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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老旧小区;改造;减碳;核算
2019年,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92.29亿吨,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占全球总排放量的近1/3,是世界上碳排放增量最大的国家[1]。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我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承诺我国碳排放将于2030年达到峰值,203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2]。2020年9月,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提出,将努力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统计,建筑行业已成为全球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排放了约40%的温室气体,且具有最大的节能潜力[3]。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碳排放占建筑行业碳排放的比例超过40%。2000年至2018年,中国城市住宅建筑产生的CO2排放量从2.891亿吨攀升至8.91亿吨[4]。目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展了社区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例如,黄建等对苏州一个新建社区的碳排放进行核算,核算内容为建筑能耗、交通、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四大系统在使用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的碳减排方案[5]。陈莎等对北京既有社区的能源消耗(用电、用气、采暖)、交通出行、废弃物和绿地碳汇的碳排放进行了核算[6]。但是CarbonReductionPotentialAssessmentofOldResidentialTransformation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评估较少有研究对老旧小区改造的减碳潜力进行量化评估。结合目前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在改造中增加低碳化目标并评估其减碳潜力,将对城市低碳发展有重要意义。
1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对老旧小区既有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和技术措施的减碳潜力进行核算,核算清单如图1所示。首先从景观绿化、建筑单体、水资源、固废物和基础配套五个方面对老旧小区阶段的碳足迹进行核算,掌握老旧小区的碳排放现状。接下来,根据现场调研提出适用于老旧小区低碳化改造的技术措施,并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对技术措施实施后可能实现的碳减排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加减碳措施所增加的物化阶段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材生产、运输、施工)、拆除阶段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指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和所能降低的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核算采用排放因子法(Emission-FactorApproach)进行核算,排放因子法是IPCC提出的第一种碳排放方法,也是目前广泛应用的方法[7]。即温室气体排放量由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与相对应的排放因子相乘得到。核算公式如下所示:E=∑Q×EF(1)其中,E为CO2排放量;Q为活动水平,活动水平数据量化了造成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如居民生活电耗、气耗、水耗、绿地面积、焚烧处理的废弃物量等,该数据将通过实地调研进行采集;EF为排放因子,即每一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例如:kgCO2/kWh,kgCO2/m2草地面积等。各个阶段的具体核算公式和对应的碳排放因子主要参考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51366-2019[8];部分碳排放因子来源于相关文献[9-12]。
2案例计算
2.1案例概况
研究选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和睦新村作为研究对象。和睦新村建造于1988年,共有54幢住宅,现有3566户居民,建筑面积17万m2。以50年的设计使用年限为参照,该小区的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2.2既有使用阶段的核算
本案例既有使用阶段的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见表1。通过对住户进行抽样问卷调查获取居住建筑内部的电耗、气耗和水耗,共计咨询了64户;其他公共区域的活动水平数据通过总平面图、实地调研、咨询社区管理部门和参考行业统计值进行确定。按照所收集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算,得到本案例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结果如图3所示。改造前使用阶段的碳排放为9721tCO2/年,单位建筑面积排放57.18kgCO2/(m2·年),人均碳排放为1155.1kgCO2/年。其中景观绿化碳汇抵消了-3.29%的排放;建筑单体耗能产生碳排放占比最高(84.17%),其次是固体废弃物处理(10.20%),水资源和基础配套的碳排放分别占8.62%和0.30%。从各活动水平的碳排放来看,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居住建筑电耗、气耗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为生活垃圾)。
2.3减碳措施的核算
对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可以实施的改造措施包括建筑单体层面的节能灯具更换、太阳能光伏利用、屋面保温增设;水资源方面的雨污分流改造、雨水回收利用;固废物方面的垃圾回收处理和基础配套层面的节能路灯更换。2.3.1分项核算(1)建筑单体(a)更换节能灯具老旧小区内的单元楼道内灯具光源还存在白炽灯的使用,更换为LED节能高效光源能够降低能耗。假设原本为12W的灯具,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更换为自动感应节能灯具,功率为6W,日工作时长缩短为6小时。则每年能够节约电耗34MWh。考虑灯具的生产和拆除所产生的排放,案例更换节能灯具的碳排放影响如表2所示,合计能够降低384.5tCO2,拆除阶段的碳减排来源于建材的回收利用。(b)太阳能光伏增设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建筑节能减排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在居住建筑中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整个生态城市的建设有巨大价值[1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推广建筑光伏系统提供了机遇[14]。