,英国形成了一整套带有连续性的实施机制,由环保署和各地环保局主管废弃物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证的颁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处罚等措施防治废弃物管理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英国实行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环境署负责废弃物管理许可证的发放,并对持证人的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为实施监测,对于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行为有权限期整改,或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其次,英国设置了废弃物管理监督投诉机制。任何人一旦发现在垃圾的存放、回收利用以及处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进行运输,未经许可而进行管理等行为,均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最后,英国还设置了事后惩罚机制。一旦发生未经许可随意倾倒垃圾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环境保护部门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行政处罚,严重时还可将相关责任方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以刑事处罚或实施监禁。如果行为人被地方法院定罪,将被处以多达5 000英镑的罚款;如果被英国刑事法庭定罪,则将被处以不受限制的罚款或监禁[8] 。
3 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注意义务规则的价值分析
在英国废弃物管理体系中,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使得英国的废弃物处置走向了有序、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1 顺应了“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的要求
当前发达国家规范废弃物管理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划分为以德、日为代表的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前者的特点是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确立以循环经济基本法为统领的废弃物处理法律体系;而后者的特点是将以清洁生产为基本实现形式的污染预防隶属到环境法的范畴,从而在环境法的统一框架下规制经济发展中的废弃物管理问题。[9]英国的废弃物管理并没有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典型的表现是该国在立法沿革中未建立类似德国和日本的统一循环型经济促进法,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制废弃物的管理。立法体系的不同并不意味着英国不重视循环经济理念在废弃物管理中的应用,作为欧盟成员国中的重要一员,英国需要将欧盟指令中的循环经济理念体现在立法之中。也正因为此,伴随立法理念的转变,英国的立法格局逐步从污染控制走向污染预防,特别是1999年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法律制定和演变的核心在于对废弃物处理中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尤其是要明确相关主体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责任分担,注意义务规则的确立充分顺应了英国的立法需求。随着循环经济理念在英国废弃物处理立法中的渗透,注意义务规则依然能够在不打破原有立法体系的前提下应时地作出调整,以推动英国的废弃物治理从传统的“末端处理”污染控制模式向“循环利用”的污染预防模式转变,表现出极强的顺应性和生命力。
3.2 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0年瑞典环境部把“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定义为“为达成降低产品总体环境影响的环境目标的一种环境战略,使生产者为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的回收、循环利用和处置负责”[10]。此后,随着该制度的发展,责任承担者开始向其他主体扩散,形成以生产者承担核心责任,由产品生命周期链条上的其他参与者共同分担责任的责任体系。这是因为“产品从原材料的采集处理、到生产、销售、使用以及使用后的处置等整个生命周期都会不同程度地对环境产生影响,因此产品对环境的影响难以量化”[11]。延伸生产者责任认为生产者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产品的环境风险和分摊成本,因此生产者要承担起清洁生产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责任。但是,仅依靠生产者责任仍然无法确保废弃物管理中的其他环节万无一失,因此还需要明晰其他废弃物保有或控制人的责任,甚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也应予以配合,以实现废弃物管理的合作共担。
英国于1997年推出了《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要求生产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成为延伸生产者责任的重要实践者。作为废弃物管理的关键机制之一,延伸生产者责任在英国的确立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推动。这是因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根据生产者、进口商、运输者、管理者、经纪人和交易人等相关当事人在控制废弃物的过程中对环境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将注意义务合理地在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转移、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再到废弃物的最终处理整个工程中予以细分和明确。这种“切分蛋糕”的方式将废弃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主体或是每一个具有危害可能性的环节当中,形成了责任明晰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整个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他所控制的废弃物没有得到正确的管理,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核实并阻止危害的发生[12]。这契合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初衷,并为英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3 推动了废弃物管理合作机制的建立
