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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lectric power marketing system reform, is an important link forthe reform of the power system,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should build a what kind of marketing system, how to build this marketing system.
Keywords: modern marketing system, big market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D63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公司化进程是大营销的体制保障
大营销的核心是建立现代营销制度,形成科学的经营决策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对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才的长短期相结合、现金收入和权益收入相结合,与经营绩效密切关联的薪酬制度。营销公司化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责任到人、管理到户、工效挂钩。二是要从用人制度入手,逐步革除沿袭多年的用工传统和积习,走上一种良性的用工轨道。三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通过竞争来提高营销水平。四是依法经营,既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建立现代营销制度,实施扩、装、用、抄、核、收的量化标准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六是业务拓展与维护分离,形成良好的售后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快速反应部队,统一负责电力事故的抢修工作。
2、数据集中是技术基础
“数据集中”是数据的集中和系统的整合。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各业务系统内部公共的数据应尽量合并,将这部分数据共享;另一方面是指不同区域的数据集中管理。数据集中是电力信息化的关键环节,也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利用数椐集中管理的手段,实现信息的准确、实时和共享,方便用户同城异地办理用电手续,逐步做到客户在任一银行储蓄所都能交纳电费。作到24小时为电力客户提供故障维修、业务受理、检举投诉、信息查询和用电咨询等多层面和全方位的服务,使客户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能得到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通过数据集中,一是要促进经营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知识以及工作流程改变,促使建立与前、后台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可以更好的规范操作和对业务流程的监控,利用高科技手段堵塞营销漏洞。三是能够较好的适应宽带化、智能化、综合化、交互化、高可靠的社会需求,为用户提供多种智能化的综合义务服务。
3、三个创新是生存发展的关键
树立大营销观念,关键在于要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创新管理来堵塞营业漏洞,以创新机制来消除制约营销发展的体制障碍,以创新技术来提升营销水平。通过创新,建立起能实施集约化管理,又反应灵活、运行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创新,建立起科学合理、层次简化的营销业务和管理流程;通过创新,不断推进员工的技术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创新,将全体员工的经济利益、个人前途同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增强他们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施主动的营销服务,提高营销的整体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
4、抄核收分离是基本实现形式
目前,对大多数的低电压用户营销管理,采用的是“分片管理”的传统模式(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城市大杂院)。供电营销人员不仅负责区域内用户的管理与服务,同时也负责抄表与收费。电费复核人员也只能通过管片人员了解情况。这种“块块营销”服务模式已经不适应“地理情况复杂、表计数量增多、用户身份多变、用电规模较小、用电稽查跟不上”的现状。而推行抄核受分离,变“块块管理”为“条条管理”,建立起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营销体制是大营销的基本实现形式。
首先是对分工进行调整。推行抄核收分离,最先涉及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一是抄表机构。在远程抄表装置还不能普及的今天,有两种种形式可供选择:委托抄表公司抄表和在企业内设立专门抄表队伍。二是电费核算工作由供电企业专门人员负责。三是电费回收工作应委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代收。其次是提高对计量装置管理水平。电能表的安装要规范、实用,在电能表加装双名称(编号和户名)。电力营销部门要为抄表人员编定“抄表路线图”,以适应不熟悉地理状况的抄表人员的需要和规范要求,同时为轮换抄表人员提供基本条件。另外就是要大力提倡无起码抄表(即使用删除上月止码的抄表器或抄表卡)。准确做到抄表到位、巡视到位、记数无误。再次是重视电费复核。这是基本营销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出收费单据的最后一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严格管理:一是核准电力用户数量;二核准低压线损率,看其是否在合理范围,否则应核实原因;三核准平均电价,检查各类用电量并进行分析比较;四核准临时用电,看其用户是否如实报装。
推行电力营销过程电费管理的抄核收分离工作中,还要科学合理的界定抄表人员、电费复核人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委托收费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考核标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各项业务密切衔接。
5、 “预购电制”是根本实现形式