假设屋面光伏可利用系数取0.5[15],铺设发电效率为15%的单晶硅发电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损失效率为25%[8],则使用阶段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可根据下式进行计算。(2)式中,Epv——光伏系统发电量(kWh);I——光伏电池表面的太阳辐射强度(kWh/m2);KE——光伏电池发电效率(%);ε——光伏系统损失效率(%);Ap——光伏系统面积(m2)。根据相关研究[16],1m2光伏组件在生产阶段和使用阶段分别产生160.86kgCO2和4.93kgCO2的碳排放,拆除阶段的碳排放为-9.88kgCO2。该小区的屋顶建筑面积合计为32684m2,经核算,案例增设屋面太阳能光伏的碳排放影响如表3所示。该项措施在物化阶段产生的碳排放比较高,但使用阶段的减碳效益也更加显著,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量17867.9tCO2。(c)屋面保温增设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较差,能耗损失严重。增设屋面保温将对住宅供暖、空调能耗产生较好的效益。根据相关研究,若既有住宅建筑的屋面增设40mm厚挤塑聚苯板(XPS),采暖制冷能耗能够降低12%左右[17,18]。基于此,若在案例小区的改造中,增设所有居住建筑的屋面保温,将能够取得很高的节能减排效果,核算结果如表4所示,实现生命周期碳减排4340.4tCO2。(2)水资源(a)雨污分流改造由于建设年代较早,老旧小区的排水系统大多为雨污合流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低下,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19]。对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能够减少合流至污水处理厂时雨水处理所消耗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例需要改造管网9000m,开挖、移除土方4648m3,回填764m3,当地年降水量1378.5mm。改造施工工艺,即开挖、移除土方和填土碾压平整的碳排放因子分别为1.05kgCO2/m3和0.99kgCO2/m3。经核算,案例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后能够降低小区生命周期碳排放368.6tCO2,见表5。(b)屋面雨水回用浙江省降水量较为充沛,具备雨水回用条件。此外雨水资源化还能提高城市的雨洪调节功能,具有良好的节水效能和环境生态效益。小区屋面雨水不直接与地面接触,污染小,并且可借助檐沟、雨落管直接收集利用[20],在雨水路径的末端增设蓄水池、雨水处理设备收集回用雨水,可以用于小区内绿化及路面浇洒[21]。雨水回用的计算方法如下[22]:(3)式中,Wya为雨水年径流量(m3);Ψc为径流系数,下垫面为硬质屋面,取0.9;ha为常年降雨厚度(mm);F为计算汇水面积(hm3)。根据计算,案例的蓄水池容积为215m3,采用混凝土浇筑;年雨水回收利用量为23350m3。计算得到案例中增设雨水回用系统后的碳排放影响如表6所示,使用阶段的碳排放能够降低112.1tCO2,考虑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最终实现减碳量为84.5tCO2。(3)垃圾回收利用小区内垃圾收集较为杂乱,且垃圾收集点破旧,垃圾桶放在外面供居民投放,管理不佳。如果能够增加小区内垃圾分类宣传,严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范垃圾处理点,将能够提高小区内垃圾回收率,降低垃圾处理能耗。对案例小区内的23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进行更新,预计消耗主要建材包括混凝土12.7m3,混凝土砖7.3m3,页岩砖14.0m3。预计实施改造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能够提升14.53%。核算结果如表7所示,该措施在生命周期能够实现2294.3tCO2的减碳量。2.3.2综合碳减排效益六项技术措施在本案例小区产生的生命周期碳排放影响如图4所示。屋面太阳能光伏增设能实现非常可观的减碳效果,超过17000tCO2,其次是屋面保温增设和垃圾回收利用,实现减碳量超过2000tCO2,更换节能灯具和雨污分流改造的减碳量约400tCO2,屋顶雨水回用实现的减碳量相对较少。基于生命周期理论,案例小区在实施这六项减碳技术后共能实现碳排放降低25340.2tCO2,措施在物化阶段和拆除阶段产生了2518.6tCO2。碳减排效益主要来源于建筑单体的减碳(22592.8tCO2),其次是固废物,减少2294.3tCO2,水资源方面共实现了453.1tCO2的减碳量。案例小区实施这六项减碳措施后平均每年能够降低碳排放1563.8tCO2,减碳率能够达到16.3%。
结语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关键词:碳市场欺诈监管体系骗税
欧盟碳市场是全球最大、运行时间最长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启动以来,欧盟碳市场发生了一系列碳市场欺诈案件,包括增值税骗税、网络钓鱼和洗钱等活动;这些欺诈活动不仅给受害人和相关成员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使欧盟碳市场监管体系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针对这些欺诈活动开展深入地研究分析,并以此为借鉴,对建立健全我国碳市场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梳理与分析欧盟碳市场增值税骗税、网络钓鱼和洗钱等欺诈活动的基础上,讨论了欧盟碳市场针对上述欺诈活动采取的措施,并结合我国碳市场建设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碳市场监管体系提出建议。
一、欧盟碳市场交易欺诈活动分析
(一)增值税骗税
欧盟成员国间实施关税同盟。在关税同盟框架下,欧盟成员国间跨境碳交易不需缴纳税费,如增值税等;而欧盟成员国将对国内碳交易卖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凭借关税同盟的优惠政策,加之碳交易系统与税收系统若对交易者身份信息验证不严格,就为借助碳市场进行增值税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欧盟各国发现查处的碳交易增值税骗税案件超过120起,这些增值税骗税案件主要发生在2008和2009年。由于增值税骗税案件涉及跨境碳交易,跨境碳交易隐蔽性强,侦查举证困难,因此欧盟碳市场中可能还存在大量未被发现的增值税骗税案件。据估算,借助碳市场实施的增值税骗税给欧盟各成员国造成的直接财政损失总额高达50亿欧元。欧盟碳市场中发现的增值税骗税是利用税收处理延时性和交易者身份信息校验不严格等监管疏漏实施的,主要包括交易者失踪诈骗和旋木诈骗两种类型。
交易者失踪增值税诈骗方式如图1所示,即诈骗者在欧盟成员国A设立皮包公司1,然后从欧盟成员国B的公司2以价格α购进碳排放配额。根据欧盟关税同盟协定,公司2不需缴纳增值税,公司1也不用向成员国A和B支付增值税,因此价格α不含增值税。公司1将该笔排放配额以价格β并附加增值税(15%β)转售给A国内的公司3,为了便于脱手,公司1常常会以略低于购入价α的价格β将碳排放配额出售给公司3。然后,公司1携带本应上缴成员国A的增值税款消失,完成了增值税骗税。由于该笔碳交易实际是免税的,因此,公司3可以向政府申请增值税退税,但是欧盟成员国A未获得公司1上缴的增值税却必须为公司3退税,导致成员国A税收受到损失。旋木诈骗与贸易者失踪诈骗相似,但是实施框架更复杂、更隐蔽。通常情况下,旋木诈骗是多个交易者失踪诈骗过程的组合。例如,在欧盟成员国A注册的公司2向在欧盟成员国B注册的公司1购进碳排放配额,由于欧盟关税同盟协定,公司1不必向欧盟成员国A、B政府支付增值税款。但公司2将该商品加上含增值税价格转卖给同一国内的公司3,随后公司2携带本应向政府缴纳的增值税款失踪。而公司3却向政府申请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或退税,成员国A未向公司2征税却要退税给公司3。如此得手之后,公司3又将碳排放配额免税售给成员国B的公司4,后者又继续骗税过程。
