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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国家碳交易体系的建立探索先期经验。碳交易机制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有效地政策管理工具,自诞生以来已得到全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各地陆续开始运行,如何对交易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成了交易参与者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但是,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刚刚起步,配套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企业及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在税务处理时缺乏可以参照的依据,因此,应尽快出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配套税收政策,这对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特征
通过对各试点地区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研究,本文总结出以下三大特征:
首先,试点企业以在规定时间交付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履约,企业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都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每年通过在规定时间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来履行义务。企业出售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并不以其实际碳排放量低于持有配额为前提,即碳排放配额可以实现“全流通”,而并不仅限于减排产生的“富余”部分。
其次,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目前在初始分配碳排放配额时大部分采用无偿的方式,企业免费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最后,参与主体多元化。除了纳入配额管理的试点企业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还引入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以投资机构身份参与的未被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个人。同时,有的试点地区设立了“公益会员”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负有责任感的个人和社会团体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并进行注销以抵消自身碳排放。
三、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税收政策探讨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除了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配额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外,还有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两种参与主体。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各类参与者所面临的涉税问题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
1.碳排放权的取得环节
试点企业如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则其在碳排放配额取得环节将不发生纳税义务,同时企业应根据取得配额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该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中的初始入账成本不存在差异。
试点企业如果通过无偿的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虽然这部分碳排放配额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具有同等地位,但在其取得环节也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的计税基础应为零,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首先,政府发放免费的碳排放配额,其目的是排放单位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并履行按时交付碳排放配额,而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予行为。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将该行为视为受赠一项资产而要求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时,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且由于企业将优先使用碳排放配额履行自身的排放义务,则可以预计在取得后的一段时期内也不会由于该项资产产生现金流入,因此如果在取得环节即要求企业承担纳税义务,将给企业造成较重负担,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政府免费发放碳排放配额不是单纯的赠予行为,企业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在会计上确认一项资产的同时应相应确认一项负债而非损益。因此,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这一事项对企业的会计利润并不产生影响,加之该事项对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产生影响。因此,企业不需就该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和耗用环节
企业耗用有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如相关成本最终计入其他资产的,则相应构成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一部分;如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的,则该项成本应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耗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由于其计税基础为零,该部分资产的账目价值不应构成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在期末对碳排放权计提了减值准备,根据税法规定,该部分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发生转回前期减值准备的情况,则做相反处理。
3.碳排放权的出售环节
碳排放权的出售环节是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主要环节。企业在该环节承担的纳税义务主要涉及货物与劳务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领域。
货物与劳务税。目前我国对货物与劳务的流转主要课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对于碳排放配额转让行为适用何种税收政策,应结合碳排放配额的会计确认类型进行探讨。综观国际上已经开展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碳排放的会计确认类型,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三种观点,从这三种资产类型出发,可以设计出三种可能的流转税政策。
如果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一种存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这种做法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彻底克服重复征税问题,且符合“营改增”的大趋势;但是主要问题在于目前国内的增值税课税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部分应税劳务,如需对无实物形态的资产征收增值税,需要在税制上作一定的突破。
如果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一种无形资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应以转让碳排放配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申报纳税。采用该种征税办法,主要的优点核算简单、易于管理,缺点是按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则可以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子目征收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采用该种征税办法,主要的优点是盈亏相抵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缺点是必须结合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汇总计算,核算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试点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应将取得的收入计入年度收入总额,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的计税基础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系有偿取得,则扣除购入时的历史成本;如该部分碳排放配额系无偿取得,则扣除金额为零。
4.碳排放负债
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试点企业在其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数量的情况下,按照预计的碳排放配额缺口和碳排放配额的市价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但由于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此,企业应就该项负债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资产负债表白按公允价值调增该项负债金额的,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如调减负债金额的,作相反处理。
