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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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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第1篇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概念分析

对于大学生校外兼职在我国目前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校外兼职既不同于学校内的勤工助学,也不同于学校组织的实习,而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招聘广告、亲友介绍、网络信息、中介公司等途径获得校外工作机会,利用课余时间,例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从事兼职工作,并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活动。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地位分析

目前,校外兼职大学生在法规上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首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做出明确定义,而是以列举和排除的方法规定了适用与不适用劳动法主体,但兼职大学生并没有在列举和排除的情形之中。其次,我国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受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将不在学校领导下私自外出兼职的行为排除在学校的保护之外。除此之外,校外兼职大学生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者资格,学术界、司法界尚未达成共识。由于兼职大学生尴尬的法律地位,使得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收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的法律问题

1.校外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定性模糊

校外兼职大学生是不是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论界观点不一。一方认为,从年龄、健康状况、智力、行为自由等因素考虑,大学生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这里说的是不视为就业,并不将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主体之外,因此,兼职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另一方认为,兼职大学生权益保障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在外兼职与在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组织实习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者范畴。

2.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的性质不确定

大学生校外兼职究竟属于哪种性质的行为,理论界存在许多不同说法。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劳动者与用工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都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据此大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就己经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大学生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相似普遍以小时计酬,工作时间较短,较为灵活,一般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大部分属于非全日制劳动。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利用课余时间的一种勤工俭学行为,雇主在这种较为灵活的用工过程中不便长期承担较为固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大学生兼职可算做劳务关系。

3.大学生校外劳动权益保障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规范,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主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并未覆盖所有的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大学生部分劳动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例如,大学生在兼职工作时受到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的规定,兼职大学生不在其范围之列,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赔偿,雇主也常利用这一漏洞侵害兼职大学生利益。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维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1.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虽然己经成年,但心理尚未成熟,社会阅历较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防范意识不足,在校外兼职这个具有较高的风险的环境中,容易受到欺骗或引诱,因此,其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并且兼职大学生在遭受侵权后往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很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使得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使得社会上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现象更加猖撅。

2.救济途径不畅

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对于兼职大学生只能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劳动权益,而一般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并且,在采取诉讼的方式时,起诉过程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难以收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对收集证据的主体界定不明,另一方面,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较为有限,没有法律依据来保障收集证据的权利。

3.学校对大学生兼职缺乏关注,引导不够

有些老师提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些老师则认为兼职工作会大量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并不值得提倡,对大学生兼职的关注不够。学校总体上在大学生兼职问题上缺少了引导和管理,没有设置相关的课程和指导教育,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渠道。这些都使得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时,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容易上当受骗。

4.政府监督职能缺乏实效

政府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兼职大学生作为我国的一大弱势群体,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对于非法中介和用工者的不法作为,监察部门没有进行监管而是表现出不作为或者弱作为,这些使得兼职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保护。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1.确定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现象时常发生,用工者拖欠兼职大学生工资、延长工时、扣押学生证件、违法收取押金等屡见不鲜,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保护的缺失。保障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承认兼职大学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地位。

2.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通过司法解释为兼职大学生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大学生校外兼职,制定或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制度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工作时间和薪酬、保险制度、救济方式等方面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构建良好的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为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学校对大学生兼职指导

1.加强与兼职有关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社会阅历少、经验不足,为了使大学生能从容面对兼职中的各种问题和有效维护其权益,学校应对大学生进行防范意识教育,使其更为全面的了解兼职相关问题。并提醒大学生应该对用人者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了解其诚信情况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2.设立校外兼职指导与咨询机构对兼职大学生进行指导教育和咨询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校外兼职指导机构,负责管理和帮助校外兼职的学生,及时掌握学生的兼职情况,为其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校外兼职指导机构可以主动联系需要兼职的可靠企业单位,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兼职信息,为学生兼职提供更好地信息平台。

(三)强化政府对兼职市场的治理与规范

1.加强对公司企业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兼职企业或个体户的监管力度,根据地方情况确定兼职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保障执行,对于存在无故拖延工作时间,拖欠或克扣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安排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明显有害于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情况时,对其给予严厉的处罚。

