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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自己依法查处。
第三章受理和立案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要用书面或者口头举报方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应当尽量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并要求保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重大案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第二十八条经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侵权案件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六)认定违法行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和执行
第三十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一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土地侵权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期满后被侵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重新处理,也可以自己依法处理。
第六章查封
第三十六条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进行查封时,被查封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查封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查封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查封程序的进行,对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时必须造具清单,被查封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查封人一份。
第三十八条被查封的设备、建筑材料,查封人可以要求被查封人负责保管。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查封人承担,被查封人拒绝保管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由被查封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被查封人抗拒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查封的,或者被查封人隐藏或者转移已被查封财产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结案
第四十条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第四十一条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写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日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
(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第四十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和赃物,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收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四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土地利用;协调度;协调度模型;咸宁市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05-04
引言
土地利用已成为人类与经济社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最直接方式。我国人多地少,且土地资源质量分布不均。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就需要在协调土地资源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实现土地资源、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所以,学界对于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了相关研究,通过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度的评价,明晰土地利用是否处于协调状态,为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为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做出科学指导。
随着咸宁市城市规模的扩展,用地需求也越来越大。以2004―2013年为研究时间段,以土地利用结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个因素,建立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度评价指标体系,对咸宁市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协调度分析,提出咸宁市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控对策。
一、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数据来源于2005―2014年《咸宁市统计年鉴》和《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土地利用数据来源于2004―2013年咸宁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咸宁市统计年鉴》。
(二)研究方法
协调度是度量系统内部要素和系统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彼此和谐一致的程度,是协调状况好坏程度的定量指标。协调度低说明系统内部要素和系统之间的协调无序;反之,则表示系统内部要素和系统之间的协调有序。协调度是反映土地利用结构与经济社会协调程度的重要指标。为更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土地利用结构与经济社会协调程度或整体功能的大小,有学者还引入协调发展度的概念,协调发展度是度量和评价区域内系统或系统要素之间协调状况好坏与发展程度的定量指标。