(二)无履约义务的投资者
1.碳排放配额的取得环节
无履约义务的投资者只能以有偿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其税务处理方式与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2.碳排放配额的持有环节
由于投资者持有碳排放配额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因此在会计上应以公允价值对其购入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为目的非试点企业应以碳排放配额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碳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而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并不随其账面价值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增了碳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则应根据调增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如企业调减了碳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则做相反处理。
3.碳排放权的出售环节
以投资为目的非试点企业在出售碳排放配额时的税务处理与试点企业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三)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
这类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虽然不是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但该行为具有公益性,因此笔者认为该笔支出可以归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
碳排放配额交易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地政策管理工具,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国内已出台了针对碳排放交易的形式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的规定,企业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碳排放交易试点,在试点期间,可以比照CDM项目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可以对试点期间企业转让碳排放配额的行为暂免征收货劳税及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体系;温室效应;电力需求
一、引言
(一)概念介绍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对于发电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与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等碳排放主体为了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所形成的一种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由相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碳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碳排放主体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排放权的决策。它包括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苑⒖刹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交易市场及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碳产品交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的分类
按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愿,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两类。其中,配额交易市场是指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的市场;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的市场。具体而言,配额碳交易又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交易两类;自愿市场分为炭灰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
(三)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2014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29.9%和33.8%,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指标,成为世界上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大国。2015年,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消费总量43.0吨,占消费总量的64.0%,其中发电消费增加0.5%,发电消费总量居上。建立发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发电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降低发电市场减排成本,促进转变发电市场的经济增长方式。但在全球市场上,中国面临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在CDM项目上中国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整体处于被动地位,极大地降低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并且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未形成完善的碳交易排放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如何规划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符合国情和电力行业协调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
二、国内外碳交易碳交易体系
(一)国内体系
在2009年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40%~50%。此后,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兴起。为推动实现减排目标,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负效应,加快了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解决我国作为卖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中介服务严重制约碳交易业务的问题。通过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引进专业人才等具体举措的落实,不断强化我国市场对碳交易的认识,推动我国从“高碳”向“低碳”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2012年之前,依据《京都议定书》,我国碳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市场进行的交易,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获取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但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明显的到了提高。2014年,中美签署《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元首首次正式中国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并且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了 《关于改善发电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发电行业减排,让发电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
自2013年,我国已相继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等“两省五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参与交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产业。按照发改委的规划,我国碳市场建设分为前期准备阶段(2014―2016年),运行完善阶段(2017―2020年),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以后)。所以,目前是从前期准备到运行完善阶段重要的转型过渡期。
截至2014年底,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均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总结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基础,并结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提出了抓好落实的具体要求;中挪合作“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放缓燃煤火电建设步伐,暂缓13 省份、缓建15 省份的一大批煤电项目。
(二)国外主要体系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内部磋商谈判和苦心经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额也位居全球首位,并且适时的结算方式提出无需与美元挂钩,交易直接以欧元标价结算。目前,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由欧洲主导。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进入了实施的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为减少温室气体而设立的区域强制性的减排计划,通过竞拍方式出售碳排放限额,以达到区域内碳总量减少10%的目标。美国的这种配额方式在市场主体间自由交易,截至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果。虽然目前RGGI仍处于发展期,但美国所提出的这种市场化的机制很适合中国学习和借鉴。
