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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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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研究报告

废弃物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同时也包括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质废弃物。它们需要特殊安全处理。2003年我国建设部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国家标准明确区分出了“有害垃圾”这一类,对它的定义是:“表示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和日用化学品等”,并规定其收集容器应为红色。由于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有害垃圾已经得到有些发达国家的重视,已有较丰富的研究结果。这些研究报告中,有害垃圾被视为影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系统的最大问题之一。

总的来说,这七类有害垃圾均具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1)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具有明显的有害性;(2)非常有可能进入市政垃圾,即由市政和环卫部门所管理的垃圾中;(3)大多数回收再利用困难,经济性较差。

(来源:文章屋网 )

废弃物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橡胶粉;再生混凝土;发展形势;面临问题

1. 引言

随着全球橡胶工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橡胶制品已经广泛应用于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而这些橡胶制品使用后处理不当就可能会给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同时造成资源的浪费[1]。废弃轮胎既是一种固体废弃物,同时也是一种再生资源,如何合理的处理这些废弃物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科研机构研究的一个课题。

据统计,2007我国废旧轮胎产量1.5亿条,约340多万吨,其中有近70%的废轮胎资源没有被回收利用。据有关方面推测,到201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7000万辆,同时废旧轮胎产生量将超过2亿条[2]。针对废弃橡胶再利用问题,国内外学者研究开发了橡胶粉再生混凝土,同时也做了很多关于再生混凝土性能的科学研究。橡胶粉再生混凝土将废弃橡胶破碎成橡胶粉应用于混凝土中,既可以处理废弃橡胶,又可以改善混凝土的性能,成为废弃橡胶综合利用和混凝性的研究热点。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废橡胶粉在公路行业别是沥青和沥青混凝土中的应用在国际上已有比较悠久的历史。这一研究领域从上世纪80年代起得到世界发达国家科研工作者的重视。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Sshuai Ahmad教授就首先利用橡胶颗粒取代粗细集料的方法制备橡胶改性混凝土[3]。2003年6月在美国亚力桑那州北部建造了世界上第一条废橡胶粉弹性混凝土路面,因其性能良好,同年十月该州交通部及其它单位又建筑了多个弹性试验段,包括停车泊位、网球场和房屋建筑基础等。将废弃橡胶用于混凝土既可以处理废旧橡胶,又可以充分利用再生资源,摆脱资源匮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

我国的有关研究报告起步相对较晚。有研究表明,橡胶改性水泥混凝土有许多的普通混凝土所不具备的独特优点,例如轻质,弹性减震、降噪隔音、透气透水、延性和韧性好等。并且通过实验选择好的再生混凝土取代率,替代天然骨料制备再生混凝土在很多研究中已经证明是可行的。我国亦有些省市如江西、湖北、广州、北京等地,相机铺设橡胶混凝土路面。废橡胶再生混凝土能够将弹性模量小的废橡胶破碎成橡胶粉应用于再生混凝土中,既可以处理废弃橡胶,保护环境,又可以改善再生混凝土的性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已有研究表明,胶粉的掺人提高了混凝土的抗冻性能,特别是提高了混凝土表面的抗冻能力。即可大幅度减小混凝土的质量损失率,且在掺量小于15%的前提下,掺量越多,粒径越小,质量损失率越小。

3. 橡胶再生混凝土的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人类在现代生活中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和由于再生胶生产能耗大,生产中产生的噪音、臭味及废水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日益严重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对废旧橡胶的重利用需进行根本性的调整。橡胶粉的生产和应用是最有希望的方式之一[4]。将废旧的橡胶粉用在道路中也是国际公认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黑色污染”的较好方法。橡胶混凝土是一种把橡胶微粒作为水泥混凝土的组成材料配制而成的新型混凝土,又称为弹性混凝土。将废旧汽车轮胎经机械破碎、研磨、除尘、清洗后得到的橡胶细颗粒制成的橡胶改性混凝土根据混凝土所用胶凝材料的不同可分为橡胶改性沥青混凝土和橡胶改性水泥混凝土。将水泥及橡胶微粒这两种材料制成复合材料,既能够变废橡胶为宝,减少黑色污染,又可以充分发挥两种材料的特性,改善混凝土的性能,获得经济效益。

