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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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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

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十二五”以来,苏州市高度重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了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低碳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统筹低碳城市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苏州市以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以低碳发展规划提出的低碳发展路线图为依据,制定了“五大领域、十一个行动、四十七项工程”的重点行动体系,在优化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汇等方面多措并举,大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据初步测算,苏州市全面超额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单位GDP碳排放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有效控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创新低碳发展目标。提出2020年实现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超50%、人均碳排放2017年实现拐点等三大指标突破,形成倒逼机制。二是创新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分市(县)、区碳强度降低目标分解机制和考核办法,完成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碳数据平台建设,制定市级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实施方案和部门报表制度,完善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三是创新设立低碳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已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循环低碳基础能力及项目建设,有效推动低碳工作开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苏州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顺利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到2015年末,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9.9%,首次形成“三二一”的产业结构。一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产值1.49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4030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分别达到48.7%,45.9%。苏州高新区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二是提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服务业增加值7170亿元,增长9%,高出GDP增幅1.5个百分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9.5%。苏州工业园区、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获批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三是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实施万企升级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完成关停、淘汰落后企业1116家。

三、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苏州市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开发利用低风速资源,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苏州市在相城区阳澄湖镇设立风力发电场,项目总投资5亿元,一期项目单机容量1.5兆瓦,共计33台单机容量为1.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为49.5兆瓦,2014年10月开始并网发电,二期项目预计在2016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单机容量2MW,共计25台风力发电机组,拟装机容量49.5MW。积极开展公共交通“油改气”工作。在光伏发电方面,截至2015年全市光伏并网装机容量195MW,共计发电19537万度电。3个地面电站建成并网发电,装机容量共34.6兆瓦。苏州市华电集团望亭发电厂等6家天然气发电公司12台燃气机组,共计发电容量496万千瓦,发电耗用天然气227862万立方米。2012年实施锦苏特高压直流输苏工程,到2015年,锦苏直流工程输送电量增加至354亿千瓦时。

四、推进低碳设施建设,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区数量全省第一。苏州市建设全省领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相继建成了2条地铁线路,地铁通车里程达到46.8公里,2015年苏州市区公交分担率达29.2%。苏州市还制定实施了《2015年苏州市区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展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2015年新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608辆。组织实施国道312苏州段绿色循环低碳公路建设示范工程,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利用,使公路在全寿命周期内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的能源消耗、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显著降低。

五、提升碳汇水平,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苏州市努力加强生态建设,提高森林湿地碳汇能力,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群。2015年,市区新增绿地430万平方米、农村新增林地绿地768公顷,全市陆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9.56%,顺利实现《苏州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工作初步实施方案》提出的“2015年陆地森林覆盖率达27%”的目标任务。同时,苏州市认真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优质水稻、特色水产、高效园艺、生态林地“四个百万亩”全部落地上图。划定了生态红线区域。完善生态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总体提高50%。

六、创新低碳管理能力,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一)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动态管理系统

依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赠款基金,委托并由国内著名高校设计开发完成管理系统搭建,目前已投入运行。管理系统具备“全面性、准确性、动态性、共享性、实用性”等5大特点。一是数据全面,包含能源消费、工业过程、废弃物处理、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等所有排放构成及林业碳汇,涉及6大部门36大行业4类指标 。二是来源准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既包括统计体系的官方权威数据,又涵盖了行业部门及重点排放源的汇总数据,数据来源相互印证,做到真实可靠。三是动态预警,实行部门、地区定期动态报送,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连续动态监控和管理,为能源结构调整、减排任务分解等决策提供数据基础和依据;实现在动态排放数据上报与计划指标的达标预警,为精细化碳排放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四是数据共享。满足不同管理主体对所辖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的查询和管控。五是决策支持。实现区域碳排放总量、结构、强度、下降率,以及不同时间、行业、区域间指标的分析、对比与测算,进行实际排放量与预警值差距分析等。监测系统的建立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满足了国家和省碳排放考核各口径下的数据核算。经监测平台对2013年至2015年监测平台数据分析,苏州市碳排放总量已连续3年处于峰值的平滑期,碳强度年均下降率达7.16%。

(二)构建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计制度

作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制度。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等5大类, 17个小类、36项指标。为推进统计工作开展,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三)构建分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我市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以国家和省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为依据,拟定了分地区碳指标分解制度、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及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和政策导向,成为推动低碳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结合省碳排放强度监测统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报送监测统计数据和相关数据核查表,确保核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范文第2篇

一、碳银行业务特征分析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京都协议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国际碳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和自愿交易的发展。配额交易规则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而自愿交易规则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进行碳交易服务,以实现其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配额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类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核证减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协议促进了欧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设,推动了欧美日碳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2006年以来,国际投资银行瞄准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CDM市场,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碳减排权售价低于欧洲市场价格,欧洲减排权又处于卖方市场,CDM机制的套利机会显而易见。从CER与ERU比较来看,CER具有审批速度快、成本低、手续简单、市场运作较为成熟、投资回报率和流动性高等优势,倍受欧盟投资者青睐。

从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中可见,除世界银行、政府、碳基金组织之外,投资银行数量开始增加。英国标准银行、德意志银行、荷兰开发银行、汇丰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等已经进入我国CDM市场,进一步证实了碳权投资具有以小博大和责任倒置等优势。

