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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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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

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EU-ETS 配额分配 存储和借贷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064-05

【作者简介】叶斌(1983-),湖北黄冈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Trading Scheme,EU-ETS)采取“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Cap-and-Trade)机制,是迄今为止运行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实践。该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定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分配,确定每个受管制对象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二是建立碳市场,通过交易手段降低社会整体减排成本。2010年,EU-ETS成交额达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该体系已经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影响力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

本文从管控范围和配额分配两个极为关键的环节,介绍EU-ETS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重点研究配额分配方法演变的原因、趋势,及其与EU-ETS发展的动态关系,总结分析EU-ETS配额分配的经验和教训,为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提供借鉴。

一、EU-ETS三阶段主要变化

EU-ETS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过去7年多时间里,EU-ETS覆盖国家、管控行业和管控温室气体种类逐步增加,其主要变化如表1所示。

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由“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步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过渡。免费分配则由祖父制方法转变为基准值方法,体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偿到有偿,最终实现“排放者付费原则”的思路。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的主要变化如表2所示。

二、EU-ETS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的演进机理

(一)覆盖范围的变化

EU-ETS覆盖国家范围从第一、二阶段的27国,增加到第三阶段的30国。EU-ETS覆盖行业范围和气体种类也不断增加。2012年开始,航空业将纳入其交易体系,这是通过碳交易管控交通领域碳排放的一种尝试。如果航空业能够顺利纳入EU-ETS,那么欧盟就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逐步将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企业纳人。

不同行业和企业碳减排成本存在差异是碳交易市场存在的前提。碳市场覆盖的交易主体越多,覆盖行业减排成本的差异越大,减排机会和交易机会也就越多,企业降低减排成本的可能性就越大,整个交易体系可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降低的效果也就越显著。根据欧盟规划,未来还将继续扩充EU-ETS覆盖范围,也在考虑EU-ETS与其他碳交易市场的链接,以使得碳交易市场容量更大,流动性更强。

(二)纳入设施排放量“门槛值”的增加

EU-ETS前两阶段纳入设施门槛值标准设定较低,功率超过2万千瓦的设施即被纳入,很多工业企业,只要他们使用了锅炉,就很容易达到2万千瓦这个门槛值。对于不同规模的排放源,管理机构均需要按照同样的标准核查其排放量,并为其分配配额和开立账户,管理成本并无多大差异。为了降低碳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成本,从第三阶段开始,欧盟允许现有机制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过去连续3年均低于2.5万吨的设施,暂时退出交易体系。只需要根据他们所用燃料的排放系数计算并申报年排放量,而且降低了对其排放监管的要求。这一调整虽然涉及到4200个设施,约占EU-ETS全部排放设施的1/3,但其排放量只占EU-ETS,总排放量约0.7%。由于管控设施的大幅度减少,EU-ETS得以把相对有限的管理资源集中到大型排放设施上,从而提高整个交易系统的运行效率。

(三)从各国的自行确定分配方案到欧盟层面统一分配方案

EU-ETS前两阶段,总量设定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排放交易指令中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制订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和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强行要求各国统一分配方法,必然引发部分国家的抵制,从而延缓整个碳交易计划的顺利实施。

各国分别制订自己的国家分配方案,虽然解决了交易开始阶段的不少问题,加快了EU-ETS的实施,但随着时间推移,这种“自下而上”的分配方式也暴露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各成员国基于本国利益考虑,通常会多报排放配额需求,欧盟委员会虽然对一些国家的方案进行小幅调整,但总体上对各国的配额分配方案均予以接受,这导致前两阶段配额总量大量富余。有些国家在2005年末剩余配额量甚至高达数千万吨,只有西班牙、瑞典、奥地利、爱尔兰、英国和意大利6国的配额数量低于实际排放量,钢铁行业、陶瓷行业和造纸业获得配额量几乎高出其实际需求的约20%。过分宽松的配额分配方案,加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大量企业减产,降低了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以至于配额价格不断刷新新低,最后几近于零。