对再生混凝土的研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研究发展至今技术已经相当的成熟。在2005年“生态环境与混凝土技术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专家学者认为,在当今年世界能源紧张、环境污染加剧的形势下,应加强节省资源和能源的生态混凝土技术开发,实现混凝土技术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废弃混凝土的回收利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即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减少废弃物,并通过回收提高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水平。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行为准则),所以再生混凝土在当下及以后的建筑物中应用会更加广泛,对其深入研究更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目前再生骨料生产工艺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投资高、耗能大、二次环境污染等问题。为提高再生混凝土骨料生产的工业化程度,降低生产成本,需着眼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研制经济合理的再生混凝土骨料加工设备;再一个是开发成套化、体积化、可移动的循环再生混凝土骨料制备工艺装置。

但是对废弃混凝土作为骨料和橡胶粉同时应用于混凝土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因此如何合理的综合利用这两种均符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废弃物,从而减少对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使用,降低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4. 再生混凝土中掺入橡胶粉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所制备的废弃橡胶粉水泥混凝土复合材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材料的弹性,但目前在橡胶粉-混凝土复合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等方面还存在较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 已有的文献大都是把橡胶颗粒以细集料的形式掺入到水泥混凝土中研究其对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如强度、变形、抗冲击、防震等方面的影响,但这种“集料”掺入到砂浆中会使得混凝土内部微细观结构产生较大的变化,并可能引起负面效应而造成某些宏观性能降低,如导致抗压强度较大幅度下降等。如何避免或减少橡胶颗粒的不利因素而充分利用其正面作用需要进一步探索。

2. 由于胶粉表面的憎水性,使得胶粉与水泥混凝土界面结合较差;即使是采用了胶粉改性技术,但由于改性效果欠佳,造成混凝土工作性能和强度性能明显下降,这是由于对胶粉在水泥水化过程中的作用和反应机理以及胶粉在水泥石结构中的存在形式研究不足,缺少足够的理论指导。如何通过有效的表面改性使得胶粉与水泥浆体界面结合紧密也需要进行研究。

3. 耐久性作用机理方面。初步研究表明橡胶轮胎颗粒对混凝土耐久性如抗冻融能力、抗开裂能力具有改善作用,但对其中的作用机理的阐述不够清楚,有待研究。

4. 目前掺加橡胶粉和再生骨料的橡胶粉再生混凝土的研究还很少,大部分只是存在于其力学和工作性方面,对于橡胶粉再生混凝土的耐久性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

废弃物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

挖损破坏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坏的土地;

塌陷破坏的土地,是指因地下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压占破坏的土地,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排放、堆积废弃物等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复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证明书以及其它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利用废弃物和在指定区域倾倒废弃物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供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活动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利用废弃物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区域,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使地表受到破坏的,应在利用土地前将表土剥离堆放,用于回填复垦。

第九条  复垦后的土地,应达到使生产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的,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经济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十二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以土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直至复垦后交付使用。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按《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砖、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应提取土地复垦基金,专户存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对不提取土地复垦基金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

个人从事砖、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在申请用地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预交土地复垦基金,方可批准用地。个人按规定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应将预交的土地复垦基金退回。

土地复垦基金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复垦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企业改变名称或上级隶属关系变更时,其土地复垦的权利与义务不变;企业承包、转包等活动,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第十七条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五年;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废弃地,复垦后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十年,复垦者有优先使用权。

前款所列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弃物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日本经验

Abstract:ThegrossquantityofurbangarbageinChinaisincreasingyearbyyear.But,thegarbagedisposalisstillmainlyleftinpilesonexposedyardsorburiedundergroundthusbringingabouttheproblemssuchaspollutionduetogarbage,wasteofresourcesandshortageoflandareaforgarbageburying.Thebestwaytosolvetheproblemsisgarbagesorting/recovery.Themainreasonswhythegarbagesorting/recoveryprocessissodifficulttoimplementinChinaaretheout-of-dateideas,lackoftheoretical/practicalinvestigationrelevanttotheprocessanddeficiencyofgovernmentaleffortstodothat.InthisrespectJapaneseaccumulatedplentifulexperienceincludingthenationalpolicyofurbangarbagedisposalbysorting/recovery,completestatisticaldataprovidedbylocalgovernments,feasiblecuttargetinunexecutionandthesystematicandcarefuleducation.AllofthesearethelessonstobelearnedbythegovernmentsinChina.

