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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分值:基本分100分。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及占比情况(满分70分)
1、新增贷款(30分)。完成新增贷款任务(见附表),得25分,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加1分,记满为止;未完成新增贷款任务的,不得分(新增贷款含不良贷款核销金额和域外资金的委托贷款,不含投向县域外的贷款;票据贴现按实际发生额的10%折算,投向海螺水泥等重大项目的贷款按60%折算)。
2、新增贷款投向(20分)。
(1)直接投向县域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贷款(10分):完成新增贷款投向县域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任务(见附表),得8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记满为止;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2)支持城建、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10分):此项业务贷款额最高的银行得10分,其他银行依次递减,每减少10%减1分,最多减5分;未发生此项贷款业务的,不得分。
3、新增贷款占比(20分)。
(1)分支机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比低于70%的,不得分;达到70%的,得15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记满为止。
(2)法人机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比低于60%的,不得分;达到60%的,得1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记满为止。
(二)办理税款经收情况(满分10分)
1、按日办理税收票款录入,及时将税款划库,经核查未出现票款录入差错和压票压款的,得5分;出现差错和压票压款的,不得分。
2、及时办理财政资金账户业务,经核查未出现压单压票的,得5分,否则每发生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三)银行与企业合作情况(满分10分)
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银企对接活动的签约资金年内全部落实到位的,得10分;部分落实的,按比例计分;落实比例低于50%的,不得分。
(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情况(满分10分)
1、银行与县内3家及以上担保公司(不含金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发生担保业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2、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放大比例达1:5及以上的,得4分;达1:4的,得3分;达1:3的,得2分;达1:2的,得1分。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取消其考核资格。
年中新设立银行的考核办法另行研定。
(五)加扣分项目
1、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中不得开具承兑汇票,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否则,每发现一笔扣1分,以此类推。
2、全年新增贷款量位居本系统全市四县第一的加2分,第二的加1分,第三的扣1分,第四的扣2分。
3、每创新一个金融产品并实施的加2分,以此类推。
4、银行完成新增贷款任务,且由县建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贷款余额(不含县建司与企业合作贷款)比年每下降20%,加1分,以此类推。
四、奖励
经考核,总得分未达到70分的,不予奖励;总得分达70分的,奖励6万元,每增加5分,增加奖励1万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其中70%用于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
论文摘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将为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设定一道风险防火墙,但是业界对该管理办法仍存在不少的误解和具体操作上的争议,文章对其设定的制度进行逐一评析,以期给业界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将为中国呼之欲出的股指期货设定一道风险防火墙,但是业界对该管理办法仍有不少的误解,笔者借此对其几大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加以评析,以期抛砖引玉。
总体来看,2007年6月底正式出台的《风险管理办法》汲取了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历史经验教训,借鉴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交易规则,做到了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并重,且不乏与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现状紧密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方式,这一切均为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法规支持。具体说来,该办法确立了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现分别评析如下:
一、保证金制度
众所周知,期货交易属于杠杆交易,以小搏大,我国股指期货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如何正确地确定最低保证金比例是该制度的核心,根据《风险管理办法》规定,目前股指期货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而1995年,我国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仅仅为1%,可见,现行办法较以前更能正视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及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教训,为防止恶炒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该办法进一步指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这就为应付突发事件提供了监管的弹性空间,尤其在合约交割月份以及机构串谋操纵市场行情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武器。比如,一般在合约交割月份,处于仓位亏损的机构会有操纵期货行情的内在冲动,为了防止其滥用杠杆效应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交易所可以临时决定提高保证金比例要求,甚至要求全额保证金,提高交易门槛,增加操纵市场的难度。
二、价格限制制度
根据《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股指期货设涨跌停限制,为±10%,这与我国当前的股票市场的涨跌停限制相适应。不仅如此,股指期货行情在出现单边市之前,还有其特有的防止行情“过热”的利器——熔断制度。
什么是熔断制度?这是借用了电工学的一个名词,就是使用电器在电流过载时,电流回路中的保险丝就会自动熔断,从而对电器起到保护作用。借用于此,是因为我们的股指期货也需要很好的保护,其运行机制不能被过度投机的热潮所“烧毁”。
我国股指期货的熔断制度具体内容是: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并且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者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首先实行“平仓优先”的原则,其次才是“时间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特别重要,因为在出现单边市时,为了防止过度投机的风险,交易所鼓励尽早平仓、了结离场,做到让损失方及时“脱身”成为可能,防止单边倒的恶炒造成风险进一步放大,因此,不能再沿用股票市场平时进行交易撮合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即原则上不鼓励“趁火打劫”,顺势再开新仓。这就为股指期货行情的及时矫正与复位提供了有利的规则支持。