CDM项目投资具有以下特点:(1)产生减排量之前,银行不承担减排支付责任;(2)因欧盟碳权需求旺盛,银行获得减排权后即刻转手二级市场交易,体现了高流动性特点;(3)因中国的碳市场制度滞后,国际银行可以无障碍地直接寻找碳项目投资;(4)CDM机制与IET、JI相比较,具有碳投资高回报率特性。

近几年,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表现为:(1)“赤道原则”签约方数量逐步增加。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赤道原则”协助借款人和金融机构解决项目融资中可能遇到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形成了低碳经济项目融资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截至2009年6月,包括荷兰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以及中国的兴业银行等69家金融机构自愿采纳“赤道原则”。(2)利用传统融资方式支持绿色信贷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成立低碳基金或环保基金,直接贷款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3)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交易体系进行融资、碳金融产品创新。以及碳金融咨询服务。

我国碳银行业务仅限于对低碳项目的融资和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体现了我国碳金融发展与国际间的失衡现象。因此,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应当包括:低碳经济的技术和项目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银行理财产品开发、碳贸易产品服务、CDM业务咨询、配额项目型CER和自愿型VER碳权交易等。只有在述及的碳银行业务方面有所创新,我国的碳金融发展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碳银行CDM项目经营管理

《京都协议书》有三种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I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IET机制是附件一工业国家之间的碳权交易机制,如:IET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s,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EUETS)中减排补助金(EuropeanUnionEmissionsAllowances,EUA,或称欧盟补助金),分别在联合国框架和欧盟框架下产生的碳排放标准;CDM机制是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JI机制是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对附件一另一国家进行的项目投资减排标准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约定,IET下的AAU、EUETS下的EUA、CDM下的CER、JI下的ERU,以及自愿减排框架下的VER(VolunteerEmissionReduction)均可以作为减排数量进行交易、兑换和减排核销。我国是在CDM框架内开展国际碳贸易。

了解CDM方法学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CDM业务的基础。设定基准线方法学、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监测方法学等内容,构成了CDM项目经营管理的四大组成部分。为确保CDM项目长期的、实际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量,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透明的和可操作的CDM方法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CDM执行理事会(Ex-eeutiveBoardofCDM,EB),理事会建立了12人方法学委员会。

EB中的12人方法学委员会是联合国CDM项目审批的核心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制定和颁布CDM实施细则、方法学和技术标准;审批和监管CDM项目;委任经营实体等。具体职责包括:决定批准、注册CDM项目并签发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根据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CDM实施细则;提出小型CDM项目的简化规则;审查和批准CDM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制定委任经营实体的规则,组织审查和委任经营实体并报缔约方会议批准;提出和拟定CDM的各种政策并报缔约方会议批准等;研究涉及CDM项目执行的具体方法学,并负责向CDM执行理事会推荐适合的方法学。

(一)CDM业务申请流程

1.项目识别

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判断项目是否能成为CDM项目。最重要的判别标准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并且能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量的长期环境效益。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准线参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较。CDM项目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应用已经获得CDM国际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BaselineStudy)及监测方法学(MonitoringPlan)或者开发新的方法学。

2.项目设计

根据项目资料,完成项目概念文件(ProjectIdeaNotes,PIN)的编写。PIN用于向CERs买家或项目投资者书面介绍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够进行分析评价,初步了解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是否可以开发为合格的CDM项目、减排量大小等。通过谈判,最终与买家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EmissionReductionPurchaseAgreement,ERPA)。在该阶段,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选择适合的CDM咨询公司,以EB适用的方法学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Design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准线设定、项目减排额外性的论证、项目边界的合理界定、减排量的估算以及监测计划;项目所在地各相关方面的评估,项目符合主办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且通过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项目设计文件是为获得项目东道国CDM主管机构(DesignatedNationalAuthority,DNA)批准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Board,EB)登记注册的基础文件。通过DNA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DOE)负责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资料等等。

PDD和PIN内容区别点在于:PDD关注技术和方法学层面,PIN关注收入、风险等商务层面。企业在进行CDM项目开发中,必须用PIN向投资银行或者碳权买方描述业主项目,以有效吸引买家的眼球。不同的买家对PIN的格式内容要求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PIN。这些工作应委托经DNA授权的有资质的CDM咨询公司、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等制作。项目业主应重点关心减排额采购协议(ERPA)的签定,因为ERPA既是一份明确买卖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商务文件,又是一份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条款,如: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责、惩罚等。

另外,考虑到计算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PDD中计算出的减排量不能全额计入ERPA文书中,项目业主应为实际碳权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项目业主认为碳权收入额外的,在开发CDM项目时怀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买家上门认为胜券在握,仓促签约,对价格或者付款条件等考虑不周,最终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项目业主蒙受巨大损失;另外,项目业主认为CO2能变现,将PDD预测量全数转入ERPA,最终造成核准减排量无法承诺,交割无望而造成巨大损失。

PDD、PIN、ERPA等设计是碳银行业务咨询服务的基础,也是CDM业务咨询的核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DM执行理事会经常更改PDD方法学,造成项目PDD等送审资料与EB审核要求不一致,导致CER申请失败。因此,商业银行开展CDM咨询服务,必须时刻关注执行理事会的方法学修订和更改,第一时间获得CDM方法学最新信息是咨询服务的关键。

3.国内报批

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申报时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项目申请函、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参与CDM项目合作的资格、CDM项目PDD文件的技术质量、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价格、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可持续发展效益分析等。

CDM项目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出资方、业主名称、类型、地点、预期进度、融资、技术、障碍、环境等十项内容。