Keywords:urbangarbage;sorting/recovery;Japaneseexperience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国情是:人均资源不足,技术相对落后,城市管理水平不高。要处理好经济、社会、环境三者间的关系,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用循环经济模式取代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体现在生产方式的改变上,则要求建立工业生态系统;体现在生活方式的变革方面,则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分类回收,而不是一味地丢弃。要探讨中国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首先要分析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现状及问题。

一、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状

先来看看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增加情况。2002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3?638万吨[1],比上年增加1.2%;2003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4?857万吨,比上年增加8.8%[2]。

要精确地计算某一年的全国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是困难的,原因是我国还缺乏精确的统计数据。如有2000年的城市人口数据(2000年的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但却没有2000年的城市垃圾产生量的数据;有2002年的全国城市垃圾清运量,但却没有精确的城市人口统计数据。

然而,计算某个城市某年的人均垃圾产生量,是可以做到相对精确的。比如大连市的情况,2003年的年清运垃圾总量为54.75万吨[3],平均每天1?500吨。2003年大连市区人口为274.78万[4],平均每天每人产生垃圾为0.55千克。

长期以来,中国大陆的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即未经任何处理就地堆放在各城市周围的垃圾场里。由于产生垃圾的量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大城市逐渐被垃圾场所包围,学术界早已有“垃圾围城”之说。

近年来,随着政府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环保经费投入的增加,一些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修建垃圾填埋场对城市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的比例在逐渐提高。以辽宁省的沈阳和大连为例。大连市早在几年前就实行了“垃圾袋装化”,每天产生的1?500吨垃圾的98%都进行卫生填埋;沈阳市近两年也投资修建了两个大型的垃圾处理场,其中较小的老虎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日处理能力为1?500吨,日处理能力达到沈阳市生活垃圾的40%。从全国的情况来看,2002年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为7?404万吨,占垃圾总量的54.3%[1];2003年的无害化处理为7?550万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50.8%[2]。

2002年国家建设部曾委托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等八个城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先期分类回收废纸、废塑料和废电池。但进展效果并不理想。大连市中山区的桂林社区,被媒体称为是全国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单位之一,但据笔者考察,与日本的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状况相比,差距还很大。

应该说,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个世界性难题。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这个难题的出路,就在于要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如果不解决城市垃圾分类问题,就无法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任何一个垃圾填埋场都要占用土地,而且每个修建好的垃圾填埋场都有一个使用年限的问题。例如,沈阳市苏家屯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为97.25公顷,使用年限为40年。假如现在沈阳市的生活垃圾已经进行了分类,并回收了其中的50%,那么就可以由于堆放垃圾所占用的库容体积减少一半,而使这个投入很多成本的老虎冲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年限延长到80年;如果回收了其中的90%,而只将其中不可燃的也无法回收的10%送去填埋,那么,这个填埋场的使用期限就可以大大延长,可以使用400年。可以设想,如果不进行垃圾分类,不仅垃圾中可作为资源的部分无法进行充分地回收,就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土地资源也会日趋紧张,何谈城市乃至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就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问题同几个城市的城建局环境卫生处的负责官员进行过访谈,访谈对象中几乎没有

对目前的城市垃圾分类现状持乐观态度者。是什么原因使得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难以实行呢?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中

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回收难以展开的原因很多,既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者的管理观念方面的问题,也有学术界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理论与方法缺乏研究以及研究的深度不够等问题。此外,国家及各地方政府究竟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重视到何种程度也值得反思。

1.观念方面的问题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城市居民都还处于模糊状态,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满足于对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状况与水平的认可。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很少有城市投资修建垃圾填埋场,无论是垃圾场还是遍布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垃圾箱,给人的感觉是恶臭、令人恶心。因为居民拒绝在自家门前摆放垃圾箱而同城市或者街道(社区)管理者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经过短短的十几年,很多城市实行了垃圾袋装化,撤消垃圾箱而采取了“垃圾不落地”的回收方式,恶臭气味大大减少,对于垃圾处理方式的改进,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市民,都有明显的感觉。同一些官员谈起此事,都认为能达到这个程度已实属不易,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垃圾回收方式不过如此,不要急于实行分类回收。其二,观念方面的问题还表现在对于垃圾分类回收难度的认识上。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垃圾处理场的管理人员访谈时发现,真正能经常接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负责人士几乎都指出了垃圾分类过程的困难。垃圾分类在经济上究竟是否合算?现有垃圾中的有价值成分比如纸张、金属以及塑料等已经被拾荒者捡走,剩下的主要成分大多是厨余,有多少价值还很难说。如果将厨余等有机物用于堆肥,限于肥料质量及成本等因素又很难保证农民愿意购买。更何况,由谁来进行分类?由谁来投资?居民是否认可等都不好说。所以,结论就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好是好,但现在恐怕还没有到那个地步。