2.加强对非法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

许多大学生寻找兼职工作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但非法中介机构损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不但会给大学生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级机构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中介机构,一旦发现立即进行严厉打击。完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考察中介机构从业资格,控制中介服务证照的颁发,净化大学生兼职社会环境。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第2篇

社会实践在我国高等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学生参加社会生活的一条主要途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产学研结合,进一步优化配置了人力资源,成为传播先进生产力、传播先进文化和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力量,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大学生社会实践机制———以某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2.1调查情况统计

为体现调查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本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调查研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以某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将大学生划分成不同的群体,包括旅游类在内的各大专业,然后在每一个群体中随机抽样调查。在本次调查中,一共抽选了1500名调查对象。

2.2大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及形式

通过调查探究,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以及内容主要集中在社会服务方面,大学生利用自己的时间参与到为社会服务上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能量,传递社会的温暖。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有:服务咨询的185人,占14.2%,教育的385人,占29.6%,从事体力劳动的412人,占31.6%,进行发明创造的36人,占2.8%,从事服务经营的156人,占12%,做导游服务的72人,占5.5%,其他方面的56人,占4.3%。从某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的比例可以看出,这些大学生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是比较积极的,其中参加的服务活动主要形式是以体力劳动和教育服务为主。而智力型服务形式也有较大的参与度。

2.3大学生实践基地建设情况

某职业技术学院当前面临的问题就是实践基地不足,利用率不高,并且存在相当的重复性,使得社会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学院在建设校外实践基地过程中,需要认真规划,地址选择合理得当,与本校的特色相适应,争取让每一个学生都有社会实践的机会。另外,某职业技术学院在建设实践基地的同时,考虑到了大学生德育等全面素质的提升和建设。例如旅游管理专业,很好地将学生专业、德育等素质融合到校外实践基地,同时一些校外实训基地的建立,能够很好地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就业实习的地方。不仅发挥了学生的专业素质,也达到了学生社会实践的目的和作用。

3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效机制的策略

3.1创新社会实践的形式和内容

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往往缺乏一定的创新性,仅仅局限于实践的横向发展,而缺乏纵向的深入。因此高校需要经过不断的革新,将空泛的实践主体丰富化,将单一的形式多元化,将无趣的知识专业化,将陈旧的内容时效化。让学生学有所用,时刻把握未来的趋势和方向。结合自我特色,让大学生实践活动朝着思想认识提高、智力提升和社会化能力全面加强的方向高层次发展。

3.2规范社会实践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的机制要具有一定的激发性和公平性,更能调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将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有效地结合起来,将实践活动具体的内容和效果记录和积累下来,形成一种总结。另外,实践活动的要求可以学时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成果。实践活动的成果展示可以是报告或者论文等形式,将自己的所学所感所悟形成书面文字,成为评价的客观标准和要素。

3.3开拓实践基地,整合有效资源

高校在开拓校外实践基地时,寻求长期合作,双方共赢,达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长效性,并为大学生将来的就业以及实习做好充分准备。这就要求高校和实践基地搞好联系和合作,主动了解和解决单位的难题,实现资源的共享。将单位和高校资源有效地整合在一起,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和场地,实现三方受益。

3.4重视社会实践管理

为了让大学生能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实效与长效性,有必要对社会实践进行管理,第一,要对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以便为其顺利开展提供便利与保障;第二,在学校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构建一个协调机制,努力使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小化,不断让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第三,要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保障机制,强化安全知识与教育,培养他们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要建立其安全保护网络,以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能够顺利开展。

4结论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法律性质;劳动关系;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唐其宝,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硕士,江苏 徐州 221116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099―04