鉴于前两个阶段国家分配方案在设定排放配额总量中出现的问题,欧盟决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将设定排放配额总量的权力集中至欧洲委员会,由其制定欧盟整体的排放配额总量,向市场发出积极的碳价格信号,保证碳价格的稳定,刺激企业对减排技术进行研发和投资。

(四)逐渐提高拍卖比例

普遍的观点认为拍卖是操作最为简单和最具经济效率的分配方法,可以增加分配过程的透明度,避免特定行业因无偿分配获取暴利,使新的市场准入者和发展迅速的经济体与现有的装置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也最好地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使提早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此外,由于政府和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企业掌握着其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的大量私人信息,通过拍卖,可以部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发现市场价格。

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EU-ETS在配额分配方面经历了以无偿分配为主到以拍卖为主的过渡。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EU-ETS尽量选择各个利益方均能接受的方法和规则,确保排放交易机制尽快建立是首要任务。EU-ETS第一阶段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4国尝试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拍卖方式分配的比例平均只有0.13%,总计仅有300万配额是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分配的。经过7年的运营,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EU-ETS运行规则已经为广大企业所熟悉,企业已经逐渐树立了碳排放需要付费的观念,欧盟才逐渐将效率作为分配的首要原则,作为最为有效的分配方式,拍卖的比例才得以大幅度提高,2013年将有不低于30%的配额通过拍卖方式分配,电力行业将需要通过拍卖获取全部配额。

(五)免费分配从祖父制逐渐过渡到基准式

免费分配方式逐步从基于历史排放量的祖父制分配方法,过渡到基于排放效率标准的基准式分配。祖父制分配方法对已经采取减排措施的先进企业不公平,相当于惩罚了本该受到奖励的先进企业,基准法则避免了这种问题。其蕴涵的基本理念是:生产相同产品的设施将会平等看待,生产单位产品碳排放较多的企业不会获得较多排放配额,从而促使企业采用碳排放相对较低的工艺设施。EU-ETS经过5年的实践,掌握了各行业和企业大量排放特征,并建立了完善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库,已经具备为不同产品设置碳排放基准的数据基础,这是EU-ETS免费配额转变为基准制分配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此外,EU-ETS第三阶段采用欧盟统一的分配方案取代各个国家的国家分配方案,在客观上也需要采用统一的、可以在国家间横向比较的分配方法,基准制分配满足了这一需求。

(六)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演变

配额的存储机制可以激励企业尽早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因为现在减排所节省的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未来扩大生产规模产生的额外排放,也可以立即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出售变现;配额的借贷机制使得企业可以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调剂使用配额,促使企业制订较长远的节能减排计划。因此,当前主要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均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排放配额的储存和借贷。

EU-ETS第一和第二阶段,允许同一阶段内排放配额的存储和借贷,但不同阶段之间则不允许存储和借贷。EU-ETS每年2月发放该年度的配额,但是上年度的排放配额在4月提交,这客观上为配额的借贷创造了条件。企业可以用当年分配的配额抵消其上一年的碳排放。EU-ETS第一阶段2005和2006年末,碳配额的价格没有大幅度下降,就是因为这两年的配额在同一阶段的2007年还可以使用。相反,2007年末碳市场价格归零,主要原因就是第一阶段配额不能存储到2007年以后使用。配额不能跨期存储使得第一和第二阶段完全分割,使得配额市场失去了时间上的连续性。此外,配额不能存储也使得企业丧失了早期减排的动力。EU-ETS前两阶段之间配额不能跨期存储和借贷是在当时实际情况下的必然选择。EU-ETS前两阶段配额分配计划由各个成员国自己制订,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将配额总量设定过于宽松,如果第一阶段富余的配额可以存储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会有大量第一阶段超额发放的配额被带入第二阶段,这将会导致第二阶段配额供给继续过剩,从而严重打压配额二级市场价格,过低的配额价格也会极大地打击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而这是欧盟所不愿意看到的。