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若单纯地依靠自我管制,生产者责任会因为缺乏强制性而难以杜绝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的发生;而如果单纯地强调政府管制,又将产生有限的行政资源无法满足社会对管制法律的巨大需求而出现“管制失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废弃物的管理体制需要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分工合作和互动。
在废弃物管理中确立注意义务则能体现“合作管制”的原则。一方面,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设定的注意义务规则谨慎、合理地履行安全处置废弃物的义务而不用受太多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标准、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为市场主体设定最低限度的法律规范框架约束,并保留在自我管制失灵、公益目标无法达成时采取积极矫正措施和直接介入的权力,进而实现对市场主体履行注意义务的具体监管[13]。此外,废弃物管理中的注意义务规则还要求废弃物的后续接收者与前手持有者进行合作,互相提供有关废弃物运输、贮存、回收利用以及最终处理的适当信息的义务,也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之间在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合作机制的建立。
4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及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1 中英废弃物管理之异同
在废弃物管理上,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基本法律和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专项法律为基本框架,辅之以其他法规政策的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在废弃物管理专门立法中,我国2004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固废法》首次将“维护生态安全”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提出国家实行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还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弃物进口分类管理制度等多项责任制度,初步建立了废弃物管理责任体系。可以看到,较之英国,中国在通往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道路中已与英国等先进发达国家达成了某些方面的共识。其一,在废物管理的立法理念上,面对“用过就丢弃”(throwaway)的消费理念以及废弃物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两国都意识到将废弃物“变废为宝”的重要性,体现为在立法理念的演进中都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污染末端治理转变到污染的源头控制的过程,并最终将“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这三个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立法实践。其二,在废物管理的法律制度上,两国都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废物管理制度,例如行政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府激励机制、公众参与制度等,用以保障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然而,我国的废弃物管理与英国的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在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上,我国因循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建立的是以《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为基本法,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为专项法的废弃物管理法律框架。而如前所述,作为一个既注重污染预防又重视循环消费的国家,英国并未像德国那样采用“经济循环型”的立法模式来规范和控制废物处理、资源的循环和再生利用,而是将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注入现有的“污染预防型”立法框架之中,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减量法》等为主体的立法框架。如果说《环境保护法》通过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等从“末端治理”来避免环境污染的话,那么《污染防治法》以及《废弃物减量法》等则注重通过从源头预防废物的产生,并对已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和回收,共同构成英国的废弃物循环管理模式。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英国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一,就管理战略而言,英国对废物管理的决策更具整体意识,考虑了收集、运输、分类、处理与处置以及市场的开发等全过程,并将废物等级、市场需求等因素融入废物的综合管理决策当中,可以说是将废物的管理落实到从“摇篮―坟墓―再生”的整个过程。与之相比,我国的废物管理战略还主要停留在作业管理和行业管理层面,尚未形成与市场接轨、与社会管理接轨的综合管理理念。其二,就实施机制而言,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及加强社会合作是英国废弃物循环管理的重要内容。就废物的循环利用而言,不能光看废物的性质本身是否能实现再利用,而更要重视市场对可循环利用废弃物的选择,因为如果没有完善的废物循环市场,废物的循环利用将会以“有产无销”的方式走向终结。