广州三家“洋快餐”以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向兼职大学生发放报酬的新闻,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否受劳动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大学生校外兼职究竟是何种性质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基准法的制约?肯德基、麦当劳等以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向兼职在校大学生支付报酬的行为是否违法?校外兼职大学生到底应享有哪些权益?有关企业、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对该问题的看法不一,社会各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巨大分歧。随着大学生校外兼职现象越来越多,对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是一个亟待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校外兼职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首先需要界定在校大学生能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学者认为,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整保护范围内。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校园内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呢?我们知道,通常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能力权利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依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年龄、健康、智力状况以及行为自由等因素。世界各国都普遍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只有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才受法律上的限制。只要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就应视作劳动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就应该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已达到18周岁,已经超过法定就业年龄(事实上,我国对超过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法律还有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只要大学生不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就可以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而且高等学校还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法律没有对大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只不过由于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因为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在校大学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可以参加全日制的劳动,仅在假期及课余时间才可以从事一些兼职工作。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反过来说,对于已经成年的正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大学生,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已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已经没有要求父母必须付给抚养费的法定权利。每个人都有靠劳动谋生的权利。而大学生要生存,也就必须有作为劳动者资格、靠劳动谋取生存的权利。从法律上分析,凡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任何一个人,不管是大学生还是非大学生,只要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参加了劳动,又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参加劳动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只要在校大学生的年龄达到16周岁,又是在不影响学业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当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参加的社会劳动并不一定都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佣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兼职不是劳动关系,学生勤工俭学产生的社会关系,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在讨论兼职大学生是否应当享受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二者的区别: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都源于一种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需要外部力量的帮助对抗强势的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因此,国家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在某些方面给予劳动者以事先的特殊保护,以尽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尽可能地在实质上向双方地位平等靠拢。

劳动法除了允许雇主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外,同时又对劳动关系作出许多必须由雇主严格遵循而不容其自主选择或与劳动者协议变通的规定,如最低就业年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劳动基准和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遵守劳动基准,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且也是对国家的义务。雇主若不遵守劳动基准,有关劳动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而劳务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靠双方的约定,劳务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需要承担这些法定义务。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规定,如果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企业不需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有些学者因此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校大学生以学业为主,并不是独立的劳动个体,不能加入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所以,法律不能把大学生兼职作为劳动关系,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笔者认为,该观点和想法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经不适应我国已经迅速发展变化了的实际劳动关系状况,也不利于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用工主要是靠行政安排,职工就是单位的人。就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者)也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一个劳动者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上班,不存在兼职这些特殊的劳动关系形式。因此,当时的劳动法也就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劳动关系也处于转型状态,既留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烙印”,又新生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劳动关系因素。事实上,我国尚存在诸多就业形式,除了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形式。

近年来,为了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等市场变化的需要,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还新生了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等新型劳动关系。2003年,劳动部颁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这个规定并没有把打工的大学生排除在外,打工的大学生是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设专章对该两种新的劳动关系进行规定。因此,如果还固守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而否认兼职者的劳动法律关系显然是不合时代要求的,也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最初在西方国家,劳动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作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存在的劳动关系只是纯粹的私法关系,其调整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劳动法作为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是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要宗旨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要将劳动关系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设立劳动法律部门加以调整的原因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资双方的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需要对劳动者加以倾斜性保护。而事实上,在实际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大学生比起一般的劳动者更为弱势,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

但是,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具体考察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可一概而论。首先应该考虑大学生兼职时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果存在这样的关系就应该是劳动关系,应该受劳动法的保护;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和兼职大学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兼职大学生只是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样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而仅仅是劳务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只能根据相互间所签订的协议来确定了,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限制。按照这样的标准,一些同学在商家领取一些材料回到学校做一些诸如“十字绣”之类的手工活,或是领取一些材料回到学校做一些校对、笔译之类的工作应该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而有些大学生在麦当劳、肯德基等诸如此类的餐厅做服务员,就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应该受劳动法保护。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校外兼职绝大多数都是属于后一种,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能回避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在内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有学者认为,学生的本职是学习。在学习之外再去兼一份工作,这种兼职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兼职,既不属于全日制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工。他们认为,勤工助学大学生的报酬不仅不能适用全日制的最低工资,也不能适用非全日制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希望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合理性,从自身的道德责任的角度,从完善自我的角度,能够给社会一个表率,能够给勤工助学的大学生一个比较好的待遇。我们认为,那些认为兼职大学生权益不应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而寄希望于以追求最大利润的用人单位良知的想法,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这种想法和做法也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我们希望今后能有更高层级的法律规定来明确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性质,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尽管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劳动关系,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地方。

1.大学生兼职不应该约定试用期。针对很多用人单位通过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对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的大学生规定试用期的。

2.大学生兼职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大学生在进行勤工俭学的时候,如果属于全日制工作的,就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如果属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就按照非全日制工资标准来计算。另外,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

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必须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大学生校外兼职时要应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需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无证据证明。

