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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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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第1篇

(一)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争议情况

碳排放权制度将排放温室气体确定为一种量化权利,通过权利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转让交易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碳税制度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论渊源,可分别追溯至科斯定理与庇古定理。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即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没有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致使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市场失灵”[4]。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存在科斯思想与庇古思想的路径之争。科斯思想是通过交易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策略。科斯认为,将负外部性的活动权利化,使其明晰与可交易,市场可对这种权利作出恰当配置,从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5]。基于科斯思想,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得以展现:首先确定一定时期与地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然后将其分割为若干份配额,分配给相关企业。配额代表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若企业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少于其配额所允许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额可出售;若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量超出其配额,则必须购买相应配额冲抵超排部分。通过总量控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诱导,可有效刺激企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6]。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3种灵活履约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首次在国际法层面得到认同①。欧盟2003年通过第2003/87/EC号指令决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实现减排承诺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过税收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恶果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或与之相关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使气候变化方面的社会成本由作为污染者的企业负担,企业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经济利益考量,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所征税金可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抑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实现环境保护[7]。1990年,芬兰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立法征收碳税,随后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效仿[8]。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是相互替代关系,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只能二选一。在美国,有学者主张采用碳税减排[9],另有学者的观点相反[10]。立法者犹疑不决,在第110届国会,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数个立法草案要求设立碳排放权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则要求采用碳税制度[11]。中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亦是针锋相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学者支持[12]。也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持这一意见的学者内部,有不同的观点:对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可重叠适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各有作用空间,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应受不同制度规制[1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重任,认真对待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关系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三、结语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低碳经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碳排放;碳排放强度

中图分类号 F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1-0064-06 [WTHZ]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1.012

纵观国内学者对碳排放方面的研究,多数从国家和省域层面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增长演进、碳排放与能源结构演进、碳排放估算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析与碳税减排政策设计、碳排放与工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从市域角度来对碳排放进行测算和研究相关关系的不多,主要集中在对上海能源消费碳排放的研究等[1-14]。相关研究均未涉及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层面,市域碳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工业企业化石能源消耗和水泥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所有工业企业碳排放量的绝大部分。本文对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的碳排放进行实证分析,为湘潭市市政府和两型办制定湘潭市低碳经济示范市发展战略提供数据支持的同时,也可为其他省市如何降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提供借鉴。

1 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碳排放特征与趋势分析1.1 1999-2008年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化石能源消耗的碳排放总体趋势分析按照国家统计局编制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能源消费量分为能源终端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投入量-产生量) 和能源损失(包括运输和输配损失)量3个部分。能源终端消费产生的碳排放占重要地位,包括原煤、洗精煤、原油、天然气、焦炭、焦炉煤气、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焦化产品、热力、电力等。电力既有本区域内火力发电也有区域外来电,直接根据能源消费量或一次能源消费量计算碳排放有一定的误差[3]。湘潭市的电力消费既有本地火力发电也有市外来电,热力主要是本市供热,其碳排放是按火力发电和供热投入的能源计算,不再计算能源终端消费部门热力和电力的碳排放。湘潭市1999-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化石能源消耗量数据根据2000-2007年《湘潭统计年鉴》、《湘潭改革开放30年》和《湘潭经济社会发展60年》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和能源加工转换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情况表整理而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于《湘潭经济社会发展60年》[7-8]。

能源消费碳排放量计算,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IPCC)碳排放计算指南,结合湘潭市能源统计数据的特点,采用以下公式计算:A =∑12i=1Bi×Ci 。式中,A 为碳排放量,单位t;Bi 为能源i消费量,按标准煤计算,单位吨;Ci为能源i碳排放系数,单位t/t;i为能源种类,取19类(见表1)。湘潭市主要消费能源的碳排放系数来源于IPCC碳排放计算指南缺省值,原始数据以J为单位,为与统计数据单位一致,将能量单位转化成标准煤,具体转化系数为1t标准煤等于21 930GJ。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见表1。碳排放强度的计算公式为:D=E/F,式中D为碳排放强度,E为碳排放量,F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湘潭市1999-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化石能源消费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邓明君: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碳排放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1期表1 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