三、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能源结构转型期,国内一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理论分析方面上。为了建立“共同而有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丁仲礼等人强调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计算,以“人均累计排放指标”度量各国排放权,并针对应得配额、实际排放量、排放水平、排放增速四个客观指标具体对各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排放权方案。在全球碳排放权激烈的争夺战中,碳排放责任的认定和碳减排义务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博弈主体间争论的焦点。张为付在《调整》一书,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碳交易市场的博弈现状,分析中国竞争优势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低碳经济下我国国际分工在贸易战略、引资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的调整方案以及政府的职责。基于碳排放和政府初始分配的交易背景,宋瑶等人建立了优化制造商产品组合的三维模型,讨论政府分配、碳排放价格敏感因子和技术效率对最优产量的影响。另一部分的学者们将发电行业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机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骆跃军等人对碳排放总量管理下发电排放所属问题和不同配额分配方案对发电生产企业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使用“加权平均法”碳排放配额方式模拟并分析发电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来实现各机组所得配额均相对公平合理,保证企业顺利履约,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制目标。何崇恺等人以发电行业为例研究影响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认为影响发电行业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分配方式以及发电市场结构。陈逸等人从碳排放交易价格和成交量变化趋势的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分析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趋势,认为人力资源培养和发展对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将企业的硬件实力和软性人才培养相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且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
四、数据分析
从宏观角度而言,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电量、当期发电量呈稳步递增趋势。截止2015年12月,累计发电量大56183.7亿千瓦时,当期发电量最高时为2015年8月5155.3亿千瓦时。火力发电的同比增长幅度呈负增长的趋势较为明显,降幅最大时为-11.8%;而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耗能的新能源发电同比增长整体呈现正增长的趋势。其中风力发电的当期发电量占比最多,当期同比增幅平均值为25.9%。如下图所示。
从微观角度而言,中国一共有5家大型发电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随着碳市场的建立,各家陆续建立自己的碳资产公司,搭建碳资产运营管理框架,管理制定碳资产交易。制度。以中国华能集团为例,如下图所示。2011年―2015年,华电的装机总容量、供电总量的平均增幅分别为8.90%、6.25%,碳排放总量平均增幅3.09%。在保证电力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大幅低于装机电量、供电量的增长率。“十二五”期间,华电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通过电源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措施累计减排二氧化碳2 亿吨。其中,结构调整的碳减排贡献度最为显著,共计减 排二氧化碳1.5 亿吨,贡献度为 73%;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碳 5482 万吨,贡献度为 2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华电继续发展清洁能源和调整电力结构,持续节能低耗,以降低CO2的排放。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受传统工业结构的影响,中国能源结构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火力发电,并且火力量在总发电量中占比最多。但由于近几年工业的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对气候的逐步关注,总体而言,中国已积极投入到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中,参与碳交易并自愿在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作为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政策,碳排放权交易被证明在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能源发电技术的提高,不但会大大减少CO2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外部负效应,也会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建议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新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碳排放强度约束控制,实现大气资源的可持续、公平、有效的利用。但是,当前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下行、能源结构改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发电行业的未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是从短期而言,目前中国的低碳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规划时间短,工作量大,无法制定出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达到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的目的;许多发电企业正面临着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建设和管理好碳交易市场,无疑会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大量缺乏专业人才、企业减排意识不足等个问题导致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迟缓。从长期而言,随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短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发电企业会更加注重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减少火力发电,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了保障建设和维持更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企业应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方式,提前做好发电规划,避免出现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推进市场化建设,鼓励企业创新,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低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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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增速位居世界首位,利用市场化机制减排是国际公认的成本较低的碳减排手段,目前,欧盟、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美国部分州等国家和区域先后实施了强制碳排放贸易。我国在2011年开展实施了北京等7省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碳交易服务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国家提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重视市场化机制运用的新形势下,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不仅可以积极促进碳市场发展,更有利于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据测算,到2020年,碳交易服务业相关产值将达到5万亿元,带动就业人数约100万人。
一、我国发展碳交易服务业的基础
从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现状看,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规模、从业机构、人员数量、交易条件、行业标准等已有一定基础。
(一)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碳市场,初步具备了发展碳交易服务的能力
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我国提供了部分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对建设国内碳市场所必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自2002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开发、注册、签发CDM项目数量均居国际第一,占世界总量50%以上,在碳市场的专业咨询、项目开发、减排核证、交易和法律服务等产业链上,已形成300多家碳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近万,形成7亿吨碳资产。我国还利用经核证减排量转让收入建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截至2011年底已达100亿元),用于支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并发挥金融杠杆作用。