而与此同时,废弃物的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民的积极参与也是成功的关键。对此,英国通过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让社会公众及企业参与到废弃物的资源化运作中,更好地推动废弃物走上可循环的道路。相比而言,我国在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机制上相形见绌,尚未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的自发及良性发展。其三,就制度设计而言,英国的废弃物管理许可制度、废弃物级次管理制度、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热点”废物管理制度都颇具特色,而其中的每一项制度的施行都离不开注意义务规则的运用。以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为例,英国1997年实施的《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废弃物)规章》规定,生产者只有从授权的加工者手中获得废物的包装回收标记用以充当废物回收及其再循环利用的证据,授权的加工者才能具有合法售卖包装回收标记的资格,并且加工者须将销售包装回收标记的收入投资于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后续的回收循环能力。通过强制赋予生产者回收其废弃产品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后续加工者行为的制度约束,英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废弃物资源化市场。相较而言,我国有关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侧重于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的回收利用,而没有在源头控制方面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予以强制性约束,更未对废弃物的管理作出明确的级次划分,这使得有关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我国运作的空间和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4.2 注意义务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比中英在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及制度之异同可知:尽管我国已经在治理废弃物以防治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具体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义务分担不合理、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英国之所以在这些方面优于我国,与其将注意义务规则贯彻执行到其废物管理的每一个制度细节不可分。因此,为提升我国废弃物管理的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循环经济建设,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的注意义务规则对相关的废弃物管理制度予以完善。
4.2.1 善用许可证制度,规范废弃物的管理
通过行政许可来进行废弃物的运输和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治理方式。在英国,获得合法的行政许可并履行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利益相关人从事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任何可控废弃物的转让方具有在废弃物转移之前确保受让方已获得许可证并确认该废弃物在受让方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之内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废弃物的安全及合法处置。而反观我国的《固废法》,其中只是针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规定了许可证的要求,对于其他废弃物例如商业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等的处理处置没有相应的许可要求。这使得实践当中因此而给环境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却无法追究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此外,《固废法》也未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等事项设置行政许可,许多无资质、无能力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即从事废弃物资源化事务,这使得废弃物在循环利用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威胁。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我国应扩大现有行政许可所涉及的废弃物范围,对无证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在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上更是要严格控制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以保证真正具备“资源化技术和管理”的企业投入我国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资源化管理。
4.2.2 循环利用优先,强化废弃物管理的级次申报
英国的废弃物处置遵循着严格的层次管理原则,大体按照减量化生产优先于循环利用,循环利用优先于回收使用,回收使用优先于填埋处置的级次排列。为此,英国建立了与废弃物处理级次相对应的级次申报与许可挂钩制度,利益相关者在进行废弃物管理时需要尽到依照“减量生产-再利用-处置”的顺序进行申报的注意义务,未予申报或是申报违反了该顺序的,都不能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甚至遭受处罚。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固废法》也确立了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对废物管理事项位阶的排列并不明晰,在具体实践中废物的保有者和控制人一般只侧重对废弃物的污染防治而忽视对它们的循环利用,这使得废弃物的“再利用”原则只具有宣示作用而缺乏操作性。因此,我国的废弃物管理立法应进行强制性的废弃物循环利用顺序要求,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设置“遵循废弃物管理级次的义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编制废弃物处理方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最终处理”的级次进行废弃物处理,否则将不能获得废弃物处置的行政许可,甚至将遭致严重的行政处罚。