除了这些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外,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还有许多适用于所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其中有些劳动者权益容易被大学生们忽视,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兼职大学生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还有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掌控劳动者的目的。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却不聘用大学生,甚至逃之夭夭,借此牟利。针对这些危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一定要敢于拒绝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行为,以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大学生 暑期社会实践 青少年校外艺术教育 结合点

教思政[2012]1号文件中指出,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1]。

笔者长期从事大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从2007年开始,连续6年组织协调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等艺术院校大学生“三下乡”志愿者赴富平、岐山、旬阳、合阳、山阳等农村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开展义务支教试验点活动,在这些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立了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基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全国也是首先尝试,得到了教育部、教育厅相关领导的肯定。

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5%以上的中小学校、75%的中小学生在农村。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艺术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水平、师资建设等各方面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农村的艺术教育甚至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严重阻碍了农村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2]。

艺术教育师资不足,是我国农村存在的普遍问题[3]。校外活动中心的教师大都是教育专业毕业,甚至是自学成才,没有经过严格的艺术科班训练。教育厅虽然每年都对教师进行短期培训,但专业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家长没有认识到艺术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起到的作用,对孩子学习艺术积极性不高,送孩子来学习无非是花钱上高级“托儿所”。

艺术院校的大学生经过多年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功底,掌握最新的艺术信息,他们活泼开朗,情感丰富,喜欢展示自我,而且艺术教育的特有思维方式和教学方式也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但是,他们普遍存在重视专业技能的学习提高,而不太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以及社会现实问题,长期的个体技能训练,也致使他们集体观念弱化,社会责任感缺乏。

实践的探索

每年暑期临近之时,参与试验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并上报教育厅所需师资种类和人数,高校也根据所需师资情况,对踊跃报名的大学生进行政治素质、专业技术水平的考核,对选的优秀志愿者进行系统的教学培训。

青少年活动中心将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青少年校外艺术教育的结合作为暑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专门成立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周密部署,确保大学生实践活动与青少年校外艺术教育结合的实验能卓有成效。

大学生一到当地,就迅速掌握每一个孩子的基础水平,制订详细的计划,为他们开设二胡、古筝、琵琶、舞蹈、儿童画、书法等课程。每天晚上支教的学生和活动中心的老师都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办法。

从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同学的调研报告和总结中,可以看出他们的思考与收获。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刚开始教学时,处理问题常不讲求方法,面对烦琐的工作、调皮好动的学生,我只会埋怨学生不听话。但是,通过几天工作的磨炼,我改变了自己,从内心深处感悟到:一个善意的眼神、一个信任的手势、一段充满爱意的评语,远远胜过大声的斥责。在十几天里,通过教学,我深深认识到了多方积累知识的重要性和实践的重要性。

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当地老师的教学方法和知识水平有一定的局限。活动中心管乐团的指导老师是学音乐教育出身,没有经过专业管乐的培训。比如:长笛本身调式应该是C大调,可是为了能和其他乐器演奏曲目相配合,指导教师就教学生降B调的指法,以至于学生以为长笛就是降B调的乐器。我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并耐心给学生讲解,在黑板上抄写了C调的指法,看到每个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我觉得很开心也很欣慰。

旬阳青少年活动中心在总结中写道:看着孩子们在舞台上跃动的身影,欣赏着那近于娴熟的乐器演奏,家长们哪能想到这其中洒下了志愿者们多少辛劳的汗水——他们头顶似火的骄阳,每日往返好几里路,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他们以自己实际的行动使青春得到升华,用火热的激情为山区的孩子们奉献着拳拳爱心。志愿者们亲近孩子,孩子们更依恋这些大朋友——这些艺术殿堂的领路人。虽然只相处了短短的十多天,却使他们受益匪浅,既领略到音乐、舞蹈那博大的艺术魅力,又懂得了艺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总结

通过6年来对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相结合的探索,笔者认为:

一、增强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了艺术院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推进了我省青少年校外艺术教育工作。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期望艺术院校能每年安排对口支教活动,弥补中心师资力量的不足,努力实现基地活动常规化、常态化、科学化。

三、我省高校众多,人力资源丰富,每年都有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建议由教育厅统筹协调,艺术类院校选派优秀学生,青少年活动中心提供实践场地的模式,可进一步把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与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的结合逐步扩大到全省的各个地县。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R].教思政[2012]1号.