从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数据上可以看出,未统计外来电力的情形下,总体上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和焦炭的消耗占了所有化石燃料消耗(折合标准煤)的99%左右。湘潭市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来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存在很大空间。如图1所示,十年来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化石燃料消耗的碳排放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03-2007年,湘潭市新型工业化加速推进,工业连续五年保持20%以上的增速,完成了湘钢600万t钢技改、电厂二期等重大项目建成投产,工业化进程使得2003-2007年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碳排放量上升很快,到2008年趋于平稳。从图1可看出,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从2003年以来下降很快,2006-2008年碳排放强度从2.92降到了1.79,在碳排放量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如此大的降幅非常难。这主要得益于:①2006年前,湘潭市围绕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开展创新性技术攻关,突破了一批瓶颈技术,开发并应用了一批重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②2007年初湘潭市制定了《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全面实施了“1126工程”,即:通过攻克10项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推广10项持,重点打造了装备制造业、精品钢材、新能源设备、小轿车等四大产业基地,这使得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食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塑料制品业的能源消耗加快,碳排放量上涨较快。2008年,湘潭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由于有新企业进入或原企业产能扩大导致该行业能源消耗量猛增,碳排放量变化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湘潭市进一步加快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在“上大压小”的原则指引下,2007年关闭了10户小火电,这使得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碳排放量在2008年下降较快。

1.3 2005-2008年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重点企业碳排放特征及趋势分析根据湘潭市1999-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吨标准煤的排放系数均值(0.7 648),本文测算得到湘潭市重点工业企业的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数据,结果如表4所示。原数据有30家重点企业,由于有个别企业改制、停产、破产,本文只选择了其中的27家企业,分析其碳排放的特征及趋势。

从表4可以看出,2005至2008年,湘潭市重点企业中多数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均处于平稳下降的趋势,重点企业中的几大能源消耗大户,碳排放强度下降明显。这主要源于: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建立热电联产项目,采用循环锅炉后,遵循能源梯级利用原则,年节省原煤1.1万t,节水60万t。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先后投入10多亿元进行循环节能技术改造,基本实现了烧结、高炉、转炉、棒材等工序设备冷却水与废水的循环利用。为消化烟气脱硫装置所产生的废渣,湘潭电厂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建了一条利用废渣生产纸面石膏板的生产线,年产石膏板3 000万m2,使每年近20万t工业废渣得到综合利用,这使得湘潭电厂2008年的碳排放量明显下降;②大力推进科技创新。2006年在钢铁企业重点推广“三干三利用”(即焦炉、转炉和转炉煤气干式除尘技术及对水、煤气和固体废渣的综合利用技术),全市钢铁企业综合能耗下降了8.89%。2008年湖南韶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2 500 t/d干法窑熟料冷却机节能技术改造,建成了8 000 KW的余热发电系统,实现年发电5 343万KWh,节约标准煤18 829吨/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7 072吨/年;③节能工程建设。2007年,湘潭市完成了30家重点能耗企业中6 700台老式电机与老式变压器80%的更新改造。2008年湘潭市狠抓工程减排,进行“以气代油”、“以气代煤”改造;④充分发挥企业重组改制的作用。引进中国五矿集团重组湖南铁合金厂,成立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能源消耗的碳排放强度在重组后发生戏剧性变化。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的碳排放强度在公司改制后变化显著。

2 结论与启示

理论上,工业碳排放强度包括行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强度和碳排放系数4个影响因素[9],还有学者指出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加强能源技术领域研发力度与国际合作、优化外贸结构等措施也能够较好地降低区域碳排放强度。但现实中,深入贯彻实施这些政策、制度和措施却非易事,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制定好规划,建立节能的长效机制。地处长株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的湘潭市通过实际行动高效可持续地降低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碳排放强度变化驱动力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节能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企业重组。同时,湘潭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降低碳排放强度还有很大空间,还需要进一步淘汰高能耗的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天然气、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

湘潭市降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的成功经验在于:湘潭市通过“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节能减排模式,很好地运用了“结构节能、技术技能和制度(或管理)节能”三种节能途径,解决了当前节能工作普遍存在的“政府动员多、企业和消费者行动少,号召多、具体措施少,行政性手段多、经济与法律手段少”三多三少问题[10]。对于其它省市来说,未来为了实现区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必须制定完善的区域节能减排规划,还需要政府加强产学研知识转移的渠道建设和维护――即政府在宏观上调控和指导大学与科研机构以及产业的发展和研究方向,成立产业基金和科研基金来促进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产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的信息交互平台[11],使区域节能减排科技发展获得高校与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的支持。同时,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时,目标必须着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在合作支点上,突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打造低碳经济园区,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最后,建议建立并实施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探索市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机制,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探索性开展碳排放交易,兑现我国在碳排放强度控制上对全世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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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Carbon Emission of Municipalscal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Xiangtan City

