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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网络论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移动网络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移动网络论文

移动网络论文范文第1篇

(1)LTE和WiMAX是ITU正式认可的两个4G标准

但是这两个标准在物理层有干扰和扰码的漏洞.因此,在MAC层存在LTE由于DoS攻击数据完整性被破坏、WiMAX由于DoS攻击使密钥管理错误等威胁.

(2)无线网络易遭到攻击和干扰

在使用过程中,除局域网外,一般都呈开放的状态,这样虽然能够实现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但也给一些不法黑客创造了机会,他们会利用各种病毒软件干扰和攻击用户信号,侵犯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严重时还直接威胁网络用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移动设备安全性较差.

移动终端易受到恶意软件、广告软件、垃圾短信等的攻击,攻击者利用这些手段窃取用户信息,如联系人列表、IMEI和IMSI数字、API认证密钥、银行凭证等.

(4)各种类型通信网络的接入技术不成熟.

4G通信网络融合了各种无线网络,但是各个通信网络之间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约束接入技术,常常出现不兼容现象,没有办法实现网络间无缝过渡.(5)用户安全意识差.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3G、4G手机使用者也越来越多,但许多使用者缺乏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重要信息,容易受到恶意者的攻击.

24G通信网络安全应对措施

4G通信网络的安全是网络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只有在保障了通信网络安全性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4G网络的巨大价值.

(1)完善4G通信网络的安全体系

完善无线网络架构,在提高整体网络安全性的同时,尤其注意提高从基站端到用户设备通道的安全性,采用更为先进的数据加密技术、更为复杂的预编码方案,保证传输的数据不会被其他人恶意获得.

(2)消除协议体系的漏洞

消除LTE、WiMAX物理层和MAC层的漏洞,使得攻击者无法利用这些漏洞达到恶意攻击的目的,实现通信网络内部协议的安全.

(3)采用漏洞扫描系统

采用漏洞扫描系统,找出网络中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然后根据结果采用优化配置、打补丁等弥补漏洞,消除隐患.同时也可以模拟攻击场景,不断地对现有的4G网络进行攻击,将发现的漏洞、隐患都加以记录和修复.

(4)使用更强大的防火墙

通常通信网络都会设置一个专门的防火墙来保护内部的信息通信不会受到外部的攻击.所谓防火墙指的是建立在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或者任何两个网络之间的安全控制节点,用来阻止不法用户访问某个单位网络的屏障.数据穿过防火墙的时候都要经过测试,以决定是否允许传入和传出的网络服务,同时访问也将被审核和控制,这样一来信息的安全可以得到保证,而且内部的网络也可以受到保护,免受大多数的恶意攻击.但是,防火墙技术也有自己的不足.作为建立在两个网络之间的保护措施,防火墙只能防止外部带来的威胁.如果是用户本地数据包含木马和病毒,那么防火墙就起不到防“火”的目的了.4G网络中我们要使用更为强大、更加完善的防火墙以保障整个通信系统的安全性.

(5)使用更加完善的加密技术

通过加密技术对重要的传输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可以使得在无线通道传输的数据安全性得到很大提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有重要的文件,如银行账户数据、个人隐私秘密、工作中的重要机密等信息,我们不希望他人知道,可以对这种类型的文件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被攻击者破解得到.4G通信网络中,我们可以使用复杂的难以破解的密码对数据进行加密,也可以使用生物识别等高端加密技术,来保证通信系统的安全性.

(6)采用云安全技术

最好的防守手段就是进攻.云安全技术是信息网络时代保证信息安全的新技术,通过服务器对网络中的大量用户设备进行实时监测,获取通信网络中恶意代码和木马程序的相关信息,通过分析和判断后,再把相应的代码表和木马程序表发送到每一个移动终端,让这些终端对相似的信息进行查杀.云安全技术的用户越多,每一个用户也就越安全,一旦有新的病毒和木马出现都会立刻被检测到,并找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7)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4G用户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的培训,根据自己的责任和权限,选择对应的密码,防止其他用户对数据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擅自使用网络资源等.与此同时,也一定要注意病毒的设防,重视杀毒软件的更新,并定期对电脑进行查杀,消除潜在的隐患.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推进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标准化进程,为4G网络的安全性提供有效可靠的保障.在依靠先进的杀毒软件的同时,我们也要建立专业的网络评估和监测团队,监测是否存在非法攻击,并对这些行为进行评估,然后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来提高整个机制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结语

