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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辅智
2002年12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执照或工程任务书,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垃圾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第六条、建设单位凭《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
堆放、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第八条、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场接纳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扬撒、遗漏建筑垃圾。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办理《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的;
(二)、未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指定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卫生、市场、交通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计划、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绿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二)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由工商局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三)县城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四)县城内建筑渣土、工业垃圾、粪便垃圾的清运处理和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临时雨蓬、车辆清洗场等的审批、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收入返还50%,作为个人的绩效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乱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含其委托的单位和住户,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装饰、修缮。在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建造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搭灶、生火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搭建货亭、报亭、电话亭、摊点、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沟、花台、绿化带等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污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实行全封闭方式清运,禁止使用敞篷车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住户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30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医疗垃圾必须经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医疗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建筑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1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或其它有损城市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砍伐行道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危害或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价值的2-5倍罚款。
1.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2.拆枝、采叶、摘花、践踏花卉、草坪的。
3.在绿地或树木周围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气体的。
(二)砍伐树木和砍枝、剥皮、断根或通过其它手段足以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对拒交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
单位或者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地方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管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公共汽车站、影剧院、文化、体育活动场、公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单位死角区域卫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县城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一)包门前卫生。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一个垃圾桶,并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清除杂草。
(二)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三)包门前绿化。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两盆花,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和恢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恢复其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道路拖痕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档,交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入城车辆、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畜家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犬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坚持家养或拴养,严禁散放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对于乱窜乱跑,无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流浪狗进行捕杀;凡是将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乱拉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饲主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禁止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禁止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有市场经营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二)南源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场:专营水果,其它行业商品不能在内经营。
(四)粮油公司农贸市场(即南华宫农贸市场):以粮食交易和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其它行业商品。
其它新建市场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露天经营。
第三十三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鼓励推行大规模的行业一条街经营。现有行业一条街作如下界定:
(一)粮食一条街:红卫街延长线;
(二)小吃一条街:红卫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业一条街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章各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县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含二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内沿街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所运货物必须在晚上12点以后到早上5点以前进城。
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移开。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交警部门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规定标准收缴,所收经费全部上交财政,由财政全额返还城市管理部门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在电视媒体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办法拒交罚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物品,暂扣物品折价冲抵罚款,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领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价处理。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和停放点依次停放,驶出和驶入县城区域的出租车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吊扣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属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若涉及行政诉讼,引用法律法规以原文为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罚款的收取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县城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点对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围绕“清洁、优美、有序、宜居”总体目标。实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经营规范、城区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条迎宾线整治工作,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建设,打造主题突出、风格统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迎宾景观大道,扮靓城市形象,盛装迎。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这次市城管委(扩大)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动员大会精神,总结2011年中心城市管理工作,兑现2011年目标管理责任书,全面安排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动员市城管委各成员和相关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真抓实干,扎实搞好“中心城市管理提升年”活动,全力提升中心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刚才,市执法局柳局长通报了2011年工作情况,对今年的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吴市长还要讲具体意见,希望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