迫于电费巨额欠收的沉重压力与负担,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电力企业在一些城市实施了“一户一表”工程,即试点推进IC卡预购电制。
预购电制的推行,彻底改变了电力用户传统观念。从根本上提高了人们对电的商品属性和“用商品需要付费”市场法则的认识。实行预购电制后,一个活生生的事实就摆在用电客户面前:不管你是什么样的用电主体,你不交钱,就用不上电。如此一来,“电是国家投资的,用电可以不交钱”等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宽泛的概念与传统的认识就不得不在人们的心目中动摇起来。久而久之,观念的转变对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我国各阶层、各领域,显然更具其意义。
推进预购电制,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可以有效的减轻电力企业的收费成本与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从而降低了边际成本,在销售电量相同的情况下,增加了电力企业的边际收益。
6、信息反馈是必要的监督环节
[关键词]营销 薪酬制度 激励 市场变化
一、营销及营销人员的特点
1.营销工作的特性:岗位进入壁垒,就是非本人岗人员转换到本岗位并从事本岗工作的难易程度。和财务人员、研发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等岗位相比,营销工作的平均岗位进入壁垒较低,就有可能转到销售岗位上,所以说销售岗位的岗位进入壁垒低。
2.从事市场营销工作的人员特点:营销人员工作时间自由,单独行动多,工作绩效可以用具体成果显示出来,但是不够稳定;营销人员独立开展销售工作,很难受到管理人员的全面监督,其工作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愿意怎样付出劳动和钻研销售;营销人员对工作的安定性需求不在,经常想通过跳棋来改变自己的工作环境或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以规划自己的未来职业生涯。
二、营销人员的薪酬设计原则
合理而有效的薪酬制度可以将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目标和发展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制定薪酬制度的时候,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公平原则。企业员工对于薪酬待遇的公平感,即对薪酬待遇是否公正的判断和认识,是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的,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公平的薪酬包括三个涵义: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个体公平。
激励原则。每个人的能力各不相同,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该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技能要求、繁重程度、以及劳动条件等因素,使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薪酬待遇适当拉开差距,从而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达到有效激励的效果。
战略原则。薪酬战略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制定薪酬战略的时候,应该在企业基本经营战略、发展战略、和文化战略的指导下,几种反映各项战略要求,使得企业的薪酬激励在有效地迎合企业的宏观战略需要。
另外,在设计薪酬制度时,有时也要遵循合法原则、竞争原则、平衡性原则、参与性原则等。
三、营销人员的薪酬制度方案
营销人员的薪酬是企业对员工为企业所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时间、学识、技能、经验与创造支付的相应的回报和答谢。不同行业领域、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等对市场营销人员会采取不同的薪酬方案。
1.纯佣金制:这是一种高弹性模式的薪酬方案。在本方案中,营销人员的收入完全由销售结果决定,通常是以销售额、回款额或销售利润来衡量。这种方案通常用在那些难度较高、市场广阔而很难界定营销范围的销售行业,如直销公司、人寿保险、汽车公司、房地产公司等销售队伍中,在这种方案下无效率的销售人员最终会主动提出辞职因为他们的全部工资来自于销售佣金。
薪酬计算方法:薪酬=销售额/销售利润×%(其中×根据产品的价格、销售量、推销的难易程度确定)×可以固定的,也可以变化的,如提成百分比随着销售额的增加逐渐直线增加或分段增加。
这是一种高稳定模式的薪酬方案。营销人员报酬的主要形式是薪资,偶尔也可能获得红利、销售竞赛奖之类的奖励。营销人员接受固定的薪酬,不随着销售额、市场分额以及其它销售指标的变动而变动。这种方案适合于其营销人员的销售业绩与员工的个人发挥并无直接关系或不能用量化指标显示的企业,如公司的主要目标是从事开发性工作(包括寻找新顾客),而且计划实施很好:或者销售人员主要从事事务性工作;或者参与国家与当地的贸易展销活动等等。最常用的是在销售技术类产品的行业。
薪酬计算方法:薪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其中×是偶尔的资金或红利等)
2.薪级工资加营销提成制:本方案采用折中模式,营销人员的薪酬由其所在的薪级工资和营销额的提成所组成。其中,营销人员的薪级根据其在绩效周期内的整体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每个薪级对应固定的工资数额。对每位营销员来说,其薪级是可以变化的,例如某企业营销人员的薪酬等级分为五等,若某营销人员某个月所评薪级为4,对应的薪酬水平100元,销售提成1500元,那么,其本月工资总额为1000+1500=2500元
3.生活费加佣金制:生活费加佣金制,即提前给营销人员提取一部分生活费,生活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先借给销售人员,等赚了销售款之后再偿还;另外一种是不偿还的,但是双方要约定一定的期限,比如说一年之后,如果营销人员还不能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则取消合同。
4.提成分摊制:由于营销人员在不同营销季节中的业绩常常会因季节变动而起伏,从而造成收入波动,这就可能造成营销人员的跳槽或者营销旺季时的过分竞争。因此,许多企业采取了提成分摊的方法来支付营销人员报酬。也即使,将营销人员开始几个月的提成分摊到以后几个月支付,以保证营销人员的薪酬稳定。
