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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大城管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定期召开市城管委会议,对城市管理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及时进行调度。
三、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按建设部标准建设,并进一步拓展覆盖区域和管理项目,以此为依托,建立高位监督、监管分离、标准统一、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考核体系。
四、积极探索占道经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制定路面管理标准;继续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依法查处固定门店出店经营,拟定流动摊点管理办法,对沿街占道经营实行规范化治理;探索市容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组织在市区部分道路进行市容管理市场化运作试点;扎实推进早餐摊点和夜市排档整治提升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并强力推进。
五、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市、区联动,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防控体系,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适时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拆除行动。
六、严格建筑垃圾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开展经常性督察考核,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管理,严查泼撒行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工地出入口市容环境、施工围墙(围挡)管理;启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建设,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
七、继续推进户外广告整治。编制完成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存量户外广告分类处置,推开公共资源广告位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启动店招店牌整治改造工作,选择3条道路进行试点,由设计单位实施对店招店牌进行改造,力争元月底完成,适时全面推开,争取明年完成城区主要道路改造工作;启动城市道路路名牌规范设置工作,参照先进城市的样式,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路名牌。
八、环卫管理提标扩面。完善市本级农村清洁工程,加强对城区周边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情况的督察,督促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推行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加强对中标作业公司的管理、考核、监督,将部分老旧小区清扫保洁纳入市场化范围,督促各区推行生活垃圾转运、公厕管护和化粪池清淤市场化运作;编制完成城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原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和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
九、开展城市管理四大专项整治行动。拆除长期性占道经营设施,清除城郊结合部垃圾,处罚乱扔垃圾行为,整治重型车辆超载泼撒。
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出台收费管理办法,调整征收方式,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纳入水费中代征,促进足额征收。
二、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市管理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城区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规划、工商、绿化、水利(水务)、公安交通、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全区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关部门协助配合和当地政府属地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单位卫生管理
区爱卫办是全区单位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区工商、城管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
区爱卫办要完善对各单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分解落实管理职能,分层次检查考核。
各单位要把办公室卫生、梯道卫生、厕所卫生、建筑物立面容貌等列入卫生管理范围之内,做到办公室物品不乱堆放,梯道上没有烟蒂痰迹,厕所没有结垢积水和异味,及时修补破损的外墙饰面,外墙立面每年清洗1-2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成立应的检查小组,做好工作台帐记录。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卫生日活动,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一考核。要把卫生考核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结合起来,促进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区爱卫办采取例行检查和督查结合的方法,全年对各单位的卫生检查考核不少于四次。在检查考核中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所扣的分数,计入关主管部门,年终以得分高低,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并给予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二)住宅小区管理
区房管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是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
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区房管局要按规定监督住宅区资料、物业的移交,收足、管好物业维修基金,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指导、督查和考核,维护物管与业主双方的利益。
目前暂由建设单位和房产公司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要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区房管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区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产权所属和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应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保洁人员。
物业公司及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与环卫站(处)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协议,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的清运另按有关管理办法实行。
住宅小区内道路开掘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该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供本次施工的管线布局图,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开掘,并应事先向居民告示。住宅小区道路开掘不得夜间施工(抢险、抢修除外),如开掘,在开掘段必须设置夜间灯光标志。开掘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管理,确保居民的出行安全。
目前尚未形成小区的楼寓、住宅群(包括单位自建房和农夹居),由规划分局按规划总体要求提出改造意见,建设局逐年安排改造计划。在改造完善实施物业管理之前,卫生由属地环卫站管理,管理费用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和住户收取。
区创建指挥部对住宅小区环境长效管理定期组织抽查考核,根据各单位实际管理的面积和管理水平拨付补助经费,同时提取部分补助经费用于全年考核总评奖励。
(三)城郊结合部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元和镇政府、黄桥镇政府是城郊结合部管理的主管部门,结合部沿线的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单位。
目前尚未拆迁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应做到无卫生死角,河道无漂浮物、无露天粪缸、无乱搭乱建、下水道畅通、道路基本硬化、空地适当绿化、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合理。