大学生校外劳动实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道德素质建设,实践,外化

大学生道德素质的提升需要完成两次转化,即“治道”内化与实践外化。所谓“实践外化”,是在教育者的帮助和促进下,大学生通过参加实践活动,把自身已经形成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自主地转化为外在行为的教育活动。“实践外化”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经环节,是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大学生内在道德品质和外在行为素养的主要途径。其组织实施的基本思想,是要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注重大学生道德素质提升的实践过程,强化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在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实践中优化大学生的道德素养。

一、 理念:“知行合一・砺炼升华”辩证立德

高校的教育理念决定大学生道德教育的实效,科学的理念能够客观地反映事物的发展规律,对教育实践活动和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发展具有正确的指向和导引作用。道德教育应当秉承知行合一的理念,“道德是一种精神,它的特殊性就存在于实践性。”[ ]大学生道德素质建设“实践外化”的实施,也必须坚持知行合一的教育理念,广辟多种社会实践教育途径,使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在实践砺炼中得以升华。

(一)知行合一:主观思想的客观价值

知行观是中国哲学和教育学的核心思想之一,其本质就是知行合一。历代思想家围绕知与行的相互关系展开过深刻的讨论,有的主张知先行后,有的认为行先知后,有的以知为本,有的以行为重,有的讲知行合一,有的讲知行兼举。纵观其共性,都是认为知行双方不可分离,知行是合一的。美国教育家也认为,人知恶必不作恶,知善必行善,[ ]同样赞成知行的统一性。

知行合一就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就是大学生道德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在大学生道德教育中的贯彻落实。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我国道德教育的优良传统,“力行近乎仁”[ ],“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 ],“口能言之,身能行之”[ ]。大学生道德教育要继承和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坚持知行合一,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走向社会,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道德修养中既注重理论学习,注重提高道德认知水平,又注重实践锻炼,注重能力的培养和发展。

实践外化是衡量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道德素质的形成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表现在行动上。作为一个完整的道德教育过程,是一个从传授知识、形成正确的认识开始,知、情、意、信、行诸方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过程。因此,高校道德教育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坚持知行合一的原则,通过实践把习得的道德理论内化、升华,再通过实践将其外化为自觉的行为,充分展现主观思想的客观价值,不断发展自身的健全品格。

(二)砺炼升华:内在修养的外在彰显

中国儒家的传统教育观认为,内在的修养只有外化为实践活动才有意义,人人都应该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与作为。备受传统推崇的“言教不如身教”,更是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实践的作用。“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 ]284,实践是最好的老师,最生动的课堂,既是检验道德教育效果的根本标准,更是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实践外化既是大学生自身能力形成和提高的重要环节,更是大学生砺炼思想、升华品质的重要渠道。大学生要健康成长,不仅要学习书本知识,而且要向社会实践学习,自觉投身于火热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去。洛克认为,在各种教育方法中,实践是“最简单、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 ]。大学生通过实践砺炼,接触社会、了解国情,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提高道德觉悟。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通过做公正的事成为公正的人,通过节制成为节制的人,通过做事勇敢成为勇敢的人”[ ],大学生通过实践砺炼,加深道德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正确地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完善自我,升华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彰显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养。

知行合一重在将知付诸于行,以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追求指引实践的方向,在实践中彰显个人的内在修养。砺炼升华重在以行促知,通过实践锻炼,提升个人的道德素质。“知行合一・砺炼升华”的理念,既强调实践外化在大学生道德品质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又强调实践外化对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功能作用,是相辅相成、辩证立德的有机统一。

