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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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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等固体废物。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地产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和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可作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砖瓦、混凝土、沥青等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处理,工程开挖产生的渣土优先用于工程回填。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按照用途分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是指经政府许可后按特许经营方式运行,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建筑材料的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渣土等材料实施临时堆存或对不可再利用的弃土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原则上每个县区至少设置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布局设定,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事项;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车辆证明文件;

(四)与建筑垃圾处理场签订的处理协议或回填证明文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不得有浮土、积土,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运输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生产、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三)具备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

(二)运输车辆厢体完好、密闭、整洁;

(三)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实行分类运输;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需要利用弃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申请调剂安排。

第十五条 拆除、拆迁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拆迁人负责运输至指定场所;因装饰、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抛洒、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以权谋私的;

(五)暴力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的危害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得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万平方米的标准推算,到20xx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数字。然而,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便被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去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还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罚,以此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法是将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仅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奥运工程建设前对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设,北京每年都要设置二三十个建筑垃圾消纳场,造成不小的土地压力。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 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条、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的违者每次追缴卫生保洁费,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的,造成的损失须折价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贴乱画,或者在圩镇主干道建设设施影响镇容,责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违者申请强拆。

第十三条、圩镇道路严禁车辆超载,对车辆载物散落路面的责令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损坏路面的折价赔偿。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拒不缴纳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相关费用,并按月加收滞纳金10%,如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对阻挠圩镇正常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圩镇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实行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清运、市处理”四级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建立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抓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

(二)负责对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单位、组织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三)收集掌握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信息动态,开展环境卫生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四)承办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建好环境卫生设施,配齐环卫机械设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工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考核。

第十条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居)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1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员,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合理划分保洁员责任区域,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按要求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对本村(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作业队伍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作业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乡镇驻地及各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1名保洁员的标准,配齐保洁人员。

(二)每辆垃圾压缩运输车原则上配备1名司机和2名装卸工。

(三)城乡道路、河道原则上按每2公里设1名保洁员,涉及多个村庄的,以中间线为界,各自负责本辖区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保洁员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制度。

乡镇街道驻地保洁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由保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聘用、管理保洁员;村(居)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选聘,由村(居)民委员会与保洁员签订务工合同。保洁员要统一着装,统一配置作业工具。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竞标的方式优选承包人,由乡镇街道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负责司机及装卸工的聘用、管理,并承担交通安全等风险。

第十四条设备按以下标准配备:

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15-20个村庄配备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镇区(含驻地村)配备12吨、其它村庄配备8吨垃圾压缩运输车。

村(居)原则上按照每100户设置1处600升垃圾箱,每名保洁员配备1辆三轮垃圾收集车,配齐清扫收集工具和标志服。

第十五条垃圾压缩运输车、垃圾箱、三轮垃圾收集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采购,分期分批配备给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四章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村镇垃圾收集清运作业规范:

(一)村镇道路实行每日一普扫,全天巡回保洁,道路卫生达到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存放,定时定点收集,每天早8点前将生活垃圾收集完毕。

(三)每年5-10月份期间,生活垃圾一日一清运,每日两次药物消杀,进行灭蝇控蚊。其它季节两日一清运。

(四)集中收集清运的垃圾包括塑料制品、金属、电池、纸屑、果皮、菜叶、杂草等,建筑垃圾、煤渣、玻璃、农作物秸秆等,由农户自行处置。

(五)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视野范围内无污垢。垃圾渗滤液无滴漏。

(六)严禁乱倒乱卸垃圾。

第十九条村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主次干道、路面两侧干净整洁,视野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树挂,无杂草,无瓜果皮壳,无白色污染,无污染积水,无人畜粪便,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二)房前屋后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水沟内无污泥水及污染物,无粪堆,建筑物料、柴草摆放有序,周围保持洁净。

(三)坑塘、河道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杂草,无各种漂浮物。

(四)垃圾箱周围卫生整洁,无白色污染,无污泥积水,无垃圾外溢,垃圾箱内无积水。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将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逐年增加。

(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建设购置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市财政根据各乡镇街道经济条件分别给予补助。

每购买一辆垃圾压缩运输车、一个垃圾箱、一辆三轮收集车,补助70%的购置费。

乡镇、街道承担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费,由市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除。