EU-ETS第二阶段,由于未预料到的金融危机,欧洲经济萎缩导致碳排放大幅度减少,使得碳配额的需求降低,碳市场价格也不断下跌。为了使第二阶段末期(2012年底)碳市场价格不至于重新归零,EU-ETS允许第二阶段没有用完的配额可以在第三阶段继续使用,即允许配额跨阶段的储存,这一举措使得不少企业在2012年底逢低买入配额,从而对第二阶段末期碳市场价格起到了支撑作用。

EU-ETS第三阶段时间跨度长达8年,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在这8年当中,EU-ETS是允许配额的存储和借贷的,但是否允许第三阶段配额可以存储到2020年以后使用,或者企业可以预支2020以后的配额,目前EU-ETS还没有正式给出相关法律规定。

三、EU—ETS配额分配经验和教训

(一)总量设定应具有灵活性

对于经济增长相对平稳的欧洲,采用“绝对总量+交易”模式具有其合理性,但面对无法预测的经济危机,EU-ETS还是出现配额过剩问题,部分行业碳配额数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与欧美碳排放交易模式相比,中国建设碳排放交易体系面临着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和更多无法预料的情况,因此我国碳市场总量设定需要保持一定灵活性,才能够适应经济快速增长和产业结构动态调整的实际国情。

(二)需要充分考虑“碳泄漏”风险

欧盟在引进碳交易机制之初,就考虑到碳交易可能对某些地区、行业和企业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确定第一和第二阶段配额分配方案时,对可能面临“碳泄漏”风险的行业予以照顾。这一政策在第三阶段配额分配中进一步强化,在采用基准方法给设施确定配额中引入“碳泄漏”因子,面临碳泄漏的行业可以免费获得配额,以确保欧盟内部企业不因为加入碳交易而影响其全球竞争力。相反,对于排放无法转移,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电力行业,在第三阶段则需要通过有偿方式获取全部配额。

(三)慎重采用“基准法”

由于采用行业基准值法相对于历史排放法具有更高的效率,EU-ETS开始阶段也考虑采用基准法。但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EU-ETS最终还是放弃在第一和第二阶段采用基准法分配配额。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在交易开始阶段,管理机构掌握的数据基础远远无法满足基准值法的要求。经历7年积累,欧盟委员会基本摸清各个行业和企业的碳排放特征以后,采用相对高效且公平的基准值法分配配额时机成熟,EU-ETS在第三阶段才开始大规模采用基准值法。这对当前我国开展的碳交易试点也具有借鉴意义,开始阶段应该将分配方法的简单、易于操作、能被企业接受放在首要位置,而不应该过分强调分配的效率。

(四)充分考虑新进入企业的配额需求

EU-ETS三个阶段均设置了绝对的总量控制额。考虑到交易期内会有新企业诞生,EU-ETS三个阶段均将一定比例配额纳入各国配额储备库,用于对新进入企业配额的分配,这样一方面使得总量控制得到保证,确保了配额的稀缺性,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新进入企业的发展权。我国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每年会诞生一大批新企业,正在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如果希望采用绝对总量控制交易模式(cap-and-Trade),就得对新进入企业留有足够配额,以保证新进入企业的发展权利。

(五)稳定的碳价预期有利于促使企业减排投资

碳价格一方面是企业减排成本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决定了企业减排投资的收益,在未来碳价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减排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面临不确定性环境的应对措施之一即为等待。这等于是延缓企业的减排投资,CCS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最好的证明。配额的存储和借贷机制是稳定碳价的重要举措,EU-ETS和其他主要交易体系均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存储和借贷机制,但必须为其设定期限,即存储和借贷的配额须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碳排放 碳交易 碳资产 碳市场 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 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 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一、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增长快,已经成为建立绿色低碳生态文明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碳排放权交易通过为重点排放单位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形成倒逼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落实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推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确保落实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碳排放权交易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企业的参与主动性,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此外,推行碳排放权交易还能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带动节能低碳和循环产业投资,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基础