DENG MingJun

(Business School,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Hunan 411201,China)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碳标签;发展环境;对策

一、企业应对碳标签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

碳标签是产品从原料采购、运输、生产到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二氧化碳量,在产品包装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碳信息,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商品,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从2007年起,国外关于碳标签的讨论开始不断涌现,并有欧美、日本、加拿大、韩国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推崇,英国最早发起碳标签制度,并在2007年专门成立了碳基金,鼓励英国企业推广使用碳标签。计划实施的当年,英国最大超市特易购就表示未来将要求所有上架的7万种商品上都加注碳标签。特易购(Tesco)是英国最大的超市,市场份额达到31%,全球化程度也较高。2007年1月Tesco总裁Terry Leahy先生表示长期来看要在所有上架的7万种商品上都加注碳标签,截至目前特易购已在500多种产品上加贴了碳标签。在英国的超市内,货架上的每件商品都有一个特殊的标签,这个标签显示的是生产此种商品所消耗的二氧化碳数量。在一瓶易拉罐啤酒的外包装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听啤酒的碳消耗量是120克;一盒250毫升牛奶的排碳量是360克,这就是"碳标签"。目前已经有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要求上市的产品上必须贴有"碳标签",即标明产品在生产、包装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日本自2009年4月开始试行碳标签制度以来,其产品种类已扩大至94类,广泛涉及农产品、轻工和部分机电产品。百事的附属公司生产的Walkers奶酪洋葱薯片是最先加贴碳标签的商品。沃尔玛(Wal-Mart)已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碳足迹验证。

二、我国企业应对碳标签制度发展的准备不足

1.我国企业面对碳标签制度普遍准备不足。碳标签为国外近年来的一种新的技术贸易壁垒,是因为它虽名为“标签”,但实际却不是像一些企业理解的只是“标签”那么简单,并非每家企业都能轻易制作,它是企业对产品的碳含量检测、通过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而减少碳含量的高水平体现。我国与发达国家更成熟的减排技术发展相比,国内的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商品的加工与生产方法很有可能会导致更高的温室气体排放,往往具有较高的碳足迹,若企业希望避免今后或因碳排放过高而被发达国家市场拒之门外,必须在生产中采用环保型的生产方法和技术,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密切的跟踪碳足迹,(英文为Carbon Footprint,是指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通过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以及各类生产过程等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减少碳排放,而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非常大的,我国一般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碳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一旦国外对“碳排放量”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很多农产品出口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

2.企业普遍对碳标签制度的认知水平低。我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的时间短,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和防范意识,特别是中小企业,产品生产单一和技术水平不高,在针对碳排放方面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我国企业基本上还没有推出“碳标签”制度,更缺乏对 国际上“碳标签”未来的发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和深刻认识。企业产品低碳化成长是今后企业发展的一个长远战略问题,提高企业对实施碳标签制度的认识,采取向适应的措施办法将是企业漫长发展进程的一项不可忽略的核心任务。

3.企业还没有低碳管理机构和缺少碳专业人才。在发达国家不断的推出关于碳标签、碳足迹与即将开增碳关税等措施时,我国的企业几乎还没有应对碳标签的管理机构、碳标签的专门研究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企业还没有对产品碳足迹流程跟踪与控制,没有对产品碳含量成分的检测制度,没有建立产品碳标签管理评价标准与实验数据库管理等。

4.企业缺少政府与社会上的支持。企业实现低碳生产、实行生产全流程对碳足迹的跟踪、产品加贴碳标签制度,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与能力是难以完成的。目前企业的资金、技术与人才都是制约企业实行低碳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企业产品走向国际化,实现生态环境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面对各种壁垒,急需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与标准,需要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我国企业应对碳标签制度发展的思路

1.积极应对碳标签制度,建立企业低碳发展的预警机制。发达国家极力于打着保护环境的口号,实际上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碳标签的推广应用已成为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已经要求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上加注碳标签,英国PAS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是目前世界上首个针对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评价方法学规范,于2008年10月正式,根据这套规范,目前英国已有包括可口可乐在内的100个产品开始核算“碳足迹”,并标注碳标识。中国企业必须在碳标签议题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企业应多关注碳标签制度,同时注意在研发设计和生产中采用低碳技术,建立长远的发展战略,有效的对企业人员、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配置。引进、采用低碳技术和设备能切实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是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企业应注意开拓新兴市场,以市场多元化分散发达国家“碳标签”带来的风险。要实行企业碳排放全流程的控制管理,实行企业全过程碳排放控制、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的各个环节,企业要与主管部门密切关注一些进口国的“低碳”信息,及时了解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及涵盖范围,共同研究应对措施。