回顾历史,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时,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没有推出这种控制价格波动的基本手段,致使“327”国债期货的价格波动幅度大大超出了保证金水平,因此价格限制制度是一个稳健成熟市场风险控制不可或缺的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这一规定也为今后交易所在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了操作空间。
三、持仓限额制度
所谓持仓限额制度就是指单一客户持有一个合约的单边合计数量上限。为什么要如此限定?在股票交易中,除非特别规定,交易所一般不去限制单一投资者的持股数量,而在期货交易中为什么出现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股票和期货的“发行”机理不一,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代表投资权益的凭证,其数量一般受制于股份公司资本规模的限制,尤其我国股票市场目前不允许做空,必须先买入股票现货,而股票现货在现实中受制于流通盘的大小,不可能无限量供应上市。相反,期货的本质是一张尚待履行的合约,市场上的合约可以有多少张呢?理论上的答案是:无穷多。这是因为合约的产生可以由合同双方(即期货投资者)无限缔结(即创造发行),这就使得操纵市场的能量可以在理论上无限连续放大。并且,期货交易必须在合约有效期内进行平仓买卖,而不能向股票那样可以无限期持有(除非上市公司破产倒闭退出流通市场),即先期作多头者必须进行平仓,而先期作空头者必须进行回补,才能了断自身的合约义务。在此其间,市场信心一旦被机构操纵所动摇,出现恐慌,就会出现“多杀多”或“空杀空”的“墙倒众人推”的局面,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市场“雪崩”,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效应是让大多数小型期货投资者始料不及,反而无形当中帮助了机构操纵者,给他们期望的市场方向提供了助推的合力。因此,这就要求市场监控者必须加强对于机构投资者或大户的持仓限额控制。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股指期货刚刚推出的阶段,应当做出这种限制。
《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对某一合约的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第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这就是:(一)对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600张;(二)对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每一客户号持仓限额为600张;(三)某一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张的,结算会员对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四、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会员或者客户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这一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将大户的“行踪”置于市场监控者视野,便于对其交易目的随时跟踪调查,同时也尽可能地限制了其违法动机。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几乎在所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中存在。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2.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3.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形。
强行平仓制度实行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先自行平仓,若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规定既体现了强行平仓制度鼓励自觉履行,同时又体现出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惩处性原则,必将成为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重要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为避免强行平仓的发生,投资者应当遵循“近月、轻仓、止损”三大原则,谨慎入市。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此政策可以看成是为了避免强行平仓造成更大损失的一个“缓冲政策”,提前做到化解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单边行情的累积风险,其通俗的原则表述是“赢者少赢,亏者少亏”,即让亏损者有空间可以止损出局,减少投资振幅,尤其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呈现散户格局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机构大户“挟仓”对散户实行“关门打狗”的套利做法。
七、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被公认为金融期货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
目前,由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两大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其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相比较现有的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升级,采用了结算联保制度。
所谓结算联保制度就是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定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计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根据《风险管理办法》,我国股指期货的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首先确定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并且交易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通知结算会员其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照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数额与其基础结算担保金数额取大者,作为结算会员新季度应当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数额。
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中金所依照下列顺序动用结算担保金进行赔付: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等。
如果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现行《管理办法》中选择的模式是有限联保,这样做正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我国的现阶段期货公司大部分实力不强的具体困难,当然我国选择将非违约会员结算担保金放在前面的结算顺序,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的抗风险能力。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如监管谈话、要求报告、发出《风险警示函》、公开谴责、风险警示公告。这些办法的出台将使风险控制手段更加人性化,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化,照顾了交易所与结算会员、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原先“监管与被监管”的博弈关系变得信息公开,协调畅通,变事后惩罚为事前窗口性指导,争取将风险、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这些都是《风险管理办法》的一大进步。