移动网络论文范文第2篇

在传统电脑时代,聚合型应用的典型代表实际上是搜索引擎服务。虽然版权界一直将搜索引擎视为所谓的网络信息定位工具,这并不妨碍搜索引擎及衍生服务在用户心目中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容聚合工具。传统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第三方内容之间有相对清晰的界限。搜索引擎网站在搜索界面向用户提供指向第三方内容网页的搜索结果条目(简短的内容摘要和作品的URL地址信息等)。用户点击相关条目,通用的浏览器一般会跳转到第三方内容提供商的网页。搜索引擎服务商一般并不控制通用浏览器呈现第三方作品的方式;而内容提供商也能够合理预见,自己页面在该浏览器上的呈现方式不受搜索引擎服务商影响。在这一技术背景下,用户端“浏览器的跳转”相当于“渠道”向“内容”过渡的服务移交仪式,比较清楚地界定了两类服务商之间的界限。基于搜索链接的“浏览器的跳转”,对用户而言,已经相当地方便和快捷,对用户的心理感受有直接的影响。相关作品通过关键词搜索就能轻松找到,点击链接就能够即时获取。网络用户无需特别留意提供该内容的网站地址和名称。这一点点的变化就使得搜索引擎等信息定位工具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网络用户的注意力的天平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向搜索引擎服务商倾斜。

在很多用户看来,互联网的入口是搜索引擎,而不是一个个内容站点。尽管如此,现有的著作权法的立法者还是相信,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定位为“渠道”,而不是“内容”提供商,能够在它和被链接网站(著作权人)之间维持一种利益上的平衡。那些自愿选择对公众开放的内容提供商也的确接受了这样的制度安排。搜索引擎服务商帮助被链接网站扩散作品,从而获得更多的公众注意力;被链接网页的地址和内容得以完整呈现,这保证被链接网站能够从网页浏览量的增加中获得相应利益。如果被链接网站不满意这一安排,则可以利用在网站Robots协议中排除搜索引擎的网络爬虫机器人。主流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大致遵守这一习惯。在移动网络时代,毫不奇怪,“今日头条”、UC浏览器等移动终端应用也纷纷与电脑网络时代的搜索引擎服务商类比,强调自己是在提供一种渠道(或聚合平台)服务,而非内容提供商。

这样,它们就可以摆脱了著作权法上严厉的直接侵权责任的威胁。不过,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移动网络环境下的各种应用所提供的搜索平台服务与传统的搜索引擎还是有较大的差别:首先,在移动网络下,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在内的各种网络应用对于独立第三方浏览器的依赖不复存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使用个性化的浏览器,可以任意定义用户界面和功能菜单。电脑网络时代内容提供商对浏览器呈现作品方式的合理预期,在移动网络时代不复存在。内容提供商无法再预知各种手机应用的界面将如何呈现自己的内容,因而无法预知作品传播过程中自己的商业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其次,移动网络客户端运算能力与阅读界面的限制,导致“渠道”和“内容”的关系被重新定义。

如我们所知,手机或平板电脑的界面比较小,浏览器在呈现网页时不再像电脑界面那样充分地呈现一些次要的信息,比如网站标志、网页地址等。即便这些内容勉强以很小字体呈现,也难以引起用户注意。这反过来促使用户更依赖于聚合应用的渠道,而忽略了内容提供商的重要性。如果移动终端应用的设计者进一步滥用自己对于浏览界面的控制,会进一步强化用户对“渠道”的依赖。比如,最极端的做法是,不在浏览界面上呈现内容提供方的地址,不呈现页面上的特征性内容,等等。这样,内容提供商的角色被淡化,“渠道”服务提供商喧宾夺主,成为真正的控制者。

最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变革也导致内容提供商地位不可避免地衰落。传统的内容提供商能够提供的信息量有限,而聚合型网站却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汇聚众多内容提供商的内容链接,大大改善了用户的虚拟的访问体验。比如,如果“今日头条”可以不加限制地链接所有内容网站,它给用户带来的体验就是“今日头条”几乎能够提供互联网所有的内容。

另外,搜索引擎服务商根据用户个人偏好推荐内容的网络技术和商业模式已经非常成熟。这使得大而全的网络内容聚合服务提供商也能够迎合每个受众的个性化需求。用户越多,服务商的声誉愈隆;而新增用户服务所需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此类聚合型平台呈现出很强烈的“自然垄断”趋势。市场上能够生存的“渠道”很快就具有了支配地位。分散的内容提供商与它进行版权交易谈判时,谈判能力必然被削弱。内容服务商要获得聚合型平台那样的控制力,必须收集海量的内容。这需要支付巨额的交易成本,对绝大多数内容提供商都是不可想象的。理解上述移动网络技术进步的大背景,对于我们理解聚合型网站所引发的版权问题,非常有帮助。移动网络的普及,导致那些被贴上“渠道”标签的聚合型网络应用削弱甚至取代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相应地,“渠道”服务提供者从作品传播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也超过传统的“渠道”服务提供商(比如基础通讯服务、传统搜索引擎提供商等)。“渠道”和“内容”边界模糊之后,著作权法下强化“渠道”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压力就迅速增加。接下来,本文对移动网络环境下比较典型的“加框链接”和“网络转码”行为进行深入分析,揭示著作权法应对网络技术进步的合理措施。