4.审核认证及国际注册

合格性审定是经营实体(DOE)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根据CDM规则的要求,项目业主应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合同,然后经营实体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附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包括:参与各缔约方资格审核;征求和汇总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核;环境影响分析文件的审核;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减排量分析;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报告审核。基于审定结果和其他意见,指定经营实体对该项目活动的合格性做出评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向执行理事会(EB)申请登记。

5.项目监测

根据监测方法学进行严格的监测,如CO2漏损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确性,防范CERs损S失风险等。

6.减排核证

DOE作为减排核审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周期性核审,根据企业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进行减排核证,证明企业减排监测的合法性。计算减排量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CERS。

7.签发CERS

EB作为CDM的国际主管机构,审查减排核证报告,签发与核证减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准线

基准线是合理地代表无拟议CDM项目活动时出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景,是在东道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可能出现的合理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情景、项目额外性、计算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一渗漏)是基准线方法学的核心。通过项目边界内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类别的排放量,确定CDM项目减排量的基准和进行减排增量成本计算。基准线必须是准确、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准线方法学是CDM项目的核心。

(三)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

项目边界是指地理范围和位置,包括: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减排、渗漏数量可观测并符合CDM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渗漏是指发生在CDM项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项目影响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是汇储变化等。

碳捕获与收储(CarbonCaptureandStorage,CCS)方法学认为:渗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获CO2需额外能源引起的,捕获和压缩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当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项目边界,如果CO2源不在项目边界内,捕获C2所需能源产生的排放应当作为渗漏。如在统计期中发生渗漏,被监测到的渗漏就会作为项目排放而报告,并从当年的基准线中扣除该渗漏量。如渗漏发生在统计期后,则为了保证CDM项目的环境整体性,就涉及到相关权责的分担。统计期以外的渗漏核算应适当、透明和简单。计算方法:按设定的折扣率酌减可能的渗出量,如发生渗漏,则取消或更换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发放暂时核证的排减量。另外,为可能的CO2渗漏设立补救基金和保险,以此分散CO2渗漏风险。核证的排减量持有者应当承担渗漏风险,核减CER数量的责任,或通过市场将责任转手交易。

(四)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CER核准准确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人民币标价的“碳货币”量化分析细则或技术指标,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碳货币”的流通特性说明,如果CO2减排量不发生市场交易,则CO2减排财务评价价值为0:如果发生CO2交易,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证的减排量”(CERS)合同指导价格进行计算,目前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吨。因国际碳市场价格波动和环境的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价格有所波动。参考国际碳交易价格、实施碳资源税征收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价格等因素,进行CDM项目效益计算是项目业主财务考核的主要因素。无论能否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02减排量均具有环境价值。

(五)监测

监测方法应当合适、明确地点、灵活、经济和有效。监测的时限:CDM项目在统计期后发生的渗漏可能导致碳信用的失效,监测应当延长到项目活动的注入和统计期以外,并且在封存点关闭后,项目参与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监测。监测时限和技术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检测结果。

三、CER价格相关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价格无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资银行涉足碳银行业务的本质。关注CER价格波动规律,是我国碳银行业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采用ECX(EuropeanClimateExchange)的CER期货价格,并利用EXCEL-VBA进行分析。

通过对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货价格与国际原油、黄金、美国股票市场成分指数、欧美股指,以及我国沪深300行业等日交易指数进行相关性分析,从中探索CER价格相关性变动趋势,为我国碳银行业务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CER与国际原油、中金黄金价格的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性数据分析,2009年CER的价格变化与布伦特原油期货(IPEBreutCrudeFutures)价格成正相关性,与OPEC价格成负相关性,与西得州轻质原油(WestTexas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关性,与中金黄金成正相关性。见表1。

(二)CER与美国股票行业指数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CER与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关,与ISharesNYSECI(ETF)成负相关关系。见表2。

(三)CER与国际主要股指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CER价格与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沪深等股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如下:CER价格与道琼斯指数成正相关,与伦敦金融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弱正相关,与恒生、法兰克福指数成弱负相关关系。见表3。

(四)cER与我国沪深300行业成分指数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CER价格与材料、地产、公用、资本品等成正相关关系;与生物制药、能源、零售、软件服务成负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CER对能源价格有制约作用,同时将带动新材料、地产、公用事业和资本品的新一轮发展。

(五)相关性分析结论

CER价格对Brentoil、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I)、道琼斯指数30工业指数(DJI)价格变动成正相关关系,且较其他价格指数敏感;CER价格与沪深300一级行业指数相关性表现为:新材料的开发有助推CER价格的作用,公用事业的均衡价格将决定CER价格的正相关性走势。因此,积极开展新医药和新能源开发,有利于平抑CER价格的特性。

四、碳银行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碳货币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有些ERPA条文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2)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并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边际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与s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4)保险与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风险,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风险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5)碳信用储蓄和流通。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碳积分,用碳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准碳货币”形态开始出现。

五、碳银行业务经营管理

(一)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是商业银行探究碳金融业务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2)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3)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4)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SocialResoonsibility)等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于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DisclosureProject)、UNFPFIPRI(ThePrincipleForResponsibleInvestment)、FTSustainable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开展“碳货币”业务创新