结语:对于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它究竟选择哪种薪酬支付方案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企业不仅要考虑譬如自身所处的行业、公司产品的生命周期、销售的季节性、组织以往的做法等因素,还要根据营销人员的能力与职位特点设计与其相匹配的薪酬模式,对各层次营销人员进行细分,合理运用上述各种薪酬方安,发挥它们的优点,避其缺点,并辅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薪酬管理体系,达到实用、合适、经济的要求,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竞争和效能最大化的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激励营销人员,为企业创造最大的利润价值。
参考文献:
[1]邹扬 陶腊梅:浅谈西方各国的保险营销渠道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05)
[2]NickelAndreas,许闲.论保险公司营销渠道设计与创新[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02):32-33
【关键词】财产保险 营销制度 销售人员
一、财产保险营销的特点
根据财产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的现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营销有以下特点:
(1)专业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行业的销售必须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进行,禁止未通过公司培训的销售人员上岗,销售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损害投保人和投保企业的利益。针对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是一种投资和保障的行为。在销售财产保险的过程中销售人员要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解惑,对不同类型的投保人和投保企业介绍合适的产品,并协助投保人和投保企业认识其取得的利益和相应的风险。因此,保险行业的销售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充实和完善自己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2)服务性。由于财产保险产品并没有实体,只是一种服务,具有看不见摸不实的性质,其功能的体现就是通过服务。在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中,财产保险就是先是协商计划方案进而演变为合同。财产保险产品不仅是售前服务和售中服务,对于投保人和投保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售后服务,并且投保人和投保企业看重的售后服务是一个财产保险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稳定成长的关键所在。
(3)竞争性。从目前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出现,其产品也越来越具有竞争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企业信誉的竞争、服务态度的竞争、售后服务的竞争、销售人员的竞争等方面,这些竞争一方面使财产保险产品会出现越来越好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会使保险公司产品出现创新,使其自身更竞争力。
(4)易模仿性。由于财产保险销售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其自身的技术含量也相对较低,这些特性使其具有易模仿的特性。当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出现一种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时,其他财产公司也对其时行仿效,出现大量的模仿产品,使其竞争力减弱,此时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也相应的减弱了。
二、财产保险营销的重要性
(1)有利于加强财产保险企业的供给能力。财产保险营销的发展可以是直接进行销售,也可以是间接进行销售,可以是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销售也可以上门拜访提供直接销售。因此财产保险营销可以直接弥补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少,缺乏销售人员的缺点,这种多种渠道的销售方式扩大了销售范围,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
(2)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买方市场、卖方市场、中间市场是组成保险行业的三个组成部分。财产保险行业作为中间市场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中介,起到了使两方市场沟通的作用,是保险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3)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由于财产保险市场就业门槛较低,对个人素质和学历的要求较低,因此,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财产保险市场普遍具有销售人员流动性的特点,其较高的流动性对就业人员的需求更大。
三、财产保险企业营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人员对营销的认识过于片面
目前,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过于重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投保人或投保企业的相关利益。营销人员的普遍做法是想用各种办法把财产保险产品推销给投保人或投保企业,使销售人员的定位纯粹是推销员,而不是专业的销售人员,过于令人反感的推销手段使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望而止步,不好的企业形象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根本没有兴趣再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财产保险企业为了节省保险销售人员招聘和培训费用,在招聘保险销售人员时,门槛过于低,招入后仅仅通过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上岗,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而财产保险企业的资金制度仅是以保单的多少来定工资的多少,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只是想尽一切办法把保险产品销售出去不仅没有销售方法和技巧而且只管销售不讲售后。在出现理培时,就找借口推脱,不能满足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正当利益。
