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不平等的国际政治关系或资本逻辑的全球性扩张是制约全球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要素。但是,长期以来,这是被一些环境人士和绿色学者极力遮蔽的论题。奥地利维也纳大学乌尔里希・布兰德教授的系列演讲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认识这一问题。

从西方肇始者葛兰西的霸权(领导权)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理论出发,布兰德教授提出“帝国式生活方式”或“奢靡式生活方式”(imperial mode of living)的概念。这一概念指认的是这样的事实:通过无限占用全球性的自然资源、全球性的劳动力和过度利用全球性的生态环境,促进发达国家生活方式的普遍化,即以小汽车为代表的由化石燃料支撑的消费和文化的全球性扩张,资本主义国家在使“全球化的北方”成为“绿色资本主义”的同时,却使“全球化的南方”陷入了生态环境危机。由于资本和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塑造、确证和推广这一生活方式巩固了自己的霸权地位,因此,全球性的生态环境治理就成为反霸权斗争的重要场所。显然,“帝国式生活方式”概念彰显了根深蒂固的日常习惯、国家与公司战略、生态危机和国际关系之间的关联,是从霸权理论视角出发解释帝国主义的南北关系的一种理论。在实质上,这一概念与美国生态代表人物约翰・福斯特和布雷特・克拉克等人提出的“生态霸权主义”理论是一致的,具有明显的反帝、反殖民的左翼色彩。

生态危机的国际政治应对和治理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维度。但是,一些国内学者回避以获取利润为中心的资本主义制度在生态危机形成中的作用,不承认资本逻辑和社会制度是造成生态危机的根源。其实,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都是在“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展开的,不可能不受到外部国际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参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中,资本逻辑自然会侵入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当代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既是现代化过程中滋生的问题,也是市场化过程中衍生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因此,在实行拿来主义的同时,必须防范和警惕资本逻辑的侵蚀。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既要虚心学习发达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先进经验,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生态霸权主义”和“环境帝国主义”。就此而论,从资本逻辑和社会制度的视角审视当代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就是要避免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正如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论”和奥托尼奥・多斯桑托斯等人的“依附论”开创了“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学”一样,现在,我们亟需创立“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生态学”。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生态学是研究南北问题和生态问题的内在关联、复杂成因、化解之道的环境政治学或生态政治学的专门领域。布兰德教授的“批判性政治生态学”就是在这方面作出的可贵的学术尝试。现在,我们必须在的指导下,立足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际,推进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生态学的研究。这样,就可以为我国环境外交和国际交往的顺利开展提供科学支撑,就可以为推动国际生态环境事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简介:张云飞(1963― ),男,内蒙古丰镇人,中国人民大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与生态文明、与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北京 100872)。]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第2篇

    【正文】

    一、从城乡比较的角度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继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忧虑。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1]由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晚发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2]不仅如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习惯于依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讨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特点之上。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汇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受农业生产长期破坏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据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2007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森林资源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国主要的沙尘源;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和城市相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土壤、水和大气污染,而且还强烈地体现为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的不当利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体现(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具体而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广,地区差异大。农村生态环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影响。二是与农村工业比重低、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现状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源小、数量多、分布广,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较大,且有不断上升趋势。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常常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如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盐碱化的影响;过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滥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过度狩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下降等等。四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贫困密切相关。农民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坏环境。[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鉴以工业污染防治主要体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之外,尤其需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广、散,农村生产活动特点和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歧向

    在环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运用,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创设了“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态环境管理中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又提出了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根据学者界定,环境合同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和转移达成的协议”,[4]环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对于探索环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有疑问的是,环境合同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与“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5]都纳入环境合同范畴,如何协调现行具有环境内容的行政许可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性质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且“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6]是否能够涵摄环境合同中“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也不无疑问。环境民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环境资源利用保护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张炳淳先生看来,环境民事合同“应用了合同的外观形式,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赔偿等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临合同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张文例举的发电厂与二氧化硫回收单位签订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缔结并不一定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完全可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结果。该回收合同亦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适用民法调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进一步论证而难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与环境行政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转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因来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原因。农村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分布场所,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负外部性,如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因此,自然资源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自然资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许可法》(2003)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后是否需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并未做出统一规定。理论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笔者拟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国家基于管理者身份体现在对有限自然资源享有的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监督上,而国家参与有限自然资源许可合同缔结是其所有权者身份的体现,由此形成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都列为民事纠纷。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自然资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源头控制目标要求我们在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合同缔结时就应当着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源头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缔结后第三方观察到的单方行为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欲从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角度进行规范以从源头上控制自然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合同的绿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绿化和监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非因自然资源的直接利用产生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某些工业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来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让渡的最重要的形式,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样可以建立在诸如此类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当缺失