(二)碳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基础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重庆、湖北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积极建设交易平台,培育第三方咨询、审核等碳市场服务业。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均正式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快速推动当地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推动遵约企业和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动,加强各地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产业的整合发展。
(三)政策环境为碳交易服务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已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省市也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深圳和北京还出台了规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实现了区域碳交易服务活动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层面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试点工作和碳市场履约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力,影响了碳交易的活跃程度和碳市场的整体效果。
(二)碳排放数据采集困难
碳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服务业的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统计核算标准,各试点均自行开发,数据口径不一,影响了今后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统一。
(三)交易模式受到限制
国务院在2011和2012年为清理整顿交易机构,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其中对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难以实现连续交易、形成线性价格,不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金流动融通作用。
(四)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引导碳市场形成、鼓励开展碳交易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还不够完善,企业开展碳交易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发挥碳交易机制对促进企业减排的推动作用。
三、对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想
(一)基本原则
发展碳交易服务业应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主题,适应新形势下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将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作为新兴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遵约以下具体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培育壮大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开展基于市场机制的碳排放交易,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二是强化激励政策引导原则。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建设碳排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碳交易的内生动力,壮大碳交易服务业规模。三是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制度、标准,加强碳交易服务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碳交易市场行为,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原则。在充分用好国内政策和资源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借鉴国外碳交易先进经验,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二)发展重点
1、建立交易平台
制定交易规则,具体包括设计产品、交易模式与流程,配额注册登记、交易产品挂牌、信息披露、配额交易、交易结算、会员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建立交易系统,具体包括撮合系统、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的内容。通过配置充分满易和灾备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严密的交易和风险防控体系,最终实现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对接,具备开发服务于政府碳减排目标和市场定价机制需求的交易产品的能力。
2、建立登记注册系统
登记注册系统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碳配额的确权中心和管理中心。为碳交易配额的生成、分配、存放、交易和流转提供载体,实现了配额的确权和固化,从权属上保障了配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查询持有配额数量变化,管理自身碳排放,通过注销配额完成碳排放履约。具体功能包括:账户管理、配额管理、减排量信息备份、企业排放数据管理、企业合规监管、配额确权、统计分析及信息等。
3、建立核查验证体系
按照保守性、透明性、可比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原则,依据政府批准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建立真实客观、能够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第三方核证支撑体系,同时为降低收集处理数据的成本,开发碳排放主体排放情况在线报告系统。
4、培育交易主体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培育碳交易参与主体,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合理下达减排目标,推动交易经纪机构活跃规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确保排放权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
5、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碳交易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包括市场交易咨询顾问、减排项目咨询顾问、核证核查培训咨询服务等,以完成减排目标为前提,在碳交易全产业链中,最大化利用市场手段实现资源分配。
6、建立金融支撑体系
搭建金融支撑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碳交易确定交易标的物权价值,积极探索形成低碳金融服务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为开展碳交易、发展碳交易服务业提供法律支撑。在总结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碳交易主体、程序和规则,构建标准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并加强与碳交易平台的衔接。尽快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开展碳交易提供依据。探索形成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价格调节机制,增强政府对碳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建立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设立碳交易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碳交易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配套体系,提升碳交易服务能力。研究建立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碳交易主体、交易平台、经纪机构开展碳交易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降低各参与主体的核证和交易成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碳交易特点,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引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碳交易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统计核算标准,培育第三方核证机构
制订完善碳减排、核证、交易等相关标准,引导碳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引导碳交易市场主体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碳减排的计量统计。制定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碳减排核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设立条件。建立第三方碳减排核证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核证公平公正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执行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17-03
碳排放权交易已被作为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水平的方式迅速得以发展并被广泛地采用,市场化运作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成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流机制。中国意欲真正推动碳减排事业向前迈进,建立适合我国的配额交易机制是不可回避的发展方向。
