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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北安市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帮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们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实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摆上了重要日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最高检《规定》下发后,该院党组非常重视,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还组织他们学习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识,掌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二)成立组织,专人负责。为贯彻落实《规定》,该院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分别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组,由两位经验丰富、作风细腻,具有耐心,热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同志任组长,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
(三)措施得力,效果显著。该院在办案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适当灵活掌握程序,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今后成长。在办案中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公开或不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和存在被教唆犯罪。在办案中还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尽快结案,以减轻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在庭审中采用特殊的指控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教育,使他们鼓起开始新生活的勇气。三是在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他们结合工作实践,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精神,大胆推出"暂缓"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暂不作或不决定,而是设定一定的考察期,由检察机关、学校、居民委等部门进行帮教考察,根据表现,决定作出或不决定。四是不定期召开"失足少年帮教会"。该院根据一段时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召开"失足少年帮教会",在帮教会上,检察官与失足少年的家长、教师广泛接触,共同查找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症下药,做耐心细致的帮教工作,使失足少年和家长深受教育,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五是加强法制宣传,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他们以给学生、退伍军人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还进行了"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图片展览,全市12个中小学校学生及青少年家长参观了展览,使他们深受教育。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该院还先后在北安一中、北安二中、兆麟小学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分别为这三所学校配备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开设法制教育园地,进行校园周边治安状况的调查,及时向政法委、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促使全社会共同关心教育事业。
一、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在各学校开设法律课,开办法律知识讲座。
二、深化“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今年以来,我局扎实拓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司法所等单位开展创建了“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促使青年维权岗单位能够保持先进性、示范性、导向性,继续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贡献。我局利用法援中心,开展对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为他们排忧解难、救助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进一步加强“148”窗口形象建设,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今年我们共为16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为8名未成人犯罪提供免费辩护,为8名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三、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
今年六月份,我局在市劳教所邀请两名失足未成年人在市二中进行现场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组织开展“青果援”行动
二、存在不足和今后工作打算。
1、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动态管理还不够及时,对外来务工子女、单亲家庭子女情况掌握还不够。
[关键词]未成年 刑事 处罚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未来的走势,他们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着民族的繁荣与昌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一直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通过分析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并从刑事处罚制度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从而去找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对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这对于我们法律专业的学者也是一次有意义的挑战。
一、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不断地感受着时代的变化,他们在接受着社会新鲜事物不断增长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从享乐性向贪利性变化
这一方面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对利益的追求的无节制性,一些人为了获得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受这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其犯罪动机也多出于满足物质欲望,这种“贪利性”的犯罪动机,与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从简单化向成人化变化
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方式多样,作案手段残忍。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从近些年来破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险性、复杂性等特征已经接近甚至超过成人,让人很难从再从作案手段上区分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伴随着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也日趋提高,一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如杀父弑母案件、杀人碎尸案件、公然、案件等时有发生。
3.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形式从单个性向团伙性变化。
