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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的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发电〔〕5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深化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四项行动、四个延伸,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3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以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为主线,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1、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和区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关口前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使监管工作深入到企业生产经营每一个环节。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责令停产,或者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强化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者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足额提取、用好安全费用,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帮助企业安全发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研究解决遇到的突况。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各乡镇、街道和经科、商务、交通、国土、工商、公安、质监、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必须三自行三加强”,即: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必须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必须按规定投入安全经费,自行落实安全制度、自行开展安全工作、自行整改安全隐患,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加强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强化企业安全基础。
3、确保安全问责制落实到位。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目标责任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问题较多、隐患较重、安全工作成效较差的,责成单位主要领导向区政府述职,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建设关、运行关,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等高危企业,要进行跟踪督查,确保生产企业和单位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发现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2、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法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业园区已建工程项目未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局、园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3、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落实“打非”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属地乡镇、街道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继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非法违法行为,特别针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各类企业、作坊,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打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行业(属地)特点分别制订安全检查标准,细化、量化安全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记录检查和处理结果,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档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对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4、狠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抓好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地质灾害、民爆物品、文化娱乐、宗教场所、工矿商贸、用电用气、食品卫生、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十小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继续实行较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继续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制度化,层层实行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第一、二、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隐患治理前要及时制定隐患整治方案,治理中要加强安全监管,治理后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上报区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销号,并随时公告(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其安全隐患涉及市上相关单位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社区要主动衔接、汇报情况,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方式会同市级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夯实乡镇、街道、社区(村)安全基础。按照“抓基层、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要求,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村)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和“安全文明社区(村)”建设经验,深入开展乡镇、街道、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行乡镇、街道、社区(村)安全生产工作划片包干“网络化”管理。乡镇、街道、社区、乡镇场镇所在村要逐步建立志愿者消防服务队,配备基本消防设施器材,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安全应急处突能力;创建安全文化广场、长廊、安全知识橱窗等,为深入开展安全工作提供活动阵地。教育、卫生、商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十二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医院、较大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并邀请消防、安监、公安和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学校、医院安全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少于3个单位,通过安全应急演练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经营和人员逃生能力。
2、加强企业车间、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标准,并充分落实到车间或班组生产过程中,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一线从业人员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推进车间、班组安全基础不断提升。
3、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业务素质,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区法制办要牵头组织建设、国土、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切实作好“三规范一加强”,即:规范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档案、加强执法队伍,对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人员统一培训,持证上岗,不断提高执法队伍安全监管和执法水平。
(四)强化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1、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各乡镇、街道()和安监、卫生、工会、人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责职能,建立监管队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狠抓职业危害、作业环境、健康保障等工作。
2、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企业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从业人员生产、生活、工作环境。
(五)严格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
1、交通安全。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带”行动、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水上交通“救生衣、签单发航”行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行动、水运企业、渡口、渡船、吸沙船、采石船、工程船、货船、低质量船舶和支小河流通航环境整治,破坏通航安全标志及其设施、砂石开采、岸滩土地开发恶化航道以及在航道内乱挖、乱采、乱堆、乱建、乱占、乱铺渔网“六乱”等专项治理行动。
2、消防安全。深入开展对市场、商场、学校、医院、网吧、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决整改和关闭不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完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加强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继续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增添消防设施;强化消防“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重点整治西门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安全(消防)通道堵塞、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道等消防安全隐患。
3、重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安全。区发改、经科、建设、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把施工企业准入关、安全条件审查关、现场安全检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整治,对未落实“三同时”审查的再建(已建)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审查制度。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各乡镇、街道()和公安、工商、国土、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日常监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逐步在高危行业(企业)安装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5、卫生和学校安全。加强学校、医院食堂卫生及公共食品卫生、安全通道等监督检查,防治群体性中毒事件和踩踏事件发生,医院要加强对易制毒药品安全管理,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6、旅游安全。加大风景区、清泉寺等旅游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确保游客和参加宗教活动群众安全。
7、森林防火安全。加大重要林区消防安全整治力度,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村社,落实专人看护防守,确保万无一失。
8、地质灾害安全。国土部门和属地政府要认真排查地质隐患,提前制订预案,建立和完善群众监测防御网络,预防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9、“十小”场所安全。公安、文化、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加强“十小”场所安全监管,加大整治力度,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保障制度。继续加大政府安全投入力度,按照《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投资总体计划,主要用于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公共安全基础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等预防性投入。
2、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备案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园区、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道路、桥梁、铁路、码头等国、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凡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七)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活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年“百安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系列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深入村、社区、企业进行宣讲,推动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各项政策规定全面贯彻实行。同时,要充采取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宣传车、安全专栏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宣传安全管理先进典型,曝光隐患整治不力等行为。
一、抽查时间
2020年7月8日至7月31日
二、抽查对象及范围
区区域内定向抽查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抽取比例为100%。
三、抽查内容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登记事项、商标使用行为检查等。
四、名单抽取及派发
(一)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
(二)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工作。
(二)检查方式。
1.检查采取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书写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三)抽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要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回填“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统一监管服务,减轻生产企业负担。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生产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生产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三)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生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生产企业违法、非法经营、使用行为。
一、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政策。
(三)《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四)化工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五)《连*化学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连*化学工业发展导向目录》。
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重点和分工