二、 途径:“校内为基・校外拓展”协同互动

曾经指出:“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6]139大学生道德素质建设“实践外化”途径的探讨和运用,就是为了解决“船或桥”的问题。国外的道德教育不但要求教育者直接而理智地传授社会的道德准则,而且还特别注意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使受教育者在潜移默化当中认同其所接受的教育。[ ]“实践外化”要受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制约,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地拓展与更新,具有动态发展的性能。大学生“实践外化”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其形式的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军训、社会调查、参观考察、志愿者活动、专业实习和生产劳动、科学研究与科技竞赛、勤工俭学等七大类[ ]180,有的将其分为课程学习中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园内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园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三大类[ ]61-63。上述外化途径的分类都是以实践内容为依据的设计方式。本文则以实践的环境条件,即大学生实践的制约因素来划分,认为大学生的实践外化的主要途径可分为校内和校外两个方面,校内实践主要包括教学实验与课余活动,校外实践主要指社会调查与基地实践。由于学生以学为主,当代大学生在校内的学习、生活时间占绝大部分,所以,大学生道德品质的实践外化必须以校内实践活动为基础,以校外实践活动为拓展,校内与校外各种实践活动协同发展。

(一)校内实践活动是道德素质外化的基本途径

校园是大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校园内的实践活动是理论教育的必要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教学的补充、拓展和深化,是提高大学生观察社会现象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校内实践活动作为相对独立的环节,还是提高学生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校内实践活动不仅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教育因素,同时也最易被道德教育者所掌控和引导。因此,校内实践活动是大学生道德素质外化最基本、最具成效的途径。

教学实验是大学生校内实践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大学生的技能培养主要是通过实验活动来实现的,在实验活动中,学生在实验教师的精心组织下,按照实验项目进行训练,逐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动手技能。由于实验教师在教学和辅导过程中与学生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最容易通过实验的各个环节发现学生思想观念和行为表现中存在的问题,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也就更及时,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著名教育家凯洛夫曾指出:“教师是学校整个教育活动的‘中心人物’”、“具有决定性的关键人物”[ ];法国教育家涂尔干也曾经说过:“教师是他的时代和国家的伟大的道德观念的阐释者”[ ]。实验教师是学生求知的引路人,在学生心目中占有特殊地位,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也更具有权威性,更容易为学生所接受。因此,教师应该成为道德楷模与道德导师[ ],在实验活动中有意识地渗透道德素质教育元素,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使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升。

课余活动是大学生校内实践活动的又一种重要形式,是大学生自我展现、自我成长、道德素质实践外化的一个重要舞台。它“是在学校的指导和规范下,由学生自主设计、发起、策划、组织和开展的,以校园为舞台,以课外时间为活动时间,以学生的需求为基础,以学生的趣缘关系为纽带,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旨在促进学生社会化和全面发展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的总和。”[11]139美国许多学校都开发了一系列课余活动,如构建了学生俱乐部,培养如节俭、勤劳、诚实、忠诚的美德。[ ]45伯明翰学校委员会要求教师鼓励学生们参与课余活动,目的是使道德标准渗透于道德教育的每一方面。[15]39我国的文明修身、校园文体、学生社团、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和创新创业等活动,是课余活动最常见的形式,这些活动不仅有利于培养道德情感和意志,通过实践环节去感染学生、陶冶学生,使其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教育,而且有利于深化道德观念,加强道德修养。

教学实验与课余活动作为大学生道德素质外化的两条基本途径,还可使大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培养自身的合作意识、团队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塑造自信开朗的品质,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从而使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在轻松、愉悦、和谐的活动气氛中得以提升。

(二)校外实践活动是大学生道德素质外化的重要拓展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是按照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大学生走进社会、深入实际、认识国情、体验知识、接受熏陶、增长才干、做出贡献的一系列物质与精神活动过程的总称。大学生进行校外社会实践,可以直接接触社会,将书本知识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促进大学生与社会的有效沟通与融合,培养大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全面发展。享誉世界的剑桥大学就积极鼓励大学生主动投身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全面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且为剑桥大学保持其世界一流大学地位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国大学生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社会阅历和工作经历,因而对我国的国情民情缺乏了解。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身上“表现更多的是对社会与环境的适应”[ ],大学生们应在“街道、操场和集市及公共场所中,向每一个人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道德规范”[ ]。总之,积极参加校外社会实践已经成为了大学生道德素质外化的重要拓展。

