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碳排放管理要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提交人:晏路辉(中国北京)
方案热度:
概述: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中国对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生产总值的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这是一个强制性的碳减排指标。在“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了阶段性的减排目标。随后,共计43个省市被纳为第一批和第二批低碳试点,7个省市被纳为碳交易试点。
碳交易的第一步就是对试点企业进行碳排放的核算,继而为其分配每年的碳排放配额,根据企业节能减碳表现,如果企业需要更多的碳减排配额,则需要购买;反之,如果企业节能减碳表现优异,则企业可以将其剩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为企业带来利润。国家发改委的说法是,预计到2015年形成全国碳交易市场,这样就将有更多的企业将被纳入碳管理和披露范畴。
方案点点看:
在这个过程中,碳阻迹公司主要为企业机构提供碳排放计算的培训、咨询、软件等产品和服务,使企业有能力对碳排放信息进行披露,同时也能了解到自身的碳排放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据介绍,计算碳足迹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国际标准ISO-14064,找到合适的方法学和排放因子对碳排放进行计算。在量化的基础之上软件能自动分析出企业减排潜力,促进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同时减少企业成本。还可以生成一份符合ISO-14064的报告。
对此,碳阻迹团队于2011年底研发成功中国第一款碳排放管理软件——企业碳排放计量管理平台(英文名CAMP:Carbon Account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已经取得三项软件著作权,通过软件的模式取代传统手工Excel计算碳排放的方式,实现企业碳排放管理的高效性与标准化。
受阿拉善基金会委托,碳阻迹公司作为碳排放核算以及低碳策划方案提供商,为2012年11月4日举行的阿拉善绿色契约活动提供碳排放的量化以及碳中和方案,到场的嘉宾和企业家包括吴敬琏、冯仑、黄鸣、任志强等。碳阻迹公司根据活动性质,制定了碳排放计算的整体方案,为每位企业家计算了由于参加本次活动个人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并且通过种树的形式抵消其个人碳排放,实现企业家个人和活动的碳中和。
核心竞争力:
碳阻迹公司创始人晏路辉(牛津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联合国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专家组成员,CDP技术组成员,ISO-14064碳核算师、顾问师)拥有IT和环境咨询领域的双重背景。公司其他团队成员包括IT界资深精英以及环境咨询专家。
碳阻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创立时建立的商业模式:软件+咨询。这比起单一的软件或咨询公司有着明显的专业化优势。在碳排放管理领域,传统的软件企业也开始涉足此领域,但由于其缺乏对碳排放管理业务的深刻理解,无法在业务层面和用户体验上与碳阻迹抗衡。而比起碳管理咨询公司通过传统的excel手工计算方式模式,碳阻迹倡导的通过软件来计算和管理碳排放的模式,体现出明显的高效性与规范化。同时,碳阻迹能提供一套以碳排放为核心的解决方案,包括培训、咨询、软件以及碳中和的产品服务。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成本; 碳成本核算; 碳成本管理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要提高能源的效率,转变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可能会使企业未来的交易中涉及到碳排放权交易问题,鉴于此企业经营中就会面临新的问题,诸如,投资时要考虑碳排放低的技术项目、日常经营中要核算碳合规成本,并通过提高价格把增加的碳合规成本转移给消费者等,决策者需要这些信息。由此可见,在低碳经济时代,成本管理的内涵和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如何从战略的角度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进行分析和管理,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碳成本管理产生的背景
《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是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有关碳排放制度最大特征在于“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计划,参与该计划的国家或地区政府都必须承诺碳排放量在规定限额下,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结果导致了企业因购买碳排放权而拥有碳资产,因碳排放而形成了碳成本,扩展了传统成本核算和管理的内容,从而产生了对碳成本核算方法的探讨和碳成本管理内容的研究。
二、碳成本的内涵和计量
一、碳排放会计内涵
(一)相关概念认识中的模糊性 与碳排放会计概念相关的主要是碳会计和碳交易,而其中的模糊性是指把碳交易等同于碳会计不作明确划分。早在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在美国会计学会年度会议上就提出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 ]。报告同时提出两种规范碳会计的思路: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原则相协调;二是在有关温室气体议定报告内分别计量和披露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这里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碳排放会计概念范畴属于碳会计。而另一方面,碳交易(即GHG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购买机制,即合同的一方通过货币交易获得另一方在温室气体排放中的减排额用以满足自身的排放需求。