(二)营销人员素质层次不齐影响企业形象
由于财产保险企业都在争夺市场份额,就引发一种新的营销模式--模式。在模式下,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缺乏专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销售主管和培训师。加上与正式员工相比,销售人员不管在工资福利还是奖金待遇方面都与正式员工存在差异,使其销售激情和积极性都得不高,再加之社会对销售人员的偏见,更容易产生误解和不信任,最终导致销售人员不顾售后服务和顾客利益,为了达到销售目的传达虚假信息,夸大好处缩小或隐瞒风险,曲解保险合同内容。
与正式人员相比,销售人员固定工资较低,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与销售保单的多少,这使得销售人员更看重眼前的利益,短期行为严重。对销售人员缺乏培训和企业文化的植入,使得销售人员没有企业荣誉感并且归属感差,其相应的流动性和团体意识也较差,这些对财产保险企业的企业形象都有不好的影响。
(三)销售定位不明确
财产保险企业在对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时行销售产品时,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即所有的销售人员可以针对所有的投保人或投保企业,而销售人员对财产保险产品全而不精,只是了解,而不精通,对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提出的专业问题并没有合理正确的解释,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失望率较高。
然而,对于有特殊行业和个人的个性化服务上,没有明确的定位,并且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或投保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信息不对称,导致财产保险产品并不适合投保人或投保企业,顾客满意度较差。而销售人员普遍存在重视售前拜访,售中服务,而对售后服务不重视,使得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出现培情况时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目前,缺乏财产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单一是较普遍的现象,不能满足日趋对精神文明重视的人群对保险产品多样化的需求。
四、提高企业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对策
(一)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企业资金规模小、人员流动性极大,不管在其规范性程度和资金支持上,都需要极大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了获得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而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完善自身的规范性,因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是财产保险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财务保险企业运行过程中,要保证优化资源配制,不仅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做好各个部门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在此基础上,充分调动财务保险企业的所有员工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企业的活动和正常运行过程中。确保企业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控制财务保险营销制度带来的风险。在外部环境上,提高投保人和投资企业的信服力,在内部环境上,完善财产保险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和管理水平。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处理环节薄弱等缺陷,导致许多财产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不完整,缺乏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一是,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赋予的权力应该与承担的责任一致,财务管理人员不能因为上级的命令而盲目服从不合理的要求和命令,导致财务真实性缺失,财实不符,违反财务保险企业的规定;二是,对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奖惩分明制度,对严格执行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违规的职员不仅在财务保险公司内部进行严厉的通报、罚款、降级等惩罚,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内,让其违反规定的员工认识错误做法的严重性,以儆效尤;三是,对于目前还处在发展期的财务保险企业,可以实行财务业务,委托专门的财务机构进行,比如要进行审计、向税务机关上交税务、进行会计核算等业务时,都可以进行委托,在节省开支的情况下达到想要的目的。
(三)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通过提高综合能力和自身竞争力达到力争上游的目的。要提高财产保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引进各方面的人才,首先,要提高财务保险的销售能力,就必须通过招聘、猎头公司引入高端人才,在引入销售总监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营销计划并逐一的去实现,其次,要想提高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业绩,必须要引进可以进行创新的人才,只有好的产品让投保者认可,才可以有进一步的销售。另一方面,加强产品的创新,好的产品是取得投保人认可的第一步,是取得销售成功的保证,目前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区别性并不是很大,只有零星的区别,投保人针对产品选择企业的很少,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企业选择投保产品。因此,只有有了创新型的财产保险产品,要从营销观念、操作方式、财产保险产品上进行创新,以投保人有实质性的利益才能有吸引力和说服力,提高销售水平占有市场份额。