“碳货币”体系的形成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碳权是低碳经济中的特殊商品,碳权的“碳货币”支付、储备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渐形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当依据“碳货币”特性设计碳金融系列产品,通过CDM项目咨询服务、碳权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为客户和DOE提供CDM项目全流程服务,提升低碳项目绿色贷款、碳基金账户管理、低碳贸易融资和担保、自愿减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财产品创新等,为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提供发展契机。

(三)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Board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Management)、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Tr-ading)等进行分析。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项目监测体制,是否及时掌握EB方法学调整信息;实施能力体现为:银行应对气候变动的项目尽职调查和动态跟踪能力,及时跟踪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的方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所采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对社会环境的改善能力评估,与DOE的检测与PDD设计是否一致等;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包括碳项目证券化、气象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远期碳权交易和期权产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碳基金产品开发;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额和自愿市场的交易制度、市场规则的认知能力等。

六、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1._政策环境创新对策。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碳经济金融等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向可持续方向迈进。

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稀土产业;低碳化;市场失灵;政策取向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39一04

稀土被誉为现代工业的维生素。我国丰富的稀土资源对发展“稀土依赖性技术产品”具有至关重要的优势。目前我国稀土产业存在无序开采、粗放经营及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因此,必须及时解决稀土产业的现有问题,才能使其优势得以巩固。

一、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稀土资源优势地位日益削弱

20世纪50年代,我国稀土产品供应量占世界市场的94.2%,稀土资源储备占世界稀土资源总储量的75%以上,可以说我国是世界稀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在世界稀土金属供应中起主导作用。但21世纪以来,我国稀土资源占比已下降至33%左右,俄罗斯及独联体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占比分别为19.3%、13.2%、5.5%、3.1%。尽管我国稀土储备总量仍为世界第一位,但资源占比却一直下降,资源优势急剧缩减。同时,我国稀土产业发展走的是“以资源、环境换发展”的道路,尽管在发展初期稀土产品贸易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90%以上,但均以资源性低端产品为主,稀土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产品的附加值也比较低。至2011年,我国稀土产品的世界消费总量已降至50%,日本为22%,欧洲为13%,美国为9%。可见,我国稀土产品的竞争优势日益削弱。

(二)稀土生产的环境代价巨大

稀土生产(包括开采、分离、冶炼、深加工及应用)带来较为严重的环境破坏问题。稀土矿多为金属伴生矿,矿山开采会破坏自然生态,稀土冶炼分离过程会产生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放射性废渣等污染物。另外,一些企业的无序开采、非法开采,已使我国稀土资源所在地的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毒地”、“稀土湖”、“逼退村”等污染问题不断出现。据美国权威机构测算,2002~2005年,我国企业生产稀土产品的环境成本平均为5.6美元/公斤;而我国海关统计的21.9万吨出口产品,其环境成本平均为7.3美元/公斤。可见,无论是国外或国内的测算结果均表明我国稀土生产所付出的环境成本巨大。

(三)单纯依靠市场引导造成稀土产业发展的诸多问题

我国稀土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干预较少,基本依靠市场引导。由于稀土产业发展存在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而“外部性”又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因素之一,稀土资源地的严重环境问题即是最有力的说明。因此,稀土产业的发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引导,政府管制和政策体系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政府应通过税收、价格、财政、保险、信贷等政策手段,缓解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如,借鉴发达国家的“碳基金”、生态税、行业准入标准等措施,促进我国稀土产业的低碳化发展。

二、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中政策制定的困境

(一)稀土产业发展中的利益矛盾

政策的制定会牵涉到相关利益者的既得利益变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种种利益矛盾,主要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利益矛盾、国内各级各区域政府间矛盾、政企间矛盾以及企业问矛盾。这四类矛盾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会产生巨大的干扰。国际间的利益矛盾会影响稀土产业的技术引进、再生资源产品出口及碳交易的进行;政府间的利益矛盾会阻碍政策的上通下达及区域间的协作与沟通;政企间的利益矛盾主要是监管与顺从关系是否顺畅、协调。利益矛盾的背后是博弈,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妥协。以妥协为依据进行的政策规划、政策工具选择及政策实施,其整体效益肯定是不理想的。

(二)稀土产业发展中的政策问题

1.规划问题。我国稀土产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的无序开采阶段;2007年的矿业权统一发展阶段;2008年的行业整合发展阶段;2011年的国家规划矿区发展阶段。在国家规划矿区发展阶段,国家出台了《稀土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稀土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对稀土产业的低碳化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由于前三个发展阶段历时较长,且对低碳化的认识不足,稀土资源地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乱采、漏采、弃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问题,扰乱了资源开发秩序。另外,在国家稀土产业规划执行中,地方存在盲目行为,造成在旧的高能耗、高碳项目仓促关停的同时,新的项目又盲目建起。地方缺乏系统、长期的产业规划,整体上影响稀土产业的低碳化发展,对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产生阻碍。

2.法规问题。我国已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稀土开采许可证制度》、《中国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国稀土出口配额管理办法》、《中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投资政策,为稀土产业的低碳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有的法规还仅限于资源、能源和污染方面,在产品消费方面尚无相关规范,企业和个人应在低碳发展中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没有明确标准。同时,专门针对稀土产业高排放、高污染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如,缺少稀土产业低碳发展的基本法、具体指导原则、细则等。另外,政府立法滞后于产业发展,立法程序不严格,修改相关制度随意,这对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影响较大。