2.企业建立专门研究机构,培养专门人才。实施碳标签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科技含量高,在发达国家各种贸易壁垒频发的现阶段,以及即将到来的低碳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企业建立低碳产品与应对碳标签的专门研究机构,培养与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碳经济的研究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1)对产品碳足迹流程的控制与管理,严密跟踪碳的排放。(2)对产品碳含量成分的检测。对于企业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及时的进行碳排放、碳成分的检测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分析报告等。(3)建立产品碳标签管理评价标准。针对碳的管理与及时的做出评价保证企业的碳管理

3.国家对企业进行碳足迹认证与碳标准的制定工作。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对此评价说:“碳标识之战肯定会打响,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主动地去打还是被动地去打。”刘玫还介绍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通过分析中国企业的需求,并参考国际上已有的评价方法和指南,研究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管理、减排、报告方法,力图形成中国企业碳排放评价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在中国建立一套能够量化碳排放的系统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体系进行铺垫。深圳将推出一系列的措施帮助企业跨越低碳壁垒,将跟踪研究国内外先进的低碳认证技术和标准,推进低碳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认证、绿色认证,将制定相关促进制度以及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推动低碳认证技术,利用“低碳订单”或“碳标签”倒逼机制作用,助企业实现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低碳化。

4.政府要倡导社会人们参与低碳消费与节能减排。政府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广播与各种宣传媒介进行低碳经济的宣传,倡导 社会公众参与节能与保护生态环境,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注气候变化、倡导节能环保的良好氛围,借以增强公众与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同时引导民众改变消费方式,优先选购“低碳产品”,推动全社会的“低碳消费和减少碳排放”运动的开展,借以推动碳标签的发展。

5.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作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对此评价说:“碳标识之战肯定会打响,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主动地去打还是被动地去打。”刘玫还介绍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通过分析中国企业的需求,并参考国际上已有的评价方法和指南,研究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管理、减排、报告方法,力图形成中国企业碳排放评价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在中国建立一套能够量化碳排放的系统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体系。政府作为企业的后盾,应组织专门的人员与建立专门应对碳标签制度的机构,研究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遇到技术性难点的问题,为企业解决实际发展中的困难,督促与引导企业走向健康快速的发展道路。

6.加快碳标签的立法工作。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涉及到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政府应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扶持企业研发、引进低碳技术和设备,补贴企业低碳认证方面的费用,并推动国内相关认证制度的建立。建立我国碳标签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我们可借鉴或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碳足迹评价标准,制定我国的碳标签法律、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并通过试点工作的实效验证,进一步改进完善后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参考文献:

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碳足迹;棉纺织企业;现状

1 引言

“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低碳生活”已被人们熟知,但是其基本的量化参数,即碳的排放量和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人们知之甚少。碳足迹是衡量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一项重要指标。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表征了人类生产与消费行为引起的直接与间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几年中,随着国际相关组织和发达国家的大力推行,碳足迹开始在工业节能减排、产品生态标识等领域广泛应用。

我国棉纺织行业受到国内纺织工业整体较低水平的限制,整个行业并不能够完全摆脱高能耗、高排放及劳动密集型的落后状态。棉纺织行业的碳排放和碳足迹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对政府而言,可以使政府能够从更微观的角度来监测高碳排放环节,有助于政府制定棉纺织工业节能减排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节能减排政策实施的效率,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技术支持;其次,对于企业而言,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核算生产阶段碳排放的自检方法;最后,国际上碳足迹认证正成为一种潮流,我国的棉纺织行业要在碳认证上取得主动权,必须要在自身行业碳排放研究工作上迎头赶上。

2 碳足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2.1 碳足迹的定义

碳足迹首先是由英国[1]提出,具体通过测量碳消耗产生过程中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元素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评估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碳足迹基于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产品生命周期或产业周期内直接与间接的碳排放量的一种方法。

“碳足迹”主要是指人类在生产和消费活动中所排放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气体总况,反映的是评价对象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算单位)以及对气候的影响。目前国际上对于碳足迹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表述,各研究机构及研究人员对碳足迹的定义见表 1。

其中,以英国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所提出的定义较为全面、较为准确。在定义中,对碳足迹的描述不仅包括了CO2,还包括了其他 5 种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包括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全氟化合物(PFC)和六氟化硫(SF6)的系列气体],这些温室气体的碳足迹都通过CO2当量来进行计算。整个产品的碳足迹通过全球变暖潜值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即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排放在给定时期内(比如100 年),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与CO2的相对比值来量化[1]。