早期的碳会计研究主要局限在传统财务角度下,并且由于在各种资料中呈现的有关“碳”及“碳排放权”的表述距今时间较短,部分学者认为其基本概念和相关原理与“排污权”、“排放权”、“排污许可证”和“排放许可证”等是相同或类似的。因而在论述碳会计时只是讨论了碳交易活动中的额外排放权的授予、交易和取得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问题,忽略了碳会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会计。随着碳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上述的这种等同性愈发显得模糊。在理论研究中对碳排放会计和其他概念的划分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碳排放会计内涵的划定 企业引入碳排放会计核算之前,必须明确碳排放会计从属于碳会计的这一概念范畴,并与碳交易有所区分。借鉴绿色会计的理念:单一会计主体内部的环境、交易或非交易事项以及多个会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事项都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中来;同时考虑本会计主体内上、下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寻求不同代人之间的环境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根据碳会计的定义,如果说碳汇会计主要是有关自然介质对碳吸收能力的核算,与企业关联度较小。而碳排放权会计又是不同企业主体间有关交易事项的核算的话,那么碳排放会计就是在排除企业间碳排放交易的相对独立主体分析下的有关会计核算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划分也是基于现行碳交易政策的不完善和非普遍性所决定的。企业在未被要求或未能引入碳交易机制时,也应当对生产、运营中产生的碳排放进行相应核算,方便管理者对来源于企业的碳排放污染进行控制管理。因而,笔者大胆将碳排放会计定义为,企业会计人员借助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相对独立企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来源所产生的碳(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旨在加强企业内部碳排放控制的行为。
二、碳排放会计核算
(一)碳排放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是从事会计工作和研究会计问题的前提。但现有文献中并没有对碳排放会计假设的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现阶段下,碳排放会计假设应在依据传统财务会计四大假设中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以下两种假设:
(1)多元计量。由于碳排放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温室气体具有其特殊的物理属性,因此很难把排放量和排放对环境污染的贡献值予以货币计量。现阶段,可以把二氧化碳当量作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即碳排放会计核算中的基本计量单位。该假设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义,即将不同计量对象和计量单位的统一化以及将碳排放会计主要核算对象中排放因子的无差异化。不可否认,天气环境、测算手段和工具甚至测算时间等不确定性因素都将造成各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的差异性,但是这种统一的计量口径使得企业碳排放量和排放度具有了横向可比性。同时,企业会计人员也可依据管理者需求以经济指数、图表甚至文字等开放形式提供多元单位的计量方式。
(2)可持续发展假设。可持续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此不作过多论述。尽管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诸多差异,但就碳排放会计进行核算的正常程序和方法而言,都应当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在一定计量期间内,碳排放会计主体应在自然环境中资源充沛和生态资源不降级的基础上,保证可持续发展。该假设实际上也是一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当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对自然资源造成了过度开发和耗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碳排放量的加剧,那么该主体的经营活动将可能因此迫于多方压力而停止;反过来,如果企业在发展同时对碳排放进行了良好的管理和控制,该主体的经营活动必然可长久地进行下去。
(二)核算标准的选用 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碳会计排放核算之前应对选取标准加以确认。目前,开发主体比较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温室气体系列标准,如ISO14064《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的量化和报告指南性规范》从组织、项目、声明确认和验证三部分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范指导,并且制定组织认为其可独立或作为一个系列方法使用。继该标准之后,ISO14065《温室气体认证要求标准》和ISO14066《温室气体审定团队与核查团队的能力要求》也作为其补充相继出台以满足GHG测量与验证的需求。此外2011年,ISO 14067《产品碳足迹标准》。所谓碳足迹,是从企业自身、为企业提供能源部门和企业所处整个供应链三方面考虑的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路径。第二类是WRI(世界资源研究所)与WBCSD(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联合开发的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第三类是BSI(英国标准协会)的PAS(公众可用规范),即PAS 2050《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和PAS 2060《碳中和证明规范》。其中,碳中和一般是指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通过植物吸收,人工分解等方式把这些有害排放量吸收掉,以达到环保的目的过程和结果。引申到企业层面上,就是经济主体的特定标的物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一种状态。该标准可以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依据,用于甄别企业实现“碳中和”的程度。