(二)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欺诈活动是利用了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存在的安全漏洞以及用户自身对网络欺诈防范意识较差。通常,犯罪分子首先伪造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邮件并将之发送给欧盟各成员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户,在骗取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户信任之后,通过伪造邮件链接的伪造网站,盗取该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然后通过此账号和密码登录注册登记系统,侵占或非法交易该用户账户中的碳排放权配额而获利。
(三)洗钱
欧盟碳市场开放程度高,交易准入门槛较低,交易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并且碳排放配额价格较低,市场流通量有限,碳交易较容易控;因此,欧盟碳市场的上述特点为与发生碳交易相关的洗钱犯罪创造了机会。洗钱犯罪分子通过在欧盟碳市场上连续进行不正常的碳交易,达到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使非法取得的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以洗钱为目的的碳交易不仅破坏了欧盟碳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则,还可能引起排放配额价格过度波动,增加履约成本,并可能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二、欧盟碳市场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欺诈活动,欧盟碳市场主管部门以及各成员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欧盟碳市场的监管力度与合作,不断完善碳交易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排放配额管理硬件系统的安全功能,有效地遏制了欧盟碳市场欺诈活动,确保了碳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为了防范碳交易增值税骗税,欧盟税务部门采用逆向征收增值税和提高税务信息化水平的措施,从政策上和技术上防止增值税骗税。自2010年11月开始,欧盟开始对碳交易逆向征收增值税,即向碳排放配额购买方而不是卖出方征收增值税。逆向征收增值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税收需求和控制跨境碳交易骗税犯罪。除此之外,欧盟还尝试通过提高税收信息化技术水平进一步确保征收增值税,例如,提高互联网税收功能及其安全等级,推广使用增值税实时缴纳系统等,以期减少税务处理延时性,降低漏征增值税的几率。
同时,欧盟还通过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监管合作以及加强成员国内各部门监管合作来降低碳市场发生欺诈犯罪的风险。欧盟碳市场增值骗税案件一般涉及多个国家,举证障碍大,处理案件时沟通、支援困难多,为此,在处理碳交易增值税骗税犯罪时,欧盟委员会专门组建了多国联合特别行动组,破除了国别阻碍,推动了针对碳交易的增值税骗税案件侦破,对恢复和维护欧盟碳市场秩序与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欧盟成员国内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碳市场的合作监管。例如,荷兰已经组建由多个职能部门组成的监管体系。
针对网络钓鱼诈骗,欧盟各成员国还在欧盟委员会协调下,建立专门的合作机制,制定统一的应对措施,共同应对网络钓鱼等互联网攻击等,主要包括对欧盟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安全升级,提高欧盟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维护工作质量与效率;例如,提高注册登记系统账户持有者信息的机密等级,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免遭泄露,以免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又如在账户密码登录方式之外,还增加了短信验证,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注册登记系统登录操作的安全,有效防范了网络钓鱼诈骗。
为了防范洗钱犯罪,欧盟碳市场进一步加强了对交易方和注册登记用户身份审查。欧盟各成员国注册登记系统主管部门在2010年初调整了对开户申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开户者需提供经鉴定有效的护照、银行账户状态证明或企业法人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同时,通过与司法、金融和银行等监管机构开展身份验证审查合作,对新增开户申请者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并对已开户的申请者,从新校验核对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三、我国碳市场交易监管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制度要素齐全、初具规模、初显减排成效的七个试点碳市场。七个试点碳市场年排放配额总量超过12亿tCO2e/年,是除欧盟碳市场外的第二大碳市场,排放配额交易量约为12亿tCO2e,成交额约为32亿元。2017年,我国将要启动全国碳市场。据估算,就排放配额总量而言,全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第一大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包括试点碳市场均存在发生欺诈活动的可能性,随着碳市场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和交易活跃度逐渐增加,发生基于碳交易的欺诈活动几率也将增大。因此,加强我国碳市场交易监管,防止碳交易欺诈活动,将是健康有序发展碳市场的重要要求。在借鉴欧盟碳市场对碳交易欺诈活动及其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复杂性,就加强我国碳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碳市场监管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全国碳市场建设已进入发力提速阶段,全国碳市场启动即在,但是,目前尚未颁布全国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全国碳市场监管政策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建设全国碳市场监管政策法规体系。除了推动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外,还应尽快出台统一的交易规制、交易监管规章、交易系统管理办法等;要细化监管内容,为有效开展碳市场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要构建碳交易监管政策法规体系,使碳交易监管必须有法可依;要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二)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全国碳市场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涉及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以及配额分配等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还涉及到现货交易、碳金融产品开发与交易等市场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的碳市场监管体系,既要强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督管理碳市场的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包括国资委、工信部、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认监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在各自监管领域的专业优势,构建碳市场联合监管机制,才能做到对碳交易全覆盖监管,才能保障碳交易的公平公正。在联合监管体系中,要针对监管内容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权责、制定监管措施,理顺监管关系,做到各司其职,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共同监管,互相监督,切实做到监管有力。