3.财税问题。稀土产业低碳转型的投资规模和风险较大,投资回收期长,企业对金融机构呈现单向依赖性。在财政方面,我国尚无相应的财政扶持和保障性政策。在税收方面,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制定了稀土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和投资管理制度,且2001年出台了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退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稀土产业的低碳化发展,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再生资源产品出口不再退税。增值税退税政策向回收企业倾斜,没有顾及再生资源加工企业,且在2010年将增值税退税政策废除,如,固定资产改造的增值税不予抵扣,低品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没有优惠,导致企业在资源开采时“择富弃贫”。环保税的缺失,更使整个税制体系不完整。

4.信贷问题。信贷政策的激励效果比财税政策要强。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贷政策规定,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需经环评合格后方可贷款,对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停止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这些政策有利于稀土产业走低碳之路,但关键是后续监管不到位,政策未得到真正落实。目前,企业低碳化生产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度不够,社会及中介组织难以参与监督,加之监管不到位,对信贷机构的违规贷款惩罚力度不大,违规收益往往远高于惩罚成本,导致当前的信贷政策对低碳化发展难以形成有效支持。

5.效率评价问题。效率是职能部门及企业的考核依据。如何进行效率评价是关键。目前,我国尚无任何一家权威机构专门从事产业低碳效率评价。由于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低碳化指标很难统一,特殊性不能体现。因此,各地区都自行简化程序,凭主观经验进行判断,没有统一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使考核和监督难度增加,部分地区甚至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办法,基本未进行事先评价。

三、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取向

(一)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应尽快完善促进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的法律体系,使法律涵盖稀土产业的全过程,包括采选、冶炼分离、材料应用、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再生产品消费以及生态恢复等。明确目标,理清思路,落实任务。在碳排放配额、碳招标和拍卖、生态恢复补偿方面需制定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地质碳汇监控网络,启动碳储存示范工程,将绿色固碳数据纳入考核中。建立严格的低碳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对稀土产业的各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和考核,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对责任部门采取问责制。出台“循环再利用企业准人标准”,对工艺、环保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二)制定激励性财税政策,平衡利益冲突

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中的利益矛盾突出,如何使矛盾最小化,减少各自的交易成本,既是难点也是重点。政府应以服务为主,代表公众利益主体,通过价格机制、税率调节、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定体现其他主体利益诉求的激励政策,照顾全局,缩小差距。对循环利用再生产品免征增值税,降低再生产品成本,以补偿环境治理成本。对从事节能减排产品生产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打破该类企业的资金瓶颈。对因稀土开采而受损的地区进行利益补偿。将稀土再生资源认定为“两高一资”,给予出口退税。对从事废弃物利用和再生资源生产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增值税给予适当抵扣。

(三)建立政策性融资机制,推进示范性项目和工业园

将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纳入政策性融资专项中,给予政策性资金优惠。通过国债、政策性贷款、专项资金等国家扶持资金,促进稀土产业低碳化示范性项目和示范性工业园发展。可选择在企业和技术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稀土生态工业园,在企业相对分散的地区建设示范性项目。同时,一方面,政府需统一规划,简化手续,提供技术和资金保障,加快实现产业的集聚和升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加强管理,坚决取缔未能达到要求的企业,严防二次污染。

(四)建立技术创新平台和机制,推进低碳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应用

我国南方稀土是世界上最大的中重稀土资源,但由于技术落后等原因,资源利用率不到30%,包头稀土矿的资源利用率也只有6%左右,四川稀土矿的选矿回收率不足50%。这一方面反映了稀土资源开发的技术水平低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稀土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空间很大。因此,应加快组建本土化产学研合作平台,成立区域性稀土产业低碳化发展研究机构,自主研发采矿技术、污染处理技术、生态恢复技术、废弃物循环再利用技术,开发清洁能源,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碳强度。另外,应建立技术研发战略联盟,通过国内外合作,学习并积累相关技术经验。

(五)加快产业转型,转变发展模式

我国稀土产业企业多为民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多年来形成了散、乱的态势。因此,稀土产业的整合、转型和升级势在必行。首先,应培育企业。通过中外合资及合作成立孵化企业,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利用并购、重组、整合等途径,提高企业集中度。其次,应加快延伸产业链,扩大稀土产品应用范围。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材料应用与终端产品开发进行整体规划,通过企业自身的内部整合及中下游企业合作性整合,使产业链得到横、纵向延伸。同时,鼓励高科技企业进行稀土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应用范围。最后,应利用技术平台提高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升级,从依靠资源发展向依靠资源与技术结合发展的方向转变。

(六)建立绿色评价机制,坚持低碳发展的导向

开发稀土资源与发展稀土产业,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建立绿色评价机制的关键在于构建适应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框架。传统的评价指标多注重资源配置、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和企业绩效等方面,而生态方面的非期望产出(如污染物等)及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均未涉及,导致稀土产业发展的导向有偏差。因此,稀土产业的低碳化发展,需从能源效率、资源效率和环境效率三个方面建立绿色评价指标,从而系统、全面地反映稀土产业低碳化经营的业绩、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及对社会生态的影响和贡献。同时辅之合理的评价方法,对稀土产业链进行定期评价,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制定相应财税政策、监管标准及奖惩措施。