二、名实不符的网络加框链接

所谓加框链接,是指“设链者将自己控制的面向用户的网页或客户端界面分割成若干区域,在其中部分区域利用链接技术直接呈现来自被链接网站的内容。用户在浏览被链接内容过程中,依然停留在设链者控制的页面或客户端界面上。这样,用户所获得的浏览体验与设链者自己直接提供相关内容时的体验大致相当……在具体案件中,设链者对于设链页面的技术干预程度不尽相同,这可能使得其链接行为实际上处于普通链接与加框链接之间的模糊地带。比如,设链者可能不完全屏蔽被链接网页内容,但是在被链接网页上设置显著的返回按钮引导用户返回设链者的搜索界面。”加框链接的争议在传统互联网络中就已经存在,但是在移动网络时代更加突出。如前所述,移动网络用户基于内容聚合型应用获取版权内容的习惯更加明显。聚合型应用即使不采用极端的加框链接技术,只要最低限度地维持浏览框的存在,并向用户提供方便地回到该应用的主界面的快捷键,就能够维持相当的用户粘性,并最大限度地切分作品传播所带来的利益。加框链接使得终端用户可以通过设链者提供的客户端直接访问第三方网络资源,而无需跳转到该第三方控制的网页界面。

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有可能限制加框链接的是所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采用所谓的服务器标准。直接侵权人只有将版权作品上传到服务器上并对外提供,才侵害此项权利。“被链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由被链接网站完成,而作品的呈现或播放由用户或被链接的站点完成。这两类行为都没有设链者的直接参与。沿着这一思路,著作权人无法追究加框链接的设链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通过两种变通的途径追究加框链接者的法律责任。其一,先推定设链者自行上传了版权内容,然后要求设链者举证。法院对反驳证据提出很高的要求,最终导致设链者无法该推定,从而被迫承担直接侵权人责任。其二,在著作权法之外,追究设链者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责任。不过,这两种变通途径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人或被链接网站未必总能够实现自己的目标。

在难以利用现有著作权法禁止加框链接的情况下,希望阻止加框链接的内容提供方,可能会采取技术上的反盗链措施阻止外部的加框链接,或者在网站的Robots协议中排除已知设链者的网络爬虫机器人的访问。反盗链措施并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上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因而该保护措施本身可能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盗链与反盗链就可能演变成丛林规则主导的无聊游戏。在Robots协议中排除网络爬虫机器人,具有法律上的效果。尊重Robots协议可能被视为整个网络行业的习惯。如果法院愿意,很有可能将遵守Robots协议视为所谓的社会公德或商业道德,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一旦设链者的网络爬虫被Robots协议排除,则事实上导致设链者不再能大规模获取内容提供方网站的作品信息,也就无法从事类似“今日头条”的实时的作品推荐阅读业务。不过,通过Robots协议排除的只是网络爬虫机器人,法律承认这一排除的效力并不等同于否定加框链接的合法性。

如果设链者采用人工浏览并设置链接方式,依然可以规避Robots协议的限制。上述分析表明,现有的著作权法选择忽略加框链接与普通链接的技术差异,导致著作权人并不能非常有效地阻止设链者利用加框链接从作品传播中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在移动网络的著作权人或用户看来,设链者利用加框链接在自己控制的客户端或页面展示来自第三方站点的版权作品,与设链者自己上传并对外提供作品,并无本质差别。这一结果明显不合理。立法者应当放弃严格的“服务器标准”,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控制范围在适当情况下延伸到加框链接。这样,著作权法才能避免陷入过度技术化的泥潭,能够及时适应技术的发展变化,重新恢复作品传播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三、跨越网络边界的转码行为

到目前为止,移动网络终端与传统电脑的信息处理能力还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尽管这一差异在迅速缩小);相应地,移动网络终端的操作系统、浏览器等应用与个人电脑有相当的差别。因此,很多面向电脑终端的网页无法在手机端的浏览器正常显示。于是,一些内容聚合服务的提供商利用所谓的网页转码服务来跨越两类网络终端之间的技术鸿沟,使得移动网络客户端用户也能够比较满意地浏览传统网站的网页。内容聚合型网站在提供转码服务时,除了弥补移动网络终端技术性能上的不足、改善用户体验外,更有商业模式上的考虑。在转码过程中,聚合型应用常常有选择地剔除原网站的附带信息,比如原网站特征信息、广告、补充内容等等。转码者对原网站内容的改动,必然会影响到原网站的利益。原网站既可能提出著作权侵权指控,也可能提出与著作权无关的不正当竞争指控。由于著作权人既可能是被转码的网站,也可能独立于该网站。因此,这两类指控经常是相互独立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后文的分析思路有重要意义。后文仅仅关注著作权法问题,对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不再讨论。技术上,转码可以通过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较长时间的复制)两种方式实现。