(三)不断强化碳交易主要支撑系统安全能力建设
交易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是碳交易体系的主要支撑系统,它们的安全可靠性直接影响了碳交易的安全性。为了防范针对碳交易开展的欺诈活动,应从管理制度建设和硬件系统安全建设两方面入手,首先应加强上述体系管理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规范管理,堵住安全漏洞,例如,严格开户流程,加强对开户申请者进行严格的身份信息审查和校验,加强身份信息的交叉检验等。其次,加强系统软硬件安全等级建设,确保系统信息安全;例如,通过增加测试环节、延长测试程序、建立交易数据监管审查机制等来提高系统安全性能和可靠性。第三,建立征信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碳交易参与方建立黑名单,坚决禁止违法违规单位、个人参与碳交易。第四,坚持开展更广泛的用户安全培训和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四)加快建立健全碳会计制度
碳会计是通过对碳排放权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把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信息转化为财务信息的会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逐渐建立,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碳会计制度,包括出台碳会计管理办法,构建可操作性强的碳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体系与准则等,除了有利于规范碳会计行为,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规范碳交易活动,堵住发生欺诈案件的制度漏洞,防范碳市场风险。
(五)不断完善税收制度
碳交易是新生经济活动,可能会出现一些现有税收制度体系下难以破解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碳交易对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完善碳交易税收立法与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强税收制度创新。针对碳交易设定适宜的税种,优化税负结构和税率,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税收信息化程度及其安全等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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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 问题 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18-0085-03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经过多年的不断尝试,我国在制定碳排放权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存在自身不够合理、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在进一步的深化试点及推广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法规、企业、环保观念、行政等诸多方面的阻力,暴露出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气体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的初始分配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国还主要采取自愿减排措施。许多企业担心现在减排越多,日后实施总量管制时,自己所分配到的排放额可能会相应减少。在此顾虑下,企业难有实行节能减排的动力。同时,也存在新建企业和己建企业之间排污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排污权名义上是公共资源,实质上为政府所管辖,成为管理部门的权力资源。因此,容易导致排放权交易受到管理部门操纵的影响。
(二)交易体系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欧盟和美国的交易体系都是建立在严格的立法基础上的。我国目前依然缺少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连碳排放权交易指南都没有。2005年国家四部委通过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作为协调、规范我国碳排放活动的立法准则。但随着基于配额的交易在气候交易所交易的逐渐增多,该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关于排放权交易规则、交易方式、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授权等关键性问题也都亟待解决。
(三)政府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二级市场,它的基础是一级市场的行政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交易标的的审核以及分配等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和指导。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制度还不完善,在对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技术开发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及制度的缺失将阻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四)尚未建立规范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新型的环境经济政策,碳排放权交易通过确立碳排放配额的经济价值,能够为生态建设提供融资渠道和持续动力。我国先后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它们都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主要是因为政府在交易中依旧处于主导地位,导致交易价格不稳定、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不透明等问题。从总体来看,我国目前还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起步阶段。面对与日俱增的国际减排压力,我国已经意识到应当加强对碳排放交易的引导和规制,加强碳交易制度建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建立国家层面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应包括全国碳排放总量的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建立全国性碳交易登记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制度等内容。