已拆迁的区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基本卫生状况,减少环境污染。结合城市化进程,全面落实区域综合管理。
城郊结合部道路卫生、绿化、市政设施、违章建筑的拆除、“门前三包”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管、规划、公安、国土、建设部门配合。费用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筑工地管理
区建设局是建筑工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国土、卫生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标准,在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必须设置2.5米高的围挡,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围挡,围挡材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工地主干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保证排水畅通,适当布置绿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垃圾必须按布局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设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并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宣传栏等。
施工现场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轮胎、档板上的残泥、残渣。车辆装载的建材和渣土不得高于档板,散装物品必须设置网罩,车辆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宿舍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和厕所必须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垃圾,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严禁动用明火,严禁烧煮东西、严禁烧火取暖,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消防火的规定和规范。
除施工工艺要求连续施工外,晚上10点至凌晨6点禁止施工和搬运材料。夜间施工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市政工程和拆迁工地必须按应的规定围挡作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国土资源局对收归国有但使用权未出让、拍卖的地块环境实施管理;待建空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空地内不得随意搭棚、住人、堆放杂物,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五)废弃物收集点管理
区发展计划局是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扎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回收管理网络。
严禁占用河道、岸堤、闲地、农田、绿地及租用城区旧房和场地擅自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和买卖。收购点的选择必须以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为前提。
城管、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城区及城郊结合部严重影响环境的废旧物收集点。
环卫、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箱的管理,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垃圾箱的垃圾,夜间必须清运一次,保证日产的垃圾不在垃圾箱内过夜。各住宅区禁止翻捡垃圾者进入小区翻捡垃圾,未形成安全小区的散住户的垃圾管理,由区域环卫站(处)安排及时清理。严禁卫生保洁员和垃圾清运工翻捡垃圾,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要加强对垃圾清运的督查,凡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将扣发养护费用和保洁费用。
(六)摊点管理
区城管局是露天摊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卫生、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各镇政府为协管部门。
摊点管理应疏堵结合,采取错时、错路的方式,为小商品经营者提供临时场地。与市民生活关的摊点服务(如早点、报亭)移入小区,作为社区服务项目。
逐步减少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水果摊点和点心摊点,原有临时摊点经营时间需经城管局审核;摊点严禁经营湿点,食品容器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
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设置摊点。制止算卜、露宿、乞讨等行为。
对擅自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市城市管理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予以处罚;卫生局应对点心摊点进行经常性检查,按《食品卫生法》严肃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的流动摊贩,由城管局牵头,工商、公安配合予以取缔。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以完善社区服务为出发点,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内选择合适的地方,适量设置便民服务摊点,统一办理证照,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住宅区秩序和卫生。
为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合理布局书报亭,在公共场所及站台边适当增设阅报栏,严禁书报亭经营其他商品。
(七)市场管理
区工商局是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技监、卫生局及市场举办部门为协管部门,各市场管委会是市场管理的责任单位。
市场必须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市场内卤菜熟食经营者必须“三证”齐全,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防蝇、卫生等工作,禁止出售变质食品。
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管理,严禁垃圾猪肉流入市场。要追查垃圾猪的饲养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农贸市场应合理设置家禽、水产斩杀摊位,设置专用的过滤池,及时清理废弃物,并使用专用垃圾袋。
市场内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废弃物桶,配备充足的保洁员,及时清理场内垃圾,经常清理疏通上下水道,落实除害消杀措施。
严禁场外设摊,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必须配备专人,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场地的卫生,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工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章事件。
(八)除“四害”消杀管理
区爱卫办是除“四害”消杀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四害”消杀规律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定期组织除害消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除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除害药物管理,认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坚持突击与经常、治标与治本、化学防制和物理防制结合,广泛、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实施科学除害,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认真组织除“四害”达标复查工作,在总结、完善除“四害”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全面推广除害管理措施。城乡联动,完善除害消杀网络。
除害药物由区爱卫办报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所需的消杀药物,由爱卫办根据需求数量统一发放,按要求落实除害消杀工作;各镇除害消杀工作由爱卫办统一布置,药物统一配置,费用各镇自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和其他禁用药品。
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重点抓好各类市场和饮食业的除“四害”工作。
(九)公共广场管理