2.理论研究方面的缺乏

应该说,学术界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正是造成对垃圾分类的观念模糊不清的原因之一。下面这些问题是亟须研究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可持续发展及循环经济的关系。学术界从理论上深刻理解和阐明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政府决策者在城市发展战略方面给予垃圾分类以应有的重视。

从事环境管理研究的人员要对垃圾成分结构进行细致的研究。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不同季节,垃圾的产生量和垃圾的成分都会有显著的区别。而垃圾成分的区别确实又影响到下一步的决策,比如是否要配备垃圾焚烧设施以及使用何种功能的设施才合适等等,就必须考虑到垃圾中有机物的量及各组分的比例。这方面,学术界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就目前而言,还很少见到具体的不同城市的垃圾组分分析的研究报告。而没有翔实而准确的实证研究报告,政府管理者便缺乏作出决策的科学依据。

还要对居民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认可程度加以研究。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生活垃圾的分类涉及到社区里每个家庭的很多方面。比如,对居民的教育问题,是向居民收取垃圾分类的费用还是向居民支付收取废品的费用?或者说,现在的旧报纸、空罐头瓶、废包装纸箱等都是由拾荒者(收废品的)收走,虽然便宜,但居民还是能够卖一些钱的。分类回收是否要支付居民的“卖破烂”后得到的这部分钱?从一定意义上说,市民的支持程度在垃圾分类方面将起到决定作用。

还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的构建加以研究。现在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系统还有很多问题。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果可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更合理?在我国的很多城市,垃圾填埋场是由环境保护部门来建设的,但具体的城市垃圾的处理却由城建局的环卫部门来管理,该如何协调和理顺两个与环境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其次,如果要进行垃圾的分类回收,每个城市里的成千上万的拾荒者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是否会产生相应的社会问题?该如何组建垃圾分类回收的人员,是从下岗的失业工人中重新招收,还是从目前的大多来自农村的拾荒者队伍中选择?是二者兼而有之还是利用原有环卫工人即可?这里不仅有如何合理构建系统的经济学、管理学问题,还有着保证社会稳定的政治学和社会学问题。

3.需要政府做出相应的努力

政府需要做出的努力包括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健全,以及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政策的确立。虽然说中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两项基本的国策,但是,显然“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个领导干部可能因为超生一个孩子而被撤消职务,但却很少有因为环境保护不力而被撤职的干部。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时,在财政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反倒成了普遍的正常的现象。在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日本政府的具体做法很值得我国各级政府借鉴。

三、值得借鉴的日本城市垃圾

回收经验

日本从1989年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回收,20年来在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乃至于对居民进行关于循环经济知识的教育等各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参考。

1.国家政府必须重视相关法律的确立

日本政府历来重视资源问题,1999年由内阁会议通过并由环境厅在2000年出版的《环境白皮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是环境的世纪”,日本要面向21世纪来建构“最适量生产、最适量消费、最小量废弃”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日本确立了“环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这种战略思想指导下,各种垃圾回收利用的技术开发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法律保障体系的确立也不断地得到突破和完善。

日本在1970年就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到现在已经过多次大规模的修改。1990年日本制纸联合会为防止二恶英类物质的污染,制定了《纸浆制造业自主限制方针》。1991年国家制定了《再生资源使用促进法》即《再循环法》。1995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容器包装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律》即《容器包装再循环法》(1997年实施)。1998年制定了《特定家庭用电器再商品化法》即《家用电器再循环法》,从2001年4月开始实施。2000年制定了《推动建设资源再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建筑工程材料再循环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等,均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5]。

我国应该学习日本在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方面的做法,制定更加具体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

值得借鉴的还有日本政府建立的一套合理的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以千叶县的佐仓市为例,市政府下设一个环境课,专门负责对各社区的居民垃圾的回收。居民在家里就按照环境课下发的“垃圾回收日历”的具体要求,将家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完毕,这个管理机构约定每个月的某个星期的某一天专门回收可燃物、不可燃物以及其他的类别,居民对此一目了然。这种系统化、制度化的回收系统从设计时的考虑到具体的实施步骤都十分细致,对于每个环节的管理,均行之有效。