为探索和积累经验,2011年11月我们组织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试点省市带动下,浙江等十多个非试点省(区)和城市也先期开展了一些基础性工作。2014年我们按照中央改革办部署,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随着相关工作的有序展开,目前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已初步具备。

一是实践基础。各试点省市扎实开展大量基础工作,利用较短时间建立起交易制度体系。到2014年6月,7个试点省市全部相继启动交易,共纳入排放企业和单位1919家,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截至2014年10月底,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约1375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5. 2亿元。试点省市201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顺利完成,配额清缴率均在96%以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二是数据基础。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试点省市出台了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选择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有关企业开展了碳排放盘查。国家层面已完成1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即将作为国家标准颁布,其余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也在抓紧编制。

三是政策基础。加强法制建设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前提。2014年中央改革办明确将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重点改革任务。各个试点省市采取了出台地方人大立法、政府令等不同的方式、分不同的阶段解决立法河题,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三、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总体部署

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建议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总量确定和配额分配机制方案》及其他配套细则。

(二)确定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

以控制化石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为主,将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排放行业中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交易体系,逐步增加温室气体种类和涵盖企业范围。

(三)设定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

基于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宏观政策目标,建立碳排放总量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以此为基础,再结合纳入企业的历史排放清况、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政策,设定各省区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总量。

(四)制定配额分配方案

依据纳入企业的排放特点和数据基础,并考虑维护其国际竞争力等因素,提出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和标准,并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五)建立核算、报告与核查体系

颁布全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标准,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和管理系统和第三方核查机制。

(六)建立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准确记录、跟踪和管理排放配额持有和交易情况。

(七)确定交易平台

初期以现货交易为主,条件具备时引入期货交易。对交易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八)制定市场调节机制

综合采用国家预留配额、出售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配额有偿拍卖、政府资金回购等手段,对市场供需进行必要的调节,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四、时间进度安排

全国碳排放市场建设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2015年)

总体目标是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础建设工作,具备启动交易的条件。其中2014年的主要任务是报请国务院《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出台部门规章《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建成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具备运行条件。2015年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务院法制办衔接,争取尽早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时由主管部门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所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标准,研究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完善注册登记系统,为启动交易做好准备。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6―2020年)

其中,2016―2017年为试运行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步将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做好配额的初始分配,启动市场运行。2017―2020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调整和完善交易制度,实现市场稳定运行。

(三)稳定深化阶段(2020年以后)

主要任务是增加交易产品,发展多元化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交易市场。同时进一步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探索与国际上其他碳市场进行连接的可行性。

五、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各地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区要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重要体制机制改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本地区目标任务。建立碳交易专家支撑队伍,加强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决策咨询。

(二)完善财政金融配套政策

财政金融部门要研究提出支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的金融财税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配额的分配与调节、第三方核查、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市场监管等工作,保证碳市场长期持续运行。

(三)开展能力建设

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多层次、大面积、针对性强的培训活动,建立长效人才培养和遴选机制,培养碳交易从业人员,为碳市场提供人才保障。

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低碳经济; 建筑节能; PCDM; 碳排放权; 会计; 资产类别; 逐级递阶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与趋势

(一)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实施背景

近几年来,中国注册成功的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迅速增加,已成为CERs全球碳市场最大供应国。2011年4月2日,中国合作伙伴——德国商会北京代表处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建筑业节能研讨会,明确提出将在新建建筑中建立碳排放权机制,该机制越早建立,社会和企业越早获益。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放量小的企业可以出售排放权,排放量大的企业需要购买排放权,这样就避免政府直接补贴碳排放企业。住建部指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世界建筑节能发展的经验,在中国建立建筑节能CDM涉及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事实上,建筑节能CDM通常还有投资回收期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测定、风险大等特点,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会计核算难题。

