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有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经局领导研究,现制定我县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安排意见: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应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和企业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近几年来,国家省市对应急工作越来越重视,文第五章单独就应急工作进行了安排。国家省相继制定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家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对应急预案备案、演练,重大危险源备案、演练进行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处罚条款。市政府对县政府年终安全生产考核时,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内容。今年国家省市对应急预案备案、演练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局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和报备工作,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这一切都迫切需要我们把应急工作搞上去,我们要站在“防事故、减损失、保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扎实的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搞上去。
明确目标,认真抓好应急管理五项工作
(一)应急预案编制。各监察中队要督促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规范、标准的应急预案,局应急办负责业务指导,此项工作务于7月底完成,并将预案文本和电子版一并报县安监局应急办。
(二)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的管理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市安监局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县安监局备案。未列入的单位,各监察中队要针对其行业性质和危险状况也要督促其开展预案备案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备案。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于5月31日前到局应急办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备案程序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局应急办,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结论,按照“最高级备案”原则备案。即:如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最高为一级的重大危险源,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备案全部重大危险源;如存在最高为二级的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直接向设区市安监局申报备案全部重大危险源;如只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向县安监局申报备案。。
(四)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按照《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我县实际,矿山、冶金、危化、烟花爆竹行业及存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具体时间由县安监局各中队与企业协商安排。
(五)应急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强化举措,确保应急工作全面完成
(一)召开会议,明确任务。县安监局和各监察中队要层层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2012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监察中队、局应急办工作任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求,在局应急办和安监中队的具体指导下,扎实做好应急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和应急演练工作,应急演练前要编制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方案、演练影像资料、演练报告加盖公章后一并报局应急办备市考核。
各监察中队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自现在起督促辖区企业按照时间要求,到局应急办完成预案编制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应急演练工作由各中队与企业沟通,每月自行安排好进度,在演练前3日,及时通知应急办,并在演练工作中安排好车辆。
局应急办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业务指导,积极为企业搞好服务,解难释疑,帮助企业做好预案编制、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在应急演练工作中,演练前结合中队可到企业指导编写演练方案,演练时现场指导、留置影像资料,演练后分析总结。
(二)严格考核,扎实推进。安监局将应急工作列入对各中队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局“月通报、季考核”的要求,每月末通报各中队应急工作完成进度。每季度进行工作考核。
各监察中队对应急管理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数,排出时间任务表,经常性进行安排,针对应急管理是一项新工作,要经常与局应急办沟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共同解决问题,确保应急工作月月有进度,季季有成效。
1.现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长江水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2)《长江委水文局水文船舶管理办法》。是长江水文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该《办法》为我局今后船舶管理工作科学化、安全化提供了有力保障;(3)《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是《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重要补充。文中明确了重要活动备案制度、值班制度、活动开展前安全教育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4)《长江委水文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做好长江水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安全事故的危害,我局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长江委水文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5)《长江委水文局水文防汛测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长江委水文局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水文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长江委水文局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手册》。2.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长江委水文局每年工作会议时与各勘测局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在签订责任书时,还要兑现上一年《安全生产责任书》中有关奖惩内容。此外各外业勘测局也相应与其科室、勘测分局、测站等生产一线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各单位都认真组织开展了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防范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检查的过程中,都是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检查内容全面,要求严格,讲求实效,不走过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当场整改的都已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都明确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4.认真开展培训演练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演练,主要有消防、救生、夜测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5.注意安全生产过程控制(1)建立了高风险作业审批制度。野外作业、水上测验等高风险作业必须由勘测局一级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2)建立了重要活动备案制度。野外作业人数超过14人的,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报水文局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3)建立了高风险作业前教育制度。开展风险较高的水上、野外作业前,组织者必须事前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在活动开展前要对每一名参加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教育。(4)建立了高风险作业期间后方值班制度。高风险作业期间后方实行安全生产值班,前方每隔一定时间必须通过适当的通讯方式与后方保持联系。
二、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
多年来,虽然在安全生产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长江水文点多、线长、面广,安全生产基础还是比较薄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二是在水上、野外作业和对外服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流动性安全隐患也防不胜防,尤其是对外服务的安全监管难度更大;三是安全投入不能有效保障。从单位性质讲我局是完全公益类事业单位,从财政体制看又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缺口比较大。事业费严重不足始终是我局发展过程中面临最大困难。
三、关于做好今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对策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体
事项
类别
检查依据
备注
1
省应急厅
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14年8月3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省应急厅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
省应急厅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
省应急厅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省应急厅
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6
省应急厅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
省应急厅
对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九)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
8
省应急厅
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9
省应急厅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14年8月31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3月23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行)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10
省应急厅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1
省应急厅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类
【法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下列重点事项:......(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12
省应急厅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市场监管执法类
对于我们收费所来说,如何保证高速公路各出入口的安全与畅通,如何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如何营造收费所欢乐、祥和的气氛,它要求我们从讲政治的高度来重视收费所安全管理问题,将管理处“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切实落实到收费管理各项工作中去,确保收费所的一方平安。下面我就从收费所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内容、安全管理办法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一、收费所安全管理目标:
收费所安全管理目标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四无”,即无责任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经济损失事故。
二、收费所安全管理内容:
收费所安全管理按照区域划分可以分为收费现场安全管理、上下班途中安全管理和收费所小区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1、收费现场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防抢、防雷电、防意外交通事故等内容;
2、上下班途中安全管理:包括防抢、防意外交通事故;
3、收费所小区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盗、用电管理、使用煤气安全、食物卫生、职工外出、外来人员管理、票管室的安全、“黄、赌、毒”的禁止,以及公务车的管理等内容。
三、收费所安全管理办法:
要搞好收费所的安全管理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如何对收费所的物和人实施有效管理的问题。对收费所的安全管理我们应该采取“人防为主、物防为辅”的,具体做法是:
1、因地制宜,利用板报、所班务会、观看重大安全事故录像等形式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文件和各级安全会议精神,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
2、经常性对职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活动,包括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收费现场突发性事件及其预案的了解和掌握,煤气泄漏的处理方法,防抢、防火的基本常识等内容。通过培训和学习,可以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好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3、对收费所各种安全设施,如防盗门、防盗网、防盗锁、煤气安全阀、应急灯、灭火器、保险柜、电工房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各种安全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做好安全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4、经常性组织人员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要严格、细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论大小,都要及时找出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5、加大对收费所重点人或物的管理。对收费所个别职工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现象,要引起高度重视,对这些职工,要采取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去向,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6、建立收费所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