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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 制度 风险管理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管理由于缺少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在政府主导的强制式、渐进式金融体制改革中,一直没有得到金融主体的重视,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有效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体系中仍存在很多交叉点和空白点,无法有效防范和管理银行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一、影响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因素分析
(一)社会经济体制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相互交错的状态。一方面,旧的计划体制依然发挥作用,甚至阻碍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旧的计划体制,尚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节自身的运行,现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经过2O多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国的金融部门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部门的竞争性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产权多元化的趋势也随着股份制银行和私人银行的出现而初露端倪。但是20年的制度变迁让我们看到,金融部门在市场竞争结构和产权结构方面的进展都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在市场竞争结构方面.尽管竞争性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仍旧占据着垄断性的地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存款总额、贷款总额等市场份额指标方面,均占绝对的垄断性地位,其比重均在85%以上,尽管股份制银行在利润指标方面远远优于国有商业银行.但仍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缺陷是制约风险管理制度发展的根源之一。
(二)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需求不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整体制度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边际性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强制性和渐进性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当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时,金融制度的变迁目标变量是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速度和规模,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的方式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的方式来推进制度变迁。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避免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内产出”的巨大波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组织崩溃。而“体制内产出”的主要承担者是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要保证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支撑“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国家就必然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以弥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花费的巨额成本。
(三)国内金融资源匮乏
国内金融资源在产权制度供给、信用制度供给、货币制度供给、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外债制度供给和金融组织制度供给等六个方面出现不足。金融资源缺乏直接导致风险管理制度缺少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二、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选择
(一)优化金融制度环境
第一,在金融组织制度方面。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允许银行所有制的多样化: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形式,学习国外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理念;第二,在金融市场制度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货币市场,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统一。健全金融市场结构。建立起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体系;第三,在金融调控制度方面,要确保中央银行的完全独立地位,不断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信贷政策的指导性.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金融总量调控与结构调节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建立起以间接调控为主的金融调控制度:第四,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形成中央银行宏观监管、同业公会同向约束、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相结合的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实现由机构性监管制度向功能性金融监管制度过渡,另外,要构建一整套金融法规,并形成一些开放性的金融危机处理机制。所以,政府如果在推出重大的制度创新措施时,不征求微观金融企业的意见,继续“行政金融”而不“市场金融”.很难能得到微观金融主体的理解和支持。
(二)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制度
伴随着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加之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的迅速发展,促使金融创新活动空前活跃,同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环境也开始复杂化,金融活动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风险事件的发生,新“巴赛尔”资本协议出台,都要求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满足市场发展不断加以完善。我国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为此,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强化风险管理部门责任,对照新资本协议草案创新风险评级方法.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关部门管理银行经营中的信用、市场及操作风险。第二,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功能和银行自身建立的信贷台账系统功能,通过全面掌握企业信贷信息。建立客户经理制、信贷责任制等措施不断提高资产质量。第三,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金融纪律,防范操作风险。第四,要强化风险管理制度的研究及规划工作,不断开拓新的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制度创新
在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中,制度创新是最经济的创新,这不仅因为制度创新决定着其他创新依托的制度环境,从而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更因为制度创新可以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对经济、金融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从而自身获取较高收益。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针对风险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为了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需要更好地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审贷分离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并按照新“巴赛尔协议”的要求,创建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第二,针对交易工具的制度创新。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金融理论的发展,交易工具已扩大到衍生金融产品.虽然我国目前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工具都较为单一.但应及时建立针对衍生金融产品的管理制度。从而为新交易工具的推广奠定制度基础并有效规避由此诞生的风险:第三.针对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适应金融主体和交易工具的要求,监管机构应给予交易主体和工具充分的成长空间,应从原来的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监管制度应侧重于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
参考文献:
[1]周骏:《货币政策与金融调控》,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
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
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
三、结束语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管理理念