(四)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企业征信系统
目前的社会征信系统主要包括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各类规范的信用评级等三个方面。目前想要查询信用数据只有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银行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其信用数据只是在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情况下获得的。可能有些财产保险企业为了获得信贷,加大资产总额缩小资产负债情况,因此,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管是在开放程度还是信任度方面都需要完善,这都需要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首先,建立公开、统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并进行信用评级;其次,对财产保险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应该让投保人了解并让其自行做出判断;最后,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服务,在建立财产企业征信服务系统的同时,也应该完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使对资信的了解是互动,双方的。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对资金的投入以及投保情况有影响。
(五)借鉴国外财产保险企业经验
从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市场以市场主导型为主,主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本市场,日本是政府主导型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并有统一的行业教育培训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出启示:
(1)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从发达国家发展情况来看,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是财产保险企业获得发展的前提条件。日本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出台的有关保险法律较完善,而美国是一个实用国家,需要什么就颁布什么样的法律,拥有的共同特点就是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有关条款过于严格,与保险行业多样性和灵活性极不相符,指导性和强制性也不够,配套的法律体系也不完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日政府针对财产保险企业制定的相配套法律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和相配合性,为财产保险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2)有力的政策扶持。美日政府为了帮助财产保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其支持力度和支持政策各不相同。两个国家都为有发展前景和创新能力的财产保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仅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并且还提供了各种基金供其发展。
为了保证保险业的正规和安全性,美日政府针对保险人员的专业和理论技能,都提供了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在考核结束后,制定了资格认证和再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各类的投保人制度不同的保险人员考核制度,相应的教材和教学方案也日趋健全,并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环境的演变,其教学质量和教学内容都不断更新并创新。
(六)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业务流程
针对财产保险企业不良贷款率高、营销风险高等问题,财务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第一,财务保险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制度,把保单的金额、继保情况、服务态度、技术水平、投保人评价等作为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把这些评价与奖金和升职直接挂钩。第二,把由于不是保险业务销售人员服务态度、专业知识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保单缺失等问题,应该与正常缺失问题区别开来,区别对待,以免打击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不同投保企业和投保人不同发展的特点,再加上财务保险企业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交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财务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符合投保企业或投保人特点的业务流程。第一,实行财务保险公开制度,其相应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材料事先做准备,以避免耽误投保时间,投保资源的浪费。第二,及时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沟通,及时满足投保企业或投保人不同的需求,在相互沟通的前提下,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考核与投保企业或投保人制定符合投保企业或投保人利益的合同。
参考文献:
[1]郭颂平,粟榆.中外保险营销制度比较[J].上海保险,2008,(06).
[2]林洁舒.2004全球保险市场回顾[J].中国保险报,2005,(8).
一、日本寿险业营销员制度的变迁