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碳金融;商业银行;碳信用

一、“碳金融”概念界定及碳交易运行机制分析

(一)碳金融、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

“绿色金融”,也被称为“环境金融”。《美国传统词典》第4版(2000)对其的定义为:绿色金融是环境经济的一部分,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绿色金融是对传统金融在价值观与哲学理念上的挑战。以商业银行为例,传统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目标,最终落脚点是利润最大化,对于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环境污染、经济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一般不列入决策变量。而绿色金融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在这方面的空白,其经营理念不再以眼前利润最大化为最终归宿,而是把有关人类社会生存环境的“绿色利润”作为其经营的决策目标,将“绿色利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变量进行考核。 “碳金融”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金融的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的延伸和发展。碳金融的出现使得“碳”素首次用于金融领域的交易、监管、度量、风险控制。

(二)碳交易运行机制

2005年《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帮助附件I国家尽量降低履行减排义务的成本,即国际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国际排放交易机制下,超过许可排放量的附件I国家可以从拥有富余排放量的附件I国家那里购买AAUs(分配数量单位)。除了国际排放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还确立了基于项目合作的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通过项目合作机制,附件I国家或其国内企业以投资方的身份在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应的项目。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出售给投资方获取技术支持或收入。如果东道国是经济转轨国家(附件I中的),则合作机制称联合履行,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ERUs(减排单位);如果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非附件I中的),则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见图1)

注:a)国家A、B为附件一中的发达国家,国家C为附件一中的经济转型国家,国家D为非附件一国家

b)1EUA=1ERU=1CER=1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

c)碳信用: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EAUs、联合履行机制下的ERUs、CDM机制下的CERs等都属于碳信用范畴。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实践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基于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期权产品及掉期产品不断涌现。目前,全球已建立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规模达1263亿美元,较2005年增加了近11倍(见表1)。据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6月19日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000亿美元。

资料来源:The 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8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目前已经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该市场的各个交易环节。具体包括:

第一,银行碳基金投资业务。碳基金主要是将碳排放权在碳交易二级市场进行再次交易并从中获取可观的利润,这对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有的碳基金直接投资于碳交易一级市场充当碳排放权的需求方。碳基金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世界银行推出的原型碳基金、伞形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等(2)国家层面的基金,如日本温室气体减排基金、英国碳基金、荷兰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等(3)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碳基金,如美国碳基金;(4)私募碳基金,如复兴碳基金(5)金融机构设立的营利性投资碳基金,如瑞士信托银行、汇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共同出资1.35亿英镑建立的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碳基金――排放交易基金。

第二,低碳项目贷款。项目融资是以项目本身具有比较高的投资回报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为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低碳项目贷款的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项目经营权,项目产权和CERs收益权等碳权质押。总的来说,目前商业银行重点关注3个领域的投资机会:(1)低碳技术领域,旨在降低能源消费的碳强度,控制二氧化碳的增长速度,如碳捕捉、碳封存、碳蓄积、低耗能设施等;(2)可再生能源领域,旨在走出人类目前基于化石能源的经济发展模式,促进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脱钩”,如,生物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海洋能、燃料电池能等;(3)能源效率管理领域,如高效建筑、建筑材料、能源储存与转化等等。

第三,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专注于存款贷款业务,忽略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这显然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趋势。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碳交易保理、信用证等结算业务。保理又称托收保付(一种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与卖方企业签署合同,卖方企业将采用赊销方式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对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见图2)。保理业务核心在于应收账款转让。对于那些获得CERs 签发的CDM项目开发企业来说,它们获得的CERs收益权可以看成是应收账款,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够为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一笔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CDM项目开发企业将CERs收益权出售给银行,就能够提前获得该应收账款的支付。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也可以将保理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结合起来使用,也就是由租赁公司购买设备,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一笔保理融资或融资担保。这笔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CDM项目开发企业(承租人,也即获得CERs 签发的CDM企业) ,第二还款来源是设备租赁公司。这对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都有较高的要求。对租赁公司来说,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声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经验丰富。对承租人, 也即CDM项目开发企业来说,需要核实其获得签发CERs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碳基金托管。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在于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6]目前,世界上共有58只碳基金,规模118亿美元。在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近5个月中,新成立的碳基金多达12只,这说明碳基金未来发展充满潜力。[7]因此,商业银行也应积极发掘碳基金托管业务的商机,参与托管碳基金业务获取更广阔的碳交易市场。

(3)碳交易中介服务。银行开展碳交易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一级市场对碳交易买卖双方的撮合,如荷兰银行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融资担保、碳交易咨询等中介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业务之外也做起了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在构建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如2008年1月23日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全球碳排放交易平台――BlueNext交易平台。

(4)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设计开发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碳类理财产品是面向普通大众客户的环保理财产品,既体现了银行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体现了银行的经营创新。荷兰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银行(见表2)推出的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收益较高,深受市场欢迎。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有四大亮点:一是立足欧洲碳交易市场,分享欧盟国家低碳经济发展带来的收益;二是推广环保理念,推动低碳经济大众化、平民化;三是挂钩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的“碳排放权期货合约”,利用前沿金融创新工具获取较高收益;四是灵活的投资币种(人民币/美元),可以优化客户拥有的资产结构。

注:该理财产品名称:2007年“聚财宝”飞越计划6号二氧化碳挂钩型期初定价日:2007/08/28期初定价:19.38欧元/t发行对象:个人

资料来源:深圳发展银行网站

(5)碳信用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交易。碳信用本身具有实际使用和归属分配并非同期发生的特性,也就是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性,并且,“碳信用”的价值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市场几乎完全不相干。因此,商业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常利用碳信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套利、套期保值等。