各地行政主管单位是公共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城管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为协管部门。
公共广场、小游园是政府提供给市民游憩、娱乐、运动、观赏的场所,全体市民必须爱护公共广场的绿化、亮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开展各项健康的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有关单位使用公共广场,必须报管理单位审批,并服从使用安排。城市广场只能安排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公益性活动,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
公共广场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和卫生保洁费,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管理处是城区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城管、建设、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局为协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所有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由环境管理处负责,新增道路由交通局完工后移交环境管理处保洁,保洁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核算、下拨。
各镇政府、开发区道路保洁办法和经费由各镇(区)自行组织和开支。
城区垃圾的收运和处理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的垃圾必须运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并根据协议支付垃圾处置费用。城区各单位的垃圾均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
城区公共厕所和住宅区化粪池的粪便清运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经费经核定、考核后由区财政下拨,各单位内部化粪池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有条件的可由区环境管理处实行有偿服务。
(十一)交通秩序管理
区公安交巡警大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局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市民应做到文明开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城区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类车辆、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应的省、市地方通法规或规定,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文明、安全参与交通,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有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及公安、城管共同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点内,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路段,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随意停放的车辆,由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城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清障。
对在我区营运的外来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办理准行手续,并指定停车地点、运行时间、运行路线。
交通局应加强对三轮车、人力板车的管理,逐步减少三轮车和人力板车在城区的运输作业。要加强对机动客、货运车辆的管理,组织精干力量,重拳打击黑车,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城管局应加强人行道停车秩序的管理,城区道路新建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结合“门前三包”对人行道外非机动车停放实施专人管理,保证市容整洁。
(十二)河道管理
区水务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环保、建设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建设水路景观的规划,在城区范围内,除正在作业的运输船舶外,严禁停泊收废旧物资、开设水上餐厅及出租住宿的船只。凡进入城区河道作业的运输船舶,事前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离开。禁停河段必须设置标志牌,加大巡查和清障力度,确保河道秩序。
规划部门应编制水运码头规划,原有码头应根据实际改建或逐步迁移,交通、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必须加强对码头的管理,杜绝运输船只和车辆对河道及路面造成污染。
城区污水尚未并网区域内的餐饮业、浴场、加工作坊等单位的污水必须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区域、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监督。
河道管理部门和环卫处根据责任分工,必须加大河道保洁力度,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滩边垃圾,合理安排清淤时间,定时换水,加强对防汛设施和河道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水体清洁。
河岸环境卫生属地管理,沿河各单位、住宅区居民禁止向河道抛洒垃圾,河岸遗留的卫生死角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道路、路灯和绿化的管理
区建设局是城区道路的主管单位,城管、交通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道路建设规划,由交通局进行道路建设施工,建设局对已启用道路进行综合管理和修缮;进行道路开挖需向建设局、交通局和公安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领取《道路开挖许可证》,配齐并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正常秩序,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公安交巡警大队应当主动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路面抛冒滴漏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区发展计划局是城区路灯灯光景观的主管单位,负责对主次干道、街巷的路灯灯光景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区农发局是城区绿化的主管单位,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公园、小游园以及城区绿化养护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园林、风景区、古树名木和单位绿化的监察。
城管执法局在巡逻值勤中对发现市政道路、路灯设施、绿化树木需要修缮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局、发计局和农发局。
(十四)乡镇卫生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卫生意识,促进卫生工作。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保障长效管理经费,组织专业保洁队伍,充分发挥镇创建办、爱卫办和城管中队的作用,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镇(区)环境卫生保洁试行包干责任制。采取确定保洁面积,确定保洁要求,责任到人。实行清扫与巡视保洁结合,质量与报酬直接挂钩。
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各镇(区)要全面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搞好单位卫生,完善市政设施,落实绿化养护责任,规范广告设置。
在巩固农村“三清”的基础上,要积极创建省级卫生村,加强对薄弱自然村的投入力度,缩小组与组之间的差距。加大农村绿化建设的力度。
重点对市区主次干道市容秩序、街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围绕“清洁、优美、有序、宜居”总体目标。实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经营规范、城区文明。突出抓好大街、大街2条迎宾线整治工作,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规格建设,打造主题突出、风格统一、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迎宾景观大道,扮靓城市形象,盛装迎。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规范广告牌匾。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彻底拆除城市中心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滨海大道、龙源大道的高架广告。2拆除、整治不规范的建筑物立面和层顶广告;拆除墙体大型广告、高层建筑物屋顶广告、占用绿地广告和未经批准违法设置的广告;拆除超高超大、七层及以上建筑物实体广告;规范内嵌式橱窗广告。控制设置高度,做到工程峻工即拆除。拆除未经批准、长期空白闲置、不及时维护的陈旧、破损和期结束后的无主广告。5实施第二期标准路名牌建设。城市区标准路名牌达到全覆盖,同时拆除现有带商业广告的路名牌。