(五)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碳交易的快速发展对碳金融产生了巨大需求。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旨在利用金融工具来优化企业的碳资产配置、盘活碳资产;主要包括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融资、银行贷款等,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兴业银行等少数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金融机构参与度较低导致企业在开展相关项目时经常遇到融资困难。随着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衍生为金融资产的属性将进一步加强,必将对金融格局与全球经济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应当积极推动碳金融发展,探索碳金融模式、碳银行运作方式和碳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尽快制订我国碳金融发展战略。从中短期看,能够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从长期看,还能通过将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本国货币的国际地位。
(六)落后的技术条件。技术进步对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着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清洁生产技术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但是对一些国际尖端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方面的技术与方法还没有完全掌握。相对落后的技术直接导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价格略高于产品的真实价值,影响市场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技术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七)缺乏碳排放权会计所需的专业人才。我国研究碳排放权会计的主要是专业学者,由于缺乏碳排放权会计的相关培训,导致企业中懂得碳排放权会计的人才并不多,这成为我国企业实行碳排放权会计的严重障碍,对建立和健全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环境管理系统并自愿地进行碳排放权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了制约。碳排放权会计本身是由各种学科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这就对会计人员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碳排放权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更新其传统的知识结构,以便更好地适应碳排放权会计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
结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议。
(一)保证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在碳排放权的交易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分配碳排放权,不仅直接涉及排放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将影响到环境容量的配置效率。目前,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一般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无偿分配是指根据某个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或者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相关数据,或是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历史排放量,来确定分配给该企业的碳排放权份额。有偿分配是指企业通过购买排放权来确定其排放份额,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取决于其购买量,又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出售两种方式。这两种方法各有长处,也都存在着不足。无偿分配由于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其能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快速推行碳排放交易制度,利于积累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经验,为以后的分配排放权数额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偿分配无疑更能保证企业间的公平,但容易造成市场垄断,从而导致碳排放权价格被个别资金雄厚的企业所操纵。
因此,针对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设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模式时,应综合两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初期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建立有偿分配为主的公平而高效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市场。
(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碳排放权交易的健康有序进行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应依据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吸收他国成熟经验,采用国际既定规则,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去粗取精的修改,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碳排放权交易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内容。诸如对温室气体排放许可、收费、分配、交易、管理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明确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机制、参与主体资格、交易规则及程序等;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还要明确碳排放权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碳排放中介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规范服务认证市场,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于在审议核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碳排放中介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以及我国今后承担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积累经验和奠定基础。