二、评价模型的构建
(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分别从土地利用结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方面选取相关指标。土地利用结构指标包括人均土地占有量、耕地比例、林地比例、园地比例、其他农用地比例、居民点工矿用地比例、水利设施用地比例;经济效益指标包括地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地均财政收入、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效益指标包括人口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居民消费水平、市区人均绿地面积、农民纯收入。
(二)数据标准化
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采用指数化处理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即当X为正效应时:
Sj为第j项指标原数据值,Smax为原数据指标最大值,Smin为原数据指标最小值。
(三)指标权重的确定
指标权重确定的方法有多种,如德尔斐法、层次分析法、熵值法等,这里采用熵值法进行指标权重确定。
(四)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度评价函数构建
设{x1,x2,x3...xm}描述土地利用结构,{y1,y2,y3...ym}描述经济效益,{z1,z2,z3...zm}描述社会效益的指标。
那么,土地利用结构函数为:f(x)=Wix′i
式中,Wi为土地利用结构指标的权重;x′i为土地利用结构指标标准化值。
同理可知经济效益函数:g(y)=Wjy′j,社会效益函数 h(z)=Wzz′k。
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C为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度,λ为调节系数(λ≥2),本研究中选取λ=2。
(五)协调度等级评价标准
城市土地利用与经济协调发展过程就是城市自然社会经济综合协调、交互胁迫的发展过程,其实质就是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胁迫,由低级协调共生向高级协调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一个演化周期内,整个系统将经历低级协调共生、协调发展、极限发展、螺旋式上升4个阶段,采用均匀分布函数法拟定协调度的等级及划分标准(如表1所示)。
基于此,引入协调发展度模型:D=C×T (3)
式中:T为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度的综合评价指数,反映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计算公式为:
T=α×f(x)+β×g(y)+χ×h(z)(α,β,χ为权重) (4)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区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咸宁市地处长江中游南岸,湖北省东南部,湘鄂赣三省交界处,素有“湖北南大门”之称,是南下北上的主要通道。
根据《咸宁统计年鉴》和咸宁市土地变更资料,2013年咸宁全市土地总面积975 149.92公顷,其中农用地为830 954.14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85.22%;建设用地70 437.54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7.22%;其他用地190 543.3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7.56%。农用地中耕地和林地比例较大,耕地199 247.38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20.43%;林地543 860.45公顷,约占土地总面积的55.77%。
近年来,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较快发展的趋势。2013年,咸宁市生产总值为872.11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0.6%。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8.7∶48.5∶32.8。全年固定资产投资953亿元,增长28.9%。常住人口248.5万人,城镇化率47.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 581元,增长9.9%。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480元,增长1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协调度评价结果与分析
1.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权重确定
(1)数据标准化,运用公式(1)将土地利用结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个指标里各个指标数据标准化,除了居民点工矿用地和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为负效应外,其余皆为正效应。
(2)根据熵值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如表 2所示)。
2.协调度评价结果分析
(1)结果
采用表2 的数据,根据公式(2)至(4)测算得出咸宁市2004―2013年的土地利用结构评价分值、经济效益评价分值、社会效益评价分值和总协调度C 值,综合评价指数体系T、协调发展度D,确定每年度的协调度结果(如表3和下页图所示)。
(2)分析
第一,从总体状况来看,2004―2013年咸宁市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度D值总体呈增长趋势,这是由于咸宁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土地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利用结构不断优化,从而使得土地利用结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展逐步协调。2005―2006年从严重失调到濒临失调,这是由于2005年开始咸宁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效益提高;2007―2013年一直保持平稳上升,从濒临协调到良好协调。这说明随着咸宁市城市化发展,土地利用结构处于越来越合理的阶段,加之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三者互动效应逐渐加强,使得协调程度越来越稳定。