20世纪80、9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态开始改变单独作案的传统形式,转而向团伙、聚众的形式实施犯罪。《青少年与法》杂志编辑部于2007年12月组织了一次调查统计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犯罪无论是在危害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团伙犯罪所无可比拟的。从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严重性。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立法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形势的变化和整个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并加快了有关未成年人问题的立法工作。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他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刑事司法解释等。具体而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刑事处罚原则上,主要体现了两项原则,即从宽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这两项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最为基本的原则。具体体现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则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前者要求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量刑时,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处以相对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后者则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也是与我国一贯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相适应的。
(2)在刑罚的种类上,我国的刑罚体系有主刑和附加刑之分,主刑主要是自由刑和生命刑,具体而言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些刑罚种类在对于未成年人的适用上除了不适用死刑外,其他刑种基本适用。
(3)在刑罚的执行上,我国《监狱法》第74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如此,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同关押可能存在的交叉感染,进而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对于未成年人减刑和假释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4)在非刑罚处罚方法上,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矫正措施还有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行政处分。
2.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1)刑事实体法独立性不够,小刑法模式不适
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的立法现状来看,1991年9月4日和199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颁布,虽然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上述两部法律并不是纯粹的刑事法律规范,而是从政府、社会、教育等角度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行政法律或社会管理法规,更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法典化表述。截止今天,我国依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以及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刑事法律问题,散见于各刑事法律规范及含有刑事内容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2)刑事处罚基本原则不够完备
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须反映这一领域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取向。而我国刑法仅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及不适用死刑原则,显然是不够全面和完备的。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立法完善
影响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设置的因素有很多,但这一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设置,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思想进一步认识,才能从更深层次上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脉络。
刑事处罚立法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1.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
在目的刑主义的观点看来,当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无论刑罚怎么规定都不可能恢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还原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力图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罚总是徒劳无力的。目的刑主义认为,从一个方面来说,刑罚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社会防卫的合理目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刑罚的设置又必须是为了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要以罪犯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刑罚。在这种思想下,教育刑主义应时而生,它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再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者报应,而应该是一种教育,通过这种教育,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浪子回头,重新适应社会的发展。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不应该在监狱进行,而应该与社会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特别是更快的达到从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就应该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
2.双向保护原则
该原则同样是由《北京规则》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它注重的是在对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中寻求一种均衡,进行平衡保护。其基本内涵为,既要重视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中通过设置针对性的措施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同时也要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障,如此,才能将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予以协调解决以从根本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对未成人犯罪刑事处罚的思想基础有了初步的认识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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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犯罪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是指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即少年犯。
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有所提前,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调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3岁,其犯罪的年龄阶段大致为:10岁—12岁开始有劣迹,13岁—14岁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岁—17岁进入犯罪高峰期。
(二)犯罪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看,其作案手段往往凶恨残忍,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明显,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天不怕地不怕的心态,实施犯罪行为极少顾及后果。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三)犯罪类型主要体现在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上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