    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概莫例外。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政府主导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内涵其中。这些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基本制度等,确立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如《宪法》(200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1989)第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合作。不过,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上也存在城市化倾向。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为中心,对农村污染严重的化肥农药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缺乏具体规定。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环保监管模式外,民间环保组织是另外一类引人注目的监管模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民间环保组织先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等。我国从1978年成立第一个官办民间组织环境科学协会以来至2005年底,共有各类民间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从业人员公有22.4万人。[8]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民间环保组织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模式重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一个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仅对自身负责,通常还需要承担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元,其生存和发展不仅要靠自身拥有的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同时还依赖于消费者、社区、公共资源、自然条件等社会生态环境,既是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动者,同时又是一个依赖于社会生存的被动者。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不以追求经济利润为唯一目标,在经营经济利益的同时,主动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环境等承担责任,可以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的美誉,这将大大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只承担创造利润,对投资者负责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而忽略甚至抛弃了应该承担的“维护和改善生存环境,造福于社会并有利于持续发展”的长期社会责任,那么这类企业必然难以融入社会,甚至会受到社会排斥,终将被社会抛弃[1、2]。

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概念,不仅仅局限于慈善与捐款,还与商业盈利,用人机制,企业模式以及对待周边的态度等等息息相关。这其中,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体现。参与社会环境保护活动,不仅是一种义务,更是企业持续长久发展的重要路径。

2、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大规模开采,不可避免会造成对周边环境和生态的巨大破坏。以地表污染为例,大量排土场、尾矿库的存在和使用不仅大量侵占土地,污染土壤、水体和大气,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并导致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如果不对这些工业废弃物排放场地环境进行及时修复,贻患将长期存在甚至蔓延,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还会给该地区及周边环境造成长期的危害,从而恶化企业自身的生存环境[3]。因此,对矿山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既是矿山自身的企业责任,也是矿山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利己利人的共赢选择。

然而,开展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对矿山企业而言是一项艰难的抉择,不仅工程浩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而且见效周期漫长,需要不懈的坚持和努力。在没有充分的外界积极推动作用和刚性约束机制条件下,单靠企业自身焕发的主动性将是十分有限也是难以持续的。

如果企业无力承担这份责任,又有谁来承担呢?这又不免回到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该由谁来买单这个被不断重复提出的问题上。

“谁污染,谁治理”是一项国际通用的基本原则。在发达国家,法律普遍规定矿主有出资恢复生态的责任,土地复垦、生态恢复也被纳入开采工艺审核。这种明确主体责任的机制能有效制约企业主行为,因此其复垦和生态恢复率普遍超过50%,英美等国家更超过80%。然而在我国,这一通用准则却失去了其公允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相关规定,如第六条: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是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

3、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矿山生态补偿体系主要由废弃矿山补偿和新建、正在开采矿山补偿两部分构成。弃矿区和老矿区的生态环境补偿由政府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来实现;新建、正在开采矿山造成的生态损害由企业100%承担修复治理责任。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历史遗留问题使然。因为我国几十年来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体制改革的双重变化,大量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改变,法律责任主体发生了迁移,但这类企业对其前身已经发生的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没有依照“父债子还”原则承袭下来,加上不少企业关停并转或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导致所遗留的环境问题成为“无头案”。对于这一类历史遗留问题,除了政府和社会买单别无他法。

“低成本污染,高成本治理”是长期困扰我国环境治理的主要矛盾,也是导致许多矿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忽视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显著恶化且趋势不断加剧的重要原因。目前情况是,在不少地方对待危害环境的肇事者和相关机构、人员采取了过度包容的态度,象征性的处罚有如隔靴捎痒。这无疑会促使这些企业在利益驱使下无视法律法规,完全抛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不能采取有力措施改变这种现状,那么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社会对待污染责任的追究处罚不力、狭隘的地方保护意识作祟的诸多不利因素共同作用下,寄希望于企业自觉自愿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