日本较早的寿险公司在创业的初始阶段,通常是委托在地方上有势力的乡绅作为 店来推销保险。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公众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加大, 保险意识逐步普及,使得依赖地方势力和人缘的店销售变得十分困难。针对此种情 况,20世纪20年代,寿险公司普遍引进了外务员推销制度,此时的外务员与保险公司既 非雇佣又非委托关系。1947年日本《劳动基准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对外务员的责任提 到了议事日程,为解决这一问题,寿险业采取了“雇佣关系的营销员”和“委托关系的 人”制度。此时的人制度与中国现行的个人人制度相同,实行的是佣金制 。到了50年代,日本寿险市场发展迅速,依靠增加营销员的数量来扩大市场份额的粗放 型经营占主导,营销员的大量采用和大量脱落,致使服务质量下降,一时骗术盛行,寿 险市场秩序混乱,寿险业遭到了社会舆论的谴责。在这种背景下,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率 先对营销制度和营销员的工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修改:①废除保险人制度;②改善 录用新人及培训制度;③增加固定工资比例。此次修改基本形成了日本现行的寿险营销 员制度:公司在正式与营销员签订雇佣合同之前,先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经培训后再成 为雇佣关系的职员。[1]
二、日本寿险业现行营销员制度的特点
1.组织形式
日本寿险业现行营销员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寿险公司在各区域设置分公司,分公司下设 营销部网点,营销部内的组织结构是:营销部经理为首,下属专门部与培训部。营销部 经理为内勤,每个营销部的营销员编制40人左右,营销员分为两部分:进入公司2年以 内者在培训部,2年以上者在专门部。培训部的营销员每6人配备1名培训负责人,该人 由营销部经理推荐,经公司审查后任命,负责人专门负责培训进入公司2年以内的新人 ,其工资的一半以上为固定工资,余下的是培训成绩工资和自己的签单成绩工资,出色 的培训负责人可晋升营销部经理。新人进入公司后的第3年转入专门部,成为1名独立的 营销员。
2.营销员的资格与晋升
营销员在进入公司的前1个半月作为“特教实习生”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学习人寿保 险的基本知识及接受最基本的实践训练。寿险协会每月办1次销售资格考试,考试合格 者需在监督官厅进行登录,然后保险公司才可与其签订雇佣合同。作为正式的营销员进 入公司后,2年内为培训期,第3年起进入专门部独立从事寿险营销。专门部设有详细的 晋升标准,晋升标准根据营销员的营销成绩和续保率设定,同时考核其销售活动情况, 以鼓励其开展有规律、稳定的展业活动。
3.营销员制度的工资体系特点
寿险营销员的劳动报酬大多是以体现展业效率的浮动工资为主。由于过去追求新保单 的增长,寿险公司曾一度全部采用按营销成绩比例浮动的工资制度,浮动工资虽具有强 烈的刺激性,但却使营销员的晋升和收入极不稳定,导致营销员大批脱落,销售秩序紊 乱,致使全社会对人寿保险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为解决这一问题,现在的营销员工资 不再完全是浮动工资,一部分属于固定工资。现工资体系的构成主要体现了:①稳定性 ,即营销员的劳动报酬体系要求在稳定营销员生活的同时,反映营销员的展业成绩;② 刺激性,即为了捉高营销员的销售积极性,引进某种程度的刺激性因素;③公平性,即 工资要公平地反映出职员对公司的贡献程度。例如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工资体系 主要构成如下:以月薪工资为主,此外有奖金和退休金。月薪的基本构成为:固定工资 + 准固定工资 + 成绩浮动工资。固定工资是公司根据营销员的级别保证支付的工资; 准固定工资是指根据同一级别中的不同等级保证支付的工资额;浮动工资是根据营销员 每月的营销成绩支付的工资,奖金则根据营销成绩每年支付两次。工作期限长的营销员 离职时,支付退职金,退职金分为一次支付和年金支付两种。一次性支付的退职金是以 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营销员为对象,根据其退职时的基本工资、连续工作的年数级别、 营销成绩以及退职的理由支付不等金额。年金支付的退职金以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营销 员为对象,根据退职时的基本工资支付;连续工作30年以上,离职时,支付终身年金。
4.营销员制度的教育体系
日本现在普遍对营销员实施行业育制度和各类寿险公司独立的教育制度。行业 育制度始于1973年,后历经修改,形成了现行的教育体系:一般课程考试专业 课程考试应用课程考试寿险大学课程考试。一般课程考试是为了使新营销员掌握最 基本的基础知识和销售技能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在监督官厅登录后方可 推销保险;专业课程考试是为了使营销员进一步掌握保险销售知识和相关行业的知识, 提高为顾客服务的基本能力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应用课程考试是为了提高营销员的 应用和实践能力,同时掌握作为财务顾问所必备的全面知识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寿 险大学课程考试是为使营销员树立作为保险专家的明确职业意识,培养高级专业保险业 务人员而设置的行业统一考试。各寿险公司独自的教育制度大同小异,包括新营销员展 业方法和营销技巧的教育,对独立展业的营销员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其保险设计、金融 、税务等咨询能力,对营销员进行具体指导的是营销部经理和经理助理,寿险公司十分 重视该阶层在营销员教育上所发挥的作用,因而在培养营销经理和经理助理上下了极大 的功夫。
5.营销员制度的监管体制
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日本《保险业法》对保险销售登录义务、一社专属制、促销宣 传材料的规定及禁止非法推销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了改变50-70年代寿险营销员大量 采用与大量脱落而引起的寿险市场的混乱局面,保险监督厅1976年公布了《关于寿险销 售体制的完善改进计划》,责令各公司制定出含以下内容的3年计划:①关于营销员新 登录的人数、废除业务数、期末职员人数的3年计划;②设定主力职员阶层,新登录营 销员占主力职员的培养目标率及占全体营销员的比例;③对新、老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方 案和措施以及投资金额;④为提高续保率,制定出续保率改善计划。在1982年的《关于 第3次寿险销售体制的完善改进计划》中,又对营销员新登录的计划人数设定一定的额 度限制,减少了人员的大幅度流动,提高了营销员素质,改善了续保率。