第四,碳交易保险业务。碳交易由于其自身的链条长、环节多、程序复杂的特点使得碳交易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此,碳交易保险可以为碳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碳交易保险不仅可以为碳减排购买协议或者碳交易合同买方提供保险(对买方到期不能获得协议上规定数量的CERs等情况进行赔偿),也可以为开发CDM项目企业提供保险(对CDM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发生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在推行碳交易保险是,要特别注意防范企业在投保之后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将碳交易保险与碳资产证券化结合起来,就可以形成碳资产的CDS ,即对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一种保险。具体来说,CDS 所担保的债权就是SPV 将碳资产证券化后发行的证券。然而,CDS 这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较高,在我国目前金融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建议不要采用。

第五,碳信用零售产品。碳交易市场的日益成熟与壮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参与其中,从而对碳信用零售产品的兴趣也与日俱增。随着碳排放权批发市场的日益壮大,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瞄准私人投资者,推出标准化的碳信用场外交易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累斯顿银行都推出了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和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政策建议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资料显示,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占全球市场的1/3,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权指标的41%。但是,尽管中国是未来碳交易市场最有潜力的卖方,却仍不是定价方。我国“碳金融”发展还刚刚起步,我国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介入得并不深,中国商业银行还走在“碳中性”实践的后面。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障碍及政策建议:

第一,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建设,制定操作性强的碳金融实施细则。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框架是碳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尤其是中国这样的新兴碳交易市场,市场需要透明、长期、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来规范碳金融的发展。只有这样,银行和企业才有碳金融创新动力,才能制定相应的长期计划。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标准时,应考虑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政策制度与国际接轨。

第二,夯实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缺乏人力资源和技术基础。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碳金融业务对专业性人才要求较高。目前,国际上大多数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利润空间、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缺乏应有的知识存量,有关碳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也非常短缺。我国商业银行相关人才的储备和积累到位使得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开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因此,银行要加快引进专门的人才,组建专门的团队。

第三,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才刚刚起步,还处于创新的初级阶段。从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比重来看,国外主流商业银行该比重都在40%-50%以上,而我国从1996-2007年12年间,中国银行年均占比14.12%,建设银行为5.75%,工商银行为7.01%,交通银行为7.09%,民生银行为4.04%,五家银行最高为中国银行,还不及美国80年代中间业务收入水平22%(见表2)。从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来看,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于20世纪60年代起就蓬勃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间业务创新品种就涵盖银行结算、信托、投资银行、共同基金、保险、信用担保、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等。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起步晚,发展缓慢,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仍以传统结算业务、收付等业务品种为主,咨询类、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开展较少,而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中间业务创新将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首先,优先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利用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市场规模、投资范围、还是产品种类都发展迅速的市场优势,继续深度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其次,发展碳交易、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为了使商业银行积极地参与到低碳项目融资过程中来,可以施行“比例担保”。在项目初期,银行为项目提供一个较高比例的担保,随着项目的深入逐渐减少担保的比例。银行CDM顾问咨询业务可以为企业提供从CDM初期项目评估到最终交易、收款的一站式服务,如为企业推荐具有良好交易记录和履约能力的交易对手,提供专业减排交易谈判咨询以及CDM开发辅导等。再次,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目前,我国项目融资模式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以CDM模式来实现低碳项目,低碳产业融资的具体模式还处于试验和示范阶段,缺乏规范且可资借鉴的经验。

第四,加大银行对低碳项目的信贷投入力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投入过度集中,数据显示,2009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5.17万亿元,其中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等“两高”行业中,对CDM项目的投入比重很小。大量信贷资金集中在某些行业,在银行调整其信贷资金结构过程中,可能出现多家银行同时对一家企业压缩信贷规模的“羊群效应”,从而增大资金退出的难度。因此,建议银行一方面压缩对“两高”行业的信贷投入,一方面要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予一定的信贷倾斜,重点关注能效技术评估,大力支持诸如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由于环境总容量是有限的,于是污染物排放指标具有价值,通过转让能产生收益,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容许将其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特别是对于一些环保企业,可能没有抵押担保品,申请银行贷款也比较困难,这时完全可以把这种排污许可证作为抵押品,来为环保企业进行融资。发展低碳经济并不是要完全消灭或者取缔这些温室气体排放密集企业,而应该积极引导他们向“低碳”转型。

第五,加强碳金融风险识别与防范。碳金融对银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机遇很多,风险也不小。碳金融涉及环境、政治、经济、金融等诸多领域,因此,碳金融风险极为复杂,主要有:(1)政策风险:根据《京都议定书》达成的共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时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该协议的框架安排仅会持续到2012年,之后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中国在全球碳金融领域的角色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直接关系到中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模式和方向。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和国建相关的政策法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2)汇率风险:国际市场碳信用交易一般以欧元、美元等外币计价结算,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碳信用价格。对于汇率风险,商业银行可以运用碳信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3)价格风险:碳价格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碳交易市场价格低于CERs合同协议价格,买方受损;二是碳交易市场价格高于CERs合同协议价格,卖方受损。对于价格风险目前多采用碳信用期权、期货对冲的方式来应对。(4)法律风险:碳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国内外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业务关系,容易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与国外金融机构、CERs需求方的法律关系更涉及到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等诸多复杂问题,因此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5)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对于项目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选择那些经济效益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以采取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项目贷款风险。