大学生校外社会实践的形式灵活多样,蕴含的道德教育资源丰富。一是参观考察。大学生利用假期到工厂、农村、学校、商店或革命纪念地进行参观访问,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端正道德价值取向。二是基层或企业实习。根据所学专业,到乡村、街道、政府、企业或者学校,担任家教、导游、翻译、实习教师等,甚至顶岗作业,增强道德体验。三是社会调查。专门拟定社会调查提纲,带着理论问题参加调查,并结合调查的实际结果,写出调查报告。这样既能加深学生对国家政策、党的路线方针的理解,又能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能提升道德情感。四是志愿者服务。大学生通过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如扶贫接力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下乡”活动、大型活动及活动场所志愿服务,深入基层宣传和践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措施,在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的同时,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社会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个人素养,完善个性品质。

高校应注意处理好学校小环境与社会大环境的关系,把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结合起来,共同协作,提高实效,“学校和社会必须合作才能使学校教育得到根本改进”[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们通过参与生活而变成有美德的人,人不仅在社会里受生活训练所支配,而且人的人格在社会里被塑造。[ ]校外社会实践是道德素质外化的重要拓展,学生可自主选择实践方式,直接参与社会的改革和建设,在道德砺炼方面更具主动性、积极性和参与性,因而能够更好地把知与行结合起来,使思想理论转化为内在素养,使大学生道德素质真正得到有效提升。

(三)基地实践活动是道德素质外化的重要保障

实践外化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规模化开展,基地实践活动就应运而生。建立实践基地,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实践外化的一个重要保证。重视基地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实践基地,不断丰富实践外化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实践外化的水平和效果,是大学生道德素质提升的重要保障。

基地实践活动的主要平台是社会实践活动基地,这些基地主要有:一是教学实习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到教学基地参观、访问和实习,使学生的道德教育具体、形象、直观,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效果。二是德育教育基地。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通过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如历代名人故居、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等基地,对学生进行专门的道德教育。在美国各地各种各样的博物馆、纪念馆、历史遗迹、名人名居、公园等比比皆是,是美国向国民包括大学生进行美国道德素质与价值观念教育的重要基地和生动教材。它们以一种无形的力量,不断地对大学生进行宣传,从而使整个社会互相配合地形成合力,提高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是社区德育教育基地。卡耐基基金会青少年教育课题组的讨论报告《转折点:为21世纪准备美国青少年》提出:“把学习和社区相联系”[ ]。同理,我们在共建和谐社区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社区的教育功能,为青年大学生的道德培育担当责任。

基地实践活动是道德素质外化的重要保障。基地是为特定目的设立的,依托基地开展道德素质建设的任务更明确,内容更清晰,教育效果也更易掌控。抓好基地建设,使大学生道德素质建设的阵地走出校园,走向社会,更易将道德素质建设落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上来。

综上所述,大学生实践外化的实施途径是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的有机结合。校内实践活动是以教学实验为主,辅之以各类课余活动的实践活动;校外实践活动以社会调查与社会服务活动为主,是校内实践活动的拓展与延伸。两种实践活动在地点和形式上互为补充,都承载着提升大学生道德素质的重要任务。这就必须使两条实践外化途径协同互动,推进校内、校外实践活动的对接,形成“校内为基・校外拓展”协同互动的实施模式。

三、 机制:“道德自律・制度他律・双驱互动”三位一体

大学生道德素质是大学生内在品性与社会生活存在方式的统一,本质上既具自律性,又具他律性,是内在品性修养和外在德性制度规范的融合。因此,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实践外化需要建立相应的内外结合的保障性机制。关于道德教育机制的界定在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道德教育过程的机制是指在道德教育工作矛盾转化过程中,其内在各构成要素由于某种机理作用而产生的趋向教育工作目标的有效性因果联系或运作方式[ ];有的认为,道德教育机制是指道德教育过程中各构成要素按一定的组合方式而形成的机理和运行方式 [ ];有的认为,道德教育与管理机制是指基于道德工作系统内部各方面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联结方式而构建起来的工作体制、管理规范和工作方式 [10]193。综其要义,从机制建设的操作层面,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实践外化机制应该是一个工作范式,是大学生道德建设的工作体制、管理规范和工作方式。所以,笔者在此尝试性地建构一个“道德自律・制度他律・双驱互动”的实践外化运行机制,具体可解析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道德实践为主体的自律机制

自律与他律最初是由康德提出的一对哲学伦理范畴。康德的自律概念强调道德标准是人内在的尺度,是作为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遵循的原则,是“意志自律”。任何外在的制度安排与非制度设施必须经过内在的“意志自律”的升华。马克思则更加明确地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所谓的道德自律,“就是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 ]。