2.2 碳足迹的计算方法及比较

环境毒理学与化学学会(SETAC)欧洲生命周期评价(LCA)指导委员会于2008年讨论了对于碳足迹衡量方法的需求及相关标准,认为根据ISO 14040系列标准,现行的LCA方法完全可以计算与产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碳足迹可视为LCA中关于全球变暖潜力(GWP)的评价结果。目前主要使用的碳足迹计算方法可以分为:流程分析法(Process Analysis, PA)和输入输出分析法(Economic Input2Output, EIO)。

2.2.1 流程分析法

从产品端头向源头追溯,连接与产品相关的各个单元过程(包括资源、能源的开采与生产、运输、产品制造等),建立完整的生命周期流程图,再收集流程图中各过程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进行定量的描述,最终将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统一使用CO2作为当量表征。不同温室气体之间的转换可参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的温室效应当量因子[3],见表2。完整的流程分析方法计算较为精确,多用于评估产品或企业的碳足迹;而简化的流程分析法的操作性较好,多用于评估个人或是家庭的碳足迹情况。

2.2.2 输入输出分析法

与PA相反,EIO从源头(原材料开采、农作物种植等)开始向后延伸,直至最终废弃。评价中使用国家层面各个部门(采矿、运输、产品制造、销售等等)的平均数据,并通过将产品相关部门间的供应链强度相乘来计算整个系统的碳足迹。该方法数据收集简单,在分析宏观碳足迹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主要用于城市或国家层面的碳足迹计算。

3 棉纺织行业的碳足迹研究

3.1 棉纺织行业实施碳足迹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中国的能源消费量已经从1978年的5.7亿吨标准煤增加到2009年的30.5亿吨标准煤。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达到60亿吨,占全球约四分之一。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2010年5月27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向各地下达了2010年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其中涉及纺织服装业的内容主要有,印染产业淘汰31.3亿m相关产能,化纤产业淘汰55.8万t相关产能。2010年8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制革、印染、化纤等3个行业中遭到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其中涉及到印染企业201家[4]。2010年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其中涉及纺织行业的有35项。政府对纺织行业节能减排的规划从宏观到具体,并在年底以专文的形式对减排的具体工作做出了指导。棉纺织行业作为碳排放大户,有必要切实注重棉纺织品生产的每道工序的低碳排放,运用LCA技术,从获取原材料、生产、使用到最后的处置阶段,计算棉纺织品的碳足迹;根据每段工序的碳足迹值,提出降低排放的建议和措施;据调查,发达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会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印染等企业在产品上贴有碳标签,以明确说明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内的碳排放,以此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生态要求,是否符合低碳经济时代的环境要求。

3.2 棉纺织行业的碳足迹研究现状

3.2.1 棉纺织行业碳足迹调查

近年来国内外逐步开展了对碳足迹的研究。如Sovacool 等[5]对全球12个大都市区的碳足迹进行了评价分析,并提出了减少碳足迹的政策建议。碳足迹是在生态足迹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在大部分研究中被用来表征碳排放量 [6-8] 。在纺织企业里面,旭荣集团和海东青集团已经开始在做碳足迹研究这项工作。在检验机构里面,SGS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也已经在进行纺织品碳足迹、碳标签认证这一方面的研究。

棉纺织行业协会通过对2010年经济效益指标排名前100名(主营业务收入)棉纺织企业节能减排相关有效数据进行分析,其工业用电量同比增加了6%,扩大产能是用电量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纱线平均号数为20.03tex,平均号数同比降低0.32%,没有明显变化。吨纱用电量2010年为2585千瓦时/吨,同比略有上升,只有0.89%。吨纱线综合能耗同比下降3.38%。通过“2011棉纺节电会”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100家国内棉纺织企业中,对碳足迹不了解的57家,了解碳足迹但没有进行实施的30家,了解碳足迹且进行实施的13家。可见棉纺织企业对于碳足迹实施的意识十分薄弱,节能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任务十分艰巨。

目前,有关棉纺织行业碳标签的研究报告很少,棉纺织企业对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现阶段提出计算棉纺织品碳足迹并给予实践的棉纺织企业则相对更少,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也比较缺乏。目前国家也尚未出台针对棉纺织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要求。虽然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很多棉纺织企业开始有意识地实施节能减排,但是就目前来看,棉纺织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然不容乐观。棉纺织品生产过程碳足迹计算还缺少实际模型,一些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节能减排空间,节能减排任务依旧艰巨。

