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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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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20*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的制定修订工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基础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定额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城镇建设工作

城镇建设工作可概括为实施“13579”工程、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监管、加强新区城市管理、抓稳定促和谐、抓安全确保各项建设健康发展五句话。

(一)实施“13579”工程,加强新区建设

“1”是建设1处绿地。投资360万元,启动建设杏坛路公园绿化工程,面积1。17万平方米。现已完成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近期即可动工建设。

“3”是在3条路上安装路灯。投资50万元,于4月份完成了德政街、中原路东延段、金堤路西段三条道路53盏路灯安装。

“5”是硬化5条人行道。投资394万元,完成金堤路、黄河路、德政街、板桥路、中原路东段五条道路人行道硬化,总面积4。16万平方米,已于8月上旬铺设完毕。

“7”是新建7条道路。投资XX万元,新建中原路西延至迎宾大道、杏坛路北延至金堤路、黄河路东延至龙泉路、板桥路东延至李庄、龙泉路南段、德政街东延至龙泉路、祥和路一期板桥路至德政街等七条道路及排水工程,使新区6平方公里详细规划区形成七纵五横道路网络。七条新建道路总长4。188公里、排水沟涵8。4公里,排水工程于8月份建设竣工,10月中旬路面铺设完毕,正进行路沿石砌铺,11月中旬全面竣工。

“9”是完成9项重点工作。一是污水处理厂通过验收并进入了试运行;二是垃圾处理场建成并投入了使用;三是委托山东省规划院完成了新区板桥路、怡苑路、黄河路、中原路、德政街等街道的街景设计;四是对电力调度楼、一中新校区教学语音楼、多功能文体活动中心等重点建设工程各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业务骨干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实施工程质量监管,确保了建筑质量和施工进度;五是对医院新区病房楼、妇幼保健院、德馨园住宅小区、崇明源小区做好规划设计审查,确保了建筑风格和建设品位符合新区控制性规划;六是严格落实招投标管理办法,确保了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今年我县投资总额6467万元的35个工程项目全部进入了有形建筑市场;七是完成了板桥路、人民大道、黄河路、金堤路等四条道路灯箱安装和新区现有道路标牌设立,进一步美化了新区环境;八是加强自来水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安装了摄像头,购置了办公设施,近期迁入了新区办公;九是强立推进新型墙体材料改革,积极扶持滩区砖瓦窑厂利用黄河淤泥生产多孔砖,对新区重点工程建设从设计上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新型墙材从生产、设计、使用和推广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我县墙改工作取得了初步实效。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监管

制定出台了《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2011)61号),各乡镇成立了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对乡镇和从规划、设计、质量、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并做好宣传与技术服务工作,以防止村镇建设规划的盲目性。

今年以来,将村镇规划工作作为发展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和促进城乡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城建局抽调专业技术骨干,制定,牺牲节假日和星期天,深入各乡镇进行村庄规划现状测绘。止目前全县25个村庄已完成现状测绘和总体规划,濮城镇、颜村铺、城关镇、陆集、高码头、白衣阁、张庄等7个乡镇驻地完成了规划,占全县小城镇规划的60%以上。

(三)加强新区城市管理

1、加强环卫管理。增设垃圾收集人力三轮车6辆,配备2辆机动三马车。更新沿街果皮箱。增加环卫工人,每天两次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环卫队组织环卫工人每天进行清扫,拓展环卫清扫保洁,多次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治理卫生死角,掩埋处理围城垃圾,行管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确保了主次街道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干净整洁。

2、加强对城区招牌和广告设施的管理,严格管理道路、排水和其它市政设施。制止在路灯杆上乱拉乱挂、破坏路灯设施;制止乱建乱占、乱泼乱倒、损坏市政设施等破坏行为。

3、加大新区规划、建筑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察力度。心得体会结合城建、土地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严厉查处违犯规划及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立面设计和平面布置的违法行为,提高各建设单位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意识。

城镇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中禁则为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罚则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同之处:前置条件均为应在相关排水管网或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引申理解:1、如日常管理中可能较为常见的建筑工地向道路、河流、空地排放污、废水,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除向道路排放污水可适用《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外,这些情节是否也可以适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个人理解根据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主城区,日常管理中可能常见的餐饮店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到雨水井中,应适用此规定

二、排水户未获得许可或不按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以及其余损害、危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办法中上述行为的禁则综合为一条,即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罚则为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则将上述行为进行了划分,分别为,禁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则:第四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不同之处:1、办法中主体的排水户,其第四条对排水户做了定义,即“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条例中主体的排水户,在其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也做了定义,即“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对排水户的主要行业做了一个阐述,为工业、建筑、餐饮、医疗行业,虽然后面有一个“等”字,但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许可时仅局限于上述四个行业的话,个人理解我们执法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其余行业存在的相关行为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办法中列举的项行为的处罚均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3万元罚款。而条例中做了细分,在罚则中均增加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项内容。并且在具体处罚程度上做了区分,如未按许可排水及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只有在发生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方可处罚或者处罚额度显著增加。

引申理解:1、若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处罚,在现场则应需多发放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在具体处罚过程中应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请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赔偿或刑事责任。

2、在日常管理中可能较常遇见的如餐饮店将厨房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工地排污时将污水管直接接入下水道,向下水道排放泥浆等行为,是否适用条例中的规定。

3、条例中的许可范围个人理解应仅限于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若对于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许可、监管权限是否应在环保部门。

三、擅自倾倒、堆放、遗撒、丢弃污泥以及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办法中仅有二十五条规定“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申理解:1、条例中所指的污泥,在百度百科上的解释为“由水和污水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固体沉淀物质。”个人理解有一先决条件,即必须在水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比如翻修、疏通下水道管网时产生的污泥等,与河道清淤产生的淤泥应也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