第二,2004―2013年咸宁市土地利用结构评价分值呈先下降后增长的趋势,总体从2004年的0.4781增长到2013年的0.6251,其中2004―2008年呈下降趋势,这是由于随着城市化发展速度加快,城市用地的结构和布局随之发生变化,咸宁市的人均耕地比例从2004年的0.21259%下降到2008年的0.1982%。园地从0.0306%下降到2008年的0.0303%;其他农用地比例从0.0692%下降到2008年0.0687%;居民点工矿用地比例则从2004年的0.0366%提高到2008年的0.0378%;林地比例从2004年的0.4276%提高到2008年的0.443%;说明这一阶段随着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改变,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导致耕地等农用地面积下降过快,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因而其评价分值从2004年的0.4781直接下降到了2008年的0.1714。2009―2013年土地利用结构评价分值则一直平稳上升,说明随着咸宁市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土地利用结构中的各个指标逐渐达到相应的平衡,土地利用结构逐步趋向合理。
第三,2004―2013 年咸宁市经济效益发展水平一直逐年稳步增长,其评价分值从 2004 年的0.0151增长到2013年的1.000,呈快速增长趋势,这是因为咸宁一直致力于经济的发展。其地均GDP从2004年的2.1 万元/ hm2提高到2013年的8.94万元/hm2;人均GDP从2004年的7 402元/hm2提高到 2013 年的29 408元/km2;地均财政收入从2004年的1 505元/ hm2提高到2013年的8 399元/hm2;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 2004 年的2 360元提高到2013年的10 812元,提高幅度非常大;人均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从2004年的0.38万元/人提高到2013年的1.51万元/人。可以看出,地均GDP、人均GDP、地均财政收入、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等指标都在逐年增长,经济结构发展逐步变得合理,因此从2004―2013年咸宁市经济效益评价分值一直持续增长。其中,2010年土地经济效益评价分值快速上涨,是由于借助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和鄂南经济强市建设重大战略的实施,使得整体水平大幅上升。
第四,2004―2013年咸宁市社会效益评价分值总体呈明显增长趋势,其评价分值总体上从2004年的0.1282快速增长到2013年的0.8582。虽然其中也有小幅波动变化,但增长趋势明朗。2004―2010年,社会效益评价分值一直处于0~0.3的低值区,但2010―2013年社会效益评价分值持续上升,到2013年达到了0.8582,这是由于自2011年以来,咸宁市致力于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使得社会生态总体水平大幅上升,因而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四、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2004―2013 年,咸宁市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度D值从2004年的0.0474增长到2013年的0.8605,总体处于平稳上升的趋势。这是由于城市化的持续发展,咸宁市强化土地管理力度,实现工业进园的制度,大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外延式扩张为内涵式发展,控制了耕地向建设用地转变的速度,加上招商引资的效应,GDP增速较快,社会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并逐渐趋于合理,土地利用效益逐步提高。
(二)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控建议
【关键词】动力固结法;加固;饱和土地基;使用条件
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在当前社会的各领域和行业中,各种技术和理论的水平都得到了大幅提高,尤其是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以及施工材料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同时还涌现出了大批更加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而随着这些技术和设备在当前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使得现代建筑的质量和性能都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在现代的建筑工程中,动力固结法就是加固饱和土地基中最常用的方法,该方法不仅能够提高基础工程的施工效率和质量,而且还能够为国家和社会节约大量的能源资源。然而动力固结法加固饱和土地基却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就目前动力固结法加固饱和土地基的实际情况而言,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对动力固结法加固饱和土地基适用范围的分析不够透彻。而为了提高动力固结法的实用性,还必须要加大对动力固结法加固饱和土地基适用条件的分析研究力度。本文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出发,对动力固结法的深入分析研究,然后对动力固结法加固饱和土地基的使用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使同行相互探讨共同提高,进而为我国今后的基础工程施工应用动力固结法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处理场地为海滩海滨区的一个大水塘,后经平整场地回填而成,场地土层条件自上而下大致为素填土 主要为开山土回填而成,由块石、砂、砂页岩等组成,结构疏松,稍湿~湿,厚l17~415m;o淤泥主要由粘性土组成,厚4~6m,最厚达1213m;砾混粘土 含2~30mm的棱角石英砾砂,可塑,稍密~中密,湿,厚016~413m;1/4强风化泥质砂岩夹页岩。场地内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下水,一是赋存于填土及淤泥层中的上层滞水,钻探期间测得水位主要为此种类型的地下水,初见水位埋深约211~513m,稳定水位埋深约015~317m,主要由大气降水及海水补给,水量一般;另一类是赋存于强风化泥质砂岩夹页岩中的孔隙潜水,其富水性较差,水量不丰富。
2.现场试验设计