3.2.2 棉纺织行业碳足迹讨论

在现阶段的纺织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足迹的调查中,分析发现一些需要明确思考的问题。(1)由于碳足迹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导致计算过程中的边界难以确定。例如天然植物性纤维原料在生长过程中的碳足迹涉及到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植物自身生长代谢等),而且农业阶段碳足迹的可控性效果欠佳,基本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因此较难确定农业阶段的碳足迹。(2)不同的碳足迹理论对数据的使用与否具有不同的选择。例如我国天然植物性纤维的种植较难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和降低农业生长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3)特殊数据计算统计的标准及可靠性是目前的难点。例如纺织品的使用频率和方法以及洗涤方式情况较多,现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计算使用阶段及回收阶段碳足迹的方法。(4)从原料种植到工业生产,再到产品使用阶段乃至产品最终废弃阶段的整个周期较长,最终产品碳足迹的计算精确度难以保证。(5)从纺织原材料的生产加工直到成衣制造都有较强的生产能力,产品的质量评价指标的基准点不确定,易让碳足迹的评价建立在不健康的竞争基础之上。

现阶段可以尝试将核算重点放在产业周期上,研究范围界定为从纺织原材料进厂直到最终成品出厂的整个工业生产过程。这样就可以解决产品生产周期长、农业阶段和使用阶段碳足迹核算困难等问题。参照产品碳足迹的概念,尝试定义产业周期碳足迹:纺织品在生产加工阶段,从原材料进厂之后直到最终成品出厂之前所涉及到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碳排放量。纺织品产业周期碳足迹的计算采用过程分析法,计算过程如下:(1)绘制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范围包括从原材料进入工厂到成品出厂,如图1为棉纺工业生产阶段的工序流程图;(2)确定边界,在此过程中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修正过程图;(3)收集产品工业生产阶段的材料数量、活动和排放系数的资料;(4)计算产品碳足迹,计算过程应尽量合理分配公共管理部分的碳足迹;(5)评估碳足迹计算的精确度。计算纺织品产业周期碳足迹同时能够有效地确定出工业生产阶段碳排量较高的环节,引导相关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4 结语

碳足迹对减少碳排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政府、企业而言,确定碳足迹是减少碳排放的第一步,有助于企业真正了解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了解自己在产品生命周期中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由此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供应链中的碳排放,以利于制定有效的减少碳排放的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根据碳足迹的分析结果,还可以预测采用的减排措施对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影响,从而实现对不同减排措施的择优与改进。企业还可以通过碳足迹的计算宣传自己的碳减排行动。企业通过碳足迹分析向消费者提品碳足迹信息,让消费者对产品生产的环境影响有一个量化认识,继而引导其消费决策。

在遏制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以及低碳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下,开展棉纺织企业的产品碳足迹以及碳标签的研究势在必行。碳足迹作为衡量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的工具,可以有效地为棉纺织企业提供节能减排的方向。中国作为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大国,必须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开展碳足迹、碳标签的研究,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碳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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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第5篇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的。当前大量二氧化硫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进而造成一系列问题,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很大威胁。为了防止更多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各个国家开展了积极的预防措施,碳关税的出台就是其中一项政策。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出口的大都是高消耗,高碳排放的产业,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应对碳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碳关税;出口

碳关税是一种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措施,其具体含义是:针对在本国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者能源税、并对能源进行补贴的出口国,如果其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排放出的二氧化碳数量超过了进口国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将对其商品征收碳关税,以此来倒逼出口国提高环境保护标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一项经济措施。碳关税的征收主要针对的是高耗能、高碳排放的产品。碳关税的纳税人是不接受环境污染减排标准的国家,其高耗能、高碳排放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的发货人、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碳关税的税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具体出台相关的征收规定。

一、碳关税的特征与实质

(一)碳关税的特征

1.惩罚性。一般而言,关税尤其是高额关税的征收是为了限制外国产品出口到本国;非关税壁垒是除关税以外的所有限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其中最为显著的是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就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全新表现形式之一,其目的十分明确,即强制要求一国的出口商承担额外的高额费用,提高产品出口的经济成本,以环保为名,严重妨碍了贸易自由化,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之一,碳关税具有经济惩罚性的特性。