(四)犯罪诱因简单,盲目性突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诱因的随机性和盲目性很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十分简单,未成年人犯罪常常没有明确的目的,他们或因琐事吵嘴,或因小事纠纷,或是单单看不惯别人的行为就实施加害行为,从而导致犯罪。犯罪诱因的简单化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盲目性、突发性加大,这给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实际困难。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成因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思维相对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未成年人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①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有作案诱因简单、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
(二)法制意识淡薄,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加大。不少未成年人不学法,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分辨能力,以致于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 和谐稳定的家庭、正确的教育方法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事实告诉我们,问题家庭往往是导致问题少年的基本要件,也是产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
(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学业状况与未成年人犯罪密切相关,学习成绩差的未成年人学生,整天闷闷不乐,无心学习。同时,由于学业成绩差,有些校方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而是批评、挖苦,渐渐地,他们成为学生群众中孤独的竞技者。要么升学考试中金榜无名,要么过早的走进了社会的大熔炉。面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和当代变幻莫测、奥妙无穷的世界,他们更加惊慌失措。
此外,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不够完善,漏洞不少。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而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职能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协调,使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出现了许多漏洞和空档。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苍白无力。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兴衰成败的一件大事。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志向。要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未成年人的头脑,帮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科学的理性精神,要通过生活小事、日常琐事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使他们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金钱、权力、荣誉、地位和利益,使他们能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
(二)建立家庭教育的防线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第一任启蒙老师责任重大。严格要求,耐心教育,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要及时向他们提出正确的要求和建议,鼓励督促他们自觉地克服自己的弱点,激发其自尊、自信、自强,要克服和纠正简单粗暴、溺爱、放任自流等不良教育方式,应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和环境 。
(三)巩固学校防线,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学校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当前要克服学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同时,要注意创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吸引学生,让学生爱学校,爱学习,爱生活,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氛围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
(四)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依法惩治。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各自不同的惩治方法。这些规定既制裁了犯罪,又照顾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及时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要严格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的行为,净化文化市场,杜绝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结构;家庭状态;家庭观念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元素,任何社会问题都能在家庭中找到相关的原因。研究青少年犯罪资料发现共性原因:没有“科学”的家庭环境。这里所说的“科学”,是指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健康环境,如家庭结构,家庭状态、父母自身因素、家庭教育理念、父母心理状况等。以上这些因素中一旦出现了瑕疵,而且长时间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就会对孩子向坏的方向发展埋下祸根,如果有其他因素如社会原因、学校原因、经济原因等的推动,可能就会使孩子成为青少年犯罪中的一员。
一、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分析
(一)家庭结构分析
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的家庭成员数量迅速减少,以致现在出现了“四二一”结构。对独生子女心理状况进行研究,发现了很多和社会化不相适应的性格特点,如自私、专横、孤僻等,这些性格特点与家庭结构直接相关。在这种家庭结构中的家长会过度关注孩子,在处理家长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时,很难达到一种平衡。要么会集宠爱于孩子一身,要么会给孩子太多的压力。孩子横向没有可以释放的空间,没有兄弟姐妹之间的集关爱、竞争、谦让、宽容于一体的特殊情感,没有了可以交流的平台和宣泄情感的空间。
(二)家庭状态分析
1.父母和孩子不在一起。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父母外出工作,孩子成了留守儿童,由老人看管照顾孩子。第二、未成年的孩子离开父母外出打工,一个人在陌生的城市漂泊。第一类情形中,老人因为身体状况、知识结构、教育理念等原因对于营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往往力不从心。由于父母亲情的缺失,导致孩子对别人的不信任,从而产生负面的情感。而第二种,农村的孩子占很大比例,他们基于对城市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基于要改变贫穷的生活状态的理想,根据同学或亲戚朋友的介绍到陌生的城市谋生。因为学历低,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他们面临的是低收入和不被尊重,甚至被欺骗,社会阴暗面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影响很大。如果父母没有及时进行沟通、交流、疏导,这些影响往往会对这些未成年的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带来致命的扭曲,进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2.父母工作过于繁忙。当前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每个家庭都在为生计奔波忙碌。青少年犯罪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和家庭经济状况有一定的联系。贫穷的孩子犯罪的倾向是财产型犯罪;富裕的孩子犯罪类型没有明显特征。但是他们中有一个共同点:父母疏于教育。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中不仅仅需要金钱,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关注、关心。