所谓临时复制,即转码者根据移动网络客户端用户提交的访问请求,临时在服务器端复制被转码的网页文件并转码,然后将转码后的数据传输给用户。在用户获得有关数据实现浏览后,转码者服务器随即删除转码过程中临时保存的文件数据。所谓永久复制,是指在完成转码服务后,服务器端较长时间保留转码后的文件;其他用户有相同访问请求时,再次向该用户提交该转码后的文件。显然,转码者在服务器上保留转码后的文件,可以避免重复转码行为,节省服务器资源,提高网络传输效率。在著作权法下,分析转码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转码者是否从事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后再看它是否有合理使用之类的侵权抗辩。

如前所述,转码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复制(临时或永久)转码的内容并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因此,转码行为的确落入了著作权法限制的行为类别之中,有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接下来的问题是,此类复制和后续的网络传输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

在移动网络与传统电脑网络壁垒森严时,两个网络实际上代表着界限分明的两个市场。移动网络的转码服务使得大量移动网络用户能够自由浏览版权作品,而这些用户原本并非著作权授权时计算在内的目标群体。换句话说,转码行为实际上人为地扩大了版权作品的受众范围,而著作权人并没有获得额外的市场利益。其中的道理就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通过无线电视网络公开传播节目,而互联网服务商通过转码使得网络用户在电脑上也能同步收看该电视节目。因此,在移动网络发展的早期,转码服务可能大大超出著作权人的预期,对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应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并不奇怪,在盛大文学有限公司诉百度公司案中,一审法院指出:“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讼作品内容的行为使用户无需访问第三方网站即可完整获得内容,其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将涉讼作品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以点击小说搜索方式向用户提供涉讼作品,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构成直接侵权。不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移动网络客户端性能大幅提高,移动网络与传统网络之间的物理界限逐步缩小。这时候,用户通过移动网络终端访问传统电脑网络的障碍几乎消失,转码服务不再起到联通两个独立市场的巨大作用,更多地是改善客户端显示效果或用户体验。

移动网络与传统电脑网络的融合趋势,也导致著作权人产生统一的市场预期。在发放版权许可时,著作权人就预期到被许可对象将同时向无数的移动网络用户传输作品。这时候,如果转码服务只是起到帮助被许可人更有效传播作品的作用,而没有突出成为独立的传播者,则这一行为被视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不过,这里的前提依然是,转码服务依然应当谨慎保持被转码网站的完整性,不然转码者本身可能被视为独立的内容提供者,而无法获得合理使用抗辩的庇护。有些人可能会拿那些与转码行为十分接近的“服务器缓存”行为来类比移动网络转码行为。“服务器缓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提高网络访问速度,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临时存储用户访问的网页的内容,在遇到后续相同的访问请求时,直接向用户提供缓存的页面。在符合严苛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缓存行为被视为合理使用。这里的限制条件具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供网络传输效率”而“自动存储”、“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不要影响原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反馈信息、根据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变化及时做相应调整等。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这些限制性条件与其说是为了保证缓存者不改变被缓存网页的内容,还不如说是为了避免缓存者成为独立的“内容”提供者。因为著作权法关心的是行为人是否复制或传输作品,至于是否影响被缓存者获取信息、是否改变诉争作品之外的网站信息等,与著作权法所控制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转码服务与“服务器缓存”对于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有很大差别。“服务器缓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用户的访问体验(速度更快),但是并没有增加了网络受众的范围,因为相关受众在不存在缓存的情况下,原本就能够通过缓存者提供的基础网络服务获取相关作品。因此,“服务器缓存”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是可以理解的。

在移动网络与传统网络之间界限分明时,转码服务则实质性地增加了作品的受众范围,违背著作权人的预期。如前所述,在移动网络和传统网络逐步融合后,转码服务可能不再实质性改变受众范围,与服务器缓存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更加接近了,因而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国内学术界有意见认为,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所对应的两种转码方式的著作权法后果不同。前者是临时复制,不受著作权法约束;而后者则起到替代原内容提供商的作用,应当被禁止。认为著作权法不应将“临时复制”视为“复制”的意见,常常强调临时复制本身“时间短暂”、“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网络用户浏览过程中的临时复制合法等理由。其实,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时间长短并无一定标准;能够实现网络浏览的临时复制居然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不合逻辑;用户浏览过程中的临时复制合法,并不妨碍临时复制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对前述反对将临时复制视为复制的意见的进一步反驳超出本文的范围。从转码服务实现商业目的的角度看,转码服务过程中的临时复制或永久复制的区分,只在技术层面有意义,在法律上没有意义。如我们所知,对于著作权人和终端用户而言,这两种转码服务的客观后果都是使得原本不能访问或不能以满意方式访问版权作品的用户得以访问或接触该作品。临时与永久复制,只是增加或减少转码者的服务器负担;对于著作权人或网络用户而言,转码者究竟是临时还是永久复制,很难查证,也漠不关心。因此,临时与永久复制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就像Areo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忽略被告通过“单个天线加网络”的传输与传统有线电视网路传输的技术差异时所说的那样,该技术差异对于用户而言并无意义,对于广播者也没有意义。很难理解这种对终端用户和广播者而言都无法感知的技术差异为什么在法律上却是关键的。回到本文关注的转码服务,如果永久复制的转码应当被禁止,那么临时复制的转码也不应例外。