一、要在认识上再提高
一要看到城市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强荣誉感。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持续扩大城市规模,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切实强化城市管理,城市化水平稳步提高,城市品位明显提升。一是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日益完善。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思路,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了红旗街、南环路、圆通寺路等街路改造工程、柳湖公园改造提升工程和智能交通信号灯及指挥系统工程。市区投资700多万元,购置新式垃圾箱(斗)84个,垃圾桶500个,环卫作业车7辆。开工新建水厕10座,施划临时停车位2400个,有效完善了城市管理设施,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二是执法管理力量不断强化。按照“相对集中、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成立了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实了城管行政执法力量,区一线城管执法人员由80人增加到120多人,开展了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三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颁布了《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市停车场设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今年制定颁布了《中心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和一个规定,为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市区执法部门成立以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违规、户外广告、流动市场、控违拆违等集中整治活动市容综合整治活动,有效解决了城市脏乱差和违法建设问题,营造了优美、整洁、安全的城市环境,市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五是宣传教育得到加强。持续开展城市管理集中宣传周和城管法规进街道、进单位、进学校、进村社“四进”等集中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开展了“文明城市创建,我们在行动”、“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等主题宣传活动,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要看到工作的差距和不足,增强紧迫感。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当前中心城市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工作还有较大差距。一是环卫清扫保洁还有漏洞。卫生死角随处可见,特别是火车站、汽车站等窗口单位环境卫生较差,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一些干道长期无人清扫,垃圾长期堆积。二是环境卫生管理突破不力。城区多数沿街门店随意在门前道路或绿化带内泼倒污水,特别是餐饮门店,无餐厨垃圾收集设施,乱泼乱倒现象十分严重,堵塞雨污水管道,脏水污水随街溢流,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这方面的管理查处力度不大。三是交通不畅的问题仍很突出。以街为市、占道经营、沿街叫卖、乱摆摊点的现象屡禁不止,经常反复。交通标线、信号灯设置有空白和断档,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乱鸣喇叭的现象经常发生,车辆乱停乱放,侵占人行道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行人安全。四是市民维护城市形象的意识不高,行人随意横穿马路、丢弃杂物甚至随地大小便的现象屡见不鲜,果皮箱、灯箱式路牌等市政环卫设施人为破坏严重。五是工作落实不到位。日常性工作坚持得不够经常,下班时间、节假日等时段的管理有空档、有缺失。一些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经费和人力投入不足,对安排的整治任务和管理工作,抓得不紧,甚至推诿扯皮、被动应付。这些问题如果不下硬手解决,城市管理工作就不会真正有大的突破。
三要认清今年工作的形势,增强责任感。城市是一个地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及经济社会发展实力的综合体现。加强城市管理,既是政府执行力的体现,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作。市上换届后,新的领导班子把城市建设管理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春节前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现场调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今年中心城市建设管理重点项目,春节刚过就及时召开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动员会议,会议召开之早、规模之大、确定的项目之多,都是近年罕见的,这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城市建设管理的信心和决心。如果我们还四平八稳、按部就班、泛泛地抓一抓、管一管,中心城市管理还是老样子、旧面貌,我们就无法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大变样、三年上台阶”的目标要求,也无法向市委、市政府和广大群众交代。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清城市管理工作艰巨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实现市容市貌的大变样、大提升。
二、要在管理上下功夫
今年的中心城市管理工作,要以“城市管理提升年”活动为主线,以制度落实和市民参与为抓手,以“六大整治”和“四项创建”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开展集中整治,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五个重点:
一要突出市容市貌管理。市执法局、区政府和煤炭、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废品收购点和煤炭销售点整治作为今年市容整治的重点,抽组专门工作力量,密切协作,及早接入,合理规划选点,做好调查摸底,广泛宣传动员,确保6月底全面完成搬迁任务。区政府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各类便民市场、专业市场、夜市的规范管理,完善内部设施,强化内部管理,整治游商游贩,做到划行归市、规范经营。同时要逐步规划开发建设餐饮服务、电子商贸、旅游文化产品等专业街区和特色街区,抓好规范经营,提升城市品位。区执法局要认真调研,合理设置马路市场,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做到管理与处罚并举,惩治与教育结合,抓好南环路、柳湖路等重点街路整治,集中治理东郊蔬菜市场、虹光路市场周边环境。市住建局要加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对城区所有路灯、排水管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油补破损的路面,疏通清理排水管沟及污水井,补齐损坏、丢失的检查井盖。对街道绿化带及花坛的树木、花草及时修剪、整型、补栽,清除枯死树木、杂物和垃圾,维修破损的围栏、灯饰,做到路平、灯亮、景观美。区政府、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抓好广成路、柳湖路等街路的街景提升工程,通过拆除破旧建筑、实施楼宇装修亮化、整治门头牌匾等综合措施,达到街景美观、秩序良好。
二要突出环境卫生管理。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度,将清洁责任、保洁方式、作业标准、作业时间等落实到责任区域,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重点解决环卫保洁缺位断档问题,确保城区环卫保洁全天候、全覆盖。城区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按照管理规定,切实承担起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任务,确定专门的环卫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行作业,不能简单地搞突击或交给辖区低保人员清扫。环卫部门要加强垃圾桶、垃圾斗、垃圾中转站周围的卫生管理,保持垃圾清运车车体无损,实行密闭化运输,做到垃圾不上街、清运不落地。进一步强化垃圾中转清运、集中处理和公厕管理,切实解决好垃圾清运不彻底、不及时的问题。特别要在城郊及城乡结合部合理设置垃圾斗点,及时做好垃圾收集运转,解决垃圾围城的问题。市爱卫办要会同区政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各机关单位、中小学校、企业门店积极开展卫生大扫除。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强化卫生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督促沿街餐饮、理发等经营门店完善上下水配套设施和污水垃圾收集容器,按要求定时定点倾倒垃圾和污水。
三要突出交通秩序管理。市、区交警、运管部门要紧密配合,以整顿行车、停车秩序为重点,大力整治交通秩序,确保行车、行人安全畅通。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点,设置路标、标线等通行标志,规范行车、停车行为。坚决取缔“三无”车辆,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出租车的行业管理,做到车容整洁卫生,文明行车经营。要切实加强公交运营管理,合理设置停靠站点,适当增加个别线路车辆,加强司乘人员培训,积极开展“文明岗”创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市民乘客的满意度。要限制农用车、货运车进入城区主要街路,落实建设工地车辆运砂、运土苫盖蓬布、加防护网措施,坚决制止超载、超速行为。要加强对占道修车、洗车门店的整治,对没有资质,不具备洗车修车条件、无营业场地、无排水设施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市、区公安、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要通过定点设岗、随时抽查、以罚促管等措施,彻底解决车辆乱停乱放、行人乱穿乱行等现象。城区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切实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秩序。要清理整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妨碍交通的行为,保证街路交通畅通有序。
四要突出户外广告管理。市执法局要修改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办法》,及时审定后实施,严把户外广告的审批关,开展重点街路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拍卖,实现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同时,要本着“减量、规范、统一”的原则,组织对主要道路两侧门店招牌进行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以及破旧缺损的,要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对不符合市容标准、不按规范设置、与建筑物风格不协调的,要限期更新。要按照“设计新颖、布设合理、美观大方”的原则,逐步改造门头牌匾、广告灯箱,体现文化内涵和人文特色。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周密安排,组织力量,经常性地开展打击办假证广告和乱张贴小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彻底净化市容市貌。要严格临时性宣传、商业广告的审批,今后占道促销、举办商务活动、设立商业广告展牌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