4.2.3 合理划分责任,完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
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能使生产者、经营者有义务事先考虑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及处置阶段的所有可能的环境风险,并与各方合作,创立一个最小化环境不利影响、最大化资源再生利用的机制[14]。在英国,以废弃物处理注意义务规则为基础设立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不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现阶段的废弃物处理负责,还要求对后续阶段的废弃物处置承担注意义务,如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查义务、发现废弃物处理不当时的报告义务等,形成了融产品责任、经济责任、所有权责任、物质责任及信息责任为一体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体系。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我国《固废法》第5条以及第8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第5条第2款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18条第2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该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可以看到,我国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责任范围也局限在“污染防治责任”,而未拓展至“资源化利用责任”和“信息责任”。对此,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延伸生产者责任的主体及实施范围,增强可操作性,更为关键的是应通过法律强制赋予生产者在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经济责任,并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承担起将废物交由回收处理机构的行为责任,由此建立起完善的固体废物资源化管理回收体系。
4.2.4 建立信息机制,加强废弃物的信息化管理
在废弃物的管理中,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的障碍,对利益相关主体实施有效监督,是保障废弃物安全处置和循环利用顺利进行的有效举措。对此,英国废物管理立法中对相关主体设定了相应的废弃物管理信息追踪义务,规定废弃物的后续保有者有通过合理标识的方式准确描述废弃物的信息,并备份给前手废弃物的出让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英国通过对废弃物运输单据及行政许可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建构起有关废弃物管理的信息网络,公众、企业和社区都可通过网络机制了解到废弃物处置的动态,共同参与废弃物的社会管理。对此,我国《固废法》未对相关主体设定相应的信息责任,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法规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中虽然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者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义务,但仍未明确转运清单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废弃物管理中有关信息责任的注意义务规则,从以下方面完善废弃物管理的信息机制:一是实行废弃物信息档案制度,明确任何利益相关主体处置废弃物的同时,应对所转出的废弃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装载状况进行详细说明,以对废弃物的流动实时跟踪。二是建立信息核查制度,规定废弃物的后手接收人有义务核查前手转让人所转移的废弃物与信息清单中的说明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拒绝签收转运清单。三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在废弃物的持有人和接收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了解建筑废弃物从源头产出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实现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监督。最后还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让社会公众和企业能够随时了解到废弃物的处置动态以及循环利用的市场需求,通过信息网络的优势更好服务于废弃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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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废弃物 循环农业 江苏省农科院 基地
循环农业是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的基础上,调整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及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系统物质能量的多级循环利用,将农业副产物或废弃物转变为资源,最大程度地减轻环境污染,使农业生产经济活动真正纳入到农业生态系统之中,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农业就是运用物质循环再生原理和物质多层次利用技术,实现较少废弃物的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六合现代循环农业基地根据循环农业原理,把种植业与养殖业纳入到一体化经营的产业体系中,按照资源互补循环利用机理,合理配置种植养殖规模,形成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既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又能解决环境的污染问题。通过技术集成、装备,自主创新,将传统的种植、养殖产业、现代农业科技与先进农业生产设施有机结合起来,运用现代农业科技和先进设备将原本孤立的种植、养殖单位有机整合,探索出一条种养加一体化的循环农业节能减排新模式。