在建筑的基础工程中,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性能,并且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可靠充分的数据,在施工之前进行现场试验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场试验过程中,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通常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试验区进行施工之前的现场试验设计。在进行现场试验时,都采用动力固结法进行基础工程的加固,并且对试验过程中各组所得出的各种数据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才能够使后续施工能够有所依据。在现在试验设计过程中,为了充分对实验数据进行充分的应用,还应该进行一些列的后续处理工作。强夯采用80t履带式吊机,夯锤重15t,锤直径215m,采用自动脱钩装置。夯击击数是根据以下条件综合确定的,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100mm;夯坑周围地面不发生过大的隆起;不因夯坑过深而发生起锤困难。
3.试验结果分析
3.1孔隙水压力变化分析饱和软粘土在夯击荷载作用下将引起超静孔隙水压力的迅速增长,超静孔隙水压力增长和消散的大小及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软粘土加固效果的好坏和强夯加固的有效影响范围,并且可用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情况来控制夯击相邻遍之间的间歇期。超静孔隙水压力随时间、深度及距主夯点水平距离的典型变化曲线,其中w1-1测点埋深511m、至主夯点水平距离211m,w2-1测点埋深511m、至主夯点水平距离419m,w3-1测点埋深716m、至主夯点水平距离718m。由图中曲线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动力排水固结法处理软土地基,其孔压的增长和消散具有其独特的规律性:
(1)单击夯能大,其强夯加固的影响范围亦大且孔压增长快、增幅大,但消散较慢。相同能量下,后一遍孔压的增幅大于前一遍孔压的增幅,且消散较慢。这是因为在前一遍夯击时土体表面己形成一硬壳层,因而由动荷载反复冲击及上覆土层形成的附加压力使孔隙水压力不断增大,淤泥受到一定程度的扰动,渗透性及触变性变差,孔隙水不易排出的缘故。(2)同一遍夯击浅层孔压增幅大于中、深部孔压的增幅,说明素填土的孔压在外界动荷载的作用下变化大,而淤泥质粘土在相同载荷作用下变化小。(3)由于设置了良好的水平及竖直排水体系,在动荷载反复作用下,素填土土体内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并形成裂隙,其渗透性有所提高,因而浅层孔隙水易排出,而塑料排水板贯穿整个淤泥层,在强夯中动荷载反复冲击形成的附加应力起作用,即相当于增加了静载荷,使得孔隙水通过竖直排水体排出地面,从而使软土地基孔隙水压力明显低于初始静压值。(4)试验区各遍间歇时间内,孔压消散至少达到了80%,因此在具体施工时,还可适当缩短间歇时间,这就是以信息化指导施工。
3.2加固效果检测分析在强夯施工前后分别对两试验区进行了土的物理力学试验、载荷试验、重型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和十字板剪切等试验检测项目。S1区和S2区加固前后土的物理力学试验典型结果。 2个试验区经动力排水固结法处理后,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均得到了明显改善。S1区和S2区表层土载荷试验表明,加固后S1区的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达到200kPa,地基土变形模量为1114MPa;S2区的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达到198kPa,地基土变形模量为1112MPa。满足工程要求。S1区和S2区填土层重型动力触探(N63.5)试验结果填土层经加固后其承载力和压缩模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关键词:同地质条件湿陷性 处理方法效果对比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1.1湿陷性黄土在我国和全世界大面积存在,对其上部的建筑实体具有很强的危害性,其处理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总结不外乎四种:一、整体置换,二、夯压、挤密,三、桩基穿透,四、水浸法或化学加固土体。其中,夯压、挤密的处理方法在工程实践中应用的最为广泛,其中在国内方法简单的处理手段就有强夯法、土或灰土挤密桩法、柱锤冲孔夯扩法等,对某一地质条件来说,技术、经济、时间等综合效果最好的方法可能只有一种是最佳的,但对不同的施工环境条件,该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制约,这就不得不考虑采用不同的手段来处理同一问题,达到同样的处理目的,以下就上述处理方法在同地质条件下不同施工环境情况下的应用及其方法的优缺点、效果及适用性作一简要探讨。
2工程实例:
南水北调中线某段工程,坐落在约7.5米厚的湿陷性土层上,湿陷性土层在平面上分布均匀,失陷系数0.028-0.039,属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地质条件差异小,采用的处理方法为:强夯法、土挤密桩法。其中,土挤密桩法根据成孔工艺又分为:导杆式柴油锤锤击沉管成孔法、振动沉管成孔法、柱锤冲孔成孔夯扩法和机械洛阳铲成孔锤击夯扩法。穿透法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
3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与优缺点:
3.1强夯法:基于挤密方法的竖向挤密类型,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3000-4000KN.m的夯击能进行处理,有效处理深度7-8米,就地质条件来说适用于整段工程,但该方法对附近村庄建筑物的震动影响较大,不适合于距离村庄距离小于400米的地段,该方法简单、效果明显,施工速度快,造价低,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设计采用单点夯击能3000-4000KN·m,夯点间距3.65米,第一遍6.5米,单点夯击次数10-12击满足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小于50mm,第二遍夯点间距3.65米,位于第一遍夯点之间,单点夯击次数不少于10击满足最后两击平均夯沉量小于50mm,最后一遍夯点压1/3锤直径,单点3击。两遍之间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最后经质量检测,地基土在7-8米深度内的湿陷性全部消除,处理效果非常显著。
3.2土挤密桩法:
3.2.1导杆式柴油锤锤击沉管成孔法:基于挤密和置换同时作用的方法,挤密属于沿深度范围的横向挤密,就地质条件来说适用于处理深度小于9米的地段,原因在于当处理深度大于9米时出现拔管困难,且该方法噪音大,对附近村庄居民的影响较大,不适合于距离村庄距离小于100米的地段,同时不适合于地基土饱和度大于65%的地段,该方法简单、效果明显,施工速度快,但造价较高,是处理方法的第二选择。