三、我国寿险营销员制度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寿险业开始借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做法,实行以个 人人为主的营销员体系,人与寿险公司的关系是委托与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1.我国寿险营销员的身份既有个人人,也有寿险公司的外勤人员,但以个人 人为主
在我国寿险市场上,营销员中的个人人所占的比重一般在90%以上,寿险个人 人采用佣金制度,即保险公司根据人的营销成绩支付佣金,人不享受公司的社 会保险及福利待遇。雇员中一部分为外勤人员,专门从事保险展业活动,其工资及各项 福利待遇与其他公司员工相同,只是可以根据展业成绩获取浮动奖金。
2.营销员脱落率较高,素质普遍低下
首先,各寿险公司为获得大量保费收入和市场份额,对寿险个人人实施了以佣金 制、增员与脱落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人连续两个月完不成公司规定的业绩任务便要 自动脱落。有人不断脱落,自然就要源源不断地增加新的人以补充人队伍,所 以人还肩负增员的任务,保险公司根据其增员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或提升。增员与 脱落制导致我国寿险业个人人留存率较低,一般为20-30%。其次,寿险人素质 水平低下,短期行为较严重。一方面,人海战术必然导致人素质无法保证,在寿险 营销的发展过程中曾一度出现靠下岗女工支撑的现象。保险公司的脱落、增员管理制度 ,使得广大营销员“临时”观念较强,所以也就不具有爱岗敬业、为客户服务终身的理 念。另一方面,人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也使得人队伍素质难以提高。根据《保 险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应通过资格考试,而我国的保险人资格考试 内容仅涉及保险原理及保险法律,专业知识范围有限,且难度低,寿险公司并不能通过 这一考试网络到真正高素质的人才。
3.报酬与晋升方面重激励而忽视稳定与公平
我国对寿险人的报酬实行的是无底薪的佣金制,晋升则视其展业成绩和增员情况 而定。由于寿险公司在人管理上过于强调数字业绩,对寿险市场进行毁坏性采挖, 对新人进行压榨式管理,过高的脱落使得绝大多数人有一种疲于奔命的感觉,即使 这样通常也未必能维持生计,于是,不良传播、误导欺骗行为、非法佣金回扣等现象频 频出现,严重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导致部分地区发生了集体退保事件。
4.不重视对营销员的培训
寿险行业的培训是短、平、快式的,即快速增员、快速培训、快速出单。这样的培训 注重的是说服技巧,其他方面的教育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企业文化、价值观、人生 观等则通常忽略。由于缺乏扎实的业务基础,责任心较差,开展业务必备的知识准备不 足,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5.对寿险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存在困难
首先,寿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监督管理存在信息上的障碍。寿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了 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其对营销员的根本要求是他们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重视业务 质量,将客户利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而个人人在佣金收入的驱动下,通常将精 力放在业务拓展上,对业务质量漠不关心,甚至置客户、公司利益于不顾,诱导客户、 擅自承诺、保费回扣等非法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和利益。[2]然而 ,寿险公司委托人业务时,人员直接同客户打交道,掌握了保险人不拥有 的市场信息,从而使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事先很难察觉人的违规行为。其次, 保监部门虽然一再强调要加大查处力度,但同寿险公司一样也存在信息的上劣势。据笔 者所了解的情况是,寿险市场上佣金或变相佣金回扣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甚至到了消费 者主动提出要回扣的地步,而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给客户回扣是一种非法行为,它是误 导消费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由于这种现象有极强的隐蔽性,查处起来相当困难。
四、借鉴日本寿险营销员制度,实施适合我国国情的寿险营销——雇佣制
寿险个人人制度本身并非生来就不完善,之所以在我国运作的不好,关键是由于 我国缺乏良好运作的根本基础,具体表现为我国社会保障和法制建设不完善,人们的法 制意识不强,诚信缺失以及中国传统文化背景所导致。因此,应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来 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寿险营销制度,在这方面日本寿险营销员制度是值得借鉴 的。现阶段我国寿险营销员制度改革的重点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变个人人制度为——雇佣制
从理论上讲,为了解决委托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选择和道 德风险,委托人采用以其自己的收益情况为标准给人分成合同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并将委托人的部分风险转移到人身上。这种机制虽可激励人积极工作,但 同时也具有人被错误奖惩的负面效应。如,当人确已付出了努力,但由于外界 因素而使保险人未获得收益,人将得不到报酬,就可能会因此而降低其努力程度。 [3]实行——雇佣制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种矛盾。——雇佣制可操作如下: 对于保险公司招聘的人工作满3年或4年的,通过严格考核其业绩、业务质量及客户 满意度,选拔一批较高素质的优秀人,吸收他们到保险公司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发放适宜的基础工资,给予其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一切正式员工所享有的福 利待遇。以正式员工的身份对其管理,有利于从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坚定终身为之的责任 ,摒弃朝不保夕的弊端,从而提高各方面的管控效能,消除短期行为。广大客户在接受 服务时,会增强信赖感和忠诚度,从而全面提高寿险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对人的考 核期不可以太短或太长,太短难以达到真正的考核目的,太长会使人丧失信心。笔 者认为设为3~4年较合理,因为一方面3~4年内可以充分考核个人人的业务素质, 对业务规模的考核虽随时可以进行,但对业务质量的考核在太短时间内却难以达到目标 ,如业务退保率、续保率、客户投诉及反馈意见等往往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才能获知;另 方面,考核期设为3~4年可以使个人人对未来充满信心,从而激励其积极开展业务 ,承揽高质量、合格的业务,增强其对客户负责的态度。