四、结论

移动网络论文范文第3篇

(一)著作权法的救济效果

《著作权法》意义上认定某行为是否侵权需要根据“以受控行为定义专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因此,要判断“加框链接”是否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特定行为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将作品上传至公众开放的服务器,就会使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以在线欣赏或下载的方式获得作品,因此“上传”行为无疑构成“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由前述对加框链接的技术操作解构可以看出,服务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链接时通过深层次的链接站点跳转到第三方的相应站点,被连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输行为由被连接网站完成,而作品的呈现或播放由用户或被链接的站点完成。这两类行为都没有设链者的直接参与。因此无法追究加框链接设链者的侵权责任。如果聚合平台并未进行上传操作,则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值得强调的是,在“加框链接”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论证中,“今日头条”辩称未收到相关权利人要求删除链接的通知,以“避风港原则”进行侵权抗辩,此理由并不恰当。《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目的是免除设链者的侵权责任,但并不适用于“今日头条”。该条排除的情况是“提供链接者”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效果

在知识产权有关的救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常为首要选择。就美国来说,在1997年4月28日Ticketmas-ter诉Microsoft案中,确立了因深层链接而导致的利益损害在版权法外寻求竞争法保护的路径。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加框链接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通过分析国内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的几个判例,只有明显存在竞争关系的双方,才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途径上有所收获。

二、加框链接性质再思考

在新闻行业,原创新闻是一家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聚合平台能让用户在客户端直接阅读大量新闻报道从而获取收益的关键在于“加框链接”技术的运用,若严格依照“服务器标准”来评判这项技术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显失公平。作为“内容”提供者的新闻行业花费巨大代价调查收集新闻内容若想要得到相应价值回报,获取著作权的有关效益就需另寻他“法”。可目前反不正当竞争路径的保护并不通畅、有效,负责保护著作人权益的著作权法应该对“服务器标准”加以调整。目前与“服务器标准”相对应的是“用户感知标准”,要求当搜索引擎在提供加框链接时,化身为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链接提供必须得到被链接网站的明确同意否则便不能进行,但单纯的“用户感知标准”也有很大的弊端。承认“用户感知标准”就意味着权利人享有一项“设置深层链接权”:只要他人未经许可设置链接,及时被链接的作品在被链网站中经过许可而合法传播,设链者仍然构成“直接侵权”,这对搜索技术的发展将是致命的。“用户感知标准”的缺陷在于,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先授权后使用”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过高的授权成本将会使新项目的研究难以开启。但其实,在基于搜索引擎产生产品的最初尝试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不会收到或消极或积极的影响。只有在对其开始分割利益蛋糕时,才会引起著作权人的注意。因此著作权人在利益受损的时候需要权利侵权的救济,却无法得以保障时,是更为恐怖的。因此,笔者希望法律可以给予著作权人针对“加框链接”乃至以后的技术措施消极的请求权。阻碍技术发展的关键在于取得授权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在项目开发前获得“天使投资人”式的授权,项目开发的过程及利益获得要对授予权利的著作人信息公开,在项目开发成功后,“天使投资人”可以分去已有收益,双方就此开始收益公平的授权使用合同。这与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相比,有以下优势:

1.从损害赔偿角度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证明实际损害利益十分困难。当事人难以举出充足的证据,由法官依据法定赔偿作出的裁决金额与诉求又相差甚远。为了获取公正明确的赔偿,在出现利益纠葛之时,须有交易、许可、市场安排为司法提供更多可供借鉴的资源,而不是依赖司法来划定规则和确定价格。因此,需要积极行业发展过程中主动寻求合作,也为纠纷的解决进行铺垫。

2.从行业发展和谐角度

“今日头条”被批评是不尊重版权的,虽然前述性质认定的分析有明确的结论是不够成直接侵权,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判决也是如此标准,但它实质上架空了著作权法中授权许可的功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版权人一个法律依据分享侵权人的既得利益,同时也敦促新技术发明者尽早与版权人建立合作,而不是等到诉讼时才对“搭便车”的行为有所收敛,只有明确了这个权利,新技术的产生和发明才会自始就有版权意识,才会让产业竞争多一些良性的状态。

3.从利益平衡角度

今日头条不仅仅是一个接收信息的渠道服务商,它在用户的生活中已经是一个内容提供商的地位,借助深层链接的网络技术实现同样的效果。服务器标准强调是否进行了数据的上传而不是用户的体验,但用户的体验说明了新闻内容提供商和今日头条这类聚合平台之间利益的不平衡。网页在乎的是知名度、流量、广告招商吸引力以及网站管理费用。如果是仅仅的深层链接也许是跳过了网站的首页,减少了对首页的点击率,目前移动网络时代在移动客户端上大量存在的加框链接,完全剥夺了首页以及内页的广告宣传机会。