总结已有的经验可得知,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机制是切实可行而且不容回避的道路。我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性文件应全面规划,按步骤落实,综合考虑其稳定性和灵活性。具体而言,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应从立法和执行两个层面予以落实和推进。
一、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为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相应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设计:
(一)规定碳排放总量目标及分配方案
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确定碳排放总量目标。并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部门排放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等因素,科学设定分配额度和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从经济效率的角度上说,拍卖机制能最大程度降低社会管制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但是拍卖机制的建立需要前期大量的基础污染排放信息收集和处理及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石、法律为制度性基础的运作体系。而中国目前的环境能力建设还不足以支撑拍卖市场的建立,加之中国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和环境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基于历史免费分配许可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1]
(二)明确包括交易主体、对象、种类和程序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交易主体不能局限于承担减排义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应有权参与。交易对象则必须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在初期可以限于CO2,但也应当为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在条件成熟时纳入留下立法的开口。交易种类可考虑纳入“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下的减排配额和以国际接轨的相关减排量(如CDM下的核证减排量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减排单位)现货与期货。交易程序则主要包括申报、备案和公示三个部分。期间涉及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规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技术以及减排潜力的计算
加强温室气体减排的动力来自对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数据的需求。美国杨百翰大学公共政策教授Gary C. Bryner 2004 年指出开展有效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是:(1)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2)有效主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3)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2]减排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作为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监管运行的核心,应该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负有提高对碳监测技术投入,建立适当的配套支持制度,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库的义务,赋予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检测、企业申报、主管机关审核的方式公开数据库,同时配合不定时地抽检和惩罚制度,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测的效率,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
(四)以鼓励性条款引导碳金融创新
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目前,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高盛、摩根士丹利以及瑞士银行等许多知名金融机构都活跃在碳市场上,国际上也设立了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基金机制,如荷兰的CERUPT计划、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PCF)、生物碳基金(BioCF)和社区发展碳基金、意大利的碳基金和德国的KfW碳基金。[3]我国也应该充分发挥金融优势,通过立法从银行业自身和外部政策环境两个方面解除制约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构建发展环境金融的激励机制,培育通晓环境、金融、法律、管理等多个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宣传“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项目开发和交易规则,鼓励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环境责任意识,积极捕捉低碳经济下的商业机会,开展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逐步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金融产品,控制风险,灵活经营,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积极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此外,还可积极探索建立环境银行,开展存贷环境容量及排污量业务。
(五)鼓励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
援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中关于自愿减排交易的监管主体、交易主体(买卖双方)、交易对象、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场所、第三方核证、减排量签发等规定,解决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补充规定自愿减排标准以及定价规则,通过税收减免和绿色信贷等金融工具,倡导没有减排义务的企业自主积极履行自愿碳减排的社会责任。
(六)详实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了落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实效,建议环保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及其机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研究, 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采取对其排放检测、交易申报与追踪、排放权查核等管理措施, 一旦认定其违法, 应予以限制融资和罚款等惩罚和制裁。[4]同时,也不能忽略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出现参与方弄虚作假,操作市场的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
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的执行
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的关键在于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顺畅进行。为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的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不能忽视:
(一)减排方式从自愿向强制过渡
尽管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但是“交易先于制度”,中国的碳市场建立同样必须遵循资本市场的规律。在未正式实行限额与贸易机制之前,自愿减排暂且是碳减排的主要方式,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期规模化。中国已经设定了“2020年前,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单位GDP碳排放强度40%到45%”的目标,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技术以及减排潜力已经初步成熟的基础上,可逐年分解目标,并将减排任务之分配到碳排放量巨大的企业,初步建立限额排放体系,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走上“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集约化道路,逐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再突出碳排放总量交易机制在控制碳排放中的战略地位。将国内交易完全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可以仿照国家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对各省规定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对企业下发的方式,各减排义务主体自由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灵活地实现减排目标。
(二)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由点及面
试点是积累经验成本最小的模式,对碳排放权交易几乎毫无本国经验可言的我国来说尤为重要。总的来说,可以考虑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试点的方式。
1、特定行业。因为垄断行业的内部约束性碳减排指标更容易设计和贯彻执行,所以特定行业试点可优先考虑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源--电力、化工和石油等行业在集团内进行核算的大型央企,尤其是计量体系足够完善的电力行业可以作为试点的最好突破口。