总体来看,《风险管理办法》的制定处处渗透着规则制定者对于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管理的良苦用心,对于我国即将推出的股指期货平稳、健康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框架,但作为一个尚待实践检验的法规,笔者从理论上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证金制度仅仅是一个静态的监管手段,还需要完善逐笔盯市、单笔最高限额制度的设计。由于股指期货交易的放大效应特点,即使一个交易日的时间,也可能使得股指期货市场乾坤倒转,等到日末结算风险已经变为巨大的损失现实,显而易见已是无可挽回。交易所无法以静态的保证金和前一日结算价格来控制当日的动态波动,因此,必须实行逐笔盯市制度,目前计算机数据处理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已经日新月异,这为我们实现逐笔盯市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最好同时进行单笔最高限额制度,即交易所对单笔较大的申报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扰乱市场秩序。辅以风险警示、监管谈话、强制减仓制度,这对于制止机构大户单边挟仓,减少我国股指期货的波动风险,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将起到良好的效果。
2.持仓限额制度有待进一步细化,且应做好相关配套监管规定。现阶段,由于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手段上还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因此采取了持仓限额制度,对于“600手”的上限的规定标准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验证,并且这一制度能否贯彻落实更是关键。过去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政策,但不可否认地是监管政策变形、监管落空或真空的现象仍时有出现。
笔者认为要落实好持仓限额制度,必须要切实维护好“一户一码”制度,因此象股指期货的开户登记制度将成为整个市场风险监管的起点,必须要进行细化和强化,杜绝“出借账户”现像,更要防止伪造开户证明。特别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手段更要规划周详,同时对于出借股指账户的责任人要进行严惩,违者进行严惩,甚至做出市场禁入的限制。此外,还要对“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的审核制度进行落实,要强化审核程序,更要加强事后跟踪监控,防止个别心怀叵测的机构打着“套期保值”之名,行操纵股指市场之实。
3.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明确。《风险管理办法》对于大户的定性不够明确,会给实际操作中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究竟持有多少合约数量属于大户没有进行界定,并且股指期货市场上的大户的概念都是随时消亡和变化的,如何动态地去把握和锁定这个概念,还需要《风险管理办法》在实际股指期货开展的实践中去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关键词 财政金融 管理 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832.63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计算机的应用是财政金融管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一)促进财政金融信息管理现代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政金融活动的覆盖面越来越宽,从而使财政金融管理的各种资料、情报、报告和数据等信息量急剧增加,而且瞬息万变。数据结构及处理日益繁杂,管理人员靠传统的手段是无法应付的。现代化管理的及时性和严密性要求实现财政金融管理的电脑化。在财政金融管理中,运用计算机尤其是采用数据库技术,就可以使各种经济、财务、税务、信贷、现金票据等方面的信息流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使固定信息长期使用。
(二)促进财政金融决策的科学化。
决策所需要的国民经济信息、科技、社会动态、资金动态等单凭经验是远远不够的,主观臆断是绝不允许的。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财政金融管理的重大得失和成败。现代财政金融决策要求进行大量而又精确的计算,不仅要有定性分析,而且要有定量分析。在定量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进行科学决策。现代化管理的准确性和经济性要求采用经济数学和电子计算机这样先进的方法和手段,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与有效。
(三)提高财政金融管理效率。
时效性是现代财政金融管理的客观要求。计算机可以大大缩短数据的收集和编制周期,提高效率,并且能随时掌握财政金融经济活动的变化动态,根据反馈信息进行事前控制或及时调整,掌握财政金融管理主动权。
二、电子计算机在财政金融管理业务中的应用
(一)数据处理。
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财政金融管理中的各种数据,效率可以比人工操作提高几十倍甚至更高。数据处理是指用电子计算机对财政金融业务信息进行处理。包括对数据的收集、转换、分组、组织、计算、存贮、检索等项处理工作。
(二)计划编制。
将所要求的计划项目(预算项目、信贷项目等)按照既定的程序送人计算机,计算机按照要求编制出计划。电子计算机不仅可以编制短期计划,也可以搞长期计划,进行远景预测。
(三)报表处理。
电子计算机编制的报表,具有数字准确、字迹清晰、表面整洁、速度快和便于存档等优点。
(四)记帐、结算。
按照编制的记帐、结算程序将凭证、数据输人计算机内,计算机则按规则要求记帐、结算。具有速度快、准确和省时等优点。能够减轻业务人员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此外,随着财政金融管理中电子计算机应用的要求,以及系统内的联网,使电脑储蓄、电脑取款、异地存款等业务不断开展,方便了经济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
(五)日常管理。
财政、税务、银行和其它金融部门利用电子计算机来管理自身的人事档案、工资财务、物资设备、住房和图书资料等。
三、电子计算机在财政金融管理中应用的基本条件
电子计算机在财政金融管理中的应用是管理手段的一场变革,要实现这一变革,让计算机在财政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的努力。首先,要有与计算机相适应的科学管理体制和方法。为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财政金融系统必须逐步实现管理组织科学化、管理业务标准化和管理工作程序化。其次,要有准确及时的原始数据。为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必须要使原始数据及时准确化,使数据管理办法规格化、科学化、使数据往来及报表文件规范化。再次,要有一支计算机管理的专业伍。计算机应用的专业队伍,主要包括系统分析员、系统设计师、程序员、数据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硬件与软件维护人员、管理人员等。最后,要做好系统开发工作。就是要设计一组能保证实现系统总目标的子系统,确定它们的具体目标、任务及相互之间关系,明确各子系统共享的数据资源,选择和配备用于财政金融管理的电子计算机系统。
关键词:网络金融 管理创新 应对措施
网络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成为了新型的大众化金融模式。以余额宝和网络信用卡为例,这两种新型的网络金融技术已经深入到大街小巷,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虽然被人们贴身了方便快捷的标签,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这种新型网络金融技术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漏洞与缺陷,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因此,本文笔者着重针对我国目前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网络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个综合性的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可行性措施。