1 基地概况
基地总面积233.45km2,位于苏皖交界处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金磁村,远离工业区。处江淮分水岭,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平均温度15.1℃,无霜期229天,年日照2199.5h,年降水量979.5mm,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气候宜人:空气洁净,为南京市大气对照区;三面环山,环境优美;另一面有100m宽排水沟,沟中栽种杨树与外隔绝。内有红阳水库与半山水库,为农业灌溉优良水源。生态环境保护较好,适宜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生产。
基地从2006年起已投入1亿多元资金建成了万头猪场、万只羊场、万只笼位种兔养殖场、200.1km2标准化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种植基地以及一个农产品加工中心,并建成了800m3沼气发酵装置与2000m3秸杆青、微贮设施为纽带的废弃物再利用,“种-养-加”衔接配套系统。融合了基于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以沼气开发利用为纽带的三种农业循环经济模式。
2 循环农业的构思和意义
种植和养殖这两个产业不仅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肥料、饲料、水、电等),还会排出大量的农业废弃物(秸秆、废草、粪尿等),加工业需要消耗大量的原材料及能源(水、电)。为尽可充分做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再循环”,以最低量的投入和排放,最高效率地生产优质农产品,使整个农业循环体系得到最高效益。“种-养-加”循环模式的主要思路是种植、养殖和加工这三个产业所需要的能源、肥料、原材料尽可能从循环体系内获得,而三个产业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均依靠循环体系进行处理,并利用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能源化等技术为体系内提供一定的能源、肥料和原材料。严格控制进入循环体系内的各种外源性资源,以及排出体系之外的各种废弃物。
图中是基地整个循环农业的示意图,在整个大循环体系中,包括了种植、养殖、和加工是整个循环体系中的基础,所有循环都是围绕这三个基础进行。其基本构成是种植产生的农产品送到加工厂,生产的饲料供养殖;种植产生的废弃物(秸秆、废草)也提供给养殖。养殖产生的粪便生产为肥料供给种植,产生的肉、蛋、皮、毛等产品提供给加工;养殖产生的粪便还可以产生沼气发电供加工使用,沼液沼渣用于种植。
3 种-养-加规模
3.1种植业
3.1.1无公害农作物种植区
总面积80多km2,周边设隔离带,采用江苏省农科院育成自主知识产权优质良种水稻(南粳46)、玉米(苏科花糯)品种,轮作豆科作物和牧草。采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施用有机肥料(有机肥、沼液、沼渣),减少化学使用量,使用生物农药和农业生物防治病虫害,生产优质特色农产品。
3.1.2有机设施蔬菜种植区
总面积13.34km2左右,按照有机蔬菜的生产要求,采用蔬菜连栋大棚、单体大棚、防虫网棚设施栽培,采用膜下滴灌节水管理技术,有机肥施用技术,黄板诱蚜、灯光诱集等物理防治及植物药剂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备有喷滴灌系统,施肥以沼液为主,并建立了有机蔬菜全程质量监控可追溯体系技术体系。
3.1.3经济果树区
充分利用坡地,种植桃树、梨树,发展优质桃、梨品种,提高土地附加值。肥料使用有机肥产有机肥料和沼气工程产沼液沼渣。
3.2养殖业
集成规模养殖场建筑设计技术,规模养殖技术、生态健康养殖技术;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尿排污管理管道,集中处理家畜粪便。优化布局繁殖区、保育区、育肥区及生活区,各区间设置隔离带。
3.2.1原种猪场
占地面积约133300m2,建筑面积约23000m2,建有猪舍自动加温系统和自动通风湿帘降温系统,配有10套种猪选育自动测定系统。饲养的品种苏钟猪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在“七五”“八五”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基础历时二十余年系统选育而成。现有基础母猪500多头,年出栏种、仔、肥猪近万头。
3.2.2羊场
羊场按照规模化养殖的标准设计,突出了低成本和高效率理念,为国内流的创新性设计。主要饲养品种为波杂羊。占地面积40000m2,建有繁殖母羊舍、羔羊哺育舍、育肥羊舍。总建筑面积8500m2,配套综合用房325m2、草料场1000m2和饲料库400m2、青贮池7500m3,污水处理池50m3。现年饲养量3000~5000头。
3.2.3兔场
主要饲养品种为美系獭兔和新西兰肉兔,占地5.2km2,总笼位12144个,其中控温控湿全封闭繁殖兔舍2栋(3312个笼位)、产业化养殖示范兔舍7栋(8832个笼位),年出栏獭兔1.5万只。
3.3加工业
总建筑面积4990m2,其中加工车间2990m2,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即食玉米软罐头生产线,另一条是速冻玉米棒、速冻蚕豆等速冻产品生产线;储藏保鲜库2000m2,包括高低温库各400t、气调库400t、实验库12间、日产5t速冻库2间。种植业产出的初级农产品直接进入加工中心加工和贮藏,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延长了产业链,通过贮藏可避免农产品集中上市,实现优质农产品的均衡上市。
4 种养循环节点建设
循环农业中最核心的步骤就是做到农业废弃物的再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农业生产中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做到节本增效。因此,在基地循环农业过程中最重要的设施就是农业废弃物处理中心,主要是三个基础设施:沼气工程、堆肥场和青贮池。
4.1沼气工程
沼气池主要与万头原种猪场配套,沼气工程占地3000m2,按功能划分为粪污发酵处理区、沼气净化和储存区两大部分,包括调浆沉淀池、计量加热池、厌氧发酵罐(CSTR和USR反应器各1座)、沼气净化机房、沼气贮柜、一级沉淀池、二级沉淀池、脱硫塔、100kW发电机组、控制室等。厌氧发酵装置包括400m3的全混式厌氧发酵(CSTR)和升流式污泥床(USR)反应器各1个,日处理动物粪尿能力70t,可以完全接纳基地养殖场全部的粪尿处理;夏季日产沼气1000m3,冬季日产沼气600m2。配套装机容量为100kW的沼气发电机组,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过脱水、脱硫并通过增压后,可以稳定燃烧发电;同时建有5000m无堵塞管道沼液输送系统,连通了厌氧反应器和田间地头,途中设置增压泵增压以实现沼液的顺利输送。为耦合作物需肥的季节性和反应器沼液排放的连续性,田间还设置了30个容积为90m3的沼液储存池,以保证连续排放的沼液得到消纳。在设施大棚中,沼液输送的管道统与滴灌系统连通。