2.——雇佣制下的工资体系设置
个人人成为寿险公司正式员工后,其工资体系可基本上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固定 工资,即根据营销员的具体级别支付的月固定工资;二是浮动工资,根据营销员每月的 营销成绩按月支付;三是奖金,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定期发放。这样的工资体系既可满 足营销员的稳定性需要,又可同时实现对员工的激励与公平对待。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教育培训的档次
在——雇佣制下,应改变原先个人制下粗浅的培训制度。当前保险业的迅猛 发展给寿险营销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寿险营销员正面临着由低水平推销型向高水平专 业顾问型和功能型转变,要适应这一需要,就必须加大对营销员的教育培训,提升教育 培训的水平。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寿险业的经验,通过教育培训使营销员通过 不同水平等级的考试,可分别设为:新营销员必须通过的资格考试,通过学习和考试, 掌握基本的专业原理知识和销售技能;对于上岗后的新营销员,为进一步提升其业务素 质,可借鉴日本专业课程考试方法,促使其进一步掌握相关行业知识和销售知识;当优 秀的个人人成为公司雇员后,还应设置不同层次的资格考试,以使这部分优秀员工 逐步达到专业顾问水平及保险专家水平,具备为客户提供保险设计及风险管理、金融理 财、税务等方面咨询服务的能力。
4.——雇佣制下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案以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寿险个人人展业活动混乱,原因之一是监管不力,即如前所述,由于信 息极不对称给保监部门的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雇佣制下,一方面由于该制度 本身的激励,人的行为会趋于理性和规范化,另方面,个人人在成为正式雇员 后,寿险公司就可以有计划地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了,因而,保监部门可以通过颁布健 全的营销员监管法规,并监督检查寿险公司执行情况来达到对寿险营销员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孙蓉,张华.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其启示[j].财经科学,2002(4).
为了规范市场调研行为,更好地发挥调研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
一、作业程序和方法
1.作业流程图如下:
二、战略发展部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战略、经营战略,提出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资源整合、配置的意见;
2、负责制订公司战略规划流程,主持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订,协助各子公司、事业部制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3、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旅游和相关产业研究、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对集团公司造成的影响,发现主要发展机会与风险;
4、分析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各业务单位在行业内的地位,对公司已进入和将要进入的区域细分市场做出市场状况的分析;
5、收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资料,总结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为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技术创新提供建设性意见;
6、根据战略规划的要求,组织和策划与国内外合作者的战略合作;
7、管理和维护公司的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公司品牌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8、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提出公司发展总体思路;
9、指导和参与公司各部门发展战略的制订;
10、负责组织集团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核和上报批复工作;
11、负责专业性管理;
12、直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部门工作审批流程
1、明确工作目的、提出执行方案
2、制定合理规划
3、负责人根据上报工作安排集体讨论
4、若申请需要修改,需补充修改申请
5、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6、申请项目不符合公司支持范围或资金使用方式的不予办理
7、需公司主要负责人千字确认的需部门负责人提出更详尽的计划
8、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核,报上级部门申请资金
9、组织人员在实施工程中进行监管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岗位描述
1、根据董事会决议与总经理的经营方略,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对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
2、负责公司发展、经营策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
3、负责制订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并进行管理;
4、负责对市场运营后的状况监控及调查,并对其发展方向、市场定位随时提出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