2、特定地区。特定地区试点则应考虑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沿海地区这一现状,优先在京津唐、长三角和珠三角这些具备经济和技术优势的地区展开,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以这些地区已有的排污权交易中心为依托,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以减少污染,促进清洁能源和能效的投资更为活跃,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惠及消费者,循序渐进地实现我国清洁能源经济的成功转型。
随着试点的范围逐步扩大,各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的逐步成熟,我国应构建辐射全国、全面有序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繁荣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以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期货交易方式为主,项目合作为辅,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借以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成熟。继而,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所连接,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同时,争取实现将国内碳价格与国际接轨,有选择性地与国际上其他成熟市场进行双向互认式对接,也可以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并购相关市场,来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争取到定价权和话语权, 进而实现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活动,重构世界金融格局,增强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的目标。[5]
(三)构建有效运行的开放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充分的市场交易平台是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必不可少的前提。我国应逐步建立成一个统一的由国家政策规定、法律保障和金融系统支持的全国性开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具体计划和实施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主导,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金融机构分工合作。交易系统可由主交易市场和交易所相结合的形式组成,争取基本辐射全国范围。交易业务从交易现货市场开始,然后可发展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从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开放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6],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充分无缝隙对接。
(四)严格执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
市场不会自发形成,既需要有可供交易的商品,又需要政策进行创造,最重要的是必须由政府依法进行调控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有序,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进行,由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活动。衡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绩效,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不被突破,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都依赖于政府机关联合体的参与和监督管理。[7]
碳排放权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的设立及其运作,[8]同时逐渐完善交易规则、监测和申报规则和守法等相关规则,明确政府在收集、核实和公布排放数据,记录官方许可转让和排污账号的平衡,包括许可(下转110页)(上接118页)转让系统和记录排放跟踪在内的开发和跟踪系统,进行年度执法检查等方面的责任。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方协调的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行业协会负责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的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工作;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制度,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逐步增强三方协调合作的能力,为建立起稳固的配套制度,解决碳排放监测管控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亮.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法比较[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12).
[2] Gary C. Bryner,“Carbon Markets: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hrough Emissions Trading”[J].Tulane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Summer,2004.
[3]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5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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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于同申、张欣潮、马玉荣.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及发展战略[J].社会科学辑刊,2010,(02).
[6] 钟辛.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碳减排拉动低碳经济[J].广西电业,2010,(04).
[关键词]国际组织;碳排放;约束机制;计量标准;减排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统计,大气中现存的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70%以上来自发达国家。从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间,全球共排放CO211,222亿吨,发达国家共排放了8,06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72%,其中欧盟占27.5%。从人均累计排放看,欧盟542吨,德国958吨,英国1,125吨。世界人均173吨,中国仅71吨。根据世界自然资源研究所的统计,1850年至2004年美国累积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达1,105.4吨。美国能源情报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美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累计百分比高达41%[1]。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约束碳排放的行为,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制定一些碳减排的政策法规来响应国际组织的倡议,从自身做起积极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一、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
由于温室效应的全球性特征,CO2的减排措施从理论上被认为只有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框架体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减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个国际协作的框架体系之中[2]。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带有制约性的公约或协议,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标准,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各国的碳减排。
1. 制定约束性公约和协议
国际社会通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来制定各种公约或协议来督促世界各国对减排CO2承担各自的义务。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1997年签订的《京都年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2008年~2012年5年间减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动计划》,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减排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措施。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提出的后续目标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准年减排40%,到2050年实现排放为0(至少减排95%以上)。在这些框架约束下,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制定各种碳减排规定,努力实现各自目标。如欧盟十五国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基础上削减8%。再如日本,为了响应京都议定书,完善了整个气候变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应对全球变暖措施促进法案,规定了政府、地方组织、行业和公民在开发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方面的任务。但也有些国家公开表示了抵制,如美国等国家,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当然最主要的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也说明,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颁布的这些公约和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真正执行到位还有着比较漫长而艰难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标准