4.2堆肥场
内设堆肥发酵车间、厌氧发酵、菌种扩繁、二次加工、肥料加工等车间,年处理废弃物能力为5000t,采用钢结构墙体和保温砌块砌筑,屋面采用双层聚苯泡沫夹芯彩板,建筑保温隔热性能满足当地防寒防暑的要求,并有地面防渗漏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源的污染。采用槽式动态连续发酵工艺,对水分含量相对较低的干清猪粪、羊粪、兔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达到无害化标准并腐熟后,生产有机肥料。不能饲料化利用的秸秆、农产品加工废弃物进行粉(切)碎沤肥。
4.3青贮池
2000m3秸杆青、微贮设施,作为秸杆资源化再利用纽带,“种、养、加”衔接配套系统。年可处理1000t玉米秸秆,山芋藤、花生藤,不但处理自产种植的秸杆,而且收购周边农户种植的秸杆,可作为5000只羊的粗饲料。
5 种养加循环利用及成效
养殖场采用干清粪技术收集粪便,每天收集的干粪运送到堆肥场,发酵无害化处理后进入大田,种植玉米、花生、蔬菜等优质农产品,果实加工成有机、绿色、无公害等食品;少量的粪尿进入沼气池,经过沼气发酵装置,产生沼气、沼液和电能,沼气、电能通过线路输送给养殖区、饲料加工厂和农产品加工中心使用。沼液作为优良的有机肥通过沼液输送管道输送到种植区,用于农作物的灌溉、施肥;种植区和加工中心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废弃物经过秸秆青、微贮设备的处理成为羊、兔等草食动物的优质青粗饲料,实现了种养加无缝链接和循环利用。
“种-养(沼、肥)-加”一体化循环农业系统模式,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检验,效果明显。采用秸秆青贮、微贮技术,对秸秆进行饲料化,每年利用秸秆约2300t。年产生沼气约2.6万m3,发电约5万kw/h,处理粪便约2500t,年生产商品有机肥1000t,并产生沼液6000m3,减少了资源的投入,提高了经济效益。
该模式实现了规模种植、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有效解决了秸秆焚烧对大气、粪便对环境、水体的污染问题,还为养殖环节提供清洁的能源和优质饲料来源,减少了种植生产中农药和化肥成本投入,实现粮食果蔬的绿色、有机、无公害生产,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生产的生态、环保、零排放的目标。有利于节约利用资源,减少秸杆焚烧,保护环境,增加农民收入。该模式改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推动了农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随着社区责任投资日渐成为责任投资的一股主流力量,企业对社区发展的关注度也逐渐提升。来自社区的、对废弃物处理问题的质疑甚至声讨,使企业压力倍增。废弃物的处理逐渐成为了企业关注的重要议题。
企业仍需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
目前,欧洲的废弃物处理主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废弃物收集、回收、焚烧和处置服务。废弃物收集服务包括混合废弃物、单组分或特定废弃物的收集。废弃物回收服务包括直接分类、再利用、转售,以及更先进的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废弃物焚烧服务包括有能量回收和没有能量回收的所有类型废弃物焚化服务,特别是涵盖了工业废弃物在水泥窑中的焚烧过程。废弃物处置服务主要是针对最后堆填区的废弃物,即已预处理的废弃物和直接运送到堆填区的废弃物。
欧洲社会责任投资论坛(Eurosif)与法国《世界报》共同发起一项调查,希望了解在6个行业中领先的24家大公司如何解决废弃物问题,因为这24家公司每年制造的废弃物总量数额巨大。其中包括雀巢、联合利华、达能、麦德龙、特速购、强生、飞利浦、诺基亚、大众、雷诺等在内的6个行业的领先企业。
通过此次调查发现,上述企业在废弃物治理上都有所重视,并且在废弃物记录和治理上的投入逐年增加。但在废弃物回收与循环利用上还有待加强。
目前,欧洲已经严格规定废弃物再生利用指标。到2020年,欧盟50%的城市生活垃圾和70%的建筑垃圾必须被回收利用,废弃物填埋比例必须进一步降低。到2025年,填埋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板、玻璃、木料、塑料、纺织物和金属等)将是非法的。
欧洲废弃物立法领先但存在争议
在废弃物处理立法方面,欧洲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关于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规早在1975年就已出台,随后还初步确立了分层次处理废弃物的体系,有关废弃物处理的规定也分门别类地予以细化:《危险排放物》(1991),《包装》(1994),《焚化》(2000),《废弃车辆》(2000),《电子废件》(2003)。
然而,以细化后的法规代替1975年设立的法规的想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甚至引来生态学家和一些欧盟国家的不满。因为这样的细化并不能覆盖所有废弃物的范围。这样,一些企业便会“有空可钻”,将法规中的“废弃物”的定义狭隘化。
当然,即使身处一个领域的企业,在废弃物的处理办法上也会大相径庭。安永会计咨询公司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负责人Eric Duvaud则认为,现阶段企业在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上仍然面临一些认识上的困境,比如同样的生产废弃物在不用时期被给予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随着时代和科技的进步,一类生产废弃物是否还应归纳到“废弃物”的行列就值得商榷。这样的矛盾导致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写得不尽人意的企业反而能开展一些不错的废弃物整治措施,它们以最简单的归类方法却能实事求是地认定自己所制造的废弃物数量。
对一个企业而言,从生产源头就控制废弃物的排放是最经济、最有益的履责手段。Prorecyclage是一个独立于“经济预测与信息办公室(BIPE)”的多行业协会,2004年报告,希望建立类似于地理区域化的组织,引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进行“量化”生产,从而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然而这样的计划又一次成为“空梦”。为了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依然运用无法“量化”的流水作业,例如雷诺车的生产线在规划时至少可以投入使用10年,在这10年间,“量化”生产不可能得以实现。
大型企业责任重大 中小企业不容忽视