三、小结

移动网络论文范文第4篇

移动网络后评价主要从业务发展目标、网络建设目标和投资效益及造价等三大方面入手,重点评价业务发展、资源格局、投资效益和建设效果是否达到项目预期目标,是否与前评估相吻合。

1.1业务发展目标评价

项目前期,即进行策划、立项和可研阶段,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于移动网项目而言,项目实施的最终目标和效果就是带来新增的移动用户和移动业务收入。因此在项目前期阶段,会对项目满足期达到的移动出账用户数、移动业务模型和业务量进行预测,由此来测算项目的相关经济财务指标是否满足要求。在后评价阶段,需对项目满足期达到后的实际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出账用户数、业务模型和业务量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此维度的评价指标包含如下3项:移动业务出账用户数评价、移动业务模型评价(每出账用户数业务量)、移动业务量(分为语音和数据业务量)评价。

1.2网络建设目标评价

网络建设目标评价主要是从工程建设的过程和效果角度评价建设精准性和一致性、资源利用率、覆盖效果等方面的工程指标。此维度的评价指标包含三大类。a)建设精准性和一致性指标。建设规模评价:包括项目总体建设规模以及分场景建设规模的评价,主要评价工程实际建设的规模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研、设计等阶段规模的一致性。特别是对分场景建设规模的评价,可从不同场景间规模的变化上,评价最终实施的建设方向与预期目标是否吻合,如乡村站点大幅增加、城区站点大幅减少,则说明项目整体建设方向发生了偏移,未实现项目预期的建设目标。站址偏离评价:主要用来评价站址建设精准性,通过站址建设精准性的评价,论证具体覆盖目标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考虑工程实施全过程的持续性变化,此指标评价将分别对比实际竣工建设站址与可研和设计阶段站址分别的偏离度。如发生偏离的站址数量较多,则说明多数覆盖目标没有达到预期效果。b)资源利用率指标。项目建设在带来新增用户和新增业务量的同时,应逐步提高全网的资源利用率。以WCDMA无线网为例,资源利用率指标主要包括无线资源利用率、小区忙时吞吐率、功率利用率、CE利用率、码资源利用率、RNC的软硬件利用率。在后评价阶段,主要评价项目投产运营后的实际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测值,以及项目实施前后(可以1年为单位)的无线资源利用率的增长情况。另外,可通过新建站平均利用率与现网站平均利用率的对比分析,以及新建站各场景单站业务量与现网站各场景单站业务量的对比分析,评价新建站的利用率和业务量吸收水平是否达到了全网均值。c)覆盖效果指标。对于非纯容量建设的移动网项目,提升网络覆盖质量是项目建设的主要目的,因此在项目投产运营后,需评价项目的覆盖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在评价指标上,可评价各场景的覆盖率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值,以及单个覆盖问题点是否解决。在评价手段上,表征网络覆盖情况的数据主要有路测、CQT测试、投诉及MR数据,各类数据均可对比项目建设前后的效果差异。

1.3投资及造价目标

投资评价是项目后评价的核心内容,直接与投资效益挂钩,最能直观地体现项目的经济效果。移动网投资评价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4类。a)移动网投资增收比指标。移动网投资增收比是反映移动网项目投资收益的主要指标,从总体上体现项目的收益率,投资增收比越高说明项目的收益率越高。b)新建站投资回收期指标。投资回收期指标主要评价项目/基站投资收回成本的能力和时限,间接地体现了项目的偿债能力和收支平衡点。在评价颗粒度上,既可评价单个新建站的投资回收期,又可评价各个场景、各个地(市)的新建站平均投资回收期。通过指标的横向对比,发现低回收期高收益率的场景和地(市),进而调整后续投资方向和重点。c)投资规模评价指标。投资规模评价指标主要通过对比各专业竣工决算投资与可研和设计阶段投资的差异,来评价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投资边界控制情况。d)投资造价评价指标。投资造价指标主要反映项目对投资的利用率,对于移动网络项目,从建设方式上,投资造价指标主要包括自建基站平均造价、租赁基站平均造价、利旧基站平均造价、共享和共建基站平均造价以及新建基站平均综合造价;从专业上,投资造价指标主要包括无线网单站造价、电源单站造价、配套单站造价以及新建基站平均综合造价。投资造价指标主要对比实际造价与项目可研阶段造价的差异,以及与往年工程平均造价的差异,随着建设手段的多样化和集约化,工程造价应逐年降低。