(二)日常运行费用。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标志服、工具费,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等,由各乡镇街道筹集支付,市财政按照进场垃圾数量和运距进行以奖代补。按照实际过磅计量数据,每运送至市垃圾综合处理场1吨垃圾,奖励15元。

(三)村庄保洁员务工补助。由市、乡财政每户每月各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村(居)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城乡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为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对市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采用多种方式、多渠道补充环境卫生经费。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县城扬尘污染,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内从事扬尘污染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城区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建局、市容环卫局、公安局、交通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道路设施施工,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建筑工地内土地、沙土100%绿化,工地路面100%硬化,暂不建设的闲置空地100%绿化。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防尘措施。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积极使用商品混泥土。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的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严禁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第十条单位、个人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单位、个人修建、装修房屋所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砌池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垂直运送建筑垃圾,严禁沿街沿路堆放和搅拌石灰、水泥。

三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污染道路。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余泥的车辆没有运输证的不准进,超载、未封闭、未冲洗的不准出的规定,车辆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封闭严实防止运输过程的抛、洒、滴漏现象,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和排放地点进行运输、处置。城建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各项措施监管。

第十三条运输砂石、水泥和土方等建筑用散体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要求其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四条县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控制货运车辆出入城区。

第十五条城区道路分车带、人行道、新扩建街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六条城区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取湿润作业,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道路旁树木、绿化带、护栏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四行为处罚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建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十四条规定的,交通部门应采取警告、罚款、暂扣营运证等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十六、十七规定的,市容环卫局应按照县“四自一包两禁止”责任制管理办法,应对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四害”(指鼠、蚊、蝇、蟑螂)是多种疾病的传播媒介。为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进一步巩固创卫工作成果,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病媒生物防制督导评比标准和办法》和《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大力宣传,全民动员,开展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积极防控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提高群众性除害防病能力。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除四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是全区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除四害工作的计划部署、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管理,根据区卫生局的布置,做好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职能部门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做好除四害的环境治理,控制四害孳生和繁殖,规范全社会除四害行为,密切配合全区除四害开展与巩固工作:

区住建局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结合防治四害孳生繁殖措施的综合因素进行规划建设验收,下水道要密闭化,进水口要有防蚊、防鼠装置;加强道路、下水道(含内街)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加强建筑(含停建、待建)工地管理,落实除四害措施,消除蚊、蝇孳生地;落实公园、绿化带和马路沙井等除四害措施。房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把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并接受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管理。同时要完善下水道等卫生基础设施,落实除四害措施。

区城管局要做好和路面保洁,健全垃圾、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清理和取缔无证照、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饮食摊档,加强垃圾池、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的除四害工作。

区卫生局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体食堂)除四害措施和防鼠、防蝇设施的落实工作。

工商分局要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落实除四害措施,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完善食品摊档的防鼠、防蝇设施。

区农水局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村镇的灭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负责河涌清淤和堤坝的灭鼠工作。

二、工作重点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全区“创卫”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监测和杀灭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重点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尤其是中小餐馆,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储存场所,超市、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屠宰场、医院、学校食堂、粮食仓库、铁路、畜牧养殖、废品回收等有关行业。

重点部位:包括居民区的外环境、垃圾道、楼道、污水井、绿地花坛等;各类公共区域、闲置空地及倒闭企业、河坡、下水道、收水井、公园及公共绿地、垃圾转运站、铁路沿线、车站等;各单位内外环境、仓库、食堂、更衣室、宿舍等。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掌握的“四害”活动频繁地区确定灭杀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除四害”工作作为预防疾病流行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卫”工作,强化责任分工,做到人员、经费、措施落实到位。

(二)科学用药,确保实效。要严格按照“除四害”相关工作要求,科学规范投药,做到街不漏片、片不漏户、户不漏室、单位不漏外环境,确保投药到位率和覆盖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区政府要求,精心组织,集中行动,务求“除四害”工作取得实效。

(三)改造环境,完善防护设施。“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要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应防治工作:一是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是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是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五是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四)科学操作,强化有偿服务。除四害工作是一项科学性、长期性、专业性的工作,为使全区除四害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经常化轨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全区城乡推广除四害有偿服务,本区境内的公共环境、单位、住宅小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饭店、宾馆等的除四害工作,因单位无条件自身开展消杀工作,可由区消毒杀虫专业服务站实行有偿消杀服务,有偿消杀服务要科学操作,保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