让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已经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全国也陆续涌现出一些矿山企业先行先试,在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恢复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由于过去欠账太多,使得我国矿山复垦和生态恢复面临长期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工矿废弃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率不足30%,要达到国土资源部的规划中的“力争到2020年使大中型矿山建设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目标,可谓任重而道远。

总体来看,实现这一目标面临的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缺口很大。近年来不少地方借助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机会,陆续开始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明确了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要求做到边开采、边恢复,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缓解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压力起到了一定作用。另一方面,业内涌现了许多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声音,主旨是想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建立一个包含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保证金征收制度在内的综合机制,用于保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

4、社会责任需要共同承担

从目前的主流社会意识倾向和政策导向来看,用于保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应主要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这样做显然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所谓公平原则。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有失偏颇。首先,矿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目的不仅仅是矿企个体经营的需要,更重要的作用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次,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除非停止开发,但这样又会严重影响到其他行业和社会各个层面;第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受益者就局部而言是企业自身和周边环境,从全局来看则是全社会。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不仅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机制”对生态环境破坏者追责的严肃性以及受益者分担成本的公平性。

根据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政府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往往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依靠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资金来源;政府依据整体规划和公平原则主导资金流向;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和对民生影响力重大的治理项目主要由政府出资;对开展治理项目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资金补偿激励,尽量减轻因治理带给企业和个人的损失和负担。另外,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在生态恢复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排放额度或排放许可证交易方式已被部分国家接受和采纳,通过排污企业与污染治理企业的交易行为,保障从事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服务的企业的收益和积极性[4]。

这些经验给了我们一条重要启示,那就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件关系到全社会的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建立起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公众的全民参与机制,才能够实质性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事业发展,将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J].学术交流,2011,02:70-75.

[2]李伟阳,肖.企业社会责任的逻辑[J].中国工业经济,2011,10:89-99.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第4篇

摘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无疑会遭遇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夹击。本文试图引入社区作为环境治理的主体,通过分析社区中激励优势和合作优势来论述社区如何成为治理的最佳主体,并提出借助社会、非正式制度以及法律的力量推动社区的环境治理。

关键词:社区;环境;治理

我国经济发展的霸道性和压榨性所产生的恶果,一定程度在环境问题上凸显而出,这种不计代价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冷静下来思考如何治理“那片灰色的天空,和那条发着恶臭的河流”。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经济低效率,学者们致力于研究谁是环境的最佳治理主体。目前无论是政府管制还是走市场激励的路都无法“药到病除”。我们看到的是NGO、民间组织和社区日益成为治理主体的新宠。而社区的角色在近20年的时间里,其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成为治理最为炙手场。

一、社区与生态环境治理

德国的社会学家滕尼斯早在1881年提出“社区”一词,并将其纳入社会学研究范畴。他将社区解释为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自此以后,社区的概念不断的演变,先后经历了“组织”论阶段、“区域”论阶段和“综合”论阶段。尽管学者对社区的概念莫衷一是。但是构成社区概念的因素是普遍认同。希勒里从1995年收集的资料发现,在已经存在的94个社区定义中,有69个认为社会的本质因素有三个社会互动、地区、共同约束[1]。社区作为一个非正式制度下的制度体系最突出的特征是文化机制,也是社区精神的层面体现。另外,社区中的社会机制,如社会关系纽带和社会声望是社区运行的剂,这些都是现代政府和市场关系中所缺失的,同时也是社区与政府、市场的区别之所在。社区既强调本土知识,又注意到特定地理空间上形成的生态环境共同利益。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社区被描述为具有自己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社区成员作为资源拥有者与使用者的双重角色,他们自主拥有资源时的激励力量是任何别的主体所不具备的优势,因此,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既必然又有效。[2]