一、新国情下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管理特点
(一)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金融俗称电子金融,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产物,也就是通过互联网来实现金融交易活动。回眸过去,传统的金融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受到了限制,使得客户在面对金融交易服务时,不得不被动的接受服务,缺乏和交易方的动态双向沟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传统金融服务行业通过不断的创新与发展才逐渐形成现在的网络金融,而网络金融的出现打破了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能够帮助客户实现动态的交易互动,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金融服务机构,这样就一改了传统金融服务被动接受服务的局限。例如余额宝的出现与发展,更是开创了一个符合我国新国情下的新型网络金融时代。由于余额宝本身操作简单、便捷,门槛较低,而且还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同时对于网络金融时代的开启,政府也颁布相关政策鼓励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的全面健康。
(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管理特点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运作方法不同决定了它们在管理方面也具有不同的特点。笔者就以余额宝为例,通过对余额宝运营主体、流程步骤及风险控制这三个方面的分析来了解网络金融的管理特点。
余额宝的运营主体主要是指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用户三者。l行方天弘基金公司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将基金产品内嵌到余额宝中,支付宝用户在将钱转入余额宝同时其实就是在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通过这种集资渠道来强大自身的资金来源。而对于支付宝用户在将金额转入余额宝的同时也能达到获取余额收益的目的;此外这种基金管理平台市支付宝公司和基金公司共同创建的,支付宝公司也能从中获得基金公司的一定管理费用。三者相辅相成,达到共同盈利的目的。
就余额宝的操作步骤来说,主要通过对支付宝用户的资金转入、转出和消费等明确的标准操作流程来实现具体运作。余额宝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用户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也有可能来源于用户的银行卡,因此不同的方式余额宝在资金转入和转出的额度方面会有所限制;用户确认余额宝的收益实际上是基金公司那边确认收到用户的资金转入才开始计费,并且每天都会将收益的具体情况反馈给用户的余额宝账户;此外,基金公司通过用户使用余额宝消费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转出和赎回。
广大用户对余额宝的印象就是风险较低而且还能获利的理财产品,但是相对投资房方面来说,余额宝的这种投资是不保本的,虽然理论上是由支付宝做担保,资金相对安全,但风险还是存在的。因此,支付宝公司和基金公司要加大对支付宝用户的信息核准,防止虚假信息注册盗取资金,同时还要加大网络技术的创新,深入对公司数据的处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内部数据外泄,从而较好的降低风险。
(三)以网络信用卡为代表阐述其特征与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网络信用卡的实质在于审批过程的网络化。事实上,随着网银业务的发展,银行通过网络提供金融服务并不鲜见,然而这些业务仍然需要申请人到业务大厅进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业务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而且要提供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需要30天左右方可得到批准。网络信用卡的审批过程则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微信信用卡可以做到1分钟完成审批,即时可用。
网络信用卡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授信基础不同于传统信用卡。传统信用卡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网络信用卡则不然,其授信的核心依据是消费能力,也就是所谓的“用户等级”进行授信。然而消费能力未必能客观地体现经济实力,消费频率与还款能力也并不相关,有时甚至成反比。
网络信用卡的发行涉及三方主体:持卡人、电商和发卡银行,三者之间或是服务合同关系或是业务合作关系,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利益博弈复杂,所以,出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高效的考虑,法律就该类主体之间协议多安排有一些强制性规定。
一方面,发卡行与电商之间是合作合同关系,其实质在于电商将其拥有的大量用户资源提供给银行,而银行则利用其合法金融主体的地位发行网络信用卡。但是,这种合同关系是否会侵犯第三人,即客户的隐私权?这种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及的。其次,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是合作发行网络信用卡,那么电商的主体资格又颇值得商榷,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开展信用卡业务。
另一方面,客户与发卡主体的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商业银行和用户,那么电商地位几何?出现恶意透支等现象后,电商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主体提讼?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电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网络信用卡的申请依据是格式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是值得法律完善与思考的问题。
二、网络金融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应对措施
(一)网络金融的监管目前还缺乏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我国当前的国情来说,网络金融的创新和发展相对比较新鲜,而目前我国所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条例来规范和保障网络金融管理的安全。金融监管体制无法满足目前网络金融发展的需求,还是以余额宝为例:自余额宝推出到现在,在用户的潜意识中余额宝的风险很低,倘若余额宝发生亏损乃至倒闭,那么用户的利益到底怎么保障,这些问题的我国的金融监管层还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
综合上述,不难看出拥有一套健全的金融法制体系来保障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需要,还需大力发展和创新立法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取精去糟,从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当前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不明确,无法实施明确的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模棱两可,使得我国目前对网络金融的监管无法做到专有部门专门监管,因此,像余额宝的出现的发展,其实不是在国家某个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出现的,而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就其本身来说不具备合乎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的情况对其并无太大影响,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余额宝的要求也会不断的提高,长此以往,对余额宝的健康发展有弊无利。