3.单亲家庭。在当前离婚率不断增高的社会状态下,单亲家庭子女的成长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因为家庭成员的缺失导致家长的心理失衡,他们很难给孩子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孩子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叛逆、自卑、自闭、偏执等不良性格倾向。据不完全统计,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率已经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的50%。
(三)父母状态分析
父母自身的职业、素养、生活习惯、法制观念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直接影响。(1)职业。父母从事的职业会形成特殊的思维习惯和生活习惯,这种习惯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孩子。如果父母从事的是非正当的职业,在孩子善恶价值观没有养成的时候,就过早接触成人的思想,这往往模糊了他们的判断标准,不知不觉间养成了不良的性格。(2)素养。素养是指一个人的修习涵养。父母的素养是他们对生活经历的积淀,是通过学习、生活、经历后对人生的感悟。(3)生活习惯。
一些家庭中父母有不良的生活习惯,如打麻将或者经常聚会喝酒。忽视了孩子对于亲情的依赖,忽视了孩子对父母关爱的渴求。(4)法制观念。2008 年曾有组织进行家庭法制教育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3.1%的受访家长学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六成以上的家长说“偶尔接触,知道这部法,但是具体内容不太清楚”,约有四分之一的家长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更不明确失职后的法律责任。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提高。
(四)父母与孩子之间关系状态分析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平等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父母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附属品,不尊重孩子;第二,父母对于孩子成长的功利心态。
1.不尊重孩子现象泛滥。各种网站、图书、教育机构、教育文章等都在谈论尊重孩子。但是目前“理论够用,注重实践”的形式非常紧迫,急需每一个家庭把这种理念贯穿在和孩子相处的每一个细节中。不尊重孩子能给孩子心理带来不利影响,以下两种情形最为严重。第一、父母离婚时,子女成了谈判的筹码或者急需甩掉的小拖油瓶。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可能更偏执、报复性更强,抑或是另一个极端,即自卑,封闭。这都是非常负面的性格特征,为以后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埋下祸根。第二、父母坚持所谓的权威,不能和孩子进行平等沟通。现在,孩子获取信息的渠道广泛,家长的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家长应该积极探索和孩子沟通的方式,而不再是强压式的让孩子被动接受。
2.父母对孩子成长的功利心态。很多家长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无可厚非,而且家长可以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物质条件、精神条件、以及各种可能成功的机会。但是当前父母功利性的目标设计往往和孩子的兴趣特点或者性格特点不相适应,这种现象在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父母的功利心态强加给孩子时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孩子被动接受。第二、孩子反抗。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最佳结果,是孩子不被当成一个独立的“人”来对待的最佳例证。
(五)家庭观念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现代中国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多明显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家庭采取不同的措施处理家长和孩子之间的各种冲突,当然结果迥异。第一种,民主式。家长和孩子做朋友,平等的对待孩子的观点,经常用讨论的方式解决冲突。秉持这种观念的家长一般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较高的文化素养,或者在养育孩子这件事情上勤于思索,是有智慧的家长。第二种,放任式。持这种观点的父母的出发点可能也是民主,但是把关不严,让孩子在相当宽松的环境里成长,往往导致孩子形成唯我独尊、横行霸道的性格。第三种,严控式。独生子女和父母有了冲突之后,在父母的严厉批评下,在家庭里没有缓和的空间,导致孩子去寻求家庭外的各种途径。第四种,放任加严控式。这是危害最大的一种,也是父母既没有智慧又反复无常毫无原则的一种方式。在孩子出现一些不好的行为苗头时,不管教或者干脆持放任态度,原因是他们在内心里希望孩子走上社会时不要吃亏,孩子需要有争强好胜的性格和行为。但是当孩子的这种性格已经养成,在这种性格的支配下有了不良行为时,父母没有采取合理的疏导式的解决方式,而是粗暴地用“一刀切”的方法想要杜绝孩子今后的类似行为,直接导致孩子学到了暴力,学会了无原则。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的性格养成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维一体的立体环境。家庭这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他两个环节能弥补的机会往往很小。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以期用作参考,营造健康的环境,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提高父母自身素质,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具有较高素质已经成为模范家庭家长必须具备的品质之一。现在应该在全社会掀起提高父母素质的浪潮,对父母进行教育子女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建立民主式家庭氛围是另一个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的必要因素。“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但是过于听话的孩子不是好孩子”应该成为很多父母思考的问题。一个拥有听话孩子的父母应该提高警惕,应该积极探索孩子听话的背后蕴含怎样的原因。在家庭中应该允许孩子的发言权,包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这要求家长具备民主的理念和掌控家庭大局的素质,和孩子的关系要有张有弛,张弛有度。
(二)尊重孩子,因材施教
尊重孩子,源于家长对家庭关系的科学把握。平等的对待来自孩子的声音,往往能取到良好的沟通效果。在对待孩子的受教育问题时,父母更应该理性对待来自学校的各种评价。通过和一些问题少年谈心,他们的谈话中反映出来,父母不愿意和他们沟通,或者他们不愿意和父母沟通,他们和父母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父母总是逼迫他们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父母往往基于功利的目的和攀比的心态,给孩子设置了太多的标准和过高的期望值,把自己所谓的“未完成的心愿”强加给孩子,而忽略了孩子自己的性格和兴趣特点。这导致孩子要么以回避的形式自杀要么以暴力的形式反抗父母甚至反抗社会,走向犯罪的道路。
现在的社会评价体系已成多元化状态发展,全社会都在进行对孩子成才标准的反思。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更应该积极地思考孩子受教育的方向和具体的教育方式,把握孩子的兴趣特点,因势利导,因人施教。
(三)增进交流,及时沟通
这里主要是针对“分离型”状态的家庭而言的,增加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交流。不管是父母在外工作孩子留守在家里,还是孩子独立在外打工,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交流都是不可缺少的沟通途径。在交流过程中,父母及时发现孩子在情感、思想、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各种困惑、不解,并且及时给出见解和意见。孩子会在和父母的交流中找到感情的依靠,也会在父母的指导建议下,开阔思路和视野,增加应对各种困难的勇气和智慧。
(四)加强法制建设,增强父母法制观念
我国现在已经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但是对于保护不力甚至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发生时,该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惩罚措施,要结合行政法、民法或者刑法进行相关的惩罚。而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是基本法,并不能体现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没有预防不力的法律责任。
对父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父母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之一。今后应进一步完善以上两部法律和有关配套实施工作,认真落实,切实保护好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对父母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把和少年儿童、未成年相关的法律制成小册子由街道办或者居委会发放给父母,这在让父母了解这些法律的同时,增加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