(三)发挥政府政策宏观导向作用。碳排放权交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多个主体、多个部门,从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平台来落实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因此,必须加强政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量监测平台、企业信息平台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力度,全面管理和协调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碳排放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以建立严格的监测考核体系,改进技术条件,核定实际减排量。在监督管理方面,应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参与方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的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
(四)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过于分散而造成了不利于管理和平台职能重叠、浪费资源等问题。所以,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首先,可以在交易制度设计、交易平台建设、中介机构培育等方面吸纳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建立自己的机构和交易平台,并且逐步实现国际化。其次,拓宽项目领域和交易品种,发展资源型、技术型等多种类型的碳交易品种,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拥有先进技术和富余资金的企业,可以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向欠发达地区进行技术和设备的转让,或是进行投资来获得减排额,实现碳排放权的交易;最后,在碳交易现货市场具备一定规模之后,尽快推出碳交易的期货市场,形成我国较为完善的多层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此外,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是交易能否稳定有序进行的保障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环境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下进行,避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拍卖及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应当包括许可证发放、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与交易申报登记等制度。一级市场的碳排放许可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初始分配;二级市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信息披露重在信息公开。环境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边界,建立相关机构的配合协调机制、共享市场信息;通过制度来实现监管权力的制衡,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监管弊端。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尽量消除碳交易市场监管的盲区。
(五)建立市场化的碳金融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在逐渐由商品市场演变为金融市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利用金融市场来发展、调节低碳产业。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多样化的碳金融市场,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以及金融产品交易平台等。
(六)推广高新技术的应用。尽管我国目前有关清洁生产技术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一些国际尖端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技术与工艺还未完全掌握,企业应该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积极引进技术,提高生产技术,减少排放,增加经济效益。在绿色创新技术的引领下,传统的碳密集型企业将面临产业结构转型的挑战,而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型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获得新的发展空间,通过企业间的自由竞争使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我国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七)培养相关会计人才。碳排放权会计的实施,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具有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充分了解碳排放权会计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学科知识,进而严格有效地执行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的环境政策、处理碳排放权会计实务,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在熟练应用会计技能和经济管理知识的基础上,对环境等相关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和掌握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经济学的知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此外,企业会计人员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在实践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修改或扩展碳排放权会计的目标,致力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的理论与实践应用。
一、英国促进低碳的主要激励措施
(一)气候变化税
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英国政府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了一项实质性政策手段,即气候变化税。其实质是一种“能源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石油产品、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税收。该税征收目的主要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节能投资,并非是为了扩大税源,筹措财政资金。其税率按电当量计算,气态燃料为0.15p/kwh(p为英便士,1便士约为0.15元人民币),燃煤1.17p/kg(相当0.15p/kwh),液化石油0.96p/kg(相当0.07p/kwh)、电力0.43p/kwh。自2001年4月1日开始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在征收气候变化税的同时,英国政府调低了所有公司替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比率(调低0.3%)。