2.政府应该有确定的规划和清晰准确的削减目标

各地方政府应该有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清晰的废弃物削减目标,这一点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很可取的。无论是长期的垃圾削减目标,还是每年具体的削减数量,在日本每年公布的《环境白皮书》中都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比如“一般废弃物排出量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最终处理场地的剩余容量和剩余年数的推移”、“一般废弃物的循环率的推移”、“不法投弃件数及数量的推移”、“容器包装占一般废弃物总量的比率”、“一般废弃物的构成”等信息,从1989年到1998年,每年都有具体的数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努力工作及对这些信息的公布,不仅可以使研究者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的资料,同时也便于民众能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

3.对居民要进行系统而细致的循环经济知识的教育

应该清楚,居民是垃圾分类回收的主体,他们的认知程度决定了垃圾分类回收的成败。有观点认为,日本国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表现在环境意识方面要远比不发达国家的民众好,对此我们也持相同看法。但我们认为要改变民众的环境意识并非难事,要相信大多数的居民对于垃圾的分类回收是持支持态度的,关键在于管理者的具体做法是否易于被民众接受。如前文所说的佐仓市的环保部门有很好的居民环境教育措施,不仅在专门用于回收各类垃圾的不同颜色的垃圾袋上印有明显的各类图案,同时还将大型垃圾的收费标准一同发给每个家庭。政府的环境管理部门还定期给居民授课,内容就是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各类知识。日本还将环境教育与环境法律相结合配套实施,规定每年的10月为“再循环推进月”。为得到国民的理解与合作,每个推进月都进行广泛的普及教育活动。期间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对推进循环利用有功劳的人士加以表彰,而经费则由地球环境基金出资支持。

当然,对日本垃圾分类的作法也要作具体的分析,未必要全盘照搬。比如,日本的垃圾收费制度中对粗大垃圾的收费标准较高,投弃一个旧电视要支付500日元。我国城市家庭垃圾回收是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是要针对具体国情及具体城市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

参考文献:

[1]200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EB/OL].(2003-06-05)[2008-07-31]..

废弃物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企业项目投资一般具有期限长、初始投资成本高、对企业未来发展影响大的特点。随着环境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不断强化,企业在进行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投资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并将相关的环境成本因素全面纳入决策变量中。

一、企业项目投资决策中的环境成本因素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1989)的规定,企业必须对拟开展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客观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按照我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便配置了防治污染的设施,项目上马后依然会有一定的环境影响。我国企业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的市场前景和必要性的描述往往不惜重墨,但对其环境影响的叙述却显得轻描淡写。在项目财务评价指标的计算中,几乎不考虑环境成本因素。

环境成本广为接受的定义来自于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1998)。该文件指出,环境成本是企业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企业因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美国环境保护署(epa,1995)将环境成本分为以下类别:一是传统成本,包括资本设备、原材料和物料等的成本;二是潜在隐藏成本,包括隐藏在间接费用库的成本和或有成本,如管理成本、遵循监管的成本、培训、监督、保险和潜在损害的成本;三是象或关系成本,包括为了协调与管制者和社区的关系而发生的成本;四是外部成本,包括企业不负有法律责任的环境降级,以及不能保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补偿的对人类及其财富的负面影响等。

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投资决策,应采用完全成本(total cost)的概念,它因包含环境成本而区别于传统成本概念。完全成本评估(tca)是指将环境成本纳入资本预算的行为,是组织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对投资的全部成本和成本节约进行的长期的、综合的财务分析活动(epa,1995)。c.jasch(2009)指出,组织应考虑所有的潜在重要的可能影响投资回报的环境成本,如物质流成本、场地恢复成本和与特定或可能于未来的法规相联系的成本。

采用完全成本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将环境因素纳入项目投资决策中,兼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如果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忽略了环境风险和环境成本因素,有可能使看起来利润丰厚的项目最终失利。

二、企业项目投资决策中的环境成本案例分析

(一)案例企业的项目概况

mn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陶瓷纤维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在同行业中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产品畅销全国,并远销海外60多个国家和地区。该公司在其“莫来石纤维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析了莫来石纤维砖作为一种隔热隔温材料的市场前景。预计国内的市场容量高达10万吨以上,而目前的产品生产能力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公司以自有生产技术为依托生产的莫来石纤维砖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表1所示。