综合比较来看,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发的标准涵盖方面较广,层次丰富,在系统性上有更好的表现。而BSI和WRI、WBCSD等机构侧重点有所不同,注重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的开发与应用。其GHG Protocol属于基础性的方法论,专业性和公众接受度均较强,因而成为目前大多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制定组织(包括PAS)开发所参考的主要方法学之一。而由于受到地域、开发周期、既有公众认知度等因素的限制,PAS标准在文献中都很少被提及和应用。但是,考虑到碳排放会计核算涉及企业内外部多方主体需求,PAS标准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企业碳中和信息的需求,并且企业在标准中体现的关于碳减排的承诺也将刺激企业本身在控制管理中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因此该标准也具备一定适用性。近期内,我国企业特别是有一定碳排放核算数据和经验基础的企业,可以参考ISO14064和GHG Protocol等标准为基础,构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基础碳排放数据信息披露做准备。同时结合ISO 14067等标准,会计人员应尝试量化企业整个运营过程中的碳足迹,使核算体系更加细化;远期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体系中,可以把PAS2050和PAS2060标准纳入参考,旨在更大程度上地实现企业碳中和与温室气体的实质性减排。
(三)核算对象的转换与范围的界定 (1)核算对象。碳排放会计核算对象是二氧化碳和其他含碳物。根据京都议定书,企业应将以下六种气体作为主要核算对象: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我们可以把不同气体的排放量统一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其中各气体间具体关系并没有清晰的表述,只有文桂江在文章中有过如下的简单表示:1吨甲烷=3.67吨二氧化碳;1吨四氟化碳=6.5吨二氧化碳,并且未列明具体的衡量过程。考虑到该方面非碳会计排放核算的主要点,笔者在参考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给出的关于GWP(全球增温潜势头指标)的定义,认为短期内,可以20年各气体GWP值为基础计算,1单位二氧化碳=62单位甲烷=275单位氧化亚氮=9400单位氢氟碳化合物=3900单位全氟碳化合物=15100单位六氟化硫。
(2)范围界定。根据GHG Protocol的提议,企业在确定碳排放核算范围时应主要考虑两个范围的排放量,即通常所指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包括:企业生产时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电能的排放;企业运送材料、商品、废弃物的排放;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建筑物、设备的自由固定排放和因员工使用、生产所带来的排放量;因泄露而产生的额外排放等。范围二中的间接排放主要指进口或外购的电、热以及蒸汽的消耗所带来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其特征是碳排放结果在核算主体内发生,但其来源并非由主体拥有或控制。对于范围三,例如外购原材料和受托加工材料的生产排放;报告公司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车辆运输排放;外包形式中的排放;报告企业生产产品和服务脱离生产阶段后在使用和终止阶段的排放等,制定者只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依据重要性和可计量的原则选用,并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在我国,2011年有资料表明,在有限数量的企业参与的统计中,只有27%的企业能提供范围1要求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9%的企业提供了范围一中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只有9%的企业表示已经完成了对范围1排放额的验证或审验工作。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核算数据的透明度,与范围一相关的排放量核算不应当独立出来或是从范围二中故意剥离、遗漏。例如对许多企业来说,外购电力所产生的碳排放很可能是核算中最大的来源,企业如果在核算时未加考虑,很有可能使得企业管理者在碳排放管理决策中出现严重偏差和错误。因此,核算主体应尽量将范围一和范围二一同纳入,并在未来逐渐吸收范围三的内容。
(四)核算方法的选择 在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上,由于各企业具有不同的行业属性和生产运营特性,很难选用一个统一的方法对每种企业的碳排放进行准确核算。笔者列出以下三种方法,各有优劣。在现阶段下,企业可酌情选用,并在未来不断加以完善。
(1)简单计量方法。根据IPCC报告中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表,可以对不同燃料类别中的细分燃料的碳排放量作出简单的计算:企业碳排放量=IPCC碳排放系数×耗用燃料量。财会人员可收集不同时期内企业耗用的燃料总量,并计算出相应的碳排放总量。该计量方法虽然计算过程简单,现阶段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核算结果单一且范围过于狭隘,能反映的企业会计信息和经济信息十分有限,只能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一个大致的判断依据。目前在计量方法的问题上,基于碳足迹的方法论研究较为广泛和深入,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生命周期法和EIO-LCA法。