该税种一年大约筹措11―12亿英镑。其中,8.76亿英镑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亿英镑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0.66亿英镑拨给碳基金。据测算,至2010年英国每年可减少250多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360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而对于能耗高的产业,企业可与政府协商达成碳减排协议,明确到2010年的减量目标,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英国的这一税种,具有极为鲜明的特征。一是采用价格杠杆,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各种能源品种的税率不一样,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可免税)。二是原则上为财政中性税种,总体上没有增加企业税负。三是对于能耗大户不搞一刀切,而是明确减排目标,适当减免税收,维护了企业的竞争力。四是针对工商企业和公共部门(不针对居民家庭)效果好,政治风险低,对选民的直接冲击小。五是形成社会舆论,提高公众意识。因此,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一种积极有效、负面影响小的政策工具。
(二)碳基金
碳基金是一家由政府投资并以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的目标是通过帮助工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捕获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从而帮助英国走向低碳经济;其工作重点集中在减少碳排放上,中短期重点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中长期重点是投资低碳技术。
碳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每年有大约0.66亿英镑。
资金使用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在低碳技术的选择上,碳基金注重技术评估的科学性,以降低市场风险;主要筛选标准是碳的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并注重成本效率。在企业选择上,碳基金主要关注年能源成本在300―400万英镑以上的大企业,因为大企业的排放多、能源消耗高。
以企业模式运作的英国碳基金,有着严格的管理和制度保证。一是由17人组成碳基金董事会,其成员来自政府部门、企业界、工会、学术界、非政府组织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且只有在企业界的董事占多数时才能召开董事会,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被忽视。二是碳基金公司获得拨款前须提交工作计划及优先领域,然后与政府协商,以保证政府的导向得到体现。三是聘请独立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四是运作的服务导向,使企业在接受服务中受益,自愿节能降耗。五是在低碳技术的选择上,注重技术评估的科学性,用科学的技术筛选方法,降低市场风险。
尽管碳基金的规模并不大,但其运作卓有成效。2003年首期选择了50个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提供免费碳管理服务。这能够为企业识别节能和减排潜力,识别投资机会,为企业带来较多的利益。因此,企业一般都乐于接受碳基金所提供的服务。
(三)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
这一计划于2002年启动,是英国政府控制气候变化战略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在欧盟和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启动前,获得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的经验,以保证英国的竞争优势。由于欧盟排放贸易已在2005年开始实施,为了与欧盟的政策相协调,该计划将于2006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这项计划主要途径有三。
一是直接参与,企业自愿承诺一定的排放上限。考虑到这一承诺有风险,政府5年内拿出2.15亿英镑作为奖励资金(每年0.43亿英镑),用于鼓励企业加入排放贸易。2002年3月24日的拍卖会上,共有34个部门的企业获得2.15亿英镑的奖励资金,条件是到2007年12月年均削减400万吨CO2当量。
二是协议参与,通过与政府签署《气候变化协议》,企业获得80%的气候变化税的减免优惠。如果企业不能实现协议承诺的减排或提高能效目标,企业将补交全部气候变化税。但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的排放贸易,达到预定目标。协议目标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在2010年达到最终目标。协议参加者的排放贸易为每两年一次。除钢铁和航空部门已经承诺了绝对排放上限外,其他42个部门同意达到能效目标,即每吨产品的排放量(碳/吨产品)。钢铁和航空部门可以直接参与排放贸易。
三是项目参与。这一机制目的是鼓励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单位进行减排,包括电力、交通以及终端用户(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等。参加该计划的主要筛选指标是能否比“正常情况”时实现额外的碳减排。
二、从企业行为看英国激励措施的效果
我们对总部位于苏格兰的纽卡斯尔啤酒公司进行了调研。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6家啤酒企业之一,享有欧洲10大啤酒品牌中的3个品牌。2005年,产能超过87亿品脱,年营业额49亿英镑,是英国金融时报指数100家企业之一。
啤酒并不是高能耗行业,但该公司把气候变化作为战略性问题对待。它们认为,一是气候变化可能改变农业生长模式,进而改变公司的原材料供给。二是气候变化会改变消费者行为,如当气温高于33℃时,消费者就会以水来代替啤酒。三是气候变化会影响啤酒生产供水。四是气候变化引起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五是气候变化会给企业生产工艺上带来一些影响。六是存在新的气候政策风险。
作为试点企业,该公司认为,参加碳管理计划有许多好处:一是树立良好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有利于吸引投资商和股民。二是碳管理实施的能源评估能够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三是减少能源成本风险损失。四是可对未来法律和更高的减排目标尽早采取应对措施。五是减缓气候变化的直接影响。六是培养和完善能源管理队伍。
在试点过程中,经评估该公司约有5.7万吨CO2的减排潜力,相当于目前年排放量的16%。由于该公司跨国经营,为此专门成立能源小组,分析如何应对政府的低碳政策。企业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把酒糟用于燃料,进行废热回收、酒瓶回收等。
可见,英国企业对于政府的低碳激励政策,应对是积极的,在其决策思维方式上已超出了“节能降耗”的目的,开始形成了气候变化意识。这种意识十分有助于企业配合,主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