五要突出规划建设管理。区政府、规划部门要对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临设进行认真排查,摸清底子,搞好认证。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要结合重点区域的整治改造予以拆除。对于新生的违法建筑,要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集中治理和拆除。对违章建筑,市房管、工商部门不能核发房屋产权证和营业证照。市规划局、区执法局要加强建筑秩序动态监控,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曝光一起,并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上升的势头,维护城市正常的开发建设秩序。市住建局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逐工地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督促工地砌筑标准围墙,硬化工地出入口,整治内外环境,规范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工地。
三、要在机制上再创新
城市管理工作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根据工作发展变化,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实现管理手段由突击式管理向日常化管理转变,管理主体由城管委成员单位向全民参与转变,管理目标由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一是管理主体要到位。市区之间、部门之间要按照《中心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分工不分家,补台不拆台,互通工作信息,整合工作力量,加强工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和属地管理,推行城市管理工作到基层、进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要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道路秩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职能。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社区组织在小区管理、环境美化等多个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卫生、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社会噪声等专项管理,真正做到让政府放心、让市民满意、让社会各界认可。
二是制度落实要到位。今年市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台了《中心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和一个规定,这些管理办法具有管长远、管规范的作用。再完备的制度,关键靠落实。各部门要对照各自管理职责,拿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促进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特别要把群众参与作为城市管理的有力抓手,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改变城市管理靠职能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区政府、市工商、交通、国土等部门都要按照《中心城市市容环境门前五包责任管理办法》,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抽组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制作规范的目标责任书,逐单位、逐门店进行签订,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发动机关单位、个体门店当好管理制度的宣传员、环境卫生的保洁员和市容秩序的监督员,全民动员、齐抓共管,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三是工作保障要到位。要积极探索“建管分离、政企分离、政事分离、事企分离、管养分离”五分离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实现形式的市场化和社会化,鼓励各类企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的路子,弥补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市区政府都要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财政支出或土地收益分配中,适当提高城市管理经费比例。要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公安部门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要从快从严查处,不能简单地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要积极倡导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大城市管理干部的培养使用,努力建设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城管干部队伍。
四是服务设施要到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基本条件,目前制约城市管理的主要瓶颈还是基础建设滞后、公共服务缺失。要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建设的重要日程,与城市建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工程,应注重配套建设学校、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便民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为广大市民提供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
四、要在措施上再强化
今年中心城市管理工作的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我们必须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统一,落实上迅速有力。
一是责任要更加靠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层层分解,靠实责任,明确目标要求、时限进度和工作措施,一件一件抓好落实。
二是督查要更加有力。市执法局要履行好督查、督办职能,坚持随时抽查和督促检查相结合,督查检查情况每一月进行一次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以工作通报和督办通知等形式,督促及时进行整改落实。要完善工作考核考评办法,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城市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区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公正考核,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督促机制。
三是宣传要更加深入。各新闻媒体要对今年的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进行整体策划,全过程地抓好各类宣传活动,把四个管理办法和一个管理规定的的宣传作为搞好城市管理的关键环节来抓,真正通过全方位的宣传,提高市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要全方位、多形式、不间断地做好“城市管理提升年”活动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要公开进行曝光,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从根本上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条凡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工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工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一)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和施工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工地场外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管理要求及标准。
(一)施工现场应设围作业,设围标准应符合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二)建筑渣土和建材的运输车辆应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出现沿途抛、洒、滴、漏现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1.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破损;
2.禁止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并确保装载物不沿途抛、洒、滴、漏及散发异味;
3.建筑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尘土对环境的污染;
2.及时清理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首先回用满足拌料用水,使用不完的,方可排放入城市下水道;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区应先进行道路硬化建设,如先进行硬化有困难者也应采取临时硬化措施;一般施工工地接入城市道路或开发建设区内的硬化道路应硬化或采用片石等建筑材料作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禁止车辆带泥污染街道。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沙后回用冲洗。
(六)建筑工地应将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写入文明施工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厕所废水应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洗浴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其排放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七)施工停工后应做必要维护,停工期间保持工地出入口围栏附近环境卫生,围栏在工程竣工前不得拆除。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出口和周边环境卫生,及时移交管理部门或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清扫保洁。
(八)凡在城区内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州市“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物品,不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确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制止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