(2)生命周期法。又称瀑布法,是目前国内外较为流行的信息系统开发方法。应用于碳足迹核算中,可描述某一产品或服务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生产、耗用、报废以及回收再利用的碳排放。生命周期法在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对研究对象整个过程中的数据如原材料、能源输入、中间品输出,废弃物输出、再利用输入等全部输入输出数据列出详细清单进行核算,进而跟踪碳足迹的整个过程。约瑟夫(Iosif)等采用生命周期法,利用软件分析,对钢铁工业从炼焦到热轧的整个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核算。张清文等结合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与我国纸产品生产现状,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纸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方法。等把研究视角延伸到住宿产品上认为其同时具有服务的特性,利用该方法对我国昆明市四星级酒店住宿产品的碳足迹进行了计算和分析。
生命周期法应用于碳排放会计核算中的优点在于,过程的细分和量化使得计算结果具有一定科学性,便于管理者达到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控制。但阶段的划分具有一定主观性,容易造成误差,且整个核算过程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对核算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3)EIO-LCA法。本质上是EIO(经济投入产出)与生命周期法的结合物。利用投入产出表进行计算,通过平衡公式或矩阵反映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Berners-Lee等阐述了中小企业如何利用投入产出数据计算自己的碳足迹。国内也有学者将该方法表述为“黑箱法”,通过碳质量平衡法核算组织的年碳排放量。EIO-LCA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其无须对系统边界进行划分。但其计算较为宏观,无法对产品或服务链中的碳排放重点予以反映。
(五)碳排放会计账户处理 涉及到具体的账户处理,会计人员可考虑增设如下几个账户,对碳排放信息进行基本的归集和分类,转换为传统的财务信息,为管理者提供内容更丰富的决策依据。
(1)增设碳排放资产账户。企业有必要设置“碳排放固定资产”、“碳排放固定资产折旧”等账户核算企业为减少碳排放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设置“碳排放源”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要素包括化石能源、含碳材料以及电能等;运用碳足迹计量方法的企业可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碳排放的汇集――含碳产品的产出作出反映,在借方和贷方分别以“碳汇集”和“碳排放源”予以反映;
(2)增设碳排放负债账户。当企业决策者意识到需要增强碳排放控制力度时,该负债项目的确认时点也就随之形成。增设短期碳排放负债和长期碳排放负债用以核算企业为治理碳排放而需偿还的专项资金,区分标准以偿还期是否超过一年为界。
(3)增设碳排放支出账户。将与企业碳排放活动有关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支出,划分为碳排放费用支出和碳排放恶性支出。碳排放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控制碳排放中所发生的不能构成碳排放资产的费用项目,这类支出属于良性支出;碳排放恶性支出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所导致的各项非必要支出。
(六)碳排放会计披露 现阶段,企业可尝试应用一定方法仅对其运营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的数值作出披露。企业管理者可参考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设定比较基期,并在外部条件变化时作出相应调整。例如,我国承诺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企业可以把基期设置为2005年。假设甲企业基期碳排放量为2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11年并购乙企业,其基期排放量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那么甲企业的基期排放量同时应调整为3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且在2020年将二氧化碳当量控制在180万吨以下。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碳排放信息应与传统会计披露相融合,其形式无论是在原有主要报表寻找到扩充的位置,还是另起炉灶编制新型的碳排放会计报表,都将有助于满足各方主体对碳排放信息的多层次需求。
碳阻迹是一家做碳排放管理的软件及咨询服务提供商,为企业机构提供碳排放管理的咨询、培训、软件以及碳中和等产品和服务。公司名字寓意为“阻挡碳足迹”。碳足迹译自英语Carbon Footprint,指个人的能源意识和行为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即指个人或企业“碳耗用量”。同时也指个人或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二氧化碳为标准计算,这个概念以“足迹”为形象比喻。
这套碳管理软件叫做“企业碳排放计量管理平台”,可以让企业登录对自己的碳排量进行量化、分析、管理以及报告。除了企业购买软件使用服务之外,计算会议产生的碳排量,并提出弥补方式也是碳阻迹提供的服务之一。
6月初,由联合国驻华系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共同主办的“2014可持续消费与生产论坛”上,碳阻迹受邀为此次论坛提供“绿色会议”技术支持,计算会议产生的碳排放。本次论坛通过减少印刷纸质资料,提倡低碳出行等方式降低碳排量,最后计算出碳排放1.23吨,以购买碳汇实现了会议的碳中和。