该项目投资回收期比较理想,税后净现值比较可观,内部收益率、总投资收益率和项目资本金净利润均比较乐观。根据这些财务评价指标判断,该项目在财务上具有可行性,能为企业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公司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分析了莫来石纤维砖的环境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生产过程中,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可能会产生少量的空气污染;混料机、精加工机等设备均产生噪声;工程使用的原料主要有煤矸石、蓝晶石粉等,这些粒状物料在运输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危害人体健康;在原料输送、落料过程中有矿物粉尘产生。

公司减弱环境影响的措施主要有:一是粉尘处理。严格控制进厂原料的颗粒度,配料车间设置通风除尘系统,配料系统实现自动化、机械化,尽量减少原料的人工搬运和装卸次数等。二是噪声处理。采取密封厂房,操作人员在隔声操作室内工作,种植乔木绿化带。三是废气处理。项目采用天然气进行热处理,会产生少量废气,采用18米烟囱排放。四是污水处理。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不排放含有有害(毒)物质的污水。五是废料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废料主要是废品砖,全部回收作为莫来石纤维砖或浇注料的原料。六是环境绿化。

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出,“该项目设备先进,布局紧凑、工艺流程合理,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所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渣及噪声均经过有效措施治理,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预计建成后,若各类控制措施实施、管理得当,将不会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项目投资决策所忽略的环境成本因素

案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虽然专门分析了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其所列示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资本预算中,忽略了环境成本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环保设备投资预算不足

该项目工程使用的原料主要有煤矸石、蓝晶石粉等,这些粒状物料在运输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粉尘,危害人体健康。容易产生粉尘的地点有厂区原料库、配料车间等处。该项目设计了4条生产线,但总计配置4台除尘器,显然不足。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基本缺乏控制。该项目预计生产期为10年,除尘器等环保设备的使用寿命可能不足10年,设备的重置未予考虑。

2.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缺乏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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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全部回收,似乎没有造成浪费。废品没有产生销售收入,但却占用了大量的原料资源、能源和人力,对于废品成本的考虑不足。资料显示,环境成本中,废物处置成本通常只占到1%~10%,废弃物的物料购买成本却占到40%~70%(c.jasch,2009)。该企业对于废气和废水的管理和处置所带来的成本也没有充分考虑。

3.环境税费和日常环境义务缺乏预算

资源税和排污费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财务测算中未提及,对于因造成外部环境影响所应承担的环境义务毫无考虑。项目定员近500人,每年工资和福利费按照每人每年20 000元进行预算,显然不能补偿职工在工作环境中承受的健康风险。项目建址距离居民区1公里以上,但厂区的废气、废水和噪音显然仍会对周边居民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公司所应承担环境义务缺乏考虑,低估了项目的总支出。

4.项目结束后的弃置义务和环境恢复义务缺乏预算

项目投资期为10年,项目终结后资产的弃置和环境恢复需要占用一定的资源,而项目预算中未予以任何考虑。

项目的市场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或许不能实现预计的销售收入;但项目的成本却是确定要发生的,对环境成本的忽略,严重低估了项目的现金流出额,其结果可能会使看起来很有吸引力的项目变得不再有吸引力,或者不再具有财务可行性。完全成本评估作为一种纳入环境因素的财务评价方法,有利于克服传统投资评价方法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做出正确的财务评价和投资决策。

三、建立纳入环境因素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的对策

传统的投资评价方法在进行财务分析时没有考虑到环境风险和环境成本因素,导致企业错误判断项目的盈利能力,引起决策失误,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战略决策。建立纳入环境因素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需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强化企业管理层的环境责任意识

随着伦理学向企业和企业管理的引入,以及企业环境管理理念的重新构建,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自己是庞大社会体系中的一个组成单元,企业自身与其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企业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但也消耗了自然资源,并向生物圈中排放了大量的废弃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出的“三废”和有毒物质等,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损害。从道义上讲,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节约资源能源消耗、控制污染排放和维护环境质量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规,还要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时,管理层要特别关注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勇于承担环境治理成本和环境义务,并将其纳入资本预算中。

(二)加强企业环境会计核算

我国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环境会计规范,与环境有关的事项通常是在发生明确的财务影响时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处理。例如,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环保机关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列入管理费用;企业设置的环境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经费支出,列入管理费用;违反环境法规的罚款和责令停业的损失、环境污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以外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等等。加强环境会计核算,有利于准确确定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的危机感;有利于抑制企业短期行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把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协调起来。加强企业环境会计核算,同时也是项目投资决策的测算基础和依据。环境会计系统可以提供包括环境管理成本、物质流成本、违规成本以及或有负债相关成本等相关信息,从而对管理者投资决策过程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