(二)中国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发展趋势

目前,建筑节能可以通过PCDM中国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 CDM)项目参与到低碳经济中。规划方案下的CDM(Programmatic CDM /PCDM)是指为执行相关政策或者为达到某一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减排措施作为一项规划方案,并整体注册成为一个CDM项目,在这一规划方案下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经过核证后可签发相应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PCDM项目具有自身显著特点。首先,具有物理边界不受限的特点,项目可以跨越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疆域。这就克服了CDM项目对建筑节能的实施约束,使得分散的、个体减碳能力小而集体减碳能力可观的建筑节能领域有导入PCDM的可能,同时有望解决建筑节能综合改造的技术与资金问题。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权既然即将可以交易,那么具体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应在何时确认?建筑企业获得或出售碳排放权时,如何记录?取得的收入应何时入账?这些都是保证低碳建筑碳排放权机制顺利实施的条件,但首要问题是资产类别的确认。本文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进程,分析了我国建筑节能P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方法。

二、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交易(PCDM)的会计——资产类别确认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潜力巨大的建筑节能碳排放市场中,PCDM模式促进了我国建筑节能碳市场、碳金融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根据碳排放权的描述,建筑企业碳排放是指在建筑产品形成与商品化过程中,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建筑企业后,各类建筑企业便取得对排放权的控制权;建筑企业通过碳排放保证其建设生产或房地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直接为建筑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因此,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完全符合我国资产的定义和特征,碳排放权属于资产。

目前,应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尚无定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将其纳入建筑企业的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存货进行确认;第三种观点认为建筑企业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应当确认为企业无形资产。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31%和58%(苏伟、潘家华,2008)。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更有利于建筑节能PCDM的顺利发展。但这种形式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形式应随着中国碳市场成熟度以及中国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碳交易的角色转变而转变。

三、建筑节能PCDM发展的逐阶递级模式

(一)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特殊性

按照一般观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卖方,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作为CDM项目的买方,若购买碳排放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增长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10欧元,不及欧洲一级市场价格的一半。碳交易权的计价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只有成功申请CDM项目并核证减排方法以及减排量后,才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碳交易,同时相应的碳排放权才由该企业拥有或控制。综合以上情况,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本文认为建筑企业发展P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应分三步走:首先,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其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计量;最后,应作为存货进行计量。下面结合我国建筑企业国际碳交易活动基本流程,分析我国建筑节能CDM的资产性质与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模式。

(二)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的阶段性

1.第一阶段,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4年12月IFRIC的“IFRIC 3”中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因为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因此属于无形资产。虽然在2005年6月由于不能“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计量基础与报告不符等问题,暂时撤消了IFRIC 3,但仍支持无形资产的说法,继续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来贴切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这是建筑节能PCDM的初期资产形式。

2.第二阶段,随着建筑节能在中国甚至世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建筑企业开始迅速发展PCDM项目。中国政府实施的减排量的强制性指标分配制度,以及中国碳金融、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都促使碳排放权在特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并逐渐形成符合市场规律的碳排放权交易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阶段的建筑节能碳排放权应作为金融资产确认。

3.第三阶段,应将建筑企业PCDM项目碳排放权作为存货。这是因为,首先,欧盟推出的机制是一个过渡性的机制。按计划,到了2012年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用欧元来进行碳排放交易。目前中国确实从PCDM中获得很大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考虑,要防止把排放潜力消耗过度,将来中国必然要承担排放义务,会因自身排放指标不足而高价去买。因此,在碳排放量的统筹规划下,将会把建筑企业节能碳减排量作为一种存货计入会计——资产类别。其次,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与完善,碳排放权作为财富将成共识,有关的经济利益随之在建筑企业间流动;到那时,全球碳排放权价格趋于稳定,作为存货,它的成本已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中国发展建筑节能PCDM项目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借环保问题,让发展中国家为温室气体排放和金融危机买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针对碳排放问题,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展开了初期碳排放量交易。我国碳排放量要想不陷入被动局面,应主动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这样可以保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此外,还要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四、建筑节能PCDM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建筑企业碳减排分为以上三个不同发展阶段,但就目前中国的碳交易状况而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最值得关注的。目前,我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可节约75万吨标煤,减排200万吨CO2,今后25—30年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m2,巨大的潜力影响着我国国际碳交易的长远战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且符合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在目前这一特殊阶段,宜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排放权”明细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并跟踪其价值变化,具体实施如下例所示:

例:E建筑公司以PCDM项目形式在1月1日以每吨30元购入建筑节能碳排放量3 000吨,交易费用500元。当年12月1日,该建筑节能碳排放权价格上涨为31.95元。该公司计划将其卖出。当年12月10日,E建筑公司成功出售碳排放权,每吨价格为32.05元,支付交易费用500元。

E建筑公司会计财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购入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90 500

贷:银行存款 90 500

2.12月1日分录:3 000*31.95-90 500=5 3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 3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350

如果价格下降,其差额作与此相反的记录。

3.12月10日出售时注销:

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 3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3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

90 5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5 350

投资收益 4 850

五、结语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建筑企业实施PCDM的会计核算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研究、引进、消化和再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目前建筑节能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缺失会导致不同的建筑企业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最终影响到该批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我国建筑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存在特殊性,仅依靠借鉴国外已有模式和实务上的探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建筑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提高碳排放权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筑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测度建筑节能PCDM碳排放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以及解决碳会计事项难以量化等信息披露及管理的难题。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认识、加大对建筑领域会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并提供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的机会,以改善建筑业会计教育模式,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伟,潘家华.规划方案下的清洁发展机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 申金荣,赵亦江.我国CDM项目企业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1(8):90-91.

[3] 王谋,潘家华,陈洪波,等.规划方案下CDM(PCDM)实施问题及前景[J].经济地理,2010,30(2):204-207.

[4] 肖序,郑玲.低碳经济下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8):55-60.

[5] 安烨,钟廷勇.PCDM与我国居住建筑节能关系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6):101-105.

[6] 李晨晨.不同于市场成热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2.

企业碳排放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欧盟ETS 碳排放权 分配机制

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国际社会正在对碳交易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是任何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以世界上运作最为成功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cap and trade)机制为例,在这一机制下,政府设定碳排放总量,将排放权分配到各排放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排放限额的企业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剩余额度;而实际碳排放量超过排放限额的企业则需到市场购买超出的额度。这样,碳排放权就成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实现碳排放权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前,欧盟在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碳排放交易计划(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也被称为Emissions Trading System)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一交易体系就是一种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以来,中国陆续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建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所,但当前开展的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自愿减排项目。下一步,中国应探讨如何在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下进行排放权交易。为此,首当其冲的就是设计一种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

1 欧盟ETS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及经验借鉴

欧盟ETS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遵循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的总量控制。欧盟规定,在每一个交易阶段开始之前,每个成员国应将本国的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的形式报给欧盟排放交易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进行总量控制。第二阶段是配额在各国家内部分配阶段。各国确定所有可能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产业和企业名单,将排放配额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产业,然后确定各产业内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配额。

欧盟ETS的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和分配标准如下:在欧盟ETS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覆盖能源、热能行业,以及某些高能耗行业(例如炼油厂和热电厂)等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在欧盟ETS的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欧盟收紧排放总量,将更多的排放企业纳入交易计划。一般来说,碳排放权分配既可基于历史排放原则(Grandfathering)来进行,也可按照最新数据来分配。基于历史排放分配是指预先确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以此来分配配额。分配可以采用协商或者公示的方式进行。基于历史排放分配的交易成本较低、并且有利于保持代际分配的一致性,但是,基于历史排放分配倾向于维持排放现状,客观上让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了更多的排放配额。美国采用的就是基于历史排放方法来分配碳排放权,而欧盟ETS则是根据当期排放量来分配排放权。