2.制约性。碳关税与现行WTO规则存在诸多冲突,其明显违反了WTO规则的非歧视性原则,除了导致进出口国的产品遭受差别对待,不同出口国之间的产品也遭受到差别对待,这就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环境库茨涅茨倒U曲线理论显示,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过了前期阶段,即高耗能、高污染阶段,已经冲过倒U型的最高点,其后继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将逐步减少,进而进入低碳时代。世界上其他国家则处于倒U型的前半段,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将是成正比例关系的。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碳含量较多,如制定相同的碳关税税率,碳关税会制约贸易的自由化,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碳关税的制约。

3.非公平性。国际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标准,实施碳关税的税率也将会是各个国家自主决定。基于各国的条件不同,对高耗能产品的界定和准入也不同,对外国出口产品制定的碳关税的标准也就不同,碳关税税率和税额将不会得到全球统一,引发国家贸易争端。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各国都将制定利于自己的碳关税率,从而使某国通过碳关税来实现贸易保护的手段得逞,因为他们将制定特别利于本国的标准,然而,其他国家最终也将对其出口到本国的商品征收向同级别的税收,这将是恶性的循环,将引发国家间的贸易大战,妨碍自由贸易的正常进行。当前发达国家多数已渡过了高碳排放时期,而发展中国家则正处于工业化阶段,各国各自制定的碳关税率将呈现出非公平性。

(二)碳关税的实质

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曾经也经历过高能耗、{碳排放的阶段,现在已经步入后工业化阶段。但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正在经历高耗能、高碳排放这一阶段,此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实质上是想借环境保护、解决气候问题之名来保护国内的同类相关产业,这是一种以非关税措施为手段的新保护贸易主义。这不仅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违背,更与贸易自由化这一潮流背道而驰。这是因为,环境成本的增加将会减少我国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优势,降低出口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从而发展壮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本国的经济,使他们继续保持经济霸权的地位,而不会真正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

二、我国碳排放与出口的相关性

(一)煤炭消耗较大

由于我国在煤炭资源方面的优势,我国长期处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现状,再加上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我国告诉增长的碳排放特征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和快速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中,煤炭消耗碳排放量所占比重一直居{不下,都在80%左右;关于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杨国锐博士却认为,我国碳排放具有周期波动性,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不一致性,无论长短期都说明,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的碳排放量都将维持继续增长的态势;工业行业的碳排放量与其它行业相比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增长速度也相当惊人。

(二)工业制成品为主

我国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己基本度过了以初级产品出口为主的阶段,目前的出口产品主要以劳动密集型及资源密集型等工业制成品为主,这类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高能耗!高碳排放等特征。我国在充分享受外贸出口高速增长对我国经济发展拉动作用的同时,也因此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当前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是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上升的重要因素。

中国的出口贸易状况处在不新改善当中。过去的种种经验表明,国内很多高耗能产业中出现的产能盲目扩张、投资增长过快等现象,都离不开出口贸易的驱动,而发达国家为了减轻对环境的损害和减少对本国能源的消耗,乐于在中国完成这些高污染、{能耗的生产过程。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局面,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在拉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重了环境生态保护压力、加剧了中国能源供应紧张局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在环境要素衷赋并不丰裕的前提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暂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在长远看来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政府应积极发展低碳贸易,制定多项措施控制对外出口、改善对外贸易结构。

三、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是一把双刃剑,其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既产生不利的影响,也产生有利的影响。从较短的时期来看,其主要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如会降低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总量;降低我国的就业率,加剧失业程度;加剧我国对外贸易的摩擦数量,使贸易环境不断恶化等。

(一)出口量受到影响

我国对外贸易的出口量中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而我国的大多数出口企业都是传统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企业,因此,一旦征收碳关税,我国的出口贸易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的传统出口企业整体都会受到重创。目前,我国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出口的产品以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等工业制成品为主,这些产品基本上都是高耗能、高碳排放,并且附加值极低的产品,有极大地可能成为碳关税征收的对象,一旦开征碳关税,环境成本的增加将会减少我国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优势,使我国高耗能、高碳排放产品的成本增加,这会降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出口量减少,最终使经济受到沉重的打击。

(二)增加出口成本

如果征收碳关税,一方面,环境成本的增加将会减少我国传统的低劳动力成本所产生的优势,增加能源这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企业将会相应地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从而就业率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加剧失业程度。另一方面,从较长的时期来看,征收碳关税会倒逼我国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产业的优化升级,从而减少能源消耗量,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更多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完成产业的优化升级之后,其对劳动力的需求量将大大降低,这也会降低就业率,加剧失业。