对于承担废弃物减排的责任,法国环境与能源署(Agence de l’environnement et de la maitrise de l’énergie)废弃物管理部门负责人Marc Cheverry认为,大型企业应当在废弃物减排及循环经济发展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因为它们是经济发展的旗帜,能够为废弃物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定下基调。
对于这些大企业而言,已经有足够多的理由促使它们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排放,但这些措施的采取一开始并非企业自愿,促使他们迈开这一步的最初动力还是欧洲关于废弃物处理相关法规的约束。
最初,这些大企业将数量巨大的废弃物直接倾倒或焚烧,后来关于仓储和倾倒废弃物的法规使这些大企业改变了以往的一贯做法。在欧洲,倾倒废弃物的花费由5年前的10――20欧元每吨上涨到目前的60欧元每吨。而危险废弃物的倾倒花费则由100欧元每吨上涨到1000欧元每吨。
正是由于这样,大企业们开始对废弃物进行仔细地分类,对危险废弃物的认定尤其小心。对于废弃物焚烧,他们同样报以谨慎而小心的态度,更乐于花高价采用过滤焚化炉装置而非普通锅炉。这些行为的改变不仅仅受限于政府的法规,现在则更多的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从而自觉自愿地减少废弃物排放,并进行广泛的循环利用。
除了来自外部的压力。近年来企业对废弃物问题逐渐重视还有一个内在原因,那就是国际原材料价格的暴涨。降低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成为企业自身追求利润的一种途径。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上可利用二级原材料的价格暴涨也使企业看到在废弃物回收利用上的有利可图。
而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废弃物减排问题也不能忽视。据Marc Cheverry介绍,在法国,环境与能源署会优先对中小企业进行减排宣传教育,还会帮助它们分析废弃物排放相关数据,并对废弃物减排提供意见与方案。针对一些重点企业,法国环境与能源署开展了一项“减少10%废弃物”的活动,有50%的参与企业达到了这一目标,并且通过回收利用使这些企业增加了20%的营业利润。
循环利用市场广阔 欧洲企业面临挑战
上世界90年代,欧洲的废弃物处理法规采取了更加广泛的责任原则,即企业所需承担的废弃物不仅仅产生于生产过程,企业还需承担产品使用周期结束后,由产品变成的废弃物的处理。例如电池生产厂商需要定期将使用后的废弃电池收集起来集中处理。这样,一个产品的生产成本中自然就包含了废弃物处理成本。
根据这样的流程,企业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制。包括生态设计、减少物资流程、节能减排以及物资回收与循环利用。通常情况下,在物资的回收上,企业更加倾向于寻求外包合作。
Marc Cheverry介绍说,法国环境与能源署接下来还将修订与完善相关废弃物处理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力度,加大辐射范围,但不会对重要政策进行调整。这样的作法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企业需要加大废弃物处理上的科技投入,但是长远来看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
根据法国一家研究机构的《世界废弃物研究报告》显示,挪威、瑞士和欧盟15个老成员国的城市废弃物处理市场价值已经高达300亿欧元,无害工业废弃物处理市场价值达365亿欧元。
在越来越多城市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的时候,建筑垃圾处理却远远滞后,似乎处于被遗忘的角落。据广州市城管委统计,目前广州的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为4000万吨,珠三角每天产生的建筑垃圾则超过7万吨,到2020年,我国至少新产生建筑垃圾50亿吨。
事实上,建筑垃圾几乎是可以100%回收利用,是制成混凝土、建筑用砖等再生产品的原料。然而,目前国内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率非常低,最常用的处理手段是置之不理、非法倾倒等,造成了不少城市面临建筑垃圾围城的局面。在党的十明确提出“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新要求下,建筑垃圾处理亟需破题。
每年4亿吨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仅5%
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土地,偷排建筑垃圾堵塞河道、甚至污染水源……近年来,建筑垃圾处理不当带来的弊端频频被曝光,建筑垃圾围城已非危言耸听。
据气候组织和《南方都市报》近日联合的《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报告》――每堆放1万吨建筑废弃物约需0.067万平方米的土地,而建筑废弃物中的废弃砂浆和废弃混凝土中含有大量水化硅酸钙和氢氧化钙,废弃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离子,废弃金属料中含有大量金属离子,这些都会随着雨水的冲刷,进入地下水和土壤导致污染。硫酸根离子还会转化成硫化氢挥发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
以广州为例,建筑废弃物占了城市垃圾的1/4。据广州市城管委统计,2012年广州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已达到2400万立方米,然而广州现有的5座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总消纳量为1934万立方米。可见,广州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能力与产生量有明显差距。
广州目前处理建筑废弃物的方式是填埋。去年以来,广州市市长陈建华多次指出,包括建筑废弃物在内的城市固体废弃物都是“城市矿产”,应综合利用,填埋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没有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充分利用。广州的困惑也是珠三角乃至广东不少城市的共性。目前,国内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尚处在探索阶段,资源化率仅为5%。而在很多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已经高达95%。
“建筑垃圾是一种可再生利用的资源,经过科学的回收、拆分、筛选、冶炼完全可以变废为宝还原其原始性能,作为再生原料重复使用”,从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业内人士表示,像各种类型的砖、砂石、道路的基础层和水稳层材料,都可以由建筑垃圾再生而成。