强调社区基础上的环境治理是基于环境治理的“双重失灵”的既有背景,双重失灵是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人人都可从自然环境中受益而不能排除他人从中受益。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环境资源产权不存在或难以界定以及环境信息的稀缺性与不对称性等的存在,就使人们对环境的所作所为难以经过交易方式反映出来,于是环境问题就表现出某种外在的失灵。环境产权的难以界定为政府管制提供了依据,而政府不是万能的,正如阿格拉沃与吉伯森所指出的,过去几时年的经验表明了,国家想要通过强制的手段来推行不受欢迎的发展与保护项目,管制人们的资源使用行为是,其能力是有限的。政府面临着高额的管制成本、理性的有限性、监督缺位和寻租等问题,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同时存在就使得环境问题成为名符其实的“公地”。要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仅靠政府与市场的调控是不可能的,环境治理必须引进其他治理主体[3]。

二、社区治理环境的优势分析

洪大用教授认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治理(保护),是指:完整的社区拥有以社区为主体的保护;同时又可以向另外两个主体延伸:向上可进入政府的保护活动中,往下又进入环境资源私有化的范围。通过社区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治理的主体,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而且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活动与个人行为,提高了环境治理效率[4]。社区是最容易达成相互合作的场所,社区的小规模、互动频繁而容易通过沟通实现合作。社区中的人际关系、相互认同与团结程度高,人们之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而社区中存在的互惠机制加强了一体化的程度。此外,社区的社会机制让违规者无法逃脱公众的“法眼”,减少了“搭便车”行为,这是因为社区内监督日常化,匿名困难、舆论优势产生了强大的外在力量让社区的政策执行起来更透明、民主和高效。在社区中,选择“搭便车”会使其失去社区中的人际关系和声望。最后社区具有产生并维系社会文化的功能。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信仰、信念,这是社区成员共享的。正是它们不仅促使了规制的产生,而且成为这些规制背后的依据,这样的组合促进社区合作,改善激励。如,在文化价值上,在资源极度短缺时期,资源的价值的上升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是资源的纯粹物质价值上升,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增加;二是是资源被社区文化赋予某种神圣化的意义,人们对其的敬畏增加。在不同的价值观引导下,人们的合作效果天壤之别。前者只会因资源稀缺,物质价值上升,导致人们争夺,后者则会因其神圣的光辉增加拥有者的合作。这些核心价值成为社区的道德力量。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存在,内化为社区成员自我约束的规则。环境管理作为社区的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有责任,这些共享的价值文化一方面强化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个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另一方面,督促个人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有利于利于社区的环境发展。总体来说,就是营造出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参与式氛围。将管理环境的权利下放给社区,意味着环境资源直接赋予社区。社区保护在激励机制上的优势与社区的地理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在特定的地理空间上,塑造了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共同体。利用社区成员关注其自身利益的要求,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是所谓的激励机制。社区产权相对于私人拥有的优势是不需要完全私有时高额的交易成本。在由政府治理到社区“私有”的过程中,没有进一步私有到个人,这是世界性的社区治理趋势的另一面体现。资源属于社区,资源又是社区成员的生存根本,社区成员可以从良好的环境中获得利益。无论是作为个体的成员还是作为集体的社区,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管理好环境,从中获益。与政府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人时所出现的监督问题,造就了政府管理的激励不足,滥用公共资金、腐败、将权力变为压制手段而限制了社会成员应有的民主和自由相比,社区由于规模小,没有正式权力体系,权力主要来源于民间,而显得更民主,理性和具有责任感。

社区可以被看成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它代替了政府与市场而成为更有效的治理主体。从这层意义上讲,它是工具性的。社区特有的激励结构,又促使我们利用它来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它工具性的体现。但是最终,社区超出了工具的范围,社区拥有的文化价值构成了一个包含物质内容与精神内容的生存空间,而不像市场,除了经济、效率与正式制度这些没有“人情味”的概念外,见不到更为丰富的社会内容与文化成分。(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开松,城市社区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EEIN S,MYERS H,Policy reviews and essays:traditional environmental knowledge in practice J.Society and Natural Resources,2002,(15):345 - 358.

[3]箫代基,郑惠艳,吴佩瑛,钱玉蓝等.环保之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M].台湾.俊杰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66 - 71.