不过,对于公众而言,这家公司的名字依然拗口,应该首先得让人理解碳足迹。至于为什么要成立这家公司,创始人兼总经理晏路辉已经讲过很多次这个故事:来自江西小镇的晏路辉大学毕业后先是在一家IT公司工作了两年,然后出国深造。在英国牛津大学读完计算机科学硕士之后,他选择了一家叫做Best Foot Forward的企业。这是全球最早开展碳足迹咨询业务的公司之一,主要面向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碳足迹管理的产品和服务。在那里,晏路辉真正接触到了碳足迹的管理工作。2011年年初他回国创立碳阻迹。
2012年他参加了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的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了解到社会企业这一概念,这使得企业运营方式上发生了转变。而更直接的收益是,借助这项培训活动,碳阻迹找到了更多的合作方。环保蛙便是其中之一,2013年为环保蛙计算再生纸本子的碳足迹,确定产品生产的碳足迹计算边界,现场调研纸的生产过程并收集生产和印刷过程中的碳排放活动数据。经过科学的计算,确定了每个12页32开作业本的碳足迹信息。每个本子的碳足迹约为139.54g,这让购买者在使用时也增加了环保意识。
从大环境来说,碳阻迹的市场前景充满想象力。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中国对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生产总值的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这是一个强制性的碳减排指标。而从国际上来看,近年来高排放企业面临政府和市场的压力,必须进行碳排放信息的管理和披露。例如沃尔玛提出2015年碳排放量比2010年要降低2000万吨。而这些国际品牌也逐渐要求它们的供应商在环境方面也需要有良好的表现,所以很多企业面临的压力来自于客户――对方要求企业必须通过碳排放认证,提供碳排放报告。
6月港交所发言人称,因《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仍属自愿遵守性质,港交所暂未掌握有关数据。但发言人表示港交所正进行筹备工作,计划于明年咨询市场意见,为加强对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监管作检讨,希望明年能将目前属自愿性质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部分内容提升至“不遵守就必须解释”的规定。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及相关内容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 碳排放主要是温室气体中碳化气体(61%)的排放,这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在碳排放会计没有正式提出之前,其相关的概念,如排污权、碳汇、CDM等已有学者进行研究。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对碳排放会计进行定义。Tristram O.West,Gregg Marland(2002)对与碳排放会计密切联系的净碳通量(net carbon flux)会计进行说明,指出认清“净碳通量是指源头排放和汇清除(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是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净碳通量会计的重要一步。Climate Change Information Center(2003)通过说明CDM,对碳排放会计进行了定义,认为碳排放会计是通过源头和汇清除的方式,由碳会计记录、总结和报告碳排放量的过程。这些定义只就碳排放本身独立而言,还未形成系统的概念。Janek Ratnaunga,Stewart Jones(2008)提出了碳排放会计的体系概念:“一般将碳排放会计和碳固会计合称为碳会计,把碳会计作为一个企业实施碳排放管理的体系,即碳会计体系”,认为碳排放会计是构成碳会计体系的一部分。该研究不仅指明了碳会计体系研究对碳排放会计研究的有利之处,而且对构建碳会计规范给出两种主要思路:一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与IPCC原则相协调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01)对CO2排放分别进行计量和报告的相关会计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最具系统、全面的文献,也可作为我国学者初始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的参考,如周志方、肖序(2009)对Stewart Jones(2008)的总结,以及Liu Qiang(2009)对中国碳会计发展的基本情况介绍与基于“只有在分清排放源的基础上,实施碳排放会计才是有用”的论断。可以看出,学者们一致强调碳排放其排放源头的重要性,这是碳排放会计客体研究的重点。综合而论,笔者将碳排放会计定义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作为客体对其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用以传递企业碳排放过程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
另外,由于缺少对碳排放会计的权威界定,导致目前一些研究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概念混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碳排放会计侧重于对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包括碳排放的分类、碳排放存货、碳排放计量、碳排放报告等。而碳会计其范围更广,除了碳排放会计的内容外,还包括碳固,以及一些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碳问题,如碳信用等。
(二)碳排教会计目的及实施步骤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实施碳排放会计,都需要有一个目标作为指引,激励全员为减排管理而努力。CCIC(2003)对企业实行碳排放会计提出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建立有效战略管理GHG排放提供信息的需要;二是为企业参与到GHG交易市场做好相应准备的需要;三是企业服从政府在碳减排方面的相应管理。此外职业界的呼声也很高,ACCA(2009)政策执行总监罗杰·亚当斯基于对未来碳排放会计和报告准则的期望,指出建立碳排放会计准则可以让投资者、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各方更容易地进行碳排放和温室气体测量,以了解企业经营表现。可见,企业碳排放会计的目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为社会公民的责任: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实行碳排放会计,承担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减排信息的需求。