四、小结

国外商业银行有关“碳金融”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深入开展,并取得了相当成果,有效地推动着世界经济向低碳转型。反观国内,尽管中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但是有关学术研究尚未真正开始,各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实践还只是刚刚起步。我国商业银行首先加深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认识,发挥自身优势、克服缺陷、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开展“碳金融”业务应该重视中间业务领域的创新和碳金融风险的识别、度量、防范与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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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athan Eric Hultman. Carbon Financial Risk in the International Greenhouse Gas Market:[dissertation].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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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董玉华 “碳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启示”,《环境经济》,2009年3月

碳排放管理考核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建筑;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生态城市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发展带来的严峻挑战是国际上“可持续建筑”、“绿色低碳建筑”以及“生态建筑”等理念提出的现实背景。过去10年来,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在绿色建筑技术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建立起各自较为完善的“可持续建筑”、“绿色低碳建筑”或“生态建筑”评价体系、认证方法以及政策措施等来推广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来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主轴也将是国际“可持续建筑”、“绿色低碳生态建筑”未来发展的核心使命。

一、低碳建筑的定义

低碳建筑(low-carbon buildings)的概念是近几年刚刚提出的,在国内外还没有达成统一认识,在建筑领域,对低碳建筑比较清晰的定义为:指在满足人类对居住舒适性要求的前提下,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物料生产、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回用过程),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建筑。

二、推广低碳建筑技术的保障性措施

1、健全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对于低碳建筑的推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低碳建筑管理的法律建设尚属起步阶段,至今没有一部国家的关于低碳建筑管理的法律文件。虽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建筑节能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完全贯彻实施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有的法规中有关低碳

建筑管理的定量指标无从查询,缺乏低碳建筑节能减排的专项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体系。所以在低碳建筑推广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颁布实施低碳建筑相关法律,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将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写入法规,进一步鼓励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

对于《煤炭法》、《电力法》等辅助行政法规规定碳的标准。充分重视碳税立法问题。我国关于碳税的法律尚属空白,碳税手段还未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选择。尽管理论界对碳税立法的研究不断增加,但总体仍然薄弱。因此应尽快对碳税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2、完善技术标准

我国为了推广绿色建筑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了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与标识管理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低碳建筑相关评价标准和标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低碳建筑评价标准能够更加有效的实现低碳建筑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发展。建立低碳建筑评价标准应该坚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原则,重点突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环保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系统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该标准包括低碳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低碳建筑标准,建筑物采暖和制冷温度控制标准等;修订风机、水泵、变压器、电动机等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办公设备以及机动车等的能效标准。

3、构建低碳建筑认证体系

推广低碳建筑技术的核心是降低建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构建低碳建筑认证体系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对建筑碳排放量标准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符合要求的建筑授予低碳建筑标志或者称号,以此大力推动低碳建筑的发展,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从而向社会推广以达到建筑减碳效果。低碳建筑认证是政府用法律手段半强制化的方式推动低碳建筑发展的创新手段,努力开发低碳建筑新技术,引导全社会消费者向低碳的生活模式转变。

4、重视技术研发,培养专业人才

积极开展同国外发达国家的战略合作,借鉴其低碳建筑技术和推广经验,实现我国低碳建筑推广发展的目标。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向低碳产业倾斜,加大投入进行新型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着重发展以节约能源为重要目标的低碳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开辟新的洁净能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对燃煤高效发电技术、CO2捕获与封存、高性能电力存储、超高效热力泵、氢的生成、运输和存储等技术研发。政府在经济上为个人、机构以及企业开发低碳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提供支持,加大对新材料、新技术的扶持。

三、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发展展望

1、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应用研究中的问题

近年来,绿色低碳建筑的发展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加大推动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力度,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是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唯一途径正在逐步形成共识。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绿色建筑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渐趋成熟完善。与此同时,经过几年来的实践,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在实际应用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技术创新性不够,集成程度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优化措施较少,有技术堆砌的倾向;绿色低碳建筑领域的标准体系仍不够完善;绿色低碳建筑运行效果难以保证,投资收益有待进一步深入细致研究;技术适应性研究不足,对一些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的地区气候适应性尚不明确;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的应用仍然偏重于“设计层面”,出现“重设计,轻运行”的现象;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目标及方法尚待进一步明确。

2、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在未来20年具有保持GDP快速增长的潜力,同时也面临着能源与资源供应紧缺的压力。在建设领域,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是实施我国能源和资源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面积发展,继续带动建筑行业的绿色革命。展望未来,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呈现以下特点: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将逐渐融入到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拆除的全过程,改变传统的建设方式;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实用性能及集成程度将不断提高,逐渐摆脱“噱头”式、简单“堆砌式”应用;绿色建筑技术的发展将与“碳排放”、“碳交易”的概念紧密结合,达到“绿色”同时“低碳”;绿色低碳建筑技术能够与“智能建筑”、“生态建筑”等建筑理念相融合;绿色低碳建筑技术领域的产业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技术选用将更加注重投资效益比;绿色建筑技术向技术性能更高的方向发展,即绿色建筑将逐渐向高性能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将以“统分结合,以统为主”的趋势向前发展,紧贴最新技术动态,注重行业特点。绿色低碳建筑标准体系修订周期将更短,低碳建筑领域的相关标准将逐渐建立起来。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建筑业的能耗已经超过工业成为第一能耗大

户,因此降低建筑能耗、推广低碳建筑势在必行。如何科学有效的推广低碳建筑

对我国实现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围绕低碳建筑技术展开研究,重点研究低碳建筑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了

一定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有为,王清勤,赵海,等.学会标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编制简介[C]//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绿色建筑2013.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2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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