针对这一问题,就要求我国的立法部门应确立网络金融的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职责,并注重各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合作,确保信息的公开度,避免因监督力度不到位或重复监督的情况出现。
(三)网络金融管理上还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
网络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因为网络金融服务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网络渠道来实现的,这就在根本上提高了网络金融的风险。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这就促使客户在使用网络金融服务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网络金融服务的风险,甚至造成资金的流失。就拿余额宝为例:支付宝用户在某一特殊时间段突然同时进行大量的消费,倘若支付宝公司或者基金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就很容易产生信用危机。
(四)网络金融管理缺乏完整的审批制度
网络信用卡的审批由于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出现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风险极大,对此可以采取关联实名张账户的方法进行规制。央行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制度构想。在同一个支付机构的所有支付账户同一个银行实名账户相关联,对于支付账户的充值、取现等业务则通过该实名账户实现。实名账户就成为银行控制持卡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纽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多卡,恶意透支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持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加客观合理地授信。持卡人发现网络支付账户有被盗用、冒用的风险时,也可以通过关闭实名账户的方式冻结网络信用卡,避免损失。
三、Y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金融服务的发展,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协调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合作,优化管理资源,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可靠,从而在根本上降低网络金融的风险和信用危机,为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静娜.浅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5,(3).
[2]王海权.网络金融发展趋势研究[J].商业时代,2013(03)
洗钱,是指将犯罪、黑恶势力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在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当下,跨境资金移动较以前而言,变得更容易了。与犯罪收益及恐怖组织有关的资金向金融系统及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入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抑制洗钱活动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与配合,我国也早在2006年10月31日就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负有防止洗钱,杜绝不法资金源头的法律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条中就金融机构等应履行的义务等也进行了明确,并在结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国内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基本义务进行总结,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2)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3)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需满足规定要求。
(5)身份信息核实。
(6)建立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7)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8)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9)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0)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 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11)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12)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帐簿等相关资料。
(13)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国内金融机构在履行以上反洗钱基本义务的同时,要进行合理及有效的反洗钱管理工作。在整个反洗钱管理过程中,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风险识别是基础,风险评估是核心,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实施不同级别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最终目的。
1、风险识别
根据客户的身份、账户情况、业务等特征与洗钱的关联性,确定客户识别点;根据犯罪趋势、典型案例、常见可疑交易类型及其识别点等,确定资金监测识别点;根据监管机构的风险提示、评估结果、内审发现事项等,确定验证内控机制有效性的识别点。
2、风险评估
将上述风险识别点确定后,通过设计一整套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按客户特征,可考虑将其细分为:正常、关注、高风险;对资金监测,确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对反洗钱相关内部控制等制度,进行整体评估。
由于风险是随时在变化的,因此风险评估最理想的方法是采用持续且动态的跟踪、监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风险控制
根据评估、监测结果,酌情制定并完善管理措施。在反洗钱领域全面推进风险为本的原则,虽难以期盼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框架能够完全消除洗钱行为和防范恐怖融资,但是仍须在理论与实践、成本与效益之间寻求平衡,采取合理措施,动态识别和完善反洗钱内控流程中的薄弱环节。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的基础性工作。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洗钱风险特征和等级划分标准,将客户划归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洗钱风险控制方法。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的风险因素包括:地区风险、客户风险、产品和服务风险。
(1)地区风险是指严重犯罪活动多发地区等客户或其交易对手所属国家或地区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2)客户风险是指客户身份或客户行为所隐含的风险因素。
(3)产品和服务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某类产品或服务可能造成更高的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
目前,PBOC已开始推广机构信用代码信息查询系统,今后还将出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洗钱活动等出台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等,具体相关内容的明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