城市矿产资源专家、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研究会研究员祝小波认为,建筑垃圾基本上是铺开的,至少百分之九十都能再回收利用。而且建筑垃圾的分类比较简单,通过一些设备破碎就好。“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筑垃圾处理的前景甚至要比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景好。”
处理千吨垃圾每天可制砖30万块
为解决建筑垃圾围城的问题,广州市政府出台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并以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为试点开展工作,探索城市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途径,在广州市建委、城管委、金融城办公室、市土发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协调下,去年开始广州市城投环境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环能建宝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对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开展了试点工作。
建筑垃圾如何变废为宝?近日笔者来到上述试点现场一探究竟。笔者在现场看到,几千平方米的区域堆满了数米高的建筑“残骸”,“残骸”边上一台长形机器伸开几条传送臂正在高速运转。每个传送臂的末端,均在分类不断吐出颜色不一、颗粒粗细不同的土堆,形成一座座“小山”。
现场工作人员介绍,这台机器是移动式建筑垃圾破碎分筛生产设备,可以将建筑垃圾粉碎再利用,以制造出多种一级“再生产品”,例如石砖粉,粗骨料、细骨料以及混凝土再生材料等。这也是下一步再生产品,如空心砖、实心砖的前期必备原料。
在场地另一侧,一台体积较小的机器更为“神奇”。大机器生成的砖粉,被运到这个小个子机器来制砖。混合砖粉和混凝土等原材料进入这个机器内部之后,再注入水泥等加固压制就能成砖了,整个压制砖块的过程大约十几秒,随后通过输送带传到机器后端。广州环能建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彬介绍,机器每次可压制约40块高性能实心砖,常温情况下放置5天左右时间进行保养后就能使用。
在整个示范项目中,移动式破碎处理生产线处理能力为100吨/小时,满负荷每天可以处理1000吨建筑垃圾。而制砖机一天可制8万块砖,按0.3元/块左右的市场价计算,每台机每天产值就有2.4万元。
数千亿处理市场面临垃圾难收局面
在高彬等业内人士看来,“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是个功在当代、利国利民的行业,其公益性大过经济性,但对处理企业来说,建筑垃圾来源与处理成本是个问题,再生产品的销路也需要进一步打通,“变废为宝”之路仍需不断攻坚克难。
“建筑垃圾的来源要充足,才能保证机器有足够的原材料进行循环利用再生产品,维持企业正常运作。”高彬指出,目前拆迁、清运、处理往往分属不同的企业。管理分散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封闭的垃圾处理链,无法真正实现垃圾的分类、集中堆放、分类处理、再生利用。
广州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将其运输到定点消纳场的成本并不低。一般运输是按照距离计算运费,普遍要两三百元一车,距离远的还要更贵。建筑垃圾送填埋等处理也要收费,所以不少拆迁企业为节省运输费用,对建筑垃圾的处理要么就近堆放,要么选择非法倾倒进江河和填埋。这造成了建筑垃圾“双失”的局面――倾倒后使环境遭到破坏,相关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得不到“原材料”。
与生活垃圾一样,建筑垃圾的分类也有讲究。上游拆迁企业若没有对建筑材料进行分类,后期分类的工作便留给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从时间与处理过程来看,无疑给后期增加了难度。”高彬说,“如果建筑垃圾处理公司能参与拆迁项目的上游工作,直接参与建筑体拆迁或与拆迁公司合作,在对建筑体实施拆除过程中就按钢筋、玻璃、铝材、塑料、胶皮、木料、水泥混凝土、砖渣等提前做好分类,会大大降低后期分捡的难度,同时可以确保再生产品的质量。”
有专家建议,建筑垃圾就地处理成建材或建材原料使用,能节省两次物料的运输费、建筑垃圾处理费,还能减少原需要购买建材或建材辅料的费用。“这种做法,将有效减少城市垃圾处理的负担,延长建筑垃圾处理厂的寿命,降低从建筑工地外运输建材的总量,减少对地球泥土、山沙、河沙的索取,减少运输车辆废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打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
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研究课题。发达国家大多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之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努力,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已经高达95%甚至100%,建筑垃圾甚至造就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此背景下,有广州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提出打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的构想。在建筑垃圾产业化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管理模式,根据一个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分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拆除阶段,用不同的技术手段来分解、处理和回收利用好该项目可能产生的全部建筑垃圾。
产业链的概念也得到了祝小波等专家的认同,他表示,短距离的产业链是生产建筑用砖等再生原料,长期链条可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的生产,比如破碎筛分机等。“在技术改良上,可以往生产高档产品的方向突破,比如英国的装饰砖,非常漂亮,可以做家中的装饰内墙,这样产品的产值就很高了。”
此外,建筑垃圾里面还有一些灰浆,粉末,“后期通过加入一些添加物,就可以生产出建筑系统里一整套东西了。所以发展的前景还是非常有优势,尤其是在中国这种高速发展的国家。”
在末端产品的推广上,高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订相关的产业政策与再生产品的标准,明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缴纳处理费的统一标准,推广建设单位按比例使用合格的再生材料,形成可持续的产业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