2指标计算方法

2.1业务发展目标评价

此维度3个评价指标(移动出账用户数、业务模型、业务量),通过计算实际值与工程预测值的偏离度进行评价。偏离度=(实际值-预测值)/预测值。假设项目满足期为2014年3月,则上述3个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移动出账用户数偏离度=(2014年3月实际出账用户数-可研预测2014年3月出账用户数)/可研预测2014年3月出账用户数。移动业务模型偏离度=(2014年3月月均系统忙时业务量/2014年3月实际出账用户数-可研预测业务模型)/可研预测业务模型,此公式中语音和数据业务需分开计算。移动业务量偏离度=(2014年3月月均系统忙时业务量-可研预测2014年3月业务量)/可研预测2014年3月业务量。

2.2网络建设目标评价

2.2.1建设精准性和一致性指标建设规模偏离度=(竣工验收规模-可研(设计)规模)/可研(设计)规模,此偏离度分总体规模偏离度和分场景规模偏离度分别计算。站址偏离度=竣工站址与可研(设计)站址发生偏离的站址数量/竣工站址总数量,此偏离度分各场景分别计算,判断站址发生偏离的距离,是根据各场景典型站距测算得出的。表1示出的是不同场景偏差距离的测算情况举例。2.2.2资源利用率指标无线资源利用率的相关指标及计算公式为: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全网所有小区1周平均小区忙时无线资源利用率的算术平均值。新建站平均无线资源利用率=新建站所有小区1周平均小区忙时无线资源利用率的算术平均值。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偏离度=(X年Y月实际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可研预测X年Y月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可研预测X年Y月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增长率=[X年Y月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X-1)年Y月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X-1)年Y月全网无线资源利用率。各场景单站业务量的相关指标及计算公式为:现网A场景平均单站业务量=A场景所有现网基站小区的业务量之和/A场景所有现网基站数量。新建站A场景平均单站业务量=A场景所有新建基站小区的业务量之和/A场景所有新建站数量。上述业务量需区分语音和数据业务量单独计算。2.2.3覆盖效果指标从数据提取的客观性和便利性角度考虑,覆盖效果主要通过MR指标进行体现。MR弱覆盖小区比例=第一载波MR弱覆盖小区数/第一载波小区总数。以WCDMA无线网为例,MR弱覆盖小区的定义为RSCP小于-95dBm采样点的数量占总采样点数量的30%以上。各场景MR覆盖率提升值可通过计算项目实施前后的MR弱覆盖小区比例的差值进行计算。同样通过路测、CQT、投诉等数据反映的覆盖问题点,也可通过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路测、CQT及投诉用户回访等数据来体现覆盖问题点是否已解决。

2.3投资及造价目标

2.3.1移动网投资增收比指标移动网投资增收比=[X年移动网收入-(X-1)年移动网收入]/X年移动网投资。其中移动网收入包含2G和3G业务总收入,移动网投资包含移动核心网、无线网、电源、配套、室内覆盖等所有移动网项目的总投资,移动网投资增收比的计算以年为单位。2.3.2新建站投资回收期指标新建基站投资回收期=新建基站竣工决算投资/新建基站等效年化收入。其中新建基站竣工决算投资需包含无线网、电源和配套等专业的总投资(为便于计算,此处投资成本暂不考虑运维成本)。新建基站等效年化收入=(新建基站日均话务量×每Erl收益+新建基站日均数据流量×每MB收益)×365。每Erl收入和每MB收入来自于每月的财务报表。其中每Erl收入=每分钟收入×60,每分钟收入=财报语音收入/通话总时长(含主被叫)。每MB收入=财报数据收入/上网总流量(含收费流量和免费流量)。A场景新建站平均投资回收期=A场景新建站竣工决算总投资/A场景新建站等效年化总收入。2.3.3投资规模评价指标竣工决算投资偏离度=[竣工决算投资-可研(设计)阶段投资]/可研(设计)阶段投资],分别计算竣工决算投资与可研投资和与设计投资的偏离度,并分专业单独计算。2.3.4投资造价评价指标单站综合造价=竣工决算总投资/新建基站总数量,其中,竣工决算总投资应包含无线网、电源、配套等专业的投资。

2.4评价体系构建

根据上述对表征项目实施效果的各个指标及其相关计算方法的分析,可初步构建一套移动通信网络后评价体系,运用此评价体系可定期在移动网项目投产运营后,对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后评价工作,此移动网后评价体系可用图1进行全景化体现。

3移动网络后评价体系应用

此移动网后评价体系是基于效益优先、良性循环的一套评价体系,侧重评价项目投资效益,并能将评价结论有效运用于后续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前评估方法和原则等方面,有助于形成以前评估、后评价互补构成的闭环反馈机制的良性循环的移动通信网络投资建设。下面以某省2013年WCDMA无线网项目后评价为例,列举后评价主要结论及其相关应用。