2门牌字匾及各类公益宣传广告。1城区主次干道门牌字匾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统一规划。前后平齐,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牌匾。对高低不齐、长短不一、一店多牌的限期整改或拆除。2合理设置公益宣传。交通隔离栅栏、街道两侧透景墙不得设置宣传条幅、广告,已经设置的全部拆除。3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机关要求,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宣传栏、阅报栏、标志指示牌等,不符合《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随意更换为商业宣传画面的按要求整改或拆除。
3临时性户外广告。1严格控制在繁华区设置商业性庆典宣传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不得超过规定时限。2彻底清除临街橱窗、玻璃、门楣、墙面乱贴乱画和乱挂招牌。3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线杆、路灯杆、各类棚亭、候车亭、树木、各类灯箱、大型广告牌、桥体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二)清理占道经营。清理取缔有碍市容、影响交通、占用人行道(盲道)棚亭、摊点、私搭乱建、出店经营、店外摆放、游商游贩;坚决取缔影响市容、交通、无证经营的露天烧烤;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污水乱排,影响市容的严格查处。
(三)整顿停车秩序。对城市区主次干道所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所(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统一停车朝向,规范停车管理,对占压盲道和人行道的停车行为进行清理取缔。
(四)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按照《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公交候车亭、路灯杆、电话亭、地名指示牌、护栏、果皮箱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要定期进行维修、清洗、粉刷、油饰、更新。
(五)整治环境卫生。强化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大对场馆、迎宾线、各主次干道、窗口繁华地段的保洁力度;沿街单位、门店要自觉加强门前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确保门前环境整洁;狠抓遗撒源头,根治马路遗撒;加强对公厕、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管理,推进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乙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位置: 建筑面积: ㎡
为规范上述房屋的装饰装修行为,保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万达·江畔人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装修房屋时,遵守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小区万达·江畔人家《业主手册》中装修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填写《业户装修施工申报审批表》报甲方审核,办理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员施工卡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当首先安装大便器,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三条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非承重墙体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如改装地热供暖),乙方须自行到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改装地热必须除去地面抹灰层,以减轻楼体负荷。
第四条 乙方装饰装修房屋时,禁止下列行为:
1、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成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3、拆改或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住宅立面(如封闭阳台等)。
5、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擅自拆改供水、供暖、供电、供气、有线、通讯、烟道、通风口、下水管等公共设施,取消进户总阀门。
6、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和未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
7、擅自刨凿楼板,切断楼板中受力钢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擅自在墙上开门窗等洞口或扩大墙上原有的门窗等洞口尺寸。
9、封闭主下水管线检查口及卫生间棚面下水检查口。
10、拆除自来水表防盗环。
11、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攀登屋面,破坏屋面防水和安装设施、设备。
12、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周围房屋使用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确需拆改自用供暖、供用燃气设施,乙方应自行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审批手续,供用燃气设施改造必须由燃气管理单位指定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并将审批手续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聘请的承担装修义务的公司及相关人员遵守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本小区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否则因违章装修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依据损坏程度直接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并有权向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究赔偿金。
第六条 乙方办理入伙手续时,同意委托甲方有偿清运装修垃圾,并向甲方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户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如果改做地热供暖,另缴纳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由乙方负责装袋后,自行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统一进行有偿清运。
第七条 装修人员施工卡,由乙方或装修公司负责人持装修施工人员的照片2张、身份证(外地人员持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及复印件1张到甲方服务中心登记办理,并交纳施工卡工本费(每卡3元),装修结束后必须交还甲方;如遗失所带来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装修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施工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本小区。乙方必须向装修施工人员详细介绍本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如装修施工人员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由乙方和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全过程应无条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甲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固定住址等“三无”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进行装修施工。
第八条 乙方装修时不得使用超过环保所规定的高噪音设备,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上午8:0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8:00时,拆打时间为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周六、周日和重大节假日施工禁止扰民),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九条 乙方装修期间,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十条 乙方在装修期间,进入小区的散装材料(如水泥、沙子、鹅卵石、红砖等容易污染环境的物料)须由运入人员到服务中心交纳保证金500元,并签定《协议书》后放行;在本小区公共区域装卸此类物料,需铺垫布和遮盖布,搬运后需立即清扫干净。材料按《协议书》规定运入装修单元后,由房管员根据《协议书》规定检查合格后,返还保证金本金;如有违约情况,按《协议书》规定办理;其它装修材料和工具进入,保安员将根据《业户装修施工申报审批表》内容给予放行;物品外搬必须有甲方开具的《放行条》。