(一)产业准入方面。由市经贸委负责,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由市安监局负责,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三)环境保护方面。由市环保局负责,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装置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技术质量监督方面。由连*质监局负责,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审批方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耗方面。由市经贸委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制定效能指标,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负责,按各自职能重点查清项目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八)人员资质方面。由市安监局、质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各自职能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及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县区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市政府将于*年底之前出台“连*化学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连*化学工业发展导向目录”,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市区原则上不设化工集中区,县域可以根据化工产业布局原则,设置1-2个化工集中区。从*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三)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县(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市发改委、经贸委要通过市项目审批会商机制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市安监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市经贸委要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6、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省属在连企业的专项整治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在*年11月10日前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1月-12月)。各县、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企业,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在此阶段,相关部门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各县区于*年12月20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年1月-6月)。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8月)。各县、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根据市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年、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县区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和发展水平,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安全发展型社会。
二、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无论是原有环保设施运行较好的企业还是环保治理不达标的企业,包括各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所有水系,都必须逐一过堂,按标准实施整治。
三、目标要求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二个月的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并过专项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排污企业达标排放。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在整治的力度上做到“三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地推进废水达标排放,做到雨污分流、河道整洁;坚定不移地推进废气达标排放,做到全程控制、空气清新;坚定不移地推进固废达标排放,做到存放有序、去向明确。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整改要求
(一)提升改造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一是提升医药化工园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质态。在6月20日前建成投运终端控制系统,实现与环保局实时监控联网,同时增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加强巡查队伍管理,强化接纳废水监测,完善工艺参数运行,确保24小时稳定达标排放。二是改造医药化工园园区水系。盘规划园区水系,主要走向、入口、出口、沿河管网、绿化等,在满足正常排涝的前提下,重新疏理、清淤底泥,对断头沟进行填埋,对主要河道进行石驳和绿化,彻底改善并保持河道整洁。
(二)对化工企业的环保整治要求做到“五个必须”,即设施必须达标配套、雨污必须彻底分流、污管必须离地明建、应急必须具有备池、排放必须全程监控。
1.设施必须达标配套。各企业污染处理设施与生产能力要相配套,必须按照项目环评审批要求逐一整改到位,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废水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必须规范妥善处置。
2.雨污必须彻底分流。企业内部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必须全部隔离分清,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雨水排口和一个污水排口,并设置统一标志牌。
3.污管必须离地明建。企业自设出水口到公众监督口之间的排污管道均需地上明建。
4.排放必须全程监控。企业废水排放均要设置公众监督口,并根据整治要求在外排管安装流量计、COD在线仪及电磁控制阀。
5.应急必须具有备池。化工企业必须建有相配套的应急备池,容积应不小于企业半天废水排放量。
五、时间部署
整改时间从4月20至6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对全市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对企业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用水情况、治污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固体废弃物储存及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填报《入管企业污染整治调查表》,并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各企业要按照自身整治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并于4月3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小组。
(二)整改推进阶段。由整治工作小组现场逐一对各企业整治方案进行最终确认,于5月3日前排定整治工作进度表。各企业要按照整治方案及时组织落实,整治工作小组要全程跟踪,现场指导、协调、督查,确保各企业于5月31日前整改到位。
(三)巩固验收阶段。由市环境监测站对整治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及片区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污水处理厂跟踪监测进水水质变化。整治工作小组对企业的整治成效进行巡查、抽查及分析汇总,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整治工作领导组组织对整治企业进行逐一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两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各园区、各镇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负责此次整治工作的总体推进、协调。领导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帮助和督促企业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问题,由市环保局汤枫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副局长、医药化工园管委会副主任黄成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中市环保局好负责面上化工企业整治的指导工作,医药化工园要负责好园区内化工企业整治的指导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本次专项整治任务。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县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行业标准、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9、督促企业要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1、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州、县总工会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经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3、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16、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8、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级以上尾矿库在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发改委、环境保护局配合)
2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22、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七)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0、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商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系统改造。(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负责)
33、督促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各类工程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之内全部完成;大型特种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州、县交通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旅游局、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34、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CA技术(数字认证技术)、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五层信息网络广域网。(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过业务重组和工作规范,建立起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危化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伤亡事故管理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以及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和信息系统(信息网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6、按照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建设一批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州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州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37、督促交通、石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讯等行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接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县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改委、政府应急办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8、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人员、经费和时限。(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督促企业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41、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备案等工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人人了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严格落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州、县经商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3、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州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供销联社负责)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4、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46、建立健全州县安监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办、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
47、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监察局、法制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9、各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和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公司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3、充分发挥工会、共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州、县总工会、团委、妇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4、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宣传部、总工会、监察局配合)
七、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5、督促各级政府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州、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6、督促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州、县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8、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负责)
59、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0、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1、未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县,要加快编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州、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3、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州。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6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5、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66、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8、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9、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商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0、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