3.1工程管理和项目设计方面

a)业务发展目标与项目可研预测值偏离较大,实际出账用户数未达到工程预测值,实际业务模型和业务量也与工程预测值差异较大,后期项目业务预测需紧密结合网络实际发展现状,准确预测网络发展趋势,特别是业务模型的预测与网络容量配置息息相关,需符合网络发展实际情况。b)竣工站址与可研站址偏离度较大,后期工程需从规划阶段开始谨慎认真确定新增基站站址位置,并在可研、设计和施工阶段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优化站址变更流程,加强站址变更审批控制,确保工程实施效果。同时需进行站址需求的滚动规划建设,加强站址查勘阶段经纬度采集的精准性,并及时进行站址变更后站址库经纬度的更新。c)现网和新建基站中均存在有一定数量的零话务载扇,需对长期零话务基站(载扇)进行调整或搬迁。对高负荷基站(载扇)需适时在后期工程中进行容量优化或扩容。d)竣工决算投资与可研和设计阶段投资均存在一定幅度的偏离,需在后续项目可研阶段准确估算投资及造价,避免造成过多的投资结余;同时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需通过RRU拉远、室外一体化站、共建共享等多种方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3.2后续项目规划和投资决策方面

a)对移动网投资增收比较低的地(市)在下一年度规划中适度收紧投资;对移动网投资增收比较高的地(市)在下一年度规划中适度放宽投资,鼓励投资。b)校园/市区/县城/高铁等场景为高收益(回收期较短)场景,需在后续规划中重点投资重点建设。c)乡镇场景投资收益差异较大,需参考各乡镇现有基站年化收入情况,对全省乡镇进行价值分类,高价值乡镇继续完善覆盖,低价值乡镇原则上暂缓建设,仅对市场有明确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的乡镇,在经过效益评估等效回收期小于3年的前提下进行建设。d)行政村场景为低收益(回收期较长)场景,后续规划中需谨慎投资。

4结束语

移动网络论文范文第5篇

在新形势下,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思想上不重视,理念上不更新,措施上不跟进造成的。网络远程教育发展的技术基础是网络技术,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如果忽视了对网络技术发展的研究,就不能敏锐地捕捉到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资源利用开发的全方位的改变,就不能及时地提出并实施应对措施,长期以往,就会逐步丧失进一步发展的机遇。目前对于移动互联网对网络远程教育影响的研究,很多网校重视不够,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对新情况、新诉求漠然置之。虽然在现阶段,传统模式还能够维持网络远程教育的运转,但措施将越来越不得力,服务学员的能力和质量也将越来越不能够得到保证。

2新形势下创新网络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建议

面对网络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利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各个网校应该抓住问题的本质,创新网络远程教育资源开发的手段,适应新形势,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学员:

(1)重视趋势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网络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利用的新途径。各个网校都应该认真研究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对网络远程教育带来的深刻变革,要清楚地认识到只有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这个大趋势,才能够把握网络远程教育的未来发展,才能在网络远程教育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一个优势地位。在此基础上,各个网校更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网络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利用的新途径,方便学员,提升教学质量。

(2)完善服务平台,为学员提供全面的网络技术支撑。作为网校,一方面要完善传统网络远程教育资源服务平台,为桌面系统的访问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更要大力建设网络远程教育资源的移动互联网访问平台,为学员提供友好的界面操作,兼容包括Android,iphone,ipad在内的移动终端。网校通过整合好各种网络平台资源,以适应各种访问方式,特别是移动互联网访问方式,方便学员的登录学习。

(3)革新课时体系,为学员提供碎片化学习的授课模式。在总教学量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原有的以课时为核心的授课模式,变革为以知识点为核心的授课模式,即将网上的授课视频以一个课时为单位变为以一个知识点为单位进行授课内容的组织,将每个学习视频的时间缩短为10~20min。通过革新,一方面使每个视频的知识内容更具完整性,另一方面也适应了一般大学员一次适宜的移动学习时间为5~30min的调查结论。通过学习更新,有利于学员充分、有效地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积少成多,在不知不觉间完成了课程学习,避免了没有延续性闲暇时间所带来的困难。

(4)及时更新内容,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课件资源。教育资源质量的高低是吸引学员接受、参与网络教学的关键,网校一方面要有优秀教师担当主讲老师吸引学员,另一方面更要有好的教学内容,最新的学科知识留住学员。这就要求网校要不断地遴选优秀主讲老师,创新教学形式,更要不断借鉴其他网校和教育机构的成功经验,不断更新教学资源,科学安排教学内容,适应在职学员不断提高的学习需求。

(5)构建交流平台,为学员提供资源共享的畅通渠道。网校可以重点利用移动互联网构建便捷的学员与老师共同参与的交流平台,如建立BBS、微信群、QQ群等,在平台上可以进行实时咨询、答疑、交流学习心得,共享学习经验和课外学习资料。交流平台的建立,使得传统网络远程教育枯燥的单向授课变成了丰富多彩的群体性共同学习,在共同学习中思想更容易出现了碰撞,产生新知识、新经验,使网络教育资源更加丰富,更好地促进学员主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