第十一条 乙方装修时,必须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毗邻住户的正常使用,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如上下水主管线、天然气、供热管线、排烟道、排风道、智能化系统等)及与此相关的设施设备(如上水阀门、下水检查口等),不得进行封闭式装修,否则当进行设施维修时,如需拆除装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因乙方装修造成下水道堵塞、渗漏、停电、停水、火灾及损坏他人物品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因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按要求予以
恢复或赔偿损失。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如由甲方恢复,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装修过程中,如在包窗口时除去窗口保温沙浆,造成窗口透风、透寒、返潮、霉变等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乙方在安装窗台板时,不能去除窗台保温沙浆,否则发生窗台漏水、返水、玻璃结露等现象,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乙方在本小区的公共部位一律不准从事装修、堆放等活动,如不遵守此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其停工,并由乙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乙方违章装修的必须予以恢复,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可根据情节做如下处理:
1、要求停工;
2、要求恢复原状;
3、报请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5、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装修完毕后,应向甲方申请核验,甲方将在接到报验后的3日内进行初验,发现问题告知业主整改;3个月后,乙方提出终验要求,甲方会同吉林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终验。
1、终验后确定无违反国家关于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装修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2、有违反国家关于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装修工程,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金。
3、甲方应将赔偿金作为本物业的房屋维修费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遵照万达·江畔人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人:
“四害”(指鼠、蚊、蝇、蟑螂)是多种疾病的传播媒介。为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进一步巩固创卫工作成果,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病媒生物防制督导评比标准和办法》和《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大力宣传,全民动员,开展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积极防控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提高群众性除害防病能力。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除四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是全区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除四害工作的计划部署、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管理,根据区卫生局的布置,做好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职能部门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做好除四害的环境治理,控制四害孳生和繁殖,规范全社会除四害行为,密切配合全区除四害开展与巩固工作:
区住建局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结合防治四害孳生繁殖措施的综合因素进行规划建设验收,下水道要密闭化,进水口要有防蚊、防鼠装置;加强道路、下水道(含内街)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加强建筑(含停建、待建)工地管理,落实除四害措施,消除蚊、蝇孳生地;落实公园、绿化带和马路沙井等除四害措施。房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把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并接受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管理。同时要完善下水道等卫生基础设施,落实除四害措施。
区城管局要做好和路面保洁,健全垃圾、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清理和取缔无证照、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饮食摊档,加强垃圾池、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的除四害工作。
区卫生局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体食堂)除四害措施和防鼠、防蝇设施的落实工作。
工商分局要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落实除四害措施,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完善食品摊档的防鼠、防蝇设施。
区农水局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村镇的灭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负责河涌清淤和堤坝的灭鼠工作。
二、工作重点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全区“创卫”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监测和杀灭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重点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尤其是中小餐馆,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储存场所,超市、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屠宰场、医院、学校食堂、粮食仓库、铁路、畜牧养殖、废品回收等有关行业。
重点部位:包括居民区的外环境、垃圾道、楼道、污水井、绿地花坛等;各类公共区域、闲置空地及倒闭企业、河坡、下水道、收水井、公园及公共绿地、垃圾转运站、铁路沿线、车站等;各单位内外环境、仓库、食堂、更衣室、宿舍等。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掌握的“四害”活动频繁地区确定灭杀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除四害”工作作为预防疾病流行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卫”工作,强化责任分工,做到人员、经费、措施落实到位。
(二)科学用药,确保实效。要严格按照“除四害”相关工作要求,科学规范投药,做到街不漏片、片不漏户、户不漏室、单位不漏外环境,确保投药到位率和覆盖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区政府要求,精心组织,集中行动,务求“除四害”工作取得实效。
(三)改造环境,完善防护设施。“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要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应防治工作:一是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是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是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五是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四)科学操作,强化有偿服务。除四害工作是一项科学性、长期性、专业性的工作,为使全区除四害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经常化轨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全区城乡推广除四害有偿服务,本区境内的公共环境、单位、住宅小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饭店、宾馆等的除四害工作,因单位无条件自身开展消杀工作,可由区消毒杀虫专业服务站实行有偿消杀服务,有偿消杀服务要科学操作,保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