(三)贸易摩擦增多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关税征收标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一旦征收碳关税,一定会制定出符合其本国利益的碳关税征收标准,由此将导致其他国家也可以就此制定出符合其各自利益的碳关税征收标准,这必将导致更加频繁的贸易摩擦乃至引起世界性贸易大战,从而我国的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遭遇的贸易摩擦的数量将会不断上升,贸易摩擦的种类将会不断拓宽,贸易摩擦的金额也会不断扩大。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实为进行贸易保护主义这一情形下,我国的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加剧我国贸易环境的恶化程度

碳排放对于我国的出口有消极的影响,也有积极影响。碳关税贸易壁垒将促使中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呼吁经济结构的升级与转型,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基于此,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对中国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机遇,中国未来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清洁煤市场、生物能源市场、环保技术市场、可再生能源市场、低碳制成品出口国;碳关税可能为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前景,并把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时间表提前。中国有可能不需要经历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曾经经历的高污染排放、高消耗资源过程,直接进入绿色发展阶段;也不必等到达到较高收入水平时再实施绿色发展战略。

四、我国对外贸易应对碳关税的对策

对我国而言,碳关税既有挑战也有机遇,短期内,碳关税的开征肯定会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但长远来看,我国应积极面对,找出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一)参与国际碳排放的规则的制动

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如果全球不制定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欧美等国将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向出口方征收碳关税。因此,必须要制定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我国应积极地加强同国际社会的联系,在标准制定问题上,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促使发达国家能继续率先减排,并制定公平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中国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而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经常利用各种手段和理由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因此,进一步扩大中国外贸在发达国家的份额潜力不大,应大力发展新兴市场,可扩大在中东地区、非洲地区、中北美洲地区的出口,尽管这些地方现在的出口额较小,但扩展空间很大。只有充分拓展中国外贸出口的对象,才能改变我国外贸出口过度依赖发达国家的现状。

(二)坚持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一方面,坚持低碳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目前碳关税的提出,更加迫使我国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发达国家历经的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道路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己经走不通了,必须切实转变发展思路。为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要大力进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结构,逐步由高碳排放发展过渡到低碳排放发展,逐步降低高碳排放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鼓励国内的建材!化工及汽车等高碳排放产业的出口企业走出国门,将高碳产业的生产销售转移至国外,而将产品的技术研发放在国内,这样既可以有效地规避碳关税,也可以保持我国相关产业的核心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大力推动新能源建设,增加对低碳前沿技术研究的政策扶持力度。低碳前沿技术涵盖了如何开发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如何使传统的煤炭!石油等能源得到清洁高效的利用,如何进行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埋存等一系列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

(三)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当中需要解决的迫切任务,任重而道远。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核心是生产技术创新引起的产业结构的改进、完善。因此,技术创新是其实现的前提条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要求不能再片面追求经济规模扩张,要注重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必须允许经济增速放缓,加快向绿色低碳型、服务化型、创新型方向转变,提高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具体而言,要继续促进农业发展,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同时大力发展服务业。要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从而从根本上促进发展方式的改变。

(四)开发利用新能源

我国的能源结构与其他国家迥异,新能源技术也总体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因此,我国应该既照顾本国特性发展低碳技术,又要着眼全球开拓新能源市场。由于对煤炭资源的倚重趋势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所以首先应加大对适用于煤炭资源的低碳技术。在这方面,清洁煤技术和二氧化碳应用技术已经相对成熟,我国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帮助其迅速产业化。而在国际新能源市场格局来看,我国在太阳能、水能、核能利用上有重要进展,生物能源则在农村地区的沼气项目和新兴的生物燃料技术上取得突破。我国可以加强这些新能源的市场化开发,在这些领域中取得全球领导地位,如此才能突破发达国家对新能源技术的垄断,掌控未来新能源的国际话语权。

(五)加强科技创新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胜出,必须注重科技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技术,不断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尤其是低碳、减碳技术。只有切实依靠科技力量的低碳经济才是具有生命力的低碳经济。鉴于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的现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企业除了自身设立科研部门之外,还应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以此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重哉辜趿考际酢⑻娲技术、循环技术和系统化技术的研究,着重突破制约企业生产低碳化的技术瓶颈,不断促使低碳科技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不断降低水耗和能耗,提高资源效率。同时,企业还要面向市场,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并用低碳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方式和工艺,逐步哉骨褰嗌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排增收。

碳关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虽然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但另一方面,它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对全球气候条件持续恶化的危机意识,促使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改变当前以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的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成为推动我国向低碳发展道路转变的动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