在实践外化中强调大学生的道德自律,就是要通过大学生的理性能力,充分发挥其作为实践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自律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实践外化过程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主精神,主要表现为道德学习和道德修养。美国著名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也主张,任何道德原则都要求社会本身尊重个人的自律和自由。[ ]“道德教育的最高目标应是培养有自律道德的人”[ ]68。实践外化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的道德自律,能够促使大学生加强自我修养、锻炼道德意志、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不仅如此,实践外化还是实现道德自律的必由之路。道德的自律既是道德素质教育的理想状态,也是道德素质建设的最终目标,还是实现道德规范价值的必要内在阶段。大学生的道德境界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等诸多方面,其中,道德行为既是实践外化的载体,是实现道德自律的基本途径,又是衡量大学生道德境界高低的检验标准,是提升大学生道德境界的重要保证。

(二)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他律机制

除自律机制以外,大学生道德建设的实践外化还需要他律机制。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 ]。康德的自律是在道德实践主体对道德原则接受的基础之上的,这显然是以作为道德原则的他律为前提的。公民道德的自律性与他律性根源于公民道德是个体道德与社会公德的统一。“人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存在,仅仅是因为他存在于既存的社会中。”[ ]任何道德都是社会存在的反应,人的社会性决定了道德的他律性。“只有设计好社会环境,个人才能更充分地实现自身,集体机制的管理才能更少地妨碍个人发展”。[ ]他律是实现道德自律这一道德品行的客观依据。而他律的实现,虽然有体现为宗教、礼仪、典籍文化和宗法制度等非正式制度等外部环境的力量,但主要还是要依靠制度。

实践外化的他律机制必须以制度为基础。“制度是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价值标准、规范、地位、角色和群体”[ ],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规则。引导实践、实现他律,需要建设相应的制度,一是加强规范教育,二是建立有关监督机构,三是大力开展道德评议,四是建立诚信档案等。通过这些制度,为他律机制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所谓他律则是指道德选择与道德行为是由主体自身以外的、未经自己理性思考的、被迫接受或考虑的各种规则和原因支配的”[28]64,要完善实践外化的他律机制,就必须大力推进制度建设。对实践外化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目标要求、形式内容、方法途径、时间要求、成绩考评、工作量计算、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及有关政策都应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使大学生的实践外化有章可循,变成大学生道德教育工作中的常规性工作。

(三)促进两律运行的双驱动机制

大学生实践外化的动力机制应该是物质、精神双驱动模式,既包含物质动力驱动,又包含精神动力机制。只有两个驱动的协同互动,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的有效运行。一方面,要注重物质动力驱动,重视研究如何通过解决大学生实践外化中的实际间题,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好大学生实践外化的经费、实践基地的建设、优秀实践成果的奖励等问题,为实践外化、砺炼品质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备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注重道德素质建设的精神动力驱动,要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从解疑释惑、调适心理、理顺情绪入手,用先进思想文化引领和教育广大青年大学生,积极引导和组织大学生自觉认同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荣辱观,大力激发他们参与实践外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双驱动机制有赖于高等学校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高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措施,诸如社会实践计学分、指导老师计工作量、将社会实践中的成效与学生综合测评挂钩、与奖学金挂钩、与评优挂钩、与保研挂钩等,形成激励竞争、鼓励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切实保障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大学生实践外化的持续、高效、健康发展。

大学生道德素质建设中,强调道德自律,就是重视道德本身的作用,通过道德的自我完善,使大学生从内心自觉地服从道德评价,接受道德约束,达到平衡心身、优化素养的目的;强调制度他律,就是要从建立约束制度的角度,强制性地对不道德行为或习惯进行评判或制裁,使违背道德的东西无立足之地。把内在道德自省与外在制度约束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物质、精神双驱动,实现“自律”与“他律”的良性互动,协调一致地促进大学生道德素质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为此,就必须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坚持“知行合一・砺炼升华”的辩证立德理念,开辟“校内为基・校外拓展”协同互动的实施途径,建构“道德自律・制度他律・双驱互动”三位一体的运行保障机制。

On the Externalization of Practices in the Building of Moral Qualities among College Students

Liu Xingeng, Han Hu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