碳排放核算是碳减排量计算、碳排放信息比较的基础。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出台使得无论是对于个体或组织、还是产品或活动的碳减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据,为合理地评价和约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条件。
对各种社会活动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成为衡量低碳经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英国标准协会(BSI)等已通过大量调研形成了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涵盖了国家、企业(组织)、产品和服务、个人等多个层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认知度较高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这些标准的实行,为促进全球碳减排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的特点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对于“低碳”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基于终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种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应地,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两种核算标准。
(1)基于终端消耗的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标准。此标准主要面向企业(组织)或项目层面。对项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对该项目设计减排量的“审定”和项目实施后实际减排量的“核查”。目前适用于企业/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标准。GHG Protocol标准范围涵盖京都议定书中的6种温室气体,并将排放源分为3种不同范围,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围重复计算的问题,为企业、项目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化方法,从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时为企业和组织参与自愿性或强制性碳减排机制提供了基础数据。ISO14064(2006)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规定了统一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通过使用此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可确保组织、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监测、报告及审定与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导政府和企业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了GHG减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此项目主要面向产品或服务层面, 给出了对某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规则。ISO将生命周期定义为, 通过确定和量化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能源消耗、物质消耗和废弃物排放,来评估某一产品、过程或事件的寿命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与加工、制造、运输和销售、使用、再使用、维持、循环回收,直到最终的废弃。因此,各个核算标准制定的关键在于收集整理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碳排放数据, 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碳排放估算。现今较为主流的核算标准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标体系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强制性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来约束碳排放。尽管节能与碳减排仍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说,节能减排的直接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减少碳排放。因此,这些节能指标体系仍然对碳排放约束有着直接的可操作性意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立了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EISD),该指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3大领域,包含30个核心指标。世界能源理事会(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标体系包括测度能源效率的经济性指标和测量子行业、终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术经济性指标,共23个指标。
在综合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对于能源与排放指标,联合国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强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额、温室气体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能量强度、无铅汽油的市场份额、能源供给和结构。欧盟(EU)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温室气体排放、经济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等等。
二、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措施
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来加以实现。目前国际上的各种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规性措施。
1. 通过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碳减排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碳税、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和财政补贴等[4]。
(1)碳税。碳税是针对CO2排放所征收的税,是达到既定碳减排目标成本最小的减排政策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的排放。欧盟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时规定,从该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
(2)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交易指对SO2、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其交易方式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3)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体系将以价格为基础的碳税和以数量为基础的一般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为排放权价格设定了安全限制。这一交易体系一共有两种类型的排放权。一种被称之为永久排放权,它的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每一年能够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种被称之为年度排放权,其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一个特定年份允许排放的额度。一个经济主体某一年允许排放的总量就等于这两种类型排放权的总量。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属于一种激励政策,通过对无碳项目或低碳项目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的补贴来减少CO2排放。同时,减少或避免通过定价政策规定能源的低价格,然后对石化能源企业或煤电企业进行价格补贴或亏损补贴,那样会导致增加CO2的排放,产生负面效应。
2. 制定碳减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强制效果比较显著,很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对碳排放进行约束。如德国和英国。除了遵守欧盟的法律和规定外,它们还积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碳减排予以保障[5]。
德国的碳减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输送法、能源产业法、可再生能量资源法案、生物质条例、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形成有关碳减排的法律体系。其中,2007年德国政府推出的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是气候变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国在碳减排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与其制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以及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等。根据《财政法2000》和《气候变化税收规定2001》,英国政府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国据此建立了碳减排目标制度。而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又建立了碳减排承诺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计量、监测方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