该方法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桩径400mm,桩长8.5米,桩间距1.2米,有效处理深度8-9米,有效成孔深度8.5米,采用隔桩成孔,用专用夯实设备孔内每填高100mm厚经含水量调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质粘土用350Kg夯锤落距800mm夯击一次,直到桩顶标高并封桩顶,在一周后进行已成桩中间桩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该方法施工完成后进行了桩体及桩间土的湿陷性检测,湿陷性全部消除,处理效果非常显著。
3.2.2柱锤冲孔成孔夯扩法:基于挤密和置换同时作用的方法,挤密属于沿深度范围的横向挤密,同时桩底以下一定范围(一般1-1.5米范围)加固挤密效果也很明显,在挤密桩体的同时可对桩间土进行二次挤密,对成孔难度大的地段可进行套管跟进成孔,扩大了使用范围,就地质条件来说适用于整段工程,该方法设备和施工方法简单、直观、效果显著,缺点是施工速度慢,造价高,是处理方法的第三选择。
该方法可处理深度可达10米以上,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桩径400mm,桩长9.5米,桩间距1.5米,有效处理深度10米,采用隔桩成孔,用成孔夯锤在孔内每填高400mm厚经含水量调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质粘土,夯锤落距1000mm夯击一次,直到桩顶标高并封桩顶,在一周后进行已成桩中间桩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该方法施工完成后进行了桩体及桩间土的湿陷性检测,湿陷性全部消除,处理效果非常显著,特别是桩间土的水稳定性与处理前相比有非常显著的改善,且在垂直方向均匀,挤密效果很好。
3.2.3振动沉管成孔法:该方法与柴油锤锤击沉管法相似,基于挤密和置换同时作用的方法,挤密属于沿深度范围的横向挤密,同时桩底以下一定范围(一般1-1.5米范围)加固挤密效果也很明显,在复打反插挤密桩体的同时可对桩间土进行二次挤密,处理深度较锤击沉管法大,最大处理深度可达18米,但该方法震动噪音都较大,对附近村庄居民的影响较大,不适合于距离村庄距离小于200米的地段,同时不适合于地基土饱和度大于65%的地段,该方法简单、效果明显,施工速度快,但对电的依赖性高,造价较高,用发电机非常不经济,是处理方法的第四选择。
该方法可处理深度可达18米,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桩径400mm,桩长12.5米,桩间距1.5米,有效处理深度12.5米,采用隔桩成孔,用成孔夯锤在孔内每填高1000mm厚经含水量调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质粘土,用振动沉管反插挤密回填土,直到管加压并锤头电流值达到120A时停止,直到桩顶标高并封桩顶,在一周后进行已成桩中间桩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也有局部地段因地基土含水量较大,采用碎石进行下部回填,上部采用碾压粘土封顶的方法,该方法施工完成后进行了桩体及桩间土的湿陷性检测,湿陷性全部消除,处理效果非常显著,特别是桩间土的水稳定性与处理前相比有非常显著的改善,且在垂直方向均匀,桩间土与桩体回填土的挤密效果均较好。
3.2.4机械洛阳铲成孔锤击夯扩法:基于挤密和置换同时作用的方法,挤密属于沿深度范围的横向挤密,同时桩底以下一定范围(一般1-1.5米范围)加固挤密效果也很明显,在挤密桩体的同时可对桩间土进行挤密,但挤密效果主要是挤密桩体所用锥形锤的锤形和重量、落距等因素形成的夯扩效应对桩间土的影响,对机械洛阳铲的成孔垂直度要求较高,主要是置换作用,所以要求的置换率较高,导致经济性降低。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桩径400mm,桩长7.5米,桩间距1.0米,有效处理深度7-8米,就地质条件来说适用于整段工程,该方法简单、造价低、施工速度快,适用于高压线下及大型设备无法到达的区域,缺点是施工质量难以保证,效果主要是置换,桩周土挤密效果差,只能部分消除湿陷性,是处理方法的无奈之举。
该方法可处理深度可达20米,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桩径400mm,桩长7.5米,桩间距1.0米,有效处理深度7.5米,用机械洛阳铲隔桩成孔,用重量约800Kg的夯锤落距不小于1.5米在孔内每填高300mm厚经含水量调整到最佳含水量±2%的粉质粘土,夯2锤,直到桩顶标高并封桩顶,在一周后进行已成桩中间桩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该方法施工完成后进行了桩体及桩间土的湿陷性检测,桩间土的湿陷性未完全消除,但剩余湿陷量在设计允许范围内,桩体的检测未出现湿陷性,处理效果较明显,特别是桩间土的水稳定性与处理前相比有非常显著的改善,且在垂直方向均匀,桩体回填土的挤密置换效果优于桩间土的侧向挤密 。
3.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基于穿透湿陷性土层的方法。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置换并穿透湿陷性土层的方法来减小土层的附加压力,通过桩体将上部荷载传递到下部湿陷性土层的方法来减小地层的湿陷性影响。该方法设备简单、施工速度快,适应性强,缺点是造价高,对电和混凝土的依赖性强,效果主要是置换,桩周土基本没有挤密效果,不能消除桩间土的湿陷性。
该方法可处理深度可达30米,根据该场地的地质条件选择桩径400mm,桩长21米,桩间距1.4米,桩体混凝土强度C20,施工顺序为隔桩跳打,在一周后进行已成桩中间桩的施工,施工工序同前。该方法不需进行湿陷性检测。该方法适用于处理因地基土含水量较大,饱和度较高、挤密法无法成孔的地段采用。
3.4水浸法或化学加固土体法:基于通过预先固结或充填化学材料的方法。该方法的原理为通过管路或钻头将化学浆液注入土体内,通过化学浆液与土颗粒胶结并充填湿陷土体的孔隙,提高土体的孔隙比来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水浸法对处理自重湿陷性场地的处理效果明显,但不能完全消除,对处理非自重湿陷性场地的处理效果不明显,该方法简单、直观、造价低,缺点是施工速度慢,对周围环境要求高,对处理深度较大的场地不适用。
4结束语:复合地基处理技术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某一种地质条件来说可能在设计时考虑最经济、工期短且质量容易控制的方案,但对于线路性工程来说,跨越地域广、施工条件千差万别,设计的处理方法要与实际施工环境相适应,综合应用各种可能手段来处理同一问题,充分发挥各种施工处理方法的优势,达到了处理目的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闫明礼等.多桩型复合地基设计计算方法的探讨.岩土工程学报.2003.25(3)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划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又尽量从简的原则,大城市分为四至六个等级;中等城市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小城市分为二至四个等级;县城分为一至三个等级;建制镇、工矿区不划分等级。
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执行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