[4]洪大用.中国民间环保力量的成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生态环境治理的概念范文第5篇

1、政策性财政税收支持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理论分析

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的理论基础。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特性,由于这些产品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按边际成本定价的市场规律失效,其价值实现和补偿难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实现,资金的循环链被中断。实践中,生态环境价值的外部正效应从技术角度讲难以用货币准确计量,造成生态效益实现中生产成本补偿的困难。加之生态环境效益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使得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出可以不需要所有权发生转移。这种生态环境产品消费的非唯一性,使得在成本弥补时缺乏特定对象,无法保证预付资金的回流。

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理念。有些自然资源提供基本的生命支持功能,这些自然资源的损失常常是不可逆转的,这就要求当代人应杜绝资源利用可能导致的成本和不可逆性超过一定的程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各级政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指导思想就是政府应该合理补偿生态领域多年的历史欠账,在投融资方面的涵义就是需要通过政府财政手段来筹措部分建设性资金,用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财政政策体系建设

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渐趋枯竭的资源型城市,一方面经济发展缓慢城市税基薄弱,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压力大,同时需要应付大量失业问题、环境治理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问题。资金是资源型城市转型中的瓶颈制约,在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过程中,发挥政府财政政策的主导作用。

2、1加大资源型城市生态市建设的财政投入,编制生态市建设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将生态市建设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加大对林、草、土地、水资源建设及环境保护与监测等项目的投资力度。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采取建立政府引导资金、政府投资的股权收益适度让利、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和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能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保项目的社会化运作。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入生态市建设。改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投资、建设和运营体制。

2、2增列环保支出预算科目,建立财政环保投资增长机制

我国财政环保投入由于在国家预算中不被单列,因而既不利于计算也不利于监督,更不用说保证其占预算总支出的比例了。为此,建议在国家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环境保护支出项目,在此之下具体分列新建项目防治污染的投资、老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等项目,并立法规定其支出额度和增长幅度,以确保国家在环保问题上的宏观调控力度。

2、3优化支出结构,正确确定投资重点,保证对生态产品的有效投资

财政积极投资于生态产品供给,应侧重于追求生态效益和长期效益,手段上应以直接投资为主,辅之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在投资取向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项重点”。“三个方面”是指:一是对生态品的修复性投资。二是对生态品的改善性投资。三是对生态品的保护性投资。“一项重点”是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4进行财政援助,设立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资金

资源型企业一般都负债较大,根本补充不了进行经济转型所紧缺的资金,因此政府需要设立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资金,以改变当前资源型城市资金紧张的现状,同时注意政府投资导向应偏于率先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重点用于完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专项贷款贴息等方面。财政资金将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

3、资源型城市生态重建的税收政策体系建设

目前资源型城市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历史欠账较多,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繁重等问题。因此,国家应在财税方面给资源型城市更多的优惠,给资源型城市的积累和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3、1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改革现行资源税

现有资源税的设计理念无法有效遏制资源日益枯竭的危险,与可持续发展模式下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背道而驰。国外的资源税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设计,使税收参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从而有效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资源税应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视野下重新定位,站在生态环境建设的视角下,体现由于资源开采而产生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这不仅应包括对当代社会成本的损失,还应包括后代获得资源能力损失的补偿,真正体现可持续发展观,从而平衡地区、城乡、行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3、2开征生态税

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税。因此,我国实施生态税制的第一步可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生态税。(1)环境污染税。在资源型城市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2)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其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污染和毒化。(3)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4)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餐饮服务业废弃物征税。把现行的污染收费制度改为污染征税制度,使污染者的外部成本内在化、法律化,既有利于污染者真正认识到他要对污染付出法律责任和经济代价,而不是在承担政府的某种“摊派”,又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3、3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

从概念上说,环境税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定价,改变市场信号,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同时鼓励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因此,从理论上说,环境税的主要功能是刺激降低污染的行为,而不是创造税收收入。我国建立真正的环境税可考虑下列两个实施方案。一个方案是建立广义的环境税。环境保护是全体公民的义务,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受益者是全体公民,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对公民征收广义的环境税是可行的。可考虑在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上加征一个环境税,或者在商品最终销售环节加征环境税。另一个方案是对污染产品征税。目前我国对污染排放征收排污费,但是对污染产品却没有相应收费(税)。由于污染产品的使用对环境具有污染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因此可对污染产品开征产品税。可以考虑的污染产品税包括产品税、含磷洗涤剂差别税、散装水泥特别税和高硫煤污染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