由于受到表现形式和规划方法的限制,金融创新有多种定义,由于金融领域中涉及到多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因此必须适应其应用现状,在此基础上更新应用理念。从广泛意义上来说金融领域中的一切创新活动都是以形式创新为准,其中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等。基于两者间的关系,需要从金融市场出发,掌握金融创新涉及到影响因素,达到创新管理模式的目的。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两者间存在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下将对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矛盾的统一体。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是矛盾的统一体,相互依存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持续金融创新正逐渐推动在金融制度的逐渐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有效的提升运行效率。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制约下,要想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划,必要时增加约束机制,达到推动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目的。
2.保证彼此的安全性。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存在很多必然的联系,提升金融效率,能有效的提升金融安全。在处理效率和安全过程中,金融法律通常以强制性为主,在任何阶段都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由于没有安全作为提升效率的基础,如果持续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会直接构成安全隐患。
3.相互影响。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对法律监管的表现趋于多样性,包括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反作用给金融创新等,如果两方面协调管理机制不明确,则无形中增加了金融风险,进而减少了金融法律监管的成效。其次金融创新加快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发展过程,对金融法律的监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
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因此为了处理两者间的关系,必须明确两者间的意义,突破原有管理形式的限制,促进两者间的共同发展。以下将对如何完善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以金融在法律为金融创新的主要手段。金融法律监管必须从金融监管方面入手,金融监管指的是政府发挥主导性地位,对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管理程序和应用方向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自我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金融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金融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涉及到相关金融活动,则必须根据金融机构的相关形式和监督体系确定合适的发展理念。金融监管受制于法律制度的管理下,由于金融法律制度不是比较简单的构成部分,因此需要重视监督管理的形成方式,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通过立法手段和司法手段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原则和应用方式进行管理,在现代法制社会管理中,需要从规则的连贯性、稳定性及协调性方面入手,保证其朝着金融法律监管的方向发展。
2.用新的理念指导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监管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在设置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管理机制的有序性。金融创新式对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由于不同的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起到了不同的发展效果。进入到金融发展阶段后,必须重视双刃剑的作用,随着金融发展制度的不断发展,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发展主体,金融创新直接涉及到成本、风险转移和规避手段等,必须实现金融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放松管理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和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按照效率优先的发展形势,实现基本法律目标。但是在其他因素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危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打击,主要体现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督过程中,如果没有设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屏障,则会对社会本位主义的基本法律概念和自身价值造成影响。
3.在创新语境下更新法律观念。在金融创新实践管理过程中,金融法律起到制约性的作用,在效率和安全的双重管理中,安全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创新和监管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必须坚定不移的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金融法律监管是金融创新的有力保障,金融法律监管能有效的刺激金融创新,金融法律监管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监控与引导。
三、结束语
在新时期的发展形式下,金融创新和金融法律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发展关系,在实践中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和法律监管之间必须建立桥梁,并且能及时对市场发展形势做出应答。进而在实践中制定高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其符合经济发展形势。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发展过程中能为大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很多内在风险,因此必须将其和金融改革规范结合在一起,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颖,欧阳斌.金融危机背景下协调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冲突的法治对策[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80-82.
[2]李树生,祁敬宇.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7):90-92.
[3]杨天博.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12):390-3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1.059
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农耕文明,在世界农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工、商业的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农业金融由于受到相应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无法得到良好发展。例如:盲目与滞后的生产、人口分散、闭塞的销售市场等,致使我国农村金融长时间不能得到显著发展,只能处于政策性的初级阶段,这样会对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1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通常是将国有的商业银行当作主体,并将农村信用社当作中心,然后利用民间信贷进行补充。作为农业强国,农业发展对我国整体发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只有重视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情况,并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才能够使我国社会、经济得到良好发展。目前我国正在对农村市场进行有效开发,以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较好发展,不仅制定了多项惠民政策,而且对每个与农村金融有关的机构开放了相应的金融业务,这样有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成长。但是在现实的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对农村的实际发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不仅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相应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严重影响,而且还不利于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
2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困境
2.1供求关系不平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的生产方式以及经营模式得到了有效调整与改革,出现了众多新型的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改变了古老、单一的农耕生产模式。在这一重大的转变过程中,生产经营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不断增长,并且农业相关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样化,更具备层次性,农户需要在采购农资以及相应的先进设施方面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同时需要对农产品进行有效销售的渠道进行有效扩张。但是目前为农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缺乏为农业贷款提供有力支持的政策,所以农村信贷所提供的资金力度不能有效满足现在的农业发展要求。与此同时因为无法在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许多农户为了可以集得足够进行农业生产的资金,只有向民间的非法借贷进行筹资。而民间的非法借贷不具备强有力的依托与保证,所以通常都会出现高利息、还款时间长等不利情况,从而显著提升了农户需要承担的经济压力,这样不仅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建立,而且会对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2.2供给不充分