在分配方式上,欧盟ETS的碳排放配额分配采用了免费发放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在ETS的第一阶段,按照企业现实排放量免费发放95%的排放配额,而通过拍卖发放的排放权不超过总量的5%。实际上,在ETS的第一阶段,只有丹麦、匈牙利、立陶宛和爱尔兰四个国家采用了拍卖方式,拍卖的排放配额数量也很少,分别占其全部分配量的5%、2.5%、1.5%和0.75%。在ETS第二阶段,用于拍卖的排放配额也不超过10%。对整个欧盟ETS而言,在平均每年分配的22亿EUA(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即欧盟排放配额)中,仅有约0.13%(3百万EUA)是通过拍卖方式来分配的。欧盟ETS第一阶段的运行经验表明,免费发放碳排放权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企业往往会夸大其当期排放量,而各成员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也默许这种行为,从而导致了排放配额的过量发放,使得碳排放配额的价格过低,降低了企业的减排动力。其次,免费发放碳排放配额对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公平性并不一样。ETS的引入增加了产品的边际成本,而垄断企业的定价往往是在边际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利润加成。因此,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反而会由此获得“额外利润”。Carbon trust公司曾估计,在ETS第二阶段的5年间,英国的能源产业有望获得60亿~100亿欧元的“额外利润”,西班牙的能源部门也能获得10亿~30亿欧元。但是,处于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中的水泥、化工等行业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它们在承担成本上升的同时,却难以将成本转嫁给下游客户。因此,免费发放碳排放权对于它们而言则是“双重损失”。实际上,这些问题在ETS当初选择碳排放权分配方式时,经济学家就已经预测到了。他们认为,采用拍卖方式,政府可将拍卖收入用于补贴消费者,或给企业或消费者减税,推动清洁能源技术的创新,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因此,经济学家普遍推荐通过拍卖方式来分配碳排放配额。但是,经济学家和各地政府推崇的拍卖方式几乎遭到所有企业的一致反对。因此,免费发放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只不过是一种短期的折衷选择,未来加大拍卖方式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比例将是必然趋势。

2 中国未来的碳排放权分配机制设计

笔者认为,吸取欧盟ETS碳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经验教训,中国的碳排放权分配程序也可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是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方案的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企业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然后把排放控制总量及各排放实体分配的排放配额,以分配方案的形式报给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第二阶段为配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分配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有可能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产业及各产业的企业名单,将排放配额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产业,然后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配额。

借鉴欧盟ETS的碳排放交易的覆盖范围。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可先覆盖碳排放量最高、较容易认证的火电行业,然后逐步推广到石油冶炼、黑色金属加工与冶炼、水泥、造纸等行业。初期,选择各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后期随着对各行业的减排核证标准、排放强度的优化,逐渐推广到行业内所有企业。

在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中国可采用历史平均排放原则确定各行业及试点企业的排放配额,如根据各试点企业在试点期过去3年或至5年的年平均碳排放量确定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这样既能避免由于免费历史排放而产生的碳泄漏,也能起到激励企业改进技术,降低碳排放量。在碳排放权交易全面推广阶段,对已经试点的企业采用最新数据原则分配碳排放配额,而未试点的企业采用历史平均排放原则确定其碳排放配额。对于新设企业或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则参照行业内碳排放强度较低企业的排放强度来分配碳排放配额。

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尽管拍卖机制能有效地降低社会管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但在碳排放权交易开展初期,为避免碳排放权交易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的吸引力,中国仍然需要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分配碳排放配额。当然,对于电力等垄断企业,为了防止其将碳排放权带来的边际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利用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获利,应对其提价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后期,随着节能减排技术的进步、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基础污染排放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的完善、碳排放权拍卖市场的建立健全,逐渐增加排放配额拍卖的比重,加大企业减排力度,以便政府能有更多的资金支持节能减排。

参考文献:

[1] 杨鸿宾.欧洲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进程[N].中国电力报, 2011-01-31.

[2] 张红亮.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法比较[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12):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