现有文献主要从企业排放目标设定、边界划分、排放量计算、排放记录和报告的真实与公允性这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其中最权威、最系统的实施步骤指南是2004年WBCSD&WRI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修订版)》。这份指南就GHG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详细阐述,概括为五步:识别边界;识别所覆盖的排放源;选择一个碳排放计算的方法;收集活动数据并选择排放系数;应用计算工具估计排放量。对此指南规范划分了GHG排放的范围:直接GHG排放;电力间接GHG排放;其他间接GHG排放的划分。在计算企业GHG排放方面,指南将GHG排放予以量化,即GHG=A×EF,其中A指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EF指排放系数(emission factor)。该公式简化了碳排放定量的研究困难,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即公式的构成因子如何确定、确定的标准、数据的来源等。这些都可能存在主观估计的偏差,而指南中并没有给出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指南的颁布为目前企业GHG排放会计(主要是碳排放会计)提供了实务依据,如澳大利亚Carbon reduction institute、Gary Otte(2008)、Jolin Warren(2008)等的论述,其中Jolin Warren通过对苏格兰碳会计指南的收集、总结,不仅提出借鉴GHG协议的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步骤而且强调全员为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服务的必要性,指出只有整个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经营目标向低碳经营转变,碳排放会计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中。
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问题
(一)不确定性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很早就对会计的不确定性,进行研究。奈特(1927)、科斯(1937)和哈耶克(1945)一致认为不确定性对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重大影响性。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1965)提出会计不确定性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与会计信息在未来持续存在的实体有关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会计在计量未来不确定事项时产生的估计不确定性。我国学者林长泉(1997)、李学峰(1998)、林斌(2000)、陈红,周映群(2004)、田建芳,丁君风(2005)等,对不确定性定义、分类,不同学科下不确定性表现,以及会计信息稳健性、会计假设与不确定性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承认会计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时将不确定性归纳为概率事件和非概率事件。他们的研究立足于传统财务会计,对会计信息系统内外部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但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新兴会计分支——环境会计逐渐发展,其会计客体上的不确定性日益突出,碳排放会计作为环境会计中的一个新领域,将这一不确定性表现为当前碳排放对未来影响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具有双重性:一是会计学科自身的不确定性,即会计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由会计估计、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来自于会计对象(客体),即不确定性经济事项(碳排放本身)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的研究现状 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为核心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碳排放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基础。但由于碳排放检测技术、标准的研究滞后,目前,碳排放会计还无法全面实施,WRl2009年的报告指出:如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0%采纳了温室气体协议下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所要求进行的GHG存货(主要是碳排放)核算、管理和报告。然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主要还是因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所致。且目前的研究也以机构、组织为主。