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供给不充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首先,商业银行主要是将盈利作为经营目的,利用多种金融负债方式对资金进行筹集,并以多种金融资产作为自身经营的重要对象,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对盈亏进行自行负责的企业,为了能够对自身利益进行有效维护,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益,所以取消了许多在农村地域所构建的营业网点。而这样做虽然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所需要投入的成本,但是对农村金融的良好发展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更是不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其次,农业生产有着其自身盲目、滞后的特性,而且自然灾害对其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需要承担很大的系统风险与个体风险。因此,在银行的经营发展过程中,部分银行为了对坏账风险进行有效规避,通常会将吸收存款作为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业务。同时由于农业贷款具备利率低、时间长、金额少的特点,所以银行通常不愿对农业贷款进行支持。此外,农业贷款过程中所需要办理的手续十分繁琐,这样不仅严重影响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会明显降低农户实施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从而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3运作风险较大
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构建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主体,以农村信用社作为中心,以民间借贷作为补充的金融系统,可是随着农村金融的不断成长,需要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而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r村金融机构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中依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其所具备的准入门槛十分低,缺少相应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这样会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十分容易出现工作漏洞。许多人可以利用这些不明确的界限规定构建非法的农业金融机构,从而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会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带来相应风险;第二,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方面缺乏创新意识,并且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借贷款是农户对金融机构产生的主要印象,而对新型电子化金融产品的应用效率却不高。同时工作人员缺乏较高的文化水平,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很少,并且工作人员有着较强的流动性,这十分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在内部的有效管理与成长;第三,农业金融机构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力度。为了减少企业需要投入的成本,农业金融机构通常都不会构建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办法对个人责任进行有效落实与明确,没有制定相互牵制、制约的工作岗位,这样非常容易出现违规借贷、私自构建小金库、违规承兑等状况,从而显著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
3解决农村金融的困境的对策分析
3.1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有效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首先,以当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依据,对农村金融发展进行大力支持,在各个县市的相应农村增建新的金融机构,从而扩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辐射范围,增强其工作、服务效率;其次,需要注重地域性的服务差异,以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恰当分配,从而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因地制宜的落实相应政策,进而显著增强金融机构的发展效果。同时政府需要对多项惠民政策进行有效制定与落实,从而对财政资金所具备的导向作用进行有效发挥。此外,还需要提升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力度,对多种经济策略进行联合应用,并对农村中所拥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吸纳,以有效提升农户贷款的便利性;再次,提高农业信贷的额度,以充分满足农村发展的?Y金需求,甚至是高于其需求额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最后,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有效革新,对农业贷款的门槛进行有效简化,帮助农户利用适当的抵押物成功获取贷款。而国家可以对农业贷款给予相应的利息补贴,以显著减小农户所承担的贷款压力,构建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从而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3.2提升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
为了有效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就需要提升相关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对相应的农村金融改革策略进行有效落实,并对相应的政策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以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依据,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监督管理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入、退标准进行明确制定,从而在根本上杜绝非专业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需要采用有效的检查方式,以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进行相信调整与改革,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从而有效构建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为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良好秩序提供可靠保障,以显著提升农村金融的效率;其次,增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能力,并构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现代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结构进行有效完善,以提升信贷管理的工作效果,同时对坏账项目进行定时盘查。落实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策略,对权利与责任进行有效明确,使每个工作人员所需承担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从而得到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效果。此外,还需要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所具备的信息化能力,从而可以避免由于手工操作所出现的错误,显著提升其工作质量与效果。
3.3增强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
为了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就需要聘用具有较高综合素养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拥有相应的专业基础以及管理能力。为了能够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流动性,需要尽可能对长期居住的本地居民进行选用,这样不仅可以对当地工作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可以更好的对农村金融进行发展与落实,还可以使金融知识在农村得到有效普及,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为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队伍的良好成长提供确切保障。从事农村金融工作的人员,需要注重自身综合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及专业能力,以更好的适应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此外,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增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以及对公司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进而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同时制定相应的奖励、惩罚制度,以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进行激发,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然后还可以通过相应有效的考核与评价制度,遵从有错必纠,有功必赏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促进农村金融的良好发展,提升农村经济状况。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