加拿大环境咨询公司(2001)以林木业碳排放的管理为例,将碳排放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量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碳排量差量,包括对基年的碳排放量和项目碳排放量比较分析,研究不确定性影响下,这两个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利润。同时对木制品企业可能存在的9种参数依据不确定性类型划分,依次进行不确定性敏感测试,判别不同参数的不确定性敏感程度,为管理不确定性提供参考。Richard Clarkson and Kathryn Deyes(DEFRA,2002)从估计碳排放社会成本的角度来分析不确定性,认为不确定性是由于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边际成本法所致;并将不确定性分为两大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与经济价值相关的不确定性。另外,WBCSD&WRI(2004)在其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中提供了企业GHG排放(主要是碳排放)数据的计量、估计中不确定性解决的工具,将GHG排放存货的不确定性分为两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估计的不确定性,其中估计的不确定性包括模型的不确定性和参数的不确定性,通过原则导向提供了各类不确定性相对应的解决方法。转贴于
与此同时,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如俄罗斯政府联合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IASA(2004)通过使用完全碳会计(FCA)计算1988~1992年俄罗斯陆地的碳通量,指出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会计方法比纯粹的自上而下会计方法更能缩小碳排放存货估计的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三工作组的报告一技术摘要(2007)在阐述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三者关系时,以一致性程度和证据量(独立来源的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对不确定性进行定性定义。虽然目前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研究还处在定性分析的阶段,但是仍有进步,如发现明确排放源头以及不确定性根源是不确定性解决的依据,故Jan Bebbington 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2008)对气候变化的内在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指出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是温室气体本身的独一无二性所导致的,组织很难将其处理但可以通过“风险窗口”致力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同时指出研究者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碳会计与会计责任共同研究的方法以及与碳账户设立相协调的规范研究来进行。Gregg Marland等(2009)在结合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与人为估计的主观偏差引起的不确定性基础上,认为不确定性在于对碳排放的估计,其中不确定性来源有两方面:排放形式的动态性以及全球排放影响的巨大、扩张性导致的不确定性;理解、估计全球碳排放、碳循环所需排放数据的数量不确定。此外,Gray(2002)、IPCC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Stem(2006)、周志方,肖序(2009)等也就碳排放不确定性产生的源头进行说明与分类,以便于披露碳排放不确定的信息,包括有益于不确定性的表内、表外披露,有助于不确定性在报告中的要素披露以及披露方式。综合而言,这些研究都还处在定性分析阶段,且更多地侧重于不确定性基础概念的辨析,而没有涉及如何解决碳排放的量化。这是目前碳排放会计研究的难点。
三、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及评析
(一)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 目前关于碳排放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披露的信息质量要求、报告准则和审计、鉴证准则的标准化问题等方面的建议。
WBCSD&WRI(2004)指南提出了碳排放报告的五个信息质量要求: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准确性。并指出由计量、估计或计算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需要减少到切实可行的范畴内,但对于什么程度是“切实可行”的,指南中并没有说明。英国Aldersgate Group(2007)在对英国企业进行碳排放披露动因(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缺乏对碳排放披露的清晰定义和相关协议,特别是一致和可比的披露框架的缺失,影响了企业碳排放披露的发展。在这方面,报告列举了英国具体5项缺失的披露框架内容。为此,Aldersgate Group认为政府在促进企业碳披露方面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努力:标准化的披露准则、所有部门均使用的披露准则、政府的披露榜样、各机构在计划制定安排时对碳排放交易财务重要性的考虑等,体现了最早低碳发展的英国对规范化碳排放会计信息的努力。AnsKolk,DavidLevy and JonatanPinkse(2008)以碳披露计划(CDP)为例,从制度方面,阐述温室气体会计报告体系的发展,对CDP制度建立、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投资者压力、碳披露报告通约以及碳会计通约进行详细说明,指出由于缺少披露的类型、排放数据以及可靠性检查(第三方鉴证),碳披露仍然存在争议、受到质疑,从而很难对已报告的排放进行检验,更不要说企业自身的实际排放效果。因此,碳披露体系存在的不足间接影响到信息的使用效果,即有用性。此外ProfRoger Simnett,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2008)、CBI on climate changes(2008)、RachelJackson(ACCA,2009)、《ACCA&GRI联合报告——重要行业:面对气候变化报告的挑战》(2009)等都提出颁布全世界适用的碳排放报告标准化指南及第三方认证准则的迫切需求,以